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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析题民法典(3篇)

法律案例分析题民法典(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于2020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乙某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住宅出租给甲某,租赁期限为两年,自2020年5月1日至2022年5月1日。

合同中约定租金为每月5000元,每月1日支付当月租金。

同时,合同中明确约定,若乙某提前解除合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某,并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2021年3月,乙某因个人原因需要将房屋出售,故与甲某协商解除租赁合同。

甲某表示同意,但要求乙某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乙某不同意支付违约金,认为其提前解除合同并无违约行为。

双方协商未果,甲某遂将乙某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乙某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是否构成违约?2. 若乙某构成违约,其是否应支付违约金?三、法律分析1. 关于乙某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的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在本案中,甲某与乙某签订的租赁合同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限为两年,即自2020年5月1日至2022年5月1日。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同时规定:“出租人可以依照下列规定解除合同:(一)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租赁物的;(二)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三)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物的;(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案中,乙某因个人原因需要将房屋出售,并非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

因此,乙某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构成违约。

2. 关于乙某是否应支付违约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违约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就违约金数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违约金;(二)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不得请求其支付违约金。

宪法民法法律案例(3篇)

宪法民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第三人:某开发商原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因与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存在重大争议,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物业管理合同。

第三人某开发商作为被告的股东,对案件的处理具有重大影响,故法院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争议焦点1. 业主委员会是否有权撤销物业管理合同?2. 物业管理合同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与原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存在以下问题:1. 合同中约定的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明显低于市场同类物业收费标准,损害了业主的利益。

2. 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物业管理公司的维修基金管理责任,导致业主维修基金使用困难。

3. 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质量标准,使得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不满意。

基于以上事实,法院认为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与原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存在重大瑕疵,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撤销原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

2. 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应退还原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已收取的物业服务费。

3. 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四、案例分析1. 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公告,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本案中,原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有权对物业管理合同进行监督和撤销。

2. 物业管理合同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与原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存在重大瑕疵,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故法院判决撤销该合同。

十种民事法律关系案例(3篇)

十种民事法律关系案例(3篇)

第1篇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50万元货款,但乙公司未能按时交货。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分析:甲乙双方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乙公司未能按时交货,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侵权关系案例案例二:张三驾驶摩托车与李四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李四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张三负事故全部责任。

李四要求张三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分析:张三与李四之间形成了侵权关系,张三因侵权行为导致李四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物权关系案例案例三:王某购买了一套房产,但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发现房产证上登记的产权人为李某。

王某要求李某将房产证过户给自己。

分析:王某与李某之间形成了物权关系,王某作为房屋的实际购买者,有权要求李某将房产证过户给自己。

四、知识产权关系案例案例四:某科技公司研发了一款软件,但在软件上线前,被另一家公司抄袭。

科技公司要求抄袭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分析:科技公司与抄袭公司之间形成了知识产权关系,抄袭公司侵犯科技公司的软件著作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五、债权关系案例案例五:张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约定一年内归还。

到期后,李某未归还借款。

张某要求李某归还借款及利息。

分析:张某与李某之间形成了债权关系,李某未按照约定归还借款,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六、劳动法律关系案例案例六:陈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但在工作期间,陈某因公司安排不合理而辞职。

陈某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分析:陈某与公司之间形成了劳动法律关系,陈某因公司安排不合理而辞职,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赔偿金。

七、继承关系案例案例七:王某去世,留下一套房产和存款。

王某的妻子和儿子是法定继承人,但王某的妻子要求分割遗产。

分析:王某的妻子和儿子之间形成了继承关系,王某的妻子有权要求分割遗产。

《民法典》六百三十二条相关案例

《民法典》六百三十二条相关案例

《民法典》六百三十二条相关案例
根据《民法典》六百三十二条,让我们来看看一些相关的案例:
1. 飞行器使用权纠纷:在某地区,一位业主拥有一栋高层公寓,他的窗户上空经常出现一架无人机。

该业主认为这架无人机的飞行侵犯了他的住宅的使用权。

业主通过起诉要求无人机飞行者停止该行为,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2. 物业管理费纠纷:在某小区,业主对物业方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不满意,并认为费用过高。

业主通过诉讼要求物业方降低物业管理费。

3. 动物伤害责任纠纷:在某公园,一名家长带着孩子散步时,被一只未栓系的大型狗咬伤。

伤者认为狗主人应对狗的行为负责,并通过诉讼要求狗主人承担医疗费用和赔偿金。

4. 工业废水污染纠纷:某工厂将废水排放入河流中,导致附近农田受到污染,农民认为其土地的使用权受到了侵犯,并通过起诉要求工厂停止废水排放,清理污染,并赔偿经济损失。

这些案例仅为较常见的案例,实际上,根据《民法典》六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可能会涉及更多不同的案件。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一步分析和解决。

司法考试民事法律案例(3篇)

司法考试民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张某,男,35岁,汉族,个体工商户。

被告(乙):李某,男,40岁,汉族,个体工商户。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案情简介2019年5月,张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张某,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

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8000元,张某需在每月1日前支付当月租金。

合同还约定,租赁期满后,张某有权优先续租。

合同签订后,张某于2019年6月1日向李某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

此后,张某按月支付租金,但李某却未按时向张某交付房屋。

经多次协商无果,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交付房屋并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

三、争议焦点1. 李某是否构成违约?2. 违约金是否合理?四、法院审理过程1. 庭审调查在庭审中,张某提交了以下证据:(1)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证明双方存在租赁关系;(2)租金支付凭证一份,证明张某已按月支付租金;(3)短信记录若干条,证明张某曾多次与李某协商交付房屋事宜。

李某对张某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但辩称其未交付房屋的原因是房屋装修尚未完成,且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2. 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张某主张李某违约,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李某辩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也应提供证据证明。

3. 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某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关于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

本案中,合同未约定违约金,但张某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要求李某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李某向张某交付房屋;2. 李某支付张某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近期典型法律案例民法(3篇)

近期典型法律案例民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23年,某市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

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原材料,总价款为100万元,乙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定金20万元,剩余款项在货物交付后30日内付清。

合同还约定,若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20万元定金。

然而,在货物交付前,乙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要求甲公司延长交付期限。

甲公司考虑到双方合作关系,同意将货物交付期限延长至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后30天。

然而,在货物交付期限届满后,乙公司仍未支付剩余款项。

甲公司遂向乙公司发出催款通知,但乙公司以资金困难为由拒绝支付。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已构成违约,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款项及违约金。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先履行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乙公司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然而,甲公司在乙公司提出延长交付期限的要求后,同意延长货物交付期限,实际上已放弃了先履行抗辩权。

因此,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款项及违约金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法院判决乙公司无需支付剩余款项及违约金。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合同纠纷中的履行抗辩权问题。

履行抗辩权是民法典赋予合同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旨在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运用履行抗辩权对维护合同秩序、促进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一)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1. 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

2. 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

民法十个经典案例

民法十个经典案例

案例五 合同的效力
• 合同签订后,开发商于2003年9月17日才交付房屋,也没 有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产证,王女士于2004年10月份向 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开发商履行购 房合同,办理房产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承担延期交房 和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法院经审理判决开发商向 王女士支付违约金26000元,并判令开发商于本判决生效 后的30日内为王女士办理房产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王女 士通过诉讼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题: • 1、双方签订合同是否有效?有什么样的约束力? • 2、该合同的成立和时效是否同时
案例一:(民事法律关系)
• 上个月在经十路上,我开车路过历山路口,看 信还没有号绿灯急加油门,没想到还没有过实 线黄灯就亮了,急刹车,还没有停稳就听到嘭 一声后边的车顶我到我的车后面了。没办法, 下车接受交警处理吧。经调解,对方司机向我 赔礼道歉并赔偿了 500 元,同时交警也对对方 司机做出了扣分罚款的处罚,原因是后车没有 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违反了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案例七
违约责任
• 2004年8月份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山大路北段预售商品房,十一户购 房户认购其开发的阁楼,当时约定价款每平方2100余元,购房户与开 发商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但由于开发商的原因,购房户没有能 够办理按竭贷款手续,该楼于2005年8月份竣工,开发商让购房户一 次性缴纳购房款,并且不承诺房产证办理下来的准确时间。这些购房 户大多属于刚参加工作不久的年轻人,无能力一次性交清购房款,认 为开发商是故意刁难,齐鲁晚报进行了报道,开发商认为影响了他们 的商业声誉,决定该房屋不再卖给这十一户,愿意退回定金,承担违 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但是购房户认为这两年来房屋涨幅太大,开 发商即使双倍返还定金也远远弥补不了房屋的升值,开发商存在恶意 违约之嫌,不同意退房。

大学生典型法律案例民法(3篇)

大学生典型法律案例民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小明,男,20岁,某大学法律系学生。

2019年10月,小明在学校附近的网吧上网时,发现邻桌的赵某正在使用一款名为“XX破解版”的软件,该软件涉嫌侵犯著作权。

小明便劝阻赵某停止使用,但赵某不听,还与小明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赵某情绪失控,用键盘将小明头部击伤,导致小明头部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二、案件经过1. 受害人小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将赵某抓获。

2. 小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赵某承担侵权责任,包括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3.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三、争议焦点1. 赵某是否构成侵权?2. 赵某应承担哪些民事责任?四、法院判决1. 关于赵某是否构成侵权,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等行为,均属于侵犯著作权。

本案中,赵某使用“XX破解版”软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权。

2. 关于赵某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法院认为,赵某在争执过程中,用键盘将小明头部击伤,侵犯了小明的生命健康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赵某应承担侵权责任。

3. 关于赔偿金额,法院根据小明的实际损失、赵某的过错程度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判决赵某赔偿小明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赵某使用“XX破解版”软件,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权。

这提醒我们,作为大学生,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2. 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侵权行为,我们要勇于维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案件中,赵某侵犯了小明的生命健康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这表明,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要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权利。

4. 法院在判决中充分考虑了小明的实际损失、赵某的过错程度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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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欺诈所为民事行为的效力[案情介绍]2003年10月6日,马泰在集市上购得赵宝山的奶牛一头。

当时,赵宝山谎称,该牛是在2003年7月25日配的种,已有近3个月没有发情,现已怀孕揣犊。

马泰听信此言,当即以3000元的较高价格与赵宝山成交。

但待其将牛牵回数日,发现该牛又发情,并没有怀孕揣犊,遂找到赵宝山,要求退牛还款,并赔偿自己饲养奶牛的草料费。

赵宝山辨称,牛是你自己相中当面成交的,不能翻悔,拒绝退还价款。

为此,赵宝山向当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思考问题]1、本案双方买卖奶牛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民事行为?2、应当如何处理本案?[参考答案]1、分析本案,首先要意识到《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关于因欺诈所为民事行为效力的立法差异。

民法通则规定,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合同法则采区分原则,除因欺诈手段订立合同而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形外,将一方采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归入可变更可撤销行为之列。

2、考虑到本案发生于合同法颁布以前,以《民法通则》规定为准分析如下:本案原告以3000元较高价格购买被告奶牛的行为属于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

所谓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故意歪曲、掩盖真实情况,致使对方当事人陷于错误的认识而与其进行的民事行为。

其特征是:一是欺诈的一方有欺诈的故意和行为;二是欺诈行为与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三是违背了受欺诈的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本案被告赵宝山在出卖奶牛时,捏造虚假情况,谎称奶牛已怀孕揣犊,原告马泰信以为真,以3000元的高价购买被告的奶牛,违背了自己的真实意思,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的特征,因而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应宣布该买卖关系无效。

确认买卖关系无效后,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双方各自返还从对方得到的财产。

由马泰将奶牛交还给赵宝山;由赵宝山退回原告马泰的3000元价款,并赔偿马泰饲养奶牛期间的草料费。

2、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按份分担[案情介绍]甲乙丙丁四人于2001年1月份合伙开办一酒店,起名为红绿蓝酒店,每人投资10万元,大家推举甲为酒店的负责人,约定盈利平分,亏损共担。

同年6月份,甲与其他三人在经营中发生矛盾,遂退出合伙。

对于甲的10万元投资及4000元红利,由于当时合伙组织无钱可退,甲与乙丙丁三人商定,待乙丙丁三人年终结算后退款、分利。

9月份,乙和丙丁发生矛盾,乙也退出合伙,并带走了自己10万元的投资及应分的红利。

当时乙与丙丁商定,甲的10万元本金及红利由丙丁二人年终结算后偿还。

12月份结算后,丙丁二人散伙,并商定甲的本金及红利,每人偿还二分之一。

丙依约偿还了甲的102000元,而丁散伙后经营服装生意亏本,无力偿还甲的剩余本金及红利。

[思考问题]1、对于甲的10万元投资及4000元红利,应当由谁负责偿还?2、如果丙、丁二人负责清偿了甲的10万元投资及4000元红利,丙、丁二人能否向乙追偿?3、假如乙在5月份为自己购买小轿车一辆,从交通银行西安分行城北支行贷款13万元,后来发生交通肇事,车毁人伤,乙无力归还贷款,银行将乙起诉到法院,要求乙归还欠款,并且,向法院举证证明乙与甲丙丁由合伙生意,可以执行其在该合伙的财产。

与此同时,红绿蓝酒店的债权人建设银行西安分行也因不能归还到期贷款,将甲乙丙丁诉至法院。

此两案皆由某法院的同一名法官审理,,建设银行西安分行主张其对红绿蓝酒店的债权有优先受偿权,其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参考答案]1、对于甲的10万元投资及4000元红利,乙丙丁应该负责。

甲退伙时,由于当时合伙组织无钱可退,甲与乙丙丁三人商定,待乙丙丁三人年终结算后退款、分利,此为针对甲退伙的约定,与法律规定并不抵触,应依当事人的意志办理。

甲退伙后,乙丙丁三人继续合伙经营,对甲的债务性质上为合伙的对外债务,因此,应该对该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2、可以。

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

甲退伙后,乙丙丁三人继续合伙经营,合伙人对外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虽然乙于甲退出后3个月也退伙,但其并未分担此债务,因此,丙丁丙、丁二人负责清偿了甲的10万元投资及4000元红利,有要求乙承担其必要份额。

3、能够得到支持。

当合伙组织有对外债务,合伙人也有个人债务时,应该采取“双重优先”原则,即合伙的债权人立足于合伙的财产,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立足于个人的财产。

合伙的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的债务;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

3、监护人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得处分其财产[案情介绍]王晓明的舅父李虚若是著名画家,在王晓明8岁那年,他的舅父李虚若去逝,留下遗嘱将其创作的五十多幅画赠给了从小跟他学画的王晓明,王晓明的父王大亮接收并予以保管。

某日,王晓明的父亲王大亮与朋友一起打麻将,赌博中王大亮欠刘三狗1000元钱,言明第二天就还。

第二天刘三狗索要欠债,王大亮拿不出现款,随手将墙上的一幅李虚若的画(该画为王晓明受赠)抵偿1000元债务。

王大亮与马奇山合伙做服装生意赔本,外欠5000元债务。

为了还债,王大亮欲将收藏的王晓明受赠的10幅花鸟画卖掉,遂找到另一朋友王桥,让王桥代他找买主,出售后王桥收取3%作为酬金,王桥欣然接受委托。

接受委托后,王桥经调查了解到李虚若的画已具有收藏价值,其所画的8尺花鸟画每幅市场价在1500元以上。

王桥觉得有利可图,便将5幅画自己留下,给了王大亮5000元钱。

王大亮不知道王桥不曾卖画的事。

[思考问题]1、本案中有哪些法律关系?2、王大亮随手将墙上的一幅王晓明受赠的李虚若的画抵偿1000元债务,效力如何?王大亮委托王桥将画出卖的行为有效吗?为什么?3、假如王晓明的母亲不知情,她可否将王大亮处分的画悉数追回?理由是什么?[参考答案]1、王晓明的舅父李续若对王晓明的遗赠法律关系;王晓明父母对王晓明的监护法律关系;王晓明父母对王晓明所受遗赠之画的保管关系;王晓明父亲王大亮与马奇山之间的合伙法律关系;王大亮与王桥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王大亮与刘三狗之间的赌债属于非法的自然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不是民事法律关系。

2、两者都无效。

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了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人的财产。

”所以,不论为偿还赌债还是为偿还合伙欠债,都是为了王大亮的利益,不是为王晓明的利益,因而处分其财产的行为无效。

3、可以。

王晓明之母作为监护人之一,可以对王大亮处分王晓明画的行为无效主张无效。

对于第一幅画,因处分行为涉及到的第三人的权利是赌债,因而可主张处分行为无效,继而得追及之;对于后面委托王桥卖出之画,从民法理论上讲,存在着善意第三人利益保护问题,因而其效力是不定的。

但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18条、《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王大亮的处分行为应当无效。

4、雇主应对受雇人执行职务的行为负责[案情介绍]2002年4月9日,甲、乙等社会闲杂人员10余人欲无票进入某市东大街阳光娱乐城蹦迪,遭到娱乐城检票人丙、丁的阻拦。

甲、乙二人先出手殴打丙、丁,发生混战。

丙用随身携带的单刃刀朝甲身上连刺两刀,致甲当场伤亡。

在刑事案件审理中,甲的父母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2002年9月,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丙有期徒刑15年,赔偿甲的父母经济损失5万元。

判决后,丙没有提起上诉。

由于丙没有债务履行能力。

2002年10月,甲的父母以娱乐城作为被告,要求娱乐城以雇主身份对丙的行为负责,承担责任。

娱乐城认为,甲的伤亡是丙的犯罪行为造成的,与检票这一职务行为无关,娱乐城不应当承担责任。

[思考问题]1、娱乐城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什么?2、丙利用检票之机触摸女性,该女性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娱乐城是否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参考答案]1、此案是因雇佣人责任而引起的纠纷,娱乐城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雇佣人责任也称转承责任,是指雇佣人对受雇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以受雇人执行职务为前提。

关于是否执行职务,国内外有三个判断标准可供选择:(1)以雇佣人的意思为标准;(2)以受雇人的意思为标准;(3)以执行职务之外表为标准。

前两种标准属于主观性判断标准,不易掌握,后一种属于客观性判断标准,容易掌握。

司法实践中,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为职务行为,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是否在职务时间、职务地点范围内发生;(2)受雇人在越权或者实施违法行为时,有为雇佣人谋利益的表象,这种表象不需要雇佣人实际获得利益。

此案中,丙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与甲发生争执,进而发生混战的,丙有为娱乐城谋取利益的表象,应该认定其属于职务行为。

2、娱乐城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因为丙利用检票之机触摸女性,完全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生理、心理需要,与执行职务无关,而不是为了娱乐城的利益。

5、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案情介绍]1990年4月15日下午3时许,甲(5岁)正在楼下与小朋友玩耍,乙从3楼直接向楼下倒建筑垃圾,其中的砖块砸在甲的头部。

乙与甲的父亲丙随即送甲去西安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

同月20日,市第一医院采用X光检查诊断,甲头颅顶部颅骨凹陷性骨折,内陷约0.3厘米,长约4厘米。

治疗半月后基本恢复正常,乙为此支付医院费等费用700余元。

1992年1月初,甲出现一次突然性昏倒,约二分钟后清醒,并间有头痛,头晕的症状。

此后突发性昏迷时有发生。

1993年3月2日,西京医院对甲的前述头颅凹陷性骨折作CT检查,会诊认为属“颅骨骨折后未排除外伤癫痫。

”1993年5月,甲向西安市新城区法院提起诉讼,称其被乙倾倒的砖块砸伤后,因未全部痊愈而常头痛、昏倒要求乙一次性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2万元。

新城区人民法.院以原告要求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于12月30日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甲的法定代理人丙不服一审判决,向西安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中级法院仍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于1994年6月16日判决维持原判。

1994年6月30日,西安市红会医院对甲的上述损伤作CYT检查,作出诊断为“脑CT 扫描发现左侧额骨顶部见凹陷骨折改变(陈旧骨折)。

凹陷骨折部位与1990年3月外伤部位一致。

目前考虑为外伤性癫痫,是因为凹陷骨折压迫脑组织所致。

”[思考问题]1.原告的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为什么?2.设乙并未给甲造成任何内伤,仅使甲的额头留有2长的难看的明显疤痕,甲在1993年2月整容结束后,要求乙承担整容费用,甲的这一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为什么?[参考答案]1、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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