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孕药具管理工作制度
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制度

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制度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的管理,提高计划生育药具的使用效率和质量,保障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进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计划生育机构和相关单位的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
第二章计划生育药具的分类与管理第三条计划生育药具分为避孕药具、堕胎药具和节育药具三类。
第四条避孕药具包括避孕套、避孕药、避孕环等,必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上市销售。
第五条堕胎药具包括人工流产器具、堕胎药物等,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禁私自销售和使用。
第六条节育药具包括宫内节育器、输精管堵塞器等,必须经过专业医生检查确认,方可使用。
第七条计划生育药具的管理应当以安全、有效为原则,加强储存、配送、监管、销售等环节的管理控制。
第三章计划生育药具的采购与配备第八条各级计划生育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计划药具的采购数量。
第九条计划生育药具的采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采购法规进行,确保药具质量和价格合理。
第十条计划生育药具的配备应当根据工作需求和服务范围进行合理安排,确保计划生育药具的供应充足。
第十一条计划生育药具的配备应当定期进行盘点和更新,确保存库药具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第四章计划生育药具的使用与管理第十二条计划生育药具的使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确保使用合理、安全。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药具的管理应当做到分类存放、定期检查、严格记录,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计划生育药具的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提高管理水平和能力。
第十五条对于计划生育药具的不合格品和过期品,必须及时予以淘汰和处理,严禁继续使用。
第五章计划生育药具的销售与监督第十六条计划生育药具的销售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销售管理规定,严禁假冒伪劣药具的销售行为。
第十七条计划生育药具销售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销售资质和经营许可证,确保销售的药具合法、安全、有效。
第十八条计划生育药具销售单位应当建立药具销售台账,并定期报送销售情况,接受监督和检查。
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制度

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制度一、引言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手段。
中国自1970年代起实行计划生育政策,通过控制人口数量和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高人口质量。
而计划生育药具的管理则是实施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一环。
为了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高计划生育工作效率和水平,我们制定了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个人在国内生产、销售、使用计划生育药具的活动。
三、计划生育药具的定义根据《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办法》,计划生育药具是指国务院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避孕药具、辅助生育药具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其他生殖健康保健产品。
四、计划生育药具的生产和销售管理1. 生产企业必须获得国家卫生健康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生产计划生育药具;2.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生产的计划生育药具符合国家标准;3. 销售企业必须获得国家卫生健康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销售计划生育药具;4. 销售企业应当对所售计划生育药具进行质量跟踪,确保所售产品的质量安全。
五、计划生育药具的使用管理1. 个人应当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安全、适宜的计划生育药具,并严格遵循使用说明书上的使用方法;2. 医疗机构在为患者提供计划生育药具服务时,应当进行必要的诊疗和指导,确保患者了解和正确使用计划生育药具;3. 学校和其他机构应当加强对青少年关于计划生育药具的相关宣传教育工作,引导他们正确认识和使用计划生育药具。
六、计划生育药具的管理责任1. 国家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药具管理的相关政策制定、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2. 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药具的监督管理工作;3. 生产和销售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产品质量安全;4. 医疗机构应当为患者提供相关计划生育药具服务,并对药具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5. 学校和其他机构应当加强对相关宣传教育工作,促进公众对计划生育药具的正确认识和使用。
避孕药具管理规章制度

避孕药具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部分:总则
为了规范避孕药具的管理,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要求,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部分:管理范围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类医疗机构、药店以及其他涉及避孕药具管理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部分:避孕药具的分类
1. 避孕套:包括男用避孕套和女用避孕套。
2. 避孕药:口服避孕药、宫内节育器、避孕贴片等。
第四部分:避孕药具的购买和销售
1. 医疗机构和药店应当具备相关资质,方可销售避孕药具。
2. 销售避孕药具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销售过期或质量不合格的产品。
3. 未成年人购买避孕药具需经过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同意。
第五部分:避孕药具的使用
1. 使用避孕药具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使用方法正确使用,不得私自更改使用方法。
2. 避孕药具的更换周期应根据产品说明书要求定期更换,避免使用过期产品。
第六部分:避孕药具的储存
1. 避孕药具应储存在干燥通风的地方,避免阳光直射和高温。
2. 避孕药具应单独放置,避免与其他药品混放。
第七部分:避孕药具的回收和处理
1. 用过的避孕药具应按照相关规定回收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或向他人转让。
2. 回收的避孕药具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避免对环境和公共卫生造成影响。
第八部分: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部分:附则
本规章制度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为避孕药具管理规章制度,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确保公民的生殖健康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
避孕药具人员工作制度

避孕药具人员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避孕药具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殖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避孕药具人员工作制度旨在规范避孕药具的生产、流通、使用和监督管理,提高避孕药具的服务质量和效率,确保避孕药具的安全有效。
第三条避孕药具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尊重和保护个人隐私,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避孕药具服务。
二、避孕药具的生产和质量管理第四条避孕药具的生产企业应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生产。
第五条避孕药具的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和质量检验制度,确保避孕药具的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
第六条避孕药具的生产企业应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和校准,保证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避孕药具的生产企业应进行新产品研发和现有产品的改进,提高避孕药具的质量和安全性。
三、避孕药具的流通和销售管理第八条避孕药具的流通企业应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经营。
第九条避孕药具的流通企业应建立健全采购、储存、运输、销售和售后服务制度,确保避孕药具的质量和供应。
第十条避孕药具的流通企业应定期对销售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知识和服务技能。
第十一条避孕药具的流通企业应建立客户档案,记录客户的购买和使用情况,为客户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
四、避孕药具的使用和咨询服务第十二条避孕药具的使用者应根据个人需求和医生建议选择合适的避孕药具。
第十三条避孕药具的使用者应按照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避孕药具,并注意观察使用效果和身体反应。
第十四条避孕药具的咨询服务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供准确、全面、保密的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避孕药具的咨询服务人员应了解避孕药具的使用方法、副作用和注意事项,为使用者提供正确的指导和建议。
第十六条避孕药具的咨询服务人员应尊重使用者的意愿和选择,不得强迫或误导使用者购买和使用避孕药具。
避孕药具质量管理规范

避孕药具质量管理规范避孕药具质量管理规范管理规范是用文字形式规定管理活动的内容、程序和方法,是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和准则。
分享了避孕药具的质量管理规范给大家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计划生育药具(以下简称药具)质量管理,保证药具质量安全,维护育龄群众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药具是指,用于免费发放的避孕药品、宫内节育器和橡胶避孕套。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药具管理或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应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口计生委)负责药具质量的监督工作;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药具中心)负责全国的药具质量管理工作;第四条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质量监测中心(以下简称药具监测中心)负责全国药具质量检测工作,负责指导全国药具管理机构做好药具质量抽查工作;参与药具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评工作,参与药具质量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第五条计划生育药具供应站(以下简称供应站)负责本地区有关生产企业的药具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或技术服务机构,负责本级药具质量管理工作,还需对本辖区下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或服务机构的药具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或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包括组织机构、职责制度、过程管理和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药具质量管理运行体系,实现药具在计划、采购、储运和发放等环节的全过程质量管理。
第二章机构、人员与职责第八条药具中心、供应站、省级药具管理机构应设置质量管理部门,并配备医学、药学和相关学历的质量管理人员和与采购规模相适应的验收员和养护保管员。
地市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和县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或技术服务机构,应配备与药具周转量和仓储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验收员和养护保管员。
乡(镇)、村(居)的药具发放人员承担药具质量管理工作。
卫生室避孕药具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卫生室避孕药具管理工作,保障避孕药具的质量和安全,提高避孕药具的可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避孕药具的采购与验收1. 采购(1)卫生室避孕药具的采购由卫生室负责人负责,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2)采购避孕药具时,应选择有合法经营资质、信誉良好的供应商,确保避孕药具的质量和安全。
(3)采购避孕药具时,应严格按照采购计划执行,不得超计划采购。
2. 验收(1)卫生室避孕药具验收应由专人负责,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进行验收。
(2)验收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单位、包装完好性等。
(3)验收不合格的避孕药具,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供应商退货或更换。
三、避孕药具的储存与保管1. 储存(1)避孕药具应储存在通风、干燥、避光、防潮、防鼠、防虫的专用仓库内。
(2)储存环境温度应控制在2℃-25℃之间,相对湿度控制在35%-75%之间。
(3)储存过程中,应定期检查避孕药具的质量,确保其在有效期内。
2. 保管(1)避孕药具的保管应由专人负责,建立避孕药具出入库登记制度。
(2)出入库登记应详细记录避孕药具的名称、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数量等信息。
(3)保管人员应定期对避孕药具进行检查,确保其质量。
四、避孕药具的使用与发放1. 使用(1)卫生室应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和医生指导,正确使用避孕药具。
(2)使用避孕药具时,应告知使用者注意事项和可能的不良反应。
2. 发放(1)卫生室避孕药具的发放应由专人负责,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2)发放避孕药具时,应登记使用者信息,包括姓名、年龄、联系方式等。
(3)发放避孕药具时,应告知使用者避孕药具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五、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1. 监督检查(1)卫生室负责人应定期对避孕药具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2)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卫生室避孕药具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避孕药具单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避孕药具的管理和使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殖健康,提高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部避孕药具的采购、储存、分发、使用及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本单位应建立健全避孕药具管理制度,明确责任,确保避孕药具的质量和安全,方便群众使用。
第二章采购与储存第四条避孕药具的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询价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采购避孕药具时,应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生产商或供应商,确保采购的避孕药具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六条避孕药具的储存条件应符合药品储存规范,保持干燥、通风、避光,避免高温、潮湿、污染。
第七条储存避孕药具的仓库应配备专用的储存设施,如冷藏设备、防潮柜等,并定期检查储存环境。
第八条避孕药具的入库、出库应做好记录,包括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有效期、供应商等信息。
第三章分发与使用第九条避孕药具的分发应由专人负责,根据群众需求合理调配。
第十条避孕药具的分发点应设立在便于群众获取的地方,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计划生育服务所等。
第十一条避孕药具的分发应确保群众能及时、便捷地获取,不得设置不合理限制。
第十二条分发避孕药具时,应向群众提供使用说明书,指导群众正确使用。
第十三条避孕药具的使用者应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滥用、乱用。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四条本单位应定期对避孕药具的管理工作进行自查,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对避孕药具的质量、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
第十七条本单位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相关调查。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本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2024年计划生育药具制度范文(二篇)

2024年计划生育药具制度范文1、各级药具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避孕药具质量管理标准和规章制度。
2、药具管理和发放机构要根据国家有关的药具质量检测标准,对入库药具进行质量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药具予以拒收。
3、药具管理机构要采取药具质量保证措施,对仓储药具进行定期养护,列出重点养护品种,建立药具养护档案。
4、药具管理机构应制定药具质量检查计划,每季度对库存药具进行循环质量抽查一次,并做好抽查记录,对易变的品种必须缩短抽查周期,避免造成药具在仓储过程中发生变质。
5、发现破损、潮解、过期、失效等不合格药具,应及时上报主管领导,申请报废,不得进入发放渠道。
4、育龄群众首次领用避孕药具时,社区工作站药具管理员要告知使用药具人员领用注意事项,情况反馈联系方式等。
5、药具管理人员可以采取上门随访、约定随访、书面随访、电话随访等多种形式进行随访。
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1、严格按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保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2、避孕药具不良反应实行每季度逐级上报、定期汇总避孕药具不良反应的情况报告。
3、从社区工作站(包括社康中心)起报,一例一报。
基层药具发放人员发现可疑严重避孕药具不良反应必须立即上报,不良反应紧急的可以越级报告。
4、一经发现可疑严重避孕药具不良反应,应当详细记录、调查,填写《计划生育药具严重不良反应个例报告表》(附表18)后逐级上报至国家药具发展中心。
5、避孕药具所引起有可疑不良反应的,应在避孕药具不良反应的报告中说明。
6、药具严重不良反应必须经县级以上医院或计生技术服务机构诊断确认。
2024年计划生育药具制度范文(二)计划生育药具制度是指国家通过政策制定、管理和保障,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药具需求和供给,确保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实施,以达到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目标。
本文将从计划生育药具制度的背景和意义、制度建设和管理、实施效果和存在问题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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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孕药具管理工作制度
1.避孕药具发放必须专人管理,按计划发放。
2.建立避孕药具管理和使用效果随访表、账册表,管理人员严格按要求做好药具管理发放工作。
做到账册齐全,记载及时、完整、准确、账册、账务相符。
3.每季度定期发放各种避孕药具知识宣传画册和资料。
药具陈列柜品种齐全,标示清楚。
4.按品种、规格、有效期分类存放,摆放整齐、挂牌示意、标志明显。
5.建立发放避孕药具服务网络,按时定量发放,提供优质的药具及优质服务。
国家免费发放的避孕药具,严禁用于市场销售。
6.凡破损、潮解、变质、失效等不合格药具不得发放。
XXXXXXXXXXXXXXXXXXXX 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