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4民法
本科法学知识点总结

本科法学知识点总结一、法律基础知识1. 法律的含义与作用法律是指由国家制定、公布并具有强制性的规范性文件,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工具。
法律的作用在于规范人们的言行,保障公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行。
2. 法律的种类与层级法律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不同种类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具有不同的地位和效力。
3. 法律的适用与解释法律的适用原则主要包括适用法律地域原则、适用法律时间原则、适用法律主体原则等。
法律的解释原则包括按照文字意思原则、按照立法意图原则、按照法律精神原则等。
4. 法治的基本原则法治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正当性原则、平等原则、公正原则、效力原则等。
5. 法律责任的种类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6. 法律人的身份与权益法律人的身份主要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律人的权益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合同权等。
7. 法律权利的保护法律权利的保护主要包括司法救济、仲裁救济、行政救济等方式。
二、民法知识1. 民法的基本概念民法是指调整个人和法人在民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规范社会生活的法律。
2. 民法的主要内容民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人格权、财产权、婚姻家庭权、继承权、合同法、侵权责任等。
3. 民法关系的构成要件民法关系的构成主要包括主体、客体、目的和方式。
4. 民法关系的成立与终止民法关系的成立主要包括意思表示、意思表达、意思完成等方式,终止主要包括解除、撤销、终止等方式。
5.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
6. 民法纠纷的解决民法纠纷的解决主要包括调解、诉讼等方式。
三、行政法学知识1.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行政法是指国家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法律规范。
2. 行政法的主要内容行政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行为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执法法等。
3. 行政权力的性质行政权力具有公权性、强制性、禁止性、专属性等特点。
法律基础简答100题

1.民法学研究的范围是什么?,答:民法学研究的范围包括各项民事制度的内容、作用、特征及其产生、发展、变化的理论与实践及其规律。
当前要着重研究民法在建立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2.民法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1) 民法的概念;(2) 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 (3) 民事权利主体的基本理论; (4) 民事权利的基本理论; (5)民事责任的基本理论。
3.我国民法调整哪些社会关系?其特征是什么?答: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其特征是: (1) 主体为公民或法人; (2) 内容为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 (3) 性质是平等主体之间财产、人身关系,即横向的财产、人身关系。
我国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它具有主体地位平等,在自愿的基础上发生及多数为等价有偿等特征;另一部分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它具有主体地位平等,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与主体不可分离等特征。
4.民法与行政法有何不同?答:行政法是国家制定的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调整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及其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同其它国家机关、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在这些社会关系中,有的属于财产关系,但它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征是: (1) 这种财产关系的主体之间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彼此处于隶属的地位而非平等的地位; (2) 这种财产关系是依据国家行政机关的命令或指令发生的,不决定于当事人自愿与否;(3) 这种财产关系往往按照无偿的原则进行,而不是等价有偿的。
例如,按照国家经济体制改革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命令某些企业关闭、停产、合并或转产等等,由此发生的财产关系由行政法调整5.民事法律关系有何特征?答: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是: (1) 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的社会关系; (2) 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3) 民事法律关系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现的社会关系。
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基础知识: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第⼀节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之间、公民和法⼈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关系。
” 【真题实例】在我国,⽬前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渊源主要是()。
A.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B.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C.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D.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 【解析】本题正确答案为C。
我国⽬前没有《中华⼈民共和国民法》、《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前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根据《民法通则》第3条⾄第7条的规定,我国民法有如下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在民事活动中,当事⼈的法律地位⼀律平等,任何⼀⽅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的约定⾏使权利,不得将⾃⼰的意志⾮法强加给对⽅。
在民事活动中,⽆论当事⼈的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有⽆差异,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
平等原则体现了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
2.⾃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原则 ⾃愿,当事⼈在进⾏民事活动时应当充分⾃由地表达⾃⼰的真实意志,按照⾃⼰的意愿依法设⽴、变更、终⽌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禁⽌任何组织或个⼈⾮法⼲涉民事主体依法表达其⾃由意志或⾮法阻碍其实现民事权利。
公平,指民事主体应当本着公平的观念进⾏民事活动,正当⾏使民事权利和履⾏民事义务;兼顾他⼈利益和社会公平利益。
等价有偿,要求民事主体在财产流转关系中进⾏等价交换,取得财产权利应当⽀付对价。
⾄于民事主体之间⾃愿⽆偿赠与财产或者依法继承财产、履⾏家庭成员间的扶养义务则属于例外的情形。
诚实信⽤,指当事⼈应讲诚实、守信⽤,公平地考虑对⽅的正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善意地⾏使权利、履⾏义务。
3.保护公民、法⼈合法民事权益原则 民事主体可以⽽且只能依法⾏使其合法民事权利并获取因此⽽带来的经济利益,当其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依照法律程序寻求合法保护。
4.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民法讲义-3-民事法律行为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讲义第四章民法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1.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一方还是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可以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如立遗嘱)和双方(如签合同)及多方法律行为。
2.根据双方法律行为中当事人双方是否均取得一定的利益,可以分为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
3.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以一方向另一方交付实物为条件,可以分为诺成性法律行为(不需要交付事物)与实践性法律行为(需要交付事物)。
注:(1)我国绝大多数合同都是诺成性的,如常规买卖合同。
(2)常见实践性合通: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保管合同。
4.根据两个相互关联的法律行为的相互地位,可以分为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
(如向银行借贷时,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抵押合同是从合同。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力;(包括完人和限人)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四、无效民事法律行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5.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注:阴阳合同中阳合同是虚假合同,无效;但阴合同有效。
五、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申请撤销也可以不撤销)(一)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1. 重大误解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因认识错误实施的行为,主观上属于过失。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标的物的品种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
(如将买卖合同误解为赠与合同、搞错合同方发错货)2.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也包括趁人之危),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民法讲义-5-民事责任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讲义第四章民法第五节民事责任一、民事责任概述(一)种类1.违约责任(发生于合同生效之后)2.侵权责任3.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合同定立过程当中)(二)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三)对英雄烈士的保护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四)自甘风险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五)民事责任优先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二、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支付违约金,定金罚则(事前)和赔偿损失(事后)等。
“三包”:包修、包退、包换(二)适用定金罚则定金,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款项。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实践性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注意: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并用】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讲义法律基础宪法民法商法

讲义法律基础宪法民法商法对于学习法律的同学来说,讲义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学习材料。
它是教授法律知识的基础教材,为我们提供了法律基础知识的系统学习。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重点讨论讲义的法律基础,包括宪法、民法和商法。
一、宪法宪法是一部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法规,也是国家政治权力的基本制度安排。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形式、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范围和行使方式等。
宪法的形成和修改一般都经过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批准,具有相对固定的级别。
在学习讲义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深入理解宪法的精神和内容。
宪法为人民群众赋予了基本权利和自由,保障了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发展。
学习宪法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国家的根本法律制度,增强法治意识,提高法律素养。
二、民法民法是一部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体系。
它规定了个人和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行为人应当遵循的规则和原则。
民法是一部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几乎涉及到我们日常生活中的方方面面。
在学习讲义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掌握民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民法是我们解决日常生活中各种法律问题的重要依据,比如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侵权责任的认定和赔偿等。
了解民法可以帮助我们规避法律风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商法商法是一部专门调整商业活动的法律体系。
它主要包括公司法、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商法是一门涉及商业运作以及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学科,对于企业家和从事商业活动的人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在学习讲义的过程中,我们需要了解商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学习商法可以帮助我们熟悉商业活动的法律环境,了解各种商业活动的法律要求和处理方式。
同时,学习商法也能够提高我们的商业素养,增加商业风险的识别和应对能力。
总之,学习讲义中的法律基础包括宪法、民法和商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制度,民法是调整个人和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商法是专门调整商业活动的法律体系。
通过学习这些法律基础,我们可以增加法律素养,提高法律意识,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民法基础知识》课件
物与财产的法律性质不同,物是实体物 本身,而财产是权利,可以独立于实体 物存在。例如,当一栋房屋的所有权转 移时,房屋本身并未转移,但房屋所有
权这一财产权利已经转移。
05
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 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法律效 果的行为。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 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人制度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 法权益。
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 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 事义务的能力。
机等。
物具有客观实在性,是存在于 人体之外的客观物体。
物具有有用性,即能够满足人 们生产或生活的需要。
物具有可支配性,即民事主体 可以对其行使民事权利。
财产
财产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具有经济 价值的权利的总称,包括物权、债权 、知识产权等。
财产具有可转让性,民事主体可以通 过法律行为将其财产权利转让给他人 。
非法人组织的类型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 服务机构等。
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非法人组织可以依法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04
物与财产
物
01
02
03
04
物是民事主体能够实际支配或 控制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 质实体。如房屋、汽车、电视
B
民法(思品与法基)
目
CONTENCT
录
• 民法概述 • 民事法律关系 • 民事主体 • 物权法 • 债权法 • 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
01
民法概述
民法的定义与性质
定义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 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性质
民法是私法,具有平等性、自愿性和公平性,旨在保护个人自由 和权利,促进社会公正和和谐。
物权特征
物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直 接支配性、保护方法的绝对性 等特征。
物权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物权可以划 分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主物权和从物权、有期限物权 和无期限物权等。
物权的种类
主物权
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地上权等。
动产物权
指在动产上设立的物权,如动产所有权、留置权 等。
从物权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或者当事人的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进行 变更。
当出现法定或者约定的情况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以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进行清算,清理债权债务,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 施。
侵权责任法概述
侵权责任法是调整因侵害民事权 益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判例法
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形成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案例,对后来的 审判具有指导意义。
习惯法
长期形成的、被社会普遍认可 的习惯规则,经过立法程序可 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则。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国家之间签订的关于民事关系 的条约和惯例,经过国内立法 程序可成为国内法的组成部分 。
02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民法基本知识
第四章民法基本知识第一节我国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平等”之内涵:主体以平等身份介入具体的社会关系原则上:地位平等、适用规则平等、权利保护平等例外:身份法领域中的监护关系、合同法领域的强制缔约、格式条款与对弱者(消费者)的特殊保护、不动产的征收征用的补偿扩展:平等主体难以穷尽,亦可以反面举例“非平等主体”,例如行政合同(二)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人格与身份关系非财产性、专属性、人格关系的固有性(与生俱来)(三)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财产归属和流转关系第二节民法定位及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一、民法的定位(一)民法系私法(二)民法系市场经济(商品关系)的基本法(三)民法系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四)民法系权利法(五)民法主要是实体法(六)民法是平等者之法二、民法与其他部门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二)民法与商法相对民商合一主义: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三)民法与行政法私法与公法平等主体与非平等主体(四)民法与经济法(五)民法与社会法跨越公法与私法的法律部门(六)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第三节民法的渊源及适用一、民法的渊源法的渊源简称为法源,民法的法源指的是民是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一)法源:正式法源与非正式法源1.正式法源:宪法、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司法解释、规章、习惯、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等关于政策:政策本身不是法源,如果国家政策涉及公共秩序、善良风俗,诸如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相关的内容,民事法律行为严重违反该政策将导致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善良风俗的,则可以通过《民法典》第153条第二款作为认定民事法律事实无效的依据。
即公序良俗就是政策、其他规范性文件进入法源的通道2.非正式法源:法理、会议纪要等司法指导性文件、判决例(如指导性案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判决例:“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山东齐玉苓案裁判文书不得直接引用宪法裁决案件,但是宪法可以成为裁判中论证说理的依据,如果适用法律出现复数解释,可依据宪法的原则、价值、规则为依据,确定文本含义,作出合宪性解释(三)关于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1.习惯与习惯法。
法律基础_民法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35岁,某市居民,某科技公司职员。
被告:李四,男,45岁,某市居民,个体工商户。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8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四将其位于某市XX区XX路XX号的自有房屋出租给张三,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
租金为每月人民币5000元,按季度支付。
合同中还约定,张三需遵守房屋的物业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将房屋转租、转借他人使用。
2018年9月,张三发现房屋的墙壁出现了裂缝,怀疑是房屋质量问题。
经询问李四,李四表示房屋是2008年新建的,应该不存在质量问题。
张三于是联系了物业管理人员进行检查,发现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且与李四所述不符。
张三要求李四进行维修,但李四以房屋已过保修期为由拒绝承担维修责任。
2018年11月,张三因工作调动,需要将房屋转租。
张三找到李四,希望解除租赁合同,将房屋转租给他人。
李四表示同意解除合同,但要求张三支付相当于两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张三不同意支付违约金,认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且自己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租金,不存在违约行为。
2018年12月,张三与李四就解除租赁合同及违约金问题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李四是否应承担维修责任?3. 张三是否应支付违约金?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四、案例分析1. 关于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在本案中,李四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应当保证房屋的质量。
根据张三提供的证据,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因此可以认定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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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民事法律制度
第一节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一)概念
(二)特点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2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概念
(二)内容
1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的原则
2自愿、公平、等价、诚实信用的原则
3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4禁止民事权利滥用的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
(一)概念
(二)构成
1主体
2客体
3内容
第二节民事主体
一、公民(自然人)
(一)公民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1公民: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2自然人的属性
1)公民:社会属性外延:我国公民
2)自然人:自然属性外延:我国公民、在我国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1概念: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特征
1)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性
2)权利能力和义务能力的一致性
3)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实现具有物质上和法律上的保障
2开始和终止
(一)开始始于出生
1确定出生事件的法律意义:是否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
2出生的条件
出:胎儿与母体分离成为独立主体,出的原因和方式在所不问
生:胎儿与母体分离后保持生命,时间长短不计
EG:胎儿生下即为死胎,不存在权利能力开始的问题
EG:胎儿生下有啼哭旋即死亡,属于出生,开始了权利能力但马上终止,即要做出生登记又要做死亡登记,即成立遗产,而他的遗产又马上由其继承人继承。
3出生事件的确定
1)学说:阵痛说、一部露出说、头部露出说、断带说、初声说、独立呼吸说、受孕说、父亲承认说
2出生证明其他证明
4例外
1)继承法:受孕说。
胎儿有继承权。
注:在分割遗产时,应保留遗腹子(即胎儿)的份额,只要出生时不是死胎,其继承权即可实现,胎儿还有受遗赠的权利能力。
2)婚姻法:结婚的权利能力并非始于出生,而是始于法定婚龄。
(三)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止于死亡
1确定死亡时间的法律意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变动
2自然死亡的一般确定
1)学说:心跳停止说、呼吸停止说、脉搏停止说、脑死亡说
2)我国:心跳停止
A医院基层主管部门:死亡证书
B有争议,举证责任:主张死亡时间对自己有利的当事人
3自然死亡的特殊认定
4自然人死亡后的利益保护,如名誉权、著作权
二、民事行为能力
(一)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二)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标准——年龄、理智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一般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A18周岁以上
B精神状况健康
2)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A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
B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注:如果失去从事的工作,不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时,不是完全完全民事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自然人
A可以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B其它民事活动
a法定代理人代理
b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A可以进行与他人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