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代理人并非劳动合同关系之一
保险代理人不构成劳动关系的案例

保险代理人不构成劳动关系的案例保险代理人不构成劳动关系的案例可以从法律角度、经济性质以及实际操作层面进行分析。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案例。
1.法律角度:保险代理人是独立个体的自由职业者,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是以代理合作协议为基础的合同关系,代理人作为自由劳动者享有独立决定工作方式和劳动条件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关系需要满足以下标准:有雇佣关系、有劳动报酬、有劳动行为、有劳动时间和劳动地点,而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不具备这些要素,因此保险代理人不构成劳动关系。
例如在美国,根据《联邦劳工标准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保险代理人通常被视为独立承包商而不是雇员,因此不受劳动关系的法律保护。
2.经济性质:保险代理人通常独自承担业务开拓、寻找客户、销售保险产品、提供售后服务等工作。
代理人的收入通常是佣金制,并且代理人在销售过程中承担了风险,如客户投保后退保等情况,代理人可能无法获得相应的佣金收入。
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的收入利益关系是基于销售额的,而不是基于固定工资或时薪。
这种佣金制度体现了经济上的独立性和风险承担。
3.实际操作层面:保险代理人可以拥有自己的独立办公场所,可以自由决定工作时间和工作方式,并且可以自主决定是否与其他保险公司合作。
代理人在工作上享有一定的自主权,并且通常不受保险公司的具体指挥和控制。
保险代理人一般拥有自己的客户资源,他们可以自由发展自己的客户群,并与客户建立长期稳定的关系。
这种独立性体现在代理人对保险业务的日常操作和销售决策上,与传统劳动关系中员工对雇主的从属关系有所不同。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保险代理人和保险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代理人仍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履行代理合作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和职责。
此外,保险公司对代理人的行为和销售活动可能存在一定的监管和约束,以确保代理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仍然具有一定的监督权和义务。
2021最新劳动合同法解读

2021最新劳动合同法解读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下面是为您整理的2021最新劳动合同法解读,供您参考!2021最新劳动合同法解读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四、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2021年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20年12⽉25⽇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21年1⽉1⽇起施⾏。
最⾼⼈民法院 2020年12⽉29⽇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26号 (2020年12⽉25⽇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2021年1⽉1⽇起施⾏)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条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发⽣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者与⽤⼈单位在履⾏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的纠纷; (⼆)劳动者与⽤⼈单位之间没有订⽴书⾯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的纠纷; (三)劳动者与⽤⼈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以及应否⽀付解除或者终⽌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发⽣的纠纷; (四)劳动者与⽤⼈单位解除或者终⽌劳动关系后,请求⽤⼈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保证⾦、抵押⾦、抵押物发⽣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续发⽣的纠纷; (五)劳动者以⽤⼈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单位赔偿损失发⽣的纠纷; (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单位因追索养⽼⾦、医疗费、⼯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发⽣的纠纷; (七)劳动者因为⼯伤、职业病,请求⽤⼈单位依法给予⼯伤保险待遇发⽣的纠纷;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条规定,要求⽤⼈单位⽀付加付赔偿⾦发⽣的纠纷; (九)因企业⾃主进⾏改制发⽣的纠纷。
2021年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依法成立的基金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属于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安全健康和获取劳动报酬、参与民主管理等权利,不得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免除用人单位责任、加重劳动者责任、排除劳动者合法权利。
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应当主动、如实告知劳动者,或者采取公告栏、书面文本、电子邮件、本单位网站等便于劳动者知晓的方式公示。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维护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作为重要职责,广泛听取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等相关方面的意见,研究制定涉及劳动关系的政策、措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协调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组织协助做好本辖区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组成协调劳动关系委员会,协调处理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2021经济法基础模拟试题第二套

2021经济法基础模拟试题第二套《经济法基础》模拟试题二一、单项选择题1、王某租赁张某一套住房,租赁期间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约定2021年6月30日之前支付房租,但王某一直未付房租,张某也未催要,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张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是()。
A、2021年6月30日之前B、2021年12月31日之前C、2021年6月30日之前D、2021年12月31日之前2、张某与李某因房屋买卖纠纷欲提起诉讼,则对该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A、张某住所地法院B、李某住所地法院C、房屋所在地法院D、张某和李某协议的法院3、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地方性法规的是()。
A、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山东省注册会计师条例》 B、国务院制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D、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4、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该法定期限是用工之日起()。
A、15日内 B、1个月内 C、2个月内 D、3个月内5、在北京工作的张某工作年限是18年,2021年解除劳动合同时月工资为8200元。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张某可以得到的经济补偿金为()元。
A、132400 B、72000 C、159600 D、1702006、某企业田某的月工资为6000元。
则田某个人医疗保险账户每月的储存额为()元。
A、108 B、120 C、228 D、4807、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可更改的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但更改时应由原记载人视情况在更改处签章证明B、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C、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D、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8、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汇兑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2021年版全文:劳动合同法

2021年版全文:劳动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适用本法。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范,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者的就业和创业,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和能力,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实现劳动者的全面发展。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权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要求变更合同内容。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021年最新版劳动合同法全文

2021年最新版劳动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劳动合同等劳动关系。
第三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通过集体协商、劳动争议调解等方式,协商解决劳动争议。
第五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合同、劳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劳动合同,维护劳动合同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禁止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第八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劳动关系的协议,是用人单位依法管理劳动者、使用劳动者劳动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条劳动合同应当约定以下事项:(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三)劳动报酬;(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劳动纪律和劳动争议处理办法;(六)社会保险;(七)违约责任;(八)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为长期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期满,经劳动者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继续使用劳动者劳动的,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继续订立劳动合同的,可以约定试用期。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工作,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工作超过一个月的,视为劳动合同期限不确定。
官方发布:2021年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

官方发布:2021年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促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平等协商,根据宪法和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和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劳动合同制度的宣传教育,提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意识和法律意识。
第四条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当事人或者劳动者主张合同存在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劳动合同存在的证据。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采取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录用的方式。
第七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以下事项:1. 劳动合同的期限;2.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3. 工资和工资支付时间;4. 工作时间和休假;5.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6.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7. 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8. 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八条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订立不确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2.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3. 其他依法订立不确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附加与劳动合同无关的附加条件。
第十条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严重违反工作纪律;2. 严重失职,导致用人单位经济损失;3. 严重侵犯用人单位商业秘密;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3. 严重失职,导致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4. 严重侵犯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5. 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故意隐瞒与工作能力有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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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 you do not do more than others, your value will not be higher than other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代理人并非劳动合同关系之一
点评:业务员王亚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保险代理合同书》,明确了双方之间是保险代理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
王亚娟因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前郭县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__)松民一终字第2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王亚娟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前郭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不服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__)前民重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王亚娟、被上诉人保险公司的代表人李坤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建国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王亚娟诉称,1997年1月原告受聘于被告单位,与被告签订了正式的营销员聘用合同,每月基本工资300元,另外还挣得保费佣金,年平均佣金16 000余元。
1999年原告被提升为副经理,全市“优秀部主任”称号。
2001年8月,被告召开领导班子会议以原告累计旷工51日为由将原告除名。
2005年12月,原告通过仲裁程序,后又通过诉讼程序依法撤销了被告所作出的除名决定,但是被告一直未给原告安排工作,也未对原告作出任何经济补偿。
于是原告向松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松劳仲字(20__)048号仲裁决定,认为原、被告所形成的是保险代理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畴。
原告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同意20__年起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被告支付自2001年12月至20__年12个月工资68 250元(650元/月×12月×7年,加25%赔偿金),经济补偿金12 000元,社会保险金10 000元,保费佣金70 000元,责令被告在全体职工大会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形成文件,下发到各营销部、代办所,并请求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原审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被告签订的是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书,而非劳动合同,因此原、被告之间存在的是保险代理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审理认定,原、被告双方于2000年5月18日签订了《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书》,合同约定:“甲方(保险公司)委托乙方(王亚娟)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甲方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约定范围从事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保险责任由甲方承担。
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佣金下同)。
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之间有雇主与雇员关系”。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营销员登记表》一份;
2.《荣誉证书》一份;
3.《除名通知书》一份;
4.《仲裁决定书》一份。
以上证据均用以证明原告为被告单位正式职工。
被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书》一份;
2.《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个人代理人管理办法》一份;
3.《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附件》一份;
4.2004年说明材料一份;
5.《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一份;
6.工资表;
7.《营销人员直接佣金发放清单》。
以上证据均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只存在保险代理关系。
经质证原、被告均对对方提供的证据材料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的事实存在异议。
原审法院综合评判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而被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保险代理关系。
另查明,2001年8月,被告以原告累计旷工51天为由将原告除名。
2005年12月,原告向前郭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除名纠纷为由申请仲裁,前郭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维持被告对原告的除名决定。
原告不服该裁决提起诉讼,前郭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__)前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以被告对原告的除名决定无事实依据为由,撤销了对原告的除名决定。
因被告不履行义务,原告申请仲裁,松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此案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畴为由不予裁决。
被告对前郭县人民法院(20__)前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申诉,前郭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了(20__)前民再字第6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告上诉,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__)松民一终字第543号民事判决,判决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是保险代理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向法院提供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书》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是保险代理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该保险代理关系的事实已得到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__)松民一终字第543号民事判决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没有证据
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据此对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不予认定,对原告的相关赔偿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亚娟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由原告王亚娟负担。
宣判后,上诉人王亚娟不服,以“上诉人王亚娟与被上诉人保险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而非保险代理关系。
对上诉人王亚娟要求的相关赔偿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为由上诉至本院,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保险公司答辩认为,原判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亚娟与被上诉人保险公司签订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保险代理合同书》,明确了双方之间是保险代理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
况且,王亚娟非劳动用工身份,有本院作出的(20__)松民一终字第543号生效判决书予以认定。
据此,对上诉人王亚娟提出的其与被上诉人保险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对上诉人王亚娟的相关赔偿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亚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贾艳泽
审判员焦鹏飞
代理审判员邰伟莉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丛峰
[代理人并非劳动合同关系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