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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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10.07•【字号】桂政发[1991]79号•【施行日期】1991.10.0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桂政发〔1991〕79号1991年10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发〔1991〕12号)精神,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加速我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南宁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若干规定》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于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暂行管理的办法》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章基本建设第三条高技术企业以自筹资金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生产经营性用房(包括配套的公用工程、附属用房以及相应的拆迁安置用房等,不同),其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和计划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开发区办公室会同建设银行审查同意后,按审批权限报计划部门审批。

确定为建设项目的投资,必须存入建设银行,由建设银行管理和监督使用。

开发区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由开发区办公室负责编制,开发区所在市计委按基建计划管理办法审核、汇总,并提出意见后上报自治区计委审批下达。

第四条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规划管理局和开发区办公室根据高新技术及其产品开发项目的预测和论证结果以及审批的实际情况,切实编制好开发区建设详细规划,包括对用地功能布局、道路交通、绿化、环境设计、公用服务设施以及给水、排水、道路、交通、电力、电信、热力等各种工程管线作出统筹规划,合理安排。

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规定经审批后,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土地管理局和开发区办公室等单位,按规划要求,分期作出用地计划(一般为3年或5年),采取统一、分期、分片提前征、拨土地的地方法,进行“三通一平”等前期工作,市土地管理局视开发项目的落实情况逐个划拨用地。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政策解读一、出台背景2011年1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办法》(桂政发〔2011〕59号)实施至今,已历时8年。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该办法部分条款已经不适应当前需求。

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产业园区用地管理,提高产业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利用效率,推动我区高质量发展,新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起草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五)《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七)《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八)《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桂发〔2018〕11号);(九)《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扩大开放担当实干加快建设壮美广西共圆复兴梦想的决定》(桂发〔2019〕17号);(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土地要素供给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4 号);(十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40号)。

三、意见采纳情况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安排,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力量先后到安徽、江苏、浙江等地考察园区土地利用管理情况,到柳州、梧州等地调研,听取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了《管理办法(初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3.31•【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1届第39号•【施行日期】2011.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3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3月3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200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规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管理,促进和保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可持续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教兴桂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是指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由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实行体制机制改革、集聚科技创新要素、发展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辐射带动区域发展的特定区域。

高新区根据发展需要,可按“一区(高新区)多园(高科技园)”的方式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高新区的设立、建设和管理,以及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与高新区建设和发展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坚持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相协调的原则。

第五条自治区和高新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生态良好、用地集约、产业集聚、设施配套的要求,编制高新区建设和发展总体规划,并将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4.12•【字号】桂政办发〔2018〕35号•【施行日期】2018.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3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4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设立、考核、升级和退出的认定条件和程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商务厅负责自治区级经开区的设立、考核、升级、退出等统筹协调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家安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配合。

第三条自治区级经开区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构建新型工业化发展的引领区、高水平营商环境的示范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集聚区、开放型经济和体制创新的先行区为目标,持续发挥经开区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培育对全区经济发展具有引领作用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发展基地。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级经开区可以按照“一区多园”模式建设和管理,原则上下辖不超过3个园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3•【字号】桂政办发[2012]103号•【施行日期】2012.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103 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2〕9 号),加快治理、有效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制约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筹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2〕9 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其相关环境管理活动,编制建设发展规划涉及相关的建设项目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具体实施。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林业、安全生产监管、海洋等相关部门依照职责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对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实施监督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生态产业园区的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生态产业园区的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生态产业园区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经济开发【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15]67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5.07.21【实施日期】2015.07.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生态产业园区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5〕6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生态经济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桂发〔2015〕9号),加快建设生态产业园区,提高工业园区资源配置效率和经济的绿色化程度,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根据区域环境承载力、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市场空间、物流运输等条件和园区产业规划,按照“布局优化、企业集群、产业成链、物质循环、集约发展”的要求,建设一批生态产业园区,推动原有产业园区生态化改造,发展主导产业链型生态产业园区。

到2017年,50%以上国家级园区、30%以上自治区级园区实施生态化改造,南宁、梧州、贺州等规划新建的生态产业园初具规模。

到2020年,全部国家级园区和30%的自治区级园区完成生态化改造,其他自治区级园区全部启动生态化改造,构建起一批主导产业链型的生态产业园区,南宁、梧州、贺州生态产业园建成并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初步建立起生态型产业体系,绿色产业集群优势进一步显现,资源产出率大幅提高。

二、主要任务(一)规划新建生态产业园在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资源枯竭地区及老工业区,采取新建和“以园建园”形式,发展生态产业。

1.南宁生态产业园以节能环保装备(产品)制造为主导,创新节能环保产品营销模式和服务模式,重点推进节能环保产业综合性生产研发基地建设,加快高浓度难降解工业废水成套处理装备、智能化生活污水处理装备、节能型高效污泥安全处置装备的研发和推广。

《广西产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办法》正式出台

《广西产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办法》正式出台

下一 步,杭州将 研宄建立 工业项 目用地 准入制度 ,开展 工业项 目准入 评估 ,今后未 达到准入 评估要 求的 ,

因导致原来 的项 目无法继 续实施 的, 要 尽 快 进 行 项 目调 整 ,重 新 落 实 项 目。如 果 在 规 定 时 间 内无 法 落 实 项 目,土地将 一律 国土资源
厅 2 1 - - 0 2 1 1 3
园 区等 ),国家级 园区每公 顷不低 于
资强度 、建筑容 积率 、建筑系 数、绿
日前 ,杭 州 市 政 府 办 公 厅 发 出 《 关于进 一步加 快批而未 供土地 消化
利 用工作 的通知 》,这份 文件规 定, 对 那 些 规 定 时 间 内 没 办 法 落 实 项 目的 土 地 ,将 一 律 由政 府 收 回 , 优 先 用 于
于 民生工程 , 比如保 障性住房 建设等
等。
等 内容 的 审 查 ,对 前 期 工 作 不 到 位 或
征 地补偿金 没落实 的项 目,不办理相
关报批手续。 来 源 :钱 江 晚报 2 1—— 2 0 2 11
针 对 一 个 项 目里 面 , 道 路 、 绿 地 、 安 全 问距 都 有 相 关 规 定 , 很 可 能
到土地 出让 时 ,会产 生 “ 边角 地 ”的 情况 ,这次文 件规定 ,对面积 较大且 较为规 则 的地 块 ,各 区、县 ( 政府 市)
要 提 出 开 发 利 用 的 意 见 , 优 先 用 于 公 共 停 车 场 、社 区 配 套 管 理 用 房 等 项 目 建设。
保障性住房等 民生工程 。
近 日 , 《 西 产 业 园 区 节 约 集 约 广
30 万 元 ; 自 治 区 级 每 公 顷 不 低 于 40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印发广西自治区级林业产业示范园区申报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印发广西自治区级林业产业示范园区申报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印发广西自治区级林业产业示范园区申报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公布日期】2021.04.25•【字号】桂林产发〔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印发广西自治区级林业产业示范园区申报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林产发〔2021〕5号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局各处室站,局直属各单位:《广西自治区级林业产业示范园区申报和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林业局2020年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4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与管理第三章考核与管理第四章附则广西自治区级林业产业示范园区申报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三大定位”新使命和“五个扎实”新要求,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加快提升产业供给能力为重点,进一步规范林业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壮大扶强培优一批生产规模较大、技术实力雄厚、竞争优势明显、经营管理科学、示范带动能力强的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带动林业产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

根据《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认定命名办法》及《广西现代林业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级林业产业示范园区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林产品加工、贸易、服务规模大,集中度高,创新能力强,资源循环利用,服务优良,管理规范,物流高效快捷,具有重要的区域经济地位,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方面发挥明显示范带动作用的林业产业示范园区。

第三条自治区级林业产业示范园区的申报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促进林业产业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原则,坚持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原则,坚持绿色发展原则,坚持提高和创新林产品供给原则。

第四条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自治区级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建设发展的指导,将自治区级林业产业示范园区纳入本级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与示范园区建设发展的相关事项,在林产品原材料供应、林地供给以及有关项目和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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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园区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9〕8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3月23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各类产业园区的管理,促进产业园区和县域经济的发展,加快推进我区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园区是指在经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开发区)内和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中,整体或部分划出一定面积的土地,进行集中开发建设的产业转移园区、工业园区,以及各市、县(城区)经法定程序设立的各类工业集中区和工业小区等。

第二章产业园区的分类和确认
第三条产业园区实行分类管理,按照产业园区的规模和效益等情况,将园区分为A、B、C三类,不同类别的产业园区享受不同的优惠政策。

第四条自治区工业主管部门负责产业园区的确认和管理、指导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发改、科技、财政、国土、建设、环保、招商等相关部门及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确认产业园区类别。

产业园区所在地的地级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产业园区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第五条列入分类管理的产业园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以城市或城镇为依托,具有较好的用地、能源、交通、供水、通讯以及其他基础条件;
(二)区域范围和四至界限明确,符合经批准的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或城镇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三)产业园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由具有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编制单位负责编制,并按要求经相关程序批准后实施;
(四)产业园区必须坚持依法用地、集约用地、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的原则。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需按规定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土地应连片开发使用,土地供应率达到80%以上、批租率达到60%以上、建成率达到70%以上;土地利用结构合理,以产业用地为主,产业用地所占比重要达到60%以上;
(五)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建立园区专属的具有较强协调能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六条申报标准
(一)具备产业园区基本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园区可申报A类产业园区:
1.总体规划面积在10平方公里以上,已开发面积不少于3平方公里,并具备一定的基础设施条件,产业集聚度高、主体产业突出、发展潜力大、发展势头好;
2.以申报时间为时点,上年度园区工业总产值在10亿元以上、税金8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实际投资额3亿元以上、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不含征地)5000万元以上。

工业项目投产前建成符合国家标准的废弃物(水、气)处理设施。

(二)具备产业园区基本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B类产业园区:
1.总体规划面积在5平方公里以上,已开发面积不少于2平方公里;
2.以申报时间为时点,上年度园区工业总产值在5亿元以上、税金4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实际投资1亿元以上、基础设施建设投资3000万元以上。

工业项目投产前建成符合国家标准的废弃物(水、气)处理设施。

(三)具备产业园区基本条件,但达不到A、B类标准的产业园区可申报确认为C类产业园区。

第七条申请分类确认应提交的材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园区分类确认申请书(统一格式);
(二)产业园区的总体规划及其审批文件、专家论证意见;
(三)产业园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审批文件、专家论证意见;
(四)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查意见;
(五)园区所在地相关部门出具的园区总体规划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材料;
(六)入园工业项目情况表、企业明细表、上年度园区年工业项目实际投资明细表和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明细表;
(七)成立管理机构的文件;
(八)园区所在地地级市工业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函。

第八条分类确认程序
(一)产业园区的分类确认由产业园区投资者或管理者向所在地级市的工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各地级市工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自治区工业主管部门;
(三)自治区工业主管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的条件和分类标准组织审核确认,对通过确认的A类和B类产业园区进行公布,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章产业园区的管理
第九条产业园区的建设和进入园区的项目、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环境保护规划。

推行生态园区建设,构建循环经济体系和生态产业链。

要优先安排符合园区规划布局、生态产业链,工艺技术先进,耗能低、污染小、效益高的企业和项目入驻落地。

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不得进入产业园区(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除外)。

第十条经确认的产业园区纳入统计管理范畴。

各产业园区要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充实统计力量,按时逐级将统计报表上报至自治区工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对产业园区实行动态管理。

每年由自治区工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一次考核,对排名在末2位的园区,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

连续两年排在末2位的园区,将降低园区确认等级,并暂停享受所处等级园区相关的优惠政策一年。

第十二条 B类或C类产业园区在发展中达到上一等级标准时,可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类别认定。

第四章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被确认为A类的产业园区列为自治区重点产业园区,给予重点扶持,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自治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扶持资金、自治区基本建设资金、财政专项资金以及国债项目的申报向A类产业园区倾斜;
(二)简化产业园区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和程序。

在产业园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行企业办事不出园区制度。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

根据各自的工作性质和职能,应在园区设立办事窗口或采取定时上门服务方式,办理与园区企业有关的行政审批事项;有条件的部门可委托本部门的派出机构、园区管委会为企业免费代理报批等有关手续。

(三)对于产业园区内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和配套设施用地,报批流程从简从快,自治区给予用地指标支持。

(四)在园区规划区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分批次申报审批农地转用及土地征收。

第十四条被确认为B类的产业园区项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用地指
标各地要给予倾斜。

在园区规划区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分批次申报审批农地转用及土地征收。

第十五条给予各类产业园区耕地开垦费方面的支持。

产业园区用地项目缴纳的耕地开垦费,可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政策,优先安排产业园区所在市、县的耕地开发项目,以确保产业园区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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