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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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的健康发展,保障装配式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XX 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本工作指引所称装配式建筑工程,指采用工厂预制生产的构件在施工现场装配而成的建筑,“预制构件”包括混凝土构件和钢结构构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装配式建筑工程采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尚无国家、省、市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的相关依据,对不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行业专家进行专项技术论证;对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经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开展技术论证,并制定相应团体标准。

相关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编制时充分考虑论证结果的意见,审图、方案审批时应严格审查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

第五条建设单位对装配式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

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设计 - 采购 - 施工( EPC)工程总承包模式。

建设单位或 EPC总承包单位根据装配式建筑工程的特点,负责全面协调工作。

在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中,应承担装配式建筑设计、预制构件生产、施工等各方之间的综合管理协调责任,促进各方之间的紧密协作。

第六条装配式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以及施工图审查、预制构件及建筑部品生产等与工程质量安全相关的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第七条装配式建筑中现浇混凝土施工管理应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质量安全责任第八条建设单位质量安全责任(一)建设单位应将装配式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并根据装配式建筑的特点和要求,对相应单位的资质、能力、经验进行审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第187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第187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第187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8.17•【字号】晋建科字[2017]187号•【施行日期】2017.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第187号)晋建科字[2017]187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厅各相关处室:为切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7〕62号),全面推进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我厅制定了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8月17日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7〕62号),积极推进我省装配式建筑全面发展,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建立完善组织领导机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成立装配式建筑工作领导组,组长由分管副厅长担任,成员包括建筑节能与科技处、人事教育处、法规处、住房保障处、城乡规划处、标准定额处、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建筑与勘查设计市场监管处、城市建设处、村镇建设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住房公积金监管处、计划财务处等处室主要负责人,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也要牵头成立相应领导机构,统筹安排工作分工,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合理确定工作目标根据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到2020年,力争培育5个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10个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30个以上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建设1-2个装配式建筑科技创新基地。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技术认定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技术认定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技术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7.01.22•【字号】深建规〔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技术认定工作的通知市建筑工务署,各区住房和建设局、各新区城建局,各有关单位:为保障我市装配式建筑项目的技术认定工作规范有序,根据《关于加快推进深圳住宅产业化的指导意见》(深建字〔2014〕193号)、《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的通知》(深建规〔2017〕1号)、《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住宅项目建筑面积奖励实施细则》(深建规〔2017〕2号)等文件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技术认定,是指为鼓励装配式建筑的实施和推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依照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对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的有关资料进行技术评审,并出具技术认定意见书的活动。

二、下列装配式建筑项目应当按要求进行技术认定:(一)土地出让文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复、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和建设管理任务书等政府文件规定按我市装配式建筑预制率和装配率要求实施的项目。

(二)建设单位在自有土地上实施装配式建筑,并申请建筑面积奖励的项目。

(三)申请市建筑节能发展资金资助的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

三、部门职责分工:(一)第二条第(一)项所规定的项目,由市、区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分别组织技术认定。

(二)第二条第(二)(三)项所规定的项目,包括市管和区管项目,由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技术认定。

(三)市建筑工务署负责管理的装配式建筑项目,由其自行组织技术认定。

四、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的有关要求:(一)在方案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我市装配式建筑技术要求进行设计。

方案设计文件应当对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建筑面积、结构类型、预制率和装配率等内容进行专篇说明。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装配式建筑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装配式建筑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装配式建筑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5.16•【字号】陕建发〔2019〕1118号•【施行日期】2019.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装配式建筑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与住房城乡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全省蓝天、碧水、净土、青山保卫战攻坚推进大会精神,按照《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7〕15号)的“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2020年重点推进地区达到20%以上,2025年全省达到30%以上。

”的要求,提升装配式建筑发展质量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下列项目宜推广采用装配式建筑住宅、公寓楼、员工宿舍、村镇农房等居住建筑,办公、教学、医院、宾馆、写字楼和大跨度的商业、场馆等公共建筑,标准厂房和仓库等工业建筑,适合工厂预制的地下综合管廊、城市道路、市政桥梁、园林绿化辅助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应推广采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钢结构建筑、钢混组合结构建筑、木结构建筑。

各城市城区政府投资、国有企业全额投资的上述项目,装配式建筑实施区域内社会投资的建筑工程,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应严格执行《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采用装配式建筑。

二、制定装配式建筑年度计划。

按照目标导向原则,紧盯薄弱环节与问题,对照本地区承担的工作任务、发展基础和本地实施方案、意见,切实落实装配式建筑工作进度、产业发展、工程实施能力提升等要求,细化年度工作计划与举措。

要履行牵头部门责任,加强与年度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年度财政资金项目、国有企业资金项目、土地出让等建设计划的衔接,提出年度项目建设规模、同比增长速度、占年度新建建筑的比例等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核后,于每年3月20日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为全面提升房屋建筑的品质性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7〕28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建设任务(一)全市政府投资类房建项目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单体建筑预制装配率原则上不低于50% ;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地铁管片、综合管廊、城市桥梁等)原则上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

(二)全市新供地商品房项目分区域、阶段推进。

1.重点推进区域:湖南湘江新区、长沙高新区、长沙经开区、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三环线以内区域。

新供地的商品房项目全部采用装配式技术进行建造,单体建筑预制装配率原则上不低于50% 。

2.积极推进区域:湖南湘江新区、长沙高新区、长沙经开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三环线以外区域。

2018—2020年,每年新供地的商品房项目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的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40% ,单体建筑预制装配率原则上不低于50% 。

2021—2025年,每年新供地的商品房项目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的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60% ,单体建筑预制装配率原则上不低于50% 。

3.鼓励推进区域:望城区、长沙县(长沙经开区除外)、浏阳市、宁乡市。

2018—2020年,每年新供地的商品房项目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的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30% ,单体建筑预制装配率原则上不低于40% 。

2021—2025年,每年新供地的商品房项目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的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40% 。

单体建筑预制装配率原则上不低于50% 。

二、加快项目落地(一)根据建设任务及相关要求,市住宅产业现代化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年初组织召开装配式建筑项目铺排会,按政府投资类房建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和商品房项目三大类别铺排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实施。

上海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 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 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区(县)规划国土资源局,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各区(县)财政局及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特制订《<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为贯彻实施《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13]52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每年年初,各区(县)结合所辖区域当年土地供应计划的编制、面积落实比例要求以及重点发展区域推进情况等,编制本区(县)装配式建筑年度实施计划方案并提供给市建设交通委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结合各区(县)的装配式建筑年度实施计划方案编制年度实施计划,经市政府同意后下达给各区(县)政府。

第二条(土地供应意见征询)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商品住宅项目在用地招拍挂出让前,由规划土地部门组织前期出让征询,房管部门在反馈征询意见时,除原有的保障房住房比例、配建保障房方式、配套条件等内容外,还应将是否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意见反馈规划土地部门,规划土地部门在编制出让文件时应当注明,并在土地出让合同的特别约定中增设这一内容,明确由受让人按照执行。

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商业、办公等项目在用地招拍挂出让前,由规划土地部门组织前期出让征询,建设管理部门在反馈征询意见时,除原有的要求内容外,还应将是否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意见反馈规划土地部门,规划土地部门在编制出让文件时应当注明,并在土地出让合同的特别约定中增设这一内容,明确由受让人按照执行。

长沙市装配式房屋建筑项目建设管理细则

长沙市装配式房屋建筑项目建设管理细则

长沙市装配式房屋建筑项目建设管理细则湘江新区住建环保局、高新区住房和建设管理局、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各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长各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在长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7〕28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长政办函〔2017〕177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指导装配式房屋建筑项目建设,现将《长沙市装配式房屋建筑项目建设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7月6日长沙市装配式房屋建筑项目建设管理细则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7〕28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长政办函〔2017〕177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指导装配式房屋建筑项目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的房屋建筑项目适用本细则。

第二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负责全市装配式房屋建筑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细则。

市装配式建筑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促进中心)负责具体工作的执行,市城市建设科学研究院提供技术支撑,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负责相应范围内装配式房屋建筑项目的建设管理。

湘江新区、高新区以及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负责本辖区内装配式房屋建筑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立长沙市装配式建筑质量追溯体系暨大数据服务平台系统(以下简称质量追溯体系平台),作为我市装配式建筑的信息化管理与服务平台。

装配式房屋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构件生产单位,应按相关要求将项目各个实施阶段的信息上传至质量追溯体系平台。

成都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暂行)

成都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暂行)

附件成都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暂行)一、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产业现代化健康发展,规范施工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设工程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6〕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是指其结构构件(含预制外墙挂板和预制内隔墙板)全部或部分采用预制,在施工现场装配而成的混凝土结构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应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施工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用装配式混凝土预制构件的,参照执行。

二、基本规定第四条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

第五条建筑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并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可实施预制构件深化设计制度,施工单位应对涉及工程结构施工安全的构件堆场、堆放架体、起重设备附墙装置等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按要求审核、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鼓励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实行信息化管理,推进BIM技术在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全过程的应用。

三、安全生产职责第八条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职责:(一)应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

(二)应根据建筑工程施工特点,负责全面协调工作,承担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之间的综合管理协调责任。

(三)应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条款,按规定按时足额拨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四)应成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对施工、监理单位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过程中相关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管理。

第九条设计单位安全生产职责:(一)应当遵循“结构安全、经济合理、生产施工可行”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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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
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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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北京市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健康快速发展,提高我市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管理水平,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8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范围内所有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建设项目。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8号)要求应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同时应满足相应的预制率和装配率要求。

第三条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应遵循结构体系合理、装配方案科学、设计质量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中有关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以及《北京市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深度要求》(附件1)和我市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要求,在各个设计阶段编制相应深度的装配式建筑技术方案、设计文件等,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审核、认定、审批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规划审批立项之前组织开展前期装配式建筑技术策划专项工作,对项目定位、技术路线、成本控制、效率目标等做出明确要求,对项目所在区域的构件生产能力、施工装配能力、现场运输与吊装条件等进行初步技术评估。

项目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阶段组织编写《北京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技术方案》(参考格式见附件2),并在设计方案正式报审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应从我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中选取。

专家组应当由建筑设计、结构设计、施工、内装等方面至少5名(含5名)以上(单数)成员组成,专家
组中北京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成员应不少于专家组人数的3/5。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等相关单位应当参加。

技术方案应满足套型设计的标准化与系列化要求,采用适宜的结构技术体系,对预制构件类型、连接技术提出设计方案,并对构件加工制作、施工装配的可行性进行分析。

建设单位应统筹协调设计、构件制作、施工等各方需求,加强各专业间的协同配合。

技术方案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应形成装配式建筑技术方案专家评审意见。

通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组织的设计方案评审的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住房或其它政策性住房项目,可不另行组织装配式建筑技术方案专家评审。

第六条项目完成施工图设计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报审材料应包括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北京市装配式建筑项目预制率计算书》(参考格式见附件3)、专家评审意见以及其它应送审的相关文件。

第七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依据《北京市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附件4)以及国家和我市相关规范或规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对设计文件落实规划审批文件中有关装配式建筑要求的情况,以及预制率是否满足相关要求等情况进行复核。

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施工图审查机构方可向建设单位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并在审查合格书中注明装配式建筑设计审查结论。

第八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涉及装配式建筑结构体系等重大变更的,需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在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过程中采用BIM(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积极推进项目设计、构件生产及施工建造等环节实施信息共享、有效传递和协同工作。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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