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刑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释义:第六十九条

第六⼗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卫⽣⾏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作的; (⼆)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疑似传染病病⼈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害化处置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次使⽤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的; (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密切接触者涉及个⼈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医疗机构及其负有责任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承担有关⾏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有关责任⼈员承担⾏政处罚责任的规定。
⼀、医疗机构在传染病防治⼯作中的违法情形 本法第七条规定:“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作。
”在传染病防治体系中,医疗机构是⼀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不仅承担传染病的治疗⼯作,⽽且还承担⼀定的传染病预防⼯作。
就治疗⼯作⽽⾔,主要通过指定具有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或者根据传染病救治需要设置传染病医院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
就预防⼯作⽽⾔,主要是承担医院内传染病预防⼯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作。
具体⽽⾔,医疗机构在传染病防治⼯作中有以下职责:(l)预防职责,主要是医疗机构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员,承担本单位的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源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等⼯作。
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对采供血机构的票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职责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处理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关于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传染病的防治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涉及方方面面,是一项由不同的组织和社会群体共同参与的工作。
要做好这项工作,需要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其中,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有重要的职责。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因此,对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是卫生行政部门的一项基本职责,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的对象是其他在传染病防治中负有相应法定职责的组织和与传染病防治有关的行为。
这些被监督的对象和行为包括:(一)监督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有一种层级监督关系,也就是上级监督下级。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一般来说,大量的、具体的行政管理工作是由县级政府的有关部门承担的,上级政府有关行政部门领导和监督下级政府有关行政部门。
传染病防治法规讲解

传染病防治法规讲解在我国,传染病防治工作是国家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传染病防治法规。
这些法规旨在加强对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和治疗,确保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我要向大家介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这部法律是我国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基本法律,于1989年通过,2004年和2013年进行了两次修订。
该法明确了传染病的分类和管理,将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并对各类传染病的报告、控制、治疗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该法还明确了传染病防治的职责和义务,规定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公民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
除了《传染病防治法》,我国还有一系列相关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境卫生检疫法》等。
这些法规和条例为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早期发现和报告是非常关键的。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等都有义务报告发现的传染病病例。
同时,我国还建立了传染病监测系统,通过网络直报等方式,实现对传染病疫情的及时掌握和分析。
在传染病控制方面,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主要包括:1. 隔离治疗:对于确诊的传染病患者,医疗机构应当采取隔离治疗措施,以防疾病传播。
2. 疫区封锁:在传染病疫情严重的情况下,为了控制疫情蔓延,政府可以采取疫区封锁措施。
3. 疫苗接种:疫苗接种是预防传染病最有效的方法之一。
我国政府大力推广疫苗接种工作,为公民提供免费疫苗。
4. 健康教育:通过各种渠道,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提高公众的自我防护意识。
5. 消毒灭菌:对传染病患者所在的环境、物品等进行消毒灭菌,以消除病原体。
6. 科研攻关:加强传染病防治的科学研究,提高病原检测、疫苗研发和治疗技术水平。
在传染病治疗方面,我国实行了分级诊疗制度,确保传染病患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解读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解读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解读释义是对我国刑事法律规范的解释和说明,旨在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适用刑事法律。
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文和相关法律文书的解析,可以为实践中的法律适用提供指导和参考。
以下是对部分常见刑法条文的解读释义。
1.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或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是指妨碍公共秩序的正常进行,危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等。
2. 贪污罪(第385条)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窃取公共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的主要特征是侵占或非法收受的财物属于国家或者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人民群众集体所有。
3. 故意杀人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故意杀人罪是以主观意图为要素的,需具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明确主观意图。
4.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第245条)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是指对他人非法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侮辱、体罚、虐待等一系列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行为。
5. 贩卖人体器官罪(第279条)贩卖人体器官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
贩卖人体器官是指将他人的器官出售给他人,以谋取非法利益。
6. 渎职罪(第397条)渎职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明知违法依然故意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7.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294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参加以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经营活动,以非法手段侵占他人财物,干扰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制造社会恐慌的犯罪组织。
解读释义的目的是为了帮助人们理解法律条文的真实含义,从而正确适用法律。
需要明确的是,以上只是对部分常见刑法条文的简要解释,实际应用时需综合考虑法律的具体文本、相关司法解释、案例法等多方面因素。
最高检公安部依法惩治 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犯罪典型案例

2020年,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疫情防控取得重大战略成果,新冠肺炎疫情总体得到有效控制,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坚强保障。
当前,全球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已经超过1亿人,病毒变异带来更强的传染性。
去年入冬以来,特别是近一段时期,新冠肺炎疫情在我国又呈现零星散发和局部聚集性传染交织叠加态势,“外防输入、内防反弹”任务十分艰巨繁重。
随着春节临近,境外回国人员增多,境内人员流动增大,聚集性活动多,进口冷链食品和货物物流增加,进一步加大了疫情传播风险,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有效应对。
但是在疫情防控中,依然存在一些不遵法守制,扰乱甚至严重破坏防疫秩序的现象。
自去年4月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以来,涉及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呈现出不同于疫情暴发初期的新变化、新特点,从刚开始阶段因不服从防控法令暴力伤医、闯卡冲关、隐匿湖北、武汉旅行史造成传播或者传播严重风险,到因防控物资暂时紧缺诱发制假售假、哄抬物价、趁火打劫、借机诈骗等违法犯罪,逐渐转变为现阶段常态下以核酸检测、出入境检验检疫、冷链运输、流行病学调查等为重点环节的妨害疫情防控秩序行为,出现伪造核酸检测报告、妨害核酸检测秩序、破坏物流进口检验检疫制度等违法犯罪的行为。
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既需要各级政府在现代科技、大数据技术支持下组织开展科学防控、精准防控,又需要广大人民群众遵从法律、遵守政令,从而保障疫情防控更加精准,把疫情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威胁和对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确保疫情防控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为进一步引导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的有关法律规定,指导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办理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编发了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犯罪的5起典型案例。
妨害传染病防治案【法律要旨】根据刑法第330条和202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对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不符合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刑法第330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传染病防治法行政处罚

传染病防治法行政处罚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对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政府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这些行政处罚旨在惩罚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众的健康与安全。
以下是一些相关的参考内容:一、传染病防治法行政处罚的类型1. 警告:对于首次违法行为,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警告处罚。
警告作为一种轻微的行政处罚,主要是起到教育、预防的作用,提醒个人或单位注意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重要性。
2. 罚款: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可以对违法个人或单位处以罚款。
罚款数额一般根据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来确定,具体数额由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裁量。
3. 查封、扣押或者暂扣物品:如果个人或单位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可能导致传染病的扩散或传播,相关物品可以被查封、扣押或暂时扣押,以防止进一步危害。
4. 职业禁止:对于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个人,可以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禁止其从事相关职业或者参与相关活动,以预防类似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
5. 撤销证照:对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相关证照,以防止其继续经营或从事相关活动。
二、传染病防治法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程序1. 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了违法行为和可能适用的行政处罚措施,以及相应的法定罚款数额。
2. 处罚程序:行政处罚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立案、调查、听证等环节。
行政处罚应当由特定的执法机关依法实施,并且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必须符合合法、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三、传染病防治法行政处罚的适用原则1. 稳妥性原则:行政处罚应当围绕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目标,采取符合实际情况的措施,并且在处罚时应当考虑到行政处罚的稳妥性,保护违法行为人的合法权益。
2. 知情权原则:被处罚的个人或单位应当及时得到处罚事实和理由的通知,并且有权申辩。
同时行政处罚的决定应当公开,以确保透明度。
3. 惩罚性原则:对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行政处罚应当具有一定的惩罚性,以起到威慑作用,防止类似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6宗罪及释义

罪名十:消防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139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 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十五条 [消防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 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 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 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依法治安
不管你是个人,是企业,还是执法部门,甚至是政府,不用也不需抱有侥幸和幻想,依法治安 是唯一的出路,也是最大的捷径。只有敬法、畏法、学法、遵法、守法,依照法律法规、制度 标准、规范规程,认真实践。依法依规制定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尽职照单免责、 失职照单问责,从我做起,从你做起,真正将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量化落地, 才是最简单、 最实在、最踏实、最有效、最高明的思维方式和做法。也只有这样,那些问责条款和罪名,才 会像黑暗见了阳光,遇你逃遁于无形。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 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过去我们常见的“关闭”、“破坏”、“篡改”、“隐瞒”、“销毁”以及“拒不执行”、“擅自”活动等违法行为, 将不再只是行政处罚,或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乔海珍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二审辩护词

乔海珍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二审辩护词审判长,各位审判员:我接受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乔海珍委托,担任二审辩护人。
我接受委托后会见了上诉人,了解了案情。
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对案件有了进一步了解。
现在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二审法院采纳:一,原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3条第二款规定:甲类传染病是指:鼠役、霍乱。
第三条第五款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椐情况,增加或减少甲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只是鼠疫和霍乱两种。
国务院也没有把非典规定为甲类传染病。
刑法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先决条件是,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方可构成本罪。
非典不是甲类传染病,上诉人乔海珍怎么会构成防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胡云腾说,如>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针对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但是非典现在还没有被确定为甲类传染病。
所以刑法这一条就不能适用于处理非典案件。
我要特别指出的是,XX年4月8日卫生部发文把非典纳入传染病管理,但是并没有规定为甲类传染病。
根据>第三条第五款、>(XX年5月9日国务院令第376号公布)第三十条规定,卫生部无权规定增加或减少甲类传染病病种。
一审判决书引用的XX年4月 8日>在审理刑事案件上没有任何意义。
更不应作为定罪的根据。
甲类传染病的先决条件都不存在,上诉人不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在客观构成要件上,上诉人的行为也不具有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特征。
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对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行为构成要件,规定了四项行为,触犯其中任何一项(别的构成要件也应具备)就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这四项行为是:(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卫生防役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拒绝执行卫生防役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刑法释义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2、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的;3、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残疾的;4、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由上述规定可知,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即应对其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一、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构成1、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
传染病,是指由于致病性微生物,如细菌、病毒、立克次体、寄生虫等侵入,发生使人体健康受到某种损害以及危及生命的一种疾病,可以通过不同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传播,造成人群中传染病的发生或者流行。
我国根据各种传染病的传染性强弱、传播途径难易、传播速使的快慢、人群易感范围等因素将传染病分为三类:甲类传染病属于传染性强、传播途径容易实现、传播速度快、人群普遍易感的烈性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
这是国际检疫传染病,一经发现,必须立即向世界卫生组织通报。
乙类传染病是与甲类传染病比较,其传染性、传播途径、速度、易感人群较次的一类,包括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病、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茵病、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疟疾、登革热。
丙类传染病是根据其可能发生和流行的范围,通过确定疾病监测区和实验室进行监测管理的传染病,包括肺结核、血吸虫病、丝虫病、麻风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新生儿破伤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
传染病是危害严重的流行性疾病。
忙染病的传播或者流行,不仅严重危害人民的身体健康,而且会严重影响传染病流行区人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而导致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就直接破坏了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
2、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在客观方而表现为从事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严重不负责任,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律和其职务要求的防治传染病的职责或者在履行职务中敷衍塞责、草率应付,极端不负责任,没有切实履行起应当履行、能够履行的义务。
其具体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发现重大疫情应当报告而不报告或不立即报告;发现有传染病传播或流行的可能,应当采取措施而不采取措施对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隔离治疗措施而未采取措施;应当对传染病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情的管理措施进行监督、检查而不作监督、检查或者虽作监督、检查却不认真负责;发现有关单位与个人不符合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应当责令其改进而不责令改进或者责令改进但不作检查或不作认真的检查;等等。
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是指致使传染病通过一定的途径播散给其他健康的人,致使一个地区某种传染病发病率显著超过该病历年的一般发病率水平。
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虽然因其行为造成了传染病传播或流行,但不属于情节严重,也不能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3、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是指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人员。
各级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制定传染病防治计划并组织实施。
具体职责是:组织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卫生健康教育;组织力量消灭病媒昆虫、动物等;有计划地建设改造公共卫生设施、创造改善公共卫生的条件;遇有传染病暴发、流行,要组织力量补救,决定紧急措施的实施等。
4、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也就是他应当知道自已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但是他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虽然已经预见到可能会发生,但他凭借着自己的知识或者经验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造成严重损失的危害结果。
行为人主观上的过失是针对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而言,但并不排斥行为人对其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则可能是故意的情形,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不是出于过失,而是出于故意,不仅预见到,而且希望或者放任它的发生,那就不属于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犯罪行为,而构成其他的故意犯罪。
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认定认定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时,应区分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
因工作失误往往也会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在这一点上与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相同之处。
但两者有严格的区别:(1)客观行为特征不同。
工作失误,行为人是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则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
(2)导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原因不同。
工作失误,是由于制度不完善,一些具体政策界限不清,管理上存在弊端,以及由于国家工作人员文化水平不高,业务素质较差,缺乏工作经验,因而计划不周,措施不当,打法不对,以致在积极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则是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严重官僚主义,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处罚刑法第409条规定,“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司改制重组时注意的几个问题/l/zw/571344.html∙如何写经济纠纷起诉书/l/zw/571343.html∙股权债务同转让合伙债务怎么处/l/zw/571342.html∙贷款担保人期限有多长/l/zw/571341.html∙父亲代保管的存款算债务么/l/zw/571340.html∙夫妻共同财产制所负的债务/l/zw/571339.html∙替子还债的欠条被撤销/l/zw/571338.html∙在认定和处置夫妻共同债务中存在的问题/l/zw/571337.html∙补偿安置问题的解决办法/l/zw/571336.html∙赌博借条是否有法律效力/l/zw/571335.html∙律师对催缴欠款的相关建议/l/zw/571334.html∙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l/zw/571333.html∙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承担/l/zw/571332.html∙丈夫瞒着妻子借钱属于个人债务吗/l/zw/571331.html∙讨债技巧—一箭双雕催款兵法/l/zw/571330.html∙债务重组损益处理及计量属性变化/l/zw/571329.html∙该不当得利款的举证责任该由谁承担/l/zw/571328.html∙商场促销带来的经济纠纷案件例分析/l/zw/571327.html∙利用假离婚讨债人财终两空/l/zw/571326.html∙防范企业破产 /l/zw/571325.html∙不打官司也能实现债权/l/zw/571324.html∙债务重组损益和资本公积处理/l/zw/571323.html∙债务的管理办法 /l/zw/571322.html∙债务加入后未经债权人同意不得撤回/l/zw/571321.html∙香港地区对网上虚拟财产的保护/l/zw/571320.html∙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l/zw/571319.html∙债务重组审计的特征及内容/l/zw/571318.html∙实行更为合理的夫妻债务清偿方式/l/zw/571317.html∙司法实践中拒不执行判决/l/zw/571316.html∙有关债务重组的简要介绍/l/zw/571315.html∙建筑工程案例分析 /l/zw/571314.html ∙追踪建筑工程黑色连环债务链系列/l/zw/571313.html∙娄某债务纠纷案件 /l/zw/571312.html ∙围而歼之催款兵法的应用/l/zw/571311.html∙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概念及特征/l/zw/571310.html∙兰州首例婚内债务纠纷案件妻子胜诉/l/zw/571309.html∙黄锦营与黄书新民间借贷纠纷/l/zw/571308.html∙负债公允价值的涵义是什么/l/zw/571307.html∙擒贼擒王催款兵法运用技巧/l/zw/571306.html∙中美债务重组会计研究论文/l/zw/571305.html∙论企业债务重组准则的变化及启示/l/zw/571304.html∙解决对非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欠款的/l/zw/571303.html∙债务重组的主要方式/l/zw/571302.html∙债务重组案7 /l/zw/571301.html∙认定与推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比较/l/zw/571300.html∙公司转让中的债权债务纠纷如何处理/l/zw/571299.html∙夫妻共同债务难以认定之问题分析/l/zw/571298.html∙扣压汽车 /l/zw/571297.html∙债务重组审计的特征及内容/l/zw/571296.html∙关于企业债务重组征收企业/l/zw/571295.html∙建筑工程案例 /l/zw/571294.html∙讨债公司市场自发行为/l/zw/571293.html∙债务人死亡之后如何处理/l/zw/571292.html∙清偿责任共同承担 /l/zw/571291.html ∙债务重组定义如何变化的/l/zw/571290.html∙一则拖欠工程款纠纷的处理案件/l/zw/571289.html∙分析迟延履行利息问题/l/zw/571288.html∙破产案清理债务债权者共申报33 /l/zw/571287.html∙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书范文2018最新书/l/zw/571286.html∙催账时的谈判心理技巧分析/l/zw/571285.html∙小议新债务重组准则/l/zw/571284.html∙担保效力问题 /l/zw/571283.html∙抵押财产的执行 /l/zw/571282.html∙企业债务重组的方案选择/l/zw/571281.html∙最佳讨债方法分析 /l/zw/571280.html ∙我国会计准则中债务重组的沿革/l/zw/571279.html∙(六)釜底抽薪 /l/zw/571278.html∙应如何处理所获奖项/l/zw/571277.html∙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会计处理/l/zw/571276.html∙判决要求支付利息 /l/zw/571275.html ∙教你年底收款 /l/zw/571274.html∙关于完善民间借贷的思考/l/zw/571273.html∙建筑工程债务链问题/l/zw/571272.html∙债务诉讼时效 /l/zw/571271.html∙如何讨债技巧 /l/zw/571270.html∙如何认定货运代理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履行中双方违约/l/zw/571269.html∙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代理/l/zw/571268.html∙协议书范文2018最新书的简要介绍/l/zw/571267.html∙借款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划分为两种/l/zw/571266.html∙民生银行债务重组损失管理办法/l/zw/571265.html∙黄昌秀与欧阳军 /l/zw/571264.html∙孔某债务纠纷案件 /l/zw/571263.html ∙债务利息怎么计付 /l/zw/571262.html∙委托律师调解债权债务纠纷/l/zw/571261.html∙连带责任诉讼 /l/zw/571260.html∙债权人转让债务应通知债务人/l/zw/571259.html∙如何解决债权债务纠纷/l/zw/571258.html∙债务重组法律性质 /l/zw/571257.html ∙请问要是欠债人死了咋办/l/zw/571256.html∙王顺修与王彦周退伙协议书范文2018最新债务纠纷一/l/zw/571255.html∙关于商铺出租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的范本/l/zw/571254.html∙债务重组有哪些方式/l/zw/571253.html∙新准则推动了债务重组/l/zw/571252.html∙债务重组新准则与旧准则的形式差别/l/zw/571251.html∙执行程序中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l/zw/571250.html∙由巨额工程款纠纷引发的群殴/l/zw/571249.html∙债务重组案9 /l/zw/571248.html∙经济纠纷起诉书写法/l/zw/571247.html∙逃债利息多过债法院勒令多交31万利息/l/zw/571246.html∙有的放矢催款兵法(二十三)/l/zw/5712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