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小企业信贷部贷款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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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确保信贷资料的完整性,促进信贷业务经营的合法性和信贷资产的安全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信贷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信贷业务档案的管理,包括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凭据、图表、声像等资料。

第三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档案资料必须真实反映信贷业务的全过程;(二)完整性原则:档案资料应完整无缺,确保信贷业务的连续性和可追溯性;(三)保密性原则:对涉及客户隐私和商业秘密的档案资料,应严格保密;(四)规范性原则:档案资料应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规范。

第二章信贷业务档案内容第四条信贷业务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借款人基本资料:包括身份证明、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二)信贷业务相关契约:包括贷款合同、担保合同、承诺函等;(三)信贷管理资料:包括贷前调查报告、贷中审查报告、贷后管理报告等;(四)其他相关资料:包括借款人申请资料、审批资料、贷后检查资料等。

第三章信贷业务档案管理职责第五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职责如下:(一)信贷部门:1. 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2. 对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保密性负责;3. 做好档案资料的移交工作。

(二)综合档案部门:1. 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的整理、保管和日常维护工作;2. 对移交后的信贷业务档案的安全管理、提供利用、销毁整理、保密等负责。

第四章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流程第六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流程如下:(一)收集:信贷部门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应及时收集相关档案资料;(二)整理:对收集到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归档、编号等整理工作;(三)立卷:将整理好的档案资料立卷,形成完整的档案;(四)归档:将立好的档案资料移交至综合档案部门;(五)保管:综合档案部门负责对档案资料进行保管,确保档案安全;(六)提供利用:根据业务需要,提供档案资料的查阅、复制等服务;(七)销毁: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进行销毁。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部分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部分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部分第一篇: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部分******小额贷款公司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确保信贷资料的完整性,促进信贷业务经营的合法性和信贷资产的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贷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贷业务档案是指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用以记录和反映信贷业务全过程及与信贷客户关系的重要文件、凭据和图表、声像等资料。

主要由借款人的基本资料、信贷业务中的相关契约和信贷管理资料等组成。

第三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是综合档案管理体系的一部分,各信贷部门应配合综合档案部门,对信贷业务档案按照“集中统一”原则进行规范化管理。

信贷部门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移交前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并对移交前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保密等负责。

综合档案部门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移交后的整理、保管和日常维护工作,并对移交后的信贷业务档案的安全管理、提供利用、销毁整理、保密等负责。

第四条各级管理单位要制定有关信贷业务档案的移交、立卷、归档、调阅、提取、保管、销毁、人员交接等制度,*** 共9页做到科学管理、有效利用,严防损毁散失,确保信贷业务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第五条信贷业务档案涉及国家、小额贷款公司和企业的秘密,档案管理人员、调阅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均需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二章信贷业务档案的归档方法第六条信贷业务档案按照法人客户建立,一户一档,自然人客户也可按区域建档。

第七条信贷业务档案分为五类:权证类:采用抵押、质押担保方式的信贷业务,能够证明对抵押物、质物享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要件;要件类: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产生的能够证明信贷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的基本要件;管理类:借款人的基本资料;保全类:资产风险管理的相关资料;综合类:小额贷款公司内部管理资料等。

每个客户档案分为三个区域即:立卷区、归档区、权证区。

银行小企业信贷中心档案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小企业信贷中心档案管理办法模版

小企业信贷中心档案管理办法为规范小企业信贷中心授信档案管理,实现小企业信贷客户授信业务档案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小企业信贷中心档案是各分中心对客户授信活动中形成的,反映授信业务工作情况并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的总称。

是我中心与各类客户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原始凭证及中心依法催收的重要法律依据,是小企业信贷中心业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小企业信贷客户授信业务资料管理包括贷款申请资料、尽职分析资料、贷款审批资料、合同文本资料和贷后监控资料。

各分中心作为授信档案的集中审核和具体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授信档案的接收审核、信息维护、集中保管和提供利用。

第三条小企业信贷授信申请资料档案实行“双线管理”的原则。

“双线管理”是指:各分中心分别建立正副两套合同文本资料,按照管理分工进行管理;合同文本资料正本装订后交总行运营管理部,贷款申请资料、尽职分析资料、贷款审批资料、贷后监控资料正本及合同文本资料复印件由各分中心自行管理。

第四条小企业信贷中心授信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一、分段管理。

将文件材料依据授信的执行状态划分为执行中的授信文件(简称现行贷款)、因银行或客户原因未发放的授信文件(简称拒绝贷款)和结清后的授信文件(简称完成贷款)三个阶段,除因发放贷款产生的合同文本资料原件上交总行外(广州分中心自行保管合同文本资料的原件,总中心每年对档案保管情况至少检查一次),其余资料均由各分中心集中保管,但要分别存放。

二、专人负责。

各分中心应配备后台专员,负责授信文件的接收归档、日常管理及信息维护等工作。

后台专员应相对稳定,并熟悉授信业务流程、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及具体操作。

后台专员或管户信贷员工作变动应办理交接手续,并进行变更登记,由分中心负责人或后台专员进行监交。

因交接手续不全致使授信文件、档案损毁、遗失或其它影响档案安全的情况发生的,要查明情况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按时装订、交接。

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

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

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支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州市商业银行**支行信贷档案的科学、规范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我行信贷业务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行信贷档案是各业务经办行(部)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我行与法人、自然人间债权、债务关系的重要原始凭证和文件,包括客户提供和银行内部形成的信贷业务原始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基础资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包括:贷款、票据承兑、贴现、保函、担保、贷款承诺等。

第四条本办法的管理对象为各类信贷档案。

具体有公司、个人贷款业务档案、清收档案及信贷综合类档案。

第二章信贷档案的管理机构、原则第五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机构为支行的客户经理部。

第六条信贷档案的管理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段管理、专人负责、按时交接、定期检查。

一、统一领导在总行的统一领导下,对支行信贷档案工作进行规范、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分级管理信贷档案根据其文件重要程度分两级机构进行管理,总行风险部负责集中管理一、二级文件资料,本支行负责管理三、四级及综合性文件资料。

三、分段管理是指将一笔信贷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依据其执行状态,划分为执行中的信贷文件(简称“执行中档案”)和结清后的信贷档案(简称“已结清档案”)两个阶段。

“执行中档案”由本支行设专柜分别保管存放。

“已结清档案”按照五年期、永久和二十年期保管期限的划分与“执行中档案”分区保管。

四、专人负责本支行设置专职或兼职人员(统称信贷档案员)负责本部门信贷档案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信贷档案员应相对稳定,且不得由直接经办信贷业务的信贷人员担任。

支行要将信贷档案员名单报总行备案,并填写《信贷档案员备案登记表》(见附件二),信贷档案员工作变动时要办理好交接手续。

五、按时交接业务经办人员应在单笔信贷业务受理、调查、审查、审批、签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按归档要求将信贷文件及时交信贷档案员整理立卷,双方履行交接手续,再由信贷档案员7个工作日内将应移交总行的一、二级档案移交总行信贷档案员,同时履行交接手续;信贷业务执行过程中续生的文件业务经办部门随时移交信贷档案员。

信贷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信贷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信贷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篇:信贷档案管理办法(试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贷档案管理,根据有关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办理信贷业务和从事信贷管理活动的各分支机构及其信贷工作人员。

第三条档案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信贷档案制度建设与检查落实工作。

公司有关部门、公司、部门应根据自身职责负责做好信贷档案的收集、立卷、移交、归档、调阅、保管及销毁工作,并做到科学管理、有效利用,严防毁损散失,确保信贷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四条信贷业务档案是指公司各机构在受理、调查、审查、审批、发放和贷后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或具有史料价值及调研价值的各类文件。

第五条信贷管理档案是公司各机构在实现信贷经营管理目标、履行管理职责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管理状况的文件、会议记录、监测台帐、报表等资料。

其中,有特别管理意图和管理需要的信贷管理档案称为特别档案。

第六条信贷档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

信贷档案材料原则上应为正本、原稿,不得另行编写与修改。

对只能收集复印件的重要档案,收集人员与原件核对后,在加盖客户公章的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并签章确认。

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等;(二)完整性原则。

完整记录信贷业务流程,有利于明确信贷经营责任和信贷管理责任;(三)及时性原则。

整个信贷管理流程中形成的档案须按要求及时更新,按时归档;(四)保密性原则。

任何人对涉及国家机密、公司和客户商业机密的信贷档案均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二章信贷档案管理机构、人员及职责第七条公司、公司分管信贷工作的负责人、信贷业务前后台负责人、部门主任应对辖内机构或其职责范围内的信贷档案管理工作负责。

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督导落实档案管理工作。

第八条公司信贷档案管理的部门及其职责分别是:(一)公司风险管理部是公司信贷档案管理牵头部门,负责信贷档案管理的指导、检查、评价以及公司权限内的资产风险分类等信贷档案的管理。

信贷部门档案管理制度

信贷部门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部门档案管理,确保信贷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促进信贷业务经营的合法性和信贷资产的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贷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信贷部门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档案资料。

第三条信贷部门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集中统一管理原则:信贷部门档案由信贷部门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并由综合档案部门负责保管、调阅、销毁等工作。

2. 保密原则:信贷部门档案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必须严格保密。

3. 完整性原则:信贷部门档案应保持完整、准确、系统,不得损毁、丢失。

4. 规范化原则:信贷部门档案管理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标准,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第四条信贷部门档案管理职责:1. 信贷部门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移交前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并对移交前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保密等负责。

2. 综合档案部门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移交后的整理、保管和日常维护工作,并对移交后的信贷业务档案的安全管理、提供利用、销毁整理、保密等负责。

3. 各级管理单位要制定有关信贷业务档案的移交、立卷、归档、调阅、提取、保管、销毁、人员交接等制度,做到科学管理、有效利用,严防损毁散失。

第三章档案管理流程第五条信贷部门档案管理流程:1. 档案收集:信贷部门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应及时收集相关档案资料,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2. 档案整理:对收集到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确保档案的准确性。

3. 档案立卷:按照档案分类标准,将整理好的档案资料立卷。

4. 档案归档:将立卷后的档案资料移交综合档案部门。

5. 档案保管:综合档案部门负责保管档案,确保档案的安全。

6. 档案调阅:根据业务需要,信贷部门可向综合档案部门申请调阅档案。

7. 档案销毁:档案达到销毁期限或确需销毁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销毁。

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

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

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随着现代金融业的发展,银行信贷作为金融业重要的业务之一,其信贷档案管理也日益受到重视。

为了规范银行信贷档案管理,避免信贷风险的发生,制定了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是指规范银行信贷业务资料归档和管理的一种制度,它适用于所有金融机构在办理信贷业务时的档案管理。

第二章档案的分类管理在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中,信贷档案区分为内部档案和外部档案,并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2.1 内部档案内部档案是指银行内部保管的信贷业务材料,包括贷款申请表、担保合同、还款能力报告等文件资料。

内部档案应当按照时间顺序归档保存,并进行备份。

内部档案的管理应当遵循“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即贷款审批人员对信贷档案进行管理。

2.2 外部档案外部档案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银行规定应当向外部机构提供的档案资料,如信贷评级报告、贷款利率测算表等。

外部档案管理应当遵循“指定备份人员进行备份,定期交有关机构进行备份”的原则。

第三章档案的保密管理银行信贷档案安全保密是一项重要的管理任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加强内部保密教育和管理,完善档案利用、借阅、查阅的管理流程。

3.1 保密级别与防范措施银行信贷档案应当根据文件的性质和级别进行分类、分级保密。

不同保密级别的文件应当采取不同的保存和防范措施。

一般而言,涉密的信贷档案应当存放在安全性高的档案室中,设有专人管理,在非业务需要情况下禁止对外开放。

3.2 档案查阅管理在保护信贷档案的基础上,银行还必须通过合理的查阅管理措施,加强档案的管理和查阅,保证其安全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在进行档案查阅时,银行应当遵循“必要原则”,即必要的人员才能查阅相应的档案。

第四章档案的存储与转移银行信贷档案的存储和转移是信贷档案管理的重要内容,对信贷档案的保存和利用起着重要作用。

4.1 存储管理银行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信贷档案资料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存储设施的环境应当符合防火、防潮等安全要求,存储保管的设备应当在保持较恒温湿度条件下设置,同时应当采用相应的防盗设施。

银行小微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银行小微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银行银行小微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贷后管理,控制和防范信贷风险,统一和规范小微授信业务档案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单户500万元以内(含)的个人经营类贷款和小企业类贷款业务的信贷档案管理。

第二章贷款业务档案的分类第三条贷款业务档案按性质可分为一级档案、二级档案两类;一级档案为涉及抵质押权属相关证件的正本及原件,如房产证、他项权利证、机动车登记证、动产抵押登记书等,该类档案以月为单位交由管理行或分行档案管理部门进行专人集中管理。

一级档案的复印件入二级档案。

二级档案主要是贷款业务档案,该类档案以月为单位交由各机构的档案管理部门进行集中存放、管理。

第四条小微贷款业务档案主要包括:一、贷款业务资料:1.借款人或借款企业提供的书面借款申请表、声明书、共同借款人和担保人个人征信授权书、借保企业公司征信查询授权书、借保企业董事会授权书;2.调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3.贷款决议表或决策意见单、小微授信业务上报审查表。

二、相关个人或公司信息资料主要包括:1.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2.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担保人个人征信报告;3. 借保企业公司征信报告;4.借款人房产证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合同、户口本、结婚证、行驶证复印件等。

三、借款人或借款企业相关资质文件主要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机构信用代码证等。

四、贷款合同资料1.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2.还贷计划表;3.入账通知单;4.借据第五联;5.其他资料。

五、押品管理涉及抵质押权属相关证件的正本及原件,如房产证、他项权利证、机动车登记证、动产抵押登记书等。

六、贷后管理资料。

贷后管理资料具体管理见《银行银行小微业务贷后管理办法》。

第三章贷款业务档案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小微贷款业务档案分为各分行及管理行档案管理部门和小微业务团队两级管理。

第六条管理职责1.客户经理:在贷款业务办理完毕前,客户经理负责各类贷款档案的保管,并对贷款档案资料的有效性和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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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小企业信贷部贷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贷后管理,控制和防范信贷风险,提高小企业信贷部贷款档案管理水平,统一和规范小企业信贷部贷款档案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小企业信贷部发放的小企业贷款的档案管理。

第二章贷款档案的分类
第三条小企业贷款档案按性质可分为一级档案、二级档案两类。

一级档案为相关证件的正本及原件,如房产证、他项权利证、机动车登记证等,一级档案的复印件入二级档案;二级档案主要是小企业贷款业务档案。

第四条小企业贷款业务档案主要包括:
(一)贷款业务资料
1.借款人提供的书面借款申请表、共同借款人和担保人个人征信调查授权书;
2.调查表,包括调查草稿、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3.贷款审贷会决议表;
4.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
5.还贷计划表;
6.入账通知单。

(二)相关个人信息资料主要包括
1.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
2.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担保人个人征信调查报告;
3.借款人房产证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合同、行驶证复印件。

(三)借款人相关资质文件主要包括
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四)贷后管理资料。

贷后管理资料具体管理见《贷后监控管理办法》。

第三章贷款档案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小企业信贷部贷款档案分为小企业信贷部和业务中心两级管理,业务中心贷款档案移交前由各中心保管,贷款档案由小企业信贷部统一保管。

第六条管理职责:
(一)客户经理:在贷款业务办理完毕前,客户经理负责各类贷款档案的保管,并对贷款档案资料的有效性和真实性负责。

(二)后台人员:负责及时接收客户经理整理完毕的档案,并检查贷款档案的完整性。

(三)中心主管:负责督促客户经理在贷款业务办理完毕后及时将贷款档案整理交给后台,并督促后台及时整理按要求交小企业信贷部管理。

(四)综合管理岗:负责按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和检查各中心上交的贷款档案,并有序保存管理。

第四章小企业贷款档案管理流程
第七条各级小企业贷款业务档案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小企业贷款档案交接登记簿》、《小企业贷款档案调阅登记簿》、《小企业贷款档案销毁登记簿》
以及《小企业贷款档案业务抵押物权利凭证交接登记簿》,由小企业贷款业务档
案管理人员登记保管。

第一节立卷
第八条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在移交贷款档案前要整理好贷款原始资料,编制小企业贷款业务档案移交清单,原则上贷款发放3个工作日内,后台人员审核无误后接收。

后台人员如发现资料不全时,客户经理应及时予以补充或说明原因,经移交的客户经理及后台人员双方签字确认后,由后台人员立卷归档,保存于业务中心档案室。

第九条各业务中心后台人员对房产证、抵押权属证明文件等一级档案,要移交至小企业信贷部保管。

同时要做好移交登记,待贷款归还结清后,及时返还客户。

第十条各中心档案管理员要及时完成小企业贷款业务档案的整理、立卷工作。

立卷档案要填写档案皮、卷内文件目录。

第二节归档
第十一条立卷后要及时归档,小企业贷款档案采取一笔一卷、一户一档、统一归档的方法。

每一笔档案均应编号登记,按一定顺序存放在档案室。

各业务中心要在每月月初将上月发放的档案移交小企业信贷部统一进行保存管理。

第三节调阅
第十二条各级档案管理机构要建立小企业贷款业务档案调阅登记制度。

第十三条为了保证小企业信贷部贷款档案的安全性与完整性,任何人不得将贷款档案调出档案室,确因工作需要调阅小企业贷款业务档案时,调阅人员需提出书面申请,写明调阅原因,经中心主管签字同意提交至小企业信贷部同意后方可调阅。

查阅档案时,阅卷人员必须在《信贷档案查阅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并注明查阅的内容和理由,需要复印相关资料时,须填写申请书,写明复印内容和用途。

第四节保管
第十四条档案管理人员要对小企业贷款业务档案妥善保管,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违章出借小企业贷款业务档案或透露档案内容,保证小企业贷款业务档案的完好。

第十五条在存放和调阅小企业贷款业务档案时,任何人不得对原件进行涂改、剪裁,也不得在档案原件上书写任何内容。

档案资料如确有损毁的,应立即进行修补,在修补时不得损坏文件原貌。

第十六条小企业贷款业务档案的保管期为:未结清档案为永久保管;结清档案从结清之时起保存期限为5年。

第五节销毁
第十七条保管期满的小企业贷款业务档案,由档案管理部门提出信贷档案保管年限到期销毁意见,编造小企业贷款业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第十八条档案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以及稽核监察部门对准备销毁的小企业贷款业务档案进行审核并确认无误后,由小企业信贷部领导签署批准意见。

第十九条小企业贷款业务档案销毁时,档案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和审计监察部门共同派人监销。

第六节交接
第二十条档案管理人员离职、调动以及变动工作岗位之前,必须填写《信贷档案交接清单》,并书面陈述各项工作进程、存在的问题和处理意见,向指定的接收人移交自己管理的档案,并由小企业信贷部领导负责监交。

第二十一条接收人应根据《档案案卷登记簿》及卷内目录逐件验收卷内的文件,确认无误后方可接收。

接交双方应在《小企业贷款业务档案交接清单》上签字确认,并由监交人签字认可。

第二十二条交接后的档案如出现问题,原则上由最后接收人负责。

第七节保密
第二十三条信贷人员及档案管理人员要牢固树立保密观念,严格遵守我行的保密制度,杜绝小企业贷款业务档案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小企业贷款业务档案属我行的秘密文件,只有我行行相关人员方可查阅,外部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信贷档案时,须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复印或摘抄。

第五章处罚
第二十五条对私自销毁、遗失小企业贷款业务档案,擅自对外提供、透露贷款业务档案内容,涂改、伪造小企业贷款业务档案,出卖小企业贷款业务档案及相关资料,以及档案管理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行为,视情况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档案管理员、客户经理等保管小企业贷款业务档案人员在更换岗位或调离时,不得私自将档案带走、转移或遗失,如因工作变动造成小企业贷款业务档案损毁或丢失,视情况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xx银行小企业信贷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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