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主权和人权
国际法主权与人权关系思索

国际法主权与人权关系思索国际法主权与人权关系思索国际法主权与人权的关系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话题。
国家主权是国际法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它确保了一个国家在其领土内的独立和自主。
而人权则是所有人都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尊严、平等等方面的权利。
在国际法的框架下,这两个原则是如何相互作用的,我们需要充分探讨和思考。
国家主权与人权的关系国家主权和人权之间的关系既矛盾又互补。
国家主权强调国家对其内部事务的独立和自主,这意味着国家不仅拥有权力,而且有责任保护其国民的权利。
如果一个国家不能保护自己的人民,它就失去了其主权地位。
这是因为国家的存在是为了保障人民的权利,因此国家主权本质上是为了人权而存在的。
在一些情况下,在国家主权和人权之间存在冲突。
例如,在某些情况下,国家为了维护自己的安全和稳定,可能会限制人民的一些权利,例如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
另一方面,一些国家可能会利用主权原则来掩盖其对人权的侵犯,例如压制异见分子和迫害少数民族。
在实践中,国家主权和人权之间的关系是互补的。
只有在保障人权的情况下,国家才能真正享有主权。
人权的保护是国际法的核心目标之一,因为它不仅对个人权利的尊重,也对国际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性发展有深远的影响。
国际法对国家主权和人权的保护国际法不仅保护国家主权,也保护人权。
在联合国宪章中,国家主权和人权的平衡得到了体现。
宪章承认了每个国家在其领土内的独立和主权,并强调每个国家必须尊重和保护人权,包括妇女权利、儿童权利和民主权利等。
联合国体系中的其他主要法律机构也致力于保护国家主权和人权。
例如,国际法院是联合国下属的最高法院,负责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
国际刑事法院则专注于追究犯有严重罪行的个人和政府的责任,包括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和种族灭绝罪等。
同时,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负责审议和监督全球人权情况,并对各国进行评估和审查。
总体来说,国际法的目标是平衡国家主权和人权的保护,并确保每个国家保护其国民的权利。
国家主权与人权

资本主义社会的民主,自由,人权与社会 主义社会的民主,自由,人权之间的本质 区别
资本主义社会的统治阶级是资产阶级,所以 一切行为是从资产阶级所出发的,建立在资产阶 级当政下的民主、自由、人权也只是资产阶级内 部的民主、自由、人权,虽然对无产阶级有一些 相应的民主、自由、人权,但前提是保障其统治, 及资产阶级的利益。 社会主义的尤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无 产阶级专政”(在中国的具体形态的名称是“人 民民主专政”)它的出发点是广大的人民,因此 它的民主、自由、人权更广泛,也更贴切人民, 更加有先进性。
人权与主权的关系
国家主权与人权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主权与人权都 是 国际法的原则。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主权原 则是最基本的国际法原则,人权原则也是国际法的重 要原则。国家主权是相互的,国家在行使主权时,不 得侵犯别国的主权;国家不能违背国际法关于人权的 一般强制性规则,而人权的国际保护原则首先必须尊 重国家主权,实现人权的过程也是国家主权行为的体 现。 • 宪章关于主权与人权的规定,具有不同的性质 • 宪章关于主权与人权的规定,在内容上也是不的 • 宪章关于主权与人权的规定,在适用范围上也是不同 的 综上所述,《联合国宪章》对主权和人权的规定,说明 了国家主权与人权是主从关系,是国家主权高于人权。
• 设想如果把人权高于主权这一观点法律 化,或者说将其明文规定在国际法中, 那么任何国家都可以以此为借口悍然侵 犯他国主权,那么世界的和平能保障吗, 我想恐怕要画上一个大大的问号吧!
组员:范丽丹、刘欢、王莉、郝桂锋、帅 娇、高雨晴
THANK 从17~18世纪资产阶级 革命时期第一次提出人权概念到第一次世界大 战爆发为止,人权都具有国内性,属于一国国 内管辖的事项,本质上属于该国的主权和内政。 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对人权的肆意践踏和破坏, 国际社会才对人权问题给予广泛的关注。 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一次将“人权” 规定在这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宪章中,并将尊 重全体人类的人权及基本自由作为联合国的一 项宗旨。特別是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 通过,将人权正式纳入了国际法的范畴。人权 即人依照其本性应当享有的权利,这种本性指 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主权高于人权

主权高于人权?因为利比亚战争,主权高于人权还是人权高于主权这一争论引起越来越多的人的注意。
主权是指一个国家内的最高权,对外的独立权以及抵抗侵略的权利,而人权则是指“人因其而为人的权利”。
我并不认为二者存在谁高谁低的问题,因为两种权力本身是不存在高下之分的,人们并不是认为生命健康权高于财产权,如果说生命健康权高于财产权,那么用生命健康权来无限的侵犯财产权是合理的,也就是一个人因为没钱看病而进行偷窃是不受惩罚的,本来看病只需要1000块但是却行窃10000也是合理的。
所以权利没有高下之分,而只有哪一个更加重要,这就意味着当两者发生冲突时优先保护谁,并且这种保护是有一定的限度的。
究竟二者谁更加重要了?我们先来讨论一下当二者发生冲突的时候应该首先保护谁。
公元一九九八年五月,东南亚的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爆发了一场举世震惊的骚乱,在骚乱过程中华裔居民受到有组织的文明用语、杀害,华人所拥有的公司、超市、工厂被砸毁、抢劫,华人妇女惨遭轮奸、焚烧。
全印尼共有1200多人丧生,1000多名妇女(多数为华人)遭到暴徒群体强暴,其中许多妇女或被活活烧死,或因羞辱难当、怀着满腔仇恨自杀身亡。
惨不忍睹,天人共怒。
而对于这样的惨状中国的态度是:中国外交部发言人表示,中国已注意到印尼局部地区近日出现了一些骚乱,对此表示关注,做为印尼的近邻,中国希望印尼能继续保持社会稳定和民族和睦,以利于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中国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发表声明,表示对在印尼的中国公民包括香港同胞的处境表示关注,中国驻印尼大使馆将全力以赴为华侨提供领事保护和服务。
中国一向奉行不干涉他国内政原则,可是但人权受到这样的侵害的时候,我们还是因该置之不理吗?坚持主权高于人权,人们连最基本的人权都没了,连让人之所以成为人的权利都没了,那么人就不再是人了。
人权和主权的运用都应该有一个限度,而对于这个运用的评价是需要人监督的,当人权受到侵害时,所有生为人的朋友们都应该联合起来保护,这种保护应该分为国内保护和国外保护,前一种保护是不会存在主权与人权的冲突问题的;但是当国内的力量不足以抵抗这种侵犯,例如特大的自然灾害中别国的人到救助,或者这种侵犯本身就是来自于拥有军队的统治者,那我们就不得不越过别国主权的范围,例如二战中,世界对德国的审判,用外部的力量来保护人权,而这种保护就侵犯了别国的主权了,而这种侵犯从理论上来说显然是合理的,可是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却不得不考虑到人性的不完美以及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的很多问题。
论国家主权与国际人权的辩证关系

论国家主权与国际人权的辩证关系[内容提要]国家主权在国际关系上是最高的权威,国家主权原则,早已上升为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是当代国际法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
但是,国家主权不是绝对的,而是有制约和限制的。
国家主权是相互的,国家在行使主权时,不得侵犯别国主权。
人权,本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但是,人权又不是纯属国内管辖的事项,人权受国际法的保护,人权原则也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人权具有国际性;然而,人权原则尚未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坚持国家主权,才能保护国际人权。
国家主权高于国际人权。
“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论观点,违背当代国际法,其实质是否定国家主权,干涉别国内政。
[关键词]国家主权,国际人权,主权高于人权,人道主义干涉一。
主权与人权的理论概念(一)主权与国家主权。
主权概念产生丁• 16世纪中叶,1577年,法国学者博丹(Jean Bodin,1540-1596)在其发表的《论共和国》(另译为《国家六论》)一书中,对“主权”这一古老的概念赋予了全新的意义。
博丹认为,主权是一国的最高权力,不受任何限制,而只受神法、自然法以及万国公法的约束。
(1)《奥本海国际法》认为,主权是最高权威,即一个独立于世界上任何其他权威之外的权威。
因此,依照最严格和最狭隘的意义,主权含有全面独立的意思,无论在国土以内或国土以外都是独立的。
(2)我国国际法学家周鲠生(1889 — 1971) 认为,主权是国家具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对内和对外事物的最高权力。
分析起来,国家主权具有两方而的特性,即在国内是最高的,对国外是独立的。
(3)直至现代,国际法及其理论一再重申国家主权的不可侵犯性。
国家主权被世界各国所公认,国家主权不容否定或贬低。
主权即国家主权,是指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
所谓对内的最高权,是指主权国家在国内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国内管辖的事务。
所谓对外的独立权,是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上是最高的权威,在国家之上,再没有超国家的权威,国家在行使国家权力时完全自主,不受任何外来的干涉。
论“主权高于人权”

论“主权高于人权”10级法律系胡鑫2010010315044 我们所说的主权一般是指“国家主权”,我认为一个国家必须要有足够强大的独立主权,才能让人权得到有效的实施和保障,主权是一切人权的前提。
所谓“人权”就是指在近现代社会中,每个人都拥有或应拥有的生存权、发展权及基本民主自由权利。
人权具有普遍性,但又不是抽象的,它的内涵是指近现代国家根据自己所面临的经济和文化条件,承认与保障其社会成员获得正常生存和发展以及人在法律上的权利保障规范。
在实施人权的国际保护中,不可避免地碰到一个敏感问题,即“国家主权”。
“国家主权原则”,是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
所谓对内的最高权,是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上是最高的权。
所谓对外的独立权,是指国家在行使国家权力时完全自主,不受任何外来的干涉,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外事务,对外具有独立性与平等性。
我认为,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基础,也是国际法及国际关系的基础,国家主权高于人权,但是人权和国家主权又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
这种联系具体表现为:第一,人权和主权是相互依存的,历史上和现实国际社会中,没有无人权的国家主权,因为任何国家都是由其居民组成并为一定阶级服务的政治工具;也没有无国家主权的人权,因为任何人权总要通过国家予以认可和保障。
第二,在人权和国家主权的相互联系中,二者是不对等的,其中国家主权占首位,起主导作用。
因为国家主权是享有人权的基础和先决条件,如果丧失了国家主权,也就丧失了人权的基础,因而也就谈不上人权。
无论是个人人权,还是集体人权,是公民权利、政治权利,还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等,都将丧失其基本的保障。
人权只能从属于国家主权,而不能凌驾于国家主权之上。
因为一个国家的人民最首要的权利是生存权和发展权。
要保护本国人民的人权,首先要维护国家的主权和独立,努力发展本国经济,使国家强盛,不受外人欺侮,使本国人民有一个良好的物质环境,安居乐业。
就是说,国家主权不仅不是实施人权的障碍,而且是实施人权的重要保障。
论国家主权和人权的关系

论国家主权和人权的关系摘要:人权与国家主权是紧密相连的两大政治权利,两权内外相交(既主要属于国内问题,又具有国际性),既一致又有区别,不可混淆,更不能相互排斥。
在人权普遍性的视野下,正确处理人权与主权的关系,处理好促进人权国际保护和尊重国家主权的关系。
人权是主权的存在目的,主权是人权的实施保证,反对将人权的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对立起来,主张两者的协调一致和高度统一。
关键词:人权国家主权人权国际保护一、人权的概念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
它主要的含义: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
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和最具普遍性的权利。
人权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
从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第一次提出人权概念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人权都具有国内性,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一国如何对待其本国国民,本质上属于该国的主权和内政。
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一次将“人权”规定在这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宪章中,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将人权正式纳入了国际法的范畴。
但是,基本人权并不属于国际法调整的范围,它仍然属于一国的内政。
由于各国的历史背景、社会习俗、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等不同,人权的基本存在形式、具体要求只有国家的立法才能规定,因此人权问题主要还是国内法的问题。
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
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
没有自由、平等作保证,人类就不能作为人来生存和发展,就谈不上符合人的尊严、本性的生存和发展,也就谈不上人权。
另一方面,自由、平等是为人的生存和全面发展服务的。
自由、平等的目的是人,是使人摆脱一切压迫、剥削和歧视,获得有尊严的生存和全面自由的发展。
一旦脱离人的生存和发展,自由和平等就必然会流于形式,变得空洞无物、失去意义。
因此,所谓人权,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
法理学中主权与人权的关系

法理学中主权与人权的关系1、人权与主权并不是一对相互冲突,甚至相互对立的概念。
2、恰恰相反,在它们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同一性和统一性。
3、在当代的国际人权保护制度中,人权与主权也是并存的,而且都拥有应有的地位,共同地为着世界和平和正常的国际秩序,为增进人权的正义事业发挥着积极作用。
扩展资料:主权原则主权原则是现代国际法所确立的重要原则,其要求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要尊重对方的主权,尊重对方的国际人格,不得有任何形式的侵犯。
换言之,国家是独立的、平等的,各国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的权利应当受到尊重,各国自行决定自己的命运、自由选择自己的社会、政治制度和国家形式的权利应该得到保障,其他国家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侵略和干涉。
现代国际法确认上述内容为整个国际关系的基础和现代国际法的基础。
在国际实践中,只有互相尊重国家主权,才能使国家主权原则得到切实的保障。
相反,如果各国可以互相干涉,可以恣意侵犯,可以借口主权性质不同而兵戎相见,国际关系就要混乱,国际法也就无法存在了。
因此,将国家主权原则比作各国保护自己生存,反对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法律盾牌,是完全正确的。
国家主权原则对国家、对国际法都有重要意义。
国家主权原则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承认。
特别是二战之后,几乎所有的国际文献都确认了这一原则,包括《联合国宪章》。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将此原则列为首位,也说明了这一原则的重要性。
人权与主权的真实关系诺贝尔和平奖评选委员会主席托尔比约恩·亚格兰(THORBJORNJAGLAND)最近发表文章,重复人权高于主权的论调,以此论证该奖干涉中国内政的合理性。
他在文章中说:“由于世界从民族主义发展到了国际主义,主权观念在上个世纪发生了变化……《世界人权宣言》说,民族国家不再拥有最高的、不受限制的权力”,“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权标准凌驾于民族国家之上,世界共同体有责任确保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权标准得到尊重”。
这些似是而非的言论既没有逻辑上的一贯性,又不符合当代国际关系的现实,实际上仅仅反映了西方国家想要以人权为借口,继续支配和控制世界的欲望。
试论为什么国家主权高于人权

试论为什么国家主权高于人权主权是一个国家的灵魂,是国家最主要、最基本的权利,是国家所固有的,并非由国际法所赋予的。
是国家最本质、最根本的属性,失去了主权,一个国家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根本。
我认为一个国家必须要有足够强大的独立主权,才能让人权得到有效的实施和保障,主权是一切人权的前提。
什么是主权?主权,即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重要属性,是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
主权不可分割,不可让予。
主权是国家最主要、最基本的权利,是国家所固有的,并非由国际法所赋予的。
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原则只是对这一权利予以确认和保护。
主权作为国家的固有权利,表现为三个方面:对内的最高权、对外的独立权和防止侵略的自卫权。
所谓对内最高权,是指国家行使最高统治权,国内的一切中央和地方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都必须服从国家的管辖;还指国家的属人优越权和属地优越权。
所谓对外独立权,是指按照国际法原则,在国际关系中享有独立权,即独立自主地、不受任何外力干涉地处理国内外一切事务,如国家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根据本国的情况,自由选择自己的社会制度、国家形式、组织自己的政府、制定国家的法律、决定国家的对内对外政策等等。
这就是国家行使主权权利的自主性和排他性。
所谓自卫权,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外来侵略和武力攻击而进行国防建设,在国家已经遭到外来侵略和武力攻击时,进行单独的或集体的自卫的权利。
什么是人权?人权,通常是指国际法和国内法规定的,个人为维护其尊严所必要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公民和政治权利。
人权从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第一次提出人权概念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为止,人权都具有国内性,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本质上属于该国的主权和内政。
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对人权的肆意践踏和破坏,国际社会才对人权问题给予广泛的关注。
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一次将“人权”规定在这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宪章中,并将尊重全体人类的人权及基本自由作为联合国的一项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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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主权和人权王叔良原载《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96年第1期人权,作为一种概念和口号,可以追溯至近代资产阶级为反封建、反神权而提出的启蒙思想和革命理论,而作为一种国际法上调整的对象,则还是现代,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出现的新现象。
随着时代的进步、情势的变迁,人权问题在国际关系中正日益成为各国关注和斗争的焦点,对传统的国家主权原则构成了新的挑战,给国际法提出了新的研究领域和课题。
一、人权概念的国际差异什么是人权?最简单地说,就是人应当享有的权利,或曰“人的权利”。
人权属于历史的范畴。
有的学者认为人权思想的产生,可以追溯到很早的历史时期,但现在一般认为,人权的概念是17至18世纪的欧洲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统治中首先提出来的。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了真正现代意义上的人权观念。
恩格斯指出:“一旦社会的经济进步,把摆脱封建桎梏和通过消除封建不平等来确立权利平等的要求提到日程上来……,这种要求就很自然地获得了普遍的、超出个别国家范围的性质,而自由和平等也很自然地被宣布为人权。
”〔1〕在资产阶级高举人权旗帜反对封建专制取得革命胜利后,便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将这种观念肯定下来,从而完成了将人权由一种思想转变为国家法律的历史进程。
然而,由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之上的,资产阶级法律的中心内容便是维护财产的私人所有制,“……被宣布为最主要的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2 〕。
这无疑贬损了资产阶级所特别强调的人权并为之奋斗的这一目标的价值。
人权理论在此后两百多年时间中不断得到充实和发展,特别是马克思主义诞生之后,在批判资产阶级人权观的同时,逐步形成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人权观。
人权已不再是资产阶级的专利了。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权已从国内法领域进入国际法领域,人权原则已经成为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各国普遍认为应该维护和促进人权,并在人权领域内进行国际合作。
但是,由于各种因素,诸如思想意识形态、社会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民族历史背景、风俗习惯以及文化传统等差异,在人权问题上,现代国际社会尚无一个统一的人权概念能涵盖其定义、范围和标准。
在现代,人权的内容十分广泛和丰富,它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作多种分类。
例如,从人权内容的不同性质看,可以分为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社会权利等;从人权的不同主体看,可以分为个人权利、集体权利、民族权利;从人权的不同保障方式看,可以分为国内人权与国际人权。
〔3〕应该指出的是,不论按什么标准划分人权,各项人权之间的关系是互相联系、互相依存的,不能强调某一个方面而否定另一个方面。
不论按何种标准来论述人权问题,各种学说都有不同的主张,而在国际社会中,又主要集中在西方发达国家和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分歧和争论上,反映了在人权问题上的国际主要矛盾。
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次在国际范围内提出了基本人权的具体内容。
这些内容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公民和政治权利,另一类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在讨论通过该宣言的过程中,当时的社会主义国家与西方国家进行了激烈的争论,可以说其产生本身就是社会主义人权观与资产阶级人权观在一定程度上既斗争又妥协的结果。
尽管后来社会主义国家在通过时弃了权,但无论如何,《世界人权宣言》的制定,毕竟意味着在人权舞台上,西方国家独霸天下的局面开始被打破,许多有利于各国劳动人民利益的呼声和要求得以体现。
然而,在实践上,西方国家往往片面强调政治权利是人权,贬低甚至排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人权价值。
有的西方人权学说认为,公民和政治权利是人权,而经济和文化权利不属于人权,它们仅表示一种希望、理想,并不一定能实现。
有的学者提出确定人权的三个标准,即实用性、最重要性和普遍性,认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不符合这些标准,因而不能包括在人权内,至少不是同一种意义上的权利。
这种对《世界人权宣言》歪曲理解、各取所需的实用主义态度,连有的西方人权学者也不屑一顾,认为《世界人权宣言》和联合国人权公约所规定的权利“构成了一个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保障体系,而不是一份人们可以从中随意挑选的菜单”〔4〕。
发展中国家则坚持并强调人权不仅包括政治权利,而且还应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强调这几项权利是相互统一、相互促进、不可分离的关系。
因为很明显,离开了生存权、经济权、文化权、社会权,空谈民主、自由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空洞、乏力的。
“因为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5〕。
在《世界人权宣言》中,生存权和与之有关的寻求庇护权、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以及满足个人物质生活需要的权利等内容都得到了明确的规定,反映了发展中国家要求发展经济、社会和文化事业的强烈愿望。
同时,西方国家在人权方面片面强调个人人权,轻视甚至否定集体人权。
而发展中国家则坚持集体人权。
因为一个被奴役的民族和一个丧失独立主权国家的人民是根本谈上不什么基本人权的。
在这方面,民族自决权的确立是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人权领域内长期联合斗争所取得的巨大成果,是人权概念的崭新发展。
随着人权概念从个人人权扩展到集体人权,发展中国家又提出了发展权这一基本人权的新概念,被称为“第三代人权”。
在经过长期的努力后,198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发展权宣言》,明确规定:“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
发展权的提出,使广大第三世界国家将改变不合理的国际经济旧秩序同基本人权联系起来,这是人类历史的进步。
生存权、发展权、民族自决权等新的基本人权,丰富和充实了集体人权的内容,使人权概念发展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新阶段。
在人权的标准方面,主要是对于国际社会是否存在着适用于所有国家的共同人权标准问题,各国至今仍未取得统一的认识。
西方发达国家总是力图将自己的人权标准强加于人,特别是某些西方强国,不但对别国人权状况指手划脚,还动辄以人权为借口干涉别国内政,实行经济制裁,甚至军事干预。
这种蛮横行径引起了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强烈不满。
一些西方学者也对此持有异议,认为“不存在一套被认为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对任何民族都有确实根据的人权基准,这已被充分认识到”〔6〕。
那种不顾各国实际情况的差异来推行人权标准,实际上是某些西方国家固有的“最低限度国际标准”即“现代欧洲文明标准”在人权领域内的反映。
在人权领域,目前尚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国际标准。
但不能据此而得出结论,说在此问题上国际社会是无所作为的。
事实正相反,在人权领域内,经过各国的努力,国际社会已经在许多问题上达成了共识。
据统计,自《联合国宪章》制订以来,已经通过了近70个关于人权的国际宣言、公约、协议和议定书,以及其他区域性的人权公约、宣言等。
这些文件的签订,说明即使是不同社会制度、不同发展水平、不同文化传统的国家,在保护人权问题上也存在着共同点,也会达成某些共同的认识,从而形成有限的共同标准。
这种共识会随着各国的政治经济发展以及相互的交流合作而增加,从而会改善整个国际社会的人权状况。
但是,只要各国仍然存在着不同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不同的文化传统等因素,就不可能有一套完整的、真正统一的国际社会的共同人权标准,因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7〕。
二、人权与国家主权根据国际法上的主权原则,国家主权指的是国家所具有的对内最高的、对外独立的权力。
国际主权原则是国家法上的最基本原则,失去了这个原则,国际法所赖以保障的基础便将不复存在,正常的国际秩序便不能维持,国际社会就会陷入混乱。
在东欧剧变、苏联解体后,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将人权问题提高到国际关系准则的空前高度,到处推行“人权外交”,使得国家主权原则受到了很大的冲击。
各国以及各种学说对人权与国家主权的关系存在着很大的分歧,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一种观点认为,国家主权高于人权,人权从属于主权。
这种观点强调人权对主权的依附性,认为一国境内的居民个人所享有的人权内容、范围,都是国家行使主权通过法律等手段予以规定并加以保护的。
而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等集体人权更是要通过国家主权来得以实现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人权高于国家主权,人权保护没有国界。
一些国家的政府官员和学者或明或暗、或公开或隐蔽地主张并支持这一观点,认为在国际关系中人权是高于一切的,当然也是高于主权的。
在人权与国家主权的关系问题上,简单地完全肯定或否定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都是难以阐明这一关系的。
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现代文明所“奉献”给人类的两场浩劫——第一次和第二次世界大战,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法西斯国家所犯下的灭绝种族、残绝人寰的践踏基本人权的行径,极大地震撼了国际社会。
据统计,第一次世界大战造成了1687.48万人死亡,其中平民达830万人,而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死亡人数高达4157.97 万人,其中平民达2453.8万人。
正是出于对人类社会发展的高度负责和对历史教训的深刻反省,尊重和保护人权成了战后全世界所热切向往并坚决主张的进步潮流。
1945年,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在望,《联合国宪章》壮严宣告:“欲免后者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
”并将“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作为联合国组织的一项宗旨,由此正式开创了人权国际保护的新纪元。
在国家主权与人权关系上,将其看成是僵死的、互相对立的一对矛盾是完全错误的,也是根本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除了因两次大战致使人类的基本人权受到肆意侵犯的历史教训之外,就每个人、每个民族而言,无疑都置身于具体的国家中,同时又都生活在人类社会的大家庭里。
因此,除了一国的国内立法之外,各国还需要在国际社会中就此领域内所关心的问题互相合作,彼此交流。
这种关系也决定了人权问题既有其国内、又有其国际方面的因素。
这样,在人权的概念、范围、标准、保护等一系列问题上,一个国家与国际社会之间,各个国家之间会产生既统一又冲突,有时甚至是很激烈的斗争现象。
这本身就是人类追求人权不断完善、逐步实现的过程。
在主权与人权的关系上,有两点是需要强调的。
首先,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基础或基本保障。
这个问题有两方面的含义。
一方面,国家主权反映并保护人权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人权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是由主权国家根据自己的具体国情,通过立法并保障其实现的。
无论是个人人权还是集体人权,无论是政治权利还是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一个国家的国内法调整和保护是最主要、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
因此,人权内容中的最重要、最基本部分通常也是由国内法予以确认、保证实施的。
一国人权的状况直接反映了一国的民主政治状况,各国应不断创造条件,为不断改善本国人民的人权状况而加以努力。
另一方面,离开了国家主权,人权也就无从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