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黑钱的概念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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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黑钱的概念及特征

洗黑钱的概念及特征洗钱(MONEYLAUNDERING) ,本意指把肮脏的钱清洗干净。

据说在二十世纪初期,美国旧金山市一家饭店的老板,看到自己饭店里日常流通的一些硬币沾满了油污,他怕弄脏顾客所戴的白手套而影响饭店的生意,便用洗涤剂将收到的硬币清洗一遍,于是被清洗之后的硬币就象新的一样干净了,这就是洗钱的最早来源。

到了二十世纪20 年代,美国芝加哥出现了一个以鲁西诺为首的庞大的有组织犯罪集团,他们利用美国经济发展中使用的现代化大规模生产技术,发展自己的犯罪产业,谋求巨额的经济利益。

起初,该组织以开洗衣店做掩护,在为顾客洗衣服的同时,向顾客收取现金,然后将这一部分现金连同其贩卖毒品的收入一起向税务机关申报,这样就把毒品收入也变成了合法收入。

这就是现代意义上洗钱一词的渊源。

后来,人们用它来称谓把非法收入合法化的过程。

最初的洗钱,实际上是毒品交易的一部分,据联合国统计,每年约有来自毒品交易的 5000 亿至 6000亿美元流入正常的经济流通领域,这样,在国际金融系统中流通的毒钱大约有一万多亿美元。

现在把对贩毒、走私、抢劫、盗窃、诈骗、贪污、贿赂、逃税等犯罪收入的清洗,都视为洗钱。

关于洗钱的概念,目前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中表述也不尽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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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1988 年 12 月 19 日联合国大会在维也纳通过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以下简称《联合国禁毒公约) 中将毒品犯罪及其洗钱行为规定为国际犯罪。

该公约将洗钱定义为: 为隐瞒或掩饰因制造、贩卖、运输任何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所得非法财产之来源、性质、所在,而将该财产转换的即为洗钱。

该定义范围较为狭窄。

1990 年 2 月 7 日,欧洲和北美的 15 个国家在巴黎召开会议共同研究对付洗钱问题,并为此组建了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

该组织给洗钱所下定义为: 凡隐瞒或掩饰因犯罪行为所取得财物的真实性质、来源、地点、流向及转移,或协助任何与非法活动有关的人规避法律应负责任者,均属洗钱行为。

该定义从宽规定洗钱范围,突破了毒品交易所得的局限,将其扩大、延伸到凡是对由犯罪行为所得财物加以隐瞒或掩饰的行为。 1986 年,美国国会通过的《洗钱控制法》对洗钱犯罪规定为: 1、就法律指定的犯罪种类而言,从事与犯罪相关联资金的金融交易,如果明知其非法性质,并以协助犯罪实施为目的,或者明知交易旨在掩护款项的性质、方位、来原、所有权或控制权,构成联邦刑事犯罪。

2、就法律指定的犯罪种类而言,与金融机构从事一刃美元以上犯罪赃款的交易,构成联邦刑事犯罪。

---------------------------------------------------------------最新资料推荐------------------------------------------------------ 3、促使一国内金融机构不予提交,或者提交有重大遗漏或失实的货币交易报告,重构与一个或多个金融机构之间的任何交易,构成联邦刑事犯罪。

所谓重构交易,是指犯罪分子和洗钱者对一万美元以上的款项,故意拆零,分别与多个金融机构或一个金融机构的多个分支机构交易,以使每一笔均在报告金额界限以下,从而规避报告的行为。

1991 年 6 月 10 日,欧共体发布的《关于防止利用金融系统进行洗钱活动的法令》把洗钱定义为: 明知是犯罪财产而故意拥有、转移、隐藏、或帮助犯罪分子逃脱法律制裁的行为。

1995 年 4 月联合国发布的《禁止洗钱法律范本》对洗钱做了如下定义: 直接或间接参加来自于犯罪收益的财产的交易; 接受、拥有、隐匿、掩盖、处理犯罪收益财产或将犯罪收益财产带入所在国; 明知或者有理由表明财产来自于非法活动或者间接非法活动变现而来; 没有合理的理由,不采取合理的步骤确认财产是否来自于非法活动或者直接或间接从非法活动变现而来。

台湾于 1996 年通过了《洗钱防制法》。

该法规定,洗钱是指: 掩饰或者隐匿因自己或他人重大犯罪所得财物或财产性利益; 收受、搬运、寄藏、购买或为他人买卖因重大犯罪所得财物或财产上利益提供中介。

重大犯罪是指刑法规定最低刑 5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以及伪造、变造债券、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罪、指使他人卖淫罪、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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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罪、赌博罪、奴役罪、欺骗他人向境外出走罪、隐蔽卖淫罪、诈欺罪、常业重利罪等赢利性犯罪,还有儿童及少年性交易条例、枪炮管理条例、惩治走私条例、证券交易法、银行法、破产法、毒品犯罪法律所规定的重大犯罪。

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法律对洗钱的规定是: 任何人明知或有充足理由怀疑资金、财产或投资为犯罪所得而帮助一些团伙犯罪组织收藏或管理那些资金所进行的犯罪。

我国是《联合国禁毒公约》的缔约国,承担了在国内实体法中规定洗钱为犯罪的义务。

事实上, 1990 年 12 月 28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四条第一款就规定: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财物的,掩饰、隐瞒出售毒品获得财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的,处 7 年以下有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

虽然未明确规定洗钱的概念和洗钱犯罪,但这一规定己充分表明我国己将参与洗钱的人或组织列入犯罪并予以处罚之列。

我国新《刑法》第 191 条首次明确了洗钱罪的罪种,规定: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特定方式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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