天津市公安局关于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通告
天津市教委、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3.10.09•【字号】津教委[2013]46号•【施行日期】2013.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天津市教委、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津教委〔2013〕46号)各区、县教育局、公安分局,各直属学校、天铁集团教委,市公安局有关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公通字〔2011〕20号)精神,按照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公消〔2013〕234号)要求,进一步搞好中小学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水平,增强学生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切实强化组织领导。
中小学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是增强国民安全素质的基础工程。
各级教育部门、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中小学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
各级公安机关要将中小学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纳入社会消防宣传教育和单位"四个能力"建设考核内容,主动协助教育部门、学校,加强策划组织和指导服务,选派消防专业人员担任小区学校消防辅导员;各级教育部门要将中小学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内容,推动学校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和教育主体责任,制定年度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各级教育部门、公安机关每年都要对当地学校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二、落实消防课时教育。
各级教育部门要积极督促各中小学建立常态化的消防安全教育制度,加强师资队伍的消防业务培训,落实相关活动经费,确保课时、教材、师资、设施、场所等落实到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7.07•【字号】津政办发[2002]44号•【施行日期】2002.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2]4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七月七日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5月14日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公发[2002]4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以及公安部《关于北京、云南发生群死群伤重、特大火灾事故的紧急通报》(公传发[2002]1776号)的要求,杜绝公众聚集场所发生群死群伤的恶性火灾事故,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的规定,认真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以下简称《规定》),以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为目标,坚决消除火灾隐患。
坚持检查与整改并重,明确责任,强化管理,标本兼治,从根本上增强全社会防范火灾事故的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维护我市社会稳定的大局,为党的十六大的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专项治理工作的范围和重点(一)范围1.建筑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2.床位数在50张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座位数在100个以上的餐馆;3.住院床位在30张以上的医院,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寄宿制各类学校,住宿床位在30张以上的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市和区县重点中、小学校,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各类学校;4.网吧、歌舞厅、录像厅、电子游戏厅等公共娱乐场所。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消防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2]65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6.19【实施日期】2012.06.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6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天津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消防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以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特别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进一步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加强和创新消防安全管理,落实责任,强化预防,整治隐患,夯实基础,持续增强消防安全硬实力,不断改善消防安全软环境,有效提升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建立起与国际港口城市、北方经济中心、生态城市的定位相符合,与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战略相适应,满足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和人民群众消防安全新期待的现代化消防安全体系,全面提高我市整体抗御火灾和其他特殊灾害事故的能力,为天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
以消防工作联席会议为平台,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消防工作的统筹和领导,制定年度消防工作重点,开展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推动落实“十二五”消防规划,加强消防监督、监管,不断完善社会消防工作体系;加快完善城市建成区公共消防设施布局,加强农村、社区消防基础建设,健全消防综合防灾减灾体系,统筹协调市区与农村、中心城区与滨海新区、新城区与旧城区的社会消防事业发展,合理配置公共消防设施。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17•【字号】津政发[2004]63号•【施行日期】2004.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4]6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安排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00四年六月十七日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安排意见为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日前,公安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公发[2004]2号),决定从今年5月至10月,继续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坚决消除火灾隐患,改善防火条件,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要求,切实搞好我市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结合当前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安排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预防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进一步深化落实国务院和我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突出工作重点,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整治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督促各单位认真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天津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附件2)

□乘客座位总数超过100个的游览船舶或者座位数超过100个的餐饮趸船。(以趸船靠近岸边一侧所在地为准)
□建筑面积超过2500平方米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市级文物保护建筑
□发电厂□市级以上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电压等级超过220千伏的超高压输变电单位
□单座容积超过500立方米或者总容积超过2000立方米的甲乙类储罐区
□市级和区(县)级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场所□市级和区(县)级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市级、区级委、办、局、集团公司、总公司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其它事业单位
□市级和区(县)级的防灾调度指挥楼、档案楼
□市级和区(县)级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市级和区(县)级的邮政、通信、电力调度枢纽
□候车室、候船厅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公路客运站、船舶客运码头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甲乙类厂房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甲类仓库和总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乙类仓库
□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加油站列入此条)
□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且店内甲类物品存放总量达200公斤以上或甲、乙类物品存放总量达500公斤以上的化工商店
□生产车间员工在5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注:各单位自行对照,并在申报单位属性栏内选择一项打“√”。
□固定资产(不含土地费用)总价值超过1亿元的电子、汽车、钢铁、修(造)船、烟草、航天、纺织、造纸等工业企业
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我单位属第十三条所列的范围内,故申报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天津市静海区关于落实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天津市静海区关于落实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4.14•【字号】津静海政办发〔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天津市静海区关于落实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天津市静海区关于落实<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实施方案》已经2020年3月29日第73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4月14日天津市静海区关于落实《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实施方案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2020年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精神,夯实我区消防安全基础底盘,建立健全责任牵引的消防安全格局,切实提升消防安全治理水平,制定如下方案:一、工作任务(一)转发我市《规定》。
以静海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名义下发《关于转发〈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关于印发〈天津市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静消安〔2020〕1号),将《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转发各成员单位。
(二)严格落实责任。
严格按照《规定》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天津市静海区消防安全责任清单》,细化规定我区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确保责任落实到各单位和人员。
(《天津市静海区消防安全责任清单》附后)(三)做好学习宣贯。
紧密结合各单位实际和疫情防控工作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学习宣贯方案,一是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视频会议、在线授课等形式,对内分批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正确理解和全面掌握《规定》的精神实质,自觉用《规定》指导推动工作。
二是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微博、微信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对外把《规定》的立法目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特别是一些创新性和具有一定前瞻性的规定,作为学习宣传的重要内容,在全社会进行广泛宣传,使维护消防安全的理念深入人心,形成共识。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30•【字号】津政发[2006]88号•【施行日期】2006.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8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结合我市消防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高度重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消防工作(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市委八届九次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消防工作,紧紧围绕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战略,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天津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着力整治各种火灾隐患,全面加强城乡消防工作,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促进消防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创建“平安天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更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原则。
坚持协调发展,有效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持城乡统筹,大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坚持依法治火,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坚持预防为主,不断改善城乡防火安全条件;坚持科技先行,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升防火、灭火和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深入开展宣传贯彻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工作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深入开展宣传贯彻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2.26•【字号】津政办发[2002]14号•【施行日期】2002.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深入开展宣传贯彻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2]1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公安局《关于深入开展宣传贯彻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二月二十六日关于深入开展宣传贯彻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工作的意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1年11月14日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现就在全市深入开展宣传贯彻《规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紧密围绕全市跨越式发展的大局,按照有领导、有组织、多形式、重实效的要求,大力营造全社会学习、宣传和自觉遵守《规定》的浓厚氛围,促进全市各单位牢固树立消防安全工作责任的主体意识,依法规范和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不断推进消防工作的社会化、法制化和规范化进程,进一步提高全市整体预防和抗御火灾的能力,维护全市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的局面。
二、组织领导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以孙海麟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办公厅、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文化局、市广电局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宣传贯彻《规定》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局。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公司)和各行业主管部门由主管领导负责,组织好本地区、本单位、本行业的宣传贯彻工作。
三、实施步骤(一)第一阶段(自意见下发之日至4月30日):主要做好以下四项工作:1.2月底前,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公司)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全市总体宣传贯彻方案制定计划,广泛进行动员和部署,督促学习《规定》,了解基本内容,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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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安局关于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通告
发布部门: 天津市公安局
发布文号:
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天津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附后)的单位,是我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二、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在2002年3月20日前到所在地的公安消防机构领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并于2002年3月31日前按规定填报备案。
三、对应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而未申报备案的,公安消防机构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补报备案。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天津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2002年3月6日一、建筑面积在8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二、床位数在50张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
三、座位数在100个以上的餐馆。
四、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五、公共娱乐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
(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
七、住院床位在30张以上的医院。
八、住宿床位在30张以上的养老院、疗养院。
九、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寄宿制各类学校。
十、住宿床位在30张以上的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
十一、市、区(县)重点中、小学校,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其它各类学校。
十二、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
十三、县级以上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机关。
十四、市级、区(县)级委、办、局、集团公司、总公司,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其它事业单位。
十五、广播电台、电视台。
十六、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十七、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十九、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二十、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二十一、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二十二、发电厂(站)和11万伏以上的变(配)电站等电网经营
二十三、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二十四、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二十五、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区,含储存、使用5立方米以上的液化石油气的单位)。
二十六、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
二十七、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二十八、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且店内存放总量达100公斤以上的化工商店。
二十九、单个生产车间员工在5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三十、国家、市级及负责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科研单位。
三十一、设备价值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科研单位。
三十二、科研试验中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科研单位。
三十三、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甲、乙类)超过100公斤的科研单位。
三十四、高层(24米以上)民用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管理使用单位。
三十五、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三十六、国家储备粮库、总储备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它粮库。
三十七、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三十八、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三十九、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四十、国家和市级重点工程。
四十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金融机构。
四十二、具有火灾危险性且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价值在1亿元以上的汽车、钢铁、造船、烟草、航天等企业。
四十三、具有火灾危险性且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电子、纺织、可燃制品等加工企业。
四十四、其它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