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二章节民法基础知识
民法知识点必背知识总结

民法知识点必背知识总结第一章基本概念一、民法的内容和基本原则民法是以调整人的日常生活为内容的,内容主要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家庭等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保护人格原则、公平原则等。
二、民事主体的概念和种类民事主体是指可以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又包括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
三、民法的任务和功能民法的任务和功能包括: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个人权利、调整社会关系等。
第二章民事权利和法律行为四、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种类民事权是指具有客体性、绝对性、性对性和排他性的法益。
民事权包括人格权、财产权、债权和义务等。
五、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法律行为是指依法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法律行为包括意思表示行为和意思表示真实的法律行为。
六、法律行为的要件和效力法律行为的要件包括:主体能力、客体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等。
法律行为的效力包括:有效、无效和撤销等。
第三章民法的保护七、人格权的内容和保护人格权是指个人的尊严、名誉、荣誉、自由、肖像权等权利。
人格权的保护包括:名誉权保护、荣誉权保护、自由权保护等。
八、财产权的内容和保护财产权是指个人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权利。
财产权的保护包括:所有权保护、用益物权保护、担保物权保护等。
九、债权的产生和保护债权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货物、劳务、资金等的权利。
债权的产生和保护包括:债权的产生、债权的转让、债权的转移、债权的诉讼保护等。
第四章合同和不当得利十、合同的概念和种类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贷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等。
十一、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同目的的合法性、合同形式的合法性等。
合同的效力包括:有效、无效、撤销等。
十二、不当得利的概念和种类不当得利是指民事主体在取得不当利益的情况下,受益人应当退还不当利益。
民法基础知识讲解

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
第二节 民事主体 二、法人 (五)法人的成立、变更、终止 1. 法人的成立 法人的成立是法人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事实。法人的成立 需经法定程序,即须经设立和法人资格的取得两个阶段。 法人设立后取得法人资格,才为法人成立。 以命令方式设立的机关法人于设立时即取得法人资格,不需要登记。 事业单位法人或社会团体法人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设立时起即取得 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领取法人证书之日起取得法 人资格。 企业法人均需办理法人登记,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2. 法人的变更 (1)法人的合并:合并分为吸收合并(A+B=A)与新设合并(A+B=C) 中国联通+中国网通=中国联通 彭城大学+徐州教育学院=徐州工程学院 (2)法人的分立:分立分为创设式分立(A=B+C)与存续式分立(A=A+B) 东北高速=吉林高速+龙江交通 四川省政府=四川省政府+重庆市政府
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主体资格平等、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平等、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民法通则》第3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二)自愿原则 意思自治 (三)公平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帝王条款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实施民事行为中,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 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 原则。 (五)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六)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2.法人机关的构成及法定代表人
民法知识点

民法知识点一、民法概述1. 民法定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私权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包括物权、债权、人身权、继承权等多个方面。
2. 民法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所有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地位平等。
- 自愿原则:民事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 公平原则: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益和义务应当公平合理。
- 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 合法原则: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二、物权1. 物权定义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性权利。
2. 物权种类- 所有权:对所有物进行全面支配的权利。
- 用益物权:使用和收益他人所有物的权利。
- 担保物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设定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
3. 物权变动-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进行。
- 物权变动通常需要进行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债权1. 债权定义债权是指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 债权产生- 合同:基于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产生的债权。
- 侵权行为:因侵害他人权益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 不当得利:无正当法律原因而取得利益,应当返还的权利。
3. 债权实现- 债权人可以通过和解、仲裁、诉讼等方式实现债权。
四、人身权1. 人身权定义人身权是指与个人身份、人格密切相关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2. 人身权保护- 法律保护人身权不受侵犯。
- 侵犯人身权的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五、继承权1. 继承权定义继承权是指自然人死后,其遗产依法由继承人继承的权利。
2. 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和份额继承。
- 遗嘱继承:根据遗嘱人的意愿确定继承人和继承份额。
3. 继承程序- 继承开始后,应当依法进行遗产清理、债权债务清偿和遗产分配。
六、合同法1. 合同定义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民法基本知识

民法基本知识一、引言民法是指规范民事关系的法律体系,是法律中的一支重要分支。
本文将介绍民法的基本知识,包括民法的定义、功能、来源以及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要素等。
二、民法的定义民法是协调和规范个人、家族和社会团体之间平等的财产关系以及民事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个人、家庭和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
三、民法的功能1. 整顿社会秩序:民法通过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规范社会成员之间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2. 保护个人权益:民法通过确立权利主体在法律上的地位,保护个人的财产权、人身权、婚姻家庭权等各项权益。
3. 维护社会公平:民法倡导平等原则,打破各种不正当的经济、社会关系,保障社会成员在经济活动中的公平交易和公正竞争。
四、民法的来源民法的来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习惯法和合同。
其中,宪法是最高法律,对民法具有指导性的作用;法律是国家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规;行政法规则是由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规范行政行为的作用;地方性法规是地方性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规。
五、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要素1. 主体: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是指能够享受民事权益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
2. 客体:民事法律行为的客体是指与民事法律行为有关的人身、财产等对象。
3. 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是指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表明其意图,并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4. 客观要件:民事法律行为要具备一定的客观要件,包括合法、真实和可能三个方面。
合法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真实是指行为的表现必须真实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可能是指行为在实际中是可行的。
六、总结民法作为协调和规范民事关系的法律体系,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个人权益以及实现社会公平具有重要的功能。
民法的来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习惯法和合同等。
在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要明确主体、客体、行为以及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能性等基本要素。
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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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未成年人的交易”----8岁小男孩卖了老爸手提,买了蓝色妖姬 、 未成年人的交易” 岁小男孩卖了老爸手提,买了蓝色妖姬 • 某6岁小男孩,爱慕隔壁班的一位小女孩,适逢 岁小男孩,爱慕隔壁班的一位小女孩,适逢2.14情人节,欲买一束 岁小男孩,爱慕隔壁班的一位小女孩,适逢 情人节,欲买一束 蓝色妖姬送给女孩,可手头没钱。于是他拿了父亲的手提电脑,以700 蓝色妖姬送给女孩,可手头没钱。于是他拿了父亲的手提电脑,以 元的价格卖给了他的老师胡某,小男孩用这钱买了一束玫瑰给女孩,博 得女孩“嫣然一笑” 得女孩“嫣然一笑”。 • 回到家,见到父亲“怒发冲冠”,抡起“蒲扇掌”在男孩的屁股上一顿乱打 回到家,见到父亲“怒发冲冠”,抡起“蒲扇掌” ,男孩终于招供。 • 父亲找到老师要求老师返还电脑。可否?为什么? • 知识点 民事行为的效力,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知识点:民事行为的效力 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的效力
• 猎人的第二天 • 第二天猎人又去打猎,又看见一兔子,猎人迅速开枪,兔子还是翻过了 99座山,跨过了 条河,最后倒地,猎人左右看看没有他人 大喜,立 座山,跨过了99条河,最后倒地,猎人左右看看没有他人 座山,跨过了 条河,最后倒地,猎人左右看看没有他人,大喜,立 即拣了兔子。刚下山,发现警察在下面,法官也在下面。猎人得意的问 法官大人,现在兔子是我的了吧??” 到“法官大人,现在兔子是我的了吧??” • 法官说,朋友这只兔子跑到我国的境内,依据我国的法律,兔子是珍贵 稀有动物,属于国有的,现在你必须归还这只兔子” 国有的,现在你必须归还这只兔子 稀有动物,属于国有的,现在你必须归还这只兔子”。猎人于是又晕倒 !
民法基础知识

民法基础知识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民法六项基本原则:平等、公平、自愿、诚信、公序良俗、绿色原则。
3.民法的帝王条款是: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4.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5.胎儿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问题时,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6.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7.宣告失踪的法定期限:下落不明满2 年。
8.宣告失踪的公告期为:3 个月。
9.宣告失踪的法律效力: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10.宣告死亡的法定期间:一般:4 年;意外事件:2 年;意外事件并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不受限。
11.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无顺序限制。
12.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一般:1 年;意外事件并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3 个月。
13.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时间:一般:判决作出之日;因意外事件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
14.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婚姻消灭、配偶可单方决定送养子女、债务清理继承开始(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15.死亡宣告被撤销,“离的妻”:未再婚自行恢复;再婚或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不得自行恢复。
16.死亡宣告被撤销,“散的子”: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17.死亡宣告被撤销,“破的家”:财产返还或补偿,恶意申请人还要赔偿损失。
18.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是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19.划分民事行为能力的标准是年龄与精神状态。
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人)。
20.“无人”包括:不满8 周岁;已满8 周岁但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21.“无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2.“限人”包括:已满8 周岁,不满18 周岁;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23.“限人”能够独立从事(有效)纯获利益、与其能力相适应的行为。
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精选文档

•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遗赠人黄永彬患肝癌病晚期立下 书面遗嘱,将其财产赠与原告张学英,并经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公证, 该遗嘱形式上是遗赠人黄永彬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在实质赠与财产的 内容上存在以下违法之处:
• 1 、抚恤金不是个人财产,它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死者单位 对死者直系亲戚的抚慰金,不属遗赠财产的范围; 2 、遗赠人 黄永彬的住房补助金、公积金是黄永彬与蒋伦芳夫妻关系存续 期间所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遗嘱人生前在法律的允许范围 内,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遗嘱人黄永彬 在立遗嘱时未经共有人蒋伦芳同意,单独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 处理,其无权处分部分应属无效; 3 、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 路 6-2-8-2 号住房一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蒋伦芳将该房以 8 万元的价格卖给陈蓉,该 8 万元售房款还应扣除房屋交易时蒋 伦芳承担的税费,实际售房款不足 8万元。此外,在 2019 年春 节,黄永彬、蒋伦芳夫妇将售房款中的 3 万元赠与其养子黄勇 在外购买商品房。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 便对其遗嘱进行了公证显属不当,违背了《四川省公证条例》 第22条:“公证机构对不真实、合法的行为、事实和文书,应 作出拒绝公证的决定”的规定。
4、诚实信用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 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 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利益平衡。是市场 伦理道德准则在民法上的反映。“帝王条款”。 5、合法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 规。(强行性规范) 6、公序良俗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 善良风俗。
第二章 民法基础知识
• 一、概念
–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的总称。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P23
民法基础知识讲解

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主体资格平等、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平等、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民法通则》第3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二)自愿原则 意思自治 (三)公平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帝王条款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实施民事行为中,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 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 原则。 (五)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六)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Economic Law
第二章
民法基础知识
民法学体系
1 民法总论 2 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 3 侵权责任法 4 婚姻、家庭、继承法 5 知识产权法
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归属、财产 流转)与人身关系(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 《民法通则》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 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注意:并非所有的平等关系都归民法调整,必须是有法律约束 力的关系,诸如好意施惠等归属于道德规范层次调整的社会关 系,与民法无涉,也就不会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民事法律关系。
1.从题目中看出,甲、乙之间应为“好意施惠关系”。
2.【答案】C
【考点】民法的调整对象
【详解】《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 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 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可总称为民事关系,民 事关系是一种社会生活关系,但并非所有的社会生活关系都是民法调 整的对象,只有民法所规定的才受民法所调整,其他的社会生活关系 受道德、习惯等的调整。本题中,C项中由于甲的劝酒而导致乙酒精 中毒住院治疗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受民法所调整,故C项正确。A 项虽然与合同相关,但尚未进入缔约阶段;BD项属于爱情、友情等领 域,都不受民法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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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人黄永彬在立遗嘱时,仍以不存在的8万元的一半进 行遗赠,显然违背了客观事实。其次,遗赠人黄永彬的遗 赠行为,剥夺了蒋伦芳享有的合法财产继承权。他们的婚 姻关系受法律的保护。“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夫妻间的继承权,是婚姻效力的一种具体表现,但黄永彬 将财产赠与其非法同居的上诉人张学英,实质上剥夺了其 妻蒋伦芳的合法财产继承权。因此,遗赠人黄永彬所立书 面遗嘱,因其内容和目的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属 无效遗嘱。其遗赠行为自然无效。
本案涉及的法律、法规中,《继承法》、《婚姻法》为一 般法律;《公证暂行条例》系国务院制定,为行政法规; 《四川省公证条例》系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为地方性法 规;《公证程序规则》、《遗嘱公证细则》。为部门规章。 《民法通则》是民事基本法律,依《立法法》规定,上位法 效力高于下位法效力,因此《民法通则》的效力等级在法律 体系中仅次于《宪法》,故在审理民事案件中使用各法律、 法规和规章时,应结合适用《民法通则》相关规定。遗赠行 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还必须符合《民法通则》对民 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
• 概念(P24)
• 要素(P25)
–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系 统的因素,是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组成部 分。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主体、 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 主体 是权利和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
– 内容 是主体所享有和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 客体 是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第二节 Leabharlann 事法律关系•自然人
主体
法人
• 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 民事权利能力
– 民事行为能力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精神、智力正常;16周岁)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 • 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
病患者P26)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
• 内容
– 民事义务
• 是根据民事法律的规定,民事主体必须为或不为某种 行为,或者应权利人的要求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一种 不自由。义务就是不自由,在承担义务的问题上,义 务人没有选择权。
• 积极义务 凡要求义务人积极作为的义务,是积极义 务,如债务;
• 消极义务 凡不要求义务人积极作为,而是承担的不 妨碍、不侵犯的义务,是消极义务,如所有权关系中 的义务。
• 我国《公证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
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 实性、合法性。公证机关作为行使国家证明权的机关,应当按照 法定程序对所要证明的法律行为、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 进行认真审查。遗嘱行为属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法律行为公证的 条件就必须与《民法》上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相符合。 《遗嘱公证细则》第17条也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拒 绝公证。因此,遗赠人黄永彬所订立的将其死后遗产赠与上诉人 张学英的遗嘱虽然经过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手续,但因该遗赠行 为本身违反了法律,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属无效民事行为。泸 州市纳溪区公证处所作出的(2001)泸纳证字第148号公证书依 法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法院不予采信。
《民法通则》第7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作为现代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充 分体现了国家、民族、社会的基本利益要求,反映了当 代社会中居于统治地位的一般道德标准,是社会道德规 范的法律化。“公序良俗”原则所包括的“社会公德” 或“社会公共利益”,又可称作“公共秩序”和“善良 风俗”,两者的概念基本一致。并非一切违反伦理道德 的行为都是违反社会公德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但违 反已从道德要求上升为具体法律禁止性规定所体现的, 维持现行社会秩序所必须的社会基本道德观念的行为, 则属于违反社会公德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属无效 民事行为。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
• 客体
– 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物
• 动产和不动产 • 种类物和特定物 • 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 主物和从物 • 原物和孳息
• 内容 – 民事权利 • 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根据民事法律的规定,为或不 为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简言之,权利就是一种自由,受法律所保障的自由。
• 财产权和人身权P40 • 绝对权和相对权 • 主权利和从权利 • 原权和救济权 • 既得权和期待权 • 形成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
• 分析 本案属遗赠纠纷。遗赠是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合法
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 其他人。遗赠行为成立的前提是遗嘱,而遗嘱是立遗嘱人 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 产及其他财物。本案中遗赠人黄永彬立遗嘱时虽具完全行 为能力,遗嘱也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但遗嘱的内容却违反 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章节民法基础知识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P23
•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 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 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 意义: • 1.是民事立法的准则。 • 2.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 3.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
依据。 • 4.是解释、研究民法的出发点。
本案中,黄永彬无视夫妻感情和道德规范,与上诉人张 学英长期违法同居,其行为既违背了我国现行社会道德标 准,又违反了《婚姻法》第3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 居”的法律规定。黄永彬基于其与张学英的非法同居关系 而订立遗嘱以合法形式变相剥夺了被上诉人蒋伦芳的合法 财产继承权。因此,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应属无效 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