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第53号)

处方管理办法(第53号)处方管理办法(第5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确保药品使用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药店、药品生产企业等处方管理活动。
第三条处方管理应遵循合法、科学、规范、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处方管理应采取电子化信息管理方式,建立健全处方管理系统。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处方审核制度,确保合理用药。
第六条药店应建立处方核对制度,确保处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药品配送追溯制度,确保药品的溯源管理。
第二章处方的管理和使用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患者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等。
2.药品的名称、规格、剂量、使用方法等。
3.医生的签名和执业医师证号。
4.处方的编号和开具日期。
第十二条药店收到处方后,应当进行核对,确保处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药店在发药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处方核对结果进行操作,不得违规发药。
第十四条药店应当保留处方信息,并按要求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第三章处方管理系统的建设和使用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建立电子处方管理系统,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药店应建立电子核对系统,并与医疗机构的电子处方管理系统对接。
第二十三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药品配送追溯系统,并与医疗机构和药店的系统进行联动。
第四章处方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第三十一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处方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于违反处方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处罚和纠正。
第三十三条受处方管理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和文件。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其他与处方管理有关的规定,可按照本办法的原则进行解释。
附件:1. 电子处方管理系统配置要求2. 处方审核流程图3. 药品配送追溯系统接口规范法律名词及注释:1. 处方:指医师开具的药品使用指导及药品购买证明。
2. 电子处方:指采用电子化信息管理方式的处方形式。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处方管理,保障药品合理使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处方管理。
第三条药品处方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执业医师应在其执业范围内使用药品处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药品处方,是指将执业医师对病人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方式表达,并作为合法药品供应、购买等活动的依据的医疗文件。
第二章药品处方的开具和使用第五条药品处方的开具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明确标明医疗机构、执业医师的名称和资格证书号码;(二)明确标明病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基本信息;(三)明确标明药品的名称、规格、剂量、数量、用法、用量、使用期限等信息;(四)明确标明药品的用途;(五)明确标明药品处方的开具时间;(六)经执业医师签名、盖章并注明签名、盖章时间。
第六条药品处方应当采用打印或者书写方式制作,使用纸张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注明药品处方的使用期限。
第七条药品处方应当真实,执业医师应当根据病人病情、诊断结果、药品作用及不良反应等因素开具合理用药的药品处方。
第八条药品处方不得通过、网络等方式开具。
第九条执业医师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对涉及伦理道德、机密信息的药品处方进行相应处理和保密。
第三章药品处方的审核和存储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对药品处方进行综合审核,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药品处方,应当及时予以补充或者纠正,不得出具或者使用。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配合综合审核机制,确保药品配合科学合理。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妥善存放药品处方,在使用期限内保持完整、清晰,确保合法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药品处方存储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保护用户隐私,并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按照药品分类、治疗类型、使用频度等因素分类存储。
第四章药品处方的执行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与药品处方不符、不符合标准的药品进行销售、供应、购买或者使用。
处方管理办法(2022)

处方管理办法(20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为加强对药品销售和使用的管理,规范处方管理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处方是医疗机构或者执业医师为患者开具用于购买药品的文书。
处方应当真实、准确、合理,依据以下规定执行。
第三条药品购买者应当凭处方购买药品。
第四条医疗机构或者执业医师开具处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合理用药,指导患者正确使用药品;(二)根据病情开具药品种类、规格、用量、用法、用药期限等内容,确保处方真实、准确、合理;(三)注明医疗机构名称、医师姓名、执业证号、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诊断名称等内容。
第五条处方中使用的药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其适应症、用药须知、禁忌症、注意事项、不良反应等内容应当在药品说明书或者标签上明示。
第二章处方的开具和核查第六条医疗机构或者执业医师应当依据临床需要开具处方,并对处方负责。
第七条出具处方的医疗机构或者执业医师应当将处方内容及信息记录在患者病历中。
第八条医疗机构或者执业医师开具处方时,应当查验患者的有效件并将件号码填写在处方上。
第九条药品销售人员应当查验处方上的相关信息,包括医疗机构名称、医师姓名、执业证号、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诊断名称等内容,认真核对处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避免虚假、无效处方、超范围、越权开药。
第十条医疗机构或者执业医师应当对出具的处方进行复核,确保其真实、准确、合理。
第三章处方管理的监督第十一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的处方管理监督工作,特别要重点监督网络销售、邮购、电话订购等非面对面销售药品情况。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开具处方,并妥善保管处方。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对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开具处方及其核查、复核、保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药品销售企业应当遵循“先验后售”规定,加强对处方的审核,对虚假处方、无效处方、超范围、越权开药行为要予以制止和打击。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处方是指医生或者其他合法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开具的用于患者购买药品、医用耗材、医用器材的文书。
第三条处方的开具应当遵循“科学、安全、有效、合理”的原则,确保用药安全和治疗效果。
第四条医生或者其他合法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在特定场所开具处方,如医疗机构、诊所等;(二)在开具处方时对患者进行必要的询问和检查,了解患者病情、身体状况及用药史等相关信息;(三)根据患者需要及病情选用必要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明确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用量及疗程等;(四)在处方上填写医生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姓名、所在单位、执业证号、联系电话及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情诊断、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用量及疗程等相关信息。
第二章处方开具第五条医生或者其他合法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开具处方,不得违反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合法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各自职业范围、专业知识和技能开具处方,不得超越自己的职业能力范围。
第七条开具处方的医生应当有医学执业资格证书,并应当在处方上注明其执业证书编号。
第八条开具处方的医生应当遵循“以患者为中心”的原则,切实保护患者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变相索取、收受患者或者患者家属的财物。
第九条医生或者其他合法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规范处方管理制度,不得为个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涂改、伪造处方。
第十条医生或者其他合法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开具的处方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纸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个人签章。
第三章处方保管和使用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药品管理制度和处方管理制度,做好处方的收集、归档、保管和报送等工作。
第十二条医生或者其他合法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开具处方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泄露患者个人隐私信息,不得私自处理、转让处方。
处方管理办法(第53号)

处方管理办法(第53号)处方管理办法(第5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根据国家卫生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目的和应用范围本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处方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发放处方的管理。
第二章处方的开具第三条处方的开具人员资格1. 临床医师持有有效执业医师证书。
2. 药师持有有效药师执业证书。
第四条开具处方的要求1. 开具处方应当符合医疗实践规范。
2. 处方中应明确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信息。
第五条处方可开具内容1. 处方中应载明药品的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等信息。
2. 药师可根据需要进行药品的替代或调整,但需在处方上说明。
第三章处方的核查第六条药师的核查责任1. 药师应对医师开具的处方进行核查,确保处方内容准确。
2. 如发现问题需及时沟通医师并记录核查结果。
第七条处方配药及出具药品1. 药师应根据核查的处方进行配药工作。
2. 出具的药品应和处方完全一致。
第四章处方的保存与归档第八条处方的保存1. 医疗机构应妥善保存患者的处方,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2. 保存处方应采取安全措施,防止泄露和篡改。
第九条处方的归档1. 处方归档工作由医疗机构负责完成,应分类保存。
2. 对于特殊情况下的处方,应归档为特殊类别并单独保存。
第五章处方管理的监督第十条监督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处方管理办法的执行。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所有。
第十二条本办法的确定和修订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若需修订,应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并报批。
结语本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处方管理,加强医疗机构对处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希望各级医疗机构认真执行本办法,切实维护广大患者的权益。
以上为《处方管理办法(第53号)》全文,特此公布。
完。
2024年最新处方管理办法-(两篇)

2024年最新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处方管理,规范处方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和药品使用单位(以下统称“处方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处方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处方权与处方管理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明确处方权、处方审核、处方调剂、处方保管、处方监督等方面的职责和程序。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处方权,处方权应当由具备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务人员行使。
医疗机构应当将处方权名单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处方应当由处方权人按照医疗规范和患者病情开具,确保用药安全、有效、经济。
处方权人应当遵循合理用药原则,不得滥用处方权。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审核制度,对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
处方审核人员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
第八条药品经营企业和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处方调剂制度,按照处方调剂药品,确保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
第九条处方单位应当建立处方保管制度,对处方进行妥善保管,防止处方丢失、损坏或者被篡改。
第十条处方单位应当建立处方监督制度,对处方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第三章处方开具与使用第十一条处方权人开具处方时,应当认真询问患者病史、过敏史、用药史等情况,根据患者病情开具处方,并注明诊断结果。
第十二条处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基本信息;(二)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等;(三)开具日期、有效期限;(四)处方权人签名或者盖章;(五)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处方权人开具处方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根据患者病情、年龄、性别、体重等情况,合理选择药品;(二)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三)优先选择国产药品;(四)避免开具重复、无效或者不必要的药品;(五)避免开具有毒、有害或者易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处方管理办法(第53号)

处方管理办法(第53号)处方管理办法 (第5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依据《卫生健康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和医疗从业人员(以下统称为“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处方管理活动。
第三条处方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规范、安全的原则,确保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正确开具、使用、管理处方。
第二章处方开具和使用第四条处方应符合以下要求:(一)规范格式:处方应采用统一的规范格式,包括处方头部、主体和尾部等部分。
(二)明确内容:处方应明确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情、用药名称、剂量、用法、使用频次、疗程等内容。
(三)合理用药:医师在开具处方时应根据患者的病情、病史、用药史等因素,合理选择药品和剂量。
(四)安全性考虑:处方中不得含有禁用药品、重复用药、毒副作用较大的药品等。
第五条患者在使用处方药品时,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医师的指导和处方上的要求使用药物。
(二)如有不良反应或病情变化,应及时向医师汇报并听从医师的处理建议。
第三章处方管理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处方管理制度,确保处方的准确、规范、安全、完整。
第七条医疗机构管理处方时,应做到以下事项:(一)及时审核和核对处方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二)建立处方查阅、调取、归档等管理制度,确保处方的保存和传递。
(三)对处方药品的库存和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和统计,及时补充药品,防止药品过期。
第八条医疗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法开具合格的处方,严禁随意开具虚假处方。
(二)对患者的病情进行详细了解,并根据病情合理选择药品和剂量。
(三)遵循诊疗规范,严禁以处方权谋利。
第四章管理措施和监督检查第九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理,并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和法律追究。
第十条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检查,确保处方管理工作的规范执行。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卫生健康管理法:我国卫生健康领域的法律法规之一,该法旨在加强卫生健康管理工作,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处方管理办法(第53号)

处方管理办法(第53号)处方管理办法(第53号)目录一、总则1.1 为了规范处方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促进药品合理使用,根据《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处方管理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内的处方管理工作,包括处方的开立、审核、发放及处方的保存和销毁等环节。
二、处方开立2.1 处方开立应当遵循医学规范和药学规范,确保患者的用药需求得到满足。
2.2 开立处方的医务人员应当拥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对患者进行详细的问诊和病历记录,明确诊断和治疗方案。
2.3 处方应包含以下内容:2.3.1 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信息。
2.3.2 医务人员姓名、执业医师证书号等信息。
2.3.3 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等详细信息。
2.3.4 处方签署日期。
三、处方审核3.1 处方审核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药师进行,并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3.2 处方审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3.2.1 核对患者基本信息是否正确。
3.2.2 核对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等与诊断和治疗方案的匹配性。
3.2.3 核对处方签署人员的执业资格和处方签署日期。
四、处方发放4.1 处方发放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药师进行,并按照医师开具的处方进行准确发放。
4.2 处方发放应包括以下内容:4.2.1 核对患者基本信息是否正确。
4.2.2 核对药品的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等与处方的一致性。
4.2.3 留存患者领取处方的相关记录,包括患者签名、发药日期等信息。
五、处方保存和销毁5.1 处方保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以便日后查阅和审查。
5.2 处方销毁应按照药物管理的要求进行,保障患者隐私和药品安全。
附件: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处方审核记录表》2. 《处方发放记录表》3. 《处方销毁记录表》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药品管理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包括《药品管理法》等。
实际执行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处方审核环节中可能会出现诊断和治疗方案不明确的情况,此时应当联系开立处方的医师进行沟通,明确患者的用药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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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正骨医院抗菌药物应用情况汇总一、抗菌药物使用中存在的问题:1、盲目选用病原体感染无效或疗效不强的药物。
2、不熟悉细菌的耐药性。
由于不熟悉细菌对抗生素存在的固有耐药性和获得性耐药的动向,不能根据细菌对抗生素敏感度变迁来选择抗生素。
3、不了解抗感染药物发展动态,不能很好掌握新、老各类抗感染药物作用特点和同类抗感染药物中不同品种之间的差别,因而选择抗感染药物进行抗感染治疗时,往往针对性不强。
如临床有一种误解,认为同类抗生素抗菌作用、治疗适应症都相似。
4、某些常规处理方法存在问题习惯用药,药敏试验只在感染情况较重时才做。
注射给药多于口服给药,给药途径选择不当。
5、剂量不足或过大,不注意药物在体内的代谢过程和血药浓度。
对抗感染药物的不良反应不够重视。
给药方法和剂量未能按照抗感染药物临床药理特点和控制感染的实际需要来选择。
6、无指证或指证不明确的预防用药。
二、拟解决方案附后按发现的问题分析,我院抗菌药物应用中的主要问题是抗菌药物品种选择未能依据细菌敏感或耐药情况,临床缺乏对抗生素药物发展动态的了解,不重视抗生素在体内过程及不良反应。
综合分析拟解决方案如下:1、培训医护人员我院现有抗生素的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重点在于对脏器和化验结果的影响。
2、请临床医护人员配合,及时报告药品不良反应,以便于临床合理用药小组综合分析,从而有目的地淘汰并更新我院临床用药。
3、开展临床医护人员抗菌药物知识培训,以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为主要培训教材,抗菌药物在特殊情况下的应用作为现有一段时间的重点。
4、学习逐步开展细菌耐药监测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
(资料附后)东营市正骨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培训(一)主要内容:一:1、抗菌药物不合理应用现状滥用与细菌耐药的主要原因:①医生因素诊断、处方剂量、疗程、给药途径等方面错误。
②患者因素焦躁心理,要求医生开贵药新药,看广告吃药,不按医嘱用药等。
③农牧业中广泛滥用抗生素。
2、合理用药的概念概念:用药指证适宜;药名正确无误;药物的疗效、安全性、适用性、使用价格对病人适宜;剂量、用法与疗程妥当;用药对象适宜,无禁忌症,不良反应小;药品调配及供给病人的信息准确无误;病人遵嘱情况良好。
不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主要表现:①选择对病原体无效或疗效不强的药物②剂量不足或过大③用抗菌药物对无效的病毒感染④细菌产生耐药性后继续用药⑤产生耐药菌二重感染时未改用其他有效药物⑥给药途径或间隔时间不当⑦发生严重毒性或过敏反应时继续用药⑧不适当的抗菌药物联合用药⑨过分依赖抗菌药物⑩过早停药或感染控制多日而不及时停药⑾无指征或指证不强的预防用药。
3、临床用药指导原则抗菌药概念应用原则:①诊断为细菌或其他病原微生物感染者,方有指证应用抗菌药物②应尽早查明感染病原菌,根据病原菌种类及药物敏感试验结果选用抗菌药物③根据抗菌药物的抗菌作用及其体内过程选择用药④综合患者病情,、病原菌种类及抗菌药物特点制订治疗方案。
抗菌药分级:非限制级使用:经临床长期使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用于轻度与局部感染:青霉素、头孢拉定、红霉素、乙酰螺旋霉素、罗红霉素、克林霉素、林可霉素、庆大霉素、环丙沙星、左氧氟沙星、氧氟沙星、吡哌酸、甲硝唑、呋喃妥因。
限制级使用,与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相比较,这类药物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某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药物使用:头孢噻肟、头孢哌酮/舒巴坦,阿奇霉素(注射)处方:经主治医师或以上任职资格同意特殊使用:不良反应明显,不宜随意使用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性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有药物者,药品价格昂贵。
处方: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4、下列情况抗菌药物的应用要严加控制或尽量避免:①抗菌药物的预防应用要有明确指证如预防1-2种特定的细菌感染,常可有效,但如期望防止多种细菌或任何细菌感染,则结果往往适得其反,不仅不能预防感染的发生,反使高度耐药菌发生的机会增多。
②局部应用抗菌药物应尽量避免,以免助长耐药菌的产生,并易引起过敏反应。
③多数病毒性感染及不明原因的发热,除并发耐药菌感染者外,均不宜应用抗菌药物。
④抗菌药物的联合应用应有指证,一般情况下并不需要联合用药。
二:抗菌药物在特殊情况下的应用1、肾功能减退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肾功能减退时抗菌药物的应用原则是:①尽量避免使用肾毒性药物,确有应用指证时必须调整给药方案;②需根据患者感染的严重程度、病原菌对药物的敏感度等,选用肾毒性低或无肾毒性的抗菌药物;③根据肾功能减退的程度调整给药剂量及方法。
抗菌药物用于肾功能减退患者时,其剂量的调整可参考以下各点:①患者肾功能损害程度②抗菌药物本身肾毒性的高低③抗菌药物体内代谢和排泄过程的特点,如药物是否主要经肾脏排泄④抗菌药物经透析后可清除的程度。
根据抗菌药物肾毒性有或无、高或低,以及药物在体内的代谢过程和排泄途径,肾功能减退者抗菌药物的选用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可用常用治疗量或略减量有红霉素、氨苄西林、头孢噻肟、头孢哌酮、克林霉素、环丙沙星、甲硝唑;2、可选用,但剂量需减少青霉素、头孢拉定、头孢吡肟、亚胺培南、氧氟沙星、左氧氟沙星;3、避免使用,确有指证应用时应监测血药浓度,据此减量或延长给药间隔时间:庆大霉素、阿米卡星;4、不宜应用:呋喃妥因、长效磺胺类。
2、肝功能减退患者抗菌药的应用目前常用的肝功能试验并不能反映肝脏对药物的代谢、清除能力,因此不能作为调整给药方案的依据。
肝功嫩减退患者抗菌药物的选用及给药方案的制定可参考:①肝功能减退对该类药物体内过程的影响程度;②肝功能减退时该类药物发生毒性反应的可能性。
由于药物在肝脏的代谢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且目前对不少药物的体内代谢过程还缺乏全面的了解,根据现有资料参考上述原则,肝功能减退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①主要有肝脏清除的药物肝功能减退时其消除明显减少,但并无明显毒性反应发生,故肝功能减退患者仍可应用,但需慎用,必要时减量给药。
属此类情况者有红霉素(不包括其酯化物)、林可霉素、克林霉素等②主要经肝脏或有相当量经肝脏清除或代谢的药物肝功能减退时药物清除及代谢减少,并可导致毒性反应发生,此类药物在肝功能减退患者宜避免应用。
属此种情况者有红霉素酯化物、磺胺药、酮康唑等。
③经肝、肾两种途径清除的抗菌药物肝功能减退时血药浓度讲升高,如同时有肾功能减退则血药浓度升高更加显著,此类药物在严重肝功能减退的患者需减量应用。
属此种情况者有头孢哌酮、头孢曲松、头孢噻肟等。
④主要经肾脏排泄的药物肝功能减退时不需调整剂量。
如庆大霉素、阿米卡星等氨基糖苷类、青霉素等均属此类。
三、抗菌药物的不良反应及其防治抗菌药物可能引起的不良反应包括毒性反应、过敏反应、二重感染和细菌耐药性的产生。
某些毒性反应产生的机制也可有过敏因素参与在内。
(一)毒性反应1、肾脏肾脏是多数抗菌药物的主要排泄途径,因此在抗菌药物应用过程中,肾脏损害相当常见。
氨基糖苷类、多粘菌素类、万古霉素、两性霉素B、磺胺药等均可导致不同程度的肾脏损害。
早起症状为蛋白尿、管型尿,继之尿中出现红细胞、尿量增多或减少、肾功能减退、氮质血症等。
在应用上述抗菌药物时,应定期检查尿常规,需要时需要测定血尿素氮、血肌酐等肾功能试验。
发现肾损害后,应根据情况及时减量或停用,大多可恢复,少数可出现急性肾衰竭。
2、肝脏红霉素酯化物、磺胺类、异烟肼、两性霉素B等均可引起肝损害,临床表现为食欲减退、恶心、血清转氨酶增高,严重者可有黄疸、肝肿大、压痛、肝功能减退等。
原有肝病的患者不宜用上述药物,如确有指证应用时应根据情况适当减量,并密切观察病情及定期检查肝功能。
3、胃肠道各类抗菌药物尤其口服给药者均可由药物本身刺激作用引起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胃肠道反应。
4、神经精神系统青霉素类特别是青霉素全身用量过大或静注速度过快时,可对大脑皮质产生直接刺激,出现肌阵挛、惊厥、癫痫、昏迷等。
尿毒症患者更易发生,停药后常可于1-3日内恢复。
为避免神经系统毒性,青霉素剂量不宜过大,并应分次给予。
异烟肼、环丝氨酸等剂量过大可引起癫痫,大剂量维生素B6可预防和减轻癫痫发作。
鞘内或脑室内注射青霉素、氨基糖苷类、多粘菌素类、两性霉素B 等可引起头痛、颈项强直、呕吐、发热、下肢疼痛等。
目前认为鞘内给药应尽量避免,必须应用时剂量及浓度应适当控制。
氨基糖苷类如链霉素、庆大霉素、卡那霉素、阿米卡星等均可损害第八对脑神经,导致听力或前庭功能损害。
氨基糖苷类、多粘菌素类、四环素类对神经肌肉接头部位有阻滞作用,大剂量药物快速静脉给药或放置于胸、腹腔内科引起四肢肌无力,呼吸抑制,给予钙剂及新斯的明帮助恢复,但多粘菌素类引起的呼吸抑制,防治措施以人工呼吸为主。
氨基糖苷类、多粘菌素类、异烟肼、硝基呋喃类、乙胺丁醇等可引起口唇及手足麻木、头昏、四肢感觉异常、肌力减退等周围神经炎症状。
喹诺酮类可引起失眠、兴奋等,原有癫痫史的患者应用该类药物时尚可发生抽搐、幻觉等严重反应,因此肾功能减退患者如确有指证应用该类药物时,必须按肾功能减退的程度减量用药。
氯霉素、普鲁卡因青霉素、环丝氨酸、异烟肼等有时可引起幻视、幻听、定向力丧失等精神症状。
5、造血系统氯霉素、磺胺药、半合成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可能引起贫血、白细胞减少、血小板减少等。
其中以氯霉素所致者为多见,严重者可引起再生障碍性贫血。
治疗过程中应定期检查周围血象。
头孢孟多、拉氧头孢、头孢哌酮及羧苄西林等可引起凝血酶原减少和许多凝血因子水平降低,引起出血现象,同时注射维生素K可防止出血,羧苄西林尚可影响血小板的凝聚功能。
6、心血管系统早产儿、新生儿接受大剂量氯霉素时可产生周围循环衰竭(灰婴综合征);大剂量林可霉素静滴可引起晕厥、血压下降,偶有心脏、呼吸停止;两性霉素B静滴过快时偶可导致心室颤动、心跳骤停;某些喹诺酮类药物可引起QT间期延长,并偶可导致严重心律紊乱。
7、其他许多抗菌药物肌注后发生局部疼痛及硬结。
静滴抗菌药物常可导致静脉炎,如红霉素、两性霉素B。
四环素类应用后可沉积在牙齿及骨骼,引起牙龈及牙齿色素沉着,牙釉质发育不全,小儿骨骼发育障碍。
婴儿应用四环素后可引起颅内压增高。
较大剂量氯霉素治疗伤寒可因细菌大量死亡,释出大量内毒素而可引起治疗休克。
(二)过敏反应抗菌药物可作为半抗原,与体内蛋白质结合成全抗原,在体内产生特异性抗体,当再次接触该药时,即可因抗原抗体相互作用发生过敏反应。
1、过敏性休克青霉素所致者最常见,多发生在肌注本品时,皮肤试验时亦可发生,约70%发生在注射后5分钟内。
表现为胸闷、呼吸困难、苍白、冷汗、血压下降,严重者昏迷、抽搐、大小便失禁,部分患者尚可出现皮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