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管理规定
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制度标准版本(8篇)

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制度标准版本1.居民健康档案是医疗卫生机构为居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的规范记录。
由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通过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居民建立,并根据服务提供情况做相应记录。
2.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应当齐全完整、真实准确。
医务人员为居民建立及使用健康档案时,要符合《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3.居民健康档案内容主要由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记录、重点人群健康管理及其他卫生服务记录组成。
具体内容和方法执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____年版)》有关要求。
4.健康档案统一存放于村卫生室,要做到一人一档一个编号、一户一袋、一村一柜一个档案保管室,确定专人管理。
5.档案管理质量考核,采取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所半年一考核,县对乡镇一年一考核,并不定期进行检查评估。
档案管理人员变动或机构变更时,由乡镇卫生院监督移交给相应人员或机构。
6.档案管理相关责任人,在健康档案的调取、查阅、记录、存放等方面要遵守相关规范。
居民健康档案一经建立,要为居民终身保存,要遵守档案安全制度,不得造成健康档案的损毁、丢失,不得擅自泄露档案中居民个人信息以及涉及居民健康隐私信息。
居民健康档案不得转让、出卖给其他人员或机构。
7.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时,应当调取查阅居民健康档案,及时记录、补充和完善健康档案。
未经准许不得随意查阅和外借。
借用必须登记,用后及时收回。
8.做好健康档案的数据和相关资料的汇总、整理和分析等信息统计工作,了解和掌握辖区内居民健康动态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保健、医疗和康复等服务,实现对居民的健康管理。
9.健康档案要定期整理,动态管理,不得有死档、空档出现,每月进行一次更新,对辖区卫生状况进行全面评估。
10.居民健康档案存放要做到“十防”(即防盗、防水、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防高温、防强光、防泄密)工作。
慢性病管理制度1.按规定成立慢性病科室,设专(兼)职人员管理慢性病工作,建立辖区慢性病防治网络,制定慢性病年度工作计划、方案,年终写出。
居民电子健康档案规范管理办法

居民电子健康档案规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管理(以下简称:健康档案),发挥健康档案的实效性,提升居民健康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XX2017年版)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的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O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健康档案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规范记录,是以居民个人健康为核心、以信息化方式记录居民全生命周期健康相关活动的载体,是居民享有均等化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体现,是医疗卫生机构为居民提供高质量医疗卫生服务的有效工具。
第三条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基本公共服务,依据职责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市财政部门负责将相关必要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安排,保障辖区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各镇街协助提供辖区居民居住情况,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各级各类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按照各自职能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指导、督导培训I、质量控制、统计分析和监督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确定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二章健康档案管理主体第五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管理主体,家庭医生、乡村医生是责任辖区居民健康档案的管理责任人。
第六条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要求成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
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向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成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
第七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使用XX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系统,并接入XX市健康服务信息平台;(三)申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前一年内(设立不足一年的自设立之日起)未被卫生、市场监督管理、医保管理等行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四)成立专门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的责任部门,配备公共卫生专职管理人员,建立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五)符合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开展相关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场地、人员、设备、资质等要求;(六)社会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建立资金监管账户O第八条社会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与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签订服务协议。
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制度职责范本

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制度职责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提高居民的健康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健康档案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实施。
第三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科学、规范、实用、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建档。
对居民进行建档登记,确保每位居民都有健康档案;二、维护。
做好居民健康档案的日常维护工作,包括及时更新和完善档案内容;三、使用。
提供健康档案内容给相关医疗机构和健康管理机构,确保其能提供准确的医疗服务和健康管理服务;四、保密。
严格保护居民的个人隐私,确保居民的健康档案信息安全;五、培训。
组织开展相关培训,提高居民健康档案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六、监督。
对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三章职责具体指南第五条建档(一)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应采用电子健康档案管理系统,纸质健康档案可作为辅助手段。
(二)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应采用居民自愿的原则,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健康档案由父母或监护人负责建立。
(三)建档工作应由居民健康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建档内容应包括居民的基本信息、健康状况、疾病历史、医疗记录等。
(四)建档时应向居民解释健康档案管理的意义,征得其同意,并告知其有权对档案信息进行查阅和更正。
第六条维护(一)居民健康档案的维护工作由居民健康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包括及时更新和完善档案内容。
(二)居民健康档案的维护应保证档案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确保档案记录的及时性和真实性。
(三)居民健康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复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七条使用(一)居民健康档案的使用应遵循合法、必要、安全的原则。
(二)居民健康档案的使用应由医疗机构、健康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进行,必须经过居民本人的同意。
(三)居民健康档案的使用应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八条保密(一)居民健康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保守居民的个人隐私,不得私自查阅、使用或透露档案信息。
医院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医院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居民健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居民健康档案的管理工作。
三、档案内容1.个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
2.健康体检记录:一般健康检查、生活方式、健康状况、疾病用药情况、健康评价等。
3.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患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肺结核患者等。
4.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接诊、转诊、会诊记录等。
四、档案建立与管理1.档案建立:居民到我院接受服务时,由医务人员负责为其建立健康档案,并根据其主要健康问题和服务提供情况填写相应记录。
2.档案管理:(1)建立专人、专室、专柜保存居民健康档案,确保档案安全。
(2)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授权不得查阅、复制或泄露居民健康档案信息。
(3)档案要按编号顺序摆放,指定专人保管,转诊、借用必须登记,用后及时收回放于原处。
(4)定期整理档案,动态管理,不得有死档、空档出现。
(5)科学运用健康档案,每月进行一次更新、增补内容及档案分析,对辖区卫生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并总结报告保存。
五、档案存放与保管1.档案存放处要做到“十防”(防盗、防水、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防高温、防强光、防泄密)工作。
2.档案保管期限:根据档案内容,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六、档案查阅与利用1.查阅档案需经授权,原则上仅限于医务人员、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
2.查阅档案时,必须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泄露居民个人信息。
3.查阅档案后,应立即归还,不得擅自带走或复制。
七、监督与考核1.医院设立档案管理监督小组,负责对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定期对档案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
3.将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医院年度考核,对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八、附则1.本制度由医院医务科负责解释。
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管理,提高居民健康服务水平,保障居民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建立、使用、保管、共享和信息安全等方面。
第三条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服务居民;(二)科学规范,信息共享;(三)安全保密,依法使用;(四)动态更新,持续改进。
第二章档案建立第四条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由居民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申请建立。
第五条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内容包括:(一)个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二)健康体检记录:一般健康检查、生活方式、健康状况及其疾病用药情况、健康评价等;(三)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严重精神障碍和肺结核患者等各类重点人群的健康管理记录;(四)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接诊、转诊、会诊记录等。
第六条建档机构应当对居民提供的个人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档案使用第七条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仅限于医疗卫生机构和相关部门依法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诊疗需要,在尊重居民意愿的前提下,查阅、使用居民电子健康档案。
第九条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查询、使用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查询、使用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应当经过本人同意或者其代理人授权;(二)查询、使用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应当限定在合法、正当的范围内;(三)查询、使用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居民个人信息。
第四章档案保管第十条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应当采取物理、技术、管理等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
第十一条档案保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保密意识,定期对档案进行维护和检查。
第十二条档案保管期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提高居民健康水平,保障公共卫生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档案内容应全面反映居民的身心健康状况。
(二)真实性原则:档案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
(三)连续性原则:档案内容应连续记录,确保居民健康信息的连续性。
(四)保密性原则:严格保护居民隐私,确保档案信息安全。
(五)便捷性原则:档案管理应方便快捷,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档案内容第四条居民健康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民族、婚姻状况、住址、联系方式等。
(二)健康体检信息:身高、体重、血压、心率、视力、听力、肺功能等。
(三)疾病史:既往病史、家族病史、过敏史、手术史等。
(四)健康评估:健康状况评估、慢性病管理、心理健康评估等。
(五)预防接种:预防接种史、免疫规划等。
(六)医疗服务:就诊记录、住院记录、手术记录、康复记录等。
(七)健康教育:健康教育记录、健康知识普及等。
第三章档案管理职责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职责:(一)制定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指导各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单位和人员开展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工作。
(三)组织开展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培训。
(四)对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医疗机构职责:(一)建立健全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人员职责。
(二)规范居民健康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
(三)确保居民健康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和保密性。
(四)定期对居民健康档案进行审查、更新和补充。
第七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职责:(一)建立健全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人员职责。
(二)负责居民健康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
《关于印发居民电子健康档案首页基本内容(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居民电子健康档案首页基本内容(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公布日期】2024.06.21•【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印发居民电子健康档案首页基本内容(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居民健康档案作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面向城乡社区居民提供的一项基本服务内容,自2009年启动实施以来,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遍开展。
随着各地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居民健康档案电子化进程迅速。
为推进电子健康档案务实应用,规范居民电子健康档案首页,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会同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印发《居民电子健康档案首页基本内容(试行)》(国卫办基层发〔2024〕15号,以下简称《基本内容》),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十四五”全民健康信息化规划》要求强化基层信息化便民服务,规范居民电子健康档案首页,推进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安全有序向个人开放。
近年来,我委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部署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中明确,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评估,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主要依托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开展服务并逐步取消相应纸质档案。
制定《基本内容》对加强各地居民电子健康档案规范化建设,推进电子健康档案普及应用,支撑提升基本公共卫生健康管理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内容居民电子健康档案首页是将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中有关重要健康信息依据统一标准动态提取形成的个人健康档案概要,其功能定位于全生命周期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主数据和分布式主索引,是居民电子健康档案跨区域互通共享和规范查询的基本要求与基础支撑。
按照“最小够用”原则,居民电子健康档案首页基本内容主要由个人健康标识、个人基本健康信息和卫生健康服务活动记录等三部分信息内容构成。
其中,个人健康标识是利用数字化技术标注居民个人健康管理状态(如是否慢性基础性疾病管理对象,是否妇幼、老年人等重点服务对象等)的个人健康特征标识,由相关业务管理系统自动推送到居民电子健康档案首页,动态更新、不可随意更改、可追溯。
城乡居民电子健康档案规范管理办法 (一)

城乡居民电子健康档案规范管理办法 (一)近年来,电子化已经成为越来越多行业的发展方向,医疗健康也不例外。
电子健康档案作为重要组成部分,可以有效地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更好地保障居民的身体健康。
为了更好地推动电子健康档案在城乡居民中的应用,国家出台了相应的规范管理办法,本文将介绍其主要内容。
一、电子健康档案的创建根据规范管理办法,电子健康档案是指个人健康信息的数字化记录,包括基本信息、疾病史、用药史、体检信息、诊疗记录等。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电子健康档案的创建工作,确保相关数据安全可靠。
同时,居民也可以主动参与健康档案的创建,通过授权等方式把个人健康信息录入档案系统。
二、信息采集和处理在信息的采集和处理中,规范管理办法明确了以下要点:一是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采集、整理、传输等工作流程。
二是居民个人的健康信息应当通过授权等方式由医疗机构或者居民自行录入。
三是医疗机构应当采用信息安全技术,确保个人健康信息的安全性。
三、数据共享与使用电子健康档案要想真正发挥作用,需要实现数据共享和使用。
规范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平台或者卫生信息化网络与其他医疗机构实现电子健康档案的共享。
同时,医疗机构和公共卫生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使用电子健康档案信息开展健康管理、疫情监测、科学研究等工作。
四、信息保护和隐私保护信息保护和隐私保护是电子健康档案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规范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和个人应当依法保护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的安全和隐私,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
总的来说,城乡居民电子健康档案规范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加强健康管理、完善医疗服务、提升居民健康水平都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实现数字化转型的情境下,电子健康档案的创建、信息管理、数据应用与隐私保护都应严格规范,确保数据的安全可靠,为居民的健康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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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管理
规定
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
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一、居民健康档案(及电子健康档案)是记录居民健康信息的系统资料,是对居民进行卫生服务和健康管理的重要依据,应设健康档案室和档案柜专门存放。
有专(兼)职人员管理、维护,档案放置有序,取用方便。
二、居民健康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居民接受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的信息,以及其他信息变动情况,都应在健康档案(含电子档案)中及时记录。
三、使用健康档案要细心、爱护,用后及时放归原处,防止丢失。
辅助检查报告单据和转、会诊的相关记录应粘贴留存归档,保持健康档案完整无损。
四、居民健康档案不可外借,也不准其他人员查阅。
管理和使用健康档案的人员,应保护居民个人隐私,不得随意泄露档案中的信息。
五、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数据存放在区级健康档案数据中心,查阅居民电子档案应设置分级权限和密码,保证信息系统的数据安全。
六、应定期分析、利用居民健康档案记录的信息,评估居民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健康问题,针对危险因素和健康问题,制定、实施并调整干预计划或治疗措施,管理、维护居民健康。
七、健康档案室及档案柜应具备适当的防尘、防晒、防潮、防火、防蛀、防鼠等防护设施。
健康档案室或档案柜中,不存放其他无关物品。
八、建档居民住址变更的,迁出与迁入地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之间,应做好居民健康档案(或电子档案)的转出与接收,保证居民健康管理的连续性。
九、建档居民发生死亡的,应在其档案(或电子档案)做好相关记录,整理装订后,按死亡年度分卷另行存放(电子档案也要妥当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