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管理办法
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工程建设行为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实施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全省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三)负责全省监理工程师的培训、资格考试和执业注册的管理;(四)负责省外监理单位进入本省从事监理业务的管理;(五)负责工程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管理;(六)负责对大中型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七)检查处理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建设监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单位资质的初审、申报和管理;(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初审、申报和管理;(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管理;(五)按建设项目的隶属关系对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六)检查处理工程建设监理中的违法行为;(七)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须实行监理:(一)大中型工业、交通、水利、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民用建筑等工程项目;(二)国家、省和市重点工程项目;(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项目;(四)使用国外贷款、赠款的工程项目;(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实行监理,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
第二章监理单位第七条监理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监理业务的公司或者其他企业法人,包括专营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兼营工程建设监理单位。
广东省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管理办法

广东省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建设项目环评有效性和完善性,落实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强化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管理,尤其突出事中监管事后执法,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是指工程环境监理机构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技术指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文件、工程环境监理合同等,对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实施专业化的环境保护咨询和技术服务,监督和指导防治污染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的落实;协助建设单位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有关技术指引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发布。
第三条我省境内的下列建设项目,应当开展工程环境监理:(一)涉及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二)环境风险高或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包括石化、化工、火力发电、农药、医药、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生活垃圾集中处置、水泥、造纸、电镀、印染、钢铁、有色及其他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三)施工期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包括水利水电、煤矿、矿山开发、石油天然气开采及集输管网、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码头、港口等建设项目;(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中要求开展工程环境监理的其他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鼓励上述以外的建设项目主动开展工程环境监理。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开展工程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报告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必要文件之一。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将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纳入工程建设管理体系,工程环境监理费用纳入工程项目预算。
第六条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按照公平竞争、择优选取的原则确定工程环境监理机构,签订工程环境监理合同。
省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管理办法

广东省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建设项目环评有效性和完善性,落实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强化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管理,尤其突出事中监管事后执法,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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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是指工程环境监理机构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技术指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文件、工程环境监理合同等,对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实施专业化的环境保护咨询和技术服务,监督和指导防治污染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的落实;协助建设单位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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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有关技术指引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发布。
第三条我省境内的下列建设项目,应当开展工程环境监理:(一)涉及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二)环境风险高或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包括石化、化工、火力发电、农药、医药、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生活垃圾集中处置、水泥、造纸、电镀、印染、钢铁、有色及其他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三)施工期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包括水利水电、煤矿、矿山开发、石油天然气开采及集输管网、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码头、港口等建设项目;(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中要求开展工程环境监理的其他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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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鼓励上述以外的建设项目主动开展工程环境监理。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开展工程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报告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必要文件之一。
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工程建设行为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实施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全省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三)负责全省监理工程师的培训、资格考试和执业注册的管理;(四)负责省外监理单位进入本省从事监理业务的管理;(五)负责工程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管理;(六)负责对大中型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七)检查处理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建设监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单位资质的初审、申报和管理;(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初审、申报和管理;(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管理;(五)按建设项目的隶属关系对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六)检查处理工程建设监理中的违法行为;(七)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须实行监理:(一)大中型工业、交通、水利、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民用建设等工程项目;(二)国、省和市重点工程项目;(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项目;(四)使用国外贷款、赠款的工程项目;(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实行监理,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
第二章监理单位第七条监理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监理业务的公司或者其他企业法人,包括专营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兼营工程建设监理单位。
环境监理管理制度

环境监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理管理,促进环境的改善和保护,保障人民生存环境的基本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环境监理管理制度是指由环境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定,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环境监理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依法监督、科学监测、公开透明、依法惩处、持续改进。
第四条环境监理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环境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污染源、建设项目、生产企业等。
第二章环境监理管理体制第五条环境监理管理体制应当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明确各级环境监管部门的职责、权力和责任。
第六条环境监理管理体制应当规范环境监督员的招聘、培训和考核工作,确保监督员的专业素质和政治品质。
第七条环境监理管理体制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全面性。
第八条环境监理管理体制应当建立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制,及时处理环境突发事件。
第三章环境监理管理工作第九条环境监理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开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条环境监理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对环境监测数据的质控,防止虚假数据的出现。
第十一条环境监理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环境监理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让公众了解环境状况。
第四章环境监理管理执法第十三条环境监理管理执法应当严格依法行使权力,保障执法公正、严明。
第十四条环境监理管理执法应当建立案件监督制度,确保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第十五条环境监理管理执法应当建立违法行为记录和信用评价制度,对环境违法行为者进行惩戒。
第十六条环境监理管理执法应当建立处罚制度,对违法者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环境监理管理督察第十七条环境监理管理督察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十八条环境监理管理督察应当建立督察记录和检查制度,对违法行为进行记录和检查。
第十九条环境监理管理督察应当建立环境污染源调查机制,对环境污染源进行排查。
环境工程监理管理制度

环境工程监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工程的监理管理,保护环境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环境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环境工程监理管理制度适用于环境工程项目的监理管理工作,旨在规范监理行为,确保环境工程项目的安全、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环境工程监理管理制度执行监理监督的规范,环境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监理任务。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工程监理管理体系,加强监理队伍的建设,保障监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环境工程监理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监理、独立监理、公正监理、诚信监理”的原则,加强监理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第二章环境工程监理管理机构第六条环境工程监理管理应当建立专门机构进行监理管理,监理机构应当具备公正、独立、权威的特点。
第七条环境工程监理机构应当设立监理部门和技术支持部门,确保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八条环境工程监理机构应当配备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的监理人员,建立完善的监理队伍。
第九条环境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建立监理工作记录和档案,确保监理工作的可追溯性和可审查性。
第三章环境工程监理管理职责第十条环境工程监理机构应当根据监理合同的要求,对环境工程项目进行全程监理管理。
第十一条环境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对环境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审核、施工监管、竣工验收等各个阶段进行监理管理。
第十二条环境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对环境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安全风险评估、工程质量把关等进行监理管理。
第十三条环境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同合作,共同推动环境工程项目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四章环境工程监理管理流程第十四条环境工程监理管理流程应当包括立项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阶段等几个阶段。
第十五条环境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在各个阶段严格按照监理计划和监理方案进行监理管理,确保监理工作的全面性和科学性。
第十六条环境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定期召开监理会议,对环境工程项目的监理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发现和解决监理工作中的问题。
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规定

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事中环境监管,规范环境监理工作,确保项目建设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指环境监理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等,对项目建设期间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全过程跟踪指导和监督管理等技术服务,引导建设项目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的活动。
第三条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应坚持“专业化、市场化、全程化”的运行模式,建立完善的环境监理“标准规范体系、质量审查体系、技术培训体系”。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陕西省辖区内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环保厅对全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督管理站受省环保厅委托,负责全省环境监理日常监督管理;制定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相关管理制度;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人员技术培训、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咨询;定期在省环保厅官方网站公布环境监理机构相关信息。
市、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省环保厅统一要求,负责对本辖区内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日常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下列建设项目,应当在其建设过程中开展环境监理。
施工周期长、生态环境影响大的水利、交通、电力、化工、矿产资源开发等建设项目。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时段从建设项目施工开始起至项目主体工程、配套环境保护工程建成和生态保护措施落实,具备运行条件时结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委托符合条件的环境监理机构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公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信息。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合同应明确环境监理工作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纳入工程建设管理体系,环境监理费用纳入工程项目预算。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向环境监理机构提供建设项目的相关资料和环境监理项目部现场办公场所,建立对环境监理工作的考核制度。
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管理办法一、概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建设项目在规划、设计和施工阶段都需要进行环境监理管理。
本文将从监理管理的目的、原则、职责和具体措施等方面进行论述,旨在提高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管理的水平,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管理的目的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管理的目的是确保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做到合理使用资源、降低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三、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管理的原则1.法律法规原则: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进行施工监管,保证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符合法律要求。
2.科学合理原则:合理规划和设计建设项目,以减少对环境的破坏,尽量减少环境污染物的排放。
3.公众参与原则: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监理管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4.风险管理原则:建立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对潜在的环境风险进行及时控制和应对。
四、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管理的职责1.监测与评估: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监测和评估,记录环境指标数据,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2.法律法规监督:监督建设项目的环保行为是否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违法行为进行申报和处罚。
3.技术指导: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供环保技术指导和培训,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4.风险管理:对建设项目的环境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并制定应急预案,确保环境安全。
5.公众参与:组织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理,接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监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五、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管理的具体措施1.建立健全环境监理制度:制定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实施细则,明确监理的职责和权限。
2.加强监测与评估:建立环境监测体系,对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全要素的监测和评估。
3.推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环境友好型和节能减排的建设技术和设备。
4.开展环保宣传教育:通过媒体宣传、教育讲座等方式,增强公众对环保意识的认识和参与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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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建设项目环评有效性和完善性,落实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强化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管理,尤其突出事中监管事后执法,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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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是指工程环境监理机构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技术指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文件、工程环境监理合同等,对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实施专业化的环境保护咨询和技术服务,监督和指导防治污染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的落实;协助建设单位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
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有关技术指引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发布。
第三条我省境内的下列建设项目,应当开展工程环境监理:
(一)涉及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
(二)环境风险高或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包括石化、化工、火力发电、农药、医药、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生活垃圾集中处置、水泥、造纸、电镀、印染、钢铁、有色及其他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三)施工期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包括水利水电、煤矿、矿山开发、石油天然气开采及集输管网、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码头、港口等建设项目;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中要求开展工程环境监理的其他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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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鼓励上述以外的建设项目主动开展工程环境监理。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开展工程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报告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必要文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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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将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纳入工程建设管理体系,工程环境监理费用纳入工程项目预算。
第六条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按照公平竞争、择优选取的原则确定工程环境监理机构,签订工程环境监理合同。
工程环境监理合同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环境保护责任。
建设单位应将签订的工程环境监理合同和工程环境监理方案报送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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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建设项目未按要求开展工程环境监理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第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鼓励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开展工程环境监理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工程环境监理市场,工程环境监理机构须通过工程环境监理资格行业评定,为建设项目提供专业的工程环境监理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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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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