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产品管理相关法律知识

合集下载

消毒产品卫生规范

消毒产品卫生规范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管理,保证消毒产品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消毒产品生产(含分装)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厂区环境与布局第三条厂区选址卫生要求:(一)与可能污染产品生产的有害场所的距离应不少于30米。

(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不得建于居民楼。

(三)厂区周围无积水、无杂草、无生活垃圾、无蚊蝇等有害医学昆虫孳生地。

第四条厂区环境整洁。

厂区非绿化的地面、路面采用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铺设,便于降尘和清除积水。

第五条厂区的行政、生活、生产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生产区和生活区应分开。

第六条厂区应具备生产车间、辅助用房、质检用房、物料和成品仓储用房等,且衔接合理。

第七条厂区的生产和仓储用房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

生产车间使用面积应不小于100平方米,其中分装企业生产车间使用面积应不小于60平方米;生产车间净高不低于2.5米。

第八条厂区内设置的厕所应采用水冲式,厕所地面、墙壁、便槽等应采用易清洗、不易积垢材料。

第九条动力、供暖、空调机房、给排水系统和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系统等设施应不影响产品质量。

第三章生产区卫生要求第十条生产区内设置的各功能间(区)应按生产工艺流程进行合理布局,工艺流程应按工序先后顺序合理衔接。

人流物流分开,避免交叉。

第十一条生产区各功能间(区)应配置有效的防尘、防虫、防鼠、通风等设施。

第十二条消毒剂、化学(生物)指示物、抗(抑)菌制剂、隐形眼镜护理用品、卫生湿巾、湿巾的生产企业生产车间包括:配料间(区)、制作加工间(区)、分(灌)装间(区)、包装间(区)等。

分装企业生产车间至少包括:分(灌)装间(区)、包装间(区)等。

第十三条生产区内应设更衣室,室内应配备衣柜、鞋架、流动水洗手等设施,并保持清洁卫生。

消毒剂和卫生用品生产企业更衣室内还应配备空气消毒设施和手消毒设施。

药店消毒产品销售管理制度

药店消毒产品销售管理制度

药店消毒产品销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店消毒产品销售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顾客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药店内销售的各类消毒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洗手液、消毒酒精、消毒湿巾等。

第三条药店销售的消毒产品应当具备合法生产许可、产品合格证明,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药店应当建立健全消毒产品销售台账,并严格按照规定记录每一笔销售信息。

第五条药店应当建立健全消毒产品质量跟踪、回访制度,并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第六条药店销售的消毒产品应当保持清洁、整齐、有序,做到分类陈列,避免交叉污染。

第七条药店应当制定并实施员工消毒产品销售培训计划,提高员工的产品知识、销售技能和服务意识。

第八条药店应当建立消毒产品销售风险防控机制,防范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

第二章销售管理第九条药店应当对销售消毒产品的员工进行专业培训,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知识、销售技巧、卫生防护等方面。

第十条药店应当制定消毒产品销售计划,根据市场需求、产品特点等因素制定具体的销售目标和销售策略。

第十一条药店应当设立专门的销售区域和销售岗位,确保销售区域的卫生与整洁。

第十二条药店销售员在销售消毒产品时应当仔细核对产品信息,如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批号等,并向顾客做好产品宣传工作。

第十三条药店销售员不得强迫顾客购买消毒产品,不得销售超过产品保质期的消毒产品。

第十四条药店销售员应当向顾客提供产品使用说明,指导顾客正确使用产品。

第十五条药店销售员应当主动与顾客沟通,了解顾客对消毒产品的需求,提供个性化的产品推荐和服务。

第十六条药店销售员应当及时向管理部门汇报销售情况,并协助管理部门分析销售数据、改进销售策略。

第三章质量跟踪与回访第十七条药店应当建立消毒产品质量跟踪机制,定期对销售的消毒产品进行抽检,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

第十八条药店应当建立顾客回访制度,对购买消毒产品的顾客进行跟踪回访,了解产品使用情况和顾客反馈意见。

第十九条药店应当及时处理消毒产品质量问题和顾客投诉,对质量问题产品进行下架处理,并妥善处理顾客投诉。

消毒管理规定

消毒管理规定

消毒管理规定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消毒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毒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其他需要消毒的场所和物品管理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系统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消毒的卫生要求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

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

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第十条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应当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一条托幼机构应当健全和执行消毒管理制度,对室内空气、餐(饮)具、毛巾、玩具和其他幼儿活动的场所及接触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

第十二条出租衣物及洗涤衣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相关物品及场所进行消毒。

第十三条从事致病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执行有关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对实验的器材、污染物品等按规定进行消毒,防止实验室感染和致病微生物的扩散。

消毒产品管理制度

消毒产品管理制度

消毒产品管理制度
一、加强我院消毒产品管理,按照《消毒管理办法》及《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等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的消毒产品,是指用于医疗器械的高水平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灭菌剂和灭菌器械,皮肤粘膜消毒剂,生物指示物、灭菌效果化学指示物、带有灭菌标识的灭菌物品包装物等。

三、医院感染管理科负责对消毒产品准入、使用等进行监督指导。

四、加强准入管理。

采购消毒产品时,应当审核供货企业和产品的资质,留存盖有供货企业红色印章的营业执照、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的复印件等资料。

五、加强验收管理。

购进消毒产品时,必须进行检查验收。

验收人员应逐批、逐件进行查验,查验项目应包括:
1.查看包装是否清洁、完好。

2.查看标识是否清晰、完整,进口产品是否有中文标识。

3.查看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名等。

4.查看产品合格证明或出厂检验报告书。

5.核对以上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基本信息是否与进货发票或随货同行单一致。

六、经验收合格,准予入库,填写购进验收记录,并及时办理入库手续。

验收记录至少应包括产品到货时间、产品名称、规
格、产品批次、有效期、数量、单价、生产厂家、供货单位等。

七、经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拒收。

八、在使用消毒产品前,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要求进行检查。

包装破损、标示不清、超过有效期限的,不得使用。

九、在使用消毒产品时,应按照产品说明书、消毒技术规范等要求使用。

十、发现质量可疑产品或不合格产品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向医院感染管理科、医学装备科报告。

消毒管理制度法律

消毒管理制度法律

消毒管理制度法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消毒管理工作的监督,确保人民群众健康安全,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法律。

第二条本法所称消毒管理,是指对具有传染性疾病的病原微生物或其他有害微生物进行杀灭或去除,以防止其传播和危害公共卫生的一系列工作。

第三条国家对消毒管理实施统一领导,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政策与制度,促进消毒管理的科学、规范和有效。

第四条所有从事消毒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管理,严格遵守本法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国家实行消毒工作的分类管理制度,将消毒工作纳入卫生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监督、检测、执法、宣传等机构。

第六条国家鼓励科技创新,推动消毒技术的进步,提高消毒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国家支持对消毒人员进行培训和知识普及,提高消毒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第八条国家对在消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国家加强对消毒产品和设备的监督,保障其质量和安全,防止伪劣产品流入市场。

第十条本法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消毒管理的基本原则第十一条消毒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积极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传播。

第十二条消毒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的原则,促进消毒工作的现代化发展。

第十三条消毒管理应当坚持监督执法、公开透明的原则,加强对消毒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消毒管理应当坚持全民参与、社会协同的原则,促进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消毒工作。

第十五条消毒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第三章消毒管理的职责和义务第十六条国家卫生部门的职责和义务:(一)负责消毒管理的立法、政策、规划、标准、监督等工作;(二)负责对公共场所、医疗机构、学校、社区等单位的消毒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消毒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三)承担对特殊场所、隔离病房、传染病防控重点区域的消毒工作;(四)组织开展消毒技术和方法的研究与推广,提高消毒工作的科学化水平;(五)加强对消毒产品和设备的监管,保障其质量和安全。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管理,保证消毒产品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消毒产品生产(含分装)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厂区环境与布局于100 2.5米。

第九条动力、供暖、空调机房、给排水系统和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系统等设施应不影响产品质量。

第三章生产区卫生要求第十条生产区内设置的各功能间(区)应按生产工艺流程进行合理布局,工艺流程应按工序先后顺序合理衔接。

人流物流分开,避免交叉。

第十一条生产区各功能间(区)应配置有效的防尘、防虫、防鼠、通风等设施。

第十二条消毒剂、化学(生物)指示物、抗(抑)菌制剂、隐形眼镜护理用品、卫生湿巾、湿巾的生产企业生产车间包括:配料间(区)、制作加工间(区)、分(灌)装间(区)、包装间(区)等。

分装企业生产车间至少包括:分(灌)装间(区)、包装间(区)等。

第十三条生产区内应设更衣室,室内应配备衣柜、鞋架、流动水洗手等设施,并保持清洁卫生。

应设不同洁净(一)隐形眼镜护理用品生产(包装除外)、分装应在10万级空气洁净度以上净化车间进行。

(二)皮肤粘膜消毒剂(用于洗手的皮肤消毒剂除外)、皮肤粘膜抗(抑)菌制剂(用于洗手的抗(抑)菌制剂除外)等产品配料、混料、分装工序应在30万级空气洁净度以上净化车间进行。

净化车间应符合《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的要求。

第十八条消毒剂和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生产的卫生要求对生产车间环境采取消毒措施,所使用的消毒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洁净室(区)应定期进行消毒处理。

采用的消毒方法对设备不得产生污染和腐蚀,对原辅料、半成品、成品及包装材料不得产生污染,对生产操作人员的健康不得产生危害。

第十九条卫生用品生产车间的环境卫生学指标应符合《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15979)及其他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规定。

消毒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消毒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消毒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消毒管理办法》(一)将第二十一条中的“一个月”修改为:“二十日”。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生产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延续,换发新证。

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三)将第四十条修改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对消毒产品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杀灭微生物指标、毒理学指标等进行检验。

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可以委托检验。

“消毒产品的检验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检验报告应当客观、真实,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定。

检验报告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四)删除第四十一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权威解读一、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将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作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决定的期限以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事项的延续期限作了相应修改。

二、根据国务院审改办等11个部门《关于取消2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4号)精神,规定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要求对消毒产品进行自检,不具备检验能力的生产企业也可委托相关机构开展检验。

三、取消了消毒产品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相关规定,并删除了相应的罚则。

附:消毒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毒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其他需要消毒的场所和物品管理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系统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消毒的卫生要求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食品安全消毒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消毒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消毒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消毒管理,确保食品卫生,预防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公共场所食品经营者。

第三条食品安全消毒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全面管理、科学规范,确保食品安全。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品安全消毒工作的监督管理。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消毒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食品安全消毒责任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消毒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消毒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消毒工作机构和人员,保证食品安全消毒措施的实施。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安全消毒知识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消毒意识和能力。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对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容器、工具等进行消毒,并做好消毒记录。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购符合国家标准的消毒产品,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使用方法、剂量和频率使用消毒产品。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消毒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对不合格的食品及其包装材料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消毒事故处理制度,对食品安全消毒事故进行及时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第三章食品安全消毒要求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应当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设备、容器、工具等应当保持清洁,定期进行消毒。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等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餐饮具进行洗净、消毒,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提供给消费者使用。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冷藏、冷冻食品进行定期消毒。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仓库、货架等进行定期消毒。

第四章食品安全消毒监督管理第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消毒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安全消毒违法行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消毒产品卫生管理相关法律知识
一、《消毒管理办法》(节选)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其他需要消毒的场所和物品管理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经营者采购消毒产品时,应当索取下列有效证件:(一)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二)产品备案凭证或者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原件持有者的印章。

第三十三条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的;(二)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七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节选)
第五条消毒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应当印有或贴有标签,应清晰、牢固、不得涂改。

消毒剂、消毒器械、抗(抑)菌剂、隐形眼镜护理用品应附有说明书,其中产品标签内容已包括说明书内容的,可不另附说明书。

第六条消毒剂包装(最小销售包装除外)标签应当标注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号;(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四)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五)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外);(六)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第七条消毒剂最小销售包装标签应标注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号;(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四)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五)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外);(六)主要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七)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八)用于粘膜的消毒剂还应标注“仅限医疗卫生机构诊疗用”内容。

第八条消毒剂说明书应标注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号;(三)剂型、规格;(四)主要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五)杀灭微生物类别;(六)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七)注意事项;(八)执行标准;(九)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十一)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外);(十二)有效期;(十三)用于粘膜的消毒剂还应标注“仅限医疗卫生机构诊疗用”内容。

第九条消毒器械包装(最小销售包装除外)标签应标注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和型号;(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号;(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四)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五)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外);(六)生产日期;(七)有效期(限于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和灭菌包装物等);(八)运输存储条件;(九)注意事项。

第十条消毒器械最小销售包装标签或铭牌应标注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号;(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四)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五)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外);(六)生产日期;(七)有效期(限生物指示剂、化学指示剂和灭菌包装物);(八)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消毒器械说明书应标注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号;(三)型号规格;(四)主要杀菌因子及其强度、杀菌原理和杀灭微生物类别;(五)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六)使用寿命(或主要元器件寿
命);(七)注意事项;(八)执行标准;(九)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十一)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外);(十二)有效期(限于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和灭菌包装物等)。

第十二条卫生用品包装(最小销售包装除外)标签应标注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二)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三)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四)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外);(五)符合产品特性的储存条件;(六)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七)消毒级的卫生用品应标注“消毒级”字样、消毒方法、消毒批号/消毒日期、有效期/限定使用日期。

第十三条卫生用品最小销售包装标签应标注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二)主要原料名称;(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四)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五)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外);(六)生产日期和有效期(保质期)/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七)消毒级产品应标注“消毒级”字样;(八)卫生湿巾还应标注杀菌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使用方法、使用范围和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抗(抑)菌剂最小销售包装标签除要标注本规范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标注产品主要原料的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含植物成分的抗(抑)菌剂,还应标注主要植物拉丁文名称;对指示菌的杀灭率大于等于90%的,可标注“有杀菌作用”;对指示菌的抑菌率达到50%或抑菌环直径大于7mm的,可标注“有抑菌作用”;抑菌率大于等于90%的,可标注“有较强抑菌作用”。

用于阴部粘膜的抗(抑)菌产品应当标注“不得用于性生活中对性病的预防”。

第十五条抗(抑)菌剂的说明书应标注下列内容:
(一)产品名称;(二)规格、剂型;(三)主要有效成分及含量,植物成分的抗(抑)菌剂应标注主要植物拉丁文名称;(四)抑制或杀灭微生物类别;(五)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六)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七)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外);(八)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九)注意事项;(十)执行标准;(十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第十六条隐形眼镜护理用品的说明书应标注下列内容:
(一)产品名称;(二)规格、剂型;(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四)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五)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外);(六)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七)注意事项;(八)执行标准;(九)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有消毒作用的隐形眼镜护理用品还应注明主要有效成分及含量,杀灭微生物类别。

第十七条同一个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上禁止使用两个及其以上产品名称。

卫生湿巾和湿巾名称还不得使用抗(抑)菌字样。

第十八条消毒产品标签及说明书禁止标注以下内容:
(一)卫生巾(纸)等产品禁止标注消毒、灭菌、杀菌、除菌、药物、保健、除湿、润燥、止痒、抗炎、消炎、杀精子、避孕,以及无检验依据的抗(抑)菌作用等内容;
(二)卫生湿巾、湿巾等产品禁止标注消毒、灭菌、除菌、药物、高效、无毒、预防性病、治疗疾病、减轻或缓解疾病症状、抗炎、消炎、无检验依据的使用对象和保质期等内容。

卫生湿巾还应禁止标注无检验依据的抑/杀微生物类别和无检验依据的抗(抑)菌作用。

湿巾还应禁止标注抗/抑菌、杀菌作用;
(三)抗(抑)菌剂产品禁止标注高效、无毒、消毒、灭菌、除菌、抗炎、消炎、治疗疾病、减轻或缓解疾病症状、预防性病、杀精子、避孕,及抗生素、激素等禁用成分的内容;禁止标注无检验依据的使用剂量及对象、无检验依据的抑/杀微生物类别、无检验依据的有效期以及无检验依据的抗(抑)菌作用;禁止标注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肛肠等特定部位;抗(抑)菌产品禁止标注适用于破损皮肤、粘膜、伤口等内容;
(四)隐形眼镜护理用品禁止标注全功能、高效、无毒、灭菌或除菌等字样,禁止标注无检验依据的消毒、抗(抑)菌作用,以及无检验依据的使用剂量和保质期;
(五)消毒剂禁止标注广谱、速效、无毒、抗炎、消炎、治疗疾病、减轻或缓解疾病症状、预防性病、杀精子、避孕,及抗生素、激素等禁用成分内容;禁止标注无检验依据的使用范围、剂量及方法,无检验依据的杀灭微生物类别和有效期;禁止标注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肛肠等特定部位等内容;
(六)消毒产品的标签和使用说明书中均禁止标注无效批准文号或许可证号以及疾病症状和疾病名称(疾病名称作为微生物名称一部分时除外,如“脊髓灰质炎病毒”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