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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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售汇统计操作规程

银行结售汇统计操作规程

银行结售汇统计操作规程(总2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银行结售汇统计操作规程银行结售汇统计是我国外汇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它不仅能够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北京地区银行结售汇情况,为外汇收支形势分析提供数据信息,也是宏观经济决策的重要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结售汇统计制度,规范管理,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填报单位在京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分行。

二、报送要求(一)报送渠道在京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将其总行营业部的统计数据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各外汇指定银行北京分行,负责将本行及辖内分支机构的统计数据汇总后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二)报送方式在京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及其分行,通过"结售汇统计系统",采用微机网络传输。

各外资银行北京分行暂采用传真方式报送。

传真机号:0,联系电话:0,。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甲19号华通大厦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国际收支处,邮政编码:100044。

(三)报送时间本报表为旬、月报。

表名为《银行结售汇统计表》,旬报的统计周期为:上旬从当月1日至当月10日,中旬从当月11日至当月20日:月报的统计周期为;从当月1日至当月末。

各金融机构报送旬报的时间为:旬后2日内;报送月报的时间为:月后3日内。

(四)节假日问题报表的上报时间如遇周休息日(星期六、星期日),上报时间不顺延;如遇国务院规定的节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上报时间顺延。

(五)文字说明对当旬或者当月的主要特点或者重大变化应加以文字说明,传真至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国际收支处。

(六)月报分析1、时间:月后3日内(与月报表同时报送)。

2、方式:采用传真方式。

3、要求:应按照统一推荐的模式报送,一律用A4纸打印,并加盖公章。

分析报告要注重务实和简洁,开门见山,不必面面俱到,要侧重对当月形势特点的分析,避免纯粹的数字罗列报告。

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统计规定

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统计规定

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统计规定为规范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统计工作,保护合法权益和维护金融秩序,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为了掌握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总量、结构和动态变化情况,银行在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时,应当严格按照《外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按照本规定开展统计工作。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

三、统计内容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统计内容包括:(一)外汇出入口类别统计:1. 结售汇商品部分:包括贸易和非贸易项下合同汇款和退汇、个人境内外汇存取款、银行间外汇市场基本交易形式等。

2. 非结售汇商品部分:主要包括经常移民汇款、非居民外汇汇款、经外管局认定的债券利息、股息等资本项下的收支、个人个人全球资产负债调整等。

(二)远期结售汇业务数量:按照外汇出入口类别分别统计远期结售汇业务实际成交的数量。

(三)远期结售汇业务金额:按照外汇出入口类别分别统计远期结售汇业务实际成交的金额。

四、统计方法银行在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开展统计工作:(一)外汇出入口类别统计:1. 贸易项下的结售汇:按照结售汇商品部分的特点,应当根据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情况进行分类统计。

2. 非贸易项下的结售汇:按照非结售汇商品部分的特点,应当根据资本项下的收支、个人全球资产负债调整等情况进行分类统计。

(二)远期结售汇业务数量和金额统计:1. 统计时间:按照结售汇的成交时间进行统计,每月统计一次。

2. 统计方法:银行应当按照实际成交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数量和金额进行统计,并在统计时将已经预付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排除在外。

3. 统计范围:银行应当按照外汇出入口类别分别统计实际成交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数量和金额。

五、信息报送银行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每月将远期结售汇业务数据报送国内外汇市场交易中心。

六、违规处理对于未按照本规定开展统计工作、违反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罚和处理。

银行结售汇统计报告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结售汇统计报告管理办法模版

结售汇统计报告管理办法编制部门:版次号:生效日期:年 12月26日目录修改与审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3)第三章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 (3)第四章银行结售汇统计 (4)第五章附则 (5)附件: (5)附件1.《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 (6)附件2.《大额结售汇交易统计》 (7)附件3.《银行结售汇统计旬报表-结汇(即期)》 (8)附件4.《银行结售汇统计旬报表-售汇(即期)》 (9)附件5.《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表-结汇(即期)》 (10)附件6.《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表-售汇(即期)》 (12)附件7.《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指标解释》 (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结售汇统计报告制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其他有关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制度和文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权责发生制头寸管理原则是指,银行将对客户结售汇业务、自身结售汇业务和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在交易订立日计入结售汇综合头寸。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三条总行负责将结汇、售汇统计数据统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报送。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外汇局的有关规定需进行统计报告的报表有:日终填制《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附件1)、《大额结售汇交易统计》(附件2)、每旬填制《银行结售汇统计旬报表-结汇(即期)》(附件3)和《银行结售汇统计旬报表-售汇(即期)》(附件4)、月末填制《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表-结汇(即期)》(附件5)、和《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表-售汇(即期)》(附件6)。

第四条经办行(包括但不限于经办业务的分支行等机构)负责辖内结售汇数据的统计及向的数据报送。

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变化比较

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变化比较

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变化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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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公众号:日常HG随笔若有侵权,敬请留言,以便删除。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9〕26号)昨天在外汇管理局官方网站公布。

主要变化在外汇局的新闻稿已经提及。

我利用WORD的文件比较功能,将06年和19年的版本前后变化列出。

红色字体为2019年版本,红色删除线为2006年版本。

对于衍生品的说明由于涉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7〕4号),未有逐一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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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售汇统计培训

银行结售汇统计培训
管理原则:实行总行报送制度原则,由银行总行或外资银行 主报告行汇总境内各分行统计数据后,经北京外汇管理部向 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全国统一报表);要求辖内银行(含 总行、总行营业部、北京分行)通过“各地自主选择报表” 模块报送前三张表(各地自主选择报表)。
报送频次:全国统一报表前三张报表按旬按月都要报送,后 两张报表按月报送;各地自主选择报表按月报送前三张表。
二、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
统计基本原则
确定交易主体是居民/非居民,再根据指标解释确定 统计项目的具体归属。
居民个人和居民机构:办理结汇按外汇资金来源,办 理售汇按外汇资金用途,即看“外汇”方。
非居民个人和非居民机构:办理结汇按人民币资金用 途,办理售汇按人民币资金来源,即看“人民币”方。
二、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
二、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
考核及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 532号)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由 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 30 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2014]第2号)第二十九条
为促进辖内结售汇统计数据质量的提高,我管理部 多措并举。总的来看,辖内银行结售汇统计数据质 量有显著提高。
三季度,未发生迟报结售汇旬月报和大户报表的情 况,发生结售汇统计差错的次数继续减少,与二季 度相比下降55%。其中,结售汇旬月报统计差错环 比下降71%;结售汇大户报表的差错次数与上季度 基本持平,占全部统计差错的一半以上,二季度结 售汇大户报表差错次数占27%。
二、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
考核及处罚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银行执行外汇管 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4年)‡的通知‣ (汇综发[2014]52号):银行结售汇统计等数据的准 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6分)

中国银行结售汇数据统计及发展建议分析

中国银行结售汇数据统计及发展建议分析

中国银行结售汇数据统计及发展建议分析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

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

一、结售汇概况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截至2020年底,银行累计结汇141008亿元,较上年增加13374亿元,同比增长10.48%;按美元计值,银行累计结汇20493亿美元,较上年增加2000亿美元,同比增长10.81%。

2020年1-12月,银行累计结汇141008亿元,其中,12月银行结汇16597亿元,较上月增加4961亿元,同比增长43%;按美元计值,银行结汇2537亿美元。

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

截至2020年底,银行累计售汇130225亿元,较上年减少1252亿元,同比下降0.95%;按美元计值,银行累计售汇18905亿美元,较上年减少148亿美元,同比下降0.78%。

2020年1-12月,银行累计售汇130225亿元,其中,12月银行售汇12240亿元,较上月增加801亿元,同比增长7%;按美元计值,银行售汇1871亿美元。

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截至2020年底,银行累计结售汇顺差10783亿元,较上年增加14626亿元;按美元计值,银行累计结售汇顺差1587亿美元,较上年增加2147亿美元。

2020年1-12月,银行累计结售汇顺差10783亿元,其中,12月结售汇顺差4358亿元,较上月增加4161亿元;按美元计值,银行结售汇顺差666亿美元。

二、结售汇建议我国结售汇制度的实施和人民币经常项目完全可兑换,使我国外汇管理体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为改善我国的投资环境,推动外资引进工作,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现行结售汇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尽快修改和完善结售汇制度。

汇发[2014]5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汇发[2014]5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附件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利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守本细则和其他有关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结售汇业务包括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产品)业务。

衍生产品业务限于人民币外汇远期、掉期和期权业务。

第四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循“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的原则。

(一)客户调查: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业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二)业务受理:执行但不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现有法规,对业务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进行审核,了解业务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

(三)持续监控:及时监测客户的业务变化情况,对客户进行动态管理。

(四)问题业务:对于业务受理或后续监测中发现异常迹象的,应及时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

第五条银行应当建立与“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原则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一)建立完整的审核政策、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

(二)采取培训等各种有效方式和途径,使工作人员明确结售汇业务风险控制要求,熟悉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

(三)建立工作尽职问责制,明确规定各个部门、岗位的职责,对违法、违规造成的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与退出第六条银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金融业务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三)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

(四)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银行需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还应具备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资格。

第七条银行申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

(二)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及适当的风险识别、计量、管理和交易系统,配备开展衍生产品业务所需要的专业人员。

超过多少美元的结售汇业务银行需要向外管报送结售汇月报表

超过多少美元的结售汇业务银行需要向外管报送结售汇月报表

超过多少美元的结售汇业务银行需要向外管报送结售汇月报表摘要:一、背景介绍二、结售汇业务的定义与分类三、银行结售汇月报表的报送要求四、超过一定金额的结售汇业务需报送月报表的具体规定五、报送结售汇月报表的意义和作用六、结论正文:一、背景介绍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国际经济贸易往来日益频繁,人民币汇率波动对国内经济主体带来了诸多影响。

为了加强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管,我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一系列关于银行结售汇的业务规定。

其中,银行结售汇月报表是重要的一环。

二、结售汇业务的定义与分类结售汇业务是指银行在外汇市场上为客户进行的货币兑换业务,包括即期结售汇和衍生品结售汇等。

其中,即期结售汇是指银行在当天或两个工作日内为客户办理的人民币与外汇的兑换业务;衍生品结售汇则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在未来某一特定日期进行货币兑换的合约。

三、银行结售汇月报表的报送要求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银行需要每月向外汇局报送结售汇业务数据。

这些数据包括银行代客及自身即期结售汇数据、衍生品履约时产生的结售汇数据等。

通过这些数据,外汇局可以及时了解市场情况,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四、超过一定金额的结售汇业务需报送月报表的具体规定根据外汇局发布的《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通知,银行需将当日结售汇金额累计达到一定规模的业务报送月报表。

具体来说,即期结售汇业务中,人民币与外汇兑换金额在等值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业务;衍生品结售汇业务中,合约金额在等值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业务。

五、报送结售汇月报表的意义和作用结售汇月报表的报送有助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时掌握市场情况,分析汇率波动对国内经济的影响,从而制定相应的政策。

同时,通过对结售汇数据的汇总和分析,银行可以更好地了解客户需求,优化业务结构,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六、结论总之,银行结售汇月报表是外汇局加强对跨境资金流动监管的重要手段。

银行需严格按照规定,对超过一定金额的结售汇业务进行报送,以确保市场的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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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06]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进一步完善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依法加强银行结售汇统计管理,规范结售汇统计行为,满足银行结售汇业务监管工作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4号)等法律法规,制定了《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下列法规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一、1997年7月2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旬报及明细表报送规定》([97]汇国函字第205号);二、1997年8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银行结售汇统计联网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97]汇国函字第229号);三、1997年12月2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修改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及联网统计系统的通知》([97]汇国函字第332号);四、1999年3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银行结售汇统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95号);五、2000年5月1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银行结售汇统计有关问题的规定》(汇国函[2000]11号);六、2005年10月1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修改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05]71号);七、2005年11月1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组织全国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培训及试运行的通知》(汇综发[2005]12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向辖内支局和中、外资金融机构转发,并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反馈,联系电话:、68402313;传真:68402315。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负有结售汇统计报表的报送义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监督管理辖内银行的结售汇统计报表报送工作。

一、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内容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分为即期报表、远期报表和掉期报表(详见附表1-14)。

即期报表包括表1、3、5、7;远期报表包括表2、4、6、8、9、10以及表14;掉期报表包括表11至表14。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分支局)需根据辖内银行开办的具体业务范围确定其需要报送的报表类型。

二、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填报要求(一)报送程序表1至表8实行同级报送、属地管理原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含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负责采集、汇总辖内银行的结售汇统计数据,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表9至表14实行总行报送制度,银行总行或外资银行主报告行汇总境内各分行统计数据后,经所在地外汇分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报送方式银行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结售汇统计系统专网或其他方式将结售汇统计数据报送至所在地外汇分支局。

若国家外汇管理局结售汇统计系统专网出现重大故障,或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况,则应启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报送报表,并逐级手工汇总数据。

(三)统计周期及报送时间旬报的统计周期为:上旬从报表期当月1日至10日,中旬从11日至20日;月报的统计周期为报表期当月1日至月末。

本制度规定的报送时间是指外汇分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的截止时间。

遇国务院规定的节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报送时间以当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节假日期间报送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有关事宜的通知为准。

其他时期,旬报的报送时间为旬后4日内,遇国务院规定的周休息日(周六、周日)不顺延;月报的报送时间为月后5日内,若当月5号恰逢周日,月报上报时间顺延半天,否则不顺延。

(四)统计范围银行结售汇的统计范围为银行自身及代客结售汇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市场本外币交易数据和外币间的兑换业务而产生的套汇数。

银行对客户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交易近端履约后若远端违约,则将原履约的近端交易纳入违约发生当期的即期结售汇统计,其余情况下银行对客户人民币与外币掉期履约数应单独统计,不得分拆为即期和远期交易统计。

银行间非金融企业会员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会员等机构进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交易,以及非银行间会员机构由银行代理进入银行间市场交易所产生的结售汇数据均应纳入结售汇统计范围:若该机构有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应将结售汇数据纳入本机构结售汇统计报表;若该机构无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应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区分其在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交易的原始结售汇数据的交易性质,按旬和月报送至其境内资金清算银行或代理行,由资金清算银行或代理行将其结售汇数据纳入该行结售汇统计报表。

(五)统计基本原则居民个人和居民机构办理结汇按外汇资金来源;居民个人和居民机构办理售汇按外汇资金用途,并根据指标解释确定统计项目的具体归属。

非居民个人和非居民机构办理结汇按人民币资金用途;非居民个人和非居民机构办理售汇按人民币资金来源,并根据指标解释确定统计项目的具体归属。

(六)其他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实行零报送制度,如果当期没有交易发生,银行应报送空表。

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当期若发生错报,应在下期以同金额负值计入同项目;若发生漏报,应在下期以同金额补报计入同项目。

外汇局调阅和使用银行结售汇统计数据,应承担保密义务。

三、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要求(一)外汇局应确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用户的管理,并向本单位其他管理部门分配系统用户。

系统登录地址为:http://100.1.248.17:8001/jsh。

外汇局应严格控制可查询银行结售汇统计数据的人员,建立查询人员档案和数据使用内控制度,并定期审查。

(二)外汇分支局应严格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的金融机构代码,不得擅自修改、创建及删除。

未申领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的新增报送机构,应按照国际收支统计有关规定向外汇局申领。

四、考核及处罚(一)银行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认真履行结售汇统计报表报送义务,并制定相应的内部统计制度。

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如违反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原则,外汇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外汇局要切实加强对银行结售汇统计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银行对结售汇统计人员进行培训,并充分利用结售汇统计数据做好非现场监管工作。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依据相关考核办法,对外汇分局转报的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进行考核,并计入外汇分局当年考核成绩。

二○○六年八月七日附1: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表1至表14)表式及相关填报说明(略)附2 :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指标解释一、统计报表纵栏(一)01银行自身:指外汇指定银行为满足自身经常项目和资本与金融项目需要而进行的结售汇交易。

(二)银行代客:指外汇指定银行为客户办理的结售汇交易。

(三)02金融机构:包括银行类金融机构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

(四)03中资机构:包括中资企业(不含金融机构)、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按工商登记注册区分)。

(五)04外资机构: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不含金融机构)、外国政府驻华机构、驻我国的外国商社、金融、新闻类非政府机构等居民机构,以及非居民机构(未在境内注册的境外机构)。

(六)05居民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未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持中国护照的中国公民,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公民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永久居留权的港澳台同胞及无国籍人。

实践中,对于个人客户,若持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国内有效证件,视为居民个人。

(七)06非居民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外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公民,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但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

实践中,对于个人客户,若持境外护照等证件,视为非居民个人。

二、统计报表横栏(一)100,300 经常项目:包括货物、服务、收益、经常转移等交易项目下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

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结汇既包括直接结汇部分,也包括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个人外币存款账户的转出外汇结汇。

110+120+130=100310+320+330=300(二)110,310 货物贸易:包括一般货物、用于加工的货物、用于修理的货物、运输工具在机场、港口购买的货物(比如机场售油)和非货币黄金交易项目下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

一般货物包括一般贸易、补偿贸易、寄售代销贸易、边境贸易、易货贸易、水电煤气天然气交易、活动设备(如运输工具、石油井架、工作台等)等交易。

“三来一补”企业的“加工费”和“综合费”结汇、运输工具在跨境港口购买的货物和更换零部件的修理外汇收入结汇、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赔款外汇收入结汇和对外赔款支出售汇、经海关报关的大宗样品费的外汇收入结汇或外汇支出售汇计入本项目。

因进出口押汇、福费廷等与进出口贸易融资相关的结售汇交易计入本项目;相应的利息购汇计入“332投资收益”。

与服务贸易融资相关的结售汇交易、货物贸易从属费用及未经海关报关的样品费的外汇收入结汇或外汇支出售汇计入对应的“120,320服务贸易”项目。

(三)120,320 服务贸易:包括运输、旅游、通讯服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服务、保险、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政府服务以及其他服务交易项目下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

与服务贸易融资相关的结售汇交易,以及货物贸易从属费用的外汇收入结汇或者外汇支出售汇应计入对应的本项目。

121+122+123+124+125+126=120;12x<=120321+322+323+324+325+326=320;32x<=320121,321 运输:包括海运、空运、陆运和其他形式的运输(包括国内的水道系统、外层空间以及管道运输)及其辅助服务交易项目下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

运输辅助服务包括在港口提供的支持性服务和辅助服务,如货物装卸、保管、仓储、为运输工具提供的牵引导航服务以及运输工具的检修服务等。

为运输工具、旅客、货物购买的保险外汇收入结汇或者外汇支出售汇计入“123,323金融和保险服务”;运输工具在跨境港口购买的货物和更换零部件的修理外汇收入结汇计入“110货物贸易”;非居民在境内、居民在境外铁路、港口和机场设施的修理以及未备机组人员的运输工具的租金外汇收入结汇或者外汇支出售汇计入“126,326其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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