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诚信建设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行为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自觉学习《公司法》、《证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修养,增强法律意识和现代企业经营意识,掌握最新政策导向和经济发展趋势。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损害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声明与承诺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董事会提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含续任)期间出现声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

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该等事

项的最新资料。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2

(二)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

(三)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章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某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据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对外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或者不应当从事的事项或行为。

第八条公司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媒体有关公司的报道,及时了解并持

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3

(四)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表达

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五)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六)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本条第

(五)项至第

(七)项规定的勤勉义务。

第九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公司监事应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发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行为,应向监事会报告,并由监事会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报告或者接向证券监管机构

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信息披露与信息保密第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

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

4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五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总经理办公室

会议,如无传达义务,一律不得透露会议内容,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或交流时,应谨慎言行,对可能引起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波动或影响公司形象的重大机密和敏感话题,未经董事长或

董事会授权,一律回避。

第五章买卖公司股份第十七条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依法申报其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依法买卖公司股份。

第六章离职

第十八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九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二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辞职报告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七章参加会议相关事项第二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召开有关会议前,应仔细阅读该次会议相关资料并提出中肯建议或意见,不得敷衍了事。在参加会议时,应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积极提出建议和意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5

第二十二条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董事股东大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三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第八章独立董事特别行为规范第二十四条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的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必要时应提出辞职。

第二十五条独立董事应充分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

计净资产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

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应当对下述公司重大事项发表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理由的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五)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6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六)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不少于十五天的时间,对公司

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

调查。

第二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发表公开声明: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时,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

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四)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如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第三十一条独立董事应当通过《独立董事工作笔录》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7第九章董事长特别行为规范

第三十二条董事长应积极推动公司内部各项制度的制订和完善,加强董事会建设,确

保董事会会议依法正常运作,依法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并督促董事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董事长应严格董事会集体决策机制,不得以个人意见代替董事会决策,不

得影响其他董事独立决策。

第三十四条董事长在其职责范围(包括授权)内行使权利时,遇到对公司经营可能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

情况应当及时告知全体董事。

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董事长应积极督促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其他董事,情

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采取措施。

第三十六条董事长应当保证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

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向全体股东发表个人公开致歉声明:

(一)公司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二)公司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情节严重的,董事长应引咎辞职。

第十章其他第三十八条对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询问和查办的事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及时答复,并提供相关资料和文件。

第三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将亲属安排在公司管理层内任职,也不得擅自安排亲属担任下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并不得同意和擅自向其亲属投资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第四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社会公众场所,应严格要求自己,注意仪表和言行,自觉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声誉。

第四十一条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

表公司或董事会行事。董事以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

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四十二条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8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

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

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批准了该事项外,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四十三条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前条所规定的披露。 ........第四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除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外,还应当严格遵守本行为准则。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准则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本行为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行为准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本制度修订状况明细表修订次数修订日期审议通过状态

2010年3月制定经2010年3月2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与结构

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利益,形成稳定的经营者团队,保证公司的长远发 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总监、副总监、 销售副总助理、各部门正副经理以及其他总经理(或 董事长)认定可享受年薪制的员工。 第三条:公司中层以上(含中层)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可连聘连任。 第四条: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薪酬实行年薪制。 第五条:中高层管理人员薪酬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1、基本年薪; 2、绩效年薪; 3、奖励年薪; 4、法定福利和保险; 5、特别福利保险计划; 6、总裁特别奖励或总经理特别奖励; 7、中高层经理人持股计划(另行规定)。

第二章: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条:基本年薪(下限年薪): 1、以上年度实际年薪总额(基本年薪+绩效年薪) 的60-70%作为本年度基本年薪,按月核发(见附表 二); 2、基本年薪的初始核定以工作评价、劳动力市场价 格、公司人力资源政策为基础; 3、新聘(或新晋升)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基本年薪按 照公司现行标准进行核定; 4、特殊情况由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后可以随时 进行调整。 第二条:绩效年薪: 1、在年度结束后,根据考核评价结果进行核定,在 次年春节前一次性核发(见附表二); 2、任现职不满一年者按实际任职时间进行核定。第三条:奖励年薪(年终奖金):在年度结束后,根据公司业绩和考核评价结果进行核定,标准为: 1、董事长(第一层经理人),为年薪总额的60%— 70%; 2、总经理(第二层经理人),为年薪总额的50%— 60%; 3、公司副总经理及其他第三层(或相当)经理人,

某公司员工行为管理准则

第一章企业文化 1.1 企业使命 弘扬中华饮食文化; 为消费者提供高雅的沟通及交流环境; 铸就百年恒通; 不断将企业规模扩大,并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增纳税金,解决更多下岗待业人员的就业问题; 参与公益事业,为社会做贡献; 通过培训与晋升,不断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为社会培养人才,同时改善员工及家人的生活质量。 1.2 企业精神: 待人以诚,执事以信 1.3 企业文化内涵: 员工为本:我们尊重并培养员工,鼓励员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为员工提供发展的空间与平台;企业鼓励各级人员之间坦城、公开的沟通; 顾客为尊:客人永远是对的,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使宾客满意。并要求部门的管理人员直接面对宾客沟通,了解宾客需求,提供超值服务,营造浓郁的文化氛围,使宾客感受到如家般的温暖; 恪守本职:我们以向宾客提供最好的食品、最好的服务、最好的环境为目的,爱岗敬业,实现自身的价值; 发展目标: 一二三:员工利益第一,顾客利益第二,企业利益第三; 在恒通的发展历程中,充分展现了恒通企业文化的无尽魅力,体现了恒通企业独特的经营理念与文化品位,涵概了企业成功的真谛所在,您真正领会并付诸于行动中去,会潜移默化提升自身的素质,定会成为社会有用之才。 没有理念的员工就没有灵魂 没有理念的企业就没有生机 没有理念的事业就没有成功 1.4 质量方针: 用心服务,让顾客满意,努力成为本地区服务行业的卓越典范。 1.5 三大经营战略 三大经营战略之一 差别经营战略——打造品牌 之一,差别就是有别于别人,而独具特色。它反映事物的本质特征,是自身实力的一种体现。 之二,差别经营战略就是在经营上打造和提升具有恒通美食特色的服务和产品,进而推出自己品牌。差别经营是途径,打造品牌是目标。 之三,差别经营要坚持你无我有、你有我优、你优我特;特色需要挖掘、需要磨砺、需要创新。 之四,没有特色的产品就没有市场,没有特色的企业就没有生机。 三大经营战略之二 员工满意战略——员工第一 之一,没有“员工第一”的理念,就不能实现“宾客至上”的目标。通过实施员工满意战略,全面落实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监会令〔2014〕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但中资再保险公司分公司和境外保险公司分公司除外。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 专属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和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的任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活动和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下列人员: (一)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 (二)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 (三)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 (四)支公司、营业部经理; (五)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第五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 第六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守保险公司章程。 第七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诚实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合规经营意识和履行职务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八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 第九条保险公司董事长应当具有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工作经历。 保险公司董事和监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第十条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以及5年以上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公司组织结构设置及高层管理人员岗位职务说明书

公司组织结构设置及高层管理人员岗位职务说 明书 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

中国阳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组织结构设置及高层管理人员 岗位职务说明书 新华信管理咨询公司 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结合中国阳光目前状况的组织结构 结合中国阳光目前状况设置的公司组织结构如下,但新华信建议中国阳光的组织结构应尽快向下一阶段的组织结构过渡 人力资源部 天津奥科亚 资金财务部 审计监察部 投资管理部 流通协会 北京杜仲 北京阳光新景 人力资源部 综合管理部 浦东木业

新华信建议按照投资公司管理模式设计的中国阳光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组织结构图 总裁办公室 人力资源部 研究发展部 投资管理部 资金财务部 审计监察部 资产管理部 投资银行部 流通协会 北京杜仲 天津奥科亚 北京房地产 天津房地产 上海房地产 浦东木业

一、职务说明书编写说明 职务名称指的是任职岗位的称谓,如投资管理部经理。 职务编号的格式为中国阳光集团公司—部门—编号,如YG-ZC-01:YG为中国阳光集团公司的拼音缩写;ZC为资金财务部的拼音缩写,GL表示管理层;01代表本部门的顺序号。 直属上级指在业务上给予直接指令的上级,如会计的直接上级是资金财务部经理 所属部门指的是该职务员工工作关系隶属的部门,如会计所属部门为资金财务部。 工资级别为该职务聘用员工的工资级别范围。 直接管理人数为直接向该职务汇报工作的员工人数。 岗位目的指的是设置该岗位的最重要的原因,用一句话概括。 工作内容填写该职务员工80%以上工作时间从事的具体工作。 权限:指的是职权范围 建议权:提出建议的权力 监督权:对工作的有效性、效率进行监督的权力 审核权:对计划、报告的审批、核准的权力 指导权:对工作方式进行指导的权力 初审权:对报告进行初次审阅并提供参考意见的权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模板

XXXX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2018年度报告及摘要的书面确认意见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进行了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严格按照公司财务制度规范运作,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包含的信息公允、全面、真实地反映了公司本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事项。 2、XX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XXXX【XXXX】XXXX号审计报告是客观、公正、真实的。 3、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书面确认意见之签字页) 董事: XXX XXX XXX XXX XXX 高级管理人员: XXX XXX XXX XXXX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X月X日

XXXX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对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审核意见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要求,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进行了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内容和格式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的各项规定,未发现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所包含的信息存在不符合实际的情况,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真实地反映出公司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 3、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年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存在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全体监事(签字): XXX XXX XXX XXXX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9年X月X日

管理人员行为准则

管理人员行为准则 一、十个修养 1 心胸开阔,能容纳不同意见。 2 谦虚好学,能及时接纳新观念。 3 平等待人,能尊重下属的个性和价值。 4 诲人不倦,能耐心教导下属。 5 心地坦荡,行为光明磊落。 6 言行礼貌,能微笑常在。 7 守弱处低,能严于责己。 8 克己奉公,能以大局为重。 9 知恩感恩,有高度责任心。 10 宠辱不惊,能克志克行。 二、十个规范 1 完整理解自己的岗位工作标准,保证自己所承担的职责全面履行落实。 2 完整准确界定下属的工作标准,及时为下属的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 3 充分理解认同同级同事的工作价值,及时回应兄弟部门的工作请求和上级领 导的工作协调安排。 4 向下沟通保证决策内容都能与下属达成基本共识。 5 向上及时汇报反馈,保证上级领导全面准确把握组织运行状况信息。 6 通过目标实现管理,目标标准和目标措施同时确立认同。 7 定期跟踪下属工作过程,对下属的工作失误承担主要责任。 8 定期量化考核下属工作,公正评价下属工作绩效。 9 准确把握下属的优点和长处,及时奖励下属。 10 时刻牢记组织目标和发展战略,定期向上级领导提交组织发展建议报告。 三、十个守则 1 不越级授权,不越级指挥。 2 不越级报告,可越级申诉。 3 不冲动骂人,贬损下属的人格和价值。

4 不假公济私,侵占企业组织的利益。 5 不说有损企业形象和同事团结的话。 6 不阳奉阴违,无谓顺从讨好领导。 7 不和稀泥,不做是非不分的事。 8 不传小道消息,不信小道消息。 9 不议论同事和领导的人格人品。 10 不拉帮结派,搞小团体主义。 四、十个表率 1 关心下属,下属疾苦想在前。 2 理解他人,他人利益放在前。 3 承担责任,险事难事冲在前。 4 遵纪守法,约束自我行在前。 5 克勤克俭,费用投入省在前。 6 信心十足,工作愉快笑在前。 7 礼貌待人,“请”和“抱歉”说在前。 8 遇到冲突,严于律己让在前。 9 读书学习,提升修养做在前。 10 注重形象,仪表仪容亮在前。 五、十个常思考 1 上级的指示要求常思考。 2 上级的期待希望常思考。 3 自己的工作目标常思考。 4 自己的工作职责常思考。 5 下属的困难问题常思考。 6 下属的发展需求常思考。 7 他人的不同意见常思考。 8 常用工作方式效率常思考。 9 他人的恩遇和帮助常思考。 10 社会赋予的责任常思考。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诚信建设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行为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自觉学习《公司法》、《证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修养,增强法律意识和现代企业经营意识,掌握最新政策导向和经济发展趋势。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损害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声明与承诺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董事会提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含续任)期间出现声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 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该等事 项的最新资料。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2 (二)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 (三)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章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第六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第六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第一节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十八条中资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其他董事会成员以及董事会秘书,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中资商业银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风险总监、合规总监、总审计师、总会计师、首席信息官以及同职级高级管理人员,内审部门、财务部门负责人,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副总经理(副主任)、总经理助理,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分行营业部负责人,管理型支行行长、专营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中资商业银行从境内聘请的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首席代表,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其他虽未担任上述职务,但实际履行本条前三款所列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总行及分支机构管理层中对该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人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第七十九条申请中资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 (四)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 (六)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 (七)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八)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第八十条拟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不得担任中资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二)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 (四)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但能够证明本人对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

公司员工行为准则

一、行为准则 遵纪守法 诚实守信 团结合作 学习创新 热爱公司 豁达明理 二、基本要求 (一)的要求是遵纪守法: 1.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牢固树立质量第一,安全生产的意识,严格执行质量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严格遵守公司的财经纪律,不贪污,不行贿受贿,不收受回扣和好处。 4.严格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泄漏或出卖公司的商业秘密和经济,技术,管理信息和情报,如有发现,应立即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或领导报告。 (二)员工诚实守信: 5.与人交往以诚相待,信守承诺,不欺骗别人. 6.反映情况事实求是,不捕风捉影,不搬弄是非,不散布谣言,不威胁和报复他人. (三)员工应有团结合作精神: 7.工作积极主动,相互配合,经常进行工作交流与沟通,认真及时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敢于承担责任。遇到问题遵循“先解决问题,后分清责任”的工作原则,不扯皮,不推诿。 8.坚持“下级服从上级”的管理原则,服从公司的调动和分配。 (四)员工应善于学习,勇于创新: 9.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勤奋工作,努力学习本岗位专业知识,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并自觉接受公司组织的各项培训和教育。 10.发扬“学习才能进取,创造方为永恒”的双良精神,大胆创新,积极进取。(五)员工应热爱公司,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11.对公司忠诚,时刻关心公司的发展,积极为公司献计献策。乐于接受双良文化的熏陶,不断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 12.时刻牢记员工个人形象是双良形象的代表,任何时候都不做有损公司利益和形象的事情,不从事与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第二职业。如有发现,及时向有关部门或领导报告。(六)员工应豁达明理,做遵守社会公德的模范: 13.主动关心别人,热情帮助他人。尊敬师长,尊老爱幼,讲究家庭美德,努力营造和维护和谐的工作和家庭氛围。 14.遵守社会公共道德,树立正气,敢于同歪风邪气作斗争。为人处事豁达,明理,不斤斤计较,不损人利己。 15.做到仪态端庄,衣着整洁得体,举止大方,不卑不亢,亲切自然,接待宾客讲究礼貌,热忱周到。 三、员工行为规范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情况

(一)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Array王 静副总经理女482010.082012.0436,00036,000 注: 任期终止日期以2012年召开的公司股东年会结束日期为准。

(二)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酬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定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及《高管管理人员特别贡献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并依据高管及董事、监事的年度绩效表现,经公司董事会审定,确定其年度支付水平。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考核年度报酬总额(税前,以下同)为1627.48万元,详见下表: 说明: 上表中“是否在股东单位或其他关联单位领取报酬”指年度内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是否在股东单位或其他关联单位领取报酬。 注: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报酬及待遇管理暂行办法》,吴耀文董事自2010年元月起,在宝钢股份不再领取年度津贴,参加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时按国资委规定标准领取会议津贴。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所发生的差旅费、住宿费由公司承担。

(三) 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的主要工作经历 何文波 先生 1955年6月生,宝钢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高级工程师。 何先生具有丰富的钢铁行业制造技术、营销、经营和人力资源管理经验。1982年加入宝钢,历任上海宝钢总厂初轧厂副厂长、厂长、热轧厂厂长、技术部部长,宝山钢铁(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宝钢国贸总公司副总经理、宝钢国际董事长、总裁,上海宝钢集团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第二届、第三届董事会董事。2008年4月起任宝钢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08年6月起兼任广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2009年4月起兼任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副董事长。2010年3月起兼任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 何先生1982年毕业于东北大学,2001年获中欧国际工商管理学院EMBA硕士学位。 马国强 先生 1963年11月生,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高级会计师。 马先生具有丰富的企业财务、金融、投资和企业管理经验。1995年7月加入宝钢,先后担任宝山钢铁(集团)公司计财部副部长、上海宝钢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副部长、部长,上海宝钢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2008年6月起兼任广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现任法国兴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09年4月起任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总经理。 马先生1986年毕业于北京科技大学,2005年8月获得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EMBA硕士学位。 刘占英 女士 1955年10月生,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纪委书记,广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纪委书记,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政工师。 刘女士具有丰富的纪检监察工作经验。先后在中央纪委、监察部、中央企业工委任职。在加入宝钢之前,曾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属机关党委副书记兼直属机关纪委书记。2005年10月加入宝钢,任宝钢集团有限公司纪委书记,曾兼任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纪委书记;2008年8月起兼任广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纪委书记,2010年4月起兼任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刘女士1979年毕业于山东海洋学院,2004年1月获得中央党校社会学研究生学历。 赵周礼 先生 1956年4月生,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宝钢工程技术委员会主任,宝钢湛江钢铁有限公司总经理、宝钢湛江钢铁工程指挥部总指挥,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赵先生在钢铁行业生产、设备、管理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1982年加入宝钢,历任宝钢初轧厂厂长助理、设备部副部长、部长,宝钢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宝钢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2009年8月起,担任宝钢工程技术委员会主任。2010年7月起,担任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1年3月起,担任宝钢湛江钢铁有限公司总经理、宝钢湛江钢铁工程指挥部总指挥。2011年4月起,兼任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赵先生1982年毕业于东北大学,2002年获东北大学机械电子工程专业工学博士。 诸骏生 先生 1960年11月生,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高级工程师。 诸先生在生产计划管理、成本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方面有丰富的经验。1983年加入宝钢,历任宝钢生产计划处副处长、宝钢成本管理处副处长、处长、上海宝钢集团公司人事部副部长、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人事处处长,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职务。2010年3月起任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2011年4月起,兼任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诸先生1983年7月毕业于马鞍山钢铁学院,2007年获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硕士学位。

公司员工管理守则

公司员工管理守则 第一条本公司职员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新进职员须自备新一代身份证、健康证、、计生证、暂住证等有效证件。 (二)新进职员须经公司40天的岗前培训,严格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三)职员只有在合同期满1年后才能向公司提出辞工申请,并须提早一个月向公 司提出书面申请。 (四)职员辞工后不准私自与本公司的任何客户联系,更不准私自联系客户自行做事。 (五)准时上下班,并对所自己的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绝对不承诺旷工。 (六)职职员作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有专门情形,需报公司主管、经理批准后才能离岗。 (七)服从上级调遣安排,如有不同意见,应婉转相告或以书面陈述,一经上级主管决定, 应赶忙遵照执行。 (八)工作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在公司待岗的职员不得离开公司。

(九)所有职员必须提早一天了解自己当班的工作时刻及地点,不得随意迟到和私自更 改工作时刻及地点。 (十)保持公司信誉,不作任何有损公司信誉的行为。 (十一)注意本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嗜好。 (十二)不得私自经营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商业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职务。 (十三)爱护本公司财物,不白费,不化公为私。 (十四)职员上班须佩戴工作证。 第二条:职职员作中应注意事项 (一)职员在客户家里讲话要有礼貌,进门出门都要使用文明用语,要多做事少讲话(如:xx 您好,我是xx公司来为您做清洁服务的,离开时也要礼貌言语辞不),不能与客户发生口角。 (二)严禁吸烟、严禁随地吐痰。 (三)严禁向客户索取任何财物,如水、饮料、食品、钞票财等。

(四)毛巾要分清、清洁用品要认真查看讲明,不能随意使用。 (五)木地板千万不能沾水,不能用过硬的东西擦洗任何物品,移动物品时必须搬起来 移动,切忌粗心大意损坏物品。 (六)不能随意站在台面、桌子、床上等物品上面进行工作,如遇专门情形,需经客户 同意。 (七)擦洗玻璃时一定要拿稳玻璃擦,绝对不承诺玻璃擦掉下。 (八)职员在客户家里须节约用电用水,尽量幸免不必要的白费。 (九)职员在客户家里不能主观意识太强,要按客户意愿做事。 (十)工作完毕自检后,必需要求客户再检查并签名、签定服务时段后方可离开。 第三条: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XX公司总部员工职业道德规范及行为准则

员工职业道德规范及行为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员工职业道德和职业行为,强化内部管理,塑造企业良好形象,促进企业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对XX公司员工职业道德和职业行为的基本要求,是进行员工管理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全体员工应不断发扬“XXXXX”的企业精神,把“XXXX”行为十典自觉作为个人管理行为和习惯,自觉遵循礼仪九章“XXXXX”,为企业的又好又快发展而努力工作。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XX公司总部全体员工。 第二章员工职业道德规范 第五条热爱祖国,严守规范。 (一)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二)不做有损国家尊严和利益的事情,爱护国家财产和公共财物。 (三)积极学习政治理论知识,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增强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 第六条忠诚企业,笃诚守信。 (一)热爱和忠诚于企业,坚决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积极为企业的改革发展献计献策。

(二)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和办法,工作中认真加以贯彻执行。 (三)不做有损企业利益和形象的事情。当企业利益与个人利益不一致时,应将企业利益放在首位,不计较个人得失;对损害企业利益的违法、违纪和违章行为,要勇于抵制并及时举报。 第七条协同联动,融合高效。 (一)树立团队意识和集体观念,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 (二)领导要善于听取员工意见和建议,合理安排工作,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搞独断专权,不搞任人唯亲;要积极关心和指导员工的工作和学习,多为员工解决实际困难,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三)员工要忠于职守、尊重领导,服从工作安排,尽职尽责地做好岗位工作;有保留意见的,可择机反映,但在领导改变决定和意见前,不可拒绝执行或消极应付,杜绝阳奉阴违,不得疏忽或拒绝领导指令和工作安排。在工作过程中要多向领导汇报工作进展情况,遇到问题积极与领导沟通。 (四)要积极加强与领导、同事间的沟通和交流。对同事工作中的不足,应积极当面指出并帮助改正,不背后议论、指责或向领导随意夸大汇报,不做不利于团结的事。 (五)同事间相互尊重,不挑拨离间、造谣生事,不拉

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书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第一部分声明 一、基本情况 1. 挂牌公司全称: 2. 挂牌公司股票简称:股票代码: 3. 本人姓名: 4.别名: 5.曾用名: 6.国籍: 7.拥有哪些国家或地区的长期居留权(如适用): 8.专业资格(如适用): 9.身份证号码: 二、是否有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是□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三、是否在其他公司任职? 是□否□ 如是,请填报各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主要业务、以及本人在该公司任职的情况。 四、是否负有数额较大的未清偿到期债务,或者未偿还经法院判决、裁定应当偿付的债务,或者被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受到仍然有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所限制? 是□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五、是否曾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关停并转或曾有类似情况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是□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六、是否曾担任因违法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是□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七、是否曾因犯有贪污、贿赂、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挪用财产、侵占财产罪或者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而受到刑事处罚? 是□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八、是否曾因违反《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等证券市场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证券市场禁入? 是□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九、本人是否曾违反相关业务规则受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采取的监管措施或违规处分? 是□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是否因涉嫌违反证券市场法律、行政法规正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 是□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一、本人以及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是否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是□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二、在挂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业务中,过去或现在是否拥有除前项以外的其他利益? 是□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三、是否参加过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组织或者认可的证券业务培训?

公司管理制度行为规范准则完整篇.doc

公司管理制度行为规范准则1 公司管理制度行为规范准则 第一则总则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管理,维护公司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范,明确要求,规范行为, 创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 本规定适用公司全体员工。适用范围: 第二则办公室日常行为规范准则为树立和保持公司良好的企业形象,增强管理力度,展示员工的精神面貌,公一、 司决定全体员工穿着统一制服上班,不准佩戴夸张、异类、过大的饰物上班。 办公室环境要求:环境整洁、摆放有序;随手清洁,及时归位;办公室不得摆二、 放有碍形象和环境的杂物。 提倡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员工均有义务留意办公设备的用电情况,员工离开三、 或下班要随手关灯、关闭电脑、空调等办公设备。 爱护公司财产和设备,发现损坏及时向办公室报修,无法修复的应注明原因申四、

请报废;因故意或使用不当损坏公物者,应予以相应赔偿。 参加会议应将电话设置于振动模式或关闭状态,确实需要接听时,应走出会议五、 室接听。 对客户委办事项应力求周到、机敏处理,不得草率敷衍或任意搁置不办。六、 遵守保密协议,维护公司利益。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须特别注意不泄露公司七、 秘密,更不准出卖公司秘密并保存好各种文件及客户资料不外泄。 勇于承担责任,为公司的发展而主动献计献策,积极参与,对自己的工作和行八、 为负责,不推卸责任及不掩饰过错。 第三则公司考勤制度 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一、 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理业务前,需填写外出登记表。员工上班直接在外公 干的,返回公司时须进行登记,并交由总经理签字确认。 周一至周五为工作日,周六周日安排人员值班,轮流休息一

第七章 董事会与高层管理人员的关系

第七章董事会与高层管理人员的关系引言如何处理好董事会与高层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之间的关系一直是完善公司治理的重要课题,国内外的学术界和实务界都对此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在一般的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代表股东负责审批公司长期经营战略,董事会对股东承担受托责任,通过任命高级经理人员、制定其报酬和设立审计委员会等对经理人员进行监督和激励。董事会对高管的监督和激励职能的实现情况将直接影响到公司的经营业绩,是建立良好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环节。但是由于各国制度背景、董事会构成情况以及经理人市场的成熟度等均存在较大差异,董事会和高管之间的关系一直既是研究的热点,又普遍存在着争论。这一关系也是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进程中必须妥善处理的重要问题。董事会与高管的关系可以概括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董事会要确保高级经理人员有权独立处理日常经营事务;另一方面,董事会应对高层经理有效地进行监控,定期对高层经理的工作进行绩效评估和考核,及时替换不称职经理,任用有利于公司发展的人选。董事会中应以独立董事为主建立以绩效为标准,包括薪金、奖金、股票期权等在内的经理人员报酬制度,制定有关总经理的业绩标准和薪酬计划,并据此定期评价总经理的工作。独立董事和非执行董事的大量存在,有助于保障董事会的独立性,从而对以总经理为首的管理层进行制约。本章将首先通过分析上市公司董事长与总经理职权范围探讨上市公司的内部制衡机制,然后通过分析董事会对高管的选聘机制和评价激励机制进一步考察董事会与高管之间的关系。本章还将根据2004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对208家沪市179 上市公司的问卷调查结果,考察董事会高管关系与公司业绩的相关性。在这一领域国际学术界和重视公司治理问题的团体已经有了一定方面的实证研究成果,本章也将探讨这些国际经验对我国的借鉴意义。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职权范围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关系是董事会与高管关系的重要内容,也是公司治理的关键所在。因为董事长和总经理分别在董事会和高管团队中发挥着领导作用,是董事会和高管关系的重要代表,所以董事长和总经理在公司中的职责定位直接关系到公司运行的方式、特点、文化,是公司治理中最核心的问题之一。从职权方面来看,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行使的职权包括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而总经理的职权则包括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因此从职权范围上来讲,公司法对董事长与总经理的权力界定是比较明确的。从实际操作层面来看,不少公司的董事长都是由最高经营者总经理兼任,我们在2004年沪市上市公司的208份问卷调查中我们发现,总经理和董事长两职合一的公司有21家,占了样本总数的10.1%左右。近年来的一些股东决议促使公司将这两个职务分离,而且提倡者相信这有助于给独立的董事会更大的权力。但是在这一问题上世界各国的团体和公司之间一直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在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职权分离的公司中,如果董事长或总经理一方强势、另一方形同虚设,这将只是形式上的两职分离,其本质还是两职合一。从根本上讲,如果公司运作被内部人控制或者实行的是关键人模式,那么两职分离或合一只是形式的问题,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2003年中国公司治理报告》180 对此有深入的阐述。专栏7.1 中国上市公司的内部人控制与关键人模式内部人控制是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特征之一。由于缺乏有效地监督和控制内部人的机制,包括控股股东和公司管理层在内的内部人通常保持着对公司的超额控制,极易出现偏离公司最佳利益而追求控制权私人收益的败德行为和机会主义行为。追求控制权私人收益的

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兼任规定的知识大汇总

《公司法》中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兼任规定的知识大汇总一、哪些人属于公司“高管”? 答: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由此可见,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是法定意义上的“高管”;对于上市公司,董秘也是法定意义上的“高管”。除此以外,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管,如部门总监等。 二、《公司法》对于董、监、高的任职兼任限制有哪些? 答:1、《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所以,无论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得兼任监事。换句话说,只要是公司监事,就不可能同时为公司董事或高管。 2、《公司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所以,对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如兼任经理,必须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3、《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所以,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可兼任经理,但需要由董事会决定。 结论:董事不能兼任监事。董事兼任经理,股份有限公司须经董事会决定,国有独资公司须经国资委同意;董事兼任其他高管,《公司法》未作限制。监事不能兼任董事,也不能兼任高管。 同时需给予注意的是:根据上市公司相关指引,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公司高管受到哪些方面的约束? 答:1、法律规定的约束,主要指高管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2、公司章程规定的约束,在《公司法》中,高管和董事、监事并列,成为公司章程规范的对象,受到公司章程的制约。 3、劳动合同的约束。高管作为企业的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同时受《劳动法》调整。 四、公司是否需要与高管签订劳动合同? 答: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高管应由董事会决定聘用或解聘,应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一般而言,公司高管应与谁签订聘用合同是根据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机构产生办法的规定来确定的。对于公司来说,最好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而不是由某个股东与高管签订聘任合同。 五、公务员能否担任公司高管? 答:不能。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

Directors WANG MINGQUAN – CHAIRMAN aged 60, is the Chairman of the Company. He is also the Chairman of China Everbright Group Limited, China Everbright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and China Everbright Bank Company Limited. He is the Chairman of Everbright Securities Company Limited and China Everbright Limited. Prior to joining the China Everbright Group, Mr. Wang was the Vice-chairman and Governor of Bank of Communications in China and the Chairman of China Pacific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He had also been appointed as the Deputy Mayor of Wuhan City. Mr. Wang holds a Master’s Degree in Economics from Zhongna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He is also an instructor of the Graduate Department of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and a part-time Professor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Mr. Wang has extensive knowledge and experience in banking, securities, insurance and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He joined the Board in June 2000. ZANG QIUTAO – VICE-CHAIRMAN aged 55, is the Vice-chairman of the Company. He is also the Vice-chairman and General Manager of China Everbright Group Limited and China Everbright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He is the Chairman of China Everbright Investment Management Corporation. Mr. Zang graduated from the Graduate School of the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He was formerly the Division Chief of the State Economic Commission and Deputy Division Director of the State Planning Commission. He joined the Board in September 2004. 60 55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外国银行分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资金互助社、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以及经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总部及分支机构管理层中对该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各类人员。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经监管机构核准任职资格,具体人员范围按银监会行政许可规章以及《中华

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任职资格管理,是指监管机构规定任职资格条件,核准和终止任职资格,监督金融机构加强对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确保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全过程。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监管机构,是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任职资格管理中的职责分工,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确保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和在任期间始终符合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拥有相应的任职资格。 金融机构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的,金融机构应令其限期改正或停止其任职,并将相关情况报告监管机构。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任职资格条件,是指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品行、声誉、知识、经验、能力、财务状况、独立性等方面应达到的监管要求。 第八条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基本条件包括: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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