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设立应以抵押合同的成立还是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为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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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概述第一部分重·点与难点(本章重点) 海上运输关系海上船舶关系船舶船舶国籍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船舶优先权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限制性债权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1.船舶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包括船舶属具,如锚链、罗经、海图、消防救生设备等。
海商法上的船舶与一般意义上的船舶不同,主要包括:(1)具有在海上航行能力的船舶,不包括在乎水航行的船舶;(2)以商行为为目的的船舶,不包括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3)20吨以上的大、中型船舶,不包括20吨以下的小型船艇。
原则上,只有海商法上的船舶才适用海商法,但也有一些例外。
船舶是合成物,是一种特殊的动产,但各国法律中通常对船舶行拟人化及不动产化的处理,目的都是为了国家对船舶管理和法律程序上的便利,为了更好地保护船舶所有人和其他权利人的利益。
2.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法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上特有的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具有法定性飞秘密性、从属性、优先性的特征。
《海商法》第22条规定,具有船舶优先权的五种海事同时也规定了它们的受偿顺序3.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在发生海损事故后,负有赔偿责任的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救助人等相关人员,可依据法律的规定将其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的法律责任。
它是海商法上特有的一项法律制度,目的是为了通过限制海损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范围,一定程度上规避因海上航运所导致的特殊风险。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具有较强的法定性,是对一次事故各类债权赔偿总额限制,与海损事故赔偿责任具有同时性。
4.限制性债权限制性债权是指责任主体根据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法律的规定可以限制其赔偿责任的债权。
换言之,有权限制赔偿责任的人,并不是对所有的海事赔偿请求均可以进行限制,而是仅对法律明确规定允许其限制赔偿责任的海事赔偿请求才可以享受责任限制的权利。
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后抵押权是否设立

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后抵押权是否设立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不动产财产作为抵押物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权利。
在财产所有权范围内,抵押权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是保障债权人权利的一种重要手段。
抵押权预告登记是指在抵押权实际成立前,预先在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抵押权的一种登记方式。
那么,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后抵押权是否设立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个概念——抵押权预告登记。
抵押权预告登记是指在抵押权实际成立前,按照抵押权协议的内容及时向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公示,以保护抵押权设立的合法性。
那么,抵押权预告登记是否能够确保抵押权的设立呢?答案是肯定的。
通过抵押权预告登记,登记机构便将该不动产的限制性登记事项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公示,以此来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
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有效期为2年,也就是说,在有效期内,抵押权人应当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按时收取利息和还本金等款项。
如果债务人未能按要求履行还款义务,抵押权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对抵押物进行拍卖或变卖,来实现自己的权益。
同时,抵押权预告登记的设立,也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抵押权的成立需要经过抵押物的登记,只有登记后的抵押权才能被认为是正式成立的。
而抵押权预告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中已经有了相应的登记记录,也就已经达到了登记的要求。
因此,在抵押权预告登记有效期内,债权人不必担心抵押权未成立的问题。
那么,抵押权预告登记都具有哪些作用呢?1.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抵押权预告登记是一种保障债权人权利的重要措施。
通过预先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作出限制性登记,抵押权人能够确保抵押权的设立,从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2.提高抵押权设立的效率抵押权预告登记节省了一定的时间成本,提高了抵押权设立的效率。
通过预先进行登记,使得在抵押权实际成立时,需要登记的限制性登记事项已经被登记过了,从而无需再花费时间和金钱进行登记,提高了办理抵押权的效率。
《合同法》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区别6篇

《合同法》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区别6篇篇1甲方(抵押权人/债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债务人/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抵押权、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进行明确约定,以兹共同遵守。
一、抵押权抵押权是指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抵押物所拥有的权利。
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如乙方未能按时履行债务,甲方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物的所有权仍然归乙方所有。
抵押权的设立并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
二、留置权留置权是指甲方在合法占有乙方的动产时,如乙方未按时履行与其占有的动产有关的债务,甲方有权依法留置该动产,并可在一定期限内就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的设立必须基于合法的债权关系。
三、质权质权是指甲方占有乙方移交的质押物,并在乙方未能履行债务时,甲方有权以质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物的所有权在质权存续期间部分或全部转移至甲方。
质权的设立需要转移质押物的占有。
1. 权利性质:抵押权与质权均为价值权,而留置权则为债权人的债权提供保障。
2. 占有物状态:抵押权和留置权的标的物可以不转移占有,而质权则需要转移质押物的占有。
3. 权利实现方式:抵押权和质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实现其权利。
而留置权人可以直接留置债务人的动产以担保其债权。
4. 权利效力:一般情况下,质权的效力优先于抵押权,留置权的效力则基于法定的优先权规则。
五、协议条款1. 甲乙双方应根据具体业务需求和法律规定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抵押、留置或质押)。
2. 乙方提供的担保物应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存在权属纠纷。
3. 甲乙双方应定期核对担保物的保管情况,确保担保物的安全。
4. 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考点8 抵押登记的效力

考点8 抵押登记的效力考点说明:《物权法》对《担保法》第41条、42条进行了修正,这两条作废。
《物权法》规定应当登记的而没有登记,抵押合同有效,不能取得抵押权。
一、理论精炼抵押权登记是导致抵押权获取公信力的必要途径。
它对于维护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的安全,保护抵押财产关系人和第三人的利益,强化抵押担保的社会功能,避免纠纷的发生,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对抵押权之登记效力的主张,有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两种。
登记要件主义是指抵押权的成立除当事人之间存在抵押合同外,还必须进行登记,否则不产生抵押权成立之效力;登记对抗主义是指抵押权的成立只须在当事人间达成抵押合意即可。
但对第三人不产生公信力,若要对抗善意第三人,可以进行抵押权登记。
我国采取了以登记要件主义为主,以登记对抗主义为辅的原则。
(1)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发生效力。
(2)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飞行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进行动产抵押的,应当向动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二、命题角度分析【角度1】一般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登记与否,由当事人决定。
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例:甲欠乙债10万元,甲以一艘轮船为乙设立了抵押,合同签订后,一直未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问:该船舶抵押权效力如何?答:有效,但不能对抗第三人。
【角度2】登记的公信力。
例1:甲欠乙100万,甲以汽车4辆抵押给乙,并签订了合同。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单项选择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46(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单项选择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46(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1.甲、乙、丙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丙为有限合伙人。
该合伙企业委托丙与丁公司签订一货物买卖合同。
签约时,丙表明自己是该企业合伙人,并出示了单位印章。
后合伙企业未清偿到期货款。
对该合伙企业所欠丁公司的债务( )(2014年法学基础课单选第12题)A.丙不承担责任B.丙承担有限责任C.丙承担按份责任D.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正确答案:D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但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本题中丙表明自己是该企业合伙人,并出示了单位印章,丁公司有理由相信其为普通合伙人,因此丙应当同其他普通合伙人一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项正确。
知识模块:民法学2.《民法通则》所称的重大误解不包括( )(2008年基础课单选第35题) A.对民事行为性质的误解B.对民事行为相对人的误解C.对民事行为内容的误解D.对民事行为动机的误解正确答案:D解析: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指行为人对于民事行为产生错误的理解,并基于这种错误理解而为的民事行为。
具体包括:1.对行为性质的误解,如把买卖误解为赠与行为;2.对标的物的误解,如把复制品当做原件;3.对价金的误解,如将10000元误认为1000元;4.对当事人的误解,如把某甲当做某乙。
重大误解并不包括动机错误。
本题应选D。
知识模块:民法学3.甲、乙双方同意协议离婚。
甲因出差,故委托丙去婚姻登记机关代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根据我国法律,丙( )(2012年非法学基础课单选第25题) A.不得代理B.可以代理C.在取得甲书面授权后可以代理D.在取得乙同意后可以代理正确答案:A解析: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不能代理。
本题中办理离婚具有人身性质,不能代理,A项正确。
【司考】抵押权

抵押权一、抵押权(一)抵押权的设立1.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条件(1)抵押合同有效;(2)抵押人具有处分权;(3)办理抵押登记。
2.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条件(1)抵押合同有效;(2)抵押人具有处分权。
(3)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无须公示,既不需要登记,也不需要交付。
【注意】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可以抵押的财产范围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作抵押;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注意】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4.禁止抵押的财产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般不能抵押,但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如违法违章建筑。
5.抵押登记(1)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②建设用地使用权;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④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具有优先受偿权,但不可对抗第三人。
(2)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
①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②交通工具;③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④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将现有的以及将来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等动产抵押,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权相关权利顺位确定规则

抵押权相关权利顺位确定规则⼀、多个抵押权之间的权利顺位确定的⼀般规则(⼀)确定权利顺位的⼀般规则在同⼀抵押财产上设定对个抵押权的,各个抵押权之间的权利顺位问题,其本质上是就该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的清偿顺序。
《物权法》第199条(《民法典》第414条)规定了同⼀抵押财产设定数个抵押权,确定抵押权⼈之间权利顺位或者清偿顺序的⼀般规则,即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各⾃债权⽐例受偿。
上述规则可以表述为:先登记的优于后登记、已经登记的优于未登记的,未登记的按照债权⽐例清偿。
未登记的数个抵押权,并⾮按照抵押合同⽣效的时间确定清偿顺序,之间不存在优先性的问题,彼此具有平等受偿性。
(⼆)应当注意的问题在同⼀不动产上设⽴多个抵押权时,抵押权⼈的权利顺位,应当按照前述《民法典》第414条确⽴的规制处理,即登记在前优于登记在后。
应当注意以下⼏个问题:1.不动产抵押未登记的,抵押权未设⽴。
根据《民法典》第402条的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地附着物、建设⽤地使⽤权、海域使⽤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登记时设⽴。
故此,不动产抵押采登记为⽣效主义,未经登记的,抵押权未成⽴,不发⽣物权效⼒,当事⼈之间只是基于抵押合同⽽成⽴的⼀般债权关系,数个抵押债权⼈之间对抵押不动产按照债权⽐例受偿。
2.不动产抵押未经登记时,抵押权未设⽴,不得对抗不动产买受⼈。
3.在破产程序中,未经登记的不动产抵押,不得对抗⼀般债权⼈,其与其他普通债权平等受偿。
4.在执⾏程序中,未经登记的不动产抵押不能排除申请执⾏⼈的⾦钱债权执⾏。
⼆、再同⼀动产上设定的数个抵押权的权利顺位规则在同⼀动产上设定的数个抵押权,抵押权⼈的权利顺位按照《民法典》第414条规定的规则确定。
1.动产抵押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抵押权消灭)根据《物权法》第188条(《民法典》第403条)的规定,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抵押合同⽣效时设⽴;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抵押登记无效_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抵押登记是抵押权设立的重要程序,也是抵押权实现的重要保障。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抵押登记无效的情况时有发生。
本文将从抵押登记无效的原因、法律后果以及救济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抵押登记无效的原因1. 抵押物不属于抵押人所有或者有权处分抵押登记无效的首要原因是抵押物不属于抵押人所有或者抵押人无权处分。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抵押人应当对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享有合法权益。
如果抵押物不属于抵押人所有或者抵押人无权处分,抵押登记将无效。
2. 抵押合同无效抵押合同是抵押权设立的基础,如果抵押合同无效,抵押登记也将无效。
抵押合同无效的原因包括:违反法律法规、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
3. 抵押登记程序违法抵押登记程序违法也是导致抵押登记无效的原因之一。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抵押登记应当依法进行。
如果抵押登记程序违法,抵押登记将无效。
4. 抵押登记资料虚假抵押登记资料虚假也是导致抵押登记无效的原因之一。
抵押登记资料虚假可能导致抵押登记不真实,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三、抵押登记无效的法律后果1. 抵押权不成立抵押登记无效意味着抵押权不成立。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如果抵押登记无效,抵押权将不产生法律效力。
2. 抵押人有权请求返还抵押物抵押登记无效后,抵押人有权请求返还抵押物。
因为抵押权未成立,抵押人未实现抵押权,抵押物应当返还给抵押人。
3. 债权人遭受损失抵押登记无效导致抵押权不成立,债权人无法实现抵押权,从而遭受损失。
债权人可以向抵押人主张违约责任,要求抵押人赔偿损失。
4. 法律责任追究抵押登记无效涉及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抵押人、登记机构、中介机构等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抵押人、登记机构、中介机构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四、救济措施1. 重新进行抵押登记如果抵押登记无效是因为抵押物不属于抵押人所有或者抵押人无权处分、抵押合同无效等原因,抵押人可以与债权人协商重新签订抵押合同,并重新进行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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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的设立应以抵押合同的成立还是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为生效要
件?
【案情简介】
高某与林某是大学同学。
2013年3月高某因公司资金短缺筹钱无门,遂找到林某借款200万元。
高某之友杜某以其自有房屋一套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但仅将房产证交至林某手中,未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借款到期后,高某再次经营不善未成功挽救公司,终致无力清偿债务。
杜某的房屋因离婚纠纷被另案查封。
林某将高某的保证人杜某诉至法庭,请求法院判处其偿还借款本息。
【意见分歧】
对于本案,实践中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林某有权要求杜某继续履行担保合同,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本案中被告杜某虽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就法律层面而言,二者之间并未形成真正的物保关系。
但根据民法中诚实守信这一普遍原则,当事人之间应当遵循信赖保护利益,继续如约履行担保合同,完成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方能成全民法原则之本意。
第二种意见认为,林某无权要求杜某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履行担保合同义务。
因杜某房屋已被另案查封属于《物权法》第184条中法定不得抵押的财产,因此物保担保义务已然履行不能。
原告应诉被告行为违反抵押合同约定,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深圳合同法律师团马成律师同意第二种意见,分析如下:
第一、《物权法》第187条确立了不动产抵押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基本原则。
本案中因杜某并未完成房屋抵押登记手续,故林某对杜某的房屋抵押权设定无效,林某无权要求对杜之房屋行使抵押权即拍卖并优先于一般债权人受偿。
并且根据《物权法》第184条规定,本案中被另案查封的房屋属于不得抵押财产中的“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故意见一中林某的请求于法无据。
第二、虽然杜某、林某之间的抵押权未设立,却不影响双方的抵押合同合法及有效。
杜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构成违约。
依据《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担保责任与担保合同义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承担担保责任须以担保权利(物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无权利则无责任;然而担保义务只需以有效的担保合同存在为前提,只要存在有效的抵押合同,即便抵押权设定无效,抵
押人仍应依据抵押合同承担抵押义务。
故,综上原告林某可起诉杜某违约,要求其以房屋价值为限承担担保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