氧舱定期检验制度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质量,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
其中,在用罐车(以下简称罐车)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除附合本规则正文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当照本规则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的规定。
在用医用氧舱(以下简称医用氧舱)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应当按本规则附件二《医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的规定。
第三条年度检查,是指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第四条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一)全面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的检验。
全面检验应当由而实施的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以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
其检验周期为: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每3~6年一次;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规则第五章进行。
(二)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后,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者气压试验。
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原则上应当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当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在同一年度进行时,应当依次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其中全面检验已经进行的项目,年度检查时不再重复进行。
对无法进行或者无法按期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按照《容规》第138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压力容器一般应当投用满3年时进行首次全面检验。
下次的全面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本次全面检验结果按照本规则第四条的有关规定。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周期应当适当缩短:1.介质对压力容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或者介质对材料的腐蚀速率每年大于0。
医院医用氧舱安全管理制度

医院医用氧舱安全管理制度
医用氧舱应配备具有中专或相当于中专以上机电专业学历的医用氧舱维护管理人员,负责医用氧舱的日常维护保养。
医用氧舱操作人员必须经卫健委门指定的机构进行培训和考核,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操作;医用氧舱的维护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机构培训、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工作。
医用氧舱应按国家规定安排定期检验,并提前两月向国家认可的检验机构提出申请。
医用氧舱应配备满足日常维护需要的专用维修器材、工具和材料。
医用氧舱应按国家规定并结合本单位使用情况,制定医用氧舱安全管理,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度。
医用氧舱必须制定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处理措施和方案,并应定期演练。
(至少每六个月一次)
必须向进舱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进舱人员不得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不得穿戴能产生静电的服装、鞋、帽。
严禁沾染油脂的物品置于舱内。
空气加压舱内氧浓度必须控制在25%以下;超过时必须进行置换,置换3分钟后如没达到要求,应立即停止使用,
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不得自行改变舱体结构,供(排)氧系统和供(排)气系统,不得自行改变设计的医用氧舱的加压介质和增加舱内的吸氧面罩。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质量,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
其中,在用罐车(以下简称罐车)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除附合本规则正文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当照本规则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的规定。
在用医用氧舱(以下简称医用氧舱)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应当按本规则附件二《医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的规定。
第三条年度检查,是指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而实施的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以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
第四条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一)全面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的检验。
全面检验应当由检验机构进行.其检验周期为: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每3~6年一次;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规则第五章进行。
(二)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合格后,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者气压试验。
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原则上应当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当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在同一年度进行时,应当依次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其中全面检验已经进行的项目,年度检查时不再重复进行。
对无法进行或者无法按期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按照《容规》第138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压力容器一般应当于投用满3年时进行首次全面检验。
下次的全面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本次全面检验结果按照本规则第四条的有关规定。
医用氧舱定期检验及常见问题浅析

医用氧舱定期检验及常见问题浅析作者:董洁张小康来源:《传播力研究》2018年第17期摘要:医用氧舱定期检验是对在用氧舱安全状况所进行的符合性验证活动,本文从实际检验中,总结出氧舱定期检验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将存在的安全隐患消除,保证人身安全,以服务氧舱检验工作。
关键词:医用氧舱;定期检验;常见问题近几十年来,我国的氧舱产品得到了蓬勃迅速的发展。
据不完全统计,国内已建成的氧舱已达6000余台,而且氧舱建造的势头方心未艾。
由于医用氧舱是一种特殊的载人压力容器,其使用直接关乎患者的生命安全[1],对它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显得尤为重要。
氧舱的检验工作,除了要进行一般意义上设备的检验外,还要进行非金属材料、装饰材料、电气、消防、管道、通信、监控、应急电源、气源设备等多方面的综合检验和判断。
一、定期检验定期检验的周期为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并且符合以下要求[2]:(一)新建氧舱(含氧舱改造、移装)在投入使用后1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二)在经过第3个检验周期后(第1年首次定期检验后,又进行了2次定期检验),电气系统如果未进行过改造的,定期检验周期改为1年一次;电气系统如果进行过改造的,仍按照投入使用后1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然后每3年至少进行1次定期检验,经过第3个检验周期后,定期检验周期改为1年一次;(三)氧舱停用后重新启用,按照定期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定期检验周期自本次检验开始计算;(四)在定期检验中对影响安全的重大因素有怀疑以及使用单位未按照本规程的规定进行年度检查的,应当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
二、定期检验中发现的常见问题按照TSG R24-2015《氧舱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相关规定,医用氧舱规定,氧舱定期检验项目,至少包括技术资料和文件审查、舱体、压力调节系统、呼吸气系统、电气系统、舱内环境调节系统、消防系统、安全附件与安全保护装置及仪表和配套压力容器检验等。
江西省医用氧舱总数为77台,检验过程中常见问题如下:(一)医用氧舱维护管理人员与操舱人员证件过期;(二)观察(照明)窗采用的有机玻璃材料有明显划伤和肉眼可见的银纹等缺陷;(三)舱门以及递物筒密封圈有老化,变形情况;(四)医用氧气加压氧舱舱内导静电装置连接脱落;(五)舱内外部设置的应急排放装置的警示标志脱落;(六)测试应急电源装置自动投入使用功能失效;(七)呼吸气体浓度测定装置、气体浓度传感器超过有效期;(八)安全阀、氧气专用压力表、压力表等超过有效期;(九)配套压力容器未及时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定期检验的有关规定执行。
医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

医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总则《一)本附件是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的框架下,对在用医用氧舱(以下简称医用氧舱)定期检验提出的具体要求。
(二)本附件适用于《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氧规》)适用围的医用氧舱及其配套设施和场所的定期检验。
与医用氧舱配套的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应当满足《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的有关要求。
(三)医用氧舱的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年度检验和全面检验两种。
1.年度检验:每年至少一次。
连续停用时间超过6个月(不包括修理改造时间)的医用氧舱,重新投入使用前,应该按年度检验的容进行检验。
2.全面检验:每3年至少一次。
医用氧舱经修理、改造,重新投入使用前,应该按全面检验的容进行检验。
3.医用氧舱年度检验、全面检验均应当由检验机构具有相应资格的检验人员进行。
二、年度检验(一)医用氧舱年度检验的主要容:1.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情况;2.医用氧舱舱体及装饰;3.电气、通讯和空调系统;4.测氧仪及测氧记录仪;5.供、排氧系统和供、排气系统;6.安全附件和消防系统;7.仪表、接地装置等;8.空气加压舱配套压力容器的年度检验情况。
检验方法以宏观检验检测为主,并且借助仪器、仪表对各安全装置及设备的完好、可靠性进行确认。
对首次进行年度检验的医用氧舱,应该填写《医用氧舱基本状况表》与年度检验报告一并存档。
(二)检验前,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应该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停舱,对舱、外及环境进行清理,并且对舱进行消毒处理;2.提供医用氧舱的技术及管理资料,主要包括:制造和安装资料、安全附件校验记录、运行记录、修理和改造记录、事故记录及历次检验资料、配套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检验等资料;3.医用氧舱的操舱、维护维修人员书;4.医用氧舱的安全管理制度、人员职责及安全操作规程;5.检验时,医用氧舱使用单位的管理人员、操舱及维护维修人员应该到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及时提供检验人员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检验人员应该首先对医用氧舱使用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查阅,全面了解受检医用氧舱的使用、管理情况及现状,做好检验记录。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质量,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
其中,在用罐车(以下简称罐车)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除附合本规则正文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当照本规则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的规定。
在用医用氧舱(以下简称医用氧舱)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应当按本规则附件二《医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的规定。
第三条年度检查,是指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第四条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一)全面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的检验。
全面检验应当由而实施的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以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
其检验周期为: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每3~6年一次;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规则第五章进行。
(二)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后,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者气压试验。
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原则上应当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当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在同一年度进行时,应当依次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其中全面检验已经进行的项目,年度检查时不再重复进行。
对无法进行或者无法按期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按照《容规》第138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压力容器一般应当投用满3年时进行首次全面检验。
下次的全面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本次全面检验结果按照本规则第四条的有关规定。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周期应当适当缩短:1.介质对压力容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或者介质对材料的腐蚀速率每年大于0。
卫生部、劳动部关于下发《医用氧舱临床使用安全技术要求》的通知

卫生部、劳动部关于下发《医用氧舱临床使用安全技术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8.05•【文号】卫医发[1996]第34号•【施行日期】1996.08.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诊断标准,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卫生部、劳动部关于下发《医用氧舱临床使用安全技术要求》的通知(卫医发[1996]第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为保障各医疗机构在用医用氧舱的临床安全使用,针对目前医用氧舱临床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特制订《医用氧舱临床使用安全技术要求》。
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本要求执行,并于1997年年底前逐项对照本要求进行技术改造。
各医疗机构现有的医用氧舱必须达到要求并经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附件:医用氧舱临床使用安全技术要求一九九六年八月五日医用氧舱临床使用安全技术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医用氧舱临床使用的安全,特制定《医用氧舱临床使用安全技术要求》(以下简称《技术要求》)。
第二条《技术要求》适用于最高工作压力不大于0.3MPa,加压介质为空气或氧气的医用氧舱。
第三条《技术要求》是在用医用氧舱(以下简称在用氧舱)安全运行的最基本要求,在用氧舱的修理、改造、检验必须执行《技术要求》的规定。
第二章舱体及舱内设施第四条在用氧舱的人均舱容必须满足以下要求:舱体内径≤2000mm的在用氧舱,人均舱容≥1.5立方米;舱体内径≤2800mm的在用氧舱,人均舱容≥2.0立方米;舱体内径>2800mm的在用氧舱,人均舱容≥2.5立方米。
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拆除部分吸氧面罩和座位,减少进舱治疗人员。
第五条在用氧舱采用外开式开门结构时,应设有安全联锁装置,其锁定压力不大于0.02MPa,复位压力不大于0.01MPa。
第六条凡对舱体结构进行改造的氧舱,改造后应按GB12130-95《医用高压氧舱》规定对开孔处的角焊缝进行无损探伤检验,并对舱体应进行气密性试验。
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5篇)

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医用氧舱的安全使用,规范医用氧舱安全管理工作,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____赋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用氧舱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必须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医用氧舱是指:(一)医疗用空气加压舱和氧气加压舱;(二)兼作高压氧治疗用途的多功能载人压力舱。
本规定中的医用氧舱不包括飞行器、船舶、海洋上作业的载人压力容器。
第四条医用氧舱包括:舱体,配套压力容器,供、排气系统,供、排氧系统,电气系统,空调系统,消防系统及所属的仪器,仪表和控制台等。
第五条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设计第六条医用氧舱的设计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局)负责审批。
申请医用氧舱设计的单位,须将设计申请报告及设计文件(包括:舱体设计图样、计算书,各系统设计图样)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局提出。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局委托认可的机构,对医用氧舱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由审批部门在医用氧舱设计总图和各系统设计图样上加盖审批标志。
第七条医用氧舱设计单位应有专业配套和稳定的设计队伍,必备的设计规范、标准资料,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
第八条医用氧舱的设计应符合本规定的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
第九条医用氧舱舱体及配套压力容器的设计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及GB150《钢制压力容器》的有关规定。
对超标准的大开孔、观察窗、中间隔舱壁等特殊结构,可参照国内外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没有相应国内外标准、规范的,其设计应由设计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批准。
第十条医用氧舱观察窗、照明窗及舱体采用有机玻璃材料时,材料的物理、力学性能和外观质量应不低于GB7134《浇铸型工业有机玻璃板材、棒材和管材》中I级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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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氧舱定期检验制度
高压氧舱是否符合国家安全运行标准,关系到高压氧治疗系统的正常运转。
关系到所有病陪人及高压氧科医护人员的生命安全。
因此, 特种设备管理部门的要求, 医用高压氧舱必须定期进行监测检验。
一、高压氧舱的定期监测检验, 根据特种设备管理部门的规定, 高压氧舱由山东省特种设备监测检验研究院实施, 每年一次。
1、高压氧科应提前向特种设备监测检验申请检验。
2、高压氧科应做好氧舱设备资料的整理和保管工作。
3、高压氧科应做好氧舱及其它压力容器上配置的安全阀的定期校验工作,每年一次,在氧舱年检之前完成。
4、高压氧科应做好氧舱和操作台上以及其它压力容器上配置的压力表的定期校验工作, 每半年一次, 并在氧舱年检之前完成。
二、储气罐的定期监测检验,根据特种设备管理部门的规定,氧舱配置的储气罐由枣庄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实施,每三年一次。
三、储水罐的定期监测检验, 根据特种设备管理部门的规定,舱配置的储水罐由枣庄市特种设备监测检验研究院实施, 每三年一次。
四、每次氧舱年检时, 所有从业人聊上岗证均应在有效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