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抵押权》知识点及经典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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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真题解析:不定项及主观题

历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真题解析:不定项及主观题

历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真题解析:不定项及主观题 三、不定项选择题: (2009年) (⼀) 甲有⼀块价值⼀万元的⽟⽯。

甲与⼄订⽴了买卖该⽟⽯的合同,约定价⾦11,000元。

由于⼄没有带钱,甲未将该⽟⽯交付与⼄,约定三⽇后⼄到甲的住处付钱取⽟⽯。

随后甲⼜向⼄提出,再借⽤⽟⽯把玩⼏天,⼄表⽰同意。

隔天,知情的丙找到甲,提出愿以12,000元购买该⽟⽯,甲同意并当场将⽟⽯交给丙。

丙在回家路上遇到债主丁,向丙催要9,000元⽋款甚急,丙⽆奈,将⽟⽯交付与丁抵偿债务。

后丁将⽟⽯丢失被戊拾得,戊将其转卖给⼰。

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1-93题。

91.关于⼄对该⽟⽯所有权的取得和交付的表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甲、⼄的买卖合同⽣效时,⼄直接取得该⽟⽯的所有权 B.甲、⼄的借⽤约定⽣效时,⼄取得该⽟⽯的所有权 C.由于甲未将⽟⽯交付给⼄,所以⼄⼀直未取得该⽟⽯的所有权 D.甲通过占有改定的⽅式将⽟⽯交付给了⼄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核交付⽅式及其所有权的转移。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的合同,⾃成⽴时⽣效。

法律、⾏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续⽣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题中,甲⼄之间的买卖合同⾃签订之⽇起⽣效,⽟⽯的所有权⾃交付时起转移。

在合同签订之时因⼄没有带钱,甲未将⽟⽯交付与⼄,并约定三⽇后⼄到甲的住处付钱取⽟⽯,说明起初约定的交付的时间是合同签订后的第三⽇。

所以,甲⼄之间买卖合同⽣效的时候,⽟⽯的所有权并没有直接转移给⼄。

因此,A项错误。

随后,甲向⼄提出借⽤⽟⽯把玩⼏天,⼄表⽰同意。

此说明甲⼄对⽟⽯的交付⽅式达成了新的约定,即采⽤占有改定的⽅式进⾏交付,拟制交付后出卖⼈甲仍然占有标的物,但是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

所以⾃该协议达成后⼄取得了⽟⽯的所有权,甲仍继续占有该⽟⽯。

因此,BD项正确,C项错误。

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4241篇)

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4241篇)

2019年国家法考《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100辆某型号汽车,每辆价格15万元,广告有效期10天。

乙公司于该则广告发布后第5天自带汇票去甲公司买车,但此时车已全部售完,无货可供。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构成违约B、甲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C、甲应承担侵权责任D、甲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9章>第1节>违约责任的成立要件【答案】:A【解析】:①《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这是关于合同成立的原则规定。

原则上,只要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就成立了。

达成一致的时间标准是承诺生效之时。

当然,存在若干例外(此处不赘)。

②但是,承诺作为意思表示,须符合五个构成要件:(a)由受要约人作出;(b)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通知;(c)完全同意要约的内容,不得对要约作出实质性变更;(d)在承诺的期间内到达要约人;(e)具有受拘束的意思。

③不仅如此,承诺2.郭抗美(孤儿、现寡居)有一子郭抗,一女郭美。

郭抗有独子郭抗抗,郭美有独女郭美美。

2001年郭抗美立自书遗嘱言明自己积蓄的600万美元由郭抗抗继承。

2002年郭抗美又立自书遗嘱称前述600万美元由郭美继承。

2003年5月郭美死亡,2003年6月郭抗美死亡。

郭抗抗、郭美美对这600万美元应如何分配发生争议。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郭抗抗600万元B、郭抗抗300万元C、郭美美600万元D、郭美美300万元>>>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27章>第2节>遗嘱的变更和撤销【答案】:D【解析】:①《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5615篇)

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5615篇)

2019年国家法考《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某天,著名流量小花景某某工作室人员在浏览网页时发某妇科医院网站的宣传文章中附有景某某的照片,文章内容包括妇科疾病、人流手术、不孕不育治疗等。

该工作人员经过查询,某妇科医院并没有与景某某工作室签订代言合约和支付代言费。

对于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某妇科医院侵犯了景某某的肖像权B、某妇科医院侵犯了景某某的名誉权C、景某某可以要求妇科医院在微博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D、某妇科医院行为仅涉及涉及人格权利损害,景某某没有经济损失,该医院只用精神损害赔偿不用进行额外经济损失赔偿。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29章>第1节>具体人格权【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利。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以在自己肖像上锁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一种具体人格权,包括肖像制作权、肖像使用权和肖像利益维护权等权利。

依照《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定,侵害肖像权是指未经本人同意且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

本案中,该妇科医院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景某某的同意便使用其肖像,侵犯了其肖像权,因此A正确。

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本案中该妇科医院在多篇文章中插入景某某的图片,让人会产生景某某可能患有这些妇科疾病的联想,使其社会评价降低,侵犯了景某某的名誉权,2.甲建筑公司以一辆价值120万元的挖掘机作为抵押,向乙自然人借款80万元,但是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甲公司又以该挖掘机作为抵押,向丙银行借款50万元,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甲公司欠丁公司20万元贷款,将该挖掘机质押给丁公司。

丁公司使用挖掘机的过程中,不小心损坏了该套设备送到戊修理厂修理,因欠戊5万元修理费,该挖掘机被戊留置。

关于乙、丙、丁、戊对该挖掘机享有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A、乙丙丁戊B、丙丁戊乙C、丁戊乙丙D、戊丙丁乙>>>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7章>第3节>物权的公示【解析】:根据《物权法》第199条规定的抵押权顺位,不管成立先后,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因此丙的抵押权优先于乙的抵押权。

2024年司法考试-司法考试民商事法律制度考试历年真题摘选附带答案

2024年司法考试-司法考试民商事法律制度考试历年真题摘选附带答案

2024年司法考试-司法考试民商事法律制度考试历年真题摘选附带答案第1卷一.全考点押密题库(共100题)1.(多项选择题)(每题2.00 分) 叶某与江某结婚后,2013年6月叶某以个人名义向代某借8万元做生意,约定4年后归还,未约定是否计算利息。

后叶某生意小有所成,发展了一名情人并长期同居。

2016年4月,法院判决叶某与江某离婚,家庭财产全部归江某。

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 借期届满后,代某有权要求江某偿还8万元及利息B. 借期届满后,代某只能要求叶某偿还8万元C. 借期届满后,代某只能要求叶某和江某分别偿还4万元D. 借期届满后,代某有权要求叶某和江某连带清偿8万元及利息2.(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 以下占有属于善意占有的是:( )A. 甲受乙之托照看乙的自行车B. 甲捡到钱包之后等待失主前来认领C. 母亲在收拾孩子的房间时发现一本新书,以为是自己的孩子买的(其实是自己的孩子向他人借的),便放在自己的房间里D. 甲趁乙不在,将乙的笔拿回自己的家中3.(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乙、丙、丁的共同侵权行为造成了甲9000元的财产损失。

甲与乙、丙达成协议,乙、丙各向甲支付2000元后,甲不再向乙、丙追究责任。

在此情况下,甲是否还有权要求加害人赔偿?()A. 仍有权就其余5000元损失向乙、丙、丁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B. 有权就其余5000元损失向乙、丙中任何一个请求赔偿C. 就其余5000元损失只能向丁请求赔偿D. 只能向丁请求赔偿其应承担的3000元4.(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甲有一套房屋,租赁给乙,租期5年。

第三年时,甲欲转让该房屋。

承租人乙、其兄丙均主张购买。

甲私下将房屋卖给了不知情的丁,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经査,乙在承租期间,对该房屋私自进行了装修,改变了房屋的主体结构,共花去装修费5万元。

在第二年时,乙经甲同意将该房屋转租给戊。

请回答下列问题:在租赁期间,因乙私自装修,该行为性质及对合同的影响,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 私自装修构成侵权B. 甲可通知乙解除租赁合同C. 甲只有在通知乙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原状遭到拒绝后,才可行使合同解除权D. 甲可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5.(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李培坤在李家庄有5间瓦房,其儿子李力在外地工作,1998年李培坤去世,李培坤的5间瓦房由其侄子李艺一家暂住。

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4255篇)

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4255篇)

2019年国家法考《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张某发现自己的工资卡上多出2万元,便将其中1万元借给郭某,约定利息500元;另外1万元投入股市。

张某单位查账发现此事,原因在于财务人员工作失误,遂要求张某返还。

经查,张某借给郭某的1万元到期未还,投入股市的1万元已获利2000元。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万元B、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2万元C、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25万元D、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万元及其孳息>>>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6章>第1节>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答案】:D【解析】:①《民通意见》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得利,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本条确定了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受益人应向受害人返还的范围包括:所受利益和孳息。

具体而言:(a)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折价返还;原物毁损后存在代位物(如保险金、赔偿金、代位物)的,应返还原物和代位物。

(b)所受利益依其性质不能返还(如获利为物的占有和使用;再如获利为他人提供的劳务)的,应返还其价额(如相当期限的租金、相当数额的工资)。

(c)所受利益产生的2.关于合同解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个?A、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享有任意解除权,但赠与标的物所有权已经转移、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B、保管合同的寄存人和保管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C、合同因违约被解除后,若合同约定有违约金,守约方仍有权在合同解除后请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D、当事人约定解除权成立条件的,自约定条件成就时,合同自动解除>>>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8章>第2节>合同解除的概念【答案】:C【解析】:①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而非任意解除权。

民法担保法真题答案及解析

民法担保法真题答案及解析

民法担保法真题答案及解析在学习和应用民法担保法时,理解和掌握真题习题的解析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分析真题,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理解担保法的基本原理、适用范围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

本文将通过一些典型的民法担保法真题,帮助读者更好地掌握相关知识。

一、真题一某甲为借款一百万元,与乙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了保证人的主债权,保证人对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和保证的变更。

后来,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请问,对于保证人的连带清偿责任,以下哪个说法是正确的?A. 保证人只需承担到担保金额为止B. 保证人应当按照债务人的全部债务金额承担清偿责任C. 保证人可以选择清偿部分债务D. 保证人只需承担到债务人能够清偿的金额为止解析:正确答案是B,保证人应当按照债务人的全部债务金额承担清偿责任。

根据担保合同约定,保证人对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是保证人对债务人承诺的保证方式之一,保证人应当承担与债务人具有同等的连带清偿责任。

即保证人应当对债务人的全部债务金额承担清偿责任。

二、真题二某公司以车辆为抵押向甲银行借款100万元。

在借款期间,由于偿还困难,甲银行决定将该车辆拍卖以清偿债务。

当甲银行拍卖车辆后,场外人乙声称该车辆是其财产,请求返还。

请问,以下哪个说法是正确的?A. 甲银行应当将拍卖所得作为债务的清偿B. 甲银行应当返还车辆给乙C. 甲银行应当按照车辆的市场价将剩余部分返还给借款人D. 甲银行可以将拍卖所得与借款金额进行抵消解析:正确答案是C,甲银行应当按照车辆的市场价将剩余部分返还给借款人。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担保物实现后,如有剩余价款,担保物的权利人应当将剩余部分返还给借款人。

虽然乙声称车辆是其财产,但在此情况下,甲银行已经按照担保合同对车辆进行了拍卖处理,故应当返还剩余部分给借款人。

三、真题三甲、乙、丙三方签订了一份连带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约定了保证人的债务数量、保证范围和保证人的清偿责任。

后来,债务人未能如期履行债务,丙方主动履行了债务并向其他保证人申请了返还。

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1474篇)

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1474篇)

2019年国家法考《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甲到乙医院做手术,手术过程中因医生使用的高频电刀漏电将甲烧伤。

经查,该批设备是乙医院从丙公司购买的,该批产品已多次出现此类事故。

对甲的损害,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甲可以向乙医院请求赔偿B、甲可以向丙公司请求赔偿C、乙医院赔偿后,有权向丙公司追偿D、乙医院可以免责>>>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31章>第4节>医疗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侵权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9条的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根据该条规定,这种因医疗器械造成的损失,甲既可以向丙公司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乙医院请求赔偿。

而在乙医院赔偿后,其有权向生产者丙公司进行追偿。

故本题的正确选2.关于诉讼时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个?A、甲过人行道时被驾车闯红灯的乙撞伤,乙事后逃逸,五年后才破案。

甲对乙享有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甲受伤之日起起算B、甲、乙离婚5年后,甲发现乙隐匿了不少夫妻共同财产,甲仍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重新分割被乙隐匿的夫妻共同财产,但该请求的诉讼时效期间为自甲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次日起两年C、产品侵权,若不存在明示的质量保证期,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10年D、甲向乙借款10万元,未约定还款期限,21年后,甲请求乙返还借款。

甲请求乙还款的权利诉讼时效期间未经过>>>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6章>第1节>诉讼时效期间【答案】:D【解析】:①《民法总则》第188条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考重点知识点2024

法考重点知识点2024

法考重点知识点2024一、民法。

1. 总则部分。

-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特别是主体中的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法人(法人的分类、法人的设立与终止等)。

- 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及法律后果。

例如,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 代理制度。

包括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等)、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2. 物权部分。

- 物权变动模式。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如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主义、动产物权交付生效主义等)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如继承、法院判决等导致物权变动的情形)。

- 所有权。

包括共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共有物的管理与处分等)、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

- 用益物权。

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的设立、内容和流转等。

- 担保物权。

抵押权(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的顺位等)、质权(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的设立与实现)、留置权(成立要件)。

3. 合同部分。

- 合同的订立。

要约与承诺的规则,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 合同的效力。

与总则中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联系,如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判断。

- 合同的履行。

履行规则(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和行使效果)。

-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法定解除的情形(如不可抗力、预期违约等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

- 典型合同。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瑕疵担保责任等)、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等)、借款合同(利息的规定等)等。

二、刑法。

1. 总则部分。

-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其内涵包括形式侧面和实质侧面)、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

- 犯罪构成。

四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或者二阶层(违法阶层和责任阶层)体系下的犯罪认定。

- 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年龄(如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及特殊情况)、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醉酒的人犯罪的责任认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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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考《抵押权》知识点及经典真题
希律法考为大家整理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抵押权》知识点,民法精讲系列
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另附真题练习,检测知识盲点,高效提分。

【知识点详解】
第七章 抵押权
一、抵押权概述
《物权法》第179条第一款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
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
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权是意定担保物权,区别于作为法定担保物权的留置权。
抵押权的客体包括建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财产权利和动产。
抵押权是不移转标的物占有的担保物权,区别于需要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权。
(一)抵押物
1.不可抵押的财产
法律禁止流通或禁止强制执行的财产不得作为抵押物,列举如下: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
的除外。如“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
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还包括公共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青少年宫、文化宫、影
剧院、敬老院、青少年基金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至于是“公
立”还是“民办”应在所不问。若不属于公益设施,如非教育设施或非医疗设施,则可以抵
押。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如国有不可移动文物。
2.可以抵押的财产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般所说的土地抵押实际上就是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以建设
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权的客体不是土地或土地所有权,而是土地上的用益物权。以划拨
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首先应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交纳相当
于应缴纳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才能优先受偿。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四荒”土地
承包经营权允许抵押。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尚未完全完工的房屋,只要足以遮风避雨,
能够成为某种经营场所,具有经济上使用的目的,即可成为抵押物。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采“法未禁止即允许”的规则。
未办理权属登记的建筑物,如因合法建造或继承而取得的房屋,原则上适用“处分要
件主义”,抵押人虽享有所有权,但处分(包括设立抵押权)该不动产时,未经登记,不发
生物权效力。

按份共有人得以其份额设立抵押权,共同共有人得以其共有财产设立抵押权。前者以
其“份额”设立抵押,故无须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后者以“共
有财产”设立抵押,故须经全体共同共有人的同意,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
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二)抵押权的设立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权人无须为取得抵押权向
抵押人支付对价,故抵押合同属无偿合同;抵押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故属于要式合同。

抵押合同的效力与抵押权的设立不同,前者为设定负担的债权合同,后者为引起物权
变动的物权行为。抵押合同有效不等于抵押权产生,抵押权未成立也不等于抵押合同无效。
但若抵押合同无效,则抵押权不能产生。

1.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正在建造
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
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
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
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此即所谓“地随房走、房随地走”。抵押人未依照
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此为法律之拟制,不可推翻,当事人不
能以协议加以排除,也不能事后否定此种一并抵押的效力。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
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2.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对于动产抵押,立法采“意思主义”立场,即以当事人合意(抵押合同生效)作为抵
押权设立的条件,登记与否并不影响抵押权的成立。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
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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