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学士学位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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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解释的复函-学位[2003]65号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解释的复函-学位[2003]65号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
解释的复函
正文:
----------------------------------------------------------------------------------------------------------------------------------------------------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解释的复函
(学位[2003]65号)
浙江大学:
你校11月18日关于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有关精神作明确解释的请示收悉。

文中请示的授予学位标准是否应包括遵纪守法、道德品行要求问题,现答复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规定,申请学位的公民要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其本身内涵是相当丰富的,涵盖了对授予学位人员的遵纪守法、道德品行的要求。

2.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应届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准备工作的通知》([81]学位字022号文件),明确规定了政治、道德、法纪方面的标准。

文件所作的规定,不仅是当年,现在仍然是授予学士学位应执行的规定。

3.贵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的本校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应落实执行。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结束——。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建第四届吉林省学位委员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建第四届吉林省学位委员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建第四届吉林省学位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31•【字号】吉政办函〔2017〕158号•【施行日期】2017.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建第四届吉林省学位委员会的通知吉政办函〔2017〕15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根据《吉林省学位委员会工作试行办法》的规定,第三届吉林省学位委员会任期已满,经省政府批准,现组建第四届吉林省学位委员会。

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主任: 李晋修副省长副主任: 杨凯省政府副秘书长张伯军教授、省教育厅厅长(主持省学位委员会常务工作)李晓杰省教育厅党组书记、省高校工委书记杨振斌教授、吉林大学党委书记李元元教授、吉林大学校长杨晓慧教授、东北师范大学党委书记刘益春教授、东北师范大学校长王利祥研究员、中科院长春分院院长苏忠民教授、省教育厅副厅长委员(以姓氏笔划为序):于化东教授、长春理工大学校长于吉红院士、吉林大学化学学院马富明教授、吉林大学数学学院王德利教授、东北师范大学环境学院院长付国强教授、空军航空大学校长冯江教授、吉林农业大学校长冯守华院士、吉林大学化学学院曲永印教授、吉林化工学院院长邬志辉教授、东北师范大学研究生院院长刘宝教授、东北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刘春明教授、长春师范大学校长孙大文研究员、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安立佳院士、中科院长春应化所所长李凡教授、吉林大学白求恩医学部学部长李延忠教授、北华大学校长李志瑶教授、长春大学校长李宝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杨景海教授、吉林师范大学校长吴振武教授、吉林大学副校长邹勇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所长宋冬林教授、吉林财经大学校长宋柏林教授、长春中医药大学校长张寿教授、延边大学副校长张会轩教授、长春工业大学校长张志林省财政厅副巡视员张瑞林教授、吉林体育学院院长张福贵教授、吉林大学文学院院长陈维友教授、省科技厅副厅长郑伟涛教授、吉林大学副校长房继路省发展改革委副巡视员赵树宽教授、吉林大学管理学院院长胡明教授、长春工程学院院长秦和教授、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院长贾平研究员、中科院长春光机所所长郭建华教授、东北师范大学副校长郭春方教授、吉林艺术学院院长崔田教授、吉林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韩东育教授、东北师范大学副校长蔡立东教授、吉林大学法学院院长蔡国伟教授、东北电力大学校长戴昕教授、吉林建筑大学校长秘书长: 孙大文(兼)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31日。

关于检查清理和规范管理干部学历学位的实施意见湘组[2003]33号

关于检查清理和规范管理干部学历学位的实施意见湘组[2003]33号

附:关于检查清理和规范管理干部学历学位的实施意见湘组[2003]33号各市、州委组织部:省委各部委、省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省属高等院校、省管企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2]4号)和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干部学历、学位检查清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组厅字[2002]9号)(以下简称“两个通知”)精神,针对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我省检查清理和规范管理干部学历、学位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各单位抓紧执行。

一、检查清理的组织实施。

根据“两个通知”精神省委组织部已于去年下半年对省委管理和省委委托省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的学历、学位进行了检查清理和审核认证。

其他干部学历、学位的检查清理工作,从今年4月开始,8月底前结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教盲、培训单位要积极协助做好干部学历、学位的认证工作。

二、检查清理的范围。

这次干部学历、学位检查清理的重点范围是:县及县以上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机关的在职副县处(含)级以上干部。

这些部门和单位其他干部学历、学位的检查清理,也应同时进行。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学历、学位的检查清理,参照本文件精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三、检查清理的内容。

主要是干部档案中记载的八十年代以后获得的大专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以及党校(含行政学院)学历、学位,特别是在职学习获得的上述学历、学位。

四、检查清理的方法。

以干部档案材料为依据,按照学历、学位认定的条件进行检查清理。

对检查清理中发现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对干部档案中学历、学位材料不齐全的,要及时补齐,在材料齐全准确的前提下,依据有关文件规定认证干部的学历、学位。

(二)对将非学历、学位教育填写成学历、学位,并给予了晋升工资等待遇的,要向干部本人讲清有关政策和认证依据并及时予以纠正。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部分学位授予单位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试行办法-[86]学位字001号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部分学位授予单位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试行办法-[86]学位字001号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部分学位授予单位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试行办法正文:----------------------------------------------------------------------------------------------------------------------------------------------------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部分学位授予单位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试行办法([86]学位字001号1986年4月15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一、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自行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单位,是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托行使审批权。

审核工作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三个文件的精神,按照第三批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做到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二、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学科范围和条件。

(一)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审批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范围是:综合大学和师范院校的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和理学门类,以及综合大学中与理学密切相关的工学门类各学科、专业;理工科院校的工学门类以及与工学门类密切相关的理学门类各学科、专业;医学院校的医学门类各学科、专业;农林院校和科研机构的农学门类各学科、专业;中国科学院各学部的理学和工学门类各学科、专业;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的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门类的各学科、专业。

(二)属于上述门类的学科、专业,应具备下列条件才可自行审批:1.在《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博士和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目录》(试行草案)(简称《专业目录》,下同)中的一级学科范围内,首批和第二批授权学科、专业点中,至少有一个学科、专业已有博士学位授予权,或者至少有两个学科、专业已有硕士学位授予权。

关于干部学历、学位检查清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关于干部学历、学位检查清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关于干部学历、学位检查清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干部学历、学位检查清理工作情况的报告根据鲁厅字〔201X〕31号、鲁组通字〔201X〕28号文件精神和省委企业工委的要求,集团组织、人事部门高度重视干部学历学位检查清理工作。

201X年12月初集团专门召开了所属企业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会议,对集团所属企业检查清理干部学历、学位工作做了部署安排。

经过近两个月的工作,共对集团总部及所属16家企业的947名在职干部的学历、学位进行了认真的检查清理,其中集团中层干部(集团总部中层及所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69人,一般干部878人。

检查认定了研究生学历学位7人,其中在职教育2人;大学本科学历364人,其中在职教育53人;大学专科学历361人;中专以下学历222人。

我们重点对69名集团中层干部的学历学位情况进行了检查清理。

通过检查核实,集团中层干部中和一般干部的学历学位绝大多数符合要求。

检查中有4名中层干部(大专学历)档案中的学历材料不完整,还有待进一步确认,对这4名同志,我们及时地填写了《待确认学历学位情况登记表》反馈给本人,要求补充相关的学历材料,以便进一步确认学历。

检查清理过程中,没有发现有虚假学历学位的现象。

我们在检查清理干部学历、学位工作中的主要做法如下:一是落实学历检查清理的组织实施办法。

集团学历检查清理工作涉及的人数多,工作量较大。

为做好这项工作,集团党委决定由集团组织、人事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并按集团干部管理权限,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集团总部干部和集团所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学历检查清理工作,各企业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本单位的中层和一般干部的学历检查清理工作。

在学历检查清理工作开始前,集团组织各企业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认真学习了鲁厅字[201X]31号和鲁组通字[201X]28号文件,并根据集团实际,对检查清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二是突出重点。

在干部学历学位检查清理工作中,确定了突出两个重点,也就是把集团中层干部(集团中层和所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1980年以后获得的大专以上学历学位的,特别是在职学习获得学历学位的作为重点。

关于印发《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模板】

关于印发《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模板】

**学院文件河工院教〔2017〕178号关于印发《**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校属各部门、各单位:现将学校研究通过的《**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学院2017年12月13日附件**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学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省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类型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学位授予必须坚持政治标准和学术标准,按照“程序规范,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条学位授予工作实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两级管理。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领导学校学位授予工作的专门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15-21人,主席由校长担任,任期三年。

学位评定委— 7 —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校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1.审批获得学士学位资格人员名单;2.做出授予或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3.审查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4.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他事项;5.审议学位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学院(部)设立。

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委员5-7人,分委员会主席一般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任期三年。

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院(部)提名,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八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1.依据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本学院应届毕业生的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审查,提出授予学位应届毕业生的建议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2.处理本学院往届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3.将学校学位委员会最终审查结果及时告知本学院当事人。

学分制管理制度

学分制管理制度

学分制管理制度•相关推荐学分制管理制度(精选5篇)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

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学分制管理制度(精选5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学分制管理制度1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精神,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知识经济时代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以学生为本,注重学生终身学习能力及创新思维能力的培养,关注学生的可持续发展,增强办学活力,充分调动教与学两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发学生学习的潜能,实施因材施教,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强的高素质的高级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进一步突出我校办学特色,学校决定,继续全面推行以学分制、选课制和学习指导制为核心的教学管理制度,普通专科生从20xx级开始,实行新的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

第二条为了加强教学管理,保证教学工作严格有序,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根据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我校校情,制定本办法。

第一部分学制和学习年限第三条专科标准学制为三年。

在规定时间内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准予毕业。

第四条实行弹性学制。

1、弹性学制年限为2—6年,学生学有余力,超前选学有关课程,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提前毕业。

2、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最短不少于两年(即提前毕业)。

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可中途停学创业或半工半读),具有学籍的时间最长不超过六年,在校累计修业时间最长不超过五年。

在5年内达不到毕业要求者,根据其完成学业情况,分别作肄业或结业处理。

第二部分学习专业的选择第五条学生在校所学专业原则上为入学录取通知书所确定的专业。

学生主修专业中设有多个专业方向。

学生可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特长、兴趣等,自主选择专业方向进行学习。

第六条允许少数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转专业(主修专业)。

关于干部学历、学位 认定、填写等有关问题的说明

关于干部学历、学位 认定、填写等有关问题的说明

关于干部学历、学位认定、填写等有关问题的说明------------------------------------------------------------------------------------------------做好干部学历、学位的认定、填写、变更和材料归档工作,涉及党的干部政策和干部的切身利益,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严肃性。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关于干部学历、学位检查清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根据党和国家,中央组织部、教育部等有关学历、学位教1育、2、34、2000《中5查询;二是将有关材料寄到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进行查询。

各种学历或学位证书,除按上述途径进行查询认定外,还可根据不同历史时期学历或学位证书发放、格式和印制的不同特点,进行综合鉴别认定。

6、中等教育学历证书。

普通中专学历证书,1986年以前,由国家批准成立、取得招生资格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按有关规定颁发普通中专学历证书。

1987年起实行学历证书验印制度,普通中专学历证书由省教委验印,中师学历证书由市(地)教委验印。

职业中专学历证书,1990年以前由省教委统一验印,自1991年起市(地)属以下职业中专的学历证书由市(地)教委验印,省属职业中专及有关高校、省属普通中专举办的职业中专学历证书,仍由省教委统一验印。

成人中专学历证书,2001年秋季以前由省教育厅统一验印,冬季起市属以下成人中专的学历证书由市教育局(成人教育局)验印,省属成人中专及有关高校、省属普通中专举办的成人中专学历证书,仍由省教育厅统一验印。

各类职工中专学历证书,1997年1月以前由省职工教育办公室验印,夏季开始,纳入省教育厅统一管理。

7、普通高等教育专、本科学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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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学士学位管理工作的若干意
见》的通知
(吉学位[2006]4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学士学位管理是学位管理工作的基础,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学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日益显现出来。

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精神,为适应学士学位管理工作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学校学士学位管理工作,特制定《吉林省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学士学位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学士学位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吉林省学位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
吉林省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学士学位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为促进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推进学位制度改革进程,保障受教育者合法权益,加强和规范学士学位管理工作,特提出此意见。

第二条高等学校学士学位管理工作指导思想
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管理,保证质量。

有利于高校形成自主办学、自我约束的机制;有利于形成良好的教风和学风;有利于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充分发挥省级学位委员会的作用,推进学士学位工作的改革进程,完善我国学位制度。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细则,规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具体标准。

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设定学士学位获得者外语应达到的标准。

第四条学位是其拥有者学术水平的评价和称号,严重违反学术诚信,如考试作弊、论文抄袭者等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新增学士学位授权单位及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包括普通高等学校、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的授权审核工作按吉林省学位委员会制定的《吉林省学位委员会审定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暂行办法》(吉学位[2003]3号)执行。

第六条学位授予单位学士学位管理(含全日制本科生和成人本科生(自考生)学士学位管理)工作需明确专门管理处(室)。

第七条高校须在招生简章、新生入学教育中明确告知其各专业所授学位。

当某一专业有两种不同学科门类学位可供选择时,学校要依照本专业教学计划及培养目标,明确其一,并告知学生。

不允许学生在毕业时自由选择所获学位。

第八条鼓励高等学校实行学分制。

在本科教育教学质量较高的高校可按适当比例试行双学位制。

高校须在有关专家评估基础上,经省学位委员会审批后方可试行双学位制。

第九条双学士学位教育需在保证第一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的前提下,由学生自愿选择。

两个学位须分属不同学科门类。

第十条获得双学士学位者在省学位办核准后学校统一颁发两本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经教育部批准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独立学院,在没有取得学士学位授予权之前,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由独立学院向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申请学士学位,但之前需向省学位办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既可以是独立学院的举办高校,也可以是其它高等学校。

第十二条普通高等学校授予独立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专业,必须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且与独立学院本科毕业生所学专业相同。

第十三条独立学院和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之间需就学位申请和受理达成协议。

并分别制定学位申请、授予及管理办法,报省级学位委员会同意后执行。

第十四条普通高等学校授予独立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按照授予本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同样的标准和程序办理。

同时可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必要的课程水平考核,确保学位授予质量。

学位证书须注明独立学院名称。

第十五条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要求,独立学院未获学士学位授权之前,其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须参加省学位办组织的外国语统一考试。

考试成绩合格者,由省学位办统一颁发合格证书;考试成绩不合格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考试时间为学生毕业前一年的八月份。

第十六条未获学士学位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参照《若干意见》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执行。

第十七条通过省级统一考试取得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的专升本毕业生、高校国际合作班的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者,须参加省学位办组织的外语考试,具体办法参照《若干意见》第十五条执行。

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应颁发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同时报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独立学院经过一个时期的建设与发展,基本具备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条件后,省级学位委员会可以开展独立学院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审核工作。

第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学位证书管理工作和改进学位证书发行办法》(国务院学位办[1995]67号),特规定学士学位证书征订工作由吉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负责。

第二十条学士学位证书打印与验印工作由省学位办与高校共同负责。

第二十一条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生补授学士学位,期限为一年。

补授前学位授予单位须向省学位办提交申请、情况说明的正式文件,并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结果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学位办。

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补授的年限可适当放宽。

第二十二条学位证书原则上由省学位办统一负责管理与存放,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擅自留存空白和未发放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为加强对学位授予单位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的监督,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要求,从2006年起省学位办将对各学位授予单位定期进行评估,评估周期一般为两年。

根据评估结果,省学位委员会对学位授权点做出继续授权;限期整改,两年后参加评估;取消学位授权等决定。

对在学位授予、本科生培养方面存在问题较多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问题特别严重不能保证本科生培养质量的终止其学士学位授权。

第二十四条该《若干意见》适用吉林省地域内所有学士学位授予单位。

其解释权归吉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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