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14页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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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切实做好信贷风险控制基础工作,根据《信贷管理基本办法》、《贷后管理基本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档案是指本公司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用以记录和反映信贷业务全过程的真实记录资料,包括借款人和担保人基础资料、贷后管理资料、法律文件和信贷运作资料等重要文件、凭据和图表、声像.第三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要遵循以下原则:(一)及时完整、真实有效原则.信贷部门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移交前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工作,并对移交前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保密等负责;综合档案部门负责客户信贷业务档案移交后的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和日常维护工作,并对移交后的客户信贷业务档案的安全管理、提供利用、销毁整理、保密等负责。

(二)保密性原则。

信贷业务档案涉及国家、本公司和企业的秘密,档案管理人员、调阅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均需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三)规范管理原则.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是本公司综合档案管理体系的一ﻩ部分,信贷部门应配合综合档案部门,按照法人客户信贷业务档案由县级联社集中统一管理和其它信贷业务档案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规范化管理。

做到原始资料账册化,资料内容标准化,档案移交制度化,档案管理电子化。

第二章信贷业务档案管理职责第四条本公司以客户为单位建立信贷业务档案,落实专门部门和人员统一管理。

第五条客户经理职责。

客户经理负责收集整理所经办业务的信贷资料,将已审批或发放信贷业务的资料于月后10个工作日内交管理员统一归档管理,不得长期留存信贷资料原件.抵押物他项权证、产权证明书、保险单、质押权利的证明、有价单证等重要物品原件应于收件当日移交会计部门现金库管理,纳入表外科目核算。

第六条信贷部门职责。

信贷业务档案形成后、移交档案库前,信贷部门负责收集管理信贷业务档案。

信贷部门要按照谁经办、谁负责的要求,认真履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职责,对所管理信贷业务档案的真实性、有效性、规范性、完整性和保密工作负责。

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的管理, 确保档案的完整性与安全性,根据我行贷后管理有关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信贷业务档案是在记录和反映个人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授信申请资料、借据、合同、我行认为需要保管的各类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的总称。

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是对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的整理、归档、保管、使用的过程。

第三条个人信贷业务档案作为我行主张债权的基本依据,原则上实行集中管理的操作模式。

各分行应根据管理的需要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及专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做到安全保管、科学整理、高效使用。

第四条档案管理人员的具体职责包括:档案的接收、整理、保管、使用、移交、销毁。

第五条个人信贷业务档案涉及国家、银行和借款人秘密的,档案管理员、调阅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均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制度。

第二章档案的分类第六条个人信贷业务档案分为个人贷款档案、授信项目档案、 1综合类档案三大类。

第七条个人贷款档案包括:(一)个人资料:借款人(共有人)和保证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外籍护照、军官证等)复印件、户籍证明复印件、收入证明、纳税证明资料、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首付款证明、买卖合同、个人征信报告等;(二)我行授信审批资料:借款申请书、授信调查、审查报告、信用等级评定表、授信审批书等;(三)法律文书:个人借款类合同、担保类合同、借据、声明、公证书等;(四)授信后管理资料:放款通知书、授信要素变更材料、权证类档案的复印件、抵(质)押物入库单、内部业务联系单、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回执、贷款诉讼案件的判决书、裁定书等。

第八条授信项目档案包括:(一)法人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企业章程、企业变更登记有关文件、贷款卡(证)证明资料、企业法人注册资本验资报告等复印件;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企业的财务报表、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企业以及中介机构的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企业负责人资料等;(二)授信项目资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 2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地价款交缴证明等复印件;(三)授信管理资料:与授信项目有关的调查报告、评估报告、担保合作协议等。

信用社信贷档案管理制度

信用社信贷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用社信贷档案管理,确保信贷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提高信贷业务管理效率,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信用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信用社在信贷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类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条信贷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集中统一管理原则:信贷档案由信用社档案管理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各信贷业务部门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2. 完整性原则:信贷档案应真实、完整地反映信贷业务的全过程。

3. 保密性原则:严格保护信贷档案的机密性,防止泄露。

4. 可靠性原则:确保信贷档案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信贷业务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章信贷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第四条信贷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1. 信贷业务合同、协议;2. 贷款申请、审批、发放、还款、变更等文件;3. 贷款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4. 信贷担保、抵押、质押等文件;5. 信贷风险预警、处置等相关文件;6. 其他与信贷业务相关的文件。

第五条信贷档案的整理要求:1. 按照信贷业务类别、时间顺序、档案编号等进行分类整理;2. 每份档案应包括封面、目录、正文、附件等部分;3. 档案内容应清晰、完整,字迹工整,格式规范。

第三章信贷档案的保管与调阅第六条信贷档案的保管:1. 信贷档案应存放在通风、干燥、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的专用档案室;2. 档案柜应配备保险锁,由专人负责管理;3. 档案保管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清点,确保档案安全。

第七条信贷档案的调阅:1. 信贷档案的调阅应经信用社负责人批准;2. 调阅档案时应填写《信贷档案调阅登记表》,明确调阅目的、用途和期限;3. 调阅档案时,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第四章信贷档案的销毁第八条信贷档案的销毁:1. 信贷档案的销毁应经信用社负责人批准,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2. 销毁档案前,应进行清点、核对,确保档案完整无缺;3. 销毁档案时,应采取焚毁、化浆等方式,确保档案内容无法恢复。

农村信用社信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信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农村信用社信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档案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有效提高信贷档案资料利用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县(区、市)农村信用联社信贷管理部门是本辖区信贷档案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本辖区信贷档案管理制度修订、执行情况的检查,农村信用社及县级联社营业部是信贷档案的保管部门,负责信贷档案的收集、保管等工作。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及县级联社营业部可根据人员情况,确定一名专(兼)职信贷档案管理员,负责对信贷档案资料的整理、立卷、管理及归档。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信贷档案实行“一户一档”的管理模式。

对与其发生信贷业务的所有客户均要建立信贷档案。

第二章信贷档案的内容第五条信贷档案是记载每笔信贷业务从受理、调查、审批、发放、收回各流程的系统记录及具有史料价值及查考利用价值的信贷经营管理专业技术资料,是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开展信贷业务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信贷档案的内容指在业务发生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其载体包括文字、图片、光盘、声像、密码等。

涵盖农村信用社每笔信贷业务从发生到审查、审批、发放、收回全过程的资料及反映借款人经营、财务和担保情况的资料。

第三章信贷档案的立卷第七条信贷业务发放后,信贷员应对其收集的资料按档案编目(详见附件2)填写一式二份《信贷档案资料移交清单》(自行设计),连同信贷档案资料移交专(兼)职信贷档案管理员。

专(兼)职信贷档案管理员对档案资料的完整性负责,对移交的每笔信贷档案资料必须按照清单逐份核实,发现缺页或少份的,应要求信贷员及时补齐,因特殊情况无法补齐的,由信贷员在清单上注明缺失原因。

经审查符合立卷条件后,信贷档案管理员和信贷员同时在《信贷档案资料移交清单》上签字,一份由信贷经办人员保管,一份纳入信贷档案管理,并由专(兼)职信贷档案管理员负责立卷。

第八条信贷档案的立卷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一)信贷档案资料按每笔信贷业务的操作流程要求从申请到审查、审批,再到合同及附件的预订顺序排列。

信用社银行信贷档案管理试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信贷档案管理试行办法

信用社信贷档案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档案的科学管理,保障信贷资金安全,有效地为信贷管理和贷款发放提供参考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信贷档案管理工作,就是对贷款发放和管理中所形成的有价值的文件资料,进行积累、立卷、保管归档、查考、利用等项工作。

信贷档案记载了从贷款调查、贷款发放、贷款收回等贷款业务全过程的各方面信息,是信贷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份。

第三条各地农村信用社应重视贷款档案管理工作,加强对贷款档案工作的领导。

信贷、会计等相关部门应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使信贷档案得到完整的保存、科学的管理和有效的利用。

第四条凡是农村信用社经办发放的各类贷款,均属于信贷档案归档范围,均应按照本办法建立贷款档案。

其档案资料的收集,以能够满足贷款管理工作需要为准。

第二章信贷档案的内容第五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1、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核定表2、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档案登记簿3、借款申请书。

4、借款合同。

5、贷款借据。

6、贷款催收通知单。

7、其他需要归档的资料。

第六条农户联保贷款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1、联户联保贷款小组借款意向书。

2、贷款调查报告及贷款审批材料。

包括对联保小组每个成员的调查以及对联保小组总体偿债能力的评价。

3、联保小组成员借款申请书。

4、农户联户联保借款合同。

5、借款借据。

6、贷后检查报告。

7、贷款催收通知单。

8、其他需要归档的资料。

第七条流动资金贷款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1、借款申请书。

借款户可先提交书面的借款申请书,经信用社初步审核后,由借款户填写信用社格式化的申请书。

2、借款人基本情况资料。

包括:(1)借款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2)《企业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3)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证》复印件;(4)借款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5)借款人上年度财会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个月的财会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生产成本表的复印件;(6)《公司章程》、《联营(7)有效的商品(原料)购、销合同复印件;(8)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证明;(9)医药、卫生、采矿等特殊行业持有有权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明等。

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

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

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支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州市商业银行**支行信贷档案的科学、规范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我行信贷业务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行信贷档案是各业务经办行(部)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我行与法人、自然人间债权、债务关系的重要原始凭证和文件,包括客户提供和银行内部形成的信贷业务原始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基础资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包括:贷款、票据承兑、贴现、保函、担保、贷款承诺等。

第四条本办法的管理对象为各类信贷档案。

具体有公司、个人贷款业务档案、清收档案及信贷综合类档案。

第二章信贷档案的管理机构、原则第五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机构为支行的客户经理部。

第六条信贷档案的管理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段管理、专人负责、按时交接、定期检查。

一、统一领导在总行的统一领导下,对支行信贷档案工作进行规范、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分级管理信贷档案根据其文件重要程度分两级机构进行管理,总行风险部负责集中管理一、二级文件资料,本支行负责管理三、四级及综合性文件资料。

三、分段管理是指将一笔信贷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依据其执行状态,划分为执行中的信贷文件(简称“执行中档案”)和结清后的信贷档案(简称“已结清档案”)两个阶段。

“执行中档案”由本支行设专柜分别保管存放。

“已结清档案”按照五年期、永久和二十年期保管期限的划分与“执行中档案”分区保管。

四、专人负责本支行设置专职或兼职人员(统称信贷档案员)负责本部门信贷档案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信贷档案员应相对稳定,且不得由直接经办信贷业务的信贷人员担任。

支行要将信贷档案员名单报总行备案,并填写《信贷档案员备案登记表》(见附件二),信贷档案员工作变动时要办理好交接手续。

五、按时交接业务经办人员应在单笔信贷业务受理、调查、审查、审批、签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按归档要求将信贷文件及时交信贷档案员整理立卷,双方履行交接手续,再由信贷档案员7个工作日内将应移交总行的一、二级档案移交总行信贷档案员,同时履行交接手续;信贷业务执行过程中续生的文件业务经办部门随时移交信贷档案员。

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

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

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随着现代金融业的发展,银行信贷作为金融业重要的业务之一,其信贷档案管理也日益受到重视。

为了规范银行信贷档案管理,避免信贷风险的发生,制定了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是指规范银行信贷业务资料归档和管理的一种制度,它适用于所有金融机构在办理信贷业务时的档案管理。

第二章档案的分类管理在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中,信贷档案区分为内部档案和外部档案,并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2.1 内部档案内部档案是指银行内部保管的信贷业务材料,包括贷款申请表、担保合同、还款能力报告等文件资料。

内部档案应当按照时间顺序归档保存,并进行备份。

内部档案的管理应当遵循“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即贷款审批人员对信贷档案进行管理。

2.2 外部档案外部档案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银行规定应当向外部机构提供的档案资料,如信贷评级报告、贷款利率测算表等。

外部档案管理应当遵循“指定备份人员进行备份,定期交有关机构进行备份”的原则。

第三章档案的保密管理银行信贷档案安全保密是一项重要的管理任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加强内部保密教育和管理,完善档案利用、借阅、查阅的管理流程。

3.1 保密级别与防范措施银行信贷档案应当根据文件的性质和级别进行分类、分级保密。

不同保密级别的文件应当采取不同的保存和防范措施。

一般而言,涉密的信贷档案应当存放在安全性高的档案室中,设有专人管理,在非业务需要情况下禁止对外开放。

3.2 档案查阅管理在保护信贷档案的基础上,银行还必须通过合理的查阅管理措施,加强档案的管理和查阅,保证其安全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在进行档案查阅时,银行应当遵循“必要原则”,即必要的人员才能查阅相应的档案。

第四章档案的存储与转移银行信贷档案的存储和转移是信贷档案管理的重要内容,对信贷档案的保存和利用起着重要作用。

4.1 存储管理银行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信贷档案资料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存储设施的环境应当符合防火、防潮等安全要求,存储保管的设备应当在保持较恒温湿度条件下设置,同时应当采用相应的防盗设施。

信用社银行信贷档案规范化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信贷档案规范化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信贷档案规范化管理办法信用社(银行)信贷档案规范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信用社信贷档案的科学管理,保障信贷资金安全,有效地为信贷管理和投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社贷款档案,是各社在管理和经办各类人民币贷款和外汇贷款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史料价值和查考利用价值的贷款管理专业技术材料的总称,是贷款管理工作的原始凭证和参考依据。

第三条信用社贷款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建档的管理原则。

即:在联社的统一领导下,各基层信用社负责建立本社所管理和经办的信贷档案,并负责对本社系统贷款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同时接受联社对本社贷款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基层信用社应重视贷款档案管理工作,加强对贷款档案工作的领导。

信贷业务部门和档案部门应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使贷款档案得到完整的保存、科学的管理和有效的利用。

第五条凡是本社管理和本社直接经办的用信贷资金发放的各类人民币、外汇贷款项目,均属于贷款档案归档范围,均应按照本办法建立贷款档案。

其中属于本社经办的贷款项目,应保证其档案材料的齐全完整;属于本社管理的贷款项目,其档案资料的收集,以能够满足贷款工作管理需要为准。

第六条贷款档案的具体内容包括:(一)自然人贷款归档内容:1.借款人基础资料(1)贷款申请书(2)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明(复印件)(3)借款人及配偶户口簿(复印件)(4)借款人及配偶收入证明(5)申请人及家庭有效资产证明2.贷款信息材料(1)调查报告(2)借款人还款计划或还款承诺(3)所在村委会组织的意见(4)贷款审批会议记录(5)借款合同及担保、抵(质)押合同3.保证人需提供的资料(1)保证人及配偶身份证明(复印件)(2)保证人及配偶收入证明(3)保证人财务状况或财产收入证明4.抵押人需提供的资料(1)同意抵押意向书(原件)(2)抵押物评估报告(由中介机构提供原件)(3)评估单位资格证明(复印件)(4)抵押物清单(原件或复印件)(5)抵押物权利证书,如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使用证(复印件)(6)客户及家庭18岁以上成员同意抵押的证明(7)房产交易契税证(8)第三方财产共有人抵押同意书(9)房屋她项权利证复印件(10)房产抵押登记表5.质押人需提供的资料(1)同意质押意向书(原件)(2)出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质押物出质人及财产共有人同意质押的方面材料(4)质押人有关身份证明(原件或复印件)6.信用社内部需提供的资料借款(1)开立贷款帐户通知书(2)贷款凭证(3)还款凭证(4)信贷员的日常贷后检查记录(5)信贷业务到期通知书(6)会计部门出具的本金及利息结清清单(7)信贷业务逾期催收通知书(8)贷款展期协议书(9)自然人其它贷款五级分类认定表(5万元以上)(10)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归档内容:1.借款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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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信贷业务档案的科学管理,做好信贷管理基础工作,促进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化,有效防范信贷风险,加强我行的信贷业务档案管理,确保信贷资料的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贷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贷业务档案是指各支行(部)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用以记录和反映信贷业务全过程及与信贷客户关系的重要文件、凭据、图表、声像等资料。

主要由借款人的基本信息资料、信贷业务中的相关契约和信贷管理资料等组成。

第三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是综合档案管理体系的一部分,各部门应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对信贷业务档案按照“集中统一”的原则进行规范化管理。

信贷部门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移交前的收集、整理、装订、立卷、归档等工作,并对所移交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保密等负责。

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移交后的整理、保管和日常维护工作,并对移交后的信贷业务档案的安全管理、提供利用、销毁整理、保密等负责。

第四条各支行(部)要制定有关信贷业务档案的移交、立卷、归档、调阅、提取、保管、销毁、人员交接等制度,做到科学管理、有效利用,严防毁损散失,确保信贷业务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第五条信贷业务档案涉及我行和客户的相关信息,档案管理人员、调阅人员和其它相关人员均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二章信贷档案管理的职责第六条信贷管理部及各支行(部)信贷部门是信贷业务档案管理的职能部门,支行(部)信贷内勤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员(无信贷内勤的则信贷人员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员),负责支行(部)信贷业务档案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信贷管理部对各支行(部)的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工作负有指导、管理、检查、监督、考核的职能。

第八条支行(部)分管信贷副行长(副总经理)应定期检查本支行(部)信贷业务档案管理的有关情况;信贷管理部对各支行(部)信贷档案进行定期抽查和考核。

第九条各支行(部)信贷人员负责收集所辖信贷业务主体从申请、使用、到期、结清全部过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收集客户基本资料及与借款项目相关的资料,按档案形成的时间顺序和有关要求进行整理,并填写《信贷资料清单》,交给信贷内勤。

(二)负责及时民收集客户的财务报表,撰写经济活动分析材料,贷前调查报告、贷后检查报告等资料,并送信贷内勤归档。

(三)负责按信贷业务档案管理的要求对信贷业务档案资料进行分类造册、装订、立卷。

(四)对客户基本情况有变动,应及时补充更新资料,移交给信贷内勤。

第十条信贷内勤的信贷业务档案管理职责:(一)负责对信贷人员移交的信贷业务资料完整性、有效性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总行信贷业务档案资料收集要求的,退回信贷人员重新收集。

(二)负责接受信贷人员移交集中管理的信贷业务档案资料,并根据《信贷资料清单》上的事项核对所有文件资料无误后,双方在移交清单上签字。

(三)负责按信贷业务档案管理的要求对信贷业务档案资料进行归档和保管。

(四)负责建立好信贷业务电脑台账,每月月底信贷电脑台账余额与会计账贷款余额进行核对,防止漏建档,半年打印一次,装订成册,入档保管。

(五)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管理的合理利用及保密工作。

第三章信贷业务档案的基本内容第十一条信贷业务档案分三个区域:立卷区、归档区、权证区。

立卷区:存放执行中业务的档案资料。

归档区:存放已经执行终了业务的档案资料。

权证区:有价单据、其它权证类、保险单必须由主出纳存放于金库,但必须双人、双锁保管。

第十二条执行中业务的企业贷款档案资料包括客户基础类资料、信息类资料、合同类资料、担保类资料、调查(检查)类资料、银行承兑汇票类资料、不良资产类资料七大类:(一)基础类资料:1.企业概况;2.对公客户信息表(电子表格);3.已年检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4.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5.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6.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7.资信等级证书正本复印件;8.已年检的贷款卡复印件;9.开户许可证复印件;10.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为准);11.验资报告;12.主导产品说明书;13.财产保险单复印件;1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确认书;1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简历;1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7.授权代理委托书;18.受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9.专用印鉴卡;20.保证函;21.授信申报表(电子表格并附房地产等其它资产证明材料);22.其它资料(如联营、租房协议,上级部门立项批准文件)。

(项目贷款还应包括项目立项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保部门及其它国家有权部门对贷款项目的批复文件,项目变更及概算调整的批复文件复印件,项目概、预、决算审查报告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项目评估报告,项目建设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项目建设进度表、资金使用计划等)。

(二)担保类资料:1.保证人提供资料: ⑴企业概况;⑵已年检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⑶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⑷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⑸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⑹资信等级证书正本复印件;⑺已年检的贷款卡复印件;⑻开户许可证复印件;⑼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为准);⑽验资报告;⑾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确认书;⑿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简历;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⒁授权代理委托书;⒂受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⒃专用印鉴卡;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月报、现金流量表、审计报告;⒅其它资料。

2、抵押人提供资料:⑴资产评估报告;⑵抵(质)押物清单;⑶房地产价格评估表;⑷动产价格评估表;⑸财产保险单复印件;⑹他项权利证书复印件;⑺董事(股东)会借款决议书;⑻董事(股东)会同意抵押意见书;⑼抵(质)押代保管凭证。

3、其它资料:⑴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⑵抵押物注销通知书;⑶其它。

(三)合同类资料:1.贷款书面申请;2.企业借款申请书;3.董事(股东)会借款决议书;4.董事(股东)会同意保证意见书;5.董事(股东)会同意抵押意见书;6.董事(股东)会同意质押意见书;7.借款审批书;8.贷审会审批意见书;9.总行贷款批准通知书;10.资产评估报告;11.抵(质)押物清单;12.房地产价格评估表;13.动产价格评估表;14.权证书类复印件;15.抵(质)押代保管凭证;16.财产保险单复印件;17.止付(撤销)通知书;18.信用借款合同;19.保证借款合同;20.抵押借款合同;21.质押借款合同;22.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复印件;23.借款借据;24.还贷凭证;25.其它资料。

(四)调查(检查)类资料:1.贷前调查报告;2.贷后检查报告;3.大额贷款贷后跟踪检查报告;4.贷款登录查询资料(借保双方);5.其它资料。

(五)信息类资料:1.当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月报;2.前二年的审计报告或未经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的年报;3.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文本(电子表格)资料;4.其它财务信息资料等。

(六)银行承兑汇票类资料:1.客户基础类资料;2.担保基础类资料;3.申请书;4.审批书;5.承兑协议;6.承兑担保合同;7.保证金担保补充协议;8.商品交易或贸易合同;9.保证金进账单复印件;10.增值税fa piao复印件;11.其它资料。

(七)不良资产类资料:1.贷款催收通知书及回执;2.起诉书;3.人民法院判决(调解)书;4.执行申请书;5.人民法院裁定书;6.抵债资产抵入申请报告;7.抵债资产处理申请报告;8.抵债资产抵入处理总行答复书;9.人民法院债权凭证;10.其它资料。

(呆账核销申报资料,包括申请核销报告及责任认定文件、债权证明材料、债权损失证明材料,上级部门批复,破产终结后需要继续追偿债权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呆账核销后收回债权的重要凭据、账务处理凭据和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执行中业务的个人贷款档案资料,分为二大类即:30万元(含)以上和30万元以下;30万元(含)以上要求按户立卷、30万元以下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户立卷或多户立卷,立卷资料按村(片)归档;内容包括基础信息类资料、授信类资料、合同类资料、担保类资料、调查(检查)类资料、不良资产类资料六大类:(一)基础信息类资料:1.农户(个人)客户信息表(电子表格);2.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3.结婚证复印件;4.户口簿复印件;5.其它资料。

(二)授信类资料:1.授信申报表(电子表格);2.房地产等资产证明材料;3.经营行业相关证明资料;4.收入证明等其它资料。

(三)担保类资料:1.企业保证提供资料:⑴已年检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⑵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⑶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⑷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⑸资信等级证书正本复印件;⑹已年检的贷款卡复印件;⑺开户许可证复印件;⑻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为准);⑼验资报告;⑽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确认书;⑾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简历;⑿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⒀专用印鉴卡;⒁上年末及本年贷款月上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⒂其它资料。

2.个人保证提供资料:⑴农户(个人)客户信息表;⑵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⑶结婚证复印件;⑷户口簿复印件;⑸授信申报表(电子表格);⑹相关资产证明资料;⑺收入证明等其它资料。

3.抵押人提供资料:⑴资产评估报告;⑵抵(质)押物清单;⑶房地产价格评估表;⑷动产价格评估表;⑸财产保险单复印件;⑹权利类证书复印件;⑺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意见书;⑻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⑼抵(质)押代保管凭证;。

(四)合同类资料:1.贷款书面申请;2.农户(个人)借款申请书;3.借款审批书;4.支行(总行)贷审会批复;5.资产评估报告;6.抵(质)押物清单;7.房地产价格评估表;8.动产价格评估表;9.权证书类复印件;10.抵(质)押代保管凭证;11.财产保险单复印件;12.止付(撤销)通知书;13.信用借款合同;14.保证借款合同;15.抵押借款合同;16.质押借款合同;17.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复印件;18.借款借据;19.还贷凭证;20.个人尽责核保单;21.其它资料。

(五)调查(检查)类及其它资料:1.贷款调查报告(电脑打印);2.大额贷款跟踪检查报告;3.贷后定期检查报告;4.贷款风险五级分类综合认定文本(电子表格);5.其它资料。

(六)不良资产类资料:1.贷款催收通知书及回执;2.起诉书;3.人民法院判决(调解)书;4.执行申请书;5.人民法院裁定书;6.人民法院债权凭证;7.其它资料。

为实行信息共享的原则,同一支行(部)同一客户对外提供多户保证,只需建立该客户一个完整的担保类基础资料。

第四章信贷档案资料管理操作流程第十四条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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