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暂行办法
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包括(3篇)

第1篇一、前言法律援助是国家对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的一种免费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是指国家对承担法律援助任务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机构等给予的补贴。
本文将详细阐述法律援助案件补贴的包括内容。
二、法律援助案件补贴的范围1. 律师补贴(1)案件类型:民事、行政、刑事等各类案件,包括但不限于离婚、赡养、抚养、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
(2)补贴标准:根据案件性质、案件复杂程度、律师工作量等因素,制定相应的补贴标准。
具体补贴标准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3)补贴发放: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后,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通过后,由法律援助机构将补贴发放至律师账户。
2.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补贴(1)案件类型:与律师补贴相同,包括民事、行政、刑事等各类案件。
(2)补贴标准:参照律师补贴标准,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工作量、案件复杂程度等因素制定。
(3)补贴发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后,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通过后,由法律援助机构将补贴发放至其账户。
3. 法律援助机构补贴(1)案件类型: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
(2)补贴标准:根据案件性质、案件复杂程度、法律援助机构工作量等因素制定。
(3)补贴发放:法律援助机构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后,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通过后,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将补贴发放至法律援助机构账户。
4. 特殊情况补贴(1)案件类型: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及具有特殊社会影响力的案件。
(2)补贴标准:根据案件性质、案件复杂程度、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工作量等因素,制定高于一般案件的补贴标准。
(3)补贴发放:特殊情况补贴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经审核通过后,直接发放至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账户。
三、法律援助案件补贴的申请与审核1. 申请(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后,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相关材料,包括案件基本情况、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工作情况、案件结果等。
法律援助案件_补贴(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援助制度逐渐完善。
法律援助案件补贴作为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政策,分析其现状、问题及改进措施。
二、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政策概述(一)法律援助案件补贴的定义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是指政府为鼓励和支持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援助志愿者为经济困难的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对其实施的法律援助案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二)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政策的目标1. 提高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确保受援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2. 激励法律援助志愿者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提高法律援助队伍的整体素质;3. 优化法律援助资源配置,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效率和效果;4.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政策现状(一)补贴范围不断扩大近年来,我国法律援助案件补贴范围不断扩大,涵盖了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法律援助案件,覆盖了各类受援人群。
(二)补贴标准逐步提高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逐步提高,以满足受援人的实际需求。
(三)补贴方式多样化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方式逐渐多样化,既有一次性补贴,也有按月、按案补贴等。
四、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政策存在的问题(一)补贴标准与实际需求存在差距尽管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逐年提高,但与实际需求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部分受援人难以得到充分的经济支持。
(二)补贴发放不规范部分地区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发放不规范,存在拖欠、克扣现象,影响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三)监管机制不健全法律援助案件补贴监管机制不健全,存在一定程度的腐败风险,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
五、改进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政策的措施(一)提高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确保受援人得到充分的经济支持。
(二)规范补贴发放加强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发放管理,确保补贴及时、足额发放,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
司法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9.02.15•【文号】司发通〔2019〕27号•【施行日期】2019.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司法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9〕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财务局:现将《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财政部2019年2月15日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文件精神,指导地方合理确定和及时调整法律援助补贴标准,调动社会律师等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性,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法律援助需求,现就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法律援助补贴,是指法律援助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给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等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不含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具有公职身份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所属单位的费用。
二、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是核定法律援助经费的重要依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或者授权市、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直接费用、基本劳务费用等因素确定。
三、根据法律援助的不同服务形式,可以分别制定办案补贴标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标准、法律咨询补贴标准。
区分法律援助的不同服务形式,根据服务过程中实际产生的差旅费、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翻译费、公证费、鉴定费等因素确定直接费用。
差旅费中包含的交通、食宿费用参照党政机关差旅费有关标准予以测算。
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5.18•【字号】粤司办〔2020〕92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通知粤司办〔2020〕92号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6〕3号)精神,加强和规范法律援助补贴经费使用和管理,指导各地及时合理制定或调整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根据《司法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9〕27号)要求,现就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法律援助补贴,是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按规定支付给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等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不含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具有公职身份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所属单位的费用。
二、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是核定法律援助经费的重要依据。
法律援助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三、法律援助补贴范围包括:(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再审阶段、死刑复核阶段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刑事自诉案件,担任被害人代理人案件;(二)民事、行政、申请国家赔偿法律援助案件;(三)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四)申请强制执行案件;(五)申诉案件代理,包括申请再审、刑事申诉、申请抗诉或法律监督案件;(六)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七)代拟法律文书;(八)法律咨询;(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法律援助补贴范围中,第(一)(二)(三)(四)(五)(七)项按件计算,同一事项处于不同阶段法律程序的,每一阶段按一件案件计算;第(六)项一般按工作日计算,承办认罪认罚法律帮助案件的可按件计算;第(八)项按工作日计算。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5]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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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年9月6日财行[2005]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为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帮助经济不发达地区解决法律援助经费困难,促进不同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协调发展,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了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
为充分发挥专款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以下简称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管理,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使用效益,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根据财政部《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援助办案专款是为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帮助经济不发达地区解决法律援助经费困难,促进不同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协调发展,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的补助地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专项资金。
根据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等九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将法律援助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省级财政部门应设立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广泛开辟政府财政拨款以外的法律援助经费筹措渠道,充分利用各方面力量解决法律援助办案所需经费。
第三条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投向是国家级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以及经费保障能力较低的其他困难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含未单独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承担法律援助任务的县、市、区司法局,下同)。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检查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检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字号】粤司办[2004]243号•【施行日期】200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检查办法的通知(粤司办〔2004〕243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法律援助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援助条例》和《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援助人员应依照《法律援助条例》和《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法律援助事务。
格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尽职尽责地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本规定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接一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三条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应对本机构指派或安排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监督检查,上级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对下级法律援助机构案件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检查可以采取以下形式:(一)检查案卷;(二)旁听庭审;(三)通过《法律援助案件征询意见表》(详见附表一、二)了解受援人和法院对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的反馈意见;(四)向法律援助人员了解办案的进展情况;(五)其他检查方式。
第五条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检查的内容包括:(一)法律援助人员是否完成了法律援助案件所必需的调查取证、会见、阅卷、调解、出庭及提交辩护词、代理词及调解协议书等办案所必需的工作,完成情况如何;(二)法律援助人员出庭代理或辩护及提交的代理词或辩护词所陈述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三)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有无向受援人收取财物;(四)法律援助人员有无拒绝、拖延或无故终止法律援助及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五)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的执业行为有无被投诉并被证实有过错;(六)案卷材料是否符合《广东省法律援助事项材料归档办法》对刑事、民事、行政和执行法律援助案件的归档要求;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形式和内容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进行评估。
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内容(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援助是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公民在法律事务中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为了鼓励和支持法律援助工作,提高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我国政府设立了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制度。
本文将从法律援助案件补贴的背景、目的、补贴对象、补贴标准、申请流程、资金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律援助案件补贴的背景与目的1. 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公民法律意识逐渐增强,法律援助需求日益增长。
然而,由于法律援助机构人员有限、经费不足等原因,法律援助工作面临着一定的压力。
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家设立了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制度,旨在调动法律援助机构和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性,提高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2. 目的(1)保障公民合法权益:通过法律援助案件补贴,使经济困难的公民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2)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有助于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3)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通过补贴,激励法律援助机构提高服务质量,为公民提供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
(4)推动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有助于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推动法律援助事业持续发展。
三、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对象1. 法律援助机构:包括各级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
2. 法律援助志愿者:为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等。
3. 经济困难的公民:因经济困难无法承担诉讼费用、仲裁费用等,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
四、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1. 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法律援助机构的服务规模、服务质量等因素,确定补贴金额。
2. 法律援助志愿者:根据法律援助志愿者提供服务的案件类型、工作量等因素,确定补贴金额。
3. 经济困难的公民:根据公民的经济状况、案件性质等因素,确定补贴金额。
五、法律援助案件补贴申请流程1. 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机构按照规定向当地法律援助管理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法律援助补贴办法

法律援助补贴办法法律援助是指通过法律援助人员和机构,向经济困难的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等服务,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为了进一步促进公平正义,特别是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国家实施法律援助补贴办法。
本文将对法律援助补贴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一、补贴对象法律援助补贴办法的对象为经济困难的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需满足以下条件:1.经济状况属于低收入或特困;2.涉及维护合法权益的案件;3.经济支出已超过生活保障水平。
法人需满足以下条件:1.非营利性组织;2.为保障公共利益提起案件;3.无法承担律师费用。
二、补贴标准法律援助补贴的标准根据案件性质和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划分。
对于普通案件,如民事、行政诉讼,补贴标准包括审查费、代理费、出庭费等。
针对复杂案件,如刑事辩护、重大诉讼案件,补贴标准相对较高,确保被告人或原告在法庭上享有充分的辩护权利。
此外,法律援助补贴还包括调查取证费、执行费等,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三、申请程序为了确保公平、透明的申请流程,申请人需提供必要的申请材料,如身份证明、经济困难证明、案件材料等。
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申请法律援助补贴,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一旦申请被受理,法律援助机构将进行核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如果申请被驳回,申请人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审查。
四、补贴资金来源法律援助补贴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和地方财政拨款,同时也可以接受社会捐助及其他法定收入。
国家对法律援助事业给予高度重视,并根据需要适时增加资金投入,以保障补贴办法的顺利实施。
五、法律援助补贴的意义法律援助补贴办法的实施,对于推进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经济困难人群可以通过法律援助获得专业合法的法律服务,保护自身权益。
其次,法律援助补贴提倡社会关爱,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此外,法律援助补贴还有利于减少社会矛盾和纠纷,降低社会治安问题的发生。
六、补贴办法的改进为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补贴办法的实效性,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改进:1.加强申请流程的便利性,提供网上申请渠道;2.增加法律援助机构的咨询热线和在线咨询平台,方便申请人获取法律咨询;3.加强法律援助人员的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能力水平;4.完善补贴标准,确保补贴金额与成本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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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暂行办法(粤司〔2005〕265号,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条为保障法律援助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并指派或者安排给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社会组织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下统称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补贴。
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按本办法规定标准领取补贴。
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已包含承办法律援助事项所需的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复印费、误餐等费用。
第三条根据事权、财权相统一的原则,法律援助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法律援助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补贴和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最大限度地满足困难群众法律援助的需求。
对经济困难的地区,省、市财政部门可根据财力状况给予适当的补助。
第四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不得克扣、拒付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补贴。
第五条本办法对受理并指派或者安排办理的下列各项法律援助事项进行补贴:(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刑事自诉案件,担任被害人代理人案件;(二)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三)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四)执行法律援助案件;(五)代拟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六)法律咨询。
第六条各项法律援助事项补贴的计算单位是:(一)上述第五条第(一)、(二)、(三)、(四)项以每一委托事项为一件案件;(二)上述第五条第(五)项以每份法律文书、法律意见书为一件案件;(三)上述第五条第(六)项按小时计;(四)同一法律援助事项处于不同阶段法律程序的,每一阶段法律程序各计一件案件。
第七条根据我省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将我省分为三类地区,采取不同的补贴标准。
一类地区:广州、深圳、东莞、佛山、珠海、中山;二类地区:肇庆、惠州、江门、汕头、潮州、茂名;三类地区:阳江、汕尾、揭阳、湛江、河源、云浮、清远、梅州、韶关。
第八条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标准:(一)侦查阶段1.犯罪嫌疑人羁押地、侦查机关所在地和主要证据调查都在受理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内的,每件案件一类地区补贴800元,二类地区补贴700元,三类地区补贴600元;2.犯罪嫌疑人羁押地、侦查机关所在地和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以上在受理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外但在所在地级市内的,每件案件一类地区补贴1000元,二类地区补贴900元,三类地区补贴800元;3.犯罪嫌疑人羁押地、侦查机关所在地和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以上在受理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级市外但在广东省内的,每件案件一类地区补贴1500元,二类地区补贴1200元,三类地区补贴1000元;4.犯罪嫌疑人羁押地、侦查机关所在地和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以上在广东省外的,每件案件一类地区补贴4000元,二类、三类地区补贴3500元。
(二)审查起诉阶段1.犯罪嫌疑人羁押地、审查起诉机关所在地和主要证据调查都在受理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内的,每件案件一类地区补贴800元,二类地区补贴700元,三类地区补贴600元;2.犯罪嫌疑人羁押地、审查起诉机关所在地和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以上在受理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外但在所在地级市内的,每件案件一类地区补贴1000元,二类地区补贴900元,三类地区补贴800元;3.犯罪嫌疑人羁押地、审查起诉机关所在地和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以上在受理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级市外但在广东省内的,每件案件一类地区补贴1500元,二类地区补贴1200元,三类地区补贴1000元;4.犯罪嫌疑人羁押地、审查起诉机关所在地和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以上在广东省外的,每件案件一类地区补贴4000元,二类、三类地区补贴3500元。
如承办该阶段案件的法律援助人员曾就同案承办侦查阶段的,该阶段的补贴标准按上述标准减半支付补贴。
(三)一审审判阶段1.案件被告人羁押地、开庭地点、主要证据调查都在受理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内的,每件案件一类地区补贴1000元,二类地区补贴800元,三类地区补贴700元;2.案件被告人羁押地、开庭地点、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以上在受理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外,但在所在地级市内的,每件案件一类地区补贴1500元,二类地区补贴1200元,三类地区补贴1000元;3.案件被告人羁押地、开庭地点、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以上在受理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级市外但在广东省内的,每件案件一类地区补贴2000元,二类地区补贴1500元,三类地区补贴1300元;4.案件被告人羁押地、开庭地点、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以上在广东省外的,每件案件一类地区补贴4000元,二类、三类地区补贴3500元。
如承办该阶段案件的法律援助人员曾就同案承办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的,该阶段的补贴标准按上述标准减半支付补贴。
(四)二审审判阶段未办一审阶段承办二审案件的,按一审审判阶段的标准支付补贴;曾办一审再办二审、曾办一审或二审再办重审或再审案件的,按一审审判阶段的标准减半支付补贴。
(五)担任刑事自诉被害人代理人的案件,一审阶段按上列第(三)项标准执行,二审阶段按上列第(四)项标准执行。
第九条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标准:1.案件开庭地点和主要证据调查在受理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内的,每件案件一类地区补贴1500元,二类地区补贴1200元,三类地区补贴1100元;2.案件开庭地点、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以上在受理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外但在所在地级市内的,每件案件一类地区补贴1800元,二类地区补贴1500元,三类地区补贴1200元;3.案件开庭地点、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以上在受理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级市外但在广东省内的,每件案件一类地区补贴2800元,二类地区补贴2500元,三类地区补贴2300元;4.案件开庭地点、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以上在广东省外的,每宗案件一类地区补贴4500元,二类、三类地区补贴4000元。
上述各项补贴标准是办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的补贴标准。
未办一审而办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支付补贴;曾办一审再办二审的或曾办一审或二审,再办重审或者再审案件的,按一审标准减半支付补贴;涉及仲裁或劳动争议仲裁的案件,曾代理仲裁或劳动争议仲裁的,再办一审或者二审的,按上述标准减半支付补贴。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其民事部分按上述标准支付补贴。
案情相同、请求事项相同的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集团诉讼,按上述标准以一个案件为基数计算补贴,每增加代理一个受援人,增加补贴200元。
按前款规定计算的补贴,总数不得超过2万元。
第十条仲裁或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补贴标准:1.案件开庭地点和主要证据调查在受理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内的,每件案件一类地区补贴1500元,二类地区补贴1200元,三类地区补贴1100元;2.案件开庭地点、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以上在受理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外但在所在地级市内的,每件案件一类地区补贴1800元,二类地区补贴1500元,三类地区补贴1200元;3.案件开庭地点、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以上在受理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级市外但在广东省内的,每件案件一类地区补贴2800元,二类地区补贴2500元,三类地区补贴2300元;4.案件开庭地点、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以上在广东省外的,每宗案件一类地区补贴4500元,二类、三类地区补贴4000元。
案情相同,请求事项相同的二人以上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按上述标准以一个案件为基数计算补贴,每增加一个受援人,增加补贴200 元。
按前款规定计算的补贴,总数不得超过2万元。
第十一条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补贴标准1.法律事务和主要证据调查在受理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内的,每件事务一类地区补贴1000元,二类地区补贴900元,三类地区补贴800元;2.法律事务、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以上在受理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外但在所在地级市内的,每件事务一类地区补贴1500元,二类地区补贴1300元,三类地区补贴1100元;3.法律事务、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以上在受理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级市外但在广东省内的,每件事务一类地区补贴2500元,二类地区补贴2300元,三类地区补贴2000元;4.法律事务、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以上在广东省外的,每件事务一类地区补贴3500元,二类、三类地区补贴3000元。
案情相同,请求事项相同的二人以上非诉讼法律事务,按上述标准以一个案件为基数计算补贴,每增加一个受援人,增加补贴200 元。
按前款规定计算的补贴,总数不得超过2万元。
第十二条执行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标准:1.执行机关、执行对象和主要证据调查在受理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内的,每件案件一类地区补贴1000元,二类地区补贴900元,三类地区补贴800元;2.执行机关、执行对象、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以上在受理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外但在所在地级市内的,每件案件一类地区补贴1500元,二类地区补贴1300元,三类地区补贴1100元;3.执行机关、执行对象、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以上在受理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级市外但在广东省内的,每件案件一类地区补贴2500元,二类地区补贴2300元,三类地区补贴2000元;4.执行机关、执行对象、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以上在广东省外的,每件案件一类地区补贴3500元,二类、三类地区补贴3000元。
为集团诉讼受援人代理执行法律援助案件,按上述标准以一个案件为基数计算补贴,每增加一个受援人,增加补贴200元。
按前款规定计算的补贴,总数不得超过2万元。
第十三条上述第八、九、十、十一、十二条规定案件,如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案成本确实明显超过补贴标准,承办人员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适当提高补助标准的,可在上述补贴标准两倍以内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代拟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补贴标准:每份法律文书、法律意见书200元。
为案情相同、请求事项相同的二人以上的非诉讼受援人代拟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按前款标准以一份法律文书、法律意见书为基数计算补贴,每增加一份法律文书、法律意见书增加补贴50元。
按前款规定计算的补贴,总数不得超过5000元。
第十五条法律咨询的补贴标准:法律援助人员受法律援助机构的安排开展的法律咨询,补贴标准为每小时10元。
第十六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结法律援助事项后,应按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档案局联合制定的《广东省法律援助事项结案文件材料归档办法》结案归档,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法律援助人员办理结案归档手续后一个月内支付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