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管理办法-2019年版
广东省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实用版)编制人:______审核人:______审批人:______编制单位:______编制时间:__年__月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演讲稿、实践报告、活动总结、工作总结、心得体会、申请书、演讲稿、作文大全、工作计划、其他资料等等,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And, our store provides various types of practical materials for everyone, such as speeches, practice reports, activity summaries, work summaries, reflections, application forms, speeches, essay summaries, work plans, other materials, etc. If you want to learn about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stay tuned!广东省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项办法)于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
广东省关于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管理办法

---------------------------------------------------------------范文最新推荐------------------------------------------------------ 广东省关于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管理办法除了此前已经实施的餐饮行业,未来我省包括保健食品、食用农产品在内的所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都经实行食品安全管理员、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在国内率先实现两项制度对食品生产经营全环节的覆盖。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项办法)已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提供的广东省关于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管理办法,一起来看看吧。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管理办法(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4月19日以粤食药监规〔2018〕2号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食品生产经营(含保健食品,下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广东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以下简称《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健康证明》有效期内在全省范围内通用。
1/ 17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对全省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表和《健康证明》样式进行统一规定。
第四条广东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
具备健康检查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所属区(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自愿纳入全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信息化管理系统的书面申请,由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上报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各地上报名单,及时公布承担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名单。
广东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保证证明

广东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保证证明
背景
广东省食品行业是一个重要的经济支柱,为确保食品安全和保
障消费者的健康,对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监管是必要的。
因此,广东省要求所有食品从业人员提供健康保证证明。
健康保证证明的目的
健康保证证明旨在验证食品从业人员在健康方面的情况,包括
身体状况和传染性疾病的检测结果。
这样可以确保食品从业人员不
会对食品安全产生潜在的健康威胁。
证明的申请和审核流程
- 申请人应向所在地的食品监管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必要的
个人信息和相关证明文件。
- 食品监管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安排体检和相关检
测项目。
- 审核结果将根据申请人的健康状况确定,合格的申请人将获
得健康保证证明。
健康保证证明的有效期
根据广东省相关法规,健康保证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
在这一
年期间,持证人应定期接受健康检查,并确保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标准。
证明的更新和失效
- 健康保证证明即将过期的持证人应在有效期结束前申请更新,提交最新的健康检查结果和证明文件。
- 如果持证人的健康状况不符合标准,证明将会失效,持证人
必须重新进行体检和检测,并获得合格结果后方可重新申请证明。
结论
广东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保证证明是确保食品安全和消费者健康的重要措施。
通过这种证明制度,可以有效监管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提高食品行业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请注意,以上是一个简要的文档草稿,您可以根据需要添加更多的细节和信息。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市监规字〔2019〕2号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我省机构改革实际,省局对原《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将实施主体名称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改为“市场监督管理局”。
修订后的《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广东省司法厅审查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6月14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以下简称《通则》)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与审查。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根据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实施工作。
设区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市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方案,并负责对辖区内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以及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等食品经营单位实施许可审查。
第五条食品经营许可证上应当标明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
第六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销售食品的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食品贸易商、通过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等具体业态。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网络食品监督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网络食品监督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2.24•【字号】粤市监规字〔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网络食品监督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市监规字〔2022〕2号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网络食品监督的管理办法》业经省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2月24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网络食品监督的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义务第三章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义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网络食品销售规定第三节网络订餐服务规定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网络食品经营行为,加强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辖区内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本省及外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本省辖区内的分公司、子公司、代理商等(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食品经营,是指在本省辖区内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食用农产品、特殊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本省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本省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的相关制度,并负责监督、指导本省网络食品经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时间:2011-7-4 作者:粤食药监法〔2011〕127号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管理办法》经2011年4月1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广东省从事餐饮服务的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广东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规定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
第三条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监督、指导工作。
市、县(区)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餐饮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统一的健康证明管理信息平台,为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和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查询服务。
第五条申请承担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应经当地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备案申请。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向社会公布承担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名单。
第六条申请承担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除应当具备相应的健康检查设备设施和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配置数码照相和打印设备,对申请办理健康检查证明的人员头像进行现场采集和打印;(二)具有现代信息化管理设备和技术,对健康检查过程进行信息化管理;(三)安装使用全省统一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信息报送系统,即时上传健康证明发放信息;(四)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修订)-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修订)正文:----------------------------------------------------------------------------------------------------------------------------------------------------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3月26日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根据2019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二章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并告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检查类别和项目等信息。
第五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三)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五)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具有相应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能力;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七)具有与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相应的条件。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0.08•【字号】粤市监规字〔2019〕5号•【施行日期】2019.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有关处室:《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办法》已通过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和广东省司法厅合法性审查。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0月8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指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内从事食品(含特殊食品、食用农产品和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下同)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按法律法规要求所配备的,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从业人员。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关键岗位人员、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主任、食品安全经理、食品安全总监等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以下称食品生产经营者)应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
第五条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取得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签发的《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试合格证明》(以下称《证明》)。
《证明》分电子版和实体(纸质)版,电子版和实体版具有同等效力,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管理办法-2019年版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含食用农产品、特殊食品,下同)活动的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签发的《广东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以下称《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健康证明》分电子版和实体版(纸质),电子版和实体版具有同等效力,有效期内在全省范围内通用。
第三条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规定并公布《健康证明》样式。
鼓励使用电子版《健康证明》。
食品从业人员需要实体版《健康证明》的,应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并免费发放。
第四条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全省统一的《健康证明》信息化管理系统和移动端管理服务系统,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第五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辖区内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协助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投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是负责落实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督促以下工作的落实:
(一)制定并实施本单位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二)建立本单位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岗位目录和人员名录;
(三)建立本单位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每班次前对从业人员健康情况检查的档案记录;
(四)组织需要取得《健康证明》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五)落实每班次前对从业人员健康情况检查制度并执行因病离岗调岗制度;
(六)制定并组织从业人员卫生常识、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第七条患有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八条广东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实施信息化管理。
具备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自愿纳入全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信息化管理系统的书面申请。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申请,及时公布承担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名单。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食品从业人员应从全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信息化管理系统和移动端管理服务系统公布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中自行选择健康检查的机构。
第十条承担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备与健康检查相适应的检查、化验场地、设施设备和管理制度。
各种设备运行良好,有相应的规范操作规程;
(三)具有与健康检查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配置数码照相和打印设备,对申请办理健康检查证明的人员头像进行现场采集和打印;
(五)安装使用全省统一的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信息化管理系统,确保健康检查相关数据与《健康证明》信息化管理系统和移动端电子《健康证明》管理服务系统实现实时交互;
(六)鼓励医疗机构采用具有人证识别等先进技术的健康检查系统及相关设备。
第十一条健康检查项目包括:
(一)既往病史;
(二)体格检查:包括心、肺、肝、脾和皮肤等检查;
(三)肝功能检查,谷丙转氨酶异常的应当补充检查HAV-IgM、HEV-IgM;
(四)常规微生物项目检验:痢疾杆菌、伤寒、副伤寒;
(五)胸部x射线摄影检查。
第十二条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出现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从事直接接触食品工作而不能出示《健康证明》,而又无法证明持有《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按未取得《健康证明》处罚。
第十四条鼓励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合适的场所上墙公示《健康证明》或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资料,以接受监管部门和消费者等的监督。
第十五条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承担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医疗机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连续一个月未上传《健康证明》数据的,予以书面告知;再连续一个月未上传《健康证明》数据的,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从全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信息平台名单中删除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第十七条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原《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管理办法》(粤食药监规〔2017〕2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