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房地产移转登记的程序、申请资料及办理时限 - 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合集下载

深圳市房地产登记若干规定(试行)(2022年)

深圳市房地产登记若干规定(试行)(2022年)

深圳市房地产登记若干规定(试行)(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03•【字号】•【施行日期】2022.03.0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房地产登记若干规定(试行)(2022年)(2009年3月2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发布,2022年3月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2号修正)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登记行为,确认房地产权利,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房地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及地役权登记。

第三条深圳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设置房地产登记簿。

房地产登记簿可以采用纸介质,也可以采用电子介质。

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异地备份,并应当有唯一、确定的纸介质转化形式。

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将原有房地产登记册统一调整为房地产登记簿。

房地产登记簿设置前,登记申请人可以依据原有房地产登记册记载的事项依据本规定申请办理有关房地产登记。

第四条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证明房地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四)利害关系人申请的,应当提交与申请更正登记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及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同意更正的书面材料,但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对申请更正登记事项已有明确确认的除外;(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登记机关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更正登记申请,应当予以更正登记:(一)申请人是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二)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三)有证据证明原登记事项确有错误,或者有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对申请更正登记事项已有明确确认的生效法律文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深圳特区内职工工作调动后购租原住房问题的通知-深府办[1990]59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深圳特区内职工工作调动后购租原住房问题的通知-深府办[1990]59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深圳特区内职工工作调动后购租原住房问题的通知
正文:
----------------------------------------------------------------------------------------------------------------------------------------------------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深圳特区内
职工工作调动后购、租原住房问题的通知
(深府办[1990]59号)
宝安县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保证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切实解决好房改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实际问题,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有关精神,对深圳特区内职工因工作调动后,购、租原住房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在企业工作职工,经组织批准正式调入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的,企业应准许其购、祖原住房,不得强行收回住房。

凡因工作需要,并经过组织批准,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职工,或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单位的职工,应允许其购、租原住房。

企业之间职工调动之后,是否购、租原住房,可参照上述原则执行,并可由调出调入的双方单位协商确定。

二、工作调动的职工买房后,接收单位向原产权单位补地价、差价等问题,按深圳市房改方案及市政府《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住房改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执行。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1990年1月30日
lar_79364 ——结束——。

不动产权证书

不动产权证书

不动产权证书将房产证换为不动产证的技巧(1)确认需要换证,涉及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需要办理不动产权证。

若没有任何变更,原房产证持续有效,不必换证。

(2)主动提出申请,确定自己需要换证之后,向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申请材料,与房产证办理无异,最大的不同在于,不动产权证需要出具带有二维码的测绘图纸。

一手房交易需要按新要求测绘,二手房交易若无面积变更则可复制原测绘图,若存在面积变更则需要提交新测绘图。

(3)机构审查,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之后,将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审查过关,那就可以领取不动产证了。

将房产证换为不动产证的材料1.不动产证的外页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外,在其右上角写有不动产登记抵押权、异地登记、查封登记等登记类型,内页内容规定了权利人、证件种类、证件号、共有情况、权利人类型、登记原因、使用期限、取得价格(以万元/平米为单位)。

房产证的外页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产权证,并无其它内容,房产证的内页内容包括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情况、房屋坐落、登记时间、房屋性质、规划用途、房屋状况和土地状况。

2.不动产证比房产证内容更详细,因“房产证”对房屋使用年限和房屋价格采取了规避态度,这两点是直接与公民利益相关,“不动产证”则对使用年限进行了明确规定“起和止日期”和房屋取得价格,让交易透明化、明确化。

房产证换不动产证需要什么材料手续:办理的流程是权利人提出申请、到指定经办机构提交材料、有关部门进行实地查看和内部审核、审核通过后即可办理登记并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房产证换不动产证流程①转让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②出让方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经公证部门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③属房改房上市转让的,需提供户口簿复印件(校验原件),配偶及同住成年人需一并前往办理,不能到场办理的必须出具同意上市转让的公证文书原件;④房屋所有权证注明为共有产的,共有权人需一并前往办理,不能到场的,需出具经公证部门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⑤受让方是单位的需提供法人资格证书(法人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校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⑥受让方是个人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⑦出让方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校验原件);⑧产权登记申请表、房地产转让合同;⑨其它必要材料。

房屋买卖补充协议:产权转移细则(2024版)

房屋买卖补充协议:产权转移细则(2024版)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房屋买卖补充协议:产权转移细则(2024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产权转移概述1.1 房屋所有权转移1.2 土地使用权转移1.3 产权转移的时间节点2. 产权转移手续2.1 办理过户手续2.2 税费承担2.3 产权证书领取3. 产权转移费用3.1 过户费用3.2 税费支付3.3 其他费用4. 产权转移过程中的责任与义务4.1 卖方责任4.2 买方责任4.3 双方共同责任5. 产权转移的期限与条件5.1 转移期限5.2 转移条件5.3 违约责任6. 产权转移的特殊情况处理6.1 共有房屋转移6.2 违章建筑处理6.3 抵押房屋转移7. 产权转移的争议解决7.1 协商解决7.2 调解解决7.3 仲裁解决7.4 法律途径解决8. 产权转移的附加条款8.1 房屋交付时间8.2 房屋维修责任8.3 物业管理费支付9. 产权转移的双方签字9.1 卖方签字9.2 买方签字9.3 第三方签字(如有)10. 附件10.1 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0.2 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10.3 产权转移登记申请书11. 补充协议的有效期11.1 协议的有效期11.2 协议的终止条件11.3 协议的续约条件12. 补充协议的修改与补充12.1 修改条件12.2 补充内容12.3 修改协议的生效条件13. 争议解决的法律适用13.1 适用法律13.2 法律解释13.3 法律适用例外情况14.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14.1 合同生效条件14.2 合同终止条件14.3 合同终止后的权利与义务处理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产权转移概述1.1 房屋所有权转移本补充协议签订后,卖方应保证所出售房屋的所有权清晰、无争议。

卖方需向买方提供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文件。

买方在支付全部购房款后,卖方应按照本补充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方。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发布日期:2017-06-09 来源:望城区国土资源局目录总则1 一般规定1.1 总体要求1.2 登记原则1.3 不动产单元1.4 不动产权籍调查1.5 不动产登记簿1.6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1.7 登记的一般程序1.8 登记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1.9 代理1.10 其他2 申请3 受理3.1 查验登记范围3.2 查验申请主体3.3 查验书面申请材料3.4 询问3.5 受理结果4 审核4.1 适用4.2 书面材料审核4.3 查阅不动产登记簿4.4 查阅登记原始资料4.5 实地查看4.6 调查4.7 公告4.8 审核结果5 登簿6 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分则7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7.1 首次登记7.2 变更登记7.3 转移登记7.4 注销登记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8.1 首次登记8.2 变更登记8.3 转移登记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9.1 首次登记9.2 变更登记9.3 转移登记9.4 注销登记10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10.1 首次登记10.2 变更登记10.3 转移登记10.4 注销登记1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11.1 首次登记11.2 变更登记11.3 转移登记11.4 注销登记12 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12.1 首次登记12.2 变更登记12.3 转移登记12.4 注销登记13 地役权登记13.2 变更登记13.3 转移登记13.4 注销登记14 抵押权登记14.1 首次登记14.2 变更登记14.3 转移登记14.4 注销登记15 预告登记15.1 预告登记的设立15.2 预告登记的变更15.3 预告登记的转移15.4 预告登记的注销16 更正登记16.1 依申请更正登记16.2 依职权更正登记17 异议登记17.1 异议登记17.2 注销异议登记18 查封登记18.1 查封登记18.2 嘱托查封主体18.3 注销查封登记19 登记资料管理19.1 一般规定19.2 纸质资料管理19.3 电子资料管理20 登记资料查询20.1 查询主体20.2 申请材料20.3 查询条件20.4 出具查询结果20.5 办理时限总则1 一般规定1.1 总体要求1.1.1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不动产登记心得体会

不动产登记心得体会

不动产登记心得体会在经历了一段漫长的等待和办理过程后,我终于完成了自己的不动产登记。

这个过程中,我积累了一些经验与体会,希望能够与大家分享。

不动产登记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它在确保财产权益的同时,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

在我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过程中,我对登记流程、注意事项以及相关规定有了进一步的了解,这些都是我宝贵的心得体会。

首先,在办理不动产登记之前,我对不动产登记的流程进行了详细了解。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登记分为三个环节:申请、审查和登记。

申请阶段需要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准备好所需的资料,如房产证、身份证等。

审查阶段则是由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与审查,确保其真实有效。

最后一步是登记阶段,申请人需要到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并缴纳相应的手续费用。

其次,我了解到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需要注意的一些事项。

首先,确保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准确无误。

登记机构会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一旦发现虚假资料,将会导致申请无效,甚至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办理登记手续时需要带齐相关证件和资料,并保持与其一致性。

例如,身份证、房产证、不动产权证等文件均需要依法办理。

此外,特别要注意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的时间,尽量选择工作日办理,以免拥挤和耽误时间。

最后,我还了解到一些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

首先,不动产登记是依法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

在购买房产等不动产时,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可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合法有效。

其次,不动产登记涉及到的权益移转和变更必须经过登记手续才能生效。

如果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将可能导致产生纠纷和不必要的损失。

此外,不动产登记还有着严格的办理时限和法定费用,申请人需遵守相关规定。

通过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过程,我深刻认识到不动产登记对于维护财产权益的重要性。

只有确保自己的不动产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登记,才能有效避免争议和纠纷的发生。

同时,我也了解到了不动产登记的流程和相关规定。

这些经验与体会将是我未来办理不动产登记或者与他人分享时的宝贵财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深建规〔2016〕1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深建规〔2016〕1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规范保障性住房收购价格的计价行为,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6年1月22日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保障性住房收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深圳市实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社会投资主体建设的,且纳入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安居型商品房进行的收购活动,土地出让合同中已经明确收购价格和方式的除外。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订全市保障性住房年度收购计划或者市政府安排的其他收购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为收购主体,分别负责本级保障性住房的收购,签订保障性住房收购合同,委托市(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收购价格进行测算。

区住房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签订保障性住房收购合同的,应当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四条保障性住房收购范围包括保障性住房专有部分、与专有部分对应的共有部分和产权归小区居民共有或者共同使用的公共配套设施设备。

宗地内属于供社区居民使用的社康中心、警务室、幼儿园、中小学、市政道路等公共设施、交通设施不纳入保障性住房收购范围。

第五条保障性住房收购计划经审批后,由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不动产登记操作指南

不动产登记操作指南

不动产登记操作指南附件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目录总则 (5)1 一般规定 (5)1.1 总体要求 (5)1.2 登记原则 (5)1.3 不动产单元 (6)1.4 不动产权籍调查 (7)1.5 不动产登记簿 (7)1.6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7) 1.7 登记的一般程序 (8)1.8 登记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 (9)1.9 代理 (12)1.10 其他 (12)2 申请 (14)3 受理 (15)3.1 查验登记范围 (15)3.2 查验申请主体 (15)3.3 查验书面申请材料 (15)3.4 询问 (16)3.5 受理结果 (16)4 审核 (17)4.1 适用 (17)4.2 书面材料审核 (17)4.3 查阅不动产登记簿 (17)4.4 查阅登记原始资料 (18)4.5 实地查看 (18)4.6 调查 (18)4.7 公告 (18)4.8 审核结果 (19)5 登簿 (19)6 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19)分则 (20)7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20)7.1 首次登记 (20)7.2 变更登记 (21)7.3 转移登记 (21)7.4 注销登记 (22)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23)8.1 首次登记 (23)8.3 转移登记 (25)8.4 注销登记 (26)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27)9.1 首次登记 (27)9.2 变更登记 (28)9.3 转移登记 (29)9.4 注销登记 (31)10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32)10.1 首次登记 (32)10.2 变更登记 (33)10.3 转移登记 (34)10.4 注销登记 (35)1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35) 11.1 首次登记 (36)11.2 变更登记 (37)11.3 转移登记 (38)11.4 注销登记 (39)12 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40) 12.1 首次登记 (40)12.2 变更登记 (41)12.3 转移登记 (42)12.4 注销登记 (43)13 地役权登记 (44)13.1 首次登记 (44)13.2 变更登记 (45)13.3 转移登记 (46)13.4 注销登记 (46)14 抵押权登记 (47)14.1 首次登记 (47)14.2 变更登记 (49)14.3 转移登记 (50)14.4 注销登记 (51)15 预告登记 (51)15.1 预告登记的设立 (51)15.2 预告登记的变更 (52)15.3 预告登记的转移 (53)15.4 预告登记的注销 (54)16 更正登记 (54)16.1 依申请更正登记 (54)16.2 依职权更正登记 (55)17 异议登记 (56)17.1 异议登记 (56)17.2 注销异议登记 (56)18.1 查封登记 (57)18.2 嘱托查封主体 (57)18.3 注销查封登记 (58)19 登记资料管理 (58)19.1 一般规定 (58)19.2 纸质资料管理 (59)19.3 电子资料管理 (61)20 登记资料查询 (62)20.1 查询主体 (62)20.2 申请材料 (63)20.3 查询条件 (63)20.4 出具查询结果 (63)20.5 办理时限 (63)附录A (64)A.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64)A.2 通知书、告知书 (68)A.2.1 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68)A.2.2 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 (69)A.2.3 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通知书 (70)A.2.4 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接收凭证 (71)A.2.5 不予登记告知书 (72)A.2.6 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退回通知书 (73)A.2.7 不动产更正登记通知书 (74)A.3 公告文书 (75)A.3.1 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 (75)A.3.2 不动产更正登记公告 (76)A.3.3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77)A.3.4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78) A.4 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 (79)A.5 询问记录 (80)A.6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文书 (81)A.6.1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 (81)A.6.2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受理凭证 (82)A.6.3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予受理告知书 (83)A.6.4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 (84)A.7 授权委托书 (85)A.8 承诺书 (86)A.9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87)总则1 一般规定1.1 总体要求1.1.1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房地产移转登记的办理程序、申请资料及办理时限
一、办理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登记机构审查核准→登记机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申请人交纳税费后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

二、申请资料
1、深圳市房地产登记申请表(表2)。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内地人士提供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可提供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中国护照等身份证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提供户口簿;港澳人士提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人士提供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旅行证或者身份证;境外人士提供护照。

(2)内地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境外(包括港、澳、台)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经公证或见证的登记证明。

(3)国内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或核准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国家机关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

(4)单位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

(5)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代为申请房地产登记的,还需提供监护人关系证明材料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

3、房地产权属证书。

4、房地产权利发生转移的证明: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房地产赠与书,或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行政机关行政决定书等。

5、除上述文件外,有下列情况的还需提供:
(1)单位房改福利房的,提供市(区)房改部门的批复、房改住房分户表、安居房房价审查表。

(2)夫妻离婚涉及共有房地产分割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记载有关房地产分割内容的生效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

单独申请的,除生效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外,还需提供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房地产为政策性住房的,提供市(区)房改部门的变更批复及清单。

(3)因共有的房地产约定为个人所有,或者个人的房地产约定为共有,或者按份共有份额变更申请转移登记的,提供约定房地产权利改变的协议书。

(4)因政策性住房退房的,提供市(区)住宅局房改部门同意退房批复及分户清单、退房协议书。

(5)因拆迁赔偿的,提供拆迁赔偿协议书。

(6)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房地产的,或权利人自行委托拍卖的,提供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

(7)楼花转现楼的,提供楼花转现楼申请书。

(8)已设定抵押权的,提供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9)房地产有共有人的,提供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

(10)行政划拨、减免地价的土地,提供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11)非法人企业、组织转移房地产的,提供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

(12)收购或合并企业的,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3)国有企业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房地产调拨的,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4)企事业单位撤销的,提供主管企业或当地政府的批文,企业清算的提供清算报告和成立清算组或管理人的文件。

(15)作价入股的,提供入股协议和评估报告,国有企业的提供其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16)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的,单方申请的提供协助执行通知书;生效法律文书未明确转移登记价格的,提供确定登记价格的证明材料,但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确权的生效法律文书除外。

(17)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监护人出具为未成年人利益而处分其房地产权利的承诺书。

6、符合《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补充通知》规定的家庭购房条件的,需提供:
(1)《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

(2)已婚、离异和未成年人提供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和(二代)身份证。

(3)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离异的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居民,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4)非本市户籍居民,提供主管部门出具在本市最近连续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交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文件。

7、纳税相关证明材料
(1)个人转让二手房的(包括住宅类和非住宅类),提供《存量房交易税款计征申明》。

(2)符合减征契税条件的,提供《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减征申报表》。

符合免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的,提供《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交易环节个人所得税免征申报表》;减免其他税款的,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有关批复。

(3)单位转让一手或二手房产的(包括住宅类和非住宅类,开发商的商品房项目除外)、个人转让一手非住宅类房产的,需提供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核实通知书》或其它相关证明。

(4)其他纳税相关证明材料。

※在税务部门完税的,提供完税凭证,无需提供相关纳税申报材料。

8、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注:1、身份证明材料中,除第(4)项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监护人关系证明材料(除户口簿)需提供原件外,其他提供复印件并核验原件,第(2)、(3)项提供的复印件需加盖印章。

2、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明、未婚证明和家庭成员(二代)身份证提供复印件并核验原件,无法提供原件的须提供经公证的证明文件。

3、其他材料提供原件,如已交档案馆归档而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盖有该馆“原件已存档”章的复印件。

4、房地产权利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中,涉外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继承证明等文件需公证,但能提供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除外。

5、境外或涉及处分权的授权委托书需经公证。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自然日(不含公告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