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

合集下载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12.28•【字号】黔建施通[2007]581号•【施行日期】200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黔建施通〔2007〕581号)各市(州、地)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为加强我省高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确保高层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规程,制定了《贵州省高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贵州省高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贵州省建设厅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贵州省高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高层建筑施工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高层建筑工程建设、施工、监理、检测以及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中的高层建筑是指10层以上,或建筑高度超过28m的房屋建筑(单层房屋建筑除外)。

第三条从事高层建筑工程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规程,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

第四条鼓励各单位开展促进高层建筑工程施工的新工艺、新技术科研活动,提高我省高层建筑的建造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五条建设单位在高层建筑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按规定向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提供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施行《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施行《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施行《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1.10.17•【字号】黔建建通[2001]308号•【施行日期】2001.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施行《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建建通[2001]308号)各市[地、州)建设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建设单位、建筑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发布施行。

贵州省建设厅二00一年十月十七日附: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之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工程(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施工合同估算价在刃万元以上的,无论资金来源属何种性质,都必须进行招标。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贵州省建筑安装工程税率的通知-黔建建通[2012]271号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贵州省建筑安装工程税率的通知-黔建建通[2012]271号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贵州省建筑安装工程税率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贵州省建筑安装工程税率的通知(黔建建通〔2012〕271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财非税〔2011〕15号)精神,建设工程造价中税金组成内容应增加地方教育附加。

经测算,决定对现行贵州省2004版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五部计价定额工程费用中税金进行调整。

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活动的企业,均按纳税人工程所在地不同进行税率调整。

调整后的税率计取见下表:工程项目所在地计税基数调整前税率(%)调整后税率(%)城市不含税工程造价3.413.48县、镇3.353.41镇以下(不含镇)3.223.28二、执行时间企业从2011年1月1日起纳税的,均应按调整后的税率标准执行。

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不作调整。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结束——。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2.17•【字号】黔建设通[2009]64号•【施行日期】2009.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建设通〔2009〕64号)各市(州、地)建设局、施工图审查机构、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制度对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提高施工图审查的质量,切实发挥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勘察设计质量的审查作用,保证和提高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我厅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和近年来在审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重新研究制定了《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建设厅设计处。

原《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建设通〔2006〕485号)同时废止。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以下简称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和管理,确保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保障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我省实施的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制度纳入基本建设的法定程序,工程建设各有关责任主体及个人应严格执行。

贵州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精编版

贵州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精编版

贵州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暂行办法》的通知关键字:黔建市通[2003]231号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建市通[2003]231号各市(州、地)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告》(建设部第119号公告)精神,《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将于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结合我省实际,省建设厅研究制定了《贵州省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暂行办法》,现发布施行。

各地、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贵州省建设厅二OO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贵州省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发包工程时,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一律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法。

禁止在同一工程中将定额计价法与综合单价计价法混用。

第五条需要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具备进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条件,且施工图设计深度必须达到编制工程量清单的要求。

第六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员必须是经过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进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培训,并已取得合格证的工程造价专业持证人员。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11.17•【字号】黔建设通[2008]591号•【施行日期】2008.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建设通〔2008〕591号)各市(州、地)建设局、施工图审查机构、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单位市场行为,保证勘察、设计质量,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我厅研究制定了《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反馈省建设厅设计处。

附件: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七日附件: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及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及勘察、设计市场其他各方责任主体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市场)活动,是指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承接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

县级及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接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公布贵州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评标专家库名单的通知-黔建设通[2009]492号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公布贵州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评标专家库名单的通知-黔建设通[2009]492号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公布贵州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评标专家库名单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公布贵州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评标专家库名单的通知(黔建设通〔2009〕492号)各市(州、地)建设局、有关单位:根据《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我厅公开征集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评标专家库专家,现将贵州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评标专家库专家名单予以公布。

根据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评标工作开展情况和专家个人情况,专家库名单将定期更新,届时仅在网站公布,不再另行通知。

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其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可从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评标专家库名单中随机抽取。

各市(州、地)可根据当地情况建立本地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评标专家库。

附件: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评标专家库专家名单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附件: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评标专家库专家名单序号姓名性别执业资格职称1罗勇男电气注册电气工程师高级工程师2刘慧鲜女电气注册电气工程师高级工程师3李惠成男电气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高级工程师4刘怡女电气注册电气工程师高级工程师5俞明江男注册电气工程师高级工程师6刘晖女电气注册电气工程师高级工程师8苏红女给排水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高级工程师9杨卫民男给排水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高级工程师10董艳男给排水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高级工程师11董辉男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高级工程师53糜崇友男给排水高级工程师13谢安男建筑一级注册建筑师高级工程师14许彤男建筑一级注册建筑工程师高级工程师15阮志伟男建筑一级注册建筑工程师高级工程师16刘运晖男一级注册建筑工程师高级建筑师17彭春维男建筑一级注册建筑师高级建筑师18刘建德男建筑一级注册建筑师高级工程师19杨朴男建筑一级注册建筑师高级工程师20周可男建筑一级注册建筑师高级工程师21罗宇红女一级注册建筑工程师工程师22刘斌男建筑一级注册建筑工程师高级工程师23胡小菊女建筑一级注册建筑师高级建筑师24高宇寰女建筑一级注册建筑师高级工程师25王媛女建筑一级注册建筑师高级工程师26赫耘女一级注册建筑师高级工程师27王建国女建筑一级注册建筑师高级工程师28黄滨男建筑一级注册建筑师工程师29莫军男建筑一级注册建筑师工程师30曾庆华男建筑一级注册建筑师工程师31李明智男二级建筑高级工程师7杜发明男结构一级注册结构师高级工程师12谭兴濂男结构一级注册结构师高级工程师32严黔华男结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高级工程师33肖常安男结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教授34段建华男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高级工程师35赖庆文男结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工程技术应用研究员36童箐女结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高级工程师37陆劲松男结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高级工程师38王尧燕女结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高级工程师39任廷坚男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高级工程师40董云男结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高级工程师41王舒女结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高级工程师42杨光男结构一级注册结构师高级工程师43罗朝骏男结构一级注册结构师高级工程师44徐敬莲女一级注册结构师高级工程师45孙红林女结构一级注册结构师高级工程师46宁华晚男结构一级注册结构师高级工程师47杜发明男结构一级注册结构师高级工程师48张爱萍女结构一级注册结构师工程师49潘启钊男一级注册结构师50范磊男结构一级注册结构师高级工程师51付刚程男结构一级注册结构师工程师52付秀兰女结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工程师54莫安儒男勘察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高级工程师55曹卫峰男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工程技术应用研究员56张贵竹男勘察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高级工程师57熊继平男勘察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高级工程师58李卫民男勘察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高级工程师59沈志平男勘察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工程技术应用研究员60袁志英男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工程技术应用研究员61赫江南男勘察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高级工程师62杨益才男勘察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教授级高工63刘恒男勘察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研究员64申安云男勘察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高级工程师65吴翔男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工程师66李晓云男暖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高级工程师67殷蓉春男暖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高级工程师68钱星海男暖通注册设备公用工程师高级工程师69杨建华男暖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结束——。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8.05•【字号】黔建施通[2009]351号•【施行日期】2009.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黔建施通〔2009〕351号)各市(州、地)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建立健全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管部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贵州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2.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表(略)二○○九年八月五日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监管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贵州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从事建筑活动以及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贵州省建设厅文件黔建施通[2007]551号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地)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保障我省从事建筑活动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降低工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贵州省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

联系电话:085l--5360291。

附件:贵州省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贵州省建设厅二00七年十二月十八日附件:贵州省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降低建设工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建筑活动和建设工程担保活动,实施建设工程担保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金省建设工程担保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担保活动的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专业建设工程担保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银行、保险公司或专业担保公司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建设工程担保的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拱保证。

第六条建设工程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人应当提交。

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

未实行双向等额担保的建设工程,视为建设资金尚未落实。

提倡开展承包商付款担保、低价风险担保、预付款担保、分包人履约担保和质量保修金担保等建设工程担保活动。

第七条提倡建设工程担保采用保证方式。

第八条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法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九条担保人可以依法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作为提供担保的前提条件。

第十条建设工程担保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建设工程担保合同提倡采用建设部制定的《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担保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解决争议的方法和工程担保的有效期限。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担保合同应当与主合同一并报建设(交通、水利)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备案。

第二章投标担保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人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担保。

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的名义提交投标担保。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投标担保的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投标总报价的百分之二,施工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投标担保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应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至180天。

投标有效期延长的,其担保有效期的延长应经双方书面认可。

第十五条除因法定事由外,中标人在截标后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者中标后因自身原因不按规定或约定与招标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保证人应依法承担保证责任。

除因法定事由外,招标人终止投标活动的,应当双倍返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第十六条投标人采用提交保证金方式提供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退回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采用提交保证金方式提供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之日起5日内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

第三章工程款支付担保第十七条发包人在与承包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同时,应当向承包人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

财政投融资建设工程,原则上将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安排计划资金额度视同工程款支付担保资金额度;建设单位自筹经费部分应当提供相应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十八条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应与承包人履约担保金额相等。

第十九条工程款支付担保有效期截止时间应为发包人支付全部工程结算款(质量保修金除外)之日起90天至180天。

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承包人依据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向保证人提出索赔前,应当书面通知发包人和保证人,说明索赔原因。

发包人应当在14日内向保证人提供能够证明工程款已按约定支付或者工程款不应支付的有关证据,否则保证人应在合同约定担保额度内予以代偿。

第四章承包人履约担保第二十一条承包人在与发包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同时,应当向发包人提交承包人履约担保。

承包人以联合体的方式中标或者以联合体的方式承揽工程的,应当以联合体的名义提交履约担保。

第二十二条承包人履约担保金额应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并不得低于以下标准:(一)一般招标或者交易的建设工程,工程合同价格(中标价格)低于l亿元(含1亿元)的,应当不低于工程合同价格(中标价格)的10%;工程合同造价1亿元以上的,应当不低于1000万元。

(二)采用经评审最低价中标法的招标建设工程,工程合同价格(中标价格)低于1亿元(含1亿元)的,应当不低于工程合同价格(中标价格)的15%;工程合同价格(中标价格)1亿元以上的,应当不低于1500万元。

(三)财政全额投融资的建设工程,应当不低于工程合同价格的10%。

第二十三条履约担保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自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90天至180天。

第二十四条发包人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当书面通知承包人,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一节保证人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担保业务的保证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

严禁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串通,出具虚假保证。

第二十六条专业担保公司应当具有与承担建设工程担保相适应的清偿能力和管理能力。

专业担保公司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该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10倍,且不得超过银行授信额度的一定比例。

第二十七条从事建设工程担保业务的专业担保公司应当在每年5月份定期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材料,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一)登记备案申请表一式二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含建设工程担保,注册资本应不少于3000万元,且注册资本中以现金形式注册的资本应当占70%以上);(三)企业章程、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等;(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的任命文件和身份、职称、养老保险证明等;(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资料;(六)与本省行政区域内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和银行5000万元以上的授信证明资料;(七)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信息资料;(八)开展建设工程担保及融资等担保业务情况;(九)建设工程担保业务的代偿情况;(十)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资料。

专业担保公司登记备案有效期为一年。

第二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专业担保公司建设工程担保余额台账,出具建设工程担保备案登记表,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九条保证人可依据被保证人在财务、经营、安全、质量方面的管理能力和建筑市场行为诚信记录,实行担保费率差别化制度,实现市场奖优罚劣的功能。

第三十条保证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担保的保前评审制度,完善评价机制和信用档案;加强保后服务和风险监控工作,参加建设工程重要监理会议,定期出具保后跟踪调查报告。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要求被保证人提供第三方反担保的,该反担保人不得为受益人或受益人的利害关系人。

第三十二条同一银行的同一支行、分行或同一专业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不得为同一工程建设合同提供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

第二节保函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担保保函为不可撤销保函。

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除因主合同终止执行外,保证人、被保证人和受益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

第三十四条在保函有效期截止前30日内,被保证人合同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的,保证人应当向被保证人作出续保的提示,被保证人应当及时提交续保保函。

被保证人在保函有效期截止日前未提交续保保函的,主管部门将该行为记入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建立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和履约担保保函集中保管制度。

发包人在申办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和施工单位提供的履约保函原件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保管。

第三十六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在每季度结束前10日内,将各专业担保公司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建设工程担保情况(含建设工程担保余额台账),及时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节信用体系建设第三十七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建立建设工程担保统计分析系统和信用体系,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提供保函查询、统计和管理服务;建立健全专业担保公司信用、担保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的评价体系,加强对专业担保公司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发包人、承包人有提供虚假担保资料或虚假保函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将该行为记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并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九条保证人在建设工程担保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记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公布,并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一)超出担保能力从事建设工程担保业务的;(二)虚假注册、虚增注册资本金或抽逃资本金的;(三)擅自挪用被保证人保证金的;(四)违反合同约定,拖延或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五)在保函备案时制造虚假资料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六)保证有效期届满前撤保或变相撤保的;(七)安排受益人和被保证人互保的;(八)恶意压低担保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九)不进行风险预控和保后风险监控的;(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合理的担保费率,避免出现恶性竞争。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实施办法有关名词解释。

(一)工程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由保证人向合同一方当事人(受益人)提供的,保证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被保证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行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

(二)投标担保,是指由担保人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招标活动的担保。

(三)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发包人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发包人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证业主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四)承包人履约担保,是指由保证人为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保证承包人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义务的担保。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