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规定图文稿

合集下载

卫生院转诊转院制度

卫生院转诊转院制度

卫生院转诊转院制度卫生院转诊转院制度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县外转诊转院管理,合理分流病人,方便参合农民就医和报销,合理控制外转医疗费用支出,根据国家和我省新农合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参合农民患病在本县(市、区)内的定点医疗机构间转诊时不需办理转诊手续。

第三条参合农民患病转至县(市、区)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所患疾病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不能确诊的;(二)确诊后无条件治疗需要转往县外医疗机构诊疗的;(三)因务工或其他原因在外地居住时患病住院的。

第四条由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省卫生厅统一格式的转诊、转院审批表(见附件),报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合管办)批准后方可外转。

县合管办和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在办理转诊手续时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得强行为农民指定医疗机构。

第五条参合农民因急危重症或在外务工、居住等原因无法进行正常转诊的`,可先住院治疗,但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向所在县(市、区)合管办备案报批。

出院后,持所住医疗机构急诊证明或务工、居住证明,回所在县(市、区)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条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核对参合农民的身份证明、合作医疗证和转诊证明,及时为转入的参合农民办理住院手续。

发现病人与所持合作医疗证身份不符时,应拒绝出具相关证明,并及时通知其所在县(市、区)合管办。

对未办理转诊手续的参合农民,定点医疗机构应告知其及时补办转诊手续。

第七条参合农民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向本人出具诊断证明、出院证、费用汇总清单、收费单据及病历复印件(包括病历首页、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及出院小结)。

填写转诊、转院审批单(转入医疗机构协查情况部分)并加盖医疗机构新农合办公室印章。

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按病种付费的,不要求出具费用汇总清单等收费明细单据,住院费用按照病种价格,凭诊断证明、出院证、收费单据及转诊、转院审批单(加盖医疗机构新农合办公室印章)到所在县合管办报销。

患者入院、出院、转科、转院制度与服务流程图

患者入院、出院、转科、转院制度与服务流程图
3、将出院带药进行核对,标明用法及注意事项,交患者或家属妥善保管。
4、向患者征求意见或建议,不断改进护理工作。
5、整理病历,书写出院护理小结,撤床头卡及各种治疗卡。
6、责任护士帮助整理携带物品,并送至电梯口。必要时协助联系车辆。
7、床单元做终末处理后,铺备用床接待新患者。
住院患者因病情需要转往他科治疗时,必须先请他科会诊,经会诊同 意后方可转科。转科患者其病历要求按《中医病历书写规范》执行, 应有完整的请会诊记录和会诊记录。
4、告知家属所需物品,将多余物品带回,保持病室整洁。
5、评估入院患者,做好患者心理护理,认真履行告知程序,取得患 者配合。让患者或家属在宣教单上签字。
6、处理并执行医嘱,落实治疗、护理措施。
7、遵医嘱通知患者及家属饮食种类,并在床头作出饮食种类标记。
8、按分级护理内容进行护理,定时巡视病房,严密观察病情变化, 落实疾病护理常规,定时填写输液观察卡。
留观
1.患者住院由本院门急诊医师根据病情决定,凭医师开具住院证,门、急诊病历, 医保卡,预交住院费入住,如病情需要应安排医护人员护送。
2.患者住院时应登记其联系人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进行必要的卫生处理。传 染患者住院必须严格进行卫生处理。
3.病房护士接到住院处通知后,应即准备床位和用物,对急诊手术或危重患者,须 立即做好抢救准备工作。
谢 谢!
放映结束!
欢迎批评指导!!
ppt资料 2019
26
感谢聆听!
THANK YOU FOR WATCHING!
1、病房护士主动热情接待患者,根据病情安排床位。
2、建立并填写住院病历,通知医生,测量生命体征、体重等。
3、带患者或家属熟悉病区环境,并做好入院宣教,如:详细介绍入 院须知,包括病室环境、作息时间、饮食原则、探视陪护制度、医生 查房时间、呼叫器的使用、物品保管、防火防盗、住院期间不能外出、 病室内不准吸烟等;介绍主管医生、责任护士、科主任、护士长等。

通用范文(正式版)医保转诊转院(双向转诊)规定

通用范文(正式版)医保转诊转院(双向转诊)规定

医保转诊转院(双向转诊)规定一、转诊转院的定义转诊转院是指在患者就诊初期,由一位医生或医疗机构将患者转至另一位医生或医疗机构接受进一步的治疗或诊断的过程。

转诊转院可以在同一医疗机构内部进行,也可以跨医疗机构进行。

二、转诊转院的目的转诊转院的目的在于提高患者的医疗质量和医疗效果。

通过将患者转至专科医生或更有经验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可以更好地诊断和治疗疾病,避免延误治疗或误诊,并提高患者的满意度。

三、转诊转院的操作流程医生发起转诊转院1.医生在诊断后,判断需要进一步治疗或诊断的病例,可以考虑转诊转院。

2.医生与患者沟通,并得到患者的同意后,填写转诊转院申请表。

3.医生将转诊转院申请表及相关病例资料提交给相关部门或专家进行审核。

转诊转院审核1.相关部门或专家接到转诊转院申请后,会对患者的病情进行评估。

2.如果患者的病情需要进一步治疗或诊断,并符合转诊转院的规定,可以通过审核。

3.如果不符合转诊转院规定,或者病情不需要转诊转院的,将通知医生。

选择接受转诊转院的医疗机构1.一般情况下,患者可以选择接受转诊转院的医疗机构。

2.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医疗机构,也可以根据医生的建议做出决策。

3.医疗机构的选择应考虑到医生的专长、设备设施以及医疗费用等因素。

转诊转院后的治疗1.患者前往接受转诊转院的医疗机构后,需要携带相关的病例资料和转诊转院申请表。

2.接诊医生在了解患者的病情后,进行进一步的治疗或诊断。

3.医疗机构可以将治疗结果或诊断结果反馈给转诊转院的医生,以便医生了解患者的进展情况。

四、医保对转诊转院的规定医保对转诊转院有一定的规定,主要包括几个方面:1.转诊转院必须符合医保规定的病种范围。

2.转诊转院必须经过医保的审核批准。

3.转诊转院需要在医保规定的医疗机构内进行。

4.医保对转诊转院的费用有一定的报销限制。

5.患者需要在转诊转院前确认有医保参保资格。

五、注意事项在进行转诊转院时,患者和医生需要注意几个事项:1.了解医保对转诊转院的规定,确保符合条件。

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规定

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规定

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规定:1、二、三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病情需要可以办理转诊转院手续.2、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诊必须转往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得转往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3、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以直接到自已选定的二、三级医院及定点中医及专科医院就诊,不需要办理转诊。

参保人员如发生以下情况需办理转诊转院手续:(1)因病情需要转往参保人员未选定的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2) 参保人员在我院住院期间病情需要转往其他定点医疗机构连续住院时(不另收起付线)。

4、转诊时须由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的医师填写全市统一的《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盖章核准后方可办理转诊手续.5、《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由转诊医生逐项填写齐全,一式两联。

6、海淀区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除需在转诊医院盖章后,同时应到海淀区医疗保险办公室盖章核准后方可到接诊医院就诊。

(在海淀区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的医疗费用采取记帐方式,不能发生现金)7、对于外院转来的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应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管理的各项规定,使用“北京市医疗保险专用处方"、“住院费用结算单".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二、公费医疗转诊转院规定:1、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因我院条件限制,需转往上级医院或专科医院就诊时,须由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填写全市统一的《北京市公费医疗转诊单》,医疗保险办公室盖章核准后方可就诊.2、《北京市公费医疗转诊单》一式三联。

其中A联、B联由转诊医生逐项填写清楚,C联由接诊医院填写。

3、对于外院转来的公费医疗人员严格按照公费医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使用“北京市公费医疗专用处方"、“住院费用结算单”,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4、急诊转诊:对符合急诊范围并有治疗需要的患者,我院给予办理急诊转诊证明,应注明转诊目地、转诊期限及转往医院名称、经治医生签字,盖公费医疗转章后生效.。

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办法

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办法

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就医管理,根据《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保人员在本市范围内转诊、转院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填写《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由病人或家属持《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到病人单位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第三条由于诊断或治疗原因,病人从经治医院需向本市范围内的上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转院的,应转至二级以上专科或三级综合(中医)医院。

在上级医院经治病人,病情稳定的,鼓励其转至基层定点医疗机构。

第四条参保人员须转至外埠医疗机构诊治的,需由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指定的本市转诊转院责任医院(见附件)开具证明、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方可转出,并相应地提高转诊转院人员5%的医药费用自负比例。

危急患者可在转出后的三日内补办手续。

第五条由本市转至外埠的,应转至北京协和医院(疑难病症),北京阜外医院(心、胸外科),北京友谊医院(肾病)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医疗机构。

第六条本办法第三、四条规定的转诊、转院病人,由于诊断原因转出的,确诊后应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由于治疗原因转出的,应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后转出。

第七条转诊、转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本市内转诊、转院的,由转出、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转至外埠诊治所需的医疗费,一般由参保人员个人垫付,也可由用人单位垫付,出院后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第八条传染病患者转诊、转院的有关控制措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转诊、转院责任医院名单。

2、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附 1:转诊、转院责任医院名单医科大学总医院、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第一中心医院、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天津医院(骨科)、环湖医院(神经外科)、第四医院(烧伤)、胸科医院、传染病医院、肺科医院(结核病)、长征医院(皮肤病)、滨江医院(肛肠病)、中心妇产科医院、眼科医院、口腔医院、血液病医院、安定医院。

医疗机构间互通转诊规定及操作指南

医疗机构间互通转诊规定及操作指南

医疗机构间互通转诊规定及操作指南概述本文档旨在规范医疗机构间的互通转诊流程,提供操作指南,以便更好地协调和管理患者的医疗服务。

转诊是指将患者从一个医疗机构转移到另一个医疗机构,以便获得更优质、专业的医疗治疗。

本文档的目标是确保转诊过程安全、高效,并保护患者的权益。

转诊规定转诊适用范围转诊适用于以下情况:1. 当患者需要特殊的医疗专科服务时;2. 当患者需求超过转诊医疗机构的能力范围时;3. 当患者主动要求在其他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时。

转诊程序以下为转诊的一般程序:1. 医生诊断:转诊医生在初步诊断后,确定患者需要转诊;2. 转诊申请:转诊医生向接诊医疗机构提交转诊申请,包括患者基本信息、病历资料、转诊原因等;3. 转诊接收:接诊医疗机构接收转诊申请后,根据患者情况进行评估,并决定是否接收转诊;4. 转诊过程:转诊医疗机构与接诊医疗机构之间进行协商,安排转诊过程中的医疗服务;5. 转诊记录:所有转诊相关的信息、诊断结果、治疗方案等应及时记录并告知相关医疗人员。

转诊时间与通知1. 转诊时间:转诊应尽早进行,确保患者的治疗不受延误。

具体时间根据患者病情和医疗机构的安排而定;2. 转诊通知:转诊医疗机构应事先通知患者,并告知接诊医疗机构有关转诊的信息。

转诊中的需求与责任在转诊过程中,特别关注以下需求和责任:1. 患者需求保护:转诊医疗机构应尊重患者的自主选择权,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意见;2. 安全与隐私保护:医疗机构应确保转诊过程中的患者隐私和数据安全;3. 协调与沟通:转诊医疗机构与接诊医疗机构应密切协作,保持及时的沟通交流;4. 转诊结果反馈:接诊医疗机构应及时向转诊医疗机构提供转诊结果和治疗情况反馈。

操作指南以下是进行医疗机构间互通转诊的一般操作指南:1. 转诊申请的准备:转诊医生应准备患者的基本信息、病历资料、转诊原因等;2. 转诊申请的提交:转诊医生将准备好的转诊申请提交给接诊医疗机构,并保留一份备份;3. 转诊评估:接诊医疗机构评估转诊申请,决定是否接收转诊,并通知转诊医生结果;4. 转诊过程协商:转诊医疗机构与接诊医疗机构进行协商,安排转诊过程中的医疗服务;5. 转诊结果记录:转诊医疗机构和接诊医疗机构应及时记录转诊结果和治疗情况,并及时反馈。

居民医保患者转诊转院规定

居民医保患者转诊转院规定

居民医保患者转诊转院规定一、为规范我院医保患者转诊转院和异地就医管理,根据【**县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二、参加**县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员)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或跨省转诊转院、异地就医住院诊疗适用于本规定。

三、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异地就医遵循“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原则。

四、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和异地就医原则上应选择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

五、转诊转院包括上转和下转。

上转是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诊治时,因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条件和能力不足,无法确诊或治疗须转入上级医疗机构进一步诊治的医疗行为。

下转是指经上级医疗机构诊断明确、治疗后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康复期患者、老年病患者等转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治疗、康复和护理等的医疗行为。

六、参保人员需转往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的,**县妇幼保健院是具有(急危重症孕产妇、新生儿、两癌患者)转诊资格的定点医院。

因病情复杂救治效果不佳或不具备救治条件的,应优先转诊至市三级公立医院,特殊情况可直接转诊至省级公立医院。

凡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或自行到县外县区级医院住院治疗的,报销比例下浮20%。

七、经诊断确需外出住院治疗的参保居民,应在转院前或当日办理转诊转院纸质证明,电子转诊时间可以适当放宽。

凡纸质转诊转院证明在住院当日之后补办的,一律视为非正常转诊,报销比例下浮20%(因病情紧急转院治疗的,可由转出医院补开转诊转院证明,时间与转出时间保持一致)八、具有转诊资格的医务人员不按转诊规定,弄虚作假或为熟人、朋友等不符合转诊条件办理转诊证明的,一经发现取消医保医师资格。

**县妇幼保健院转诊转院补充说明新医保结算平台上线后,转诊政策发生了新变化,职工医保系统和居民医保系统二合一,驻马店市、区、8个县实现了参保信息的互联互通,减少转院、转诊、备案手续,无需降低报销比例,保障了参保群众切身利益,让群众享受到更便利的医疗保障服务!驻马店市8个县2个区(确山县,遂平县,**县,泌阳县,汝南县,平舆县,上蔡县,正阳县,驿城区,高新区)的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到驻马店市中心医院、驻马店市中医院、驻马店市第一人民医院、驻马店市第二人民医院等多家医疗机构就诊时,无需再办理转诊手续,可持医保卡或身份证直接办理住院,享受出院直接报销待遇,而且不降低报销比例。

白城市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办法

白城市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办法

白城市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办法为规范参保人员转诊转院管理,根据《白城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2008]18号)、《关于完善医疗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工作的意见》(吉人社联字[2012]6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按规定参加白城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经确认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

第二条转诊转院按照“保障基本、定点医疗、专家审核、逐级诊治”的原则管理实施。

第三条因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设备、治疗手段等条件限制或者本地定点医疗机构无法明确诊断或治疗效果不明显的部分重病患者,经定点医疗机构专家会诊确定,可以申请转诊治疗。

第四条参保人员在转外定点的医疗机构范围中选择转往医院,按先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后省外定点医疗机构逐级转院的原则。

如省级医疗机构诊治有困难的,应由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经市医保局审批后方可转入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

若转外的定点医疗机构中确无参保人员所需医院,可由负责此次转诊的医学专家提供书面的转诊需求报告,报市医保局审批。

第五条参保人员病情符合转诊要求的,要填报《白城市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经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审核、主管院长同意,附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及专家会诊单,报市医保局审批后,方可转诊就医。

第六条参保人员应在转入上级医疗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将住院信息(所在医院、住院时间、入住科室、房间号码)反馈给市医保局结算拨付科。

第七条参保人员在夜间、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突发疾病,病情危重,经定点医疗机构抢救后,无法明确诊断或治疗效果不明显,急需转往上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可先转入上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在住院后3个工作日内报市医保局备案,在7个工作日内补办转诊转院手续。

第八条参保人员短期国内出差、学习、培训或探亲等期间,在异地突发疾病,需要紧急诊治,可就地选择医院进行治疗,同时要在住院后3个工作日内将住院信息(所在医院、住院时间、入住科室、病房号码)报市医保局备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
规定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规定:
1、二、三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病情需要可以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2、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诊必须转往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得转往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3、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以直接到自已选定的二、三级医院及定点中医及专科医院就诊,不需要办理转诊。

参保人员如发生以下情况需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1)因病情需要转往参保人员未选定的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2)参保人员在我院住院期间病情需要转往其他定点医疗机构连续住院时(不另收起付线)。

4、转诊时须由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的医师填写全市统一的《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盖章核准后方可办理转诊手续。

5、《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由转诊医生逐项填写齐全,一式两联。

6、海淀区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除需在转诊医院盖章后,同时应到海淀区医疗保险办公室盖章核准后方可到接诊医院就诊。

(在海淀区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的医疗费用采取记帐方式,不能发生现金)
7、对于外院转来的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应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管理的各项规定,使用“北京市医疗保险专用处方”、“住院费用结算单”。

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二、公费医疗转诊转院规定:
1、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因我院条件限制,需转往上级医院或专科医院就诊时,须由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填写全市统一的《北京市公费医疗转诊单》,医疗保险办公室盖章核准后方可就诊。

2、《北京市公费医疗转诊单》一式三联。

其中A联、B联由转诊医生逐项填写清楚,C联由接诊医院填写。

3、对于外院转来的公费医疗人员严格按照公费医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使用“北京市公费医疗专用处方”、“住院费用结算单”,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4、急诊转诊:对符合急诊范围并有治疗需要的患者,我院给予办理急诊转诊证明,应注明转诊目地、转诊期限及转往医院名称、经治医生签字,盖公费医疗转章后生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