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基础知识.
民法基础知识

民法基础知识民法是指规范民事关系的法律法规体系。
它以个体自由、平等和公平为基本原则,规范着人与人之间的日常交往、合同关系、财产权益等方面的事务。
本文将简要介绍民法的基础知识,包括法律的构成要素、立法程序、法律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一、法律的构成要素民法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法律主体、法律客体和法律行为。
1. 法律主体法律主体是指实施法律权利和履行法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是指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而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机构或集体。
法律主体之间的交往构成了民事关系的主体基础。
2. 法律客体法律客体是指民事法律保护的对象,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例如,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等;财产权益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
通过法律保护,法律客体的权益得以得到维护。
3. 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法律主体依法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活动。
它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两种。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有明确法律规定的行为,如订立合同、遗嘱立约等;事实行为则是指未经宣告而直接、实际地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如报答、不当得利等。
二、立法程序民法的立法程序包括立法倡议、法案审议、法律发布等环节。
1. 立法倡议立法倡议是指提出新法律或修改现行法律的建议。
它可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机构提出。
2. 法案审议立法机关对提出的法案进行审议和修改。
法案首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审查,然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审议过程中,立法机关会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听取意见,以保证立法质量和合法性。
3. 法律发布通过审议后的法律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布。
公布后,法律即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并需要公民和组织依法遵守。
三、法律权利和义务民法规定了人们在社会交往中的权利和义务。
1. 权利法律赋予了人们各种各样的权利,如人身权利、财产权益和合同权利等。
《民法基础知识》课件

物与财产的法律性质不同,物是实体物 本身,而财产是权利,可以独立于实体 物存在。例如,当一栋房屋的所有权转 移时,房屋本身并未转移,但房屋所有
权这一财产权利已经转移。
05
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 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法律效 果的行为。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 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人制度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 法权益。
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 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 事义务的能力。
机等。
物具有客观实在性,是存在于 人体之外的客观物体。
物具有有用性,即能够满足人 们生产或生活的需要。
物具有可支配性,即民事主体 可以对其行使民事权利。
财产
财产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具有经济 价值的权利的总称,包括物权、债权 、知识产权等。
财产具有可转让性,民事主体可以通 过法律行为将其财产权利转让给他人 。
非法人组织的类型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 服务机构等。
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非法人组织可以依法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04
物与财产
物
01
02
03
04
物是民事主体能够实际支配或 控制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 质实体。如房屋、汽车、电视
B
民法知识点.

重要知识总结一、各种合同的特征总结1.买卖合同:双务、有偿、不要式、诺成。
2.供电、水、热、气合同:双务、有偿、诺成。
3.赠与合同:单务、无偿、诺成。
4.借款合同:双务、有偿或无偿、诺成或实践性。
5.租赁合同:双务、有偿、不要式、诺成。
6.融资租赁合同:双务、有偿、要式、诺成。
7.承揽合同:双务、有偿、不要式、诺成。
8.建设工程合同:双务、有偿、要式、诺成。
9.运输合同:双务、有偿、一般为诺成。
10.保管合同:双务、有偿或无偿、不要式、实践。
11.仓储合同:双务、有偿、不要式、诺成。
12.委托合同:双务、有偿或无偿、不要式、诺成。
13.行纪合同:双务、有偿、不要式、诺成。
14.居间合同:双务、有偿、不要式、诺成。
15.技术转让合同:双务、有偿、不要式、诺成。
二、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当举证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在此倒置的要件事实是因果关系。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三、各种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监护人是无过错责任、替代责任。
民法基本知识

第四章民法基本知识第一节我国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平等”之内涵:主体以平等身份介入具体的社会关系原则上:地位平等、适用规则平等、权利保护平等例外:身份法领域中的监护关系、合同法领域的强制缔约、格式条款与对弱者(消费者)的特殊保护、不动产的征收征用的补偿扩展:平等主体难以穷尽,亦可以反面举例“非平等主体”,例如行政合同(二)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人格与身份关系非财产性、专属性、人格关系的固有性(与生俱来)(三)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财产归属和流转关系第二节民法定位及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一、民法的定位(一)民法系私法(二)民法系市场经济(商品关系)的基本法(三)民法系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四)民法系权利法(五)民法主要是实体法(六)民法是平等者之法二、民法与其他部门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二)民法与商法相对民商合一主义: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三)民法与行政法私法与公法平等主体与非平等主体(四)民法与经济法(五)民法与社会法跨越公法与私法的法律部门(六)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第三节民法的渊源及适用一、民法的渊源法的渊源简称为法源,民法的法源指的是民是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一)法源:正式法源与非正式法源1.正式法源:宪法、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司法解释、规章、习惯、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等关于政策:政策本身不是法源,如果国家政策涉及公共秩序、善良风俗,诸如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相关的内容,民事法律行为严重违反该政策将导致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善良风俗的,则可以通过《民法典》第153条第二款作为认定民事法律事实无效的依据。
即公序良俗就是政策、其他规范性文件进入法源的通道2.非正式法源:法理、会议纪要等司法指导性文件、判决例(如指导性案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判决例:“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山东齐玉苓案裁判文书不得直接引用宪法裁决案件,但是宪法可以成为裁判中论证说理的依据,如果适用法律出现复数解释,可依据宪法的原则、价值、规则为依据,确定文本含义,作出合宪性解释(三)关于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1.习惯与习惯法。
补充1--民法基础知识

(2)所有权的转移
《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 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 记。”
《铁路法》 各铁路局、铁路分局 《邮政法》 邮电局、邮政局、电信局 《银行法》 人行、各商业银行总行 《保险法》 总公司 《航空法》 航空公司、机场
(3)法人的成立条件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因为本人与无权代理
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
行民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
效果的无权代理。
外表授权
类型
效力
善意 人资 格
第三人 权利
相对人的权利
追认
催告权
撤销权
狭 义 无 权 代 理
1.自始无权。 2.超越范围。 3.超越时间。
(3)所有权类型
国家财产所有权
集体财产所有权
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
4、共有
概念: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
所有权。 种类: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共有财产的分割方式: (1)实物分割。 (2)变价分割。 (3)作价补偿。
五、债权制度
1、债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 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请求权、任意性、平等性和相容性
民法基础知识

民法基础知识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民法六项基本原则:平等、公平、自愿、诚信、公序良俗、绿色原则。
3.民法的帝王条款是: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4.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5.胎儿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问题时,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6.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7.宣告失踪的法定期限:下落不明满2 年。
8.宣告失踪的公告期为:3 个月。
9.宣告失踪的法律效力: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10.宣告死亡的法定期间:一般:4 年;意外事件:2 年;意外事件并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不受限。
11.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无顺序限制。
12.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一般:1 年;意外事件并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3 个月。
13.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时间:一般:判决作出之日;因意外事件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
14.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婚姻消灭、配偶可单方决定送养子女、债务清理继承开始(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15.死亡宣告被撤销,“离的妻”:未再婚自行恢复;再婚或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不得自行恢复。
16.死亡宣告被撤销,“散的子”: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17.死亡宣告被撤销,“破的家”:财产返还或补偿,恶意申请人还要赔偿损失。
18.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是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19.划分民事行为能力的标准是年龄与精神状态。
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人)。
20.“无人”包括:不满8 周岁;已满8 周岁但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21.“无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2.“限人”包括:已满8 周岁,不满18 周岁;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23.“限人”能够独立从事(有效)纯获利益、与其能力相适应的行为。
民法基础知识速记

民法基础知识速记(总16页)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民法基础知识速记民法(一)一、一个自物权:所有权。
二、两个他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
三、三个财产权:物权、准物权、债权。
四、四个法定之债请求权: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侵权之债请求权、缔约责任之债赔偿请求权。
五、五个共同共有:夫妻财产(包括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合伙财产、继承开始但尚未分割的财产、合作开发、共用物。
六、六个占有:直接占有、间接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本权(占有)。
七、七个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典权人、房屋承租人、股东、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委托开发的委托人、合作开发的合作人(注意前三者的顺序关系)。
八、八个形成权:解除权、变更权、追认权、撤销权(保全撤销权、合同撤销权、要约撤销权)、赠与(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撤销权、选择权、抵销权。
九、九个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买卖取得、赠与取得,善意取得、贷款取得、先占、添附(附合、混合、加工)、生产、继承、依照(准)共有身份取得。
十、十个连带责任:1合伙,2恶意串通,3共同侵权(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教唆),4出资不足、抽逃资金,5并存的债务承担,6连带保证,7当事人分立,8分包,9共同“承揽”行为(共同承揽、单式联运),10代理(共同代理、授权不明、第三人明知无代理权、违法代理、串通、转托代理人的过错)。
民法(二)一、一个最典型的有偿合同——买卖合同;一个最典型的无偿合同——赠与合同。
二、欺诈、胁迫的二个典型效力:二个可撤销,二个无效。
欺诈、胁迫成立的债权合同为可撤销、胁迫成立的婚姻为可撤销。
欺诈、胁迫成立的遗嘱和其他单方行为为无效;胁迫成立的仲裁协议为无效。
三、三个典型的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继承人以继承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变价款承担有限责任以及诉讼时效经过以后,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价值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民法基础知识试题

民法基础知识试题一、选择题1. 下列关于合同的说法,错误的是:a) 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b) 合同一旦成立,当事人必须履行其约定的义务c) 合同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d) 合同的效力只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不向第三人发生法律效力2. 关于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以下哪个说法是正确的?a) 合同法适用于涉及到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一切协议b) 合同法适用于所有形式的合同,无论是书面合同还是口头合同c) 合同法适用于纯利益转让合同,但不适用于合伙、承揽等特殊合同关系d) 合同法适用于国际商事合同,但并不适用于国内法规定的合同3. 关于合同的要件,以下哪个说法是错误的?a) 合同的要件包括主体、客体和合同内容b) 主体要件是指合同当事人达到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c) 合同内容要件是指合同的具体内容必须合法、真实、明确d) 客体要件是指合同的约定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和道德价值4. 下列关于合同成立的条件,错误的是:a) 实质合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明确表示双方意思表示b) 形式合同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一定形式订立c) 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d) 合同的成立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5. 关于合同的效力,下面哪个说法是正确的?a) 合同一旦成立,即使违反法律规定,也具有法律效力b) 合同的效力受到当事人的约束,对第三人没有法律效力c) 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意修改合同内容d) 合同效力的形成是自动的,无需经过任何法律程序二、判断题1.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的无效状态。
对 / 错2. 合同一旦成立,当事人必须无条件履行义务。
对 / 错3. 合同安排了违约责任条款,当事人可以无故违约。
对 / 错4. 法律上对恶意串通拒不履行合同的行为进行了惩罚性的规定。
对 / 错5. 法律上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作为一方违约的赔偿。
对 / 错三、简答题1. 请简要说明合同的特征和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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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及其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案例
有位中国的顾客去某个大饭店用餐,餐位正好位于玻璃窗 旁边。透过玻璃窗,一片翠绿的种有各花草的庭园清晰可 见。吃过饭后,他想到那个饭店的花园里散步,但受到了 花园门卫的阻拦,其理由是牌子上用英文写着“非本饭店 的住宿客人禁止入内”。这位顾客感到非常愤怒,不但坚 持要进入这个花园,而且起诉了这个饭店。其理由是,在 中国的土地上开饭店,却不用中文来表示出服务项目,他 认为这是对我们中国人民的民族感情的一种侮辱,是一百 年前上海黄浦江边“华人与狗不得入内”的翻版。
1、于是这位顾客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诉讼请求是: (1)请求法院判决允许饭店客人进入花园; (2)对侮辱民族感情的行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 2、问题是: (1)案件的性质,属于民事案件吗?为什么? (2)你认为法院会做出什么样的判决?说明理由。
(二)什么是民法
1、定义: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 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 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 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赋予的民事主 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地位和资格。即享有民 事权利能力就可以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始于出生,终于死 亡。
有关法律规定,对于工伤事故,只有死者生前实 际抚养的人有权领取抚恤金。最高人民法院作了 扩大解释,规定遗腹子也有权领取抚恤金。这就 涉及到胎儿是否有权利能力的问题。我国目前不 承认胎儿具有权利能力,胎儿不是民事主体。但 我国保护出生后婴儿的权利,胎儿出生后就成为 婴儿,《继承法》明确规定,应当保留胎儿的继 承份额。
(三)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能力,指民事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加民事活 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地位和资格。
根据自然人认识问题和判断问题的能力,将自然人分为三 个阶段。划分的标准,一是年龄;一是精神智力状态。
不满十周岁的人,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已满十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民法基本原则有哪些?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三)案例分析
法律上的“善良风俗”原则与道德层面上的“善良风俗”不是一个 概念;法院不会根据崇高的道德标准处理案件。
丈夫偷情,搞婚外恋是一事实行为,违背道德上的公序良俗,但这 并非法律行为,不受民事法律评判,不受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原则约 束。
立遗嘱,是一个设立财产权利转让的单方意思表示,属于法律行为。 遗嘱本身是以财产为“标的”而不是以“婚外情”为标的,所以,
即使遗嘱受“婚外情”影响,但并不影响遗嘱效力,此是“法律不 问动机”原则。 “法律不问动机原则”指对一项民事行为进行评价时,只以行为本 身作为评价对象,而不问当事人基于何种动机设立这一行为。即使 动机不法或违反公序良俗,并不一定影响后续民事行为的效力。 法律行为直接以“性”为标的,涉及性交易,则法律行为无效;如 果“性行为”只是法律行为起因,而不是标的,则不影响法律行为 的效力。 以这样的思路来解析本案:“包二奶契约无效,但指定遗产由二奶 继承则有效。” 如果张某以死后将遗产遗赠给黄某作为黄某作为其情妇的条件,这 样的遗赠是否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
三、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概念 自然人与法人都是民事主体。法人是一种
社会组织;自然人是在自然条件下诞生的 人。书面同意的人工受精产生的子女,属 于婚生子女,属于自然人。 公民属于政治学或公法上的概念,具有某 一特定国家国籍的自然人叫做公民。所有 的公民都是自然人,但并不是所有的自然 人都是某一特定国家的公民。
二、民法基本原则
(一)案例: 张某和陶某1965年结婚,但是妻子陶某一直没有生育,后
来只得抱养了一个儿子。1996年,张某认识了一个名叫黄 某的女子,并在1997年与黄某同居。张某的妻子陶某发现 以后,进行劝告,但劝告无效。1998年底,张某和黄某租 房公开同居,以“夫妻”名义生活。 2005年2月,张某到医院检查身体,得知自己已经是晚期 肝癌。在即将离开人世的这段日子里,黄某面对旁人的嘲 讽,守候在张某的病床边。张某在2005年4月18日立下遗 嘱:“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积蓄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 留给我的朋友黄某一人所有。我去世后骨灰盒由黄某负责 安葬。”张某对这份遗嘱进行了公证。4月22日,张某去 世,黄某根据遗嘱向陶某索要财产和骨灰盒,但遭到陶某 的拒绝。黄某遂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据继承法的 有关规定,判令被告陶某按遗嘱履行,同时对遗产申请诉 前保全。
2、为什么称为“民法”?民法的词源。 民法一词来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日本明
治维新时代修订法律从法语译为日语“民 法”。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具体指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的合称。
人格是与自然人人身不能分离的,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要 素。
所谓身份,是指自然人基于彼此的身份形成相互关系。 2、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人们基于财产的支配和交易而
形成的社会关系。 在支配型财产关系中,对物的支配,民法上谓之物权关系;
对智力成果的支配,民法谓之知识产权。 流转型财产关系民法上谓之债的关系,主要表现就是合同。
(三)案例分析
1、作为客人有权进入花园休息。 2、要求对侮辱中国人民民族感情的损害赔偿,法
院不予支持。
受理本案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法院的民事 审判庭,民事审判庭所解决的只能是平等主体之 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问题。
所谓民族感情损害赔偿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 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以法院只就案件中顾客 有没有权利进人这个花园做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