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的通知正文:----------------------------------------------------------------------------------------------------------------------------------------------------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委直属有关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医院,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建设,保障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了《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现将《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严格执行各项核心制度医疗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和对医疗服务的切身感受,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核心制度落实工作,严格执行各项核心制度,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不断提升医疗质量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精细化水平,全面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完善制度,筑牢医疗质量安全底线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根据《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中各项核心制度中的实施基本原则和关键环节的要求,结合本机构工作实际,制定完善本机构核心制度和相关配套文件,细化工作流程,夯实基础医疗质量,筑牢医疗安全底线。
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指导和规范辖区所属医疗机构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建设。
三、细化要点,切实指导临床实际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的基础上,根据各项核心制度的定义、基本要求和工作内容,结合本机构工作实际进行细化,使其具备可操作性和执行性,切实指导临床实际,不断提升医疗质量管理水平,保障医疗安全。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1.09•【字号】•【施行日期】2018.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质量正文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委直属有关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医院,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建设,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8号)要求,我委组织制定了《天津市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有关医疗机构应加强解读和宣贯培训,夯实基础医疗质量,筑牢医疗安全底线。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实施细则要求,完善本机构核心制度、配套文件和工作流程,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教育和考核,确保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2018年11月9日天津市十八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实施细则一、首诊负责制实施细则(一)首诊负责制的责任主体是指医疗活动中承担相应诊疗义务和法律责任的医师、科室或医疗机构。
(二)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接受各种诊疗措施时,由每一个诊疗手段的实施者对这个诊疗阶段承担首诊职责,该实施者包括所有医务人员。
(三)患者完成门、急诊挂号并到达相应诊室后,首先接诊的科室为首诊科室,首位接诊医师为首诊医师。
不包括医师接诊未挂号患者、患者所挂号与医师、科室不符的情况。
如果就诊患者借用他人信息挂号,医师有权拒绝接诊,不承担首诊负责制的主体责任。
(四)急危重症需抢救患者的首位接诊医师即为首诊医师。
借用他人信息挂号的患者如病情危重,医师应按未挂号患者予以接诊并承担首诊职责。
(五)对复合伤或涉及多科室的急危重症患者,在尚未明确主管科室之前,首先由首诊科室负责抢救。
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18项)

关于印发医疗质量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的通知发布时间:2018-04-21国卫医发〔201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质量量管理理办法》,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医疗质量量安全核⼼心制度建设,保障医疗质量量与医疗安全,我委制定了了《医疗质量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行。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行政部⻔门应当制订本辖区的具体细则和实施⼯工作要求,加强解读和宣贯培训,夯实基础医疗质量量,筑牢医疗安全底线。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要点完善本机构核⼼心制度、配套⽂文件和⼯工作流程,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教育和考核,确保医疗质量量安全核⼼心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年4⽉月18⽇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医疗质量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医疗质量量安全核⼼心制度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对保障医疗质量量和患者安全发挥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的⼀一系列列制度。
根据《医疗质量量管理理办法》,医疗质量量安全核⼼心制度共18项。
本要点是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实施医疗质量量安全核⼼心制度的基本要求。
⼀一、⾸首诊负责制度(⼀一)定义指患者的⾸首位接诊医师(⾸首诊医师)在⼀一次就诊过程结束前或由其他医师接诊前,负责该患者全程诊疗管理理的制度。
医疗机构和科室的⾸首诊责任参照医师⾸首诊责任执⾏行行。
(⼆二)基本要求1.明确患者在诊疗过程中不不同阶段的责任主体。
2.保障患者诊疗过程中诊疗服务的连续性。
3.⾸首诊医师应当作好医疗记录,保障医疗⾏行行为可追溯。
4.⾮非本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内疾病,应告知患者或其法定代理理⼈人,并建议患者前往相应医疗机构就诊。
⼆二、三级查房制度(⼀一)定义指患者住院期间,由不不同级别的医师以查房的形式实施患者评估、制定与调整诊疗⽅方案、观察诊疗效果等医疗活动的制度。
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

实用文档
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
一、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
1. 组织制度:建立明确的有效的质量安全检查机制,定期监测管理质
量安全状况,建立质量安全领导小组,落实责任分类和责任主体,强
化质量安全教育培训和持续准入机制,建立员工抗诉渠道;
2. 安全管理:建立安全报警机制,定义安全应急联动机制,实施应急
预案,强化执行力;
3. 护理管理:护理以病人为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护理质量规范,建立
病人护理文档管理机制,并落实评估推广护理变革和创新;
4. 药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质量保证要求,建立病人药品服务管理体系,促进病人对药品的安全使用,实施诸如神经毒性会议以及病人不
良反应监测机制;
5. 数据分析:分析和反馈相关的临床数据,并评价病人安全服务质量,建立有效的病例审查室和有效的数据安全管理机制;
6. 危机防范和解决:建立危机干预机制,加强预防和解决机制,及时
应对各种预警机制,确保有效开展医疗质量安全相关活动,严肃处理
相关事件。
以上就是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制度建立后不仅可以确保安全,还能提高医院质量管理工作的水平、减少安全事件发生率,使患者获
得安全高效的医疗服务,从而改善医院整体运行情况。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18•【文号】•【施行日期】2018.04.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质量正文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建设,保障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我委制定了《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订本辖区的具体细则和实施工作要求,加强解读和宣贯培训,夯实基础医疗质量,筑牢医疗安全底线。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要点完善本机构核心制度、配套文件和工作流程,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教育和考核,确保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4月18日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对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发挥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的一系列制度。
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共18项。
本要点是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实施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的基本要求。
一、首诊负责制度(一)定义指患者的首位接诊医师(首诊医师)在一次就诊过程结束前或由其他医师接诊前,负责该患者全程诊疗管理的制度。
医疗机构和科室的首诊责任参照医师首诊责任执行。
(二)基本要求1.明确患者在诊疗过程中不同阶段的责任主体。
2.保障患者诊疗过程中诊疗服务的连续性。
3.首诊医师应当作好医疗记录,保障医疗行为可追溯。
4.非本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内疾病,应告知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并建议患者前往相应医疗机构就诊。
二、三级查房制度(一)定义指患者住院期间,由不同级别的医师以查房的形式实施患者评估、制定与调整诊疗方案、观察诊疗效果等医疗活动的制度。
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的通知

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的通知一、引言为了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保障患者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要点。
二、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组织架构1. 医疗机构应设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组织,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2. 医疗机构应设立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由医疗机构负责人、医疗质量管理人员、医务部门、护理部门、临床科室及药学部门等相关人员组成。
3. 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医疗质量安全状况,提出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
三、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1. 医疗机构应制定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组织架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监测与评估、医疗质量安全改进措施等内容。
2.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医疗技术准入制度、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医疗技术质量评价制度、医疗技术安全管理制度等。
3.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监测与评估制度,包括医疗质量安全指标体系、医疗质量安全监测方法、医疗质量安全评估标准等。
4.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改进措施制度,包括医疗质量安全问题识别、医疗质量安全改进计划制定、医疗质量安全改进效果评估等。
四、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职责1. 医疗机构负责人应对医疗质量安全负总责,确保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
2. 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实施和监督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3. 医务部门、护理部门、临床科室及药学部门等相关人员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4. 医疗机构应设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五、医疗质量安全监测与评估1. 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监测系统,对医疗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估。
2. 医疗机构应定期收集、分析医疗质量安全数据,及时发现医疗质量安全问题。
3. 医疗机构应根据医疗质量安全监测结果,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提高医疗质量安全水平。
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的通知

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的通知为保障患者权益,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水平,本医院制定了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现予以印发。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本医院制定本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
第二条本制度是本医院内部管理制度之一,是本医院医疗服务和管理工作的基础性文件。
全体职工必须遵守。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内所有医疗服务活动。
第四条本制度的的责任主体为医院领导班子,全体医务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共同遵守并执行。
第二章医疗质量第五条医疗质量是医院的生命线,是医疗过程中最核心的内容,包括医疗技术水平、医疗经济效益、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
第六条医务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业责任,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医疗质量。
医院应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医疗质量管理标准建立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医疗质量保障体系。
第三章医疗安全第七条医疗安全是医院核心内容之一,医院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应当高度重视医疗安全,确保医疗过程中不发生意外事故。
第八条医疗过程中应当注意消毒和防控感染病,确保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安全。
第四章医疗服务第九条医疗服务是医院的主要业务,本医院坚持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提供优质、高效、安全、温馨的医疗服务。
第十条医疗服务应当遵循医学伦理和职业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保护患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权。
第十一条医疗服务应当严格按照诊疗流程和操作规范进行,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第五章医疗药品第十二条医院应遵循国家药品管理规定,实行“四统一”原则,确保医疗药品质量和使用安全。
第十三条医院严格按照药物使用原则操作,医务人员必须按照诊疗规范和药品使用指南合理开药、用药。
第六章医疗费用第十四条医疗费用应当公开、透明、合理,遵循社会公正原则和人文关怀理念。
第十五条医院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和治疗费用实行分类收费,不得乱开处方或滥用高价药品。
第七章其他事项第十六条本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医院进行制定和完善,并在内部公开宣传。
十八项核心制度流程国卫医号文件

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建设,保障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我委制定了《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订本辖区的具体细则和实施工作要求,加强解读和宣贯培训,夯实基础医疗质量,筑牢医疗安全底线。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要点完善本机构核心制度、配套文件和工作流程,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教育和考核,确保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4月18日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对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发挥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的一系列制度。
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共18项。
本要点是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实施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的基本要求。
一、首诊负责制度(一)定义指患者的首位接诊医师(首诊医师)在一次就诊过程结束前或由其他医师接诊前,负责该患者全程诊疗管理的制度。
医疗机构和科室的首诊责任参照医师首诊责任执行。
(二)基本要求1.明确患者在诊疗过程中不同阶段的责任主体。
2.保障患者诊疗过程中诊疗服务的连续性。
3.首诊医师应当作好医疗记录,保障医疗行为可追溯。
4.非本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内疾病,应告知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并建议患者前往相应医疗机构就诊。
二、三级查房制度(一)定义指患者住院期间,由不同级别的医师以查房的形式实施患者评估、制定与调整诊疗方案、观察诊疗效果等医疗活动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1.医疗机构实行科主任领导下的三个不同级别的医师查房制度。
三个不同级别的医师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住院医师。
2.遵循下级医师服从上级医师,所有医师服从科主任的工作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