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_国家赔偿法_施行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合集下载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现状及立法完善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现状及立法完善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现状及立法完善【摘要】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现状及立法完善是当前社会关注的话题之一。

本文围绕国家赔偿法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原因、立法完善的必要性、建议和前景展望展开论述。

通过分析,我们发现国家赔偿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赔偿标准不明确、赔偿程序繁琐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主要源于法律条文的不完善和执行不到位。

立法完善是当务之急。

建议在赔偿标准、程序、监督方面进行完善,加强对国家赔偿的法律监督力度。

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国家赔偿法的完善将推进我国法治建设迈出更为坚实的一步,进一步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展望未来,我国国家赔偿法将不断完善,为建设法治社会和谐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关键词】国家赔偿法、实施现状、立法完善、背景介绍、问题意义、现状分析、问题原因、必要性、建议、前景展望、总结、未来展望。

1. 引言1.1 背景介绍:国家赔偿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国家赔偿法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现状受到广泛关注,对于完善法律规范、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对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现状进行深入分析,探讨问题存在的原因并提出立法完善的建议,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不断完善国家赔偿法,才能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1.2 问题意义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现状及立法完善完善国家赔偿法可以提高国家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和法治能力,确保政府行为合法、规范,有效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完善国家赔偿法可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

通过合理确定赔偿额度和简化赔偿程序,可以更好地保障公民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诉讼,缓解社会矛盾。

完善国家赔偿法还可以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减少行政不当行为,为国家治理提供有力保障。

深入研究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现状,探讨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立法建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国家赔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国家赔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国家赔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国家赔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国家赔偿法》颁布施行八年以来,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国家赔偿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我国确立国家赔偿制度起步较晚,《国家赔偿法》本身规定的过于原则,因此,在司法实务中,国家赔偿特别是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工作,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使请求人难以得到赔偿,一部分人甚至因此对国家赔偿制度产生怀疑。

认真分析问题及其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完善我国国家赔偿体制,是当务之急。

笔者试就其中的一些问题谈谈个人的认识。

一、赔偿机构的设置问题根据赔偿法规定,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赔偿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具体的办事机构。

从赔偿法实施八年以来的情况看,目前赔偿机构的设置值得反思和研究。

对赔偿工作定性直接关系到赔偿机构的科学设置。

赔偿法对国家赔偿工作的性质界定不清,司法实务部门也持不同认识。

2002年元月,在江苏无锡市召开的第三次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主任会议上,最高法院将人民法院办理国家赔偿案件定性为审判工作,但遭到以检察机关为代表的很多部门强烈反对。

他们认为,国家赔偿案件完全不具有诉讼性质,人民法院办理赔偿案件仅是具有司法性质的行政工作,不能称为“审判”工作。

立的工作部门,单独设置,配备专门工作人员;有的认为赔偿办属于松散性机构,将其挂靠在内部其他职能庭处室。

实际上,由于法院自身对国家赔偿工作没有予以应有的重视,赔偿委员会也不具有权威,其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难以调动。

因此,建议立法机关考虑将处理国家赔偿的工作职能调整到其他权威部门。

二、刑事侵权事实的确认问题对侵权事实的确认是能否取得国家赔偿的前提。

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关于刑事赔偿的原则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在国家赔偿法的总则部分已经确立了国家赔偿适用的违法赔偿原则,只有经依法确认才能导致刑事赔偿。

另一种观点认为,违法赔偿原则只适用于行政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原意,在刑事赔偿中应当遵循无罪结果归责原则。

国家赔偿法在实施中的缺陷与完善

国家赔偿法在实施中的缺陷与完善

国家赔偿法在实施中的缺陷与完善国家赔偿法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它的实施旨在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加强国家治理。

但是在实施中,还存在着许多缺陷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国家赔偿法存在的缺陷,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方案。

缺陷一:国家赔偿适用范围不够广泛目前的国家赔偿法仅适用于一些特定情况下的赔偿,如被司法机关错误判决、错误执行、人员侵犯干,赔偿金数额也有一定限制,这限制了国家赔偿法的广泛适用。

因此,对于其他一些不属于这些特定情况下的我国公民和组织权益被侵害时,其无法从国家赔偿法中受到保护,难以获得法律救济。

如医疗事故、环境污染等纠纷,因其并非特定侵权行为,因此难以得到国家赔偿法的保障。

完善方案:应当扩大国家赔偿法的适用范围,使其适用于更多的公民和组织被侵害的情况。

对于那些受到医疗事故、环境污染等非特定侵权行为损害的人群,也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这可以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文件,建立相关赔偿标准和赔偿机制来实现。

缺陷二:赔偿标准不够明确、公正目前,国家赔偿标准的制定实践中存在一些缺陷。

其一,法律对赔偿金数额的规定限制较大。

其二,法律对有关赔偿标准的明确性和公正性的规定不足。

因此,在实践中,一些公民和组织的受到损失的实际得到的赔偿金数额过低,仅能弥补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而不能惩罚损失者。

完善方案:应当完善赔偿标准规定,科学制定赔偿标准和赔偿金数额。

为了保证赔偿标准的公正性,赔偿金数额应当与受损失的本质、受损失的程度、赔偿人的能力等相关参数。

同时,国家赔偿机制应当制定精细的赔偿审核程序,杜绝一线发的错误赔偿现象,保证公民的受法治保护。

缺陷三:国家赔偿机制不够完善国家赔偿机制虽然在国家权益和公民权益的侵害案件处理中有着很重要的地位,但是在实践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其一,由于国家赔偿案件处理机制的不完善,污染企业流于赔偿,处罚不罚损害责任大而轻的现像大量存在。

其二,制定工会的赔偿标准和赔偿额度不足,人员侵权行为事件赔偿机制制定不清晰,致使人们不能充分进行申请所得。

对国家赔偿法的现状分析及修改建议

对国家赔偿法的现状分析及修改建议

对国家赔偿法的现状分析及修改建议一、前言国家赔偿法是我国重要的行政法律,旨在为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受到国家机关的错误行为造成损失时提供救济。

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性已得到广泛认识,而目前的情况是,由于一些历史遗留问题以及新问题的出现,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因此,本文旨在对我国国家赔偿法进行现状分析,并提出修改建议。

二、国家赔偿法的现状分析1. 法律适用范围狭窄从纪律处分到安全事故,国家赔偿法的适用领域非常有限。

虽然国家赔偿法规定了一些行政机关错误行为的赔偿标准,但在实践中,一些机关错误的行为仍然不能得到补救,如建设项目审批、土地征收等行为。

2. 国家赔偿申请难度大申请国家赔偿的程序繁琐,申请人需要提供大量的证据以证明行为的错误和造成的损失,这使得一些被侵权人很难得到国家赔偿的救济,尤其是一些社会弱势群体。

3. 赔偿标准不够合理当前的国家赔偿标准对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损失补偿不够合理,常常被认为是“板子式”赔偿,不能充分反映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情况。

此外,对于职务侵权行为的处理,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标准也显得不够科学。

4.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虽然国家赔偿法已经对很多方面进行了规定,但该法还缺少许多重要条款,如赔偿限额、赔偿标准、国家赔偿的程序及路径、赔偿的财源等。

三、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建议国家赔偿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现状分析表明,国家赔偿法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

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以更好地保障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公正。

1. 对法律适用范围进行扩大国家赔偿法应增加适用范围,包括对建设项目审批、土地征收等行为进行明确规定,并对行政机关的其他错误行为进行补偿,以更好地保护公民利益。

2. 减少申请赔偿的难度国家赔偿的申请程序应该变得更加简单,能够适合广大受害人,减少证据要求,提高证明的比例,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掩盖证据的提供。

3. 合理的赔偿标准国家赔偿标准应该更加科学且具体,能够完全反映损失的实际情况。

浅析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浅析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浅析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浅析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所谓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和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两类。

其中对人身权的侵犯仅限于公民,侵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行为目前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赔偿存在的问题第一,对可赔偿行政侵权行为范围的规定不够明确具体。

从《解释》关于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看,采纳了广义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诉讼法》第11条所列举的行政行为,不仅包括法律行为,而且包括非法律行为;不仅包括单方行为,而且包括双方行为。

只要某一作为或不作为与国家行政职权相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就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这与《国家赔偿法》关于构成行政赔偿责任的违法行为必须是“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发生”的规定,是完全一致的。

问题在于《国家赔偿法》对于排除国家赔偿责任的行政行为仅作了“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原则性规定,如何与《解释》中对不可诉行政行为的具体界定相协调,则是审判实践中的一个难题。

第二,内部追偿制度不够具体也不明确。

尽管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8条)、《国家赔偿法》(第14条、第20条)、《行政复议法》(第44条)等都确认了国家赔偿后的追偿权,但是这些条文除了对行政追偿权的职权主体和条件作了几乎雷同和重复的原则性规定外,尚无更具体、更明确的规定。

因此在实践中,追偿权很难具体操作起来。

要改变这种现状,就必须进一步完善追偿权立法。

具体来说,应进一步完善追偿权法律关系主体方面的规定、追偿权的期限、追偿金额的确立标准及有关程序问题。

第三,缺乏关于抽象行政行为损害赔偿的规定。

我国的《国家赔偿法》未明确规定对抽象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给予赔偿。

《行政诉讼法》也未将其列入受案范围,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对其进行赔偿。

但在实际生活中,抽象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权益的现象是普遍的,与具体行政行为并无多少区别。

国家赔偿法实施情况调研报告

国家赔偿法实施情况调研报告

国家赔偿法实施情况调研报告引言:国家赔偿法作为我国司法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调研报告旨在对国家赔偿法的实施情况进行调研和分析,以便全面评估该法的有效性和可改进之处。

1.国家赔偿法的背景与意义国家赔偿法自2001年在中国全面实施以来,为国家赔偿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体现了国家对于保护公民权益的高度关注和重视。

该法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组织合法权益所引起的责任和赔偿机制,为受害者提供了救济途径。

2.国家赔偿法实施的成效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公正与稳定。

首先,国家赔偿法加大了国家机关的责任追究力度,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的制止起到了重要作用。

其次,该法明确了国家机关行为需要承担的赔偿义务,使得公民在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相应的经济救济和补偿。

此外,国家赔偿法的实施也推动了行政机关的规范化和规范化发展,提高了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质量。

3.国家赔偿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然而,国家赔偿法的实施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赔偿效率仍然较低,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得到赔偿,这对受害者来说是不公平和痛苦的。

其次,赔偿标准不够明确,导致不同的案件之间存在差异,给实施工作带来了困扰。

此外,由于赔偿审批机构的不统一,赔偿结果也存在差异,不易维护公正。

4.加强国家赔偿法实施的建议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赔偿法的实施,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加快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速度,提高赔偿效率,减少受害者的负担。

其次,明确赔偿标准和程序,进一步提高赔偿的公正性和可预见性。

此外,建立统一的赔偿审批机构,加强对赔偿结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赔偿工作的规范和公正。

结论: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虽然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成效,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修改后《国家赔偿法》实施中存在的困惑和难题

修改后《国家赔偿法》实施中存在的困惑和难题

修改后《国家赔偿法》实施中存在的困惑和难题作者:刘雪飞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5期摘要修改后《国家赔偿法》在实施中仍存在部分规定较为原则,难以把握等问题,如赔偿金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免责条款适用等,本文结合办案实际,提出几点解决难题的建议。

关键词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难题作者简介:刘雪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5-042-02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公民申请国家赔偿不再需要确认违法,符合受理、立案条件的直接进入赔偿程序,赔偿请求渠道趋于畅通,这表明了我国在保障人权、推进法制建设方面的决心。

取消确认程序,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均是修改后《国家赔偿法》的亮点,社会的关注度极高,人们的期望值更是不言而喻。

但是,在办理国家赔偿案件过程中,发现修改后《国家赔偿法》在实施中仍存在部分规定较为原则,操作困难,在执法过程中难以把握等问题。

本文结合办案实际,分析目前国家赔偿案件办理现状,并针对执法中的困惑和难题提出几点建议。

一、赔偿金确定及支付过程中存在的难题(一)修改后《国家赔偿法》关于赔偿金的规定修改后《国家赔偿法》对赔偿金的确定及执行更加明确、具体。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实际上这是一种综合性的赔偿,能够比较合理的体现国家对人身羁押的赔偿。

同时,对赔偿金的支付规定的更加明确、合理,七日内的支付申请,十五日支付赔偿金,甚至财政部门可以直接向赔偿请求人予以支付,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较好维护。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国家统计局公布上一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一般要在每年的4至5月份,那么,每年1月1日至平均工资标准公布前这一特殊时间段作出的赔偿决定,赔偿金数额如何确定?赔偿决定书如何表述?(二)赔偿金给付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于赔偿金数额的确定,通常一种做法是依据之前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先赔偿,待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后再补发差额部分。

检察院国家赔偿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汇总

检察院国家赔偿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汇总

检察院国家赔偿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汇总检察院国家赔偿是国家为赔偿因司法错误导致个人或单位的损失而设立的一项制度。

然而,近年来检察院国家赔偿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借助改革的办法加以解决。

本文将总结分析当前检察院国家赔偿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检察院国家赔偿的问题1. 赔偿标准过低当前检察院国家赔偿的赔偿标准较低。

对于个人或单位因司法错误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金额难以填补其损失。

这一问题经常出现在因司法错误导致刑期过长而赔偿的案件中。

2. 赔偿时间长检察院国家赔偿的时间长,申请人需要较长时间才能获得赔偿。

在这一过程中,申请人需要不断地与检察院交涉,不仅影响了个人的利益,而且也浪费了社会资源。

3. 赔偿申请审批程序繁琐申请国家赔偿涉及到多个部门之间的协调,审批程序较为繁琐,费时费力,往往需要牵涉到相关部门提供各种证明材料。

这一程序是申请人面对损失时的又一重难题。

4. 赔偿标准不统一当前的检察院国家赔偿中,面对的赔偿标准不统一。

患者在医院受到错误治疗,属于司法烦瑚,但定罪程度不一,因此赔偿标准也不同。

这一问题导致了国家赔偿的不公正。

二、解决方案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提高赔偿标准提高检察院国家赔偿的赔偿标准,对于因司法错误产生的损失进行更有价值的赔偿,避免让申请人经受不必要额的经济困扰。

2. 加快审批进程建立简化审批的机制,督促相关部门对赔偿申请进行快速处理,提高整个赔偿申请处理的效率。

同时建立不同案件类型的赔偿标准,度量准确、合理地给出赔偿数额。

3. 加强赔偿管理要加强对检察院国家赔偿管理的制度建设、肃清各类腐败行为、加强内部审核制度。

通过健全管理制度,保证整个国家赔偿的公正性。

4. 宣传赔偿政策通过各种方式,宣传赔偿政策,让公众了解检察院国家赔偿的适用范围、申请条件和流程等。

实现政策信息的透明,方便广大群众更容易地申请国家赔偿。

5. 引入社会力量保险公司可以为国家赔偿制度提供一定的保障,将国家赔偿与社会保障相结合,将社会力量引入到赔偿管理当中,降低国家负担。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东方企业文化·策略 2011年8月114新《国家赔偿法》施行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曹 骥(北京市密云县检察院,北京,101500)摘 要:新国家赔偿法首次将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范围,从制度上确立了我国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但是在施行过程中,由于规定过于简单,对于精神损害程度如何认定、赔礼道歉等承担责任的方式如何适用、精神损害的具体赔偿标准等问题,都没有具体规定,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关键词:国家赔偿 赔偿协商制度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精神损害抚慰金 中图分类号:DF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55(2011)08—0114—01 新《国家赔偿法》于2010年12月1日正式施行,较之旧法,取得了巨大进步,但是在司法机关的实践中,仍然存在适用方面的问题,在此简单做一个梳理。

一、新的《国家赔偿法》施行后出现的问题新的《国家赔偿法》条文规定仍然比较抽象,有些规定容易产生歧义,又缺乏权威的立法解释,因此在办案中易出现以下问题:1、国家赔偿法第23条规定了:赔偿义务机关做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这条规定赋予了赔偿请求人同国家机关协商的权利,是一种选择性程序,但仅就协商的内容作了规定,在案件办理中易流于形式和表面。

2、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了: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纵观整部国家赔偿法仅此一条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然而条文过于简单,给司法实践造成诸多不便,具体有以下不足:(1)对于何为致人精神损害和何为造成严重后果没有规定.这就是在实务中赔偿请求人单方表示其精神受到巨大痛苦,但是承办人无法认定,不能支持其精神损害赔偿部分的请求。

(2)将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明确规定作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形式,但是对于应在什么范围、用什么方式进行没有具体规定,难以操作;如果赔偿义务机关不给受害人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也没有法律手段可以采取。

因此,此规定形同虚设。

(3) 增加了精神损害抚慰金条款,但是没有规定支付抚慰金的范围和抚慰金数额如何确定。

在司法实践中,难免会对该项制度的实施造成不便,也易引起申诉人因对精神抚慰金不满而引发四处上访、闹访。

二、笔者认为在办理刑赔案件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一)加大力度,落实赔偿协商制度。

赔偿协商制度为赔偿义务机关和赔偿请求人提供了充分表达意愿的空间和机会,体现了相互理解和尊重的精神,有利于国家赔偿制度职能的充分发挥。

因此,应积极做好赔偿协商工作,充分发挥此项制度的作用。

具体应做到以下三点:(1)积极转变角色,为赔偿协商营造平等尊重的氛围。

办案人员要积极转变角色,从权利救济而非追诉犯罪的角度来认识和理解自己工作的角色,真诚地把赔偿请求人当做权利受损的被害人来对待,而非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2)做好辨法析理工作,为赔偿协商顺利进行奠定坚实基础。

虽然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人身自由损害赔偿的“违法确认”程序,但厘清赔偿义务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违法与否,依然有其重要的意义。

通过梳理相关证据和法律,让赔偿请求人明白自己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前因后果,赢得赔偿请求人的理解和支持,进而为赔偿协商的顺利进行奠定良好的基础。

(3)在赔偿决定中充分体现赔偿协商内容,保障赔偿协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国家赔偿在本质上是一种法定赔偿,赔偿协商绝非是一个“私了’的过程。

赔偿义务机关和赔偿请求人在自愿合法前提下达成的赔偿协议,并体现在赔偿决定中,可以增加该决定的社会道义上的约束力,有利于引导赔偿请求人尊重赔偿决定、发挥赔偿协商制度的息诉罢访的功效,从而实现赔偿决定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精神损害制度的立法完善从新《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看,对于精神损害有两种救济方式:第一,“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第二,精神损害抚慰金制度。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不法侵害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致人精神损害的,那么应该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当造成严重后果时,需要给予精神抚慰金。

此二者在适用中各有其优点和需要完善的地方:1、“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这种救济方式是借鉴了民事侵权中的相关规定,其中对于“赔礼道歉”的规定,从世界各国立法来看,是我国所特有的。

这种做法,主要是考虑我国国力有限,赔偿力度有限,人们受传统文化和观念的影响,对于赔礼道歉这种形式比较重视并且易于接受。

目前适用中存在的缺点是虽然已经明确规定了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是承担责任的方式,但缺乏这三种承担责任方式的形式要求、载体要求和范围要求具体规定,以及赔偿义务机关如拒不履行的相应责任。

2、新《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制度,可是在法律条文中没有具体规定赔偿标准、赔偿范围等内容。

笔者认为,在立法或者解释中应具体加以规定。

在尚未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确定抚慰金的范围和标准。

(1)精神损害抚慰金主体范围仅限于受害人本人。

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使职权的行为造成损害,达到严重后果,应积极予以赔偿,但需要强调的是在给予被侵害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同时,不应对被侵害人的亲属所受到的精神损害再给予赔偿。

现实中,同一侵权行为不仅会造成被侵害人的精神损害,也会造成被侵害人亲属的精神损害。

而在民事诉讼领域,并不一律排斥对被侵害人的近亲属所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但在国家赔偿领域,对于受害者的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应当严格限制。

(2)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制度虽已确立,但在我国尚属新鲜事物。

理论上需要更加深入研究,实践中有待更进一步检验。

笔者认为,在实践可以遵循以下四项基本原则:①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有条件的结果归责原则。

新法采用有条件的结果归责原则,去掉了原法条中的“违(下转107页)东方企业文化·远见 2011年8月107立“教学考培中心”,对教师教学情况进行考评,定期举行相关的培训、讲座、研讨会。

(二)改革考核评价制度,促进教师教学能力提升 首先,增强教学在考核中的分量。

高校应该制定合理的教学考核计划,突出教学重要性,正确引导青年教师合理地分配教学、科研的时间和精力。

其次,切实发挥师生评价和教学督导的作用。

教学督导组对青年教师的教学情况进行督查,指出青年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重点是提出改进意见、建议和方法,从根本上指导青年教师解决问题,以促使青年教师教学能力不断提高。

再次,创新考核督导手段。

如采用录像观摩督导,将教师的授课情况录下来,让上课教师本人以旁观者的眼光冷静地观察分析整个教学过程,它也能使教研组成员在教研会议中边看边议,生动形象。

(三)建立公平高效的教学激励机制,增强青年教师教学积极性 高校应确立以教师为本的发展性评价体系,建立以能力、业绩为导向的评价机制和公开、公平、高效的奖惩机制。

首先,增加青年教师奖励项目。

单独设立一些青年教师奖励和荣誉项目,并给予一定的经济支持,使青年教师主动、自觉地推进自身的专业发展。

其次,加大奖金额度。

青年教师工资水平不高,但又面对住房、赡养子女和老人的压力。

如果竞赛给以高额的奖金,可以调动教师参与的积极性。

对教学效果好的教师可以进行专项经费支持。

第三,体现激励的公平性。

高校要以绩效考核为依据确定薪酬、报酬和奖励的多少应与工作业绩挂钩,建立向青年教师适度倾斜的教师绩效评价体系。

在同一级别的工作者中,高绩效的普通工作者可以享受到较高的薪资。

第四,充分重视人本管理、职业使命对激励机制的影响。

高校青年教师激励机制中必须包含职业使命、价值观教育和人本管理的内容,确保高校青年教师建立起职业使命意识和归属感,让崇高的职业使命和价值观激励青年教师去奋斗。

在学校管理中,要以情感人,以情激励人,对青年教师多一些关怀。

保障青年教师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大力维护青年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青年教师的主人翁责任感,提高青年教师工作积极性。

(四)加强教学团队建设,促进青年教师成长 教学团队由教学水平高、学术造诣深的教授或副教授领衔,围绕课程建设,以优秀教师为核心,实现“老、中、青”相结合、“传、帮、带”一体化的团队建设。

依赖教研室的团体力量,通过教师之间的相互听课和点评,对青年教师的课堂教学进行诊断,加深青年教师对课堂教学的理解,进而提高其教学水平。

除此之外,进一步推行“导师制”, 即为刚走上讲台的青年教师,指定一位老教师,一般是教龄长、教学经验丰富且高职称的老教师来担任该青年教师的指导老师。

老教师和新教师可以相互听课,换班授课,定期交流教学体会和经验,交换教学意见。

这种方式可以使双方都从中获益,新教师可以在短期内获得只有靠时间积累和不断摸索才能得到宝贵经验,而青年教师的澎湃的激情、活跃的思维和现代化教学技术也给老教师的教学注入了生机和活力。

这种双赢的制度,取长补短,促使教师不断改进教学方法,进而提高教师整体教学水平。

参考文献: [1] 刘桂辉.独立学院青年教师成长机制研究[J].民办高等教育研究,2008(6). [2] 左崇良,吴谷丰.聘任制下高职院校青年教师的发展机制研究[J].职业技术教育,2010(26). [3] 周勇,郭根荣.我国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培养模式研究[J].继续教育研究,2010(8). (上接114页)法”二字,使得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不再是过去的违法原则,而被有条件的结果归责原则所取代,意味着“违法”不再是国家赔偿责任的必备条件,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利。

②抚慰为主补偿为辅原则。

当采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方式不足以弥补对被害人造成的精神伤害时,采取精神损害抚慰金,虽然不能弥补受害人所受的全部伤害,但可以抚慰其受伤的心灵,减轻其痛苦。

精神抚慰金制度的建立对受害人、对人民群众、对建设和谐社会,都很重要。

③赔偿数额适当限制原则。

这个原则是上一个原则的补充,精神损害赔偿重点在于抚慰、安慰,是辅助性的,而非主导性。

我国毕竟是发展中国家,必须从国情出发,赔偿能力要与国家的经济状况相适应。

④及时赔偿原则。

新《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抚慰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抚慰金。

也就是说,申请人递交支付抚慰金申请后,在二十二天内就可以拿到国家抚慰金。

通过这一规定保证抚慰金的及时到位,有效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3)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依据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目前没有具体规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