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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8.21•【分类】其他正文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销售假冒伪劣减肥食品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崔某诉杨某产品责任纠纷案案例二公司销售虚构生产厂家的预包装食品后被股东恶意注销的,股东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刘某诉钟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三经营者主张购买者“知假买假”,应承担举证责任——曾某诉赵某产品责任纠纷案案例四小作坊制售安全无害但未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散装食品,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陆某诉某酱菜坊产品责任纠纷案案例一销售假冒伪劣减肥食品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崔某诉杨某产品责任纠纷案基本案情2023年8月29日,崔某在与杨某通过微信联系达成购买某咖啡减肥食品的合意后,向杨某支付价款800元。

崔某食用后认为减肥效果好,于2023年9月9日再次向杨某购买2160元上述产品。

该产品外包装显示生产者为某生物科技公司、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

某生物科技公司于2022年9月作出声明,该公司已于2019年11月注销生产许可证并停止生产任何产品,2020年以来网上不断出现仿冒该公司名称等信息的非法食品。

案涉食品标示的生产者、生产日期均为虚假。

崔某服用一段时间后出现口渴、头晕等症状,发现该减肥食品属于假冒伪劣产品,遂起诉请求杨某退还价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标示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杨某销售标示虚假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的假冒伪劣食品,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杨某无法提供合法进货来源,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食品安全法治十大案例

食品安全法治十大案例

食品安全法治十大案例
以下是一篇关于食品安全法治十大案例的文章:
嘿,朋友们!今天咱要来聊聊食品安全法治的十大案例,这可都是与咱们生活息息相关的事儿啊!你想想,要是吃的东西不安全,那得多闹心呀!
先说说那个“毒奶粉”事件吧!那可真是让无数家长揪心啊。

好好的孩子,就因为喝了有问题的奶粉,健康受到那么大的威胁,这多让人愤怒啊!这就像是有人在咱的心尖上扎了一刀似的。

那些不良商家怎么能这么黑心,为了赚钱啥都不管不顾了?这难道不是在坑害咱老百姓吗?
还有那个“地沟油”的事。

哎呀呀,一想到那些从下水道捞出来的脏油,又被端上了餐桌,就觉得胃里一阵翻涌!这就好比是把垃圾硬塞给咱吃呀!那些用这种油的饭店,你们的良心不会痛吗?
再看“注水肉”的案例,好好的肉非得注水,这不是坑人吗!就跟给气球打气一样,把那水分注进去,重量是上去了,可质量呢?咱老百姓买回去的到底是肉还是水啊!
这些案例不就是在给我们敲警钟吗?食品安全多重要啊,这可是关系到咱们每个人的健康呢!咱不能任由这些坏家伙乱来呀!咱得拿起法律的武器,让他们知道乱来是要付出代价的!就像那句话说的,正义可能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那些违法的人,终究会受到应有的惩罚。

我就不信了,还治不了他们啦!这些案例就是在告诉我们,对于食品安全,绝对不能掉以轻心。

我们每个人都要睁大眼睛,好好监督,让我们的餐桌变得安全又放心!你说是不是?
观点结论:食品安全法治十大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我们要重视食品安全,同时运用法律手段严惩违法者,共同守护我们的餐桌安全。

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责任与处罚案例分析

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责任与处罚案例分析

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责任与处罚案例分析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出现,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威胁。

为了维护公众的健康和利益,相关法律法规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对违法行为给予了相应的处罚。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典型的食品安全问题案例,来深入了解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责任及相应处罚。

一、案例一:以次充好的食品某食品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过期食材,并在标签上虚构了生产日期,以次充好,误导消费者。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1条的规定,即“生产者不得对食品进行标注、标牌等不真实、虚假的宣传,或者不按照标注宣传的进行生产。

”根据该法规,该食品公司将会面临罚款和行政处罚的处罚措施。

二、案例二:添加违禁添加剂的食品某餐饮店在食品加工过程中,将违禁添加剂掺入食品中,这种行为致使多名食客出现食物中毒的现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1 条的规定,制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刑法的相关罪名。

该餐饮店的行为被认定为刑法中的“制造有毒、有害食品罪”,将面临牢狱之灾并处罚款。

三、案例三:销售过期食品某超市在陈列货架上明知摆放了过期的食品,却仍继续销售给消费者,导致部分消费者食用后出现不适症状。

该超市的行为也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55条的规定,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面临督促改正、罚款等处罚措施。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0条规定,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销售的,可以处以罚款等处罚。

因此,该超市将被处以罚款,并要求整改。

四、案例四:擅自添加药物的食品某食品制造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擅自添加了处方药物,以提高食品的美味度。

这种行为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58条的规定,即“生产者不得以技术要求等为由,非法添加药物、农药、添加剂等添加物品。

”也违反了《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中的相关规定。

食品法律法规案例

食品法律法规案例

食品法律法规案例食品法律法规案例1. 案例介绍本文将对几个与食品法律法规相关的案例进行介绍和分析。

这些案例旨在帮助人们了解食品法律法规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的作用,以及在日常生活中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案例一:食品添加剂超标案例2.1 案例背景某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某种食品添加剂,其使用量超过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量标准。

2.2 案件调查及结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一份消费者投诉后,对该企业进行了调查。

调查发现,该企业的产品确实存在添加剂超标的问题。

经测试,添加剂的含量超过了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量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应当合理使用添加剂,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限量标准进行使用。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最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该企业进行了处罚,并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超标添加剂,同时要求其进行整改和自查。

2.3 案例分析这个案例揭示了食品添加剂超标问题在食品行业中的存在。

食品添加剂是一种为食品提供特定功能或改善品质而添加的物质,但过量使用会对人体健康造成风险。

通过该案例,我们看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企业进行了及时的处理和处罚,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案例二:虚假标注食品案例3.1 案例背景某食品企业在产品包装上虚假标注了部分成分的含量,导致消费者对产品质量产生误导。

3.2 案件调查及结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抽样调查发现,该企业的产品包装上的标注和实际成分含量存在差异。

进一步调查后,发现该企业故意标注虚假成分含量,以提高产品的竞争能力和销售额。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确保产品标签真实、准确地标注食品的名称、成分、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以防止消费者被虚假信息误导。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该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停止虚假标注行为,并进行整改。

3.3 案例分析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食品企业在产品标注上的虚假行为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和损害。

触犯食品法律法规的案例(3篇)

触犯食品法律法规的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旨在保障食品安全。

然而,仍有部分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不顾法律法规,违规生产食品。

本文将以某食品公司违规生产为例,对触犯食品法律法规的案例进行剖析。

二、案例背景某食品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方便面、饼干等休闲食品的生产和销售。

该公司在成立初期,凭借优质的产品和良好的口碑,在市场上取得了一定的地位。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该公司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开始采取一些违规手段降低成本。

三、违规行为及原因1. 违规行为(1)使用劣质原料:该公司在采购原料时,为了降低成本,常常采购劣质原料。

例如,在方便面生产过程中,使用含有超标重金属的油料,导致产品中含有对人体有害的物质。

(2)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为了提高产品的口感和保质期,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如吊白块、硼砂等,这些物质对人体健康具有严重的危害。

(3)生产环境脏乱差: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忽视生产环境的卫生,导致食品受到污染。

(4)虚假宣传:该公司在宣传产品时,夸大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

2. 违规原因(1)利益驱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追求经济效益是无可厚非的。

然而,某些企业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不惜违规生产,损害消费者利益。

(2)监管不力:部分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存在漏洞,导致企业有机可乘。

(3)法律意识淡薄:部分企业负责人及员工法律意识淡薄,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了解不足。

四、案例处理及后果1. 案例处理(1)政府部门查处: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当地监管部门迅速展开调查,对该公司进行查处。

(2)媒体曝光:事件被媒体曝光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舆论压力迫使该公司承认错误。

(3)企业整改:在监管部门的要求下,该公司进行了整改,包括更换原料供应商、改善生产环境、加强员工培训等。

吃到异物赔偿法律案例(3篇)

吃到异物赔偿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市民张某在一家餐厅用餐时,不慎将一块鸡肉骨头吞入喉咙,导致窒息。

经紧急救治,张某最终脱离生命危险,但身体仍留下严重后遗症。

事后,张某向餐厅提出赔偿要求,但双方就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

张某遂将餐厅告上法庭,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餐厅是否应当对张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餐厅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未确保食品的安全,导致张某食用异物并受到损害,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如下:1.餐厅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义务确保所提供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避免食品中含有可能导致人身损害的异物。

本案中,餐厅提供的鸡肉中含有骨头,且未提前告知顾客,导致张某在食用过程中发生意外,餐厅存在过错。

2.张某在食用过程中不慎吞入异物,导致窒息,身体受到损害,餐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关于赔偿金额,法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张某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最终判决餐厅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四、案例解析1.食品安全责任本案中,餐厅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义务确保食品的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得生产经营。

餐厅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未对食品进行严格检查,导致食品中含有异物,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赔偿金额确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应当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考虑。

本案中,法院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充分考虑了张某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实际损失,以及餐厅的过错程度,依法作出判决。

3.警示意义本案警示广大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食品的安全。

同时,也提醒消费者在用餐过程中,注意观察食品质量,发现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案例分析食品安全(3篇)

法律案例分析食品安全(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不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也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因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进行分析。

二、案情简介2019年10月,消费者王女士在某大型超市购买了某品牌鸡蛋,回家后发现鸡蛋表面有大量黑斑。

王女士认为该鸡蛋存在质量问题,可能是由于鸡病导致的,于是向超市进行了退货并要求赔偿。

超市在接到王女士的投诉后,进行了调查,认为鸡蛋表面黑斑属于正常现象,拒绝退货和赔偿。

王女士遂将超市诉至法院,要求超市退还货款并赔偿其损失。

三、争议焦点1. 鸡蛋表面黑斑是否属于产品质量问题?2. 超市是否应当承担退货和赔偿责任?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鸡蛋表面黑斑可能是由鸡病引起的,这表明鸡蛋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因此,超市应当承担退货和赔偿责任。

五、案例分析(一)鸡蛋表面黑斑是否属于产品质量问题在本案中,鸡蛋表面黑斑可能是由于鸡病引起的,这表明鸡蛋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鸡蛋表面黑斑可能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鸡蛋表面黑斑属于产品质量问题。

(二)超市是否应当承担退货和赔偿责任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在本案中,超市销售存在质量问题的鸡蛋,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食品质量负责。

因此,超市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当承担退货和赔偿责任。

六、启示1. 消费者应提高食品安全意识,购买商品时注意查看商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发现问题及时维权。

食品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食品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食品法律法规。

本文以某地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为例,分析食品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和不足,以期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提供借鉴。

二、案例介绍某地一家知名食品生产企业,长期使用不合格的原料生产食品,并在生产过程中添加大量违禁添加剂。

这些食品流入市场后,被消费者购买食用,导致多人出现食物中毒现象。

经调查,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

三、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分析(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不得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

”该企业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食品,并在生产过程中添加违禁添加剂,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不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该企业生产的食品存在质量问题,属于假冒伪劣产品,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

2. 法律责任分析(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食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该企业生产、销售伪劣食品,对消费者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罪。

(2)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食品的;……”该企业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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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准与法规课时作业12无证经营食品被处罚案例分析31996年9月24日福建省三明市卫生监督机构对群众举报的杨某无证从事糕饼加工案进行查处,到达现场时该加工户关闭大门、拒绝监督员进入。

相持一小45时多,直至请当地公安人员配合方进入现场。

经查实杨某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6事糕饼加工经营,在岗3名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加工车间无防蝇设施,7水泥、煤等杂物置于糕饼加工间中,糕饼直接着地堆放等。

监督员对此制作了8现场卫生监督笔录,对现场进行了录相和拍照。

又以“卫生监督意见书”载明9扣押的生产工具等物品的规格和数量后,实施了扣押的具体行政行为。

因该业主曾于1994、1995年分别在该市另两处无证加工糕饼,被查处1011后逃匿,使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法送达,逃避了处罚。

加上从业人员多次以漫骂、12甩打物品、手舞面杖等多种形式阻挠检查,威胁执法人员。

为此,市卫生局经合议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罚款二万五千元;(2)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1314农药污染青菜所致食物中毒处罚案例分析151999年4月12日下午2时许龙岩市大洋酒家内部职工食堂发生一起食物中16毒事件。

在共同进餐的17人当中,15人均发生不同程度的有机磷农药中毒的临17床症状,即:胆碱酯酶活性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

经阿托品、解磷定等药物治疗18病人在3天内陆续康复出院,对剩余食物和未加工的青菜及病人的排泄物做农药残留量检验,结果从吃剩和未加工的青菜中检出均为阳性(农药速测卡定性法)。

1920根据流行病学调查资料,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验结果表明确系一起由有机磷农21药污染青菜(油菜)所致的食物中毒事件。

根据《食品卫生法》、《行政处罚法》的有关法律、法规,依照法律程序,2223通知该酒店法人代表告知其违法事实和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2天、罚款5000元。

2425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例分析262001年中秋节期间,安阳市某超市在其门口贴出告示,廉价销售过期的食27品。

被安阳市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发现后,立即对超市所有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28进行了现场查封。

后经立案调查取证,对该超市送达了“销毁超过保质期限的29食品,公告收回已售出的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罚款一万元的卫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卫生监督机构认为,经查实,该超市大量销售超过保质期限食品3031的行为,严重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第九项规定,依照该法第四十二条32规定,理应承担法律责任。

无食品标识处罚案例分析33342000年7月5日奉化市某镇食品卫生监督员在该镇菜场监督检查中发现35某摊主无健康证经营酱菜,并查见摊位上销售的36瓶腐乳无标明厂名、厂址、36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标识。

卫生执法人员对上述事实制作了卫生监督笔录37并发出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改正。

摊主以菜场内有同样情况的并非他一家38为由拒绝在卫生监督笔录上签字并谩骂执法人员,还发动周围不明真相的群众阻挠执法,最后由见证执法过程的菜场管理人员签名并注明情况。

7月6日经合3940议后向其送达了卫生行政处罚告知书。

在规定的期限内摊主未向卫生执法部门41陈述和申辩,也未进行健康体检。

食品卫生监督人员于7月11日以留置送达的42方式向摊主送达了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责令3天内改正及罚款人民币120043元的处罚。

44摊主作为食品经营人员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同时,又出售未标明厂名、厂45址、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46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依据该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47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予以维持。

原告未提起上诉,也未自动履行处罚决定。

最后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4849而结案5051销售食品不索证引起的处罚案例分1998年10月7日,浙江省永嘉县卫生局接到举报电话本县沙头镇ll家鞋5253厂职工发生食物中毒。

县卫生局立即组织食品卫生监督员赶赴现场,展开调查。

54通过现场调查、流行病学分析、采样化验等。

查明浙江省永嘉县城关镇副食品店叶某于1998年10月1日、3日分别销售瑞安市东风食品厂生产的批号为5556981001、981003的“金龙牌”饼干1 886箱X 2kg给沙头镇11家鞋厂,销售额57为20773元整。

11家鞋厂将“金龙牌”饼干作为中秋节礼物分发给职工,职工食用后陆续出现腹痛、腹泻、恶心等食物中毒症状,停止使用后症状很快消失。

5859经浙江省卫生防疫站检验,该饼干是使用非食用喷涂油生产。

经3名卫生医师60根据个案调查和流行病学分析,确定中毒人数636人。

在调查过程中,县卫生61局在包装箱内发现产品合格证纸条。

上面标有生产日期、标准代号、保存期、62厂址及卫生许可证号码等内容。

县卫生局认为该产品合格证纸条不能代表该批63饼干的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便以书面形式向叶某索取该批饼干的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一直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叶某未能提供。

6465针对叶某没有索取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销售使用非食用喷涂油生产的饼66干,造成636人食物中毒的事实。

县卫生局于1998年11月27日给叶某送达卫67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经叶某申请,于1998年12月11日举行了听证。

在68充分听取了叶某申辩意见后,县卫生局于1998年12月28日以叶某违反了《食69品卫生法》第二十五条、第九条第八项之规定,依据《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70条之规定,以永卫食监罚字(98)第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以下行政处罚71决定。

(1)责令停止经营导致食物中毒的饼干。

(2)销毁导致食物中毒饼干93872箱X 2kg(其中回收858箱X2kg,店内控制80箱X2kg)。

(3)没收违法所得20 73373元整。

(4)罚款20 773元整。

74采用未经检验的原材料引起的案例分析752001年9月3日,央视《新闻30分》披露南京冠生园用“旧馅”做月饼。

764日,卫生部紧急通知严查月饼市场,事件殃及各地“冠生园”9月5日,南京77冠生园老板接受采访时说“用旧馅”是普遍现象,此语一出全国月饼市场跌入78冰点。

有调查显示,50%的消费者表示对月饼质量不放心。

6日,上海冠生园发79表声明:称与南京冠生园无任何关系,自己产品一贯合格。

百家月饼厂商在成80都承诺质量,月饼厂家在全国掀起“月饼保卫战”。

从9月8日起,媒体上由揭露用“旧馅”的报道转为提醒消费者注意选购品牌。

月饼厂家集体挽救市场:8182“县长站柜台”、“开膛卖月饼”、“参观生产线”、“重奖举报者”等报道83纷纷见诸报端。

84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五条的相关规定85一. 第八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86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8788(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89行检验;(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9091(三)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92(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9394(六)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95(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96工作。

97(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98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99(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100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101(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02(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103104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105(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106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107使用碱性橙染料浸染小黄鱼案例分析1082002年3月8日,台州市卫生局在椒江工人路某企业查处了一起化工染料碱性橙作为着色剂加入水溶液中浸染小黄鱼,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109110碱性橙俗称“黄脂粉”棺材漆是化工染料,含有苯胺成分,有毒性,111长期摄入可引起致癌作用。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第八项之规定,2002年3月21日台州市卫生局给予:1、责令停止生产经营;2、立即112113公告收回已售出的染色小黄鱼,销毁2850公斤加碱性橙小黄鱼;3、予以罚款114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从该案的适用条款来看构成了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第八项、第二十115116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从直接裁量罚来看本案作出的处罚额117度已到顶额,从裁量上看是比较严厉的,如仔细分析本案是否构成违反《食品118卫生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情节“……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渗入有毒、119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0食品标签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近期组织对河南省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的121122粽子产品进行了专项监督抽查,共抽检了27家企业90批次产品。

经检验,产123品实物质量标准符合率为100%,较去年同期提高了4个百分点。

抽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是:有6批次产品标签标注不规范,主要是未标注124125食品的产地。

依据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与126《食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102号令),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127产地,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128已责令有关省辖市质监局依法进行后处理工作,督促并帮扶企业限期整改到位。

129下一步,将对其实施跟踪检查。

130131饮用矿泉水132133近期,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相关质检机构对本市生产领域的瓶(桶)134装饮用水产品进行了专项监督抽查,共计抽查产品82批次,实物质量不合格1 135批次。

136本次抽查依据GB 8537-2008 《饮用天然矿泉水》、GB 17324-2003 《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和GB 19298-2003 《瓶(桶)装饮用水137138卫生标准》等相关标准要求,对瓶(桶)装饮用水的下列项目进行了检验:电导率、高锰酸钾消耗量、铅、总砷、铜、亚硝酸盐、四氯化碳、三氯甲烷、游139140离氯、氰化物、挥发性酚(以苯酚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和酵母、141沙门氏菌、志贺氏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

142经检验,标称乐百氏(广东)饮用水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生产的一143批次乐百氏饮用天然矿泉水(规格型号:18.9升生产日期:2012/01/15),144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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