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性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我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部门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科技、知识产权、地震行政执法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在本系统或者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本局原文转发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部门的文件,制定规范本部门内部工作管理制度的文件,发布对具体业务工作进行检查部署的文件,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不得使用“法”、“条例”和“实施细则”。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权责一致、诚实信用、高效快捷和协调配合的原则。
第五条局法制办公室负责对本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条起草股室在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应当由局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局法制办公室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局负责人签发,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起草股室应当向、局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一)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和起草说明;(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三)汇总的主要修改意见和修改意见的采纳情况;(四)其他相关材料。
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过程、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协调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第八条局法制办公室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二)是否属于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三)是否与本部门原有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四)是否含有不能设置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事项;(五)是否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企业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制度

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局(分公司)重大事项合法性的审查工作,保障本单位制度性文件和合同的合法性,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以本单位名义印发规范办事规程或行为准则等事项,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涉及本单位重要事务的内部文件,以及对外签订重大复杂合同。
第三条制度性文件法律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和审查前置”的原则。
对制度性文件的法律监督应坚持依法监督、书面监督,并实行签发过程、执行情况、执行结果全面监督原则。
合同监督工作实行“分级、归口管理”的原则,各部门依照市公司《XXXX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管理规定》的要求承担相关审核职责。
第四条法规管理员负责对以本单位名义印发的制度性文件进行法律监督,对制度性文件起草部门提交的文本提出法律审核意见。
第五条法规管理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送审文本进行书面性法律监督。
第六条法规管理员对送审的制度性文件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 制定部门是否具备职责权限或领导授权; (二)是否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或者上级文件的合法规定; (三)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七条法规管理员负责对拟签订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核,其中包括对合同内容合法性、合同条款的严密性、合同形式的规范性、防控交易风险的实用性条款的完备性等的审核。
第八条制度性文件起草部门在送审时应提供相关资料,对法规管理员提出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应当及时予以修正或答复。
第九条经审核的制度性文件有实质性变更的,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将新修订的文件按要求再次提交法规管理员审查。
第十条制度性文件生效后,法规管理员对制度执行中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如发现有违法违规问题的,应要求有关部门及时予以纠正。
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纠正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合同审核是合同签订的必经环节,合同未经法规审核,不得报请领导审批。
合法性审查规章制度

合法性审查规章制度
《合法性审查规章制度》
合法性审查规章制度指的是国家机关或其他机构对制定的规章进行审查,以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建立旨在保障法规的合法性和规范性,避免出现违法违规的规章,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合法性审查规章制度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着不同的形式和程序,但其核心目的都是为了保障规章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一般来说,合法性审查规章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依据:规章的制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
2. 合法程序:规章的制定过程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包括公开征求意见、听取利益相关方意见等。
3. 权限审查:规章的内容和范围必须符合法律授予的权限,不能越权制定规章。
4. 权益保护:规章的制定必须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能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合法性审查规章制度的建立对于规章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至关重要。
通过合法性审查,可以防止规章制定者违法越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然而,合法性审查规章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例如,审查的程序可能不够透明和公正,审查机构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等。
因此,如何建立一个公正透明的合法性审查规章制度,仍然需要各国和地区进行深入探讨和改进。
总之,《合法性审查规章制度》的建立对于规章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值得各国和地区进行积极探讨和完善。
公司规章制度合法性审查

公司规章制度合法性审查一、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公司规章制度是企业内部管理行为的规范,其制定应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同时遵循民主、科学、公正、合理、人性化的原则。
1. 法定程序:制定公司规章制度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例如,必须经过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机构审议通过,在企业内部通知并告知全体员工。
2. 合法依据: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有合法依据,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
3. 可操作性:公司规章制度应当具有可操作性,明确规定了员工的权利和义务,规章制度内容要求明确,不得含糊其词。
4. 参与性:在制定公司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应当注重员工的参与,听取员工的意见建议,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调整。
5. 全面性:公司规章制度应该全面、细致、完整,包括企业的各个方面的管理规范,不能有遗漏。
二、公司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审查公司的规章制度需要经过严格的合法性审查,避免违法违规的现象发生。
下面从内容、执行等方面分析公司规章制度的合法性。
1. 规章制度的内容审查1.1 制度的合法性:公司规章制度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不能以违法手段强迫员工,否则制度无效。
1.2 制度的合理性:制度内容应当合理合法,不得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不能对员工个人生活、思想信仰进行干涉。
1.3 制度内容是否合适:公司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的实际情况相适应,不能过于苛刻或宽松,要符合员工的工作习惯和实际情况。
1.4 制度的明确性:公司规章制度应当明确规定员工的权责,制度条款不能含糊其词,容易引起员工误解。
1.5 制度的时效性:公司规章制度应当与时俱进,随着法律的更新、企业的发展,适时调整制度内容,确保其适用性和时效性。
2. 规章制度的执行审查2.1 制度执行的合法性:公司规章制度的执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违法,否则员工有权拒绝执行。
2.2 制度执行的合理性:制度的执行应当具有合理性,不能随意变更,应当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一、引言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机关或其他有关机构为全体社会成员依法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管理公共事务,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强制性的文件。
为了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与有效性,需要建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以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和公信力的提升。
二、制度的必要性与重要性1.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规范性文件是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对于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合法性审查制度的建立,可以确保规范性文件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能够更好地体现立法意图和政策导向,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2.防止滥用规范性文件权力:一些国家机关或相关机构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可能存在滥用职权和处理不当的情况。
建立合法性审查制度,能够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进行监督,防止滥用权力,确保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保障公民的权益与公共利益: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直接涉及到公民的权益,关系到公共利益的实现。
合法性审查制度的建立,可以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不损害公共利益。
三、制度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宪法的原则和基本法律的精神。
不能违背宪法的基本原则,不能与正当的法律法规相抵触。
2.公开透明原则: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公开透明,符合行政程序的要求,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告和发布。
公民和社会组织应当有知情、参与和监督的权利。
3.合理性原则: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必须合理,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具有实际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不能因为主观意愿或偏见而制定不合理的规范性文件。
四、制度的主要内容与步骤1.规范性文件制定前的审查:相关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之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文件的法律依据、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可能的影响等方面。
2.多部门协同审查: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协同审查,确保不同领域、层级的利益、规定能够得到充分考虑,减少冲突与矛盾。
2.2.3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一、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校,规范我校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广东省依法治校工作细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学校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四、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权责一致、诚实信用、高效快捷和协调配合的原则。
五、学校文件合法性审查机构负责对学校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学校部门在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应当由学校文件合法性审查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学校文件合法性审查机构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和实施。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一、制度背景行政决策是政府权力行使的核心环节,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切身利益。
在我国,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是宪法和法律的要求,但由于政府权力的集中和行政过程的不透明性,行政决策往往存在着不当干预、违背法律法规、滥用职权等问题。
因此,建立一套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成为势在必行之举。
二、目标1.保障公正合法:通过审查制度,对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进行检查,确保决策依法依规进行,避免不当干预和滥用职权。
2.提升行政效能:通过审查制度,强化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优化决策结果,提高行政效能。
3.保护权益:审查制度有助于检验决策是否合理、公正,避免政府滥用权力损害公民合法权益。
三、要素1.审查标准:明确审查决策的法律法规依据,以及决策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法律及道义准则。
2.审查程序:确立一套明确的审查程序,包括案件受理、事实调查、证据收集和决策审查等环节,确保审查的公正、透明和严格。
3.审查机构:设立专门的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构,由独立的法官和合法专家组成,负责审查决策的合法性。
4.申诉和复议机制:建立行政决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申诉和复议机制,保障公民权益,加强对行政决策的问责。
四、实施方法1.规范决策程序:明确政府决策程序,如行政决策需要依法听取各方意见,并公布决策依据和过程。
2.加强决策调研和评估:在制定或实施重大决策时,开展广泛的调研和评估,以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3.公开行政决策信息:及时公开行政决策的信息,提供决策依据和过程,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4.设立专门机构:建立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构,由具备法律专业背景和公正性的专家组成,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
5.建立申诉和复议机制:设立行政决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申诉和复议机制,为公民提供合法维权渠道。
综上所述,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建立是深化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
通过明确审查标准、规范决策程序、设立专门机构和建立申诉复议机制等手段,可以有效保障政府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避免滥用职权和侵害公民权益的问题发生,提升政府的治理能力和社会信任度。
医院合法性审查制度

医院合法性审查制度合法性审查制度为加强医院法治建设,保证各项工作依法进行,特制定医院合法性审查制度,审查范围为重大决策、重要制度文件合法性。
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一)为保证重大行政决策符合法律规定,防止决策的随意性、减少决策失误率,制定本制度。
(二)凡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作出重大行政决定之前,必需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集体决定。
(三)医院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査的日常工作由院法制办公室负责。
(四)需进行合法性审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请审查前,主管科室应对其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所要解决的问题、制度、措施进行调研、论证后,形成决策草案。
(五)要将形成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送交法制科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时附送下列材料:1.决策草案说明。
2.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省、市、县的相关政策,以及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
3.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施行方案、可行性说明以及外地经验。
4.论证结论和反映各方意见的相关材料。
5.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资料。
(六)决策草案有下列景遇之一的,法制科可以将其退回起草科室,或要求起草科室点窜和补充材料后再申报:1.提请事项的基本条件尚未成熟的。
2.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的。
3.有组织、公民对草案的主要内容有较大分歧意见,且理由充分的。
(七)正当性审查内容主要有:1.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
2.是否超越本院的法定职权。
3.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4.是否与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
5.是否与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6.是否与本院原有的决策、规范性文件相协调、相衔接。
7.其它正当性审査事项。
(八)正当性审查结束后,法制办公室要形成书面审查看法返给医院,明白说明正当、点窜、否决的理由和依据。
(九)医院根据审查意见修改方案。
(十)医院将点窜后的方案交院重大行政决策集体会议讨论决定。
(十一)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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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审查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合法性审查(以下简称“合法性审查”)是指文化行政部门及其执法部门办理行政执法事项,在调查终结后呈报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由文化行政部门进行事前审查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的重大执法决定,是指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的、或者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重大执法决定。
主要包括:
(一)对拟作出10000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的、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
(二)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有较大异议等复杂裁量案件的;
(三)其他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执法决定。
三、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客观、公正、依法的原则,从是否属管辖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确凿、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查。
四、合法性审查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五、执法部门拟报请领导作出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初审)之前,应将当事人的申请材料和处理意见交由文化行政机构相关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执法部门拟报请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理意见,连同执法案卷交由文化行政机构相关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案件的来源和调查经过、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主要事实、案件性质、处理依据、处理建议等。
六、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应该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接到执法部门的送审材料后,应与执法部门承办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二)合法性审查人员审阅送审材料时应做好阅卷笔录;
(三)合法性审查人员应对送审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四)合法性审查人员将阅卷笔录、案件合法性审查讨论记录、行政执法决定书及本案证据材料复印件立卷存档。
七、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执法部门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
审查意见,因案件重大复杂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出合法性意见的,由文化行政部门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审查期限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八、合法性审查人员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发现认定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时,不得直接进行补充调查,而应退回相关执法部门室,由该执法部门进行补充调查取证。
执法部门补充调查取证,需要重新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审查期限重新计算。
九、对执法部门提出的行政执法处理意见,审查部门进行全面审查,提出以下书面意见和建议:
(一)对当事人申请材料齐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执法部门意见;
(二)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裁量不当的案件,建议执法部门修改。
(三)对当事人申请材料不齐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证据材料不完备的案件,建议执法部门补正。
(四)对程序不合法、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案件,建议执法部门纠正。
(五)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建议执法部门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机关处理。
(六)对于行政处罚当事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依法应不予处罚的,建议执法部门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