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详细介绍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第一章一般规定1-1.制定目的和依据1-2.适用范围1-3.基本要求1-4.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1-5.修订1-6.施行时间第二章刑事案件审判警务保障2-1.职责2-2.警务受领2-3.警务准备2-4.警务实施2-5.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警务保障2-6.远程视频提讯警务保障2-7. 一般处置情况第三章执行死刑(略)第四章民事、行政案件审判警务保障4-1. 职责4-2. 警务受领4-3. 警务准备4-4. 警务实施4-5. 人民法庭警务保障4-6. 一般情况处置第五章配合执行警务保障5-1. 职责5-2. 警务受领5-3. 警务准备5-4. 警务实施5-5. 一般情况处置第六章安全检查6-1. 职责6-2. 警力配备6-3. 设施与装备配备6-4. 不得进入审判场所的人员6-5. 不得携带进入审判场所的物品6-6. 警务实施6-7. 一般处置情况第七章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7-1. 协助机关安全应急处置7-2. 协助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第八章执行强制措施8-1. 拘传8-2. 训诫8-3. 强行带离8-4. 罚款8-5. 拘留第九章突发事件处置9-1. 职责9-2. 基本原则9-3. 组织领导9-4. 警务准备9-5. 警务实施第一章一般规定1-1.制定的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改进执法作风,提高执法水平,确保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依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1-2.适用范围1.本细则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严格、准确、规范执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内部规范,仅限人民法院司法警务工作适用,不得在任何法律文书中引用,不得向外部单位、个人公开。
2.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司法警务工作任务时,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1-3.基本要求1.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严格公正规范。
理性平和文明执法;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的公序良俗;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法发[2012]23号颁布日期:2012-10-29 执行日期:2012-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权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四章警务保障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和科学管理,保障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
第三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司法警察工作,上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第五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六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职权第七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一)维护审判秩序;(二)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三)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四)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五)执行死刑;(六)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七)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规则,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予以强行带离,执行罚款或者居留。
出现危及法庭内人员人身安全、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等紧急情况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先行采取必要措施。
第九条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予以控制,根据需要进行询问、提取或者固定相关证据,依法执行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法院警务保障工作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法院警务保障工作,确保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体警务人员,以及其他参与法院警务保障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法院警务保障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保障原则;(二)公正高效原则;(三)安全稳定原则;(四)服务审判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法院警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院警务保障工作。
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法院警务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研究制定警务保障工作的规章制度;(二)协调解决警务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组织开展警务保障工作的培训和考核;(四)对警务保障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法院警务处为警务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实施警务保障工作。
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警务保障工作计划;(二)组织实施警务保障工作;(三)协调各部门之间的警务保障工作;(四)处理警务保障工作中的突发事件。
第三章警务保障工作内容第七条警务保障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保卫:负责法院办公场所、审判庭、羁押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二)秩序维护:负责维护法院内部秩序,确保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三)协助执行:协助执行庭完成执行任务,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四)接待服务:为来访群众提供咨询、引导等服务;(五)应急处置:处理突发事件,确保法院安全稳定。
第八条警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二)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警务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警务工作。
第四章警务人员管理与培训第九条警务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分工,确保警务工作落实到位。
第十条对警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提高警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一条警务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各类培训,不断提升自身能力。
法院警务保障工作制度

法院警务保障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法院警务保障工作,维护审判秩序,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人民法院警务保障工作,是指为保障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的安检、安保、警务技能等服务。
第三条人民法院警务保障工作应当坚持政治建警、服务审判、确保安全、规范执法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法院警务保障工作由司法警察部门负责,其他相关部门应当配合。
第二章安检工作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设立安检机构,对进入人民法院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六条安检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政治素质、业务知识和技能,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七条安检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执行安检程序和标准,不得擅离岗位;(二)尊重被检查人员的人格尊严,不得侵犯被检查人员的合法权益;(三)对不符合进入人民法院规定的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四)对携带违禁物品的人员,应当予以收缴,并报告公安机关;(五)对安检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公安机关。
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配备必要的安检设备,确保安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安全保障工作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确保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条安全保障工作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审判场所的安全保障;(二)审判活动中的安全保障;(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和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四)人民法院资产的安全。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对突发事件进行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等部门的协作,共同维护审判秩序。
第四章警务技能培训与演练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对司法警察进行必要的警务技能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实战能力。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定期组织警务技能演练,检验司法警察的实战能力。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将警务技能培训和演练情况纳入司法警察的工作考核。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第一章一般规定1-1.制定目的和依据1-2.适用范围1-3.基本要求1-4.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1-5.修订1-6.施行时间第二章刑事案件审判警务保障2-1.职责2-2.警务受领2-3.警务准备2-4.警务实施2-5.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警务保障2-6.远程视频提讯警务保障2-7. 一般处置情况第三章执行死刑(略)第四章民事、行政案件审判警务保障4-1. 职责4-2. 警务受领4-3. 警务准备4-4. 警务实施4-5. 人民法庭警务保障4-6. 一般情况处置第五章配合执行警务保障5-1. 职责5-2. 警务受领5-3. 警务准备5-4. 警务实施5-5. 一般情况处置第六章安全检查6-1. 职责6-2. 警力配备6-3. 设施与装备配备6-4. 不得进入审判场所的人员6-5. 不得携带进入审判场所的物品6-6. 警务实施6-7. 一般处置情况第七章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7-1. 协助机关安全应急处置7-2. 协助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第八章执行强制措施8-1. 拘传8-2. 训诫8-3. 强行带离8-4. 罚款8-5. 拘留第九章突发事件处置9-1. 职责9-2. 基本原则9-3. 组织领导9-4. 警务准备9-5. 警务实施第一章一般规定1-1.制定的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改进执法作风,提高执法水平,确保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依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1-2.适用范围1.本细则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严格、准确、规范执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内部规范,仅限人民法院司法警务工作适用,不得在任何法律文书中引用,不得向外部单位、个人公开。
2.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司法警务工作任务时,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1-3.基本要求1.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严格公正规范。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以下简称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刑事审判警务保障(以下简称警务保障)是指司法警察为保证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法实施的职务行为。
本规则所指警务保障包括:在刑事审判工作中维护审判秩序,警卫法庭安全;保护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预防、制止妨碍刑事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押解、看管被告人和罪犯;依法对旁听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传唤证人、鉴定人,传递、展示证据。
第三条司法警察在执行警务保障工作中应当做到: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规范执法;保守审判秘密和工作秘密;按规定着装,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持有警官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值庭司法警察在法庭审判活动中,根据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司法警察在执行警务保障任务中,配备、使用警械和武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有关规定。
二、组织指挥第五条在警务保障工作中,司法警察部门应当根据案件性质、被告人数量和审理方式等情况,安排、部署警力;配备车辆和武器、警械具。
按照规定配备警力,根据警务保障要求,分别设立押解、看管、值庭、安全检查和处置突发事件分队(组);配备指挥车、囚车,必要时配备备用车辆;配备武器、警械具。
执行警务保障任务前,应当对车辆、武器和警械具进行维护、检查,确保车辆、武器和警械具处于适用状态。
第六条检查审判法庭、羁押场所的设施,对于妨碍警务保障工作的设施和物品进行改造和清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已于2020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法释〔2020〕4号)为了保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安全,维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一)维护审判执行秩序,预防、制止、处置妨害审判执行秩序的行为;(二)在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传递、展示证据,执行强制证人出庭令;(三)在民事、行政审判中,押解、看管被羁押或者正在服刑的当事人;(四)在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被执行人身份、财产、处所的调查、搜查、查封、冻结、扣押、划拨、强制迁出等执行措施;(五)执行死刑;(六)执行扣押物品、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七)查验进入审判区域人员的身份证件,对其人身及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八)协助人民法院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九)保护正在履行审判执行职务的司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条对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依照审判长或者独任法官的指令,予以劝阻、制止、控制,执行扣押物品、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出现危及法庭内人员人身安全,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告人、罪犯、被羁押或者正在服刑的当事人自杀、自伤、脱逃等紧急情况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直接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第三条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和在人民法院内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采取制止、控制、带离等强制手段,根据需要进行询问,提取、固定、保存相关证据,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解读.doc

《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解读-死刑二审案件必须开庭审理,始自2007年7月1日的这一司法审判领域的重大改革,对确保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然而,当时几乎没有人注意到,这一变化将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带来什么。
死刑二审开庭后,司法警察的工作量增加较大。
同时,由于以往刑事审判警务保障缺乏统一的规则,各地做法不一,在实践中产生的问题较多。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这意味着全国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有了可以统一适用的规则。
这位负责人说。
刑事审判警务保障日益复杂作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总队长,董文斌清晰地记得死刑二审开庭改革刚开始实施时,自己内心的那种焦虑。
死刑案件的被告人,在押解及庭审中借机行凶、自杀、逃脱的可能性非常大。
董文斌说。
以前,区高院对死刑二审基本都是案卷审。
改革后,法警部门的压力一下子大了,因为原来在各中院死刑一审时才会发生的情况,高院也必须面对。
董文斌说。
其实,不仅是死刑案件的庭审神经高度紧张,所有刑事案件司法警察都必须全力以赴,时刻警惕着可能发生的突发性事件。
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非常复杂,不仅要注意被告人的举动,还要注意受害人的情绪。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大队长李博说。
在一次开庭中,受害人家属认为法官袒护被告人,情绪一时失控,几个人一下子冲到被告人身边,欲施拳脚泄愤。
幸亏李博眼疾手快,及时控制住了局面。
有的犯罪嫌疑人,在审判过程中千方百计地寻找机会逃跑,以逃避法律制裁。
李博说,一不小心就可能出现意外。
目前,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矛盾的复杂程度大大超出以前,这使得刑事审判的复杂性日益突出,在庭审中各种突发性事件随时可能发生。
最高法院的这位负责人表示,刑事审判警务保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环节,没有充分的保障,庭审就可能进行不下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没有按照规定制定“警务保障实施方案”的;
(二)司法警察的警力不足以完成警务保障任务,而又不向相关领导报告,违反规定强行命令司法警察执行警务保障任务的;
(三)执行警务保障任务的武器、车辆和警械具不符合警务保障工作的需要,而又不向相关领导报告,致使发生严重事故的;
(四)对于发生在警务保障工作中的突发紧急情况,应对不及时,指挥不正确,致使造成严重后果的;
按照规定配备警力,根据警务保障要求,分别设立押解、看管、值庭、安全检查和处置突发事件分队(组);
配备指挥车、囚车,必要时配备备用车辆;
配备武器、警械具。
执行警务保障任务前,应当对车辆、武器和警械具进行维护、检查,确保车辆、武器和警械具处于适用状态。
第六条 检查审判法庭、羁押场所的设施,对于妨碍警务保障工作的设施和物品进行改造和清除。
未经批准,严禁被害人及其亲属、被告人的亲属和其他无关人员接近被告人。
在法庭审判活动中,应当为被告人解除戒具;对于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等较重刑罚和有迹象显示具有脱逃、行凶和自杀、自残可能的被告人,可以不解除戒具。
第十七条 审判活动结束后,司法警察应及时将被告人还押看守所或羁押场所,一般不得在法庭和羁押室让被告人阅读庭审笔录。
值庭司法警察在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下,负责传唤证人、鉴定人,传递、展示证据;引导证人、鉴定人出入法庭,并保护证人、鉴定人在法庭上的人身安全。
第十六条 负责法庭押解的司法警察在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下,押解被告人进、出法庭;在法庭审判活动进行过程中,要严密监控被告人,始终将被告人置于可以控制的范围内。
第十二条 司法警察部门领受任务后,应当认真审核提押手续和申请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是否完备。对于手续、信息不完备或有错误的,可以要求申请部门予以补正。
第十三条 执行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到达看守所或被告人羁押场所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提押手续。将被告人提押出监区时,应当对照提押票逐个核对被告人的身份、案由等情况,并对被告人进行搜身,防止其携带危险、违禁物品。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以下简称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刑事审判警务保障(以下简称警务保障)是指司法警察为保证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法实施的职务行为。
(三)劫夺被告人、罪犯的;
(四)抢劫、抢夺枪支、弹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司法警察,危及司法警察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司法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值庭司法警察在法庭审判活动中,根据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 司法警察在执行警务保障任务中,配备、使用警械和武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有关规定。
二、组织指挥
第五条 在警务保障工作中,司法警察部门应当根据案件性质、被告人数量和审理方式等情况,安排、部署警力;配备车辆和武器、警械具。
(二)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职责的;
(三)与被告人或其家属相互串通,为被告人传递信件、物品,通风报信,致使发生严重后果的;
(四)对于发生在警务保障工作中的突发紧急情况,没有采取措施及时予以处置,致使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工作纪律和相关规定,致使发生严重事故的。
第二十二条 在警务保障工作中,发生审判秩序受到严重干扰、造成恶劣影响和被告人脱逃等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领导责任:
第七条 对于被告人人数较多或其他重大刑事案件的警务保障工作,司法警察部门应当制定“警务保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含组织指挥、警力部署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内容。
第八条 在警务保障工作中,遇有警力不足情况时,按照《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暂行规则》执行。
第九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负责死刑第二审案件的警务保障工作,统一组织、协调警力的部署和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需要在被告人羁押地法院审理和提讯被告人的死刑第二审案件,原则上由被告人羁押地法院司法警察部门提供警务保障。
第十四条 将被告人押解至羁押室或临时羁押场所后,押解司法警察与执行看管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履行交接手续。看管司法警察应当核对被告人的数量、身份、案由,了解、掌握被告人身体和情绪状况等情况。
对被告人出入羁押室的时间、被告人姓名、人数和押解司法警察等,要逐一进行登记,并认真填写看管记录。
看管司法警察应当使用告知词,告知被告人在羁押期间应遵守的规定和纪律,同时告知被告人所享有的权利。
司法警察使用武器时,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的不得使用武器和立即停止使用武器的情形时,禁止使用武器和应当立即停 Nhomakorabea使用武器。
五、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在警务保障工作中,发生审判秩序受到严重干扰、造成恶劣影响和被告人脱逃等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经批准,可以让被告人在羁押室签收判决书或裁定书。
四、特殊情况处置
第十八条 在警务保障工作中发生突发紧急情况,司法警察必须果断予以处置,待险情消除后,立即向司法警察部门领导或审判长、独任审判员报告或请示,根据命令或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十九条 在警务保障工作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经警告无效,司法警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使用警械:
(五)具有其他需追究司法警察部门领导责任的情节。
第二十三条 在警务保障工作中,发生审判秩序受到严重干扰、造成恶劣影响和被告人脱逃等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民法院主管院领导责任:
(一)法庭、羁押室设施和设备不符合警务保障工作要求,没有采取措施进行完善和改造的;
(二)司法警察的警力不足以完成警务保障任务,违反规定强行命令司法警察部门执行警务保障任务的;
司法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条 在警务保障工作中,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经警告无效,司法警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使用武器:
(一)被告人、罪犯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的;
(二)被告人、罪犯脱逃,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的;
三、实施要求
第十条 司法警察部门应当根据所在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需要,及时提供警务保障。
第十一条 对于被告人人数较多或其他重大刑事案件的警务保障,申请使用司法警察提供警务保障的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在用警前三个工作日向司法警察部门提出用警申请。
用警申请应当包含申请用警部门、用警时间、案件性质、被告人数量和旁听人员情况等信息。
(一)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二)被告人、罪犯或其他人员企图袭击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
(三)围堵、攻击执行警务保障任务的司法警察的;
(四)强行冲越司法警察为履行警务保障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其他危害法庭秩序、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本规则所指警务保障包括:在刑事审判工作中维护审判秩序,警卫法庭安全;保护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预防、制止妨碍刑事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押解、看管被告人和罪犯;依法对旁听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传唤证人、鉴定人,传递、展示证据。
第三条 司法警察在执行警务保障工作中应当做到: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规范执法;保守审判秘密和工作秘密;按规定着装,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持有警官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同案被告人、成年被告人与未成年被告人、男性被告人与女性被告人应当分别关押,重大案件的被告人应当单独关押。
看管期间可以解除被告人的戒具,对于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等较重刑罚和有迹象显示具有脱逃、行凶和自杀、自残可能的被告人,不得解除戒具。
看管司法警察应当经常巡视看管场所,严密监控被告人的动态,防止发生意外事件。对于重大案件的被告人应当加强看管措施。
第十五条 值庭司法警察应当在法庭审判活动开始前进人法庭,确定警卫法庭的位置。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员,值庭司法警察应当予以劝阻和制止,对不服从劝阻和制止的人员,值庭司法警察在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下,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制止其违法行为或强制将其带出法庭。
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员,值庭司法警察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控制;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的,由司法警察执行。
对被告人必须使用戒具。对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等较重刑罚的被告人,应当使用脚镣。
同案被告人应当分车押解,不具备分车押解条件的,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不发生串供事件。重大案件的被告人应当专车押解。
押解途中,司法警察应当严密监控被告人,防止被告人脱逃、行凶、自伤、自残及串供。
押解途中,司法警察应当按照规定正确使用警灯、警报器,使用文明、规范的用语。执行押解任务的囚车不得搭乘无关人员。
(三)执行警务保障任务的武器、车辆和警械具不符合警务保障工作的需要,没有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的;
(四)具有其他需追究领导责任的情节。
第二十四条 在警务保障工作中发生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