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命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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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则总第一章为保证健康相关产品命名的科学和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中华第一条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消毒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第二条等由卫生部审批的健康相关产品。

卫生部设立的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委员会对审批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涉第三条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名称进行审查。

对审核通过的健康相关产品名称卫生部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作出批准的决定。

对审核不予通过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者。

命名要求第二章健康相关产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第四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一)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二)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器械类产品名称还应当有(三)产品型号。

名称的顺序为商标名、型号、通用名、属性名。

产品型号必须符合下列要求:通用名、属性名、健康相关产品的商标名、第五条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一般采用产品的注册商标。

健康(一)相关产品不得使用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通用名应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二)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文字;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

但消费者已知晓(三)其属性的传统产品,可省略属性名,如:口红、胭脂、眼影等;产品型号应当反映该产品的特点,如材质、体积、容量、先进程度等。

(四)同一配方不同剂型的健康相关产品,在命名时可采用同一商标名和通用第六条名,但需标明不同的属性名。

健康相关产品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但具有不同口味或为特定第七条适用人群的化适宜特定人群食用的保健食品和具有不同颜色、气味、人群生产,妆品(如眼影、粉饼、胭脂、口红、睫毛膏、染发剂、指甲油、洗发液等),应在属性名后标识以示区别。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颁布时间: 2001年04月11日颁布机构:卫生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健康相关产品命名的科学和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由卫生部审批的健康相关产品。

第三条卫生部设立的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委员会对审批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名称进行审查。

卫生部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健康相关产品名称作出批准的决定。

对审核不予通过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者。

第二章命名要求第四条健康相关产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二)反应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三)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器械类产品名称还应当有产品型号。

名称顺序为商标名、型号、通用名、属性名。

第五条健康相关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产品型号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一般采用产品的注册商标。

健康相关产品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

但消费者已知晓其属性的传统产品,可省略属性名,如口红、胭脂、眼影等;(四)产品型号应当反应该产品的特点,如材质、体积、容量、先进程度等。

第六条同一配方不同剂型的健康相关产品,在命名时可采用同一商标名和通用名,但需注明不同的属性名。

第七条健康相关产品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但具有不同口味或为特定人群生产,适宜特定人群食用的保健品和具有不同颜色、气味、适用人群的化妆品(如眼影、粉饼、胭脂、口红、睫毛膏、染发剂、指甲油、洗发液等),应在属性名后标识以示区别。

07-卫生部《关于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07-卫生部《关于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卫生部关于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健康相关产品命名的科学和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由卫生部审批的健康相关产品。

第三条卫生部设立的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委员会对审批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名称进行审查。

卫生部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健康相关产品名称作出批准的决定。

对审核不予通过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者。

第二章命名要求第四条健康相关产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二)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三)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器械类产品名称还应当有产品型号。

名称顺序为商标名、型号、通用名、属性名。

第五条健康相关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产品型号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一般采用产品的注册商标。

健康相关产品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文字;(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

但消费者已知晓其属性的传统产品,可省略属性名,如:口红、胭脂、眼影等;(四)产品型号应当反映该产品的特点,如材质、体积、容量、先进程度等。

第六条同一配方不同剂型的健康相关产品,在命名时可采用同一商标名和通用名,但需标明不同的属性名。

第七条健康相关产品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但具有不同口味或为特定人群生产,适宜特定人群食用的保健食品和具有不同颜色、气味、适用人群的化妆品(如眼影、粉饼、胭脂、口红、睫毛膏、染发剂、指甲油、洗发液等),应在属性名后标识以示区别。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
保健食品的命名规定是为了确保消费者对产品有正确的认识和了解,防止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

以下是保健食品命名规定的主要内容:
1.名称简洁明了:保健食品的名称应该简洁明了,能够准确地
表达产品的特点和功能,避免使用夸大、虚假或模糊的描述词汇。

名称不得包含违背诚信原则、误导消费者的信息。

2.名称和功能相一致:保健食品的名称应该与产品的功能相一致,不能存在欺骗性的情况。

比如,不能将普通食品标注为“保健食品”,或者仅凭借名称就让消费者产生误解。

3.禁止医疗语言:保健食品的名称禁止使用具有医疗性质的语言,不能使用医药和药物的专用名词,比如“治愈”、“预防”、“疗效”等词汇。

保健食品不属于药品范畴,不能具有医疗功能,名称应与其功能相对应。

4.禁用违禁词汇:保健食品的名称禁止使用违禁词汇,比如“草本”、“神秘”、“秘方”等词汇。

这些词汇容易引发消费者对
产品功效的误解和背离,从而产生欺骗行为。

5.不得使用无科学依据的名称:保健食品的名称应该基于科学
研究或者具备相关合法认定的功效,不得使用毫无科学依据的名称。

产品要有合法有效的检测数据来支持其功能的宣传,不能仅凭借虚假的宣传言辞来误导消费者。

6.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保健食品的名称应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
要求,比如《保健食品卫生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的标准规范。

保健食品的名称要能够体现其发展和监管的法律依据和规范要求。

保健食品的命名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防止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

只有遵守这些规定,才能保证保健食品在市场上的合法有效存在,同时也能够提升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健康相关产品命名的科学和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由卫生部审批的健康相关产品。

第三条卫生部设立的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委员会对审批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名称进行审查。

卫生部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健康相关产品名称作出批准的决定。

对审核不予通过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者。

第二章命名要求第四条健康相关产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二)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三)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器械类产品名称还应当有产品型号。

名称的顺序为商标名、型号、通用名、属性名。

第五条健康相关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产品型号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一般采用产品的注册商标。

健康相关产品不得使用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二)通用名应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文字;(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

但消费者已知晓其属性的传统产品,可省略属性名,如:口红、胭脂、眼影等;(四)产品型号应当反映该产品的特点,如材质、体积、容量、先进程度等。

第六条同一配方不同剂型的健康相关产品,在命名时可采用同一商标名和通用名,但需标明不同的属性名。

第七条健康相关产品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但具有不同口味或为特定人群生产,适宜特定人群食用的保健食品和具有不同颜色、气味、适用人群的化妆品(如眼影、粉饼、胭脂、口红、睫毛膏、染发剂、指甲油、洗发液等),应在属性名后标识以示区别。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
保健食品命名参考以下规定:
1. 保健食品的名称应当准确、简明,能够正确反映其特定功能。

2. 保健食品的名称不得与药品、普通食品、饮料等其他产品相混淆。

3. 保健食品名称中不得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的用语,不得夸大、虚假宣传,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治愈等具有医疗功能的词语。

4. 保健食品的名称应当注明膳食补充剂、保健食品等相关字样,以区分于普通食品。

5. 保健食品的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食品安全
和药品管理法规的规定。

此外,保健食品还需要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
定的相关规定,如成分的标示要求、限制性标示的使用等。

具体命名规定可能会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
标准有所差异,建议生产者在命名之前先了解和遵守相关
规定。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等征求意见稿发布(全文)2011年09月21日15:59来源:中国新闻网【字体:↑大↓小】中新网9月21日电为保证保健食品命名科学、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2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保健食品命名规定(修订稿)及命名指南(征求意见稿)》,和《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申报与审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以下是修订稿全文:保健食品命名规定(修订稿)第一条为保证保健食品命名科学、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

第三条保健食品命名基本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二)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三)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第四条保健食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一)虚假、夸大或绝对化的词语;(二)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三)人名、地名、外文字母(维生素除外)、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注册商标除外);(四)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五)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六)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批准的功能名称除外);(七)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含注册商标)。

第五条每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名称,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

品牌名只能有一个。

第六条品牌名一般采用文字型商标,后面应注明“?”或“牌”,字数不超过6个。

品牌名采用注册商标的,在注册商标名后右上角标示“?”,非注册商标名后加“牌”。

第七条保健食品的通用名应当客观、准确、科学、规范,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或本产品功能的文字,字数不得超过10个。

具体要求如下:(一)不得使用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配方为单一原料并以原料名称命名的除外。

(二)不得使用特定人群名称。

(三)不得使用注册商标。

(四)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其通用名中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相关文字的,应严格按照规范的功能名称进行描述。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目录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为规范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和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命名,我部组织有关人员制定了《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组织辖区内的企业学习贯彻,并在卫生监督执法中遵照执行。

如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

卫生部二○○一年四月十一日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健康相关产品命名的科学和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由卫生部审批的健康相关产品。

第三条卫生部设立的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委员会对审批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名称进行审查。

卫生部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健康相关产品名称作出批准的决定。

对审核不予通过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者。

第二章命名要求第四条健康相关产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二)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三)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器械类产品名称还应当有产品型号。

名称顺序为商标名、型号、通用名、属性名。

第五条健康相关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产品型号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一般采用产品的注册商标。

健康相关产品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文字;(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1. 引言保健食品是一类特殊的食品,具有一定的保健功能和药用价值。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保健食品命名规定。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并解释其背后的原因和目的。

2.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的目的保健食品命名规定的主要目的是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了解和识别保健食品的功能和特点,从而做出明智的购买决策。

良好的命名规定有助于防止保健食品市场上的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3.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的要求3.1 识别保健食品的用途保健食品的命名应能够准确地体现其所具有的保健功能或者适用症状。

例如,如果一种保健食品可以增强免疫力,那么其命名可能会包含“免疫增强”、“提高免疫力”等相关词汇。

3.2 禁止使用虚假、夸大和误导性的词语保健食品的命名不得使用虚假、夸大和误导性的词语,以免误导消费者。

例如,不得使用“治愈”、“神奇”等词语来宣传保健食品。

3.3 禁止使用医疗用语和药品名称保健食品的命名不得使用医疗用语和药品名称,以免造成对医疗专业知识的误解。

保健食品和药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功能和作用也有所不同。

3.4 标注产品的主要成分和含量保健食品的命名应能够清晰地体现其主要成分和含量,以帮助消费者更好地了解产品的成分和功效。

例如,在保健食品的命名中加入“蛋白质”、“维生素C”等关键词汇,以提示消费者产品的主要成分。

3.5 严禁仿制和抄袭他人保健食品的命名保健食品的命名应具有独特性,不得仿制和抄袭他人产品的命名。

保健食品市场上的竞争激烈,每个品牌都应有自己独特的名称,以凸显其产品的特色和品质。

4.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的执行和监管保健食品命名规定的执行和监管主要由相关的政府机构和行业协会负责。

这些机构和协会会定期对市场上的保健食品命名进行检查和监管,对违反规定的企业进行处罚和整改。

5. 结论保健食品命名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维护市场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通过规范保健食品的命名,可以帮助消费者准确了解产品的功能和特点,避免受到虚假宣传的误导。

食品命名的原则和要求

食品命名的原则和要求一、引言食品的名称是消费者辨识食品的重要依据,良好的食品命名能够准确地传达产品特点和信息,提高市场竞争力。

本文将探讨食品命名的原则和要求,旨在帮助企业正确命名食品,满足法规要求和消费者期望。

二、食品命名原则2.1 清晰明确原则食品名称应该简洁明了,使消费者能够迅速理解和记忆。

命名应避免使用过于复杂或难以理解的词语,以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地理解产品特点。

例如,苹果汁就是一个清晰明确的名称,直观地表达了产品的主要成分。

2.2 合规合法原则食品命名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名称不得涉及虚假宣传、误导性标识等问题,也不能使用非法或侵权的商标。

企业在命名食品时应仔细研究法规,确保合规合法。

2.3 突出特色原则食品名称应准确传递产品的特色和卖点,帮助消费者区别与其他同类产品的差异。

命名要突出产品的优势,能够引起消费者的兴趣和购买欲望。

例如,“蜜糖核桃”这个名称突出了核桃的脆香和蜜糖的甜美,吸引了爱吃甜食的消费者。

三、食品命名要求3.1 简洁明了要求食品名称应简短明了,不宜过长,以方便消费者记忆和口头传播。

避免使用过多的形容词,注重名称与食品特点的契合度。

例如,“香辣火锅底料”就比”特级秘制香辣火锅底料”更加简洁明了。

3.2 准确传达信息要求食品名称应能够准确地传达产品的主要信息,包括成分、制作工艺、类别等。

消费者通过食品名称应能够了解产品的主要特点,避免产生误解和困惑。

例如,“纯牛奶”这个名称明确表示产品是100%牛奶,没有添加其他成分。

3.3 避免虚假宣传要求食品名称不应使用夸张、虚假或误导性的词语,避免给消费者产生错误的印象。

必须实事求是地描述产品的真实情况,不得用不实的情况来宣传产品的功效或特点。

例如,不能将含有少量果肉的果汁命名为”百分百果肉饮品”。

3.4 专有名词使用要求食品名称中使用的专有名词必须符合标准和规范,不得误导消费者。

企业在使用专有名词时应注重与标准和法规的一致性,避免过度夸张或随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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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命名原则
卫生部关于保健食品的命名原则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健康相关产品命名的科学和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由卫生部审批的健康相关产品。

第三条卫生部设立的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委员会对审批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名称进行审查。

卫生部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健康相关产品名称作出批准的决定。

对审核不予通过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者。

第二章命名要求
第四条健康相关产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一)条例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三)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器械类产
品名称还应当有产品型号。

名称顺序为商标名、型号、通用名、属性名。

第五条健康相关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产品型号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一般采用产品的注册商标。

健康相关产品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

但消费者已知晓其属性的传统产品,可省略属性名,如:口红、胭脂、眼影等;
(四)产品型号应当反映该产品的特点,如材质、体积、容量、先进程度等。

第六条同一配方不同剂型的健康相关产品,在命名时可采用同一商标名和能够名,但需标明不同的属性名。

第七条健康相关产品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但具有不同口味或为特定人群生产,适宜特定人群食用的保健食品和具有不同颜色、气味、适用人群的化妆品(如眼影、粉饼、胭脂、口红、睫毛膏、染发剂、指甲油、洗发液等),应在属性名后标识以示区别。

第八条健康相关产品命名时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一)消费者不易理解的专业术语及地方方言;
(二)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如“特效”、“高效”、“奇效”、“广谱”、“第×代”等;
(三)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四)已经批准的药品名;
(五)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符号等(表示型号的除外)。

如为
注册商标或必须用外文字母、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

第九条进口健康相关产品的中文名称应尽量与外文名称对应。

可采用意译、音译或意、音合译,一般以意译为主。

第三章附则
第十条其他由省给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健康相关产品的命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规定发布前卫生部批准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其名称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在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内允许使用,但在换发卫生许可批件时,应按本规定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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