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档案管理实施细则-修正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切实做好信贷风险控制基础工作,根据《信贷管理基本办法》、《贷后管理基本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档案是指本公司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用以记录和反映信贷业务全过程的真实记录资料,包括借款人和担保人基础资料、贷后管理资料、法律文件和信贷运作资料等重要文件、凭据和图表、声像.第三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要遵循以下原则:(一)及时完整、真实有效原则.信贷部门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移交前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工作,并对移交前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保密等负责;综合档案部门负责客户信贷业务档案移交后的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和日常维护工作,并对移交后的客户信贷业务档案的安全管理、提供利用、销毁整理、保密等负责。
(二)保密性原则。
信贷业务档案涉及国家、本公司和企业的秘密,档案管理人员、调阅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均需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三)规范管理原则.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是本公司综合档案管理体系的一ﻩ部分,信贷部门应配合综合档案部门,按照法人客户信贷业务档案由县级联社集中统一管理和其它信贷业务档案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规范化管理。
做到原始资料账册化,资料内容标准化,档案移交制度化,档案管理电子化。
第二章信贷业务档案管理职责第四条本公司以客户为单位建立信贷业务档案,落实专门部门和人员统一管理。
第五条客户经理职责。
客户经理负责收集整理所经办业务的信贷资料,将已审批或发放信贷业务的资料于月后10个工作日内交管理员统一归档管理,不得长期留存信贷资料原件.抵押物他项权证、产权证明书、保险单、质押权利的证明、有价单证等重要物品原件应于收件当日移交会计部门现金库管理,纳入表外科目核算。
第六条信贷部门职责。
信贷业务档案形成后、移交档案库前,信贷部门负责收集管理信贷业务档案。
信贷部门要按照谁经办、谁负责的要求,认真履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职责,对所管理信贷业务档案的真实性、有效性、规范性、完整性和保密工作负责。
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的管理, 确保档案的完整性与安全性,根据我行贷后管理有关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信贷业务档案是在记录和反映个人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授信申请资料、借据、合同、我行认为需要保管的各类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的总称。
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是对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的整理、归档、保管、使用的过程。
第三条个人信贷业务档案作为我行主张债权的基本依据,原则上实行集中管理的操作模式。
各分行应根据管理的需要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及专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做到安全保管、科学整理、高效使用。
第四条档案管理人员的具体职责包括:档案的接收、整理、保管、使用、移交、销毁。
第五条个人信贷业务档案涉及国家、银行和借款人秘密的,档案管理员、调阅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均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制度。
第二章档案的分类第六条个人信贷业务档案分为个人贷款档案、授信项目档案、综合类档案三大类。
第七条个人贷款档案包括:(一)个人资料:借款人(共有人)和保证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外籍护照、军官证等)复印件、户籍证明复印件、收入证明、纳税证明资料、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首付款证明、买卖合同、个人征信报告等;(二)我行授信审批资料:借款申请书、授信调查、审查报告、信用等级评定表、授信审批书等;(三)法律文书:个人借款类合同、担保类合同、借据、声明、公证书等;(四)授信后管理资料:放款通知书、授信要素变更材料、权证类档案的复印件、抵(质)押物入库单、内部业务联系单、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回执、贷款诉讼案件的判决书、裁定书等。
第八条授信项目档案包括:(一)法人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企业章程、企业变更登记有关文件、贷款卡(证)证明资料、企业法人注册资本验资报告等复印件;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企业的财务报表、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企业以及中介机构的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企业负责人资料等;(二)授信项目资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地价款交缴证明等复印件;(三)授信管理资料:与授信项目有关的调查报告、评估报告、担保合作协议等。
信贷档案管理实施细则修正

vv农村vv银行股份有限企业信贷档案管理实行细则(提交vv农村vv银行股份有限企业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vv农村vv银行股份有限企业(如下简称“本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科学化, 增进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化, 有效地保护和运用信贷业务档案, 防备信贷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vv银行法》、《vv 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措施》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贷管理旳有关规定, 结合本行实际, 制定本实行细则。
第二条信贷档案指本行在信贷业务旳受理、调查评估、评级授信、审批、发放和后续管理过程中形成旳具有法律意义及查考运用价值旳资料, 包括协议、文献、账表、函电、记录、图表、声像、磁盘等。
信贷档案管理是指信贷档案资料旳搜集、整顿、立卷归档、保管、调阅、销毁旳过程。
第三条信贷档案管理要遵照如下原则:(一)分级管理原则。
本行辖内总行营业部、支行、分理处(如下简称经办行)应按属地原则保留所发生信贷业务旳所有纸质档案。
总行对本级评级、授信、审查、审批(征询)、贷后管理等有关纸质信贷档案进行搜集整顿, 归档管理。
(二)分工负责原则。
在贷款本息结清或其他信贷业务执行完毕此前, 由信贷内勤负责信贷档案移交前旳搜集、整顿和立卷工作, 并对移交前档案资料旳真实、完整、有效、保密等负责;在贷款本息结清或信贷业务执行完毕后来, 由信贷档案管理库管理员负责客户信贷档案移交后旳整顿、立卷、归档、保管和平常维护工作, 并对移交后旳客户信贷档案旳安全管理、提供运用、销毁整顿、保密等负责。
经办行应在年后一种季度内将信贷档案统一移交信贷档案管理库保管。
(三)保密性原则。
信贷档案波及经办行和客户旳vv秘密, 档案管理人员、调阅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需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二章信贷档案管理职责第四条以客户为单位建立信贷档案。
经办行要设置专门旳信贷档案管理库, 由信贷内勤担任档案库管理员, 集中管理本单位内部运作形成旳信贷档案。
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

**支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州市商业银行**支行信贷档案的科学、规范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我行信贷业务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行信贷档案是各业务经办行(部)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我行与法人、自然人间债权、债务关系的重要原始凭证和文件,包括客户提供和银行内部形成的信贷业务原始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基础资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包括:贷款、票据承兑、贴现、保函、担保、贷款承诺等。
第四条本办法的管理对象为各类信贷档案。
具体有公司、个人贷款业务档案、清收档案及信贷综合类档案。
第二章信贷档案的管理机构、原则第五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机构为支行的客户经理部。
第六条信贷档案的管理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段管理、专人负责、按时交接、定期检查。
一、统一领导在总行的统一领导下,对支行信贷档案工作进行规范、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分级管理信贷档案根据其文件重要程度分两级机构进行管理,总行风险部负责集中管理一、二级文件资料,本支行负责管理三、四级及综合性文件资料。
三、分段管理是指将一笔信贷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依据其执行状态,划分为执行中的信贷文件(简称“执行中档案”)和结清后的信贷档案(简称“已结清档案”)两个阶段。
“执行中档案”由本支行设专柜分别保管存放。
“已结清档案”按照五年期、永久和二十年期保管期限的划分与“执行中档案”分区保管。
四、专人负责本支行设置专职或兼职人员(统称信贷档案员)负责本部门信贷档案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信贷档案员应相对稳定,且不得由直接经办信贷业务的信贷人员担任。
支行要将信贷档案员名单报总行备案,并填写《信贷档案员备案登记表》(见附件二),信贷档案员工作变动时要办理好交接手续。
五、按时交接业务经办人员应在单笔信贷业务受理、调查、审查、审批、签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按归档要求将信贷文件及时交信贷档案员整理立卷,双方履行交接手续,再由信贷档案员7个工作日内将应移交总行的一、二级档案移交总行信贷档案员,同时履行交接手续;信贷业务执行过程中续生的文件业务经办部门随时移交信贷档案员。
商业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信贷档案管理,促使信贷档案管理达到规范化、制度化、标淮化,有效地为信贷管理和经营决策提供参考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等有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贷档案是指本行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包括贷前、贷时和贷后各流程),收集、整理、填写的具有法律意义或查考价值的资料,包括各种合同、文件、账表、函电、记录、图表、声像、磁盘等。
凡本行经营管理的各类信贷业务资料都属于信贷档案管理的范围。
第三条信贷档案管理是指对信贷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调阅、查询以及销毁的过程。
档案管理应坚持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及时性、保密性要求。
第四条信贷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建档”的管理原则,即在总行统一领导下,信贷管理部、支行按照信贷金额不同负责管理和保管信贷档案。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有公司类及自然人类信贷客户,适用于信贷客户各类表内外信贷业务,包括已结清各类表内外信贷业务。
凡与本行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均应建立信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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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部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银行信贷部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一、背景
随着银行信贷业务的发展,信贷部门需要有效地管理和维护各类资料档案,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为此,制定本管理制度,规范信贷部门的资料档案管理工作。
二、目的
本制度旨在确保信贷部门的资料档案管理工作科学、规范、高效。
具体目标包括:
1. 确保信贷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提高档案信息的共享和运用效率;
3. 加强档案信息的安全保密措施;
4. 保障档案信息的可追溯性和合规性。
三、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银行信贷部门的资料档案管理工作。
四、具体措施
1. 档案编目和整理:信贷部门应建立统一的档案编目规范和整
理方法,确保档案的有序存放和容易检索。
2. 档案存储和保管:信贷部门应配备安全可靠的存储设备和档
案保管设施,定期进行档案整理和巡查,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可持
续保存。
3. 档案信息共享和利用:信贷部门应建立档案信息共享机制,
促进各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
4. 档案安全保密:信贷部门应建立档案信息的权限管理机制,
加强对档案信息的保密控制和防范措施。
5. 档案鉴定和销毁:信贷部门应定期进行档案鉴定和销毁工作,确保档案信息的合规性和及时更新。
6. 档案管理责任:信贷部门应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岗位和责任
制度,明确档案管理的责任和权限。
五、监督与评估
银行应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对信贷部门的资料档案管理工作
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必要的改进措施。
银行分行 个人信贷档案实施细则

ⅩⅩ银行ⅩⅩ分行个人信贷档案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个人信贷档案管理,规范档案管理行为和标准,提高我行档案管理水平,根据《ⅩⅩ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操作规范(试行)》中有关个人信贷档案管理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行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个人信贷档案是分行各业务经办部门在对个人客户授信活动中形成的,反映个人信贷工作情况并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的总称,是我行与个人债权债务关系的原始凭证以及依法催收的重要法律依据,是分行业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管理细则的管理对象为个人信贷档案。
第二章个人信贷档案的管理原则和方法第四条我行个人信贷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个人金融部负责个人信贷档案的管理与保存。
第五条管理方法为:分段管理、专人负责、按时交接、定期检查。
一、分段管理(一)将一笔贷款形成的文字材料按照贷款结清与否划分为执行档案和结清档案两个阶段。
(二)执行档案区分重要材料和一般材料均由个人金融部保管。
(三)结清档案是在贷款本息偿还完毕后,从执行档案夹中转入封存档案夹中的档案,由个人金融部单独保管。
二、专人负责个人信贷业务经办部门(包括分行个人金融部、营业部和各支行)个人贷款经办人员负责个人信贷档案材料的归档以及结清后的移放工作。
其职责是:1、负责在贷款发放后收集贷款档案材料;2、负责区分重要材料和一般材料,将重要材料和一般材料分类移交个人金融部;3、负责在贷款结清后将重要材料返还个人客户,负责将结清贷款的档案移放到结清档案夹中。
三、按时交接(一)业务经办人员在个人授信合作项目立项或单笔贷款发放后,各项档案材料收集齐全5个工作日内,要按照要求将前期产生的档案材料及时交个人金融部档案管理人员保存,双方履行交接手续并登记交接登记簿,交接登记簿由业务经办部门保管。
贷款执行过程中连续发生的档案材料随时移交,并在原归档目录中补充填写。
(二)结清档案为五年期案卷,由分行个人金融部移交分行档案室保管。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某某某公司信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做好信贷档案管理工作,增强公司全体人员对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视,促使信贷资产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有效防范信贷风险和保全信贷资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贷档案管理工作是公司信贷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信贷历史真实面貌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贷档案系指以本公司贷款客户(包括企事业法人、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为基本单位,并与本公司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借贷关系形成的有关档案资料,包括贷款客户提供和公司内部形成的各项贷款业务原始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盘片、声像等不同载体和不同门类的基础资料。
它是保护公司信贷资产的重要资料。
第四条信贷档案管理要遵循以下原则:1、信贷档案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和合法;2、档案管理要原始材料账册化,必备资料标准化,移交档案制度化,贷款资料信息化;3、严格执行谁贷款,谁立卷;谁建档,谁管理;4、按照《某某某公司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规定收集整理信贷档案。
第二章信贷档案管理机构、人员和职责第五条管理部门。
业务部是信贷档案管理的职能部门和责任机构,负责其所经办的信贷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管理程序及人员职责。
客户经理对贷款客户的档案资料,按客户申请、调查、审查、审批、发放、检查、收回等操作程序运行后,按资料形成时间归类建档、保管;在规定交接内容和时间内,交由档案管理员管理,按年度将贷款客户资料登记归档。
(一)业务部负责信贷档案的收集整理,客户经理应:1、及时建立和搜集、整理归类所管理贷款客户从借款申请到贷款使用、回收全程的有关档案资料,按资料形成时间顺序和归类要求整理立卷、建档、装订成册并按顺序编页码(页码必须连续)、专夹(卷)、专户保管,做到真实完整;2、未还清贷款本息的信贷档案由各分管客户经理保管;3、按时向档案管理员移交进档资料;4、采用电脑管理的信贷档案,须及时将贷款有关数据及信贷档案等有关资料信息录入电脑数据库;5、客户经理要对信贷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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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v农村vv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档案管理实施细则(提交vv农村vv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vv农村vv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科学化,促进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化,有效地保护和利用信贷业务档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vv银行法》、《vv 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贷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信贷档案指本行在信贷业务的受理、调查评估、评级授信、审批、发放和后续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及查考利用价值的资料,包括合同、文件、账表、函电、记录、图表、声像、磁盘等。
信贷档案管理是指信贷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调阅、销毁的过程。
第三条信贷档案管理要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级管理原则。
本行辖内总行营业部、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经办行)应按属地原则保留所发生信贷业务的全部纸质档案。
总行对本级评级、授信、审查、审批(咨询)、贷后管理等相关纸质信贷档案进行收集整理,归档管理。
(二)分工负责原则。
在贷款本息结清或其他信贷业务执行完毕以前,由信贷内勤负责信贷档案移交前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工作,并对移交前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保密等负责;在贷款本息结清或信贷业务执行完毕以后,由信贷档案管理库管理员负责客户信贷档案移交后的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和日常维护工作,并对移交后的客户信贷档案的安全管理、提供利用、销毁整理、保密等负责。
经办行应在年后一个季度内将信贷档案统一移送信贷档案管理库保管。
(三)保密性原则。
信贷档案涉及经办行和客户的vv秘密,档案管理人员、调阅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需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二章信贷档案管理职责第四条以客户为单位建立信贷档案。
经办行要设立专门的信贷档案管理库,由信贷内勤担任档案库管理员,集中管理本单位内部运作形成的信贷档案。
第五条客户经理职责。
客户经理负责收集整理所经办业务的信贷资料,将已审批或发放信贷业务的资料于月后10个工作日内交信贷内勤统一管理,不得长期留存信贷资料原件。
抵押物他项权证、产权证明书、保险单、质押权利的证明、有价单证等重要物品原件应于收件当日移交会计部门现金库管理,纳入表外科目核算。
信贷内勤在贷款本息结清或信贷业务执行完毕以前及时从客户经理处收集客户信贷档案资料并进行整理归档;在贷款本息结清或信贷业务执行完毕一个月内将档案移交信贷档案管理库。
第六条授信管理部职责。
总行授信管理部负责本级信贷档案的收集、管理,并及时移交信贷档案库。
按照“谁经办、谁负责”的要求,认真履行信贷档案管理职责,对所管理信贷档案的真实性、有效性、规范性、完整性和保密工作负责。
第七条信贷档案库管理员职责。
信贷档案库负责审核、接收相关部门(客户经理)移交管理的信贷档案资料,并对入库档案资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把关;按照信贷档案管理要求规范管理入库档案;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做好档案保密工作;负责信贷档案的各项基础管理工作。
信贷档案库管理员有权对相关机构和部门的信贷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信贷管理系统是信贷电子档案的重要档案库,信贷管理部要严格执行信贷管理系统相关管理规定,确保信贷电子档案信息及时、准确、真实和完整,保证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在时间和内容上的一致性。
第九条不良贷款档案资料按规定移交风险管理部,由风险管理部履行档案管理职责。
第三章信贷档案内容第十条信贷档案按照客户建立,一户一档,一笔(项)一卷,即一个客户除抵押物他项权证、产权证明书、保险单、质押权利的证明、有价单证等重要物品原件以外的所有档案存放在一起,一笔业务(一个项目)的档案设为一卷(一个借款合同项下分次发放的视同一笔)。
第十一条信贷业务档案归档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基础资料。
包括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书和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开户许可证(含基本、一般帐户);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增值税发票、购销合同、税务登记证;评级授信资料以及应收集的其他资料。
二、财务报表资料。
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以及应收集其他资料。
三、法律效力资料。
包括主合同;从合同;抵(质)押物清单;用于信用的保证、抵押、质押担保的权属资料证明和有权处分人的承诺书;查询、登记证明及相关资料;办理(签发)信用凭证;到期催款通知单;收贷收息凭证;上级批复(文)以及应收集其他资料。
四、贷后管理资料。
包括信贷管理系统维护数据;客户营销及管理方案;贷款风险预警资料;信贷业务发生后定期检查资料;各级检查整改通知书、督办意见书;经营责任移交、档案移交、抵(质)押物移交等;不良贷款认定、审批资料;管户责任(包收责任)资料以及应收集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信贷档案管理第十二条信贷档案的整理、移交和归档。
一、信贷档案的整理及移交。
客户经理要按信贷档案内容的分类要求对档案资料逐笔整理、排序、组卷,编制归档目录,及时移交。
信贷档案库管理员要及时对相关部门移交的档案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入库;建立目录索引,记录移交的信贷档案资料,审核确认移交档案资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并与移交人员共同在移交档案目录(一式两份,各留存一份)上签字。
二、信贷档案的归档。
档案资料归档要便于保管、查找和利用。
(一)立卷、建档要求:档案资料要按户编号建档,专盒(夹)保管,标明客户全称和立档时间。
档内有多笔业务的,要按笔立卷,以信贷业务审批时间排列卷号。
卷内资料按照信贷档案内容的分类要求进行排序。
客户基本资料可以归集后独立组卷,作为首卷;授信、最高额抵押担保作为单笔业务立卷。
(二)目录、标注要求:以方便检索为目的,分层次建立三级目录。
一是建立档案库客户目录,检索定位到客户层次,法人客户及个人客户分开编目。
二是以客户为单位建立档案目录,检索定位到单笔业务,档案目录应包括客户名称、卷号、卷名(包括审批时间、业务品种、金额、期限)等,并注明卷与卷之间的从属关系。
三是建立卷内目录,检索定位到具体业务资料。
(三)装订要求:已结清信贷业务要按卷装订成册,以运作程序及资料形成时间编制页码。
(四)与房地产开发商、汽车经销商等合作批量办理的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可以将合作协议项下客户归集建立总档,以客户名称、审批发放时间建立总档目录,以具体客户为单位建立分档,分档参照立卷、建档要求管理。
其他个人客户信贷业务逐户建档。
(五)贷款台账等难以逐户归档的信贷档案以及核销客户档案等重要档案另柜存档。
《贷审会审查审批意见书》、会议纪要、会议记录本等贷审会档案,由贷审会秘书以会次装订成册,逐年建档。
经办行直接经营的信贷业务,其信贷运作档案归入客户档案管理;总行贷审会审议、下级经营的信贷业务,总行信贷运作档案作为贷审会档案附件归档。
第十三条总行经办的信贷业务评级授信审批资料由授信管理部信贷内勤在业务完结后整理好信贷业务原始资料,编制好移交清单,将全部资料移交给档案管理人员,经审核后,双方签字确认,由该档案管理人员对信贷业务原始资料进行排序、编写页码、填写卷内目录。
第十四条贷后检查记录、贷款五级分类资料、企业各期财务报表、各种证书的年检证明复印件等业务后续资料,应及时移交。
即主管客户经理取得资料后,实时或批量移交给信贷内勤,双方签字确认。
信贷内勤在规定时间内审核完毕后,将全部资料移交给本级信贷档案管理库。
第十五条信贷档案的借阅。
经办行要建立信贷档案调阅登记制度。
一、内部人员借阅信贷档案。
借阅本人经办业务资料的,信贷档案库管理员负责登记借阅人员名单、时间、借阅内容和借阅用途,借阅人签字确认。
因工作需要借阅他人经办业务资料的,应由借阅人出具借条,并由借阅部门负责人和档案保管部门负责人共同签字同意方可借阅。
借阅的档案不得涂改、圈划、复制、拆散原卷册,用后必须及时归还。
二、外部人员借阅信贷档案。
信贷档案要严格保密,原则上不对外借阅。
当出现经济纠纷、案件等情况,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有权机关依法需查阅、影印时,必须持有协助查询通知书或其他有效法律文书,以及查阅人工作证明。
查阅时,经办行应有专人在场陪同,不得将原件借出。
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外借的,需经档案保管部门负责人和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外借。
外借档案必须填写档案外借单,登记外借人姓名、外借日期、外借档案内容、外借原因及归还日期等。
存放在金库的权证类档案原件,一律不得外借。
第十六条档案库房建设及档案存放。
档案库房要按照当地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设臵。
档案库应配臵相应铁柜和防盗、防火、防强光、防潮湿、防虫蛀等方面的设施。
第十七条档案保管期限:短期信贷业务到期结清的,其信贷档案再保管期限为5年;中长期信贷业务到期结清的,其信贷档案再保管期限为10年;信贷业务到期时未结清,其后以现金或以资抵债方式收回的,短期信贷档案再保管期限为10年,中长期信贷档案再保管期限为15年;信贷业务到期未结清、至今未收回的(包括已核销和已臵换的信贷业务)信贷档案、各种报表的年度汇总表、档案保管及销毁清册要永久保管。
第十八条信贷档案的销毁。
保管期满的客户信贷档案要按照以下程序销毁:一、档案管理部门提出销毁意见,编制客户信贷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经总行主管信贷副行长同意,并在客户信贷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档案管理部门和信贷业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
监销人在销毁信贷档案前,应按照销毁清册上所列内容清点核对;销毁后,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主管信贷业务部门的负责人。
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档案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有另行规定的,应同时执行,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第十九条对于未按本规定履行职责,造成档案损毁、遗失,及擅自销毁、擅自对外提供、涂改、伪造客户信贷档案和擅自透露客户信贷档案信息的行为,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总行授信管理部应联合办公室对辖内档案管理进行检查。
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否安排了专(兼)职人员集中管理本单位信贷档案;二、保管场地是否达到了防水、防火、防盗、防虫、防高温、防潮、防强光、防尘、防鼠等“九防”要求;三、档案资料是否按规定整理、立卷、建档、编注目录,分类是否科学,编号是否有序,查阅是否方便;四、档案资料的完整性;五、档案资料的移交、接交手续是否完备;六、是否存在违规借阅或借阅手续不完善现象;七、档案保管期限是否符合规定,保管期满档案的销毁是否符合规定。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已办理信贷业务的档案原则上要按本实施细则进行补充、整理、完善和归档;新发生信贷业务档案必须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