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贾鲁河保护条例
贾鲁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贾鲁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贾鲁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贾鲁河流域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污水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清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 7466 水质总铬的测定GB/T 746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7469 水质总汞的测定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0 水质铅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1 水质镉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2 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5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84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7485 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T 7494 水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亚甲蓝分光光度法GB/T 11893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1902 水质硒的测定 2,3-二氨基萘荧光法GB/T 11903 水质色度的测定GB/T 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GB/T 13896 水质铅的测定示波极谱法GB/T 15505 水质硒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6489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GB/T 17133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直接显色分光光度法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HJ/T 60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碘量法HJ/T 70 高氯废水化学需氧量的测定氯气校正法HJ/T 84 水质无机阴离子的测定离子色谱法HJ/T 132 高氯废水化学需氧量的测定碘化钾碱性高锰酸钾法HJ/T 195 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9 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200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341 水质汞的测定冷原子荧光法(试行)HJ/T 39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 484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HJ 485 水质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HJ 486 水质铜的测定 2,9-二甲基-1,10菲萝啉分光光度法HJ 487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HJ 488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02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溴化容量法HJ 503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HJ 505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HJ 535 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6 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7 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滴定法HJ 597 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36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 637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HJ 659 水质氰化物等的测定真空检测管—电子比色法HJ 665 水质氨氮的测定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666 水质氨氮的测定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667 水质总氮的测定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668 水质总氮的测定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670 水质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 671 水质总磷的测定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年)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8.05•【字号】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16号•【施行日期】2020.08.0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年)(2011年8月25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4年4月25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5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8月29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4月29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3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第三章市容管理第一节道路容貌管理第二节临街建(构)筑物容貌管理第三节标志容貌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废弃物清运和处置第三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和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政府令第37号

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正文:---------------------------------------------------------------------------------------------------------------------------------------------------- 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省政府令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五日发布省政府令第37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流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除黄河、沁河干流外的一切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开发利用河流、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究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主管机关。
市(地)、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五条全省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以上河道主管机关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置专管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河道管理工作。
涉及两市(地)以上的主要河道,由省或授权的市(地)河道主管机关设置专管机构实施管理,涉及两县(市)以上的主要河道,由市(地)或授权的县(市)河道主管机关设置专管机构实施管理。
第六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本辖区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河道主管机关的作用。
第七条各级河道主管机关、河道专管机构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八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第九条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除涝、通航标准和其它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郑州市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条例-

郑州市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条例正文:---------------------------------------------------------------------------------------------------------------------------------------------------- 郑州市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条例(1999年10月29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9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改善和提高生活用水质量,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饮用水源,是指为城市饮用水提供原水的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
本市城市饮用水地表水源包括花园口和邙山黄河取水口,邙山提灌站及泵前沉沙地,邙山提灌站至西流湖的输水渠道及其沿途的大刘沟、石佛沉沙地,西流湖,尖岗水库,常庄水库,尖岗水库和常庄水库至西流湖输水渠道,花园口水源厂沉沙地和调蓄池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地表水水源地。
本市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地包括市区地下水源地、九五滩地下水源地、北郊地下水源地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地下水源地。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为本市市区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提供原水的饮用水源的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国家有关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四条城市饮用水源的保护和污染防治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城市饮用水源的保护和污染防治实行统一规划、分工负责、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饮用水源的保护、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25•【字号】郑政办〔2024〕18号•【施行日期】2024.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24〕18号郑东新区管委会,金水区、惠济区、上街区、中牟县、荥阳市、巩义市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市农委、市水利局:《郑州市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3月25日郑州市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推进我市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和规范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计划的函》(环办执法函〔2021〕134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交办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清单的函》(环办执法函〔2023〕280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在排查、监测、溯源工作的基础上,按照“一口一策”的原则,针对入河排污口存在的问题,制定分类整治措施,明确整治要求、责任单位及完成时限,有效规范和管控各类入河排污口,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的长效监管机制,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以水定岸、水陆统筹从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出发,根据受纳水体生态环境功能明确入河排污口整治要求,倒逼岸上污染治理。
郑州市贾鲁河综合治理工程绿线规划公示

郑州市贾鲁河综合治理工程绿线规划公示郑州市贾鲁河综合治理工程绿线规划一、规划目的为加强贾鲁河沿线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保证城市绿化空间的实施和预留,为详细规划设计与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理提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划。
二、规划范围本次绿线规划河段包括《郑州市贾鲁河综合治理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2016.06)所界定的贾鲁河综合治理工程整治河段,和贾鲁河陇海西路至科学大道段整治河段。
其中,《郑州市贾鲁河综合治理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2016.06)所界定的贾鲁河综合治理工程整治河段包括尖岗水库至南水北调干渠段、北三环至象湖段、农科所桥至陇海铁路桥段和规划圃田泽,共49.67 千米;贾鲁河陇海西路至科学大道段9.42 千米。
三、绿线内涵本规划所划定绿线,是指贾鲁河综合治理工程整治河段蓝线外依法规划、建设的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边界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四、控制依据1. 规划法规、规范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2.专业法规条例、规范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4)《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100 号令)》5)《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 号)》6)《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7)《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0)》8)《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9)《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 号)》10)《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66号)》11)其他国家、省、市相关法规、法令3.相关规划1)《郑州都市区总体规划(2012-2030 年)》2)《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 年)》3)《郑州市市区城乡空间发展引导规划》4)《郑州中心城区总体城市设计》5)《郑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13-2030 年)》6)《郑州市生态水系规划》7)《郑州市城市“六线”规划导则》8)《郑州市中心城区南、北片区“六线”规划》9)《郑州市森林城市建设总体规划(2011-2020 年)》10)《郑州都市区森林公园体系规划(2011-2015 年)》11)《贾鲁河生态水系综合治理规划方案》12)《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2017 修订)13)《郑州市贾鲁河综合治理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14)涉及已批复各县、区、乡镇总体规划15)涉及已批复控制性详细规划五、规划指导思想贾鲁河串联多个城市功能区以及公园、湖泊等,通过综合治理工程及两岸绿地的建设在河流两岸形成连续的滨河景观,打造融合生态、休闲、文化、娱乐、健身等功能的复合型城市公共空间。
郑州市贾鲁河保护条例 .doc

郑州市贾鲁河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贾鲁河保护管理,发挥其防洪、排涝、生态、景观等功能,发掘和保护兴水治水历史文化,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把贾鲁河建设成“安全河”、“生态河”、“景观河”、“文脉河”和“幸福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贾鲁河的干流、支流、湖泊、水库、渠道、湿地、公园等的规划、建设、保护、防治、管理与监督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贾鲁河的管理范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基本原则】贾鲁河保护管理坚持统筹规划、综合治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河长制】贾鲁河保护管理实行河长制,建立市、县、乡、村四级河长体系,协调、督促解决保护管理中的问题。
第五条【管理机构】市、县(市、区、开发区)人民政府是贾鲁河保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对保护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贾鲁河保护管理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市、区、开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助本级河长处理本辖区内贾鲁河的日常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区、开发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公安、财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农业、林业、文化旅游、体育、城市管理、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贾鲁河实施监督管理,共同做好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辖区内水系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宣传教育】市、县(市、区、开发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贾鲁河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意识,引导公众参与保护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贾鲁河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
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0年)

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8.05•【字号】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16号•【施行日期】2020.08.0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0年)(2002年12月26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5月29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08年8月22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4月29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3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开发利用管理第三章取水许可管理第四章水资源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保障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水资源,均适用本条例;但国家、省管理的水事事项和城市公共供水工程供应的水,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水资源管理应当坚持统一管理、全面规划、讲求效益、合理开发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先地表、后地下,充分利用地表水,合理开发地下水,鼓励使用中水和雨水,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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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贾鲁河保护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贾鲁河保护管理,发挥其防洪、排涝、生态、景观等功能,发掘和保护兴水治水历史文化,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把贾鲁河建设成“安全河”、“生态河”、“景观河”、“文脉河”和“幸福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贾鲁河的干流、支流、湖泊、水库、渠道、湿地、公园等的规划、建设、保护、防治、管理与监督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贾鲁河的管理范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基本原则】贾鲁河保护管理坚持统筹规划、综合治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河长制】贾鲁河保护管理实行河长制,建立市、县、乡、村四级河长体系,协调、督促解决保护管理中的问题。
第五条【管理机构】市、县(市、区、开发区)人民政府是贾鲁河保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对保护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贾鲁河保护管理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市、区、开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助本级河长处理本辖区内贾鲁河的日常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区、开发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公安、财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农业、林业、文化旅游、体育、城市管理、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贾鲁河实施监督管理,共同做好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辖区内水系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宣传教育】市、县(市、区、开发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贾鲁河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意识,引导公众参与保护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贾鲁河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
市、县(市、区、开发区)人民政府对贾鲁河保护管理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编制主体】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公安、财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农业、林业、文化旅游、体育、城市管理、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市、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编制贾鲁河综合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八条【编制原则】编制贾鲁河综合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流域综合规划;
(二)妥善处理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三)注重传承与保护历史文化,发挥贾鲁河的文化、景观、休闲等功能。
第九条【规划变更】贾鲁河综合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依照原编制和批准程序进行。
编制或者修改其他规划涉及贾鲁河的,应当书面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项目准入】贾鲁河配套的基础设施、旅游设施等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贾鲁河综合规划要求,并与贾鲁河自然环境和人文景观相协调。
已有不符合贾鲁河综合规划的,依法进行改造或者限期迁出。
第十一条【项目审批】未经批准,贾鲁河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或扩建建(构)筑物或其他项目。
确需建设以下工程项目的,应当依法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一)河道改线、开挖人工湖泊、明河改暗河的;
(二)埋设管道、线缆或者建设跨河、穿河、跨堤、临河设施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排水口建设】除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雨洪水可以设置入河排水口外,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设置入河排污口。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水口的,应当按照设置程序,报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雨污分流管网建设】市、县(市、区、开发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排水管网建设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同步配套规划与建设,分期分批进行雨污分流管网改造。
雨水排水口的设置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逐步配建初期雨水截流、调蓄、净化设施。
第十四条【产业发展】依托贾鲁河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休闲、观光、文化、旅游、体育等产业,应当与贾鲁河水资源条件以及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三章保护与防治
第十五条【保护要求】贾鲁河保护应当坚持自然修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实施清淤疏浚、控源截污、生态补源、绿化景观等整治工程,符合防洪排涝、污染防治、生态修复、人与自然和谐的要求。
第十六条【水质目标】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贾鲁河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制定和调整贾鲁河各河段的水质控制目标,并向社会公布。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水质控制目标,控制所辖河段水质,并保证出界断面水质达标。
河道水质优于水功能区划要求水质的,应当继续保持或改善,不得恶化;河道水质未达到水功能区划要求的水质的,应当限期达标。
第十七条【水质监测】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运用科学手段对贾鲁河水质实施动态监测,定期公布水质监测结果。
第十八条【水量保护】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确定贾鲁河生态流量,制定闸坝管理调度相关办法,保证河道生态基流,维持水体自净能力。
第十九条【资源保护】市、县(市、开发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水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水体、水工程、林地、绿地、湿地、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维护河道生态安全。
第二十条【文化保护】市、县(市、开发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河道历史文化保护,挖掘、整理涉及河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弘扬河道文化。
第二十一条【污水处理】截污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应当进入截污管网,不得直接排入河道。
截污管网未覆盖的乡镇、村庄、居民集中区,应当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确保其向贾鲁河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二十二条【污水处理设施】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维护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