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施工现场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包括施工工地堆放各种建筑材料、设备的仓库或堆场;施工管理人员办公室、宿舍、食堂、更衣室等临时性生活用建筑物;施工作业区以及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的临时变电所(配电箱)、乙炔发生器间、油漆间、木工间、电工间、危险物品仓库等。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建筑结构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建筑装修工程、建筑修缮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按各自职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并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由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逐一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责任。
总承包单位要对分包单位施工的现场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应在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实施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工程合同,做好以下各项工作:(一)施工现场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
明确施工单位的一名行政领导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根据需要设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二)根据建筑工程的规模和火灾危险性,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负责日常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协助消防安全负责人做好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组织制订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卫方案及处置措施,研究和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检查。
(四)根据建筑工程规模和火灾危险性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动用明火、危险物品管理、电器使用和消防器材管理等各项制度。
2020年(消防安全管理)上海市消防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消防条例(1995年10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0月1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第四条消防工作的发展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使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消防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的消防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督促本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消防工作。
市公安局主管本市的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的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防管理、监督工作。
军事设施等的消防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分别由部队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或者对举报违反消防安全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每年11月9日为本市消防日。
第二章消防组织第八条公安消防机构依照各自的权限,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监督消防法律法规的实施;(二)编制消防规划,送有关部门备案,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消防规划的执行;(三)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内装修等工程项目消防设计的审核,施工中的消防监督和工程竣工后的消防验收;(四)负责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或者销毁的消防监督;(五)依法负责消防产品的日常管理;(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消防安全培训,管理或者指导消防队伍的建设和训练;(七)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责令火灾隐患的整改;(八)组织、指挥、承担火灾扑救工作,负责火灾原因的调查、认定,进行火灾统计;(九)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十)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十一)上级主管部门认为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履行的其他职责。
施工现场消防、保卫工作管理规定

施工现场消防、保卫工作管理规定一、概述施工现场消防、保卫工作是保障工地安全的重要环节,为了规范管理,提高工地安全水平,制定本规定。
二、组织机构1. 确立消防、保卫负责人,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施工现场的消防、保卫工作。
2. 建立消防、保卫部门或小组,明确职责,配备必要的消防、保卫设施和装备。
3. 协调与相关部门建立紧密的联络,保证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协同处置。
三、消防设施与设备1. 安装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消防栓、喷淋系统等,数量和位置应符合国家标准。
2. 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的完好性和功能性,及时修复或更换损坏的设施。
3. 组织针对性的灭火演练,确保人员熟悉使用消防设备的方法和技巧。
4. 配备应急疏散通道,并保持通道畅通,禁止存放杂物。
四、消防预案与培训1. 编制详细的消防预案,包括各类火灾应急处理流程、通知报警程序等,并在施工现场显眼位置进行公示。
2. 进行定期的消防培训,包括灭火、逃生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3. 建立消防责任制,确定各岗位的消防责任人,确保每个人都具备基本的消防常识。
五、保卫工作1. 安排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保卫工作,确保施工设备和材料的安全。
2. 加强对出入工地人员和车辆的管理,实行身份认证和进出登记制度。
3. 建立安全监控系统,实时监控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4. 增加夜间巡逻力度,保证夜间施工现场的安全。
六、安全责任追究1. 对违反施工现场消防、保卫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2. 对施工现场消防、保卫负责人未尽职或失职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 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七、其他要求1. 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2. 建立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加以整改。
3. 加强与消防、保卫部门的合作,定期开展联合演练和培训。
以上就是施工现场消防、保卫工作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加强工地的安全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水平。
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发布机构上海市公安局文件编号沪公发[2011]384号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公安局有关单位;各区、县建设交通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坚决预防群死群伤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各相关单位要按照“以人为本、安全为先、管理为重”的要求,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切实做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特别是要针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薄弱环节和火灾易发、高发季节,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完善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推进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坚决消除各类火灾隐患。
二、严格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总责。
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与分包单位逐一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并对分包单位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指定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工地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分包单位要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落实专人负责分包施工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对因分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或未遵守相应管理规定而造成火灾事故的,分包单位应承担主要责任。
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要落实消防安全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制,加强对施工现场项目部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二)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监督责任。
项目监理机构要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及消防技术标准规范等规定,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实施监督,并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项目监理机构要重点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落实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以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部)件、建筑材料、消防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的核查。
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

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保障工程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施工现场进行作业的人员,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人员等。
三、责任部门1.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2. 施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配备专职消防员,落实消防设施维护和检查。
3. 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消防安全隐患。
四、消防安全措施1. 灭火器材配备:在施工现场设置足够数量和种类的灭火器材,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扑灭初期火灾。
2. 消防通道设置:保障消防通道畅通,不得占用或堆放杂物,确保消防车辆能够顺利进入施工现场。
3. 消防设施维护: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其正常使用。
4. 防火防爆管理:对易燃易爆物品进行储存和处理管理,禁止在作业现场吸烟或使用明火。
5. 进出口设置:设置明确的进出口,配备应急疏散通道和指示标识。
6. 应急预案:制定消防应急预案,明确各类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理程序和责任分工。
七、消防演练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施工现场人员的消防意识和应急能力。
八、安全教育对施工现场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
九、违规处理对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十、附则本制度经建设单位审定后执行,如有需要修改,应经相关单位审批。
以上就是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所有参与施工工作的人员都能严格遵守,共同保障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2020版《上海市消防条例》

2020版《上海市消防条例》2020版《上海市消防条例》---意静科技(1995年10⽉27⽇上海市第⼗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0⽉17⽇上海市第⼗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三⼗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次修正根据2000年1⽉25⽇上海市第⼗⼀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次修正根据2003年6⽉26⽇上海市第⼗⼆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0年1⽉13⽇上海市第⼗三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根据2020年3⽉19⽇上海市第⼗五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录第⼀章总则第⼆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三章⽕灾预防第四章消防组织第五章灭⽕救援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作,保护⼈⾝、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市⾏政区域内的消防⼯作以及相关应急救援⼯作,适⽤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各级⼈民政府负责本⾏政区域内的消防⼯作。
市和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作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保障消防⼯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市和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政区域内的消防⼯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和个⼈都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灾、报告⽕警的义务。
第六条本市各级⼈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作。
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沪公发(2002)399号)

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沪公发(2002)399号(上海市建委、市公安局联合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施工现场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包括施工工地堆放各种建筑材料、设备的仓库或堆场;施工管理人员办公室、宿舍、食堂、更衣室等临时性生活用建筑物;施工作业区以及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的临时变电所(配电箱)、乙炔发生器间、油漆间、木工间、电工间、危险物品仓库等。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建筑结构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建筑装修工程、建筑修缮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按各自职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并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由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逐一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责任。
总承包单位要对分包单位施工的现场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应在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实施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工程合同,做好以下各项工作:(一)施工现场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
明确施工单位的一名行政领导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根据需要设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二)根据建筑工程的规模和火灾危险性,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负责日常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协助消防安全负责人做好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组织制订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卫方案及处置措施,研究和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检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2.12.15•【字号】沪公发[2012]310号•【施行日期】2012.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公发[2012]310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切实提高火灾源头防控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一)全面落实从业企业责任。
建设、设计、审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要依法依规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和安全管理职责;建设、设计、施工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
建设单位要负责建设工程各阶段消防质量和安全工作的协调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督促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落实消防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消防强制性标准,降低消防工程质量。
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消防技术强制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并对消防设计质量负责。
审图机构要根据公安消防部门规定的建设工程范围,按照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全面审查消防设计内容,严查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并将审查结果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要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并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责。
工程监理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消防施工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理,并对消防施工质量和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具有防火性能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消防产品的生产或供应商要提供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材料或产品,并提供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
未经项目监理单位验收合格的材料和产品,不得在建设工程中使用或者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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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为加强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施工现场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包括施工工地堆放各种建筑材料、设备的仓库或堆场;施工管理人员办公室、宿舍、食堂、更衣室等临时性生活用建筑物;施工作业区以及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的临时变电所(配电箱)、乙炔发生器间、油漆间、木工间、电工间、危险物品仓库等。
第三本市范围内建筑结构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建筑装修工程、建筑修缮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按各自职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五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并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由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逐一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责任。
总承包单位要对分包单位施工的现场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应在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实施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工程合同,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施工现场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
明确施工单位的一名行政领导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根据需要设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二)根据建筑工程的规模和火灾危险性,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负责日常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协助消防安全负责人做好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组织制订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卫方案及处置措施,研究和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检查。
(四)根据建筑工程规模和火灾危险性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动用明火、危险物品管理、电器使用和消防器材管理等各项制度。
施工现场必须按照动用明火的范围、时间和危险程度建立相应的审批制度,并严格履行明火动用的审批手续。
第七建设单位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对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协调。
(二)明确一名行政领导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对施工现场存在的火灾隐患整改进行跟踪监督。
第八电工、电焊工、气焊工、危险品仓库保管员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包括消防等内容的安全培训,获得相应的资格证方可上岗。
第九建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将下列资料存档备查:(一)施工现场平面图,并标明各临时建筑物的使用性质;
(二)危险物品存放数量和地点清单;
(三)施工人员数量和住宿情况清单;
(四)施工进度计划;
(五)防火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和各项制度;
(六)消防器材和其它灭火设施的配置清单;
(七)其它需要存档的资料。
第十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消防机构报警,并迅速组织力量疏散人员,扑救火灾。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为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条件。
火灾扑灭后,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的有关情况。
协助公安消防机构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
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三章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
第十一施工现场的平面布局应以在建工程为中心,明确划分用火作业区、材料堆放区、仓库区及临时生活办公区、废品集中站等区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锅炉房、厨房及其它固定用火作业区应设置在在建工程可燃材料堆场或仓库25m之外。
(二)氧气、乙炔气瓶、油漆稀料等危险品仓库应设置在施工区、生活办公区25m之外。
第十二施工现场应设有消防车通道,宽度不得小于3.5m,保证临警时消防车能停靠施救。
第十三建筑物高度超过24m时,必须落实临时消防水源,设置具有足够扬程的高压水泵。
当消防水源不能满足灭火需要时,应增设临时消防水箱。
第十四在建工程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禁止作为施工和其他人员的住宿场所使用。
在建工程内设置临时住宿、办公场所时,应与施工作业区之间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并设置安全疏散通道,配备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
在建工程内禁止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
第十五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压架空线下禁止搭建临时建筑和堆放易燃、可燃材料。
(二)施工现场办公、住宿工棚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禁止搭建木板房。
(三)临时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
成组布置的临时建筑,每组不应超过10幢,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四)施工现场临时建筑不宜超过2层,人员住宿的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的应设两个安全出入口;住宿房间的窗不应用硬质材料封堵。
每个房门至疏散楼梯的距离不超过25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疏散距离减半)。
第十六施工现场动力线与照明线必须分开设置,并分别选择相应功率的保险装置,严禁乱接乱拉电气线路。
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
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
临时宿舍内禁止使用功率大于200W的电器设备(包括取暖设备、电加热设备)。
第十七作业人员动用明火前,应消除明火点周围的可燃物,落实监护人员和监护措施,并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
高层建筑的主体结构内动用明火焊割作业前,必须将供水系统安装至明火作业层,确保正常取水。
第十八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动用明火作业:
(一)现场操作工没有操作证;
(二)在动火审批的范围内未履行审批手续;
(三)操作工不了解动用明火作业现场周围情况;
(四)用可燃材料做保温、冷却、隔音、隔热的部位,在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
(五)作业现场附近堆有易燃易爆物品,未做彻底清理或未采取有效安全的措施;
(六)作业现场有可燃气体、易燃液体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
(七)交叉施工作业中,动用明火对其他施工设备和人员安全构成威胁;
(八)散落的火星对毗连或邻近建(构)筑物安全构成威胁;(九)按有关规定必须禁止动用明火。
第十九电气焊、切割的弧火花点必须距氧气瓶、乙炔瓶、油类等危险物品及木料等其它可燃材料10m之外,距易爆物品20m之外。
焊割点周围和下方应落实防火措施,并应指定专人现场监护。
第二十工程施工中使用带有挥发性的易燃材料时,施工现场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周围禁止明火。
如施工现场自然通风条件不良的,应安装通风设施后方能施工。
第二十一施工现场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并放置在显眼和便于取用的地方,并设有醒目的标志。
第二十二施工现场应选择安全地点集中设置厨房,落实专人管理。
使用行灶的,应在烟囱口安装防火罩,行灶要远离仓库和危险场所。
第二十三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内禁止随处吸烟、流动吸烟。
危险品仓库、可燃材料堆场、废品集中站及施工作业区等处应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
第二十四禁止在施工现场建筑、构筑物内及屋顶熬炼沥青。
第二十五使用易燃、易爆、可燃气体或液体数量较多的施工现场,应选择安全合适的地点建造临时危险物品仓库;使用量较少的,应设临时存放点,并设专人保管。
仓库保管员应按当天用量发往施工现场,并做好登记。
油漆、稀料等危险物品临时存放点应设置在施工作业区以外安全合适的地点,临时存放点与其他部位之间应设有效的防火分隔,并设置明显的标记和禁止明火标志。
临时存放点内危险物品的存放量不应超过100kg,不得与其他物品混放。
第二十六施工单位对施工中产生的刨花、木屑以及油毡、木料等易燃、可燃材料应当天清理,严禁在施工现场焚烧。
施工剩余的油漆、稀料应集中临时存放,统一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单位对自查发现的以及公安消防机构监督检查时指出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各类隐患。
第二十八对不能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制定整改计划(方案),明确整改的期限,落实整改资金和负责整改的部门。
对于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书面向公安消防机构答复。
整改复函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由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名。
第二十九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对违反本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施工单位,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对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外,公安消防机构应通报建设主管部门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本规定自二00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和上海市公安局1987年第699号《施工现场防火规定(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