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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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贷款新规深度解读

境外贷款新规深度解读

境外贷款新规深度解读2022年1月29日,央行和外管局联合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2)27号,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以下称27号文)。

对27号文具体解读如下:一、27号文的推出意味着先前两份文件被废止27号文的推出,意味着2007年发布的《关于政策性银行为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和货币互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81号)和2011 年发布的《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1)255号)这两份文件被废止。

这里简要列举出255号文的要点,以便更好理解27号文的不同之处。

(一)255号文专门针对境外项目发放的人民币贷款进行约束,这里的境外项目具体是指境内机构“走出去”过程中开展的各类境外投资和其他合作项目(如境外直接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及出口买方信贷等)。

(二)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具有对外贷款经验的银行,在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后,可以开展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

(三)要求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合同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人行分支机构提交贷款合同副本, 首次办理的还应当同时提交相关规章制度复印件。

(四)明确银行向境外项目提供的人民币贷款累计金额不得高于项目贷款合同金额,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资金不得用作对境内提供贷款、涉及的非居民存款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

可以看出,255号文仅针对特定境外项目的境外人民币贷款,且在资金用途和限额上的规定均比较窄,并区分政策性银行和其它,适用范围不强。

二、明确境内银行境外贷款业务的内涵、开展条件(含备案与数据报送要求)(一)明确了境外贷款业务的内涵,大幅放宽了参与境外贷款的银行范围1、27号文明确境外贷款业务是指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境内银行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本外币贷款或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含)本外币贷款的行为。

{业务管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政策解析

{业务管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政策解析

{业务管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政策解析划表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此件发至二级分行)附件一: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政策本信贷政策所称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是指以特定结算方式为基础,由我行对进出口商提供的进出口贸易项下表内外短期融资业务,主要包括进口开证、进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进口代收项下押汇、提货担保(提单背书、授权提货)、进口T/T融资、进口预付货款融资、进口保理、进口保理项下融资、进口代付业务、打包贷款、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出口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出口发票融资、出口保理、出口订单融资、福费廷和信用证保兑等。

为基于实物贸易项下的从属费用(指进出口商进行国际贸易时支付的货物价值以外的运费、保险费等费用)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时可执行本文件规定;非融资类国际保函业务(飞机、船舶等行业的保函除外)可执行本规定中包括授信、授权等国际贸易融资信贷政策。

第一部分基本政策各行应按年度基本授权文件、《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流程》(工银办发[2007]23号)、《关于印发法人客户评级授信有关文件的通知》(工银发[2008]90号)、《贸易融资业务实行授信项下授权审批制流程的管理规定》(工银办发[2009]197号)和各项国际贸易融资产品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以及下列基本政策规定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一、授信管理政策(一)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各类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按照《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品种风险系数表》(见附件)确定的品种风险系数,结合担保风险系数和期限风险系数,占用相应的客户最高授信额度或代理行(保理商)授信额度。

(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可按《关于印发法人客户评级授信有关文件的通知》的相关要求核定债项授信额度。

(三)以循环方式核定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债项授信额度和对国内贸易融资核心企业供应商核定的授信额度,在控制对应还款来源、避免重复融资的前提下,均可用于办理国际贸易融资和国内贸易融资业务。

(四)开立信用证及其项下进口押汇占用同一授信额度;进口保理及其项下融资占用同一个授信额度;打包贷款及交货后我行在同一贸易背景下为其叙做的出口押汇/贴现占用同一个授信额度;订单融资及交货后我行在同一贸易背景项下为其叙作的其他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占用同一个授信额度;预付货款融资及货到后我行在同一贸易背景项下为其叙作的其他贸易融资业务占用同一个授信额度。

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ⅩⅩ银行(以下简称ⅩⅩ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管理,促进ⅩⅩ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健康发展,防范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的风险,根据《中国ⅩⅩ银行贷款管理制度》、《中国ⅩⅩ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ⅩⅩ银行外汇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办法、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是指在办理进出口贸易结算过程中由ⅩⅩ银行提供的本外币资金融通,包括减免保证金开证、进口押汇、提货担保、打包放款、出口押汇和出口贴现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经办行是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总行批准可办理外汇业务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ⅩⅩ银行对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实行授权授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总行对分行实行授权管理并由分行决定转授权,办理贸易融资业务的客户必须经ⅩⅩ银行统一授信。

第五条各经办行在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时,必须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总行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循国际惯例。

第二章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种类第六条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分为减免保证金开证、进口押汇、提货担保、打包放款、出口押汇和出口贴现等。

(一)减免保证金开证,系指进口商申请开立信用证时,ⅩⅩ银行无须收取100%保证金,为进口商开立信用证的一种融资方式。

(二)进口押汇,系指进口商以进口货物物权做抵押,ⅩⅩ银行给予企业的短期资金融通。

按照结算方式不同,进口押汇可分为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和进口代收项下进口押汇。

(三)提货担保,系指信用证项下进口货物先于单据到达目的地,进口商向ⅩⅩ银行申请开立对船运公司出具的提货担保书以提取货物的一种融资方式。

(四)出口押汇,系指出口商将全套出口单据提交ⅩⅩ银行,由ⅩⅩ银行买入单据并按票面金额扣除从押汇日到预计收汇日的利息及有关手续费用,将净额预先付给出口商的一种融资方式。

根据结算方式的不同,出口押汇可分为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和出口托收项下出口押汇。

我国信贷资产跨境转让发展现状、国际经验及路径优化

我国信贷资产跨境转让发展现状、国际经验及路径优化
专稿
DOI:10.16395/ki.61-1462/f.2020.12.006
《西部金融》2020 年第 12 期
我国信贷资产跨境转让发展现状、国际经验及路径优化
王武斌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 300040)
摘 要:作为一项重要的金融创新政策和促进投资便利化措施,信贷资产跨境转让多次被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列入金 融支持自贸区、自贸港、大湾区建设等方案中。 从各个试点方案来看,目前我国可跨境转让的信贷资产范围较小,主要包 括不良资产和贸易融资资产,对比国际经验和国内法规,国内信贷资产跨境转让方式与国际上成熟的约务更替、转让、参 与等贷款转让模式不完全接轨。 本文基于国内实际情况和国际经验,围绕资产范围和转让方式,提出了优化和扩大国内 信贷资产跨境转让的具体模式。
转让方式
主要特点
约务更替(Novation)
原贷款人完全退出,新贷款合同代替旧贷款合 同,新贷款人同时承担权利与义务
转让(Assignment)
法定转让(Legal Assignment) 衡平转让(Equitable Assignment)
现贷款人转让其全部的权利,而不转让义务
参与(Participation)
了亚太贷款市场协会(Asia Pacific Loan Market Association,APLMA)。几个协会均提供标准化的操作程序和
格式化的协议文本,大大提高了贷款市场的交易效率和规范化水平,有效保障了市场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有
力推动了信贷资产二级交易发展。根据对权利义务转让程度的不同,国际上主流贷款转让模式包括三种,即
融资性参与(Funded PaParticipation)
转让贷款合同项下的风险,不涉及贷款资产所有 权的变动,可以是秘密参与而不用告知借款人

中国银行关于下发《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下发《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下发《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关于下发《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等文件的通知(1997年3月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总行营业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外汇体制改革的政策、规定和办法,规范和完善我行国际结算业务,总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结售汇、进出口核销及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等一系列文件,在征求了分行意见的基础上,对总行中银业〔1994〕96号文中的内容进行了全面的调整与修订,制定了新的《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中国银行收汇、结汇及售汇、付汇业务基本规定》和《中国银行进口付汇申报及出口核销基本规定》,现将新的基本规定发送你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有关事宜说明如下:一、本次修改将结售汇规定从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中分离出来,同时增加了核销及申报的内容,形成了相对独立的三个基本规定,即《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中国银行收汇、结汇及售汇、付汇业务基本规定》、《中国银行进口付汇申报及出口核销基本规定》。

二、在业务范围方面,本次修改将贸易与非贸易结算业务的基本规定合二为一,制定了除保函业务外统一的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

三、在体例方面,《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改变了过去按照进出口业务划分章节的做法,而是按照信用证、托收、汇款等结算方式建立章节。

四、在内容方面,《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做了以下调整:1.删去贸易结算融资业务中“授信及授信管理”一节和“业务收费”一章。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7.01.12•【文号】银发〔2017〕9号•【施行日期】2017.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本篇法规中第七条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自2021年2月4日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进一步扩大企业和金融机构跨境融资空间,便利境内机构充分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中国人民银行在对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对政策框架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跨境融资,是指境内机构从非居民融入本、外币资金的行为。

本通知适用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法人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法人金融机构。

本通知适用的企业仅限非金融企业,且不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本通知适用的金融机构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各类法人金融机构。

此外,将外国银行(港、澳、台地区银行比照适用,下同)境内分行纳入本通知适用范围,除特殊说明外,相关政策安排比照境内法人外资银行办理。

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宏观经济热度、国际收支状况和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对跨境融资杠杆率、风险转换因子、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等进行调整,并对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名单见附件)跨境融资进行宏观审慎管理。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试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试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试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进出口银行•【公布日期】2000.08.25•【文号】进出银信二发[2000]第262号•【施行日期】2000.08.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试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2000年8月25日进出银信二发[2000]第262号)各部、室,国内各代表处:现将《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信贷试行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试行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外经贸政策,采用国际上通行的融资方式支持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国家金融和信贷政策,本着“择优扶植”和“以销定贷”的原则发放出口卖方信贷,确保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出口卖方信贷人民币贷款和外汇贷款。

第二章贷款种类、范围和对象第四条贷款种类(一)项目贷款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贷款,是指中国进出口银行向出口商发放的,用于支持成套设备、船舶、飞机、通讯卫星及上述产品的零部件和其他大宗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政策性专项贷款。

(二)中短期额度贷款出口卖方信贷中短期额度贷款,是指中国进出口银行向出口商发放的,用于支持单笔出口合同金额小、合同批次多、合同执行期短、累计出口量大等特点的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政策性专项贷款。

(三)对外工程承包贷款出口卖方信贷对外工程承包贷款,是指中国进出口银行向国内承包商发放的,用于支持我国企业以带动和扩大国内设备、技术、原材料及零配件出口在境外承建工程承包项目的政策性专项贷款。

(四)境外带料加工贸易贷款出口卖方信贷境外带料加工贸易贷款,是指中国进出口银行为支持我国企业以现有设备及成熟技术投资,在境外进行加工装配,以带动和扩大国内设备、技术、原材料、零配件出口,向国内企业发放的政策性专项贷款,主要用于境外加工贸易所需设备、技术、设备安装以及购买原材料、零部件和支付生产经营费用等。

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融资发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融资发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融资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12.15•【文号】银发[2010]354号•【施行日期】2010.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融资发展的通知(银发[2010]354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厅、财政厅;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敢储蓄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为进一步改善贸易融资环境,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和产业级,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现就进一步推动贸易融资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贸易融资工作的重要意义大力发展贸易融资,有利于缓解部分进出口企业融资难状况,支持外贸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优化银行信贷结构,提升金融机构金融服务能力和综合竞争力.各地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贸易融资工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要求,结合地方和行业特点,认真落实已出台的各项措施,加强政策创新,改善贸易融资环境,引导金融机构加大贸易融资力度.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发展贸易融资业务的重要意义,在有效控制风险和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科学规划、合理定位,加大工作力度,推动相关业务有序发展,二、积极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扩大贸易融资鼓励金融机构采用境内发债、购汇等市场化手段筹集本外币资金,支持有竞争力的进出口企业贸易融资,提高贸易融资在银行资金运用中的比例。

鼓励金融机构在综合评估风险的基础上,扩大出口卖方信贷业务,支持我国船舶、机电产品和大型成套设备出口,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金融机构发展进口信贷业务,支持企业引进先进设备和技术,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加快贸易融资人才队伍建设,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外贸融资业务管理,鼓励有条件的机构设立专门的业务发展部门,建立和完善科学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进一步提高贸易融资所涉及的支付结算,外汇管理等环节的便利化水平,完善贸易项下对外债权债务登记管理,加强真实性审核,积极支持海外中资企业开展贸易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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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发〔2010〕74号关于印发《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政策》的通知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各直属学院,各直属机构,各内审分局:为进一步规范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促进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总行制定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政策》(见附件一),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小企业客户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时可执行本政策。

二、对不符合本政策规定,但确需办理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一律报经总行审批同意或特别授权后方可办理。

三、2010年,各行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计划额度(见附件二)。

附件:一、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政策二、2010年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不占客户额度)业务余额分地区计划表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此件发至二级分行)附件一: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政策本信贷政策所称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是指以特定结算方式为基础,由我行对进出口商提供的进出口贸易项下表内外短期融资业务,主要包括进口开证、进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进口代收项下押汇、提货担保(提单背书、授权提货)、进口T/T融资、进口预付货款融资、进口保理、进口保理项下融资、进口代付业务、打包贷款、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出口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出口发票融资、出口保理、出口订单融资、福费廷和信用证保兑等。

为基于实物贸易项下的从属费用(指进出口商进行国际贸易时支付的货物价值以外的运费、保险费等费用)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时可执行本文件规定;非融资类国际保函业务(飞机、船舶等行业的保函除外)可执行本规定中包括授信、授权等国际贸易融资信贷政策。

第一部分基本政策各行应按年度基本授权文件、《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流程》(工银办发[2007]23号)、《关于印发法人客户评级授信有关文件的通知》(工银发[2008]90号)、《贸易融资业务实行授信项下授权审批制流程的管理规定》(工银办发[2009]197号)和各项国际贸易融资产品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以及下列基本政策规定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一、授信管理政策(一)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各类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按照《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品种风险系数表》(见附件)确定的品种风险系数,结合担保风险系数和期限风险系数,占用相应的客户最高授信额度或代理行(保理商)授信额度。

(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可按《关于印发法人客户评级授信有关文件的通知》的相关要求核定债项授信额度。

(三)以循环方式核定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债项授信额度和对国内贸易融资核心企业供应商核定的授信额度,在控制对应还款来源、避免重复融资的前提下,均可用于办理国际贸易融资和国内贸易融资业务。

(四)开立信用证及其项下进口押汇占用同一授信额度;进口保理及其项下融资占用同一个授信额度;打包贷款及交货后我行在同一贸易背景下为其叙做的出口押汇/贴现占用同一个授信额度;订单融资及交货后我行在同一贸易背景项下为其叙作的其他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占用同一个授信额度;预付货款融资及货到后我行在同一贸易背景项下为其叙作的其他贸易融资业务占用同一个授信额度。

(五)进口开证(进口信用证项下押汇)及其项下提货担保业务分别占用授信额度,但对资信良好、贸易背景真实且无不良记录的长期合作客户,经一级(直属)分行审查同意,可只占用同一个授信额度。

进口开证(进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其项下提单背书、授权提货业务占用同一个授信额度。

二、基本准入政策(一)对BB级(含)以下客户,除低风险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外,不得办理其他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二)对现有融资已出现逾期、垫款或欠息(包括在他行有逾期、垫款或欠息)的客户,原则上不得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但在客户已制定可行的偿债计划的前提下,可办理低风险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三)对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客户,可以免保证金、免担保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为其他客户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除总行另有规定外,应落实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

(四)办理低风险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或国际结算、低风险国际贸易融资及外汇资金理财业务的产品组合时,除执行低风险信贷业务有关规定外,还可执行以下规定:1.自行决定融资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对外索偿金额/对外支付金额。

2.根据融资对应贸易合同等因素合理确定融资期限,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含,遇节假日顺延,下同)。

三、项目贷款项下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政策对我行贷款项目(含外汇转贷款,下同)项下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在项目贷款已经审批同意,且项目贷款前提条件经有权行核准的前提下可执行以下规定:(一)办理项目授信额度内的表外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时可适当简化信贷审查审批流程,单笔业务审批权限按年度基本授权中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权限掌握。

(二)可免保证金、免担保为客户办理项目贷款项下相应的表外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三)经一级(直属)分行审批同意可办理信用证有效期在5年以上的进口信用证业务。

(四)对占用项目授信额度办理的贸易融资业务,其债项评级须直接使用项目贷款的债项评级。

(五)对项目授信额度内的表内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应综合考虑收益情况、风险控制要求等因素谨慎办理,确需办理的,应报总行(信贷管理部)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以上政策,并占用项目授信额度。

四、代理关系项下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政策(一)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使用被代理企业的授信额度为代理企业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1.被代理企业为代理企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提供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的经企业有权人签署的书面证明:(1)代理关系及业务背景的真实性;(2)被代理企业承担代理关系项下国际贸易融资的连带付款责任,如代理企业不能按期足额付款,我行无须征得被代理企业同意即可从其账户直接扣款。

2.代理企业与被代理企业均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

3.被代理企业在我行授信额度充足。

其中,对项目贷款项下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被代理企业除须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第一部分第三条的相关规定。

(二)在使用被代理企业授信额度为代理企业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时,客户准入条件、担保与保证金的收取比例可按被代理企业相关条件掌握,有权行可执行被代理企业相对应的本行审批权限。

(三)国际业务重点行可按《关于代理进口方式下为委托方直接办理进口T/T融资业务的通知》(工银办发[2010]5号)中相关要求直接为代理方式下的委托方办理进口T/T融资业务。

五、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行业政策(一)原则上,对行业政策核定的限制类及以上客户均可办理新增贸易融资业务,但对限制类客户的新增贸易融资业务应以应收账款类融资和商品融资业务为主。

对退出类客户,可以贸易融资业务替换高风险融资品种,并逐步实现融资退出。

(二)对行业信贷政策尚未进行准入分类且仅办理贸易融资业务的新客户,在符合行业信贷政策相关准入标准的前提下(具体详见年度行业政策规定),可由一级(直属)分行直接认定为限制类客户,执行限制类客户政策。

(三)办理非货物贸易项下非融资类保函业务须符合行业信贷政策。

六、进口类业务的其他相关规定(一)进口开证(含进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保证金、担保规定:1.对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客户,即期信用证保证金比例由各一级(直属)分行根据客户资信情况自行决定,保证金差额部分的担保按以下原则掌握:A+级(含)以上客户经一级(直属)分行审批后,可免予担保;A级(含)以下客户须落实合法、有效、可靠的担保。

2.对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客户,远期信用证保证金比例按以下原则掌握: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的客户,由各一级(直属)分行根据客户资信情况自行决定;A+级客户须收取不低于10%的保证金;A级客户须收取不低于20%的保证金;A-级客户须收取不低于30%的保证金;BBB+、BBB、BBB-级客户须收取不低于50%的保证金。

国际业务重点行可根据客户资信状况自行确定开立远期信用证的保证金收取比例。

对远期信用证保证金差额部分的担保按以下原则掌握:AA-级(含)以上客户经一级(直属)分行审批可免予担保;A+级(含)以下客户须落实合法、有效、可靠的担保。

3.对我行不能控制货权、价格波动大的商品或保质期短的商品,各行应适当提高保证金比例。

(二)进口信用证期限的规定1.进口信用证有效期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含),对于超过2年的,须经一级(直属)分行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对开证申请人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下且信用证有效期超过5年的,须报经总行审批同意后办理;项目项下开证可执行第一部分第三条第三款规定。

2.远期信用证(含买方远期信用证)付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半年(含),对超过半年的,须经一级(直属)分行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对超过一年的,须报经总行审批同意后办理。

3.对低风险担保方式项下的进口信用证业务,可根据相应的贸易合同合理确定信用证期限,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在总行核定的最高授信额度内办理信用证付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进口信用证业务时,一级(直属)分行行长可不受单笔业务审批权限限制。

(三)办理进口信用证项下押汇的客户,信用等级须在A级(含)以上。

在受理开证业务时,如客户要求叙做进口押汇,应按规定落实相应的担保措施。

对在开证时担保责任范围未包括进口押汇的,须重新落实合法、有效、足额担保后方可办理。

对于保证金需在押汇到期之前释放的,在办理进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业务时,押汇总额不得超过实际付汇金额与保证金的差额;对于保证金不释放的,押汇金额可按实际付汇金额掌握。

(四)买方远期信用证的客户准入条件、保证金与担保、授信管理等比照远期信用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办理进口代收项下押汇、进口T/T融资、进口预付货款融资、进口保理及其项下融资和提货担保业务的客户,信用等级须在A级(含)以上。

对在进口保理业务项下需核定国际保理循环额度的,进口商信用等级须在A+(含)以上。

(六)进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进口代收项下押汇、进口T/T融资和进口保理融资到期后,经一级(直属)分行审批同意,可展期一次,但融资期限(含展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含)。

(七)预付款融资期限(含展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含),到期后经一级(直属)分行审批同意可展期一次,但还款日最晚不得晚于货到后30天。

如货到后我行在同一贸易背景项下为其叙作其他进口贸易融资业务,融资款项应先归还预付货款融资(销货方以自有资金归还预付货款融资的除外)。

(八)预付货款融资金额应结合交易项下商品、价格确定方式、交货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

对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的客户,融资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进口贸易合同约定预付款金额的90%;对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客户,融资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进口贸易合同约定预付款金额的70%。

(九)进口信用证项下代付业务比照进口信用证项下押汇的有关规定执行;进口T/T 融资项下代付业务比照进口T/T融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进口代收项下代付业务比照进口代收融资的有关规定执行;预付货款代付业务比照预付货款融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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