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失地农民社保政策是怎样规定的?

农村失地农民社保政策是怎样规定的?因政府统⼀征收农村集体⼟地⽽导致失去全部或部分⼟地,且征地时对所征⼟地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年满18周岁及以上的失地农民。
所需材料:⼟地⼆轮承包合同(名册、证书)复印件,征地协议复印件,本⼈⾝份证等材料。
这样的实际⽣活当中,⼤家都知道如果政府要对农民的⼟地进⾏征收的话,那么作为农民是必须要配合的,不过政府会对农民给予⼀定的补偿。
同样在现在农村的⼀些政策是⼗分好的,⽐如说政策,很多⼈想了解⼀下。
农村失地农民社保政策是怎样规定的?⼀、农村失地农民社保政策是怎样规定的?因政府统⼀征收农村⽽导致失去全部或部分⼟地,且时对所征⼟地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年满18周岁及以上的失地农民。
失地农民的申请材料及流程是什么?1、所需材料:⼟地⼆轮承包合同(名册、证书)复印件,征地协议复印件,本⼈、户⼝簿复印件,五张同底2⼨彩照,《失地农民基本养⽼保险参保申报表》(⼀式四份)。
2、申请流程:符合要求的农民以⼩组为单位参加养⽼保险→村委会召开会议表决→公⽰7⽇→填写《申报表》及花名册并签字盖章,→上报⼈民政府、公安局、国⼟资源部门审核→复核并办理登记⼿续。
⼆、失地农民养⽼保险的缴费标准是什么?1、对于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上,⼥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地⽅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每年养⽼保险⾦⽔平,按15年期限,从政府⼟地征⽤收益中扣除⼀部分资⾦⽤于养⽼保险费⽤的⽀付,个⼈不负担缴费。
从失地的当⽉起,开始领取养⽼保险。
2、对于男性年龄在45-60周岁之间,⼥性年龄在40-55周岁之间的失地农民,每年所需缴纳的费⽤由政府,集体,个⼈三⽅共同承担。
政府出资应在50%以上,集体出资应在30%左右,个⼈出资在20%左右,坚持政府保障为主,个⼈保障为辅的原则。
失地农民达到缴费年限后,可以领取养⽼保险⾦。
总之,失地农民养⽼保险是专门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的,⼟地没有被征收或者没有被依法征收,均是不能参加失地农民养⽼保险的。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27•【字号】鄂政发〔2014〕53号•【施行日期】2014.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城镇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机制,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保障范围和对象本意见的保障范围和对象,是指符合以下五项条件的被征地农民。
(一)承包地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二)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三)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四)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五)年满16周岁。
三、补偿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征地农民给予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其补偿标准按不低于被征地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确定。
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人员,按照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标准给予全额补偿;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下(59周岁至16周岁)的人员,年龄每降低1岁,补偿标准按全额补偿的1%递减。
四、参加办法(一)为本意见实施后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全部划入其个人账户。
(二)被征地时男16周岁至59周岁、女16周岁至54周岁人员,根据国家现行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2014退休金调整方案

2014退休金调整方案2014年退休金调整方案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剧,退休问题成为社会热点话题之一。
每年的退休金调整方案备受关注。
2014年,国家出台了最新的退休金调整方案,旨在更好地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需求。
本篇文章就此对该方案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背景2014年,我国面临经济下行压力、就业形势严峻和人口老龄化加剧等复杂形势,针对这些问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其中包括退休金调整方案。
二、方案内容2014年的退休金调整方案分为两级调整。
第一级调整是根据物价上涨程度,调整工人、职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缴费和待遇水平。
第二级调整是在第一级调整基础上对退休人员实施个人账户和基础养老金并行动态调整。
对于第一级调整,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城镇居民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当年调整的比例为6.5%。
而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退休人员,其本次调整比例为10%。
对于第二级调整,其具体执行方式为:将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进行统计,根据这笔账户余额和缴费年限按照一定比例在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进行动态调整。
当下降幅度达到一定程度时,国家也会给予资助,确保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开支不受影响。
三、分析2014年的退休金调整方案体现了国家保障人民生活的政策导向。
在第一级调整中,针对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城镇居民退休人员进行了缓慢的调整,考虑到这些退休人员的生活压力和就业基础。
而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退休人员则获得了更多的调整空间,可以更好地满足其生活需求。
在第二级调整中,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得到了充分的考虑,实现了个性化的调整,更好地反应了退休人员的个人贡献和应得到的补偿。
同时,公司和国家对于退休金的动态调整也更好地保障了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
四、总结2014年退休金调整方案的实施,能够更好地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体现了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态度和责任担当。
从方案内容来看,第一级调整在帮助一些退休人员渡过难关的同时,第二级调整更好地反映了个体差异的影响。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09•【字号】赣府厅发[2014]12号•【施行日期】2014.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2014年4月9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意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落实“先保后征”,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坚持同一制度平台,以养老保障为工作重点,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再建立单独的养老保障制度;坚持谁用地、谁负责,实行政府给予缴费补贴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相结合,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坚持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以解决新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为先导,积极稳妥、量力而行解决以往征地遗留问题。
二、保障范围(三)本意见所称被征地农民,主要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因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中16周岁(含)以上在册农业人口(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离退休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
2014年10月1日前退休养老金新政策

2014年10月1日前退休养老金新政策退休养老金政策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为了保障老年人生活质量而设立的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退休养老金政策也需要不断调整和改革。
2014年10月1日前,中国就出台了一系列新的退休养老金政策,旨在更好地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些新政策,并分析其对民众的影响。
一、退休养老金政策概述退休养老金政策是指国家为退休人员提供的一种福利保障制度。
它的主要目标是提供经济支持,确保退休人员能够在晚年过上相对稳定的生活。
在2014年10月1日以前,中国的退休养老金政策主要采用了“延缓退休制度”和“单位制度”两个主要措施。
1. 延缓退休制度过去,中国的退休年龄普遍较低,这导致了养老金负担的加重。
为了应对这个问题,2014年10月1日前实施了“延缓退休制度”。
根据这个政策,退休年龄由之前的60岁或55岁提高到了65岁或60岁,具体执行时间和条件则由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2. 单位制度在中国,退休养老金主要通过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发放。
过去,退休养老金的数额主要由企业或单位根据员工工资和缴费年限来确定。
然而,由于劳动力市场的改变和企业经济困难的情况增多,单位制度已经面临着一些困境。
因此,自2014年10月1日起,中国开始逐步推行个人账户制度,将一部分退休养老金从单位支付转移到个人账户中,以增加养老金的灵活性和可持续性。
二、新政策的影响新政策的实施对退休人员和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 老年人的收入延缓退休制度的实施导致了退休年龄的提高,这使得老年人能够更长时间地从工作中获得收入。
然而,同时也增加了老年人的就业压力和竞争,尤其是对那些年龄偏大的人来说。
为了保障他们的权益,社会需要提供更多的职业培训和就业机会,以便他们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变革。
2. 养老金制度的可持续性个人账户制度的推行使得养老金制度的可持续性得到了增强。
通过个人账户,退休人员能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来管理和投资养老金资金,提高了养老金的灵活性和透明度。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标准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标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标准是指针对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政策所规定的各项标准和规定。
失地农民是指因征地、建设用地等原因失去土地的农民,他们通常面临着养老保障的问题。
针对这一群体,制定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标准,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标准的制定是为了解决失地农民养老难的问题,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标准主要包括参保条件、缴费标准、待遇标准等内容。
首先,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参保条件,一般要求失地农民年龄在60周岁以下,且在失地后已经连续居住满5年以上的,可以参加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这一规定是为了确保失地农民在年老之时能够得到养老保障。
其次,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一般是由政府和个人共同缴纳。
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失地农民的实际情况确定缴费比例,而失地农民需要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
这样既能保障失地农民的养老权益,又能分担政府的财政压力。
最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待遇标准是指参保失地农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享受的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的发放标准一般由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失地农民的实际情况确定,以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总的来说,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养老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只有通过健全的养老保险制度,才能让失地农民安享晚年,使他们的生活更加幸福美满。
因此,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应该加大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标准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失地农民了解并参与到养老保险制度中来,共同建设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小康目标。
同时,也要加强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标准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养老保险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让失地农民真正受益。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1)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土地资源的紧张,许多原本从事农业的农民被迫离开农村,成为失地农民。
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备受关注,为了保障他们的生活安全和尊严,养老保险政策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本文将介绍目前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的情况,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和建议改进措施。
1. 目前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目前,我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移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覆盖。
1.1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根据国家政策,失地农民可以通过转移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来获得养老保障。
具体来说,失地农民可以选择将自己在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款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账户,成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并享受城镇职工养老金待遇。
1.2 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覆盖另外,失地农民也可以选择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
根据国家政策,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是由地方政府和农民按比例缴纳的社会保险制度,参保人员在达到规定的年龄后可以领取养老金。
2. 存在的问题虽然目前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已经有了一定的进展,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2.1 缺乏保险金的足额支付目前失地农民转移参保后,其养老保险金的支付标准仍然较低。
由于失地农民的收入水平相对较低,很难在退休后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
因此,提高养老金的支付标准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2.2 养老保险覆盖率偏低由于缺乏有效的宣传和政策支持,目前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覆盖率仍然偏低。
许多失地农民对养老保险的了解不足,缺乏参保的意识。
因此,加强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和推广非常重要。
2.3 跨地区转移参保困难失地农民在转移参保过程中面临着一些困难。
由于转移参保需要在城市正式落户,这对于一些来自农村的失地农民来说是一项很大的挑战。
因此,简化转移参保程序和标准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
3. 改进措施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改进措施:3.1 提高养老金支付标准为了保障失地农民的生活水平,我们建议逐步提高转移参保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支付标准,并进行动态调整。
国发〔2014〕8号《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按照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在总结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任务目标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十二五”末,在全国基本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
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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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新政策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出现是为了保证一些失地的农民的基本利益,对于年满18岁的农村户籍者都是可以享受到此待遇的。
不过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在政策上有哪些呢?由于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征地的现象也在不断的出现,对于相关的政策解读请看一下介绍!
由于受到我国政策上的影响,对于一些国家规定上的项目可能会涉及到征地的情况。
由于土地对于农村户籍者来说等于是一辈子的保障,如果失去了土地的话,是可以选择购买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来保障未来的生活。
根据泰康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来说,购买保险是起到了一个未来的保证防范,无论是医疗保险,还是养老保险,都是针对一定范围的保障。
我国对于被征地的村民来说是可以凭借着国家开的相关征地文件来获得购买失地保险的资格。
享受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是需要年满18岁的村民才能够享受到的,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是没有任何资格购买失地保险的。
另外在相关的规定上,购买失地保险不包括一些国家的公务员,事业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以及参军退伍后享受到相关优惠待遇的人员。
那么购买失地保险的相关费用是怎样的呢?按照相关的规定一般是可以根据征地面积的大小,家庭的人口数量来规划的,一般是可以划分为三个等级的,每月190或150或120的标准来参保。
目前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来说,在推行上目前还在试行阶段的,国家会在试点推广之后如果得到很好的反响之后,是会在全国推广的。
关于失地保险的缴费情况是可以选择一年一次或者每月缴纳来安排,在规定上第一次交保是需要连续缴纳1年之后才能够获得国家的相关补偿的,另外在缴费的比例上也包括村集体缴费还有政府补贴的一部分。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与农村社保来说在规定的年限以及缴费的比例上有差异,不过在试点进行的工作当中,考虑到保障性,最好是可以购买一份商业性质的保险。
像购买低保,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