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城市详细规划
上海市最新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最新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管理原则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公开透明、依法行政、协同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第四条规划编制要求城市规划编制应遵循城乡统筹、区域协调、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人文关怀、科技创新的原则,充分考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融入。
第五条规划编制内容规划编制应包括:市域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等专项规划。
第六条规划编制标准编制城市规划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
第三章城市规划审批第七条审批程序城市规划审批应按照编制、审查、批准、公布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审批主体市域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审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专项规划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详细规划还可以授权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审批材料申请审批的城市规划应提交规划文本、图纸、说明和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城市规划实施第十条实施原则城市规划实施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原则。
第十一条实施主体上海市人民政府是城市规划实施的主体,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十二条实施程序城市规划实施应按照规划审批结果进行,涉及土地使用、项目建设等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城市规划修改第十三条修改条件城市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适应国家和上海市重大发展战略需要;2. 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3. 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需要;4. 保持城乡规划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十四条修改程序城市规划修改应按照原审批程序进行,并提交修改说明和相关材料。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监管职责上海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四篇)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根据西安市的城市规划管理需要,制定了以下技术规定:1. 建筑物布局设计:要求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同时考虑到建筑物之间的协调性和便利性。
2. 建筑高度和容积率:规定了不同区域内建筑物的最高高度和容积率,以保持城市的整体形象和空间布局。
3. 道路设计:规定了不同道路类型的宽度、弯道半径等要求,以保障交通的顺畅和安全。
4. 绿地和景观规划:要求在城市规划中合理布置绿地和景观空间,提高城市的生态环境和居住品质。
5. 建筑物外观设计:规定了建筑物外墙材料、颜色等要求,以保持街道和建筑物外观的协调性和美观性。
6. 建筑物保护与维修:要求对历史建筑和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和修缮,并规定了相应的技术标准。
7. 火灾防护与安全规定:规定了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和安全出口等要求,以保障公共安全。
8. 城市环境保护:制定了相关的环境保护要求,包括噪声控制、空气质量保护等。
以上是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细节可能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定和修订。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西安市城市规划的实施,在保持古城风貌的基础上建设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辖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坚持____,保护历史文化名城风貌,统一管理,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城市规划管理行为,保障城市规划质量,提高城市发展质量和水平,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技术规定适用于本省实施城乡规划的行政区域(以下简称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含基本农田保护与利用规划等),城市分区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城市变更调整及城市建设用地审核等工作。
第三条本技术规定的各项规定应当符合国家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本省城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并参照其它地区和这一领域国家规范制定,并可根据实践和理论进一步完善和修订。
第四条城市规划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全面”的原则,依法行政,加强社会监督,做到规范、科学、公正、合理。
主要内容如下:第二章总体规划第三章城市分区规划第四章城市详细规划第五章城市设计第六章城市变更调整第七章建设用地审核第八章监管与执法第九章互联网+城市规划管理第十章其他附则注释:1.城市规划:指规划页图上标明的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城市变更调整及城市建设用地审核的一揽子行动。
城市规划是为了实现对城市发展之需求、生态环境之需求和文化发展之需求并加以协调、顾及之结果,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务实性和可操作性的和谐美好城市建设的系统化的思想和理论的总和。
2.城市总体规划:指针对城市规划阶段性、战略性、全局性问题,以及城市发展的规模、方向控制和布局的基础研究,为城市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城市建设用地调整提供指导意见的规划。
3.城市分区规划:指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之间的中介环节,是对城市总体规划中落实区域策略,细化城市规划的实施和控制步骤的分区,以及为城市详细规划调整制定明确的发展方向。
4.城市详细规划:指基于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分区规划,对城市建设用地、道路交通、市政公共设施等进行调整,并对建设用地进行细化,确保城市规划的可操作性和实施性的规划。
城市规划相关知识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第8-10章

第八章城市防灾规划第一节城市防灾规划的主要任务与内容知识点一:主要任务城市面对的防灾问题多种多样,在城市规划中,考虑的防灾类型有防洪、抗震、消防、人防和防地质灾害,主要任务是根据城市自然条件和城市地位,确定防灾目标或标准;提出防灾对策措施;布置防灾设施。
知识点二:主要内容城市防灾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中的防灾专业规划和城市防灾专项规划两种类型。
其中,总体规划中的防灾专业规划属于法定规划,城市防灾专项规划属于非法定规划。
1.总体规划阶段总体规划阶段,防灾规划的主要内容是:①确定防洪和抗震设防标准;②提出防灾对策措施;③布置防灾设施;④提出防灾设施规划建设标准。
2.详细规划阶段详细规划阶段,需要在规划中落实的防灾内容有:①总体规划布置的防灾设施位置、用地;②按照防灾要求合理布置建筑、道路,合理配置防灾基础设施。
3.城市防灾专项规划编制城市防灾专项规划的目的是落实和深化总体规划的相关内容,规划范围和规划期限一般与总体规划一致。
规划内容一般都比总体规划中的防灾专业规划丰富,规划深度在其他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还可能达到详细规划的深度。
【例题】城市防灾专项规划提出的防灾设施,其位置和用地应当通过()落实。
A.总体规划B.分区规划C.详细规划D.近期建设规划【答案】C第二节城市消防规划知识点一:消防安全布局1.危险化学物品设施布局危险化学物品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1)控制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各类危险化学物品的总量和密度;2)重大危险化学物品生产、储存设施应布置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边缘的独立安全地带,不得布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城市水系的上游或其他可能危及城市公共安全的地段:3)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设置一级加油站和大型天然气加气站,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加油加气混合站,不得设置流动站;4)高压输气管道和输油管道不得穿越城市中心区、公共建筑密集区和其他人口密集区;5)布置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危险化学物品,应与相邻用地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6)现有严重影响城市公共安全的危险化学物品生产、储存设施,应纳入近期建设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搬迁、改变生产性质、改变使用功能等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在规划实施完成前,应采取临时性韵安全控制措施。
城市规划大纲

《城市规划原理》教学大纲一、使用说明(一)课程性质《城市规划原理》课程是城市规划相关专业必修的一门重要的专业课程,也是整个城市规划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课程以城市总体规划的基本原理为重点,把规划原则和布局方法作为基础,并以城市各组成要素的规划布局作为承上启下的重要环节。
它作为专业必修课和专业理论课,内容几乎涵盖了整个专业所涉及的全方位知识,在整个城市规划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成为专业教学的核心成分;它在课程结构纵向上具有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一方面加深并综合运用前期课程的知识,另一方面为后续课程的进一步深入研究奠定基础;它在专业学习导向上还具有引导学生入门、深造学习的重要作用。
(二)教学目的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了解并初步掌握城市规划基本理论、原理和方法,培养学生树立全面正确的城市观念,培养学生进行城市总体规划的能力,同时为城市设计与人居环境规划以及城镇规划与设计的实际操作奠定科学的理论基础。
(三)教学时数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安排,本课程计划总学时72学时,每周4学时,共18周,计4个学分。
(四)教学方法本课程的教学采用多媒体手段,提高授课表现力和学生学习兴趣,增加提示性问题,强化课堂中信息的双向交流,活跃气氛、提高效果。
主要以课堂授课为主,在授课过程中,辅助采用案例教学和学生讨论的方式,作为必要的教学补充,针对某一城市或城市局部区域进行实证分析教学。
(五)面向专业该课程是面向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的一门专业必修课程。
二、教学内容第一章城市与城市发展(一)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了解城市形成与发展的基本规律;掌握城市化的含义;熟悉城市化进程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二)教学内容本章简要介绍城市的产生、定义、发展过程;城市化的概念、特征和规律。
教学重点和难点是城市化发展的一般规律。
第一节城市的产生与定义一、居民点的形成二、城市的形成三、城市的定义第二节城市的发展一、古代城市的发展二、近代城市的发展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城市的发展第三节城市化一、城市化的基本概念二、世界城市化进程的特点三、城市化发展的一般规律四、中国城市化的道路(三)教学方法与形式运用多媒体课件,采用课堂讲授的教学方法与形式。
城市规划中建筑的规范

城市规划中建筑的规范第八章建筑容量及建筑物退让控制第二十一条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指标见表3)。
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3旧城改造区新城区D FAR D FAR低层独立式住宅----低层拼接式住宅30% 1.230% 1.2居住建筑(含酒店式公寓)多层20% 1.628% 1.5高层28% 4.025% 3.0商贸、办公(含旅馆、公寓式办公)多层45% 2.840% 2.5高层40% 5.535% 5.0大型超市-50% 3.545% 3.0工业建筑(一般通用厂房)仓储建筑参照《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的规定执行公共绿地参照《公园内部用地比例》的规定执行注:1、D—建筑密度,FAR—建筑容积率,两者不宜同时取最大值;2、本表仅适用于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单一基地;3、本表规定的指标取值为上限,但工业建筑为下限。
第二十二条建筑退用地红线和城市道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的距离,应满足消防、地下管线、交通安全、防灾、绿化和工程施工等方面的规范以及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划要求。
第二十三条地下建筑离用地边界距离不宜小于地下建筑埋置深度(自室外地平面至地下建筑底板的距离)的0.7倍。
按上述距离要求退让相邻用地边界确有困难的,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应不小于3米,且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
沿城市道路两侧,地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应不小于5米。
沿路地下建筑退让小于主体建筑退让的,其顶面标高应设在地面正负零以下。
第二十四条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距离铁路轨道外侧边缘不宜小于50米(铁路附属工程设施项目除外)。
第二十五条沿建筑用地边界的建筑物,在对等退让的原则下,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的,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低层建筑退让自用地边界,各边均不得少于3米;(二)多层建筑退让自用地边界,北侧不少于12.5米,南侧不小于7米,东西均不得少于3米;且同时满足日照、消防间距要求。
兴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兴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2004-9-16 20:34:44兴义市新闻中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依法建设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开发区、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交通、基础设施和其他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体现城市性质,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综合部署,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必须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必须按照统筹安排、配套建设、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加强市政工程和公用设施的建设。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城改造必须根据城市的功能分区和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详细规划,充分利用和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集中成片地配套开发建设。
应当严格控制见缝插房、零星建设,严格控制人口密度和建筑密度,严格限制污染环境的产业和项目,逐步改造或者搬迁污染严重的企业,扩大城市绿地,改善居住和交通条件。
第六条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兴义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和组织实施本办法。
兴义市各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权限,负责本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太原市城市规划条例(2010年修正)
太原市城市规划条例(201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9.29•【字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太原市城市规划条例(2003年8月29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2010年6月23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三章旧区改建和新区开发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六章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各级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县(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经批准的城市规划,是进行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六条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规划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审批:(一)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三)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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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和村庄规划的任务
08
注意区分!总体规划、建设规划
09
8.2 镇规划的编制
熟悉镇规划的内容
熟悉镇规划编制的方法
熟悉镇规划的成果要求
内容
○ 期限:20年,近期5-10年 ○ 纲要:规模较大的,。。不
确定,可增加。 ○ 镇域、镇区总体规划、详细
规划p305-306 ○ 强制性内容: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建设用地 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 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 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 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 灾减灾等。
• 镇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 • 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村民委员会地域; • 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农场、林场等特殊区域。
– 乡中心区:乡中心区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驻地的村民委员会地域和乡所辖居民委员会地域。 – 村庄: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活动的区域,以及未划入城镇的农场、林场等区域。 – 集镇:除了市建制以外的城市聚落都称为镇——建制镇、集镇。p295
01
概述:
层次:总体规划、 建设规划
村庄规划期限可 灵活,整治规划 3-5年
02
内容
乡规划:乡域、 乡驻地、乡建设 规划!313
村庄:注意环卫、 景观、近期估算
03
新农村
2006年1号文件 要求:生产发展、
生活宽裕、乡风 文明、村容整洁、 管理民主
编制方法
技术要点:P315村 庄规划应注意的问 题
•
• 71.下列哪项表述是正确的?( )
• A.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包括镇域规划和镇区规划
•
B.各类镇的规划应符合《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规划课件 第八章 环保规划
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分 为以下五种类型: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 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 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地表水环境质量控制规划的主要内容 ①地表水环境质量控制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按照地表水五类使用功能,规定了水质项目及标 准值、水质评价、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②水域功能分类——依据地表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将 其划分为五类: I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II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 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
第八章 城市环境保护规划
一、环境保护规划的任务
环境保护的基本任务主要是两方面:一是生态环境保护; 二是环境污染综合防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明确提出环境保护等内容 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等强制性内容。
环境保护规划的任务在环境调查、监测、评价、区划的基 础上,协调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提出对城市 发展目标、规模和总体布局的调整意见和建议;依据城市总体 规划确定的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制定环境保护技术政 策,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 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 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 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 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 河航道两侧区域;4b 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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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城市详细规划
8.1.3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标类型及有关术语概念:
控制指标分为规定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两类。 1.规定性指标——必须遵照执行 1)用地性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
需要,对某宗具体用地所规定的用途。分为10大类:居住 用地R、行政办公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 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 G、特殊用地D、水域和其他用地E。 2)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 用地面积的比例。 3)建筑控制高度。 4)容积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 的比值。 5)交通出人口方位。 6)绿地率:城市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 区总面积的比例。 7)停车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
1.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工作步骤 1)现状调研与前期研究。 2)规划方案与用地划分。 3)指标体系与指标确定。 4)成果编制。
第八章城市详细规划
2.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控制方式 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可针对具体建设情况采
取不同的控制手段和方式。 1)指标量化。 2)条文规定。 3) 图则标定。 4)城市设计引导。 5)规定性与指导性。
第八章城市详细规划
8.1.2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各类用地内 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2.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 控制指标;确定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 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
6.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编制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
本地实际情况,结合城市空间布局、规划管理要求,以及
社区边界、城乡建设要求等,将建设地区划分为若干规划
控制单元,组织编制单元规划。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或者 减少控制要求和指标。规模较小的建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 划,可以与镇总体规划编制相结合,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和 指标。
第八章城市详细规划
3.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要求 1)文本内容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文本包括土地使用与
建设管理细则,以条文形式重点反映规划 地段各类用地控制和管理原则及技术规定, 经批准后纳入规划管理法规体系。
第八章城市详细规划
2)图件内容 以海棠湾B1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资料来
源: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为例。
第八章城市详细规划
其他相关术语: 1)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2)建筑红线: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
(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又称建筑控制线。 3)紫线: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 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 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4)黑线:指城市电力的用地规划控制线。
规定可以兼容、有条件兼容、不允许兼容的设施类型。 13)交通运行组织:对街坊或地块提出的车行、人行等的交通组
织要求。 14)装卸场地规定 15)建筑高度:指地块内建筑地面上的最大高度限制,也称建筑
限高。 16)建筑后退:指建筑控制线与规划地块边界之间的距离。
第八章城市详细规划
8.1.4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方法和成果内容
3.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 原则;
4.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公共交通 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设施。 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 制点坐标和标高。
第八章城市详细规划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5.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 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 用具体要求。
第八章
城市详细规划
第八章城市详细规划
8.1 控制性详细规划
所谓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城市总体 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 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等控制 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 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
第八章城市详细规划
8.1.1控制性详细规划在规划过程中的作用 1.承上启下的作用 2.管理的依据和建设的引导 3.城市政策的载体 4.稳定和调节地价 5.有利于公共福利 6.是体现城市设计构想的关键 7.有利于对开发进行严格控制
第八章城市详细规划
2.指导性指标——参照执行 1)人口容量:环境人口容量的简称,指一国或一地区
在可以预见的时期内,利用该地的能源和其他自然资源及 智力、技术等条件,在保证符合社会文化准则的物质生活 水平条件下,所能持续供养的人口数量。 2)建筑形式:指对建筑风格和外在形象的控制。 3)建筑体量:指建筑在空间上的体积,包括建筑的横 向尺度、竖向尺度和建筑形体控制等方面。 4)建筑风格要求。 5)建筑色彩要求。 6)其他环境要求。
第八章城市详细规划
5)橙线:是指为了降低城市中重大危险设施的风险水平, 对其周边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进行引导或限制的安 全防护范围的界线。划定对象包括核电站、油气及其他化 学危险品仓储区、超高压管道、化工园区及其他安委会认 定须进行重点安全防护的重大危险设施。
6)蓝线:规定城市水面,主要包括河流、湖泊及护堤的 保护控制线。
7)绿线: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8)黄线: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
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第八章城市详细规划
9)建筑红线后退距离:是规定建筑物应距离城市道路或用地红线 的程度
10)建筑间距: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11)用地面积:是规划地块用地边界内的平面投影面积。 12)土地使用的相容性:指在确定地块主导用地属性下,在其中
第八章城市详细规划
第八章城市详细规划
第八章城市详细规划
第八章城市详细规划
第八章城市详细规划
第八章城市详细规划
第八章城市详细规划
第八章城市详细规划
第八章城市详细规划
8.1.5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的相关要求 1.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