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计划生育药具业务管理规范
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办法

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办法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计划生育药具的质量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育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计划生育药具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活动。
第三条计划生育药具包括避孕药具、堕胎药具和辅助生育药具等。
第四条计划生育药具的质量管理应当坚持的原则:1. 安全可靠性原则。
计划生育药具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确保安全可靠。
2. 高效合理性原则。
计划生育药具应当能够达到预期的生育控制效果,保障个体的健康和生育权益。
3. 科学公正性原则。
计划生育药具的质量管理应当科学、公正,提高管理水平和监督力度。
第二章计划生育药具的生产管理第五条计划生育药具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相关药品生产资质,符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
2. 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确保药具的质量合格。
3. 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药具的生产、质量检测和监控等工作。
第六条计划生育药具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药具生产质量管理手册,明确质量管理的各项要求和措施。
第七条计划生育药具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测体系,确保每批药具的质量合格。
第八条计划生育药具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药具生产过程的追溯体系,能够追踪到每个药具的生产情况和流向。
第九条计划生育药具的生产企业应当保证生产设备和生产环境的清洁卫生,防止交叉污染和药具品质问题。
第十条计划生育药具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药具的质量管理档案,保存至少5年以上。
第三章计划生育药具的销售管理第十一条计划生育药具的销售企业应当具备药品经营资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二条计划生育药具的销售企业应当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不得向未满18周岁的未婚女性销售避孕药具。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药具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药具的销售管理制度,明确销售要求和标准。
第十四条计划生育药具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药具销售记录,包括销售的种类、数量、时间等信息。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一、前言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是为了加强和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的管理,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执行和人口控制工作的顺利进行,旨在通过统一管理、规范操作、加强监督,提高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计划生育药具的生产、购销、仓储、配送和使用等工作。
三、管理原则1. 遵守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药具的生产、购销、仓储、配送和使用等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确保执行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的政策要求。
2. 统一管理计划生育药具的生产、购销、仓储、配送和使用等工作应由国家计划生育部门统一管理,通过统一的制度、标准和流程,保证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的统一性和一致性。
3. 规范操作计划生育药具的生产、购销、仓储、配送和使用等工作必须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操作,确保药具的质量和安全。
4. 加强监督计划生育药具的生产、购销、仓储、配送和使用等工作应加强监督,对不合规的行为和违反规定的人员进行惩处,保证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的正常运行和顺利开展。
四、管理措施1. 生产管理(1)严格执行计划生育药具的生产许可制度,确保生产商具备相关的资质和条件。
(2)加强对计划生育药具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生产过程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3)建立计划生育药具生产企业的备案制度,定期公布备案企业的信息,增加透明度和公开度。
2. 购销管理(1)计划生育药具的销售必须通过计划生育药具购销企业进行,禁止任何个人或单位非法销售。
(2)计划生育药具的销售企业应经过严格的审核和备案,确保其符合相关的资质和条件。
(3)销售企业应加强对计划生育药具的产品质量监管,确保销售的药具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
3. 仓储管理(1)计划生育药具的仓储应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保证药具的质量和安全。
(2)仓储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仓库管理制度,确保计划生育药具的库存、配送、销售等工作有序进行。
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八项制度

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八项制度
是指中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管理计划生育药具的规定,旨在加强对计划生育药具的管理,确保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进行和人口政策的有效实施。
这八项制度包括:
1. 药具计划管理制度:确定各类计划生育药具的生产、供应和配给计划,确保药具供应的稳定和合理。
2. 药具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计划生育药具质量检测机构和质量监控体系,保证计划生育药具的质量安全。
3. 药具配送管理制度:规定计划生育药具的配送流程和方式,保证计划生育药具准确地送达到各地区和使用单位。
4. 药具购销管理制度: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的购销行为,禁止非法销售、买卖计划生育药具。
5. 药具使用管理制度:制定计划生育药具的使用规范和操作规程,保证计划生育药具的正确使用和效果。
6. 药具资金管理制度:建立计划生育药具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药具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监督。
7. 药具监管管理制度:加强对计划生育药具的监管,加大违规行为的查处和处罚力度。
8. 药具信息管理制度:建立计划生育药具信息管理系统,记录和统计计划生育药具的采购、配送和使用情况,提供决策参考和监管依据。
这八项制度的实施,可以更好地管理计划生育药具,保障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进行和人口政策的有效实施。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自1970年代开始实施,直到2016年全面放开生育限制,期间经历了不少的变动和发展。
而计划生育药具工作也是其中重要的一部分,对于保障计划生育政策落实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加强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确保药具的安全和有效性,保障计划生育服务的顺利展开,国家出台了针对性的管理办法。
一、管理办法的目的和依据《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是根据《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前国内外计生药具管理的最新情况,综合国内外管理经验制定的。
该办法的主要目的是加强计划生育药具的安全监管,确保计划生育服务的顺利实施,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二、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该管理办法适用于计划生育药具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全过程,适用于所有计划生育药具生产企业、经营单位、使用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一)管理机构和职责管理机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计划生育药具的生产、经营、使用及相关质量监管工作进行管理,并对相关单位和个人实行行政监管。
同时,各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是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负责对所辖区域内计划生育药具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管和检查。
(二)药具生产和质量管理计划生育药具生产企业必须取得《计划生育药具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且应当在《计划生育药具品种目录》内规定的品种范围内生产;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必须经过检验合格方可出厂,标签必须明示产品名称、规格、单位和标准号等生产、质量管理信息。
同时,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负责其生产的计划生育药具产品质量。
(三)药具经营和使用管理计划生育药具经营者必须取得《计划生育药具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相应品种的计划生育药具,并需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计划生育药具产品的安全、有效和合法;接受计划生育药具服务单位要求的质量检测;对销售的计划生育药具产品,必须按规定标明其产品信息、药具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安全相关信息。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制度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计划生育是我国基本国策之一,为了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的管理,保证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单位,包括计划生育药具仓库、计划生育药具发放点等。
三、工作内容1.计划生育药具的进货、验收与分类存放(1)计划生育药具进货应当经过考核认证的计划生育药具生产企业,保证药具的质量和效果。
(2)进货后,应由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人员进行验收,对于质量不合格的药具,应当及时退货。
(3)计划生育药具应当按照不同种类进行分类存放,标有药具名称、批次、数量、生产日期等信息,方便管理人员进行统计。
2.计划生育药具的发放与登记(1)当妇女到计划生育药具发放点取药时,应当向管理人员出示有效的计划生育证明和身份证件。
(2)管理人员应当核实身份证件、计划生育证明和药具种类、用量,并登记相关信息,如药具名称、数量、领取人姓名、身份证号等。
(3)管理人员应当根据药具种类和用量进行合理的配给,并让领取人签字确认。
3.计划生育药具的存储与保养(1)计划生育药具应当存放于通风干燥、光线适宜、温度适宜的地方,防止药具受潮、变质、过期等情况。
(2)药具管理人员应当经常对药具进行定期检查、清洗、消毒,确保其质量和卫生状况。
(3)药具管理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库存盘点,及时发现库存过多或过少等问题,并及时处理。
四、制度执行(1)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人员应当认真执行本制度,严格按照药具相关制度、规范进行管理。
(2)如管理人员发现计划生育药具的质量不合格或存在问题,应当及时上报,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处理工作。
五、制度监督(1)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制度的执行监督,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并对违纪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单位的督查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
六、附则本制度未尽事宜,可根据需要进行补充、修改,补充、修改后的内容同样适用于本制度。
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制度

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制度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制度一、总则1.1 目的与依据1.2 适用范围1.3 定义二、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2.1 药具管理机构组织架构2.2 药具管理机构职责三、计划生育药具采购与配送3.1 采购流程3.2 药具配送管理3.3 药具供应商管理四、计划生育药具库存与保管4.1 药具库存管理4.2 药具保管安全措施4.3 药具报废与清理五、计划生育药具使用管理5.1 计划生育药具分发与返还5.2 计划生育药具使用记录5.3 计划生育药具咨询与指导六、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监督与评估6.1 药具质量监督6.2 药具不良事件报告与处理6.3 药具质量评估七、计划生育药具培训与管理7.1 相关人员培训7.2 人员管理八、附则8.1 法规违规处理8.2 监督与检查8.3 文档管理附件:附:国家卫健委发布的《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办法》附:《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制度》的相关表格及格式法律名词及注释:1.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办法:根据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而制定的计划生育药具管理规定,明确了计划生育药具的采购、配送、库存、使用、质量监督等方面的要求。
2.药具供应商管理:指对计划生育药具供应商进行管理,包括选取合格的供应商、签订合同、考核供应商的供货质量等。
3.药具库存管理:指对计划生育药具的库存数量、种类、存储条件等进行管理,确保药具的充足性和品质。
4.药具保管安全措施:指对计划生育药具的保管工作进行安全措施设置,包括药具存放的安全、预防丢失或损坏的措施。
5.药具不良事件报告与处理:指对计划生育药具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不良事件进行及时上报和处理的工作。
6.法规违规处理:对违反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纪律处分、行政处罚等。
7.文档管理:指对相关文件、记录的管理工作,如计划生育药具的采购合同、药具使用记录、质量评估报告等的保存及归档等。
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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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制度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划生育药具的管理,确保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药具采购与分发第一条计划生育药具的采购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进行。
第二条药具采购应首先考虑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并选择经过正规注册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第三条药具采购应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测体系,确保采购的药具符合质量标准。
第四条药具的分发应由相关机构负责,确保分发的药具准确无误。
第三章药具配送与管理第一条药具配送应按照计划生育工作的需求进行,确保各地区的需求得到满足。
第二条药具配送应加强对药具运输环境的监控,确保药具的安全性和质量。
第三条药具的管理应建立健全的药具台账,并进行定期盘点,确保药具的使用和库存情况正常。
第四章药具使用与回收第一条药具的使用应由专业医务人员进行,确保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二条药具的回收应建立专门的回收机制,确保回收的药具得到合理处理和销毁。
第五章药具安全与监测第一条药具安全应加强相关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对药具安全的认识和处理能力。
第二条药具的监测应建立定期检测和评估制度,确保药具的质量和安全。
第六章处罚与责任追究第一条对于销售假冒伪劣药具、擅自销售计划生育药具、未按规定进行药具管理等违法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条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发生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一条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归计划生育部门所有。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计划生育:指国家对人口数量和结构进行干预和调控,以实现人口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协调与可持续。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制度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制度一、目的和原则为了加强计划生育药具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保障公民获得安全、有效、适宜的计划生育药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应遵循科学、规范、安全、便捷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注重服务质量和效率,确保药具的供应和使用的可及性,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二、组织管理1.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药具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2. 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应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药具的采购、储存、分发、回收和废弃等工作。
3.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应当加强与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协作,共同做好计划生育药具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药具供应和管理1. 计划生育药具的采购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选择合格的生产企业,确保药具的质量和安全。
2. 计划生育药具应存放在干燥、通风、避光的专用库房内,建立药具进货、储存、分发、回收、废弃等记录,保证药具的储存条件和质量。
3. 计划生育药具的分发应按照公民的需求和意愿进行,通过设置药具发放点、邮寄等方式,方便公民获取药具。
4. 计划生育药具的回收应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公民主动参与药具的回收,建立药具回收网络,确保药具的合理利用和环保。
5. 计划生育药具的废弃应按照相关的环保规定进行,确保药具的环保处理和回收利用。
四、药具服务1. 计划生育药具服务应包括药具的发放、使用指导、咨询、随访等工作,为公民提供全面、专业的服务。
2. 计划生育药具服务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3. 计划生育药具服务应注重隐私保护,尊重公民的个人意愿和选择,提供安全、便捷、保密的服务。
4. 计划生育药具服务应建立反馈机制,及时收集公民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五、监督和评估1.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药具供应和管理环节的监督,确保药具的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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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全国计划生育药具业务管理规范(试行)目录:第一章计划生育药具计划、统计管理规范第一章计划生育药具调拨、仓储管理规范第二章计划生育药具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第一章计划生育药具计划、统计管理规范第一条计划编制原则(一)合同药具计划:实事求是、科学合理、自下而上、满足需求。
(二)国家库存新型药具计划:调剂供应、推广应用、择优编制、符合实际。
第二条需求计划编制依据(一)合同药具计划1、《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品种与价格。
2、年度采购经费。
3、政府采购评审结果。
4、上年订购量、实际执行量,当年期初库存量、需求预测量。
5、年·人份标准使用量、库存标准周转量(见本章附件1、2)6、已婚育龄群众药具需求情况或变化趋势。
(二)国家库存新型药具计划1、《目录》范围之外、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产品。
2、年度采购经费。
3、资质审查和审批结果。
4、上年订购量和实际执行量,当年期初库存量、预测需求量。
5、已婚育龄群众药具需求情况或变化趋势。
第三条订购计划编制程序(一)合同药具计划1、每年第3-4季度,经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人口计生委)批准,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药具中心)下达编制年度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通知。
地方以乡级为起报点,编制本省(区、市)年度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报药具中心进行审核和汇总。
2、各级药具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本区域年度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经同级人口计生委(局)审批后,报上级药具管理机构。
3、药具中心组织年度药具政府采购评审会。
根据评审结果和地方需求计划,编制年度全国计划生育药具订购计划,报国家人口计生委审批后,下达全国计划生育药具订购计划。
4、药具中心组织年度计划生育药具订货会,供需双方签订合同。
5、各省级药具管理机构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批复的年度计划生育药具订购计划和本区域各地(市)上报的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编制本地年度分配计划,报同级人口计生委审批。
(二)国家库存新型药具计划1、药具中心编制国家库存新型药具需求计划。
2、报国家人口计生委审批。
第四条业务统计报表(一)报表要求1、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地填报、审核和汇总各级、各类统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条理清晰、逻辑合理、报送及时,撰写报表分析报告,不得虚报、瞒报、漏报、变更内容及表格样式。
严格遵守统计管理规定,妥善保管统计档案。
2、《全国计划生育药具购调存统计报表》为年报。
(1)省级药具管理机构报送药具中心的报表:《全省(区、市)计划生育避孕药具购调存数量汇总表》(表1)、《省(区、市)本级计划生育避孕药具购调存数量统计表》(表1-1)、《地(市)级计划生育避孕药具购调存数量汇总表》(表1-2);(2)地级药具管理机构报送省级药具管理机构的报表:《地(市)级计划生育避孕药具购调存数量汇总表》(表2)、《地本级计划生育避孕药具购调存数量统计表》(表2-1)、《县(区)级计划生育避孕药具购调存数量统计表》(表2-2);(3)县级药具管理或技术服务机构报送地级药具管理机构的报表:《县(区)级计划生育避孕药具购调存数量统计表》(表3);(4)县级以下的药具报表,由省级药具管理机构统一制定。
3、合同药具统计报表用网络和纸介质报表报送,国家库存新型药具统计报表报送纸介质报表。
(二)报送程序1、每年2月15日之前,省级药具管理机构,组织本区域各级药具机构填报、汇总上一年度的各类统计报表,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盖章后,报药具中心。
2、每年2月底之前,药具中心对报表进行审核、汇总和通报,同时报国家人口计生委备案。
3、每年3月底前,各级药具管理机构要将各类统计报表整理、立卷、归档。
附件:1、各级药具库存周转量批准:省(区、市)级0-4月;地(市)级3-6月;县(区)级1-4月;乡(镇)级1-2月;村(居)级:0-1月。
(注:交通不便地区,可适当增加库存周转量标)2、药具年·人份标准使用量:短效药:22片*13板/人·年速效药:15片*2板/人·年外用药:120-150粒(张)*/人·年避孕套:120-150只/人·年(注:流动人口密集的地区,避孕套可按实际需求订购)第二章计划生育药具调拨仓储管理规范第一条调拨仓储原则(一)严格计划、满足需求、加快调拨、及时供给。
(二)规范管理、优质服务、加强监督、避免浪费。
(三)安全储存、科学养护、保证质量、降低损耗。
第二条调拨仓储要求(一)合同药具调拨主要依据各地年度药具订购计划和签定合同时与供货单位约定的条款。
各省级药具管理机构定期检查,按季度收集和汇总全省(区、市)合同药具调拨和执行情况,药具中心将不定期抽查。
(二)国家库存和省(区、市)本级库存药具作为储备,主要用于救灾、调剂、补充计划不足等免费调拨。
省(区、市)本级库存药具自行安排免调周期,国家库存和新型药具免调周期为1-2月、零星免调随时进行。
(三)各级药具库房的面积必须满足药具库存最大周转量的需要,逐步达到标准(见本章附件)。
库房(室)要配备恒温、除湿、测量温湿度、防火、防爆、通讯工具、运输工具等基本设备,县(市、区)级以上(含县级)要逐步实现计算机信息网络化管理。
(四)在库药具要严格执行《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办法》。
建立药具库存明细帐、库存卡,出入库药具要求质量完好、数量准确、手续齐全。
计划员、库管员、财务人员要进行定期盘点,帐卡物相符,并对盘盈、盘亏情况做出书面说明。
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三条调拨仓储程序(一)出入库程序1、各级库管员接到到货通知后,凭供货单位出库单,核对无误后于24小时内完成验收和入库,计划员和库管员应及时登记入帐。
验收不合格的药具,不得办理入库手续,并及时通知主管领导进行处理。
2、各级库管员和计划员根据出库单,按照“先进先出、近失效期先出”的批号管理原则,准确配货、保质保量、及时发运,并做好记录。
(二)调拨程序1、合同药具(1)各单位在签定合同时与供货单位商定生产、发货时间和地点,并做好备注,或者按照电话预约发货;(2)各单位需货时提前1-2月通知供货单位组织生产或供货,供货单位发货时应提前通知省(区、市)级药具管理机构和收货单位;(3)由生产企业和药具供应站调运的合同内避孕药,按照需求方的要求,直接调运到省(区、市)或地(市)或县(区);(4)地(市)或县(区)收货单位及时将回执(或入库单)寄往省级药具管理机构,作为付款依据。
2、国家、省级库存药具和国家库存新型药具(1)省级单位根据实际需求提出国家库及新型药具免调申请报告(报告单详见附件),省级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逐级上报药具中心;省级以下的单位需要库存药具免调时,先提出药具免调申请报告,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逐级上报省级汇总;(2)药具中心或省级药具管理机构可根据需求,直接拟定药具免调分配计划,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执行;(3)药具中心或省级药具管理机构审核下级的药具免调申请,参考本级库存药具可供调拨数量和当年免费调拨执行情况,审批免调药具计划后进行调拨,年终汇总后报同级人口计生委备案;(4)药具中心和省级药具管理机构逐级下达免调计划,免费调拨计划汇总表一式二份,本单位的计划(或业务)部、财务部各一份。
免调计划分割表应随免调通知或函,分别印发给各有关单位、药具供应站及生产企业;(5)各相关生产企业和药具供应站接到免调计划通知后,再组织药具的生产和入库,不得擅自组织药具的生产和入库。
其中,相关避孕药品由药具供应站组织检验、储存和调运,直调药具由生产企业组织检验、储存和调运;(6)免调执行完毕,由相关直调企业、药具供应站及时收集收货回执,并寄送药具中心或省(区、市)级药具管理机构,作为付款和核实免调执行情况的依据。
3、全军、武警、西藏的药具合同调拨。
药具中心严格按照全军、武警、西藏的药具订购计划、发货要求和调拨管理原则,协调相关生产企业和药具供应站,及时组织生产、发货、入库、验收、储存和调运。
附件:各级药具库房面积的参考标准:省(区、市)级药具专用库房面积为300-500平方米;地(市)级药具管理机构药具专用库房面积为200-400平方米(500万人口以上为400平方米,500万人口以下为200平方米);县(市、区)级药具专用库房面积为100-150平方米(100万人口以上为150平方米,100万人口以下为100平方米);乡(镇、街道)级药具专用室面积为10-20平方米(或2个药具柜);村(社区居委会)设1个药具专用柜(箱)。
(注:特殊地区可根据当地总人口数和自身条件设定标准。
)第三章计划生育药具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第一条基本原则(一)建立安全防范管理措施,严格信息数据保密纪律,确保系统管理的安全性。
(二)建立系统运行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操作程序标准,提高系统管理的科学性。
(三)建立技术系统监管体系,强化系统技术保障力度,确保业务运行畅通快捷。
第二条工作职责(一)建立药具信息系统技术管理制度,明确权利、责任、任务。
各药具管理机构需配备系统管理员和系统操作员,作为信息系统的主要使用人员,单位主要领导作为系统管理主要责任人。
(二)信息系统使用人员1、系统监管员,即药具发展中心和省(市)级药具部门的领导,审批本级及下级系统管理员和系统操作员的运行权限,监管本地的药具管理业务,保证系统的运行环境。
2、系统管理员,即经系统监员授权的药具发展中心与省(地)级药具管理机构有关人员,负责监控系统运行状态,为维护系统数据和业务数据、保障系统安全运行提供技术支持,指导和监督信息技术工作。
3、系统操作员,即各药具管理机构业务部门有关人员。
药具发展中心系统操作员负责监管全国各管理站业务运行情况;省、地、县级系统操作员负责监管、维护本站业务数据运行和具体业务操作。
第三条系统管理制度(一)采取严密的安全措施防止无关用户进入系统:(二)操作人员设立互不相同的用户名,定期更换操作口令,严禁操作人员泄露自己的操作口令。
(三)各岗位操作权限要严格岗位职责设置,应定期核查操作员的权限。
第四条安全管理制度(一)制定系统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防范设施和安全保障机制,以有效降低系统风险和操作风险,预防计算机犯罪。
(二)广泛开展计算机系统安全教育,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计算机系统安全检查,保证计算机系统安全运行。
(三)建立系统病毒防范制度1、各药具管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定期进行病毒检测,发现病毒立即处理并报告。
2、新系统安装前应进行病毒例行检测。
3、经远程通信传送的程序或数据,必须经过检测确认无病毒后方可使用。
4、禁止运行未经单位审核批准的软件。
5、采用国家许可的正版防病毒软件并及时更新软件版本。
第五条网络管理制度(一)药具管理机构上互联网必须使用当地电信和网通部门的ADSL接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