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基础知识(总论)
民法总论知识点重点整理(全!)

民法总论知识点重点整理(全!)考试形式半开卷 1)民法通则 2)合同法有些概念要记忆简答题什么是包括哪些要件五道题案例题最基本的重要概念和课堂上案例相似基本功很重要,实务工作中会有体现导论【知识点1 民法的体系】普通民法一、财产法 1)物权法所有权限制物权占有 2)债权法契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二、身份法 1)亲属法 2)继承法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知识点2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 2)客体 3)内容(权利义务,有时有责任,当违反义务责任生)【知识点3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和概念】就发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简答题看司考题目按意思表示来分类行为 1)法律/民事/表意行为(建立司法上的效果权利义务关系)2)事实/非表意行为(不以建立权利义务为目的但产生民事法律后果)非行为事实(自然事实) 1)事件2)状态按是否合法为标准合法行为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债务不履行行为【知识点4 民事权利的分类】以民事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为标准,分为财产权与人身权。
以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为标准,分为绝对权(对世权),相对权(对人权)。
以作用不同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考点重中之重!!!请求权基础方法(大前提法律条文、小前提事实、结论)思路:民事法律事实(原因)——民事法律关系——(关系内容)权利义务——依何法律关系可提出怎样的请求(请求权)——法律依据(请求权基础) TIPS:1)看见未成年人——父母(监护职责)2)财产问题先讨论所有权(第一步确认之诉,是否物权归属于他)3)注意时间4)要学会逐字逐句分析5)合同签订(民法关系发生,负担行为)——交货(履行合同,处分行为) 6)担保关系也要单独提出的。
(债权人和担保人)7)雇佣关系归到侵权行为法中(无过错责任不算在合同法内)第四章自然人【知识点5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概念和特点】 **司考爱考胎儿的利益保护概念: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特点1)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民法学总论

一、名词解释1.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其合法权益受到合法保护。
3.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在决定范围内的广泛自由,并可以依照自己的意志设立,变更,终止的民事关系。
4.公平原则:民事主体应该以公平的理念进行民事行为,司法机关依公平理念处理纠纷。
5.诚实守信原则:民事主体应该依诚实信用来设定,行使和履行民事权利和义务。
6.公序良俗原则:它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
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存在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存在发展所必须得道德。
7.民事法律关系:为民法所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8.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9.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0.民事权利: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依法为一定行为或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一定行为的可能性意思自治11.绝对权:权利的实现无需义务人的积极协助12.相对权: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人的积极协助13.支配权:权利主体可以直接支配、控制、掌握权力客体,满足自己的需要14.请求权:权利人有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民事权利15.形成权:通过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16.抗辩权: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的权利17.既得权:法律上的所有条件都具备的权利18.期待权:法律上的某些条件尚未具备的权利19.民事义务: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的利益而一定行为或不为行为的法律约束或手段。
20.民事责任:违反民事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21.民事法律事实:依照法律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22.行为:与民事主体主观意志有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23.自然人:因出生而取得民事法律民事主体资格的人24.民事权利能力: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民法总论(全)

民法总论一、单选1、民法最早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
2、清政府起草中国第一部法典草案《大清民律草案》3、古罗马时代,达到辉煌高度标志是《国法大全》4、公元前450年罗马颁布《十二表法》,是罗马有史可查的第一部成文法5、1986年4月通过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最重要的民事基本法6、《民法通则》采用定义式的方法7、民事权利是民法的核心8、人格权包括:生命权、人身自由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信用权、隐私权、贞操权。
9、身份权包括:荣誉权、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监护权、著作人身权10、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抽象性、统率性、非规范性11、民法的基本原则即民法的基本精神,是民事主体参与所有民事活动的最基本的内在要求,在民法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
12、F的核心内容是公正13、从本质上说,民法关系是以物为中介而体现于民事主题之间的社会关系14、财产关系在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其所占数量超过人身关系和知识产权关系。
15、只有那些由民法规则的客观事实,才能成为民事法律事实。
16、民法关系是民事法律实施引起的结果。
17、出生是自然人成为主体的实质性条件18、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这里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19、婚姻尚未再婚者,其婚姻关系自行恢复。
20、监护制度,是指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行使的监督和保护。
21、住所的认定的解释:1、自然人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2、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时,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22、公益法人:基金会、私立学校、医院、图书馆、科研机构、宗教教堂,宗庙等23、法人的权力机关是法人的内部表现机构;法人的人的代表—法定代表人24、即使法人的独立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法人的债权人也不得请求法人的创立人或其成员清偿法人的债务25、合伙合同是各方就合伙上述重大事宜达成一致协议的结果和体现26、合伙合同是合伙成立的基础和前提条件27、民法通则规定: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28、人格权:民事主体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依法享有的、为赋予其独立法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29、身份权:民事主体基于特定身份而依法享有的权利30、相对权:义务人为特定的人,权利人只有依靠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自己权利的权利。
民法总论第一章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民法概述【本章重点】: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特点、体系【本章难点】:民法调整对象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基本要求】一、了解:民法的起源与发展二、理解:民法的表现形式三、掌握:民法的性质•第一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起源及发展过程1、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2、我国古代没有民法,古代诸法合一,民刑不分清朝末年清政府派沈家本修订法律,聘请日本的松冈义正起草民法,1911年完成了一部《大清民律草案》《大清民律草案》意义: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民法典草案,有民法的内容,但不能称为民法(重点颁布时间和意义)3、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后,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参考德、日、前苏联的立法经验,在1929年5月23日颁布《中华民国民法》《中华民国民法》意义: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民法典(重点颁布时间及意义)4、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立法机关在1954年—1959年(大跃进),1962年—1964年(文革前期)两次组织起草民法典,但是因政治、经济、思想的原因搁浅了,1979年—1982年(改革开放)听取邓小平的建议起草民法,不过由于讨论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谁重要,由于政治原因,也没有立法成功。
5、1986年准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正式出台,1987年1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新时期民法典步入了新的进程,为我国构建现代化民法体系奠定了基础。
(重点同上)6、2016年6月、10月、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3次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意味着我国民法典编撰工作第一部已经完成,在我国民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重点同上)需要同学们每人准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二)民法的含义1、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需要理解为什么是总称)总称的原因:由多个法律组成,各种规范的总称。
民法总论学习要点

民法总论学习要点第一章:1、民法的概念2、民法的调整对象3、民法有哪些特点?4、民法的渊源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第三章: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2、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3、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及其分类第四章: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4、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5、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6、自然人的侵权责任能力7、监护的概念8、监护人的设定9、住所(民法通则第15条及司法解释第9条)10、宣告失踪的概念和条件、法律后果11、宣告死亡的概念和条件、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法律后果及死亡宣告的撤销1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责任的承担第五章:1、什么是法人?法人具有哪些基本法律特征?2、法人的分类3、设立中的法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4、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及民事责任能力5、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分支机构6、法人的合并、分立及其合并、分立后债务的承担7、法人的终止第六章:1、合伙的概念2、试析合伙债务的承担。
3、合伙内部的损益分配4、退伙和入伙债务的承担第七章:1、民事权利的分类(主要: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2、民事权利的保护(正当防卫、紧急避险、)3、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形成之诉)第八章:物的分类第九章:1、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2、民事行为的分类3、意思表示的概念、形式4、民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有哪些?5、行为人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情形:(真意保留、戏谑表示、虚伪表示、错误、误传)6、意思表示不自由:(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概念和构成要件)7、绝对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分类8、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撤销权行使的时间:1年)9、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其类型10、民事行为被确认绝对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11、附条件的民事行为的概念12、民事行为所附的条件应满足的要求有哪些?13、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第十章:1、代理的概念2、代理的类型(主要: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本代理、复代理)3、代理权行使的一般要求4、代理权行使的限制(自己代理、双方代理)5、什么是无权代理?无权代理包括哪几种情况?6、试述表见代理及其构成要件。
民法知识点总结

民法知识点总结民法总则民法债法(私法)一、民法总论民法的概念平等主体民法的调整对象人身关系民法概述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事实1、民法调整对象1)平等主体——主体资格平等、各方当事人地位平等2)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身份关系不得抛弃和转让)3)财产关系包括支配型(对物的支配,物权;对智力成果的支配,知识产权)和流转型(债的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
(1)自然人死亡后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再享有民事权利。
但法律对其名誉、姓名、肖像、遗体、遗骨、著作人身权等利益提供一定的保护。
这些法益受到侵害时,死者的近亲属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寻求救济。
(2)死者近亲属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顺序:原则上,仅配偶、父母、子女有权作为原告起诉;无配偶、父母、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作为原告起诉。
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无限责任(1)公司法人负担的债务,公司以其全部的资产承担无限责任;(2)公司法人负担的债务,公司股东以其出资为限长但有限责任;(3)未履行或者为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称为“瑕疵出资股东”。
注意三个法条:①《公司法解释》第条第款规定,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瑕疵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②《公司法解释》第条第款规定,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公司的发起人对瑕疵出资股东的补充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瑕疵出资股东追偿。
③《公司法解释三》第条规定,瑕疵出资股东转让自己的股权的,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恶意的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让与人系瑕疵出资股东)对让与人(瑕疵出资股东)的补充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受让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让与人(瑕疵出资股东)追偿。
(三)个人合伙、认定个人合伙的关键在于判断当时人是否共担风险。
、个人合伙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合伙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民法学总论

教材配套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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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功能
1. 民事立法的基本准则
2. 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3. 解释民事法律法规的依据
4. 填补法律漏洞的工具
民 法 学
2021/7/24
教材配套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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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民 •公平原则 法 •公序良俗原则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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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填补法律漏洞的工具
民 法
2.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基本 准则
学 3. 解释民法和民事行为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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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配套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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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序良俗原则
含义: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不得违反公 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民 济特区的民事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民事法规,适用于 法 制定者所管辖的区域之内。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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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一)民法的生效时间
1、自民法规范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2、自公布日后的一段时期届满生效或直接规 定特定日生效。
(二)民法的失效时间
民
1、新法明令废止旧法。
2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民 法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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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配套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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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特点和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
民 法律规范的总和。 法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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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配套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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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1、形式上的民法: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 法,即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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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护关系的终止
1、自然终止
2、协议终止 3、诉讼终止
案例
第四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1、概念
宣告失踪:是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定程序宣告下落 不明满法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2、条件和程序
条件:下落不明满2年 程序: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民事诉讼程序宣告
3、法律后果
依法行使其民事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案 例
2003年12月,甲建筑公司向乙水泥厂订购水泥1000吨,双方在合 同中约定:乙水泥厂自2004年1月1日起的一年内用火车分四批将水 泥发送至甲所在地,甲每次收货后即结算当期的货款和运费。2004 年春节一过,乙即发送水泥300吨,但进入3月后,市场水泥价格上 涨,乙则不再发货,而是将生产出来的水泥全部销往市场。甲去电催 促未果,为赶工期,遂从市场高价购买了410吨。10月过后,市场 水泥价格下降。乙于11月初给甲发去200吨,月底发送250吨,甲见 状,赶紧去电言明,自己已不再需要水泥,剩余的250吨不必再送,
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法律关系中以财产关系的发生居多 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护主要为补偿性措施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1、财产法律关系与人身法律关系 2、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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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础知识目录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三章自然人第四章合伙第五章法人第六章物第七章民事法律行为第八章代理第九章诉讼时效第十章人身权第十一章物权第十二章债权第十三章侵权责任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二、民法的性质和特点三、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平等主体2、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调整对象)3、民法是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二、民法的性质和特点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是私法民法是任意法三、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民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特征:主体的平等性,内容的任意性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内容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类型:自然人、合伙、法人、国家、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类型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第三节研究民事法律关系的意义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法律关系分析法法律关系分析法第一步:确定案件事实(小前提);第二步:适用相关法律规范(大前提);第三步:确定法律责任第三章自然人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一、自然人的概念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自然人与公民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概念:是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胎儿的继承权著作权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独立从事民事活动,一切民事活动均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公民;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一切民事活动均独立进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范围从事民事行为的效力原则上:无效例外: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出能力范围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2、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第二节监护一、监护的概念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监督和保护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被监护人、监护人二、监护的产生《民法通则》16: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上述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民法通则实施意见》15: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贯彻民法通则意见》22: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1、保护人身2、管理财产3、代理民事活动和诉讼4、承担被监护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一)一般原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
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一、宣告失踪(一)概念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二)条件“下落不明满2年”(三)程序申请——公告——判决财产代管制度1、财产代管人的产生(1)代管人的范围: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人民法院指定的人(2)代管人的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2、财产代管人的职责(1)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失踪人所欠债务、税款、向失踪人的债务人主张债权。
(2)以自己的名义作被告或原告参加诉讼(3)怠于履行职责或侵犯失踪人财产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原因: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下落程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判决后果:财产代管终止;交回财产;报告义务(一)概念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二)条件1、下落不明满4年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3、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三)程序申请——公告——判决1、死亡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2、婚姻关系消灭3、财产继承开始原因: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程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判决法律后果:1、返还财产2、婚姻关系3、收养关系第四章法人一、法人概述(一)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二)特征:独立的组织独立的名义(三)法人的分类二、法人机关1、概念法人机关,是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对内负责生产经营或业务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个人。
2、法人机关的构成权力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代表机关3、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概念是依照法律或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人的正职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没有正职负责人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
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关系三、法人的民事责任及承担(一)法人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二)法人民事责任的认定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职务行为授权行为(三)法人民事责任的承担独立责任:以法人财产承担有限责任:法人出资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第五章合伙一、合伙概述(一)概念合伙是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按照合伙协议组成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联合体。
合伙VS法人(一)灵活性(二)宽松性(二)合伙协议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二)合伙的认定1、一般情形2、特殊情形下合伙的认定1、无合伙协议2、未出资3、未经营4、不享收益5、不担风险第二节合伙的内部关系一、合伙的财产(一)合伙财产的来源1、出资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财产权利,劳务2、积累财产(二)合伙财产的法律效果——共有二、合伙事务的决定共同决定表决方式:一人一票,协议约定票数,过半数票数特殊重要事项需一致同意三、合伙事务的执行一般规则:共同执行方式:1、共同执行2、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3、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四、合伙事务的监督(一)一般规则:监督权(二)监督权的行使1、要求执行人定期报告2、查阅合伙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3、异议权4、有权撤销委托五、合伙的损益分配(一)一般规则:共享盈利,共担风险(二)分配规则协议约定协商决定实缴出资平均分配第三节合伙债务的承担一、合伙债务二、合伙债务的认定三、合伙债务的承担无限责任、连带责任、补充责任、追偿权第四节入伙、退伙一、入伙(一)是指在合伙存续期间,第三人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的资格。
(二)入伙的法律后果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退伙(一)概念合伙人退出合伙组织,丧失合伙人资格。
(二)退伙的形式1、任意退伙2、法定退伙3、强制退伙(三)退伙的法律效果结算退还财产或分担亏损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追求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
(二)特征1、民事主体实施2、行为人内心具有追求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意思3、行为人通过一定方式将这种意思对外表示出来二、有效的民事行为(一)概念是符合法律规定,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
(二)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4、形式合法(三)有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有效的民事行为受法律保护,产生行为人追求的法律后果三、无效的民事行为(一)概念是指因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生效要件,不能按照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二)特征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生效要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三)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1、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实施的行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行为3、以欺诈、胁迫手段所为的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6、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7、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四)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1、法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得依民事行为的意思表示予以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