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施细则(2020)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保政发〔2017〕20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保政发〔2017〕20号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白沟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冀政发〔2016〕49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全省城镇化工作会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强化区政府尤其是人口流入地政府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体系,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确保所有公民享有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加大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地区的支持力度,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促进以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城中村居民为重点的城市稳定就业定居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并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
二、政策措施(一)进一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充分考虑区政府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支出需求,在测算分配财力性转移支付时,统筹考虑为持有居住证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增支因素,将持有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测算范围,鼓励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城镇化;根据地区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人数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情况,并适当考虑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城市规模、小城镇建设等因素给予奖励,重点向吸纳农业人口较多的地区倾斜。
2020年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施细则

XX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保障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发挥市场配置农村资源的作用,推动农村生产要素有序流动,根据《XX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XX 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X政办字〔20XX〕X号)及《XX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施细则》(X政办函〔2020〕X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区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正、规范原则。
第四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以下统称“流转交易中心”)是指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为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交易(合同)鉴证、资金结算、抵押登记等综合服务的公开市场。
流转交易中心须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五条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供销合作社负责流转交易中心的建设和运营;财政、发改、地方金融监管、行政审批、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税务、银保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和引导农村产权在流转交易中心公开交易,对相关业务进行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依托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监督农村集体资产进入流转交易中心公开流转交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依法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管理,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第六条区流转交易中心负责全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的汇总和整理,为本行政区域内交易额100万元或面积500亩以上(含100万元、500亩)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综合服务,做好省、市流转交易中心交易标的的基础服务工作。
区流转交易中心统一纳入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实行交易平台、信息发布、交易规则、收费标准、交易鉴证、档案管理等“六统一”管理。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的批复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3.11.14•【文号】农政改发〔2023〕4号•【施行日期】2023.1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的批复农政改发〔20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根据农业农村部等11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农政改发〔2023〕1号)要求,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部际联席会议组织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论证,批复北京市等13个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整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石家庄市等33个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整市(州)试点,新河县等35个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整县(市、区)试点。
请各试点地区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完善试点内容,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工作指导,抓好宣传培训,落实保障措施,确保各项试点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附件: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名单农业农村部2023年11月14日附件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名单一、整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13个)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
二、整市(州)试点(33个)河北省石家庄市、河北省承德市、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辽宁省沈阳市、辽宁省大连市、江苏省南京市、江苏省徐州市、安徽省滁州市、福建省三明市、江西省新余市、山东省聊城市、山东省淄博市、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洛阳市、河南省信阳市、河南省许昌市、湖北省武汉市、湖北省宜昌市、湖北省黄冈市、湖南省湘潭市、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广东省梅州市、广东省清远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四川省成都市、四川省德阳市、四川省巴中市、贵州省贵阳市、贵州省六盘水市、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甘肃省兰州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25•【字号】[2014]保市府办151号•【施行日期】2014.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2014〕保市府办1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保定市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2014-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6月25日保定市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2014-2020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148号),科学指导全市现代农作物种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依据《全国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河北省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和《河北省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2013-2020年)》,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我市现实发展基础,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以工业化理念、产业化的思路,加快推进现代种业发展;以发展现代农业、确保粮食等大宗农产品稳定提高、保障菜篮子产品有效供给为目标;以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为动力,加强政策扶持,加大投入力度,整合种业资源,加快培育壮大龙头企业,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以科技进步为先导,强化基础性公益性研究,加大新品种的引进研发力度,推进商业化育种;坚持依法行政,严格市场监管,全面提升我市农作物种业科技创新能力、企业竞争能力、供种保障能力和质量监管能力,努力构建与农业生产大市地位和现代农业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现代农作物种业体系。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促进农村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促进农村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7.10•【字号】保政办发〔2017〕6号•【施行日期】2020.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促进农村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保政办发〔2017〕6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促进农村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27号)精神,深入推行我市科技特派员制度,激发广大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热情,推进农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我市农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一)立足服务“三农”。
注重与现代农业结合、注重与美丽乡村建设结合、注重与精准脱贫结合、注重与京津优势科技资源结合、注重与“互联网+”结合。
(二)围绕农村实际需求,突出创新创业。
培育农村创业主体,构建创业服务平台,强化科技金融结合,营造农村创业环境,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
(三)尊重基层首创。
鼓励各县(市、区)、开发区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工作,围绕农村特色产业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完善适应当地实际情况的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的投入、保障、激励和管理等相关机制。
二、重点工作(一)选派一批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专业技术骨干科技特派员和专家服务团,进驻农业科技园区、特色产业基地、科技型企业等,深入开展农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技术服务。
通过精准对接,带动农村创办、领办农业科技型企业,发挥引领、示范、应用、推广等作用。
壮大一批优秀科技特派员队伍,长期服务于农村基层的科技特派员稳定在1000人以上,法人科技特派员达到10个以上,实现在农业科技园区、特色产业基地等重点创新主体及平台的全覆盖。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拟修改和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保市政[2013]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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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拟修改和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拟修改和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保市政〔2013〕1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设定行政许可的通知》(冀政〔2013〕74号)及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法函〔2013〕42号)要求,对以保定市政府及其办公厅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的136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确定废止15件、拟修改32件、继续保留89件。
现公布如下: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5件)序号文件名称废止理由文号1保定市规划公示暂行规定被新文件代替保市政办〔2006〕27号2保定市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被新文件代替〔2008〕保市府办108号3保定市利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支持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暂行办法阶段性工作已结束〔2008〕保市府129号4保定市秸秆综合利用及禁烧生态补偿办法暂行规定内容过时〔2009〕保市府办46号5保定市居民区名称管理办法(试行)参照省厅执行保市政办〔2009〕8号6保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被新文件代替〔2009〕保市府办303号7保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被新文件代替保市政〔2010〕30号8保定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运行实施办法内容过时〔2010〕保市府办167号9保定市土地出让评估机构比选办法(试行)内容过时〔2010〕保市府办261号10保定市市区餐厨垃圾管理规定(试行)上位法调整〔2011〕保市府131号11保定市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办法上位法调整〔2011〕保市府办199号12保定市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内容过时〔2012〕保市府51号13保定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被新文件代替〔2009〕保市府办51号14保定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暂行)被新文件代替〔2010〕保市府办147号15保定市市区配建保障性住房租赁住房实施细则上位法调整〔2011〕保市府办213号二、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32件)序号文件名称理由文号1保定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上位法调整保市政〔2005〕132号2保定市人民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内容需调整保市政〔2006〕53号3保定市山花工程助学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实施主体变更保市政办〔2006〕11号4保定市军队退休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及实施医疗补贴暂行办法内容需调整〔2006〕保市府办118号5保定市市本级全额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暂行办法内容需调整保市政〔2006〕91号6保定市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内容需调整保市政〔2006〕129号7保定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内容需调整〔2006〕保市府办180号8保定市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及相关费用计算标准、保定市国企改革政府垫付资金的筹措支付及资产处置资金回收办法(试行)内容需调整保市政办〔2006〕28号保定市市级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上位法调整保市政办〔2006〕31号10保定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上位法调整保市政〔2007〕72号11保定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上位法调整保市政〔2007〕80号12保定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上位法调整保市政办〔2007〕17号13保定市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内容需调整〔2007〕保市府办124号14保定市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内容需调整〔2007〕保市府办125号保定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内容需调整保市政〔2007〕189号16保定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规定专家组换届〔2008〕保市府办15号17保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内容需调整保市政〔2008〕106号18保定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内容需调整〔2009〕保市府办30号19保定市甲型H1N1流感控制应急预案(试行)内容需调整保市政办〔2009〕7号20保定市区域禁(限)批建设项目的实施意见(试行)内容需调整〔2009〕保市府135号保定市国家行政机关电子公文交换管理暂行办法内容需调整〔2009〕保市府办307号22保定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上位法调整〔2009〕保市府办317号23保定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保定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内容需调整保市政〔2009〕177号24保定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实施意见(试行)内容需调整保市政〔2009〕179号25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项目开发审批管理的意见(试行)内容需调整保市政〔2009〕188号26保定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内容需调整〔2009〕保市府216号保定市招投标活动监察办法(试行)内容需调整〔2010〕保市府办219号28保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内容需调整保市政〔2010〕35号29保定市重点建设项目调度管理办法(暂行)内容需调整〔2011〕保市府办45号30保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内容需调整〔2011〕保市府266号31保定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上位法调整〔2008〕保市府办46号32保定市城区河道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内容需调整〔2009〕保市府办289号三、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89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保定市区门(楼)牌整顿工作实施方案保市政办〔2005〕2号2保定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保市政〔2005〕19号3保定市国外贷款监督管理办法保市政〔2005〕76号4保定市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保市政〔2005〕139号5保定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保市政〔2005〕146号6保定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保市政办〔2006〕3号7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保市政〔2006〕61号8保定市处置传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市政办〔2006〕13号9保定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保市政办〔2006〕17号10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保市政办〔2006〕18号11保定市财政监督办法保市政〔2006〕128号12保定市粮食应急预案保市政办〔2006〕30号13保定市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保市政办〔2007〕2号14保定市防雷安全监管责任制〔2007〕保市府办29号15保定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保市政〔2007〕50号16保定市、区国企改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保定市破产国企财产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办法保市政〔2007〕68号17保定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2007〕保市府办119号18关于完善城市住房保障制度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实施意见保市政〔2007〕192号19保定市成品油供应应急工作预案保市政办〔2008〕7号20保定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细则〔2008〕保市府51号21保定市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保市政办〔2008〕10号22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意见〔2008〕保市府93号23保定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实施方案〔2008〕保市府办220号24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若干意见保市政〔2009〕4号25保定市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保市政办〔2009〕2号26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保市府办95号27保定市馆藏文物保护管理办法保市政〔2009〕46号28保定市含铅废物利用与处置规划〔2009〕保市府65号29保定市外派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预案〔2009〕保市府办216号30保定市出租汽车行业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保市政办〔2009〕10号31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若干规定〔2009〕保市府136号32保定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2009〕保市府办258号33关于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2009〕保市府办284号34保定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方案〔2009〕保市府办308号35保定市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实施办法〔2009〕保市府办351号36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2009〕保市府214号37保定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保市政办〔2010〕1号38保定市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等四个文件〔2010〕保市府办8号39保定市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规定保市政〔2010〕34号40保定市企业登记注册前置联合审批实施办法〔2010〕保市府办58号41保定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实施细则保市政办〔2010〕3号42保定市人民政府法制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2010〕保市府办95号43保定市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2010〕保市府办135号44保定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2010〕保市府办195号45建立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实施意见保市政办〔2010〕5号46保定市大水系水源工程管理办法〔2010〕保市府办308号47保定市城区经营性土地供应管理意见〔2010〕保市府办192号48保定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管理办法〔2010〕保市府办200号49建设全市电子政务服务平台推进网上审批实施方案〔2010〕保市府办214号50保定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2011〕保市府办37号51保定市社会科学奖励办法保市政〔2011〕31号52保定市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办法保市政〔2011〕30号53保定市防雷减灾管理规定〔2011〕保市府办160号54保定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2011〕保市府120号55保定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2011〕保市府112号56保定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保市政〔2011〕100号57关于建立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的通知〔2011〕保市府147号58保定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管理办法〔2011〕保市府办263号59保定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保市政〔2011〕136号60保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保市政〔2011〕10号61保定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2011〕保市府办294号62保定市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保市政〔2011〕159号63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保市政办〔2012〕1号64保定市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2012〕保市府办54号65保定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2012〕保市府69号66保定市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2012〕保市府办72号67保定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保市政〔2012〕99号68保定市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试行)保市政〔2012〕100号69保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实施细则(试行)保市政办〔2012〕13号70保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国有资产配置暂行标准保市政办〔2012〕14号71保定市实施《河北省暴雨灾害防御办法》细则保市政〔2012〕111号72保定市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2012〕保市府办327号73保定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保市政〔2013〕32号74保定市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保市政办〔2013〕4号75保定市个人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保市政〔2013〕44号76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保市政〔2013〕46号77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内宅基地管理的通知〔2013〕保市府办114号78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土地用途管制规范国有土地使用的意见保市政〔2013〕52号79保定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问责暂行规定保市政〔2013〕54号80保定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暂行)〔2013〕保市府办138号81保定市区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保市政办〔2013〕16号82保定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班管理暂行办法保市政办〔2013〕17号83保定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管理办法〔2013〕保市府办185号84保定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保市政〔2013〕90号85保定市暴雪大风寒潮大雾高温灾害防御实施细则保市政办〔2013〕25号86保定市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保市政〔2013〕99号87在市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保市政〔2013〕120号88保定市贯彻〈河北省信息化条例〉实施细则保市政〔2013〕103号89保定市丧葬祭奠物品管理暂行规定保市政〔2013〕142号2013年12月26日——结束——。
河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

河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保障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发挥市场配置农村资源的作用,推动农村生产要素有序流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及《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正、规范原则。
第四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以下统称流转交易中心)是指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为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开市场。
省流转交易中心承担全省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标准制定等工作,对市、县流转交易中心进行业务技术指导,负责组织全省农业类知识产权和需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农村产权标的流转交易活动。
市、县(市、区)流转交易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交易(合同)鉴证、资金结算、抵押登记等综合服务,并做好省流转交易中心交易标的的基础服务工作。
省、市、县三级流转交易中心实行交易平台、信息发布、交易规则、收费标准、交易鉴证、档案管理等“六统一”管理。
第五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须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
县级以上财政、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林业和草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引导农村产权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流转交易,协同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依法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管理,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第六条流转交易中心由供销合作社负责建设运营,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政务服务管理、市场监管、林业和草原等部门要对相关流转交易业务进行指导。
第七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流转交易中心设立乡镇工作站,站点工作人员要做好政策宣传、业务咨询、材料审核等工作。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主城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意见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主城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8.05•【字号】保政发〔2016〕28号•【施行日期】2016.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主城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意见保政发〔2016〕28号莲池区、竞秀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主城区土地出让工作,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交易市场秩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坚持政府主导,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前期工作(一)强化土地储备管理,严格实行“净地”出让。
坚持市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高度垄断,主城区土地一级开发必须由市政府主导。
根据城市规划,凡用途为经营性土地,除列入市政府集中清理的违建项目外,全部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下与集体经济组织以及破产、改制、搬迁等企业和单位签订土地征收、转让协议。
市、区两级政府是土地征收工作的主体。
棚户区(城中村)项目由辖区政府(管委会)主导完成土地征收与拆迁补偿工作。
土地征收与拆迁补偿成本由市棚改办(城改办)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成本测算审核,其中,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提供原始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区政府(管委会)对审计结果无异议后,该结果作为出让地块的拆迁征收成本,分别由市土地储备中心、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收储。
市土地储备中心要按照土地收储相关政策和程序,及时向财政部门申请土地储备资金。
拟储备土地要做到“三清”、“三公示”、“一到位”,达到“净地”条件后,纳入土地储备库。
“三清”是土地收储补偿清、收储地块权属清、收储地块场地封闭平整清;“三公示”是公示收储地块编号、公示收储地块面积和位置、公示收储地块的规划用途;“一到位”是对收储地块管护到位,真正做到“净地”收储、“净地”出让。
对不具备“净地”条件的宗地,一律不得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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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施细则(2020)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保定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9日保定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保障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发挥市场配置农村资源的作用,推动农村生产要素有序流动,根据《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及《河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冀政办字〔2019〕6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正、规范原则。
第四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以下统称“流转交易中心”)是指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为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交易(合同)鉴证、资金结算、抵押登记等综合服务的公开市场。
流转交易中心须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五条市、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供销合作社负责流转交易中心的建设和运营;财政、发改、地方金融监管、行政审批、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税务、银保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和引导农村产权在流转交易中心公开交易,对相关业务进行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依托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监督农村集体资产进入流转交易中心公开流转交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依法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管理,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第六条市流转交易中心负责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的汇总和整理,负责为莲池区、竞秀区、高新区、白沟新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以及全市跨区域、交易额100万元或面积500亩以上(含100万元、500亩)大宗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综合服务,做好省流转交易中心交易标的的基础服务工作及县级流转交易中心的业务指导。
县(市、区)流转交易中心负责为本行政区域内交易额100万元或面积500亩以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综合服务,做好省、市流转交易中心交易标的的基础服务工作。
市、县流转交易中心统一纳入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实行交易平台、信息发布、交易规则、收费标准、交易鉴证、档案管理等“六统一”管理。
第七条依托市流转交易中心建立全市统一的农村产权抵押登记管理信息系统。
市、县流转交易中心分别负责辖区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范围内能够抵押融资的抵押物的抵押登记,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登记发证的不动产和自然资源除外。
第二章交易品种第八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包括:(一)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
即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
(二)林权。
即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三)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
即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外)。
(五)农村集体资产股权。
即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净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个成员(股东)所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数额。
(六)农业生产性设施设备。
即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七)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即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的使用权。
(八)农业类知识产权。
即涉农专利、商标、新品种、新技术等。
(九)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财产权。
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使用权。
(十)农村生物资产。
即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存栏待售的牲畜等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役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
(十一)水权。
即区域水资源使用权、取用水户水资源使用权。
(十二)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其它农村产权。
第九条须进入流转交易中心公开流转交易的有:(一)农村集体资产;(二)农村集体建设项目。
包括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筑安装、装饰、绿化、道路、桥梁、泵闸站修建、河道疏浚、土地整理、水利项目、集镇市政工程建设等),金额50000元以上或者金额不足50000元但乡镇党委、政府认为有必要进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的;(三)农村集体采购项目。
即农村集体采购大宗物品、设备、材料等,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以及其他依法应公开交易的;(四)农场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集体机动地、“四荒”地的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和流转;(五)农业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
农业产业项目是指除公共基础设施及公益事业之外,所有以企业为主体,融合一二三产业,能够带来经济效益的农业投资项目。
农业产业项目流转交易是指农业产业项目的非国有股东,以其在农业产业项目中出资依法所享有的股东权益,部分或者全部采取招商(使用权)或者转让(所有权)方式流转给有关单位和个人,并订立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过程;(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出资建设工程项目,采购大宗物品、设备、材料等,无偿资助、捐赠给农村集体所有,形成新的集体资产的;农村集体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应通过流转交易中心、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等公开市场进行。
提倡、鼓励和引导农户拥有的农村产权进入流转交易中心流转交易。
第三章交易方式与程序第十条流转交易中心可以采取网络竞价、现场竞价、招标等竞价方式、协议方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组织交易。
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农村集体建设项目、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大宗采购项目应采用招标方式,由流转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并提供场地,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招投标活动的具体实施,依照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进行。
预算金额未达100万元的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或未达20万元的农村集体采购项目,经村集体申请,当地乡(镇)政府批准,可采用现场竞价方式组织交易。
第十一条流转交易活动中的出让方或受让方,可以直接向流转交易中心提出申请或通过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向流转交易中心提出申请,也可依法委托办理流转交易申请。
第十二条流转交易中心按以下程序办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一)提出申请。
出让(受让)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资料:1.出让(受让)申请书;2.标的权属证明;3.出让(受让)申请人身份证明;4.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审批程序的,提交内部决策同意出让(受让)的证明文书或审批文件;5.出让标的需原产权权利人同意的,提交原产权权利人同意出让的证明文书;6.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法律文书;7.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出让(受让)申请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受理审核。
流转交易中心受理申请,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审核未通过的,及时告知申请人。
(三)发布信息。
审核通过后,流转交易中心负责在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征集意向受让(出让)人。
(四)确定意向受让(出让)人。
对流转交易项目有交易意向的,应在信息发布期间向流转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按要求缴纳交易保证金。
流转交易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完成对意向受让(出让)人的审核,审核通过的,确定为意向受让(出让)人,享有参与交易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审核未通过的,及时告知意向受让(出让)人。
意向受让(出让)人应提交下列资料:1.意向受让(出让)申请书;2.意向受让(出让)申请人身份证明;3.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审批程序的,提交内部决策同意受让(出让)的证明文书或审批文件;4.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法律文书;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意向受让(出让)申请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组织交易。
信息发布期满后,由流转交易中心组织交易。
仅征集到一个意向受让(出让)人的,采取协议方式组织交易;征集到两个以上意向受让(出让)人的,可以采取网络竞价、现场竞价等竞价方式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组织交易。
网络竞价通过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进行;现场竞价由流转交易中心组织进行,现场收取竞价报价文件,竞价方案向社会公告。
(六)签订成交确认书。
交易成交后,交易双方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七)签订合同。
交易双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进行价款结算。
(八)返还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在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路径返还。
未能成交且无争议的,在成交结果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路径返还。
(九)出具交易鉴证书。
签订交易合同后,流转交易中心为交易双方出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并将成交情况在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十)档案归集。
流转交易相关档案按照《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档案管理办法》归档管理。
第十三条流转交易涉及权属变更的,交易双方持交易鉴证书等申请材料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农村产权登记业务。
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无流转交易中心出具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视为未完成交易,乡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不得进行权属的明确或变更。
第四章交易收费与依法完税第十四条流转交易中心对进行交易的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免收服务费用。
对其他交易主体按照《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收费管理办法》收取费用,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流转交易中心为交易双方提供价款结算服务,采取无息结算。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交易双方须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五章交易规范与监管第十六条流转交易中心应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的资金管理方式,加强资金监管,防范交易风险。
第十七条在交易过程中,发现有下列行为的,流转交易中心不予流转交易或终止交易:(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二)有损于出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流转交易中心应对市场主体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并逐步纳入信用评价体系。
推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失信名单”制度。
第十九条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收益应纳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账户,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条乡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履行职责,把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作为农村集体资产和农村集体建设项目的记账依据。
相关职能部门要把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请政策补贴、评先评优、升级以及办理林权、水权等转让、权属变更手续的优先条件。
第二十一条在流转交易中心进行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应依法解决,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