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和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和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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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水影响评价类项目报告编制大纲(试行)》

《洪水影响评价类项目报告编制大纲(试行)》

洪水影响评价类项目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福建省水利厅2019年4月编制说明根据《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16〕22号)和《福建省水利厅关于推进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贯彻意见》要求,为规范设计成果,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特编制本大纲。

一、洪水影响评价类情形洪水影响评价类包括以下四种情形: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河道(海堤)管理范围内涉河工程防洪评价,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项目对水文站水文监测的影响评价。

有上述一种及以上情形的,须编制洪水影响评价类报告。

二、报告名称及装订要求1.报告名称及格式(1)报告名称报告封面列出报审项目审批情形,并在相应类型中打勾,报告名称为“XXXX工程(XXXX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类报告”。

(2)报告格式报告格式详见附录。

2.报告装订报告各种情形统一装订成册,按前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河道(海堤)管理范围内涉河工程防洪评价报告、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项目对水文站水文监测的影响评价报告的顺序进行编排,如无某情形章节,则跳过该章,后面的章节号顺接前章号进行编排。

三、报告编写有关说明(一)各情形采用的编制导则“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依据《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试行)》(SL/Z719-2015)进行编制;“河道(海堤)管理范围内涉河工程防洪评价报告”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办建管[2004]109 号)进行编制;“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依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SL520-2014)进行编制;“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项目对水文站水文监测的影响评价报告”依据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建设工程对水文测验影响分析评价报告示范文本大纲》进行编制。

(二)报告目录按前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河道(海堤)管理范围内涉河工程防洪评价报告、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项目对水文站水文监测的影响评价报告、总结论与建议进行编写,章节号分别为1、2、3、4、5、6,如无某情形章节,则跳过该章,后面章节序号接前章节号,以此类推。

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

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2004.9.6水利部办公厅文件办建管[2004]109号关于印发《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根据原国家计委、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部组织制订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部建设与管理司。

附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办公厅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八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1 总则1.1 依据国家计委、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对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下简称建设项目),应进行防洪评价,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为适应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工作的需要,规范编制方法,保证编制质量,特制订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全国河道管理范围内大、中型及对防洪有较大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

1.3 防洪评价报告应在建设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前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进行编制。

1.4评价报告内容应能满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查内容的要求,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概述2 基本情况3 河道演变4 防洪评价计算5 防洪综合评价6 防治与补救措施1.5 防洪评价报告中的各项基础资料应使用最新数据,并具有可靠性、合理性和一致性,水文资料要经相关水文部门认可。

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缺乏基础资料时,建设单位应根据防洪评价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水文等部门进行基础资料的测量和收集。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模板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模板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模板)20XX年X月前言本大纲适用于向云南省水利厅申请洪水影响评价行政审批以下3项技术报告的编制:(1)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2)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3)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

在使用本大纲时,对于需要包含的内容,在相关章节标题上以数字上标①②③表示,其具体内容可针对不同类型项目特点及相关技术导则有所取舍。

本大纲主要引用了以下文件:(1)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SL 520-2014。

(2)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SL/Z719-2015。

(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水利部办公厅文件办建管[2004]109号。

目录1 概述①②③ (4)1.1 项目背景①②③ (4)1.2 评价依据①②③ (4)1.3 评价范围①②③ (4)1.4 技术路线及工作内容①②③ (4)2 工程所在区域基本情况①②③ (4)2.1 自然概况①②③ (4)2.2 资源与环境概况①③ (4)2.3 经济社会概况①③ (5)2.4 现有水利工程及其它设施情况①②③ (5)2.5 水利规划及实施安排①②③ (5)2.6 蓄滞洪区基本情况③ (5)2.7 河道开发治理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① (6)3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①②③ (6)3.1 前期工作情况及必要性论证①②③ (6)3.2 项目建设条件①②③ (6)3.3 项目设计主要成果①②③ (6)4 水文、河道演变及洪水影响分析计算①②③ (7)4.1 水文分析计算①②③ (7)4.2 河道演变分析①②③ (7)4.3 洪水影响分析计算①②③ (7)5 建设项目规划符合性(规划专题)论证① (9)5.1 规划符合性论证① (9)5.2 规划专题论证① (9)6 洪水影响分析评价①②③ (10)6.1 建设项目与相关规划的关系分析①②③ (10)6.2 防洪标准符合性分析①②③ (10)6.3 防洪及河势影响分析①②③ (10)6.4 蓄滞洪区影响分析③ (11)6.5 对现有水利工程与设施影响分析①②③ (11)6.6 对防汛抢险的影响分析①②③ (12)6.7 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分析①②③ (12)6.8 洪水影响综合评价①②③④ (12)7 工程建设影响防治补救措施①②③ (12)7.1防治补救措施论证①②③ (12)7.2 工程量与投资估算①②③ (13)8 结论与建议①②③ (14)9 附件及附图①②③ (14)1 概述①②③1.1 项目背景①②③项目背景应阐明建设项目名称、申报单位、所在地理位置、总体建设规模、建设目的、项目前期工作概况,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单位,评价报告编制工作概况等。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服务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服务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服务————————————————————————————————作者:————————————————————————————————日期: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由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等4项审批事项合并组成。

有下列一种及以上下列情形的,办理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1.在黄河流域(片)的河流、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

本指南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含橡胶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河道整治工程、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2.在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含蓄滞洪区)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跨河、穿河、跨堤、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

3.在由国务院或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决策运用、黄河流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商地方人民政府决策运用和对流域防洪有重要作用的蓄滞洪区、洪泛区内建设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4.在黄委所属国家基本水文监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

只涉及上述一种情形的建设项目,仍按该种情形的原审批管理权限执行。

涉及两种情形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实行一个审批机关为主,有关机关会同或者参与的方式开展审批工作,只下达一个审批文件。

审批文件针对相应情形分别出具审查意见。

审批权限属于黄委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由黄委负责实施,有关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审批权限分别属于水利部和黄委的,由黄委负责实施;审批权限属于不同流域管理机构的,项目法人可以选择向一个流域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首先受理申请的流域管理机构牵头,会同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对防洪工程的影响分析及对策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对防洪工程的影响分析及对策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对防洪工程的影响分析及对策摘要:通过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对防洪工程的影响分析,以减轻或降低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为原则,提出跨河、穿河、穿堤、拦河、临河建筑物建设项目审查技术要求,对建设项目审查有实际指导意义。

关键词:管理状况存在问题对应措施1、管理现状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主要涉及桥梁、缆线、管道及各类建筑物等,大量的桥墩、承台等构造物布设在河道内,长期占用河道和堤防,形成雍水、阻水、改溜等情况,致使河道御洪、泄洪能力不同程度地消减,防洪安全存在各种隐患。

而且资料申报、审查、管理比较混乱,施工过程监管困难,验收后运行管理缺位等等。

其中一些重点项目施工、运营过程中,在地方行政干预下,河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有时也只是走走过场而已。

随着河道内建设项目的逐渐增多,靠过去的管理模式已远远不能适应当前依法治河的管理需要。

特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行实施以后,要求河道主管部门在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查、修改、审批(转报)、验收、运营等各个环节都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针对这一状况,为提高对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依法管理水平,河道主管部门纷纷采取措施,强化资料审查、转报的管理,明确河道管理部门各自的职责,加强河道巡查监管力度,使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大大提高,但仍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现象。

2、存在的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腾飞,近几年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呈现逐年增多的趋势。

河道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管理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地方行政干预等问题,制约了建设项目管理的规范化。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涉河建设项目审批制度与现行程序严重扭曲。

根据《防洪法》、《水法》、《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立项文件时,必须附有河道主管机关的审查同意书,否则计划部门不予审批。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1 总则1.1 依据国家计委、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对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下简称建设项目),应进行防洪评价,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为适应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工作的需要,规范编制方法,保证编制质量,特制订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全国河道管理范围内大、中型及对防洪有较大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

1.3 防洪评价报告应在建设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前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进行编制。

1.4 评价报告内容应能满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查内容的要求,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概述2 基本情况3 河道演变4 防洪评价计算5 防洪综合评价6 防治与补救措施1.5 防洪评价报告中的各项基础资料应使用最新数据,并具有可靠性、合理性和一致性,水文资料要经相关水文部门认可。

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缺乏基础资料时,建设单位应根据防洪评价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水文等部门进行基础资料的测量和收集。

1.6 在编制防洪评价报告时,应根据流域或所在地区的河道特点和具体情况,采用合适的评价手段和技术路线。

对防洪可能有较大影响、所在河段有重要防洪任务或重要防洪工程的建设项目,应进行专题研究(数学模型计算、物理模型试验或其它试验等)。

1.7 在防洪评价工作中除执行本导则外涉及其它专业时,还应符合相应规范要求。

2 概述概述一般应包括项目背景、评价依据、技术路线及工作内容。

2.1 项目背景项目背景应阐明建设项目所在地理位置、总体建设规模、项目前期工作概况及防洪评价编制单位受委托后进行防洪评价编制工作的基本情况。

2.2 评价依据评价依据应列出以下内容: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2有关规划文件,包括建设项目所在河段的综合规划及防洪规划、治导线规划、岸线规划、河道(口)整治等水利规划。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推荐下载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推荐下载

关于印发《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法规名称:《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 办建管[2004]109号 法规类别: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水利部 颁布日期:2004.08.05 实施日期: 修改日期:法规内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 行) 1 总则 1.1 依据国家计委、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对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下简称建设项目),应进行防洪评价,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为适应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工作的需要,规范编制方法,保证编制质量,特制订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全国河道管理范围内大、中型及对防洪有较大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

1.3 防洪评价报告应在建设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前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进行编制。

1.4评价报告内容应能满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查内容的要求,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概述 2 基本情况 3 河道演变 4 防洪评价计算 5 防洪综合评价 6 防治与补救措施 1.5 防洪评价报告中的各项基础资料应使用最新数据,并具有可靠性、合理性和一致性,水文资料要经相关水文部门认可。

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缺乏基础资料时,建设单位应根据防洪评价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水文等部门进行基础资料的测量和收集。

1.6 在编制防洪评价报告时,应根据流域或所在地区的河道特点和具体情况,采用合适的评价手段和技术路线。

对防洪可能有较大影响、所在河段有重要防洪任务或重要防洪工程的建设项目,应进行专题研究(数学模型计算、物理模型试验或其它试验等)。

1. 7在防洪评价工作中除执行本导则外涉及其它专业时,还应符合相应规范要求。

2 概述 概述一般应包括项目背景、评价依据、技术路线及工作内容。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 04)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 04)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年4月3日,国务院批准,水利部、国家计委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的管理,确保江河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第二条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

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

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水利部所属的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一)在长江、黄河、松花江、辽河、海河、淮河、珠江主要河段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主要河段的具体范围由水利部划定;(二)在省际边界河道和国境边界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三)在流域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水库、水域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四)在太湖、洞庭湖、鄱阳湖、洪泽湖等大湖、湖滩地兴建的建设项目。

其它河道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地方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分级管理。

分级管理的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它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蓄滞洪区、行洪区内建设项目还应符合《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

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申请书;(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有何影响;(2)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4)是否防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5)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的影响;(6)是否妨碍防汛抢险;(7)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8)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9)是否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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