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政策性森林保险定损理赔操作规程(试行)

合集下载

甘肃省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71号

甘肃省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71号

甘肃省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71号)《甘肃省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已经2010年9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XXX平二○一○年九月九日甘肃省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享有政府补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陆生野生保护动物是指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普及宣传相关野生动物习性和防范知识,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造成的危害,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办法申请政府补偿:(一)对从事正常生产和生活的人员造成人身伤害的;(二)对圈养或者在依法划定的区域内放牧的牲畜造成伤害的;(三)对在依法划定的区域内种植的农作物、生产生活设施等造成直接损失的;(四)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损失。

第五条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权获得政府补偿:(一)对主动攻击和故意伤害陆生野生保护动物的人员造成人身伤害的;(二)对进行非法狩猎活动或者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禁猎区、野生动物繁殖场所的人员造成人身伤害的;(三)对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区域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直接损失的;(四)驯养繁殖、运输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五)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不予补偿的其他情形。

甘肃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 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保险补偿机制管理办法

甘肃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 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保险补偿机制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对已投保的首台套产品,在产品投标后,鼓励用户单位不再收取质量保证金。
(六)每年9月底为申请报告截止期限。省工信厅可根据全省产业发展规划,研究发布重点申报指南,引导和鼓励企业研发、生产和销售本省创新的新产品。
第三章保险扶持政策和申报程序
第八条《公告》是首台套推广应用和享受政策扶持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经《公告》的首台套技术装备,在有效期内可向有关保险公司投保“综合险”,省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按比例给予保险费补助。
(六)针对关联企业交易的情况,需要根据具体不同情况,进行明确界定。
第四章其他事项
第十条省级财政补贴资金下达后,市(州)工信局会同财政局要及时开展联合督查,对工作实效进行跟踪和监督检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和甘肃银保监局不定期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抽查,对审核把关不严、工作组织不力、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的市(州),由省工信厅视情况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首台套是指经过创新,其品种、规格、架构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知识产权但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甘肃省重大技术装备获得用户首次使用的前三台(套)产品(系统和核心部件)或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同批生产的产品(系统和核心部件)的简称,首批次是甘肃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产品的简称,首版次是甘肃省工业集成应用或控制软件首版次产品的简称。
(六)产品知识产权明晰。申请单位通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拥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或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拥有产品注册商标所有权。
(七)产品生产企业应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并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开执行产品标准的主要技术指标和对应试验方法,也可以公开企业产品标准全文。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应能全面准确反映和判定产品质量状况。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 (2023版)的出处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 (2023版)的出处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 (2023版)》是由我国保险行业监管机构发布的一项关于交通事故交强险理赔操作的规范性文件。

该规程旨在规范交通事故受害者、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和相关部门在交强险理赔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明确各方责任,提高交强险理赔的效率和规范性。

以下将从相关规程内容、实施范围、重要意义等方面对《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 (2023版)》进行详细解读。

1. 规程内容《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 (2023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理赔申请条件:明确交通事故受害者或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的基本条件,包括事故类型、时间地点、报案要求等。

(2) 理赔材料准备:规定受害者或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清单和要求。

(3) 理赔流程:阐明交通事故交强险理赔的具体流程和操作规范,包括保险公司的受理、鉴定、定损、理赔等各个环节。

(4) 索赔标准:规定交通事故交强险的赔偿范围、金额计算方法和赔付标准。

(5) 其他相关规定:如理赔期限、申诉途径、行为规范等内容。

2. 规程实施范围《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 (2023版)》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交通事故交强险的理赔操作。

除非已另有规定,否则所有交通事故受害者、被保险人、保险公司等相关方都应遵守和执行该规程的相关要求。

3. 重要意义(1) 规范交强险理赔操作:通过明确交强险理赔的申请条件、材料准备、流程规定等内容,可以有效规范受害者、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的行为,提高理赔的效率和规范性。

(2) 保障受害者权益:规程明确了受害者在交通事故交强险理赔中的权利和保障措施,有利于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3) 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规范的交强险理赔机制可以有效减少理赔纠纷和恶意索赔事件,促进保险市场良性发展,提升交强险行业的服务水平和竞争力。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 (2023版)》作为对交通事故交强险理赔操作的规范性文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各相关方应严格遵守该规程的要求,切实维护交强险理赔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修订印发《甘肃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修订印发《甘肃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修订印发《甘肃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3.05.17•【字号】甘林发[2013]84号•【施行日期】2013.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甘肃省林业厅关于修订印发《甘肃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林发〔2013〕84号)各市(州)林业(农林)局: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12〕47号)和《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改发〔2013〕39号)精神,结合我省林权流转工作实际,为进一步规范林权流转登记管理工作,省林业厅对《甘肃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甘肃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5月10日,甘肃省林业厅印发的《甘肃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废止。

甘肃省林业厅2013年5月17日甘肃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森林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省委发〔2008〕41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林权,包括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林权和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的流转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依法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不包括依法征收或者征用致使林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情形。

甘肃省天然林管理办法

甘肃省天然林管理办法

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是国家保护、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加强天保工程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和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结合甘肃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甘肃省天保工程建设目标是,全面停止工程区天然林采伐,对现有森林资源实施有效保护,加快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绿化,妥善分流林区富余职工,缓解企业社会负担,保证林区社会稳定,为工程区资源、社会、经济发展和改善甘肃省生态环境创造条件。

第三条甘肃省天保工程建设实行省级政府负总责和地方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工程实施区地方政府与上级政府要签订目标责任状,明确天保工程建设目标、任务、资金和责任到政府,并对省政府负责。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境内由中央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投资、中央财政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安排的天保工程项目。

第二章工程组织管理第五条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领导小组统一研究和部署全省天保工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设立天保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省天保工程的指导、组织、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工程实施区地、县级政府要加强对天保工程的领导,成立天保工程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审议、协调工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设立天保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职责,具体负责天保工程的组织实施。

省直各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设立专门机构,落实人员,负责天保工程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七条天保工程管理培训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省级培训的对象为市(含地、州、林管局,下同)主管工程实施的管理和技术人员,以及县(局)级领导干部;地级培训对象为县(局)主管工程实施的管理和技术人员,以及科(场)级干部;县(局)级培训对象为本工程实施区基层从事工程管理的人员、技术人员、施工人员,以及需要培训的林业职工和林农。

第八条根据国家建设天保工程管理信息系统的统一规划部署,建立省、地、县(局)三级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对工程实施进行动态管理、监测和监督。

青海省政策性森林保险灾害损失认定技术标准

青海省政策性森林保险灾害损失认定技术标准

青海省政策性森林保险灾害损失认定技术标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18.11.09•【字号】•【施行日期】2018.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其他规定,森林资源正文青海省政策性森林保险灾害损失认定技术标准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及林业相关技术规程和森林保险政策规定,特制定《青海省政策性森林保险灾害损失认定技术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青海省政策性森林保险理赔操作及风险管理规程(试行)》中所称森林保险灾害损失的认定技术标准,旨在规范森林保险定损理赔过程中灾害损失评估。

第二部分森林保险对象第三条森林保险对象分为:(一)公益林(主要包括生态性公益林和社会性公益林,地类包括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和未成林造林地);(二)枸杞经济林;(三)其他经济林(主要包括核桃、大果樱桃、树莓、沙棘、白刺、黄果、软梨、花椒等各类干鲜果品林、调料林);(四)林木种苗(分为针叶林木种苗和阔叶林木种苗,指青海省区域内主要造林培育的树种)。

第三部分森林灾害类型第四条根据森林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承保的灾害类型包括:(1)森林火灾(包括地表火,树冠火,地下火)。

(2)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3)暴雨、暴风、洪水、滑坡、泥石流、冰雹、地震。

(4)霜冻、冰冻、暴雪、干热风。

第四部分各种灾害类型损失标准第五条森林火灾损失认定标准过火地块和救火损毁林木地块为森林火灾受灾范围,受灾范围的面积为受害森林面积。

在受灾范围内分别按烧毁、烧死、烧伤、救火损毁林木进行调查统计,确定森林火灾林木损失程度。

一、公益林、枸杞经济林和其他经济林1.烧毁、烧死木:林木烧毁或烧伤严重,采伐后不能作为用材或的尚能作为用材。

按100%的损失程度调查统计损失株数。

2.烧伤木:过火烧伤林木,失叶40%以上,枝梢损伤10%以上,还有恢复生长的可能,但因烧伤影响林木长势。

汽车保险理赔流程手册

汽车保险理赔流程手册

汽车保险理赔流程手册第一章:汽车保险理赔概述 (4)1.1 理赔流程简介 (4)1.2 理赔基本原则 (4)第二章:理赔报案与资料准备 (5)2.1 报案流程 (5)2.1.1 报案时间 (5)2.1.2 报案途径 (5)2.1.3 报案内容 (5)2.2 报案资料准备 (5)2.2.1 现场资料 (5)2.2.2 当事人资料 (5)2.2.3 其他相关资料 (6)2.3 报案注意事项 (6)2.3.1 报案时,被保险人应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陈述。

(6)2.3.2 报案后,被保险人应积极配合保险公司进行调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2.3.3 报案时,被保险人应详细描述经过,避免因表述不清导致理赔困难。

(6)2.3.4 报案后,被保险人应妥善保管现场资料和相关证明材料,以备后续理赔使用。

62.3.5 在理赔过程中,被保险人应遵循保险公司相关规定,保证理赔顺利进行。

(6)第三章:现场查勘与定损 (6)3.1 现场查勘流程 (6)3.1.1 报案与调度 (6)3.1.2 到达现场 (6)3.1.4 询问当事人 (6)3.1.5 收集证据 (6)3.1.6 现场查勘报告 (7)3.2 定损标准与流程 (7)3.2.1 定损依据 (7)3.2.2 定损流程 (7)3.2.3 定损标准 (7)3.3 查勘定损注意事项 (7)3.3.1 严谨操作 (7)3.3.2 客观公正 (7)3.3.3 保密原则 (7)3.3.4 及时沟通 (7)3.3.5 合规合法 (7)第四章:维修与赔偿 (7)4.1 维修流程 (8)4.1.1 理赔人员现场查勘后,将根据车辆损失情况,向车主推荐具备资质的维修单位。

(8)4.1.2 车主在选择维修单位时,应充分考虑维修单位的资质、技术力量、设备条件等因素,以保证维修质量。

(8)4.1.3 车主与维修单位签订维修合同,明确维修项目、费用、期限等事项。

(8)4.1.4 维修单位在维修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维修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保证维修质量。

甘肃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

甘肃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

甘肃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发文字号】甘政发〔1990〕88号【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公布日期】1990.05.28【实施日期】1990.05.2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甘肃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1990年5月28日甘政发〔1990〕88号)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我省境内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的一切森林防火工作。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林区和林缘地区的机关、部队、学校、厂矿、农场、牧场等单位和村民委员会,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立护林防火指挥部,主管全省森林防火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拟定全省有关森林防火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定全省森林防火工作总体规划,部署扑救重、特大火灾;(二)检查、监督各地和省属林业企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森林防火的方针、政策、法规和重大行政措施的实施,指导各地和省属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三)督促各地和省属林业企事业单位查处重大森林火灾案件,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进行重大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四)协调解决省、地之间、部门之间有关森林防火的重大问题;(五)表彰奖励在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六)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

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厅。

第六条天然森林面积较大的地、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林业、公安、交通、邮电、粮食、商业、民政、气象、卫生等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设立护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护林防火指挥部,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并根据扑火预案组建火情侦察、人力调配、通讯联络、交通运输、物资供应、医疗救护、火案侦察、宣传鼓动等扑火应急组,由护林防火指挥部有关成员或部门的负责人兼任组长。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甘肃省政策性森林保险定损理赔操作规程(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分散林业经营风险,提高林业抵御自然灾害和灾后自救能力,规范森林保险查勘定损和赔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及林业相关技术规程和森林保险政策规定,特制定《甘肃省政策性森林保险定损理赔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甘肃省境内政策性森林保险产品因灾害而发生的勘查定损理赔工作。

第三条森林保险理赔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及时主动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程》保险责任包括:火灾、暴雨、沙尘暴强风、洪水、滑坡、泥石流、冰雹、霜冻、暴雪、干旱和林业有害生物(森林病害、虫害)等。

在保险期限内,政策性参保林地因上述灾害所造成被保险林木损毁,包括流失、掩埋、主干折断、倒伏、死亡或界定死亡的直接经济损失,承保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政策性森林保险规定保额)负责赔偿。

第五条投保人应在灾害发生后3个工作日(72小时)内向承保公司报案,并做好受灾面积估算定损及相关材料准备。

承保公司接到报案后,根据投保人估算受灾面积确定勘查定损等级,组织开展勘查定损工作。

林木损失清晰的,承保公司应在接到报案后15日内完成勘查定损工作,林木损失一时难以确定的,可设定30-90天观察期,观察期后7日内完成勘查定损工作。

第六条承保公司根据所确定的查勘定损等级,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派出林业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验。

林业部门接到申请后, 2个工作日内拟定外派人员及专家名单,并征得承保公司同意后方可进行现场勘验工作,并自觉接受承保公司监督人员监督;技术人员及专家相关费用由承保公司承担。

第七条参保单位发生灾害报案后,根据受灾面积来确定勘查定损等级,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应由所属单位上级部门对受灾面积进行协调勘查定损(省直单位由省森林保险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勘查定损等级划分为三级。

(一)Ⅰ级灾害:受损森林面积在100亩以下(含100亩)的,承保公司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协商。

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对受害面积和损失情况进行认定。

(二)Ⅱ级灾害:受损森林面积在100亩以上300亩以下(含300亩)的,承保公司与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协商,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对受害面积和损失情况进行认定。

(三)Ⅲ级灾害:受损森林面积在300亩以上的,承保公司与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协商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对受害面积和损失情况进行认定。

第八条森林灾害查勘定损分为不可抗力森林灾害及其他林木灾害。

保险森林受损范围应以受保森林小班为依据,即在受保森林小班所确定的四至界线范围内进行受损森林的面积调查。

确定受损面积时,均应采用大于或等于1﹕10000比例尺地形图勾绘或者采用实测方法确定受损面积。

承保公司如对勾绘面积的准确性有疑义,也可采用遥感技术、GPS卫星定位等技术手段重新确定。

(一)受保森林小班全面发生森林灾害时,受损森林面积与受保森林小班面积一致,以保单上的投保面积为准,不再对受损森林面积进行调查。

(二)森林火灾查勘定损期间,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已侦破该起火灾案件拟追究刑事责任的,可直接采用森林公安机关认定的受损面积进行理赔。

(三)受保森林小班局部发生森林灾害时,在受保森林小班范围内,需进行现场查勘确定受损森林面积。

现场查勘方法分为区域查勘和地块小班查勘两种。

区域查勘适应于受损程度相对一致地块的现场查勘,地块小班查勘适应于受损程度不一致地块的现场查勘。

具体方法是:1.确定区域范围,受损对象、受损小班、受损面积。

2.抽取有代表性的地段,采用标准地、样园或样带等调查方法,推算损失程度。

3.专业技术人员应在勘验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承保公司提供现场勘察报告,并附现场地形图。

第九条各森林灾害类型损失林木认定标准(一)森林火灾损失林木认定标准过火地块和救火损毁林木地块为森林火灾受灾范围,受损范围的面积为森林火灾面积。

在受损范围内分别按烧毁、烧死、烧伤、未烧伤、救火损毁的林木进行调查统计,确定森林火灾林木损失程度后计算受损比率。

烧毁木:林木树冠全部烧焦,树干严重被烧,采伐后不能作为用材的,为烧毁木,按100%的损失程度调查统计损失株数。

烧死木:林木树冠2/3以上被烧焦,或树干形成层2/3以上被烧坏(呈棕褐色),树根烧伤严重,林木已无恢复生长可能,采伐后尚能做用材的,为烧死木,按100%的损失程度调查统计损失株数。

烧伤木:林木树冠被烧一半或1/4,树干形成层上保留一半以上未烧伤,树根烧伤不严重,还有恢复生长的可能,为烧伤木,以统计损失株数作为火灾损失程度认定依据。

未烧伤木:林木树冠未被烧,树干形成层未受伤害,仅外部树皮被熏黑,树根没被伤害,为未烧伤木,不作为损失林木调查统计损失株数。

救火损毁木:因开辟通道、防火隔离带等森林火灾扑救需要导致林木损毁的,按100%损失程度调查统计损失株数。

(二)林业有害生物损失林木认定标准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是指由于森林中的病原微生物和有害昆虫、鼠、兔类种群及有害植物的流行或猖獗危害,造成林木受损或死亡的现象。

初步进行损失评估后设置30-90天的观察期,观察期满后7天内完成现场查勘定损工作。

1.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分为原发性灾害及突发性(爆发性)灾害两种。

林业有害生物原发性灾害:原林区已有发生,并列入该林区重点防治范围内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林业有害生物突发性(爆发性)灾害:(1)原林区未大面积发生,尚未列入该林区重点防治范围内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2)通过其他途径(包括传染、运输等方式)进入林区,并造成灾害发生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2.林业有害生物原发性灾害导致保险林木损毁死亡,林分受害程度按照防治前森林病虫害危害程度的分级,分级标准为轻微、中度、重度。

受害程度达到中度、重度,损失程度按5%计算。

受害程度未达到中度标准的,不予定损;林木受害后按要求必须全部清理的,其损失程度按100%计算。

3.林业有害生物突发性灾害导致保险林木损毁死亡,林分受害程度按照防治前森林病虫害危害程度的分级,分级标准为轻微、中度、重度。

受害程度达到中度、重度,损失程度分别按5%、10%计算。

受害程度未达到中度标准的,不予定损;林木受害后按要求必须全部清理的,其损失程度按100%计算。

损失程度中度:针叶树叶部虫害被害率21%-50%;阔叶树叶部虫害被害率31%-60%;树干、树梢虫害被害率21%-40%;蛀干害虫被害株率6%-15%;树木病害鼠害受害株(梢)率21-30%,林木死亡株率10-20%。

损失程度重度:针叶树叶部虫害被害率51%以上;阔叶树叶部虫害被害率61%以上;树干、树梢虫害被害率41%以上;蛀干害虫被害株率16%以上;树木病害鼠害受害株(梢)率31%以上,林木死亡株率21%以上。

4.发生松材线虫病等检疫性灾害,必须全林清理的,其损失程度按100%计算。

5.上年已经赔付过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同一林区次年保险期间不得重复赔偿。

(三)暴雨、暴雪、大风、洪水、滑坡、泥石流、冰雹、霜冻、雨雪冰冻损失认定标准在受损林地内,应分别按腰折、倒伏、翻蔸、断稍、冻死、劈裂、爆裂、流失、掩埋的林木进行调查统计,确定因暴雨、暴雪、大风、洪水、滑坡、泥石流、冰雹、霜冻、雨雪冰冻等灾害造成林木损失后,抽取临近同条件的林班,采用样方或样带等调查方法调查抽样小班亩株数后确定受损林木合计面积。

腰折木:林木树冠以下部分被折断,按100%的损失程度调查统计损失株数。

倒伏木:林木被压弯倒伏在坡面上,影响正常生长的,按100%的损失程度调查统计损失株数。

翻蔸木:林木被连根拔起,根系完全离地或根系严重扯断,按100%的损失程度调查统计损失株数。

断稍木:林木主梢被风力、重力等外力折断,按100%的损失程度调查统计损失株数。

冻死木:林木主梢被冻死影响林木成活,按100%的损失程度调查统计损失株数。

劈裂木:林木主干如被劈似的分裂开来,按100%的损失程度调查统计损失株数。

爆裂木:林木因灾爆裂开来,按100%的损失程度调查统计损失株数。

流失木:林木被水力、风力、泥石流等外力带走,按100%的损失程度调查统计损失株数。

掩埋木:林木被泥沙等物质所掩埋,按100%的损失程度调查统计损失株数。

(四)干旱损失认定标准因干旱致使林木死亡的地块为受灾范围,受灾范围的面积为受损面积。

其中:树梢干枯,不能萌发新叶的林木为受灾林木,按100%的损失程度调查统计损失株数;阔叶树树叶脱落、针叶树树梢1/3以上树叶变干或树叶失水变黄的林木,雨季来临时,仍不能萌发新叶的林木,按100%的损失程度调查统计损失株数。

损失株数确定后,抽取临近同条件的林班,采用样方或样带等调查方法调查抽样小班亩株数后确定受损林木合计面积。

第十条各类型森林灾害受灾损失程度认定遵循标准:(一)受损小班(地块)内的林木完全被毁、或需全部清理时,其受损小班(地块)的灾害损失程度为100%;(二)当受保森林小班(地块)局部发生森林灾害且受损林木分布不均时,确定受灾范围后,抽取有代表性的地段,采用样方或样带等调查方法调查统计损失林木株数,推算损失程度。

(三)天然中龄林、近熟林、成熟林、过熟林,在株数调查时,分别统计胸径大于等于5厘米的损失林木株数和总株数,胸径小于5厘米的林木不纳入受灾损失程度计算。

第十一条现场勘验后,承保公司应组织被保险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现场勘验技术人员对勘查定损最终结果进行三方确认。

如有争议,由承保公司组织具有高级林业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和相关专业技术法定资格的3位以上(单数)人员进行评估和鉴定。

如仍有争议,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场查勘结论无效,承保公司应当重新组织查勘。

1.现场查勘人员经由林业主管部门推荐,但未经承保公司认可的。

2.现场查勘人员不接受承保公司监督的。

3.现场查勘人员是被保险人近亲属或和被保险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勘查,按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4.被保险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到达现场的。

5.现场查勘人员收受当事人财物(含其它利益)和弄虚作假的。

6.其它违反勘查有关规定,可能影响现场勘查客观、公正的。

第十三条依照本《规程》核定的森林保险灾害损失结果,需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签字确认后提交灾害损失鉴定报告(说明),方可作为森林保险灾害损失的理赔依据。

第十四条灾害受损森林面积确认后,当损失率未达到100%时,赔款=每亩保险金额×受害面积×损失率。

当灾害损失率达到100%时,赔款=每亩保险金额×受害面积。

林农个人受灾需定损到户,各户赔款按其实际受损面积计算。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按照保险条款要求提供保险单(保险凭证)、索赔申请书、损失清单、投保林木的林相图或森林资源分布图,并标注小班号、树种、林龄、面积等;同时提供身份证明(个人应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林木权属证明、银行卡号信息等有关材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