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产品责任法和中国产品责任法的对比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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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产品质量法西方产品责任法之比较

我国产品质量法西方产品责任法之比较

我国产品质量法与西方产品责任法之比较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该法的颁布对于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起着重大作用。

关于产品质量与责任的立法,在国际上已有近百年历史。

早期的产品责任法首先在英美判例中出现,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欧美国家,对保护消费者权益起到了强有力作用。

本文就我国的《产品质量法》与西方国家的《产品责任法》进行比较,并指出了我国《产品质量法》不足的地方及以后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产品质量法;产品责任法;产品质量与责任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无时无刻不在接触和使用着很多很多的产品,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于产品的种类和质量上的要求也日渐增长,从而关于产品质量和消费者切身利益的问题也成为了人们日益关注的焦点,同时也成为了我们学习的重点。

在全球范围内,我国关于产品质量责任的法律法规的出台还是比较晚的,体系也不是很完备,不免存在着一些漏洞和不足,这就要求我们在学习和实践的同时,发掘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缺陷,借鉴国外较先进的产品质量法或产品责任法体系,进而完备和提高我国产品质量法的体系、水品和作用,在此我就以欧美产品责任法与中国产品质量法中部分主要理论来做比较的方式来阐述我个人的一些观点。

[1]既然是关于理论上的比较,那就免不了现在概念上进行一下对比。

首先说产品,不同的国家法律中由于不同的国情和生活习惯等对于产品有着不同的定义。

美国1979年《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将产品定义为:具有真正价值的,为进入市场而生产,能够作为组装整件或作为部件、零件交付的产品。

可见美国产品责任法注重的是产品的价值和用途。

德国1990年《产品责任法》将产品定义为:任何动产,即使已经被装配在另一动产和不动产之内。

可见德国产品责任法规定的产品的范围非常之大。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可见中国的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的产生过程和用途较为重视。

中美产品责任法..

中美产品责任法..

4.产品缺陷标准的不同
(1)美国产品责任法:
美国产品缺陷标准:“对使用者、消费者或 其财产的不合理危险所谓的缺陷状态”是一种 “产品离开卖方时,直接消费者无法预期的不合 理危险”,即消费者期望标准。
4.产品缺陷标准的不同
(2)中国产品责任法:
中国产品缺陷标准:“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 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 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证人体 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可见,我国采用了双重标准, 会在实践中带来一些问题:首先,“在实践中可 能出现虽然符合质量标准,但却具有危险性的情 况。”其次,容易偏袒生产者和销售者,不利于 公平地保护消费者,因为产品质量标准的制定往 往有生产者的参与。
(1)美国产品责任法:
6.产品责任范围不同
①产品责任范围一般概括为三种:人身伤害(身体、健康 和精神损害)、财产损害(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及纯 粹经济损失(产品缺陷给产品本身造成的损害)。 一般对纯粹经济利益损失(美国法称为“商品自伤”) 持否定态度,但近年来,基于公平政策的考虑已有条件 地对其予以赔偿; ②适用“或然因果说”,“产品缺陷是原告受到损害的近 因或直接原因”,为规避滞后侵权行为,并不限定受害 者只能就已发生的损害要求赔偿,支持受害者就较远将 来要遭受伤害的大概率事件进行追偿; ③确立“最低补偿原则”,在实际损失和声明损失中,以 较大的为最后赔偿额; ④被告行为是蓄意、任性、令人难以忍受或欺诈时,裁定 与其经济实力正相关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包括高额的精 神损害赔偿。
中国和美国产品责任法
赵圣捷 赵杰 田媛
一、中国和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区别
1.法律体系的构成的区别 2.产品范围的区别 3.责任主体不同 4.产品缺陷标准的不同 5.产品责任归责的原则不同 6.产品责任范围不同

中外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中外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中外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比较研究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产品跨越国界流通,商品贸易也日趋繁荣。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跨国产品责任问题的愈加凸显。

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各国纷纷制定了产品责任法律制度。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比较中外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并结合实际案例,探讨这些法律制度的差异和共同点。

一、中外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比较1. 法律适用范围中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因生产等经营行为提供不安全的产品,使消费者受到损害的,应承担产品损害赔偿责任。

其中,生产者包括制造商、加工者、销售者等。

该法律适用于在中国销售的所有产品,不论是中国生产的还是进口的。

而欧盟《产品责任法》仅适用于在欧盟销售的产品,而法律所涉及的生产者也仅指制造商。

这意味着,欧盟《产品责任法》仅适用于欧盟境内生产的产品和进口到欧盟的产品,而对于欧盟外的产品则不具备适用性。

2. 时效性要求在中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损害赔偿时效期间为两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相比之下,欧盟《产品责任法》要求提起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从损害发生之日或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对造成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发生纠纷之日起,不得超过十年。

3. 赔偿限额中国的《产品质量法》中规定,消费者因使用不安全产品受到损害,要求生产者赔偿的,赔偿数额不应低于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而欧洲的产品责任法没有规定最低赔偿额度,但在实践中,根据不同的损失和损害程度,往往会制定不同的赔偿计算方法。

此外,欧洲联盟还规定了最高赔偿限额,并规定尚未引起负担的责任份额,使生产者的赔偿责任更具可预测性。

二、案例分析1. 美国戴尔涉嫌偷税漏税案在戴尔公司被曝光偷税漏税的丑闻后,该公司的德克萨斯工厂被迫进行了大规模裁员。

由于漏税前戴尔的市值达到了520亿美元,大量投资者实际的损失巨大且无法估算。

在此情况下,投资者起诉戴尔公司,要求赔偿他们的损失。

戴尔公司在此事件中,遭受了高达5.7亿美元的赔偿责任,这一数额和中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最低赔偿额度相差悬殊。

比较中美两国产品责任法的区别

比较中美两国产品责任法的区别

比较中美两国产品责任法的区别产品责任法是调整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因所制造或销售的产品具有某种瑕疵或缺陷给消费者或第三人造成损害而引起的赔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从以下六个方面来分析中美两国产品责任法的区别。

第一,法律体系的构成不同。

美国产品责任法由一系列判例和《侵权行为法重述》、《第二次侵权行为法重述》、《美国统一商法典》、《消费者产品安全法》、《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美国民事诉讼规则》等成文法组成;中国由《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等一系列与产品责任相关的法律法规构成。

第二,产品范围的区别。

美国《统一产品责任法》第102条规定“产品是具有真正价值的,为进入市场而生产的,能够作为组装整体或作为部件交付的物品,但人体组织除外”。

由此可见,美国的“产品”涵义十分广泛。

我国法律对“产品”的定义较为简单,《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二、三款规定“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筑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该法第五十条还规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这就排除了未经过加工的天然物品及初级农产品和不动产。

第三,责任主体不同。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主体包括: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

具体指产品制造者、动产和不动产销售者、零件制造者、动产出租者、提供服务者、赠送者。

中国的产品责任主体包括:生产者和直接销售者、服务者、营业执照持有人和借用人、展销会举办者或柜台出租者、广告经营者。

第四,产品缺陷标准的不同。

在美国,目前关于“产品缺陷”尚无明确定义,但根据美国《第二次侵权行为法重述》,将缺陷定义为“对使用者、消费者或者其财产有不合理危险的缺陷状态”是一种“产品离开卖方时,直接消费者无法预期的不合理危险”,即消费者期望标准。

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缺陷作了定义“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证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中美产品责任法比较分析与出口风险应对

中美产品责任法比较分析与出口风险应对

一、中美产品责任法的比较产品责任法属于国家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大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规范平等的民商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可用来调整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而造成其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人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害的赔偿关系,世界各国都非常注重该法律的确立及完善。

美国在产品责任法上的法律起步比较早,发展也比较快,形成了一套自己的体系。

它位于世界领先水平,对其他国家产品责任法的产生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美国商务部1979年公布了专家建议的文本———《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此法倾向于将产品责任的承担主体作扩大的解释,倾向于对消费者利益进行最大的保护。

而我国的产品责任制度起步晚,分散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中,《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共同构筑起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框架。

相比之下我国的产品责任制度容易使司法者难以把握,也容易给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造成困惑。

我国与美国产品责任法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三方面:即产品界定、产品缺陷和产品归责原则。

首先,对于产品概念的界定,我国《产品质量法》中表述的与欧盟和美国的相关概念基本相同,但我国定义的外延相对较小。

其次,两国在产品缺陷问题上也存在许多学术分歧,这主要集中在产品缺陷的标准上。

我国对于产品缺陷规定了一般标准和强制标准的双重标准,而美国是唯一标准,相比之下唯一标准对消费者维权更有意义。

另外,美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对产品缺陷的种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而我国没有明确分类,并且与中国产品责任有关的案件,涉及的大部分缺陷产品都处于制造缺陷,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问题。

最后,中美之间对于产品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处理存在归责原则的区别很大,而归责原则涉及举证的责任,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当前,美国有疏忽责任、担保责任和严格责任三种产品责任归责原则,而我国在消费者面前仅实行单一的严格责任原则。

此外,我国的过错责任、瑕疵担保责任与美国的疏忽责任、担保责任的含义与适用也有较大差别,两国在产品责任法上存在三大差异主要还是源于两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的不同。

论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缺陷认定_兼论对我国产品责任法的借鉴作用_王慧

论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缺陷认定_兼论对我国产品责任法的借鉴作用_王慧

○王 慧论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缺陷认定———兼论对我国产品责任法的借鉴作用 [内容提要] 产品缺陷认定,是产品责任法的核心问题之一。

产品责任案件实际上都是从缺陷认定开始,并围绕其展开的。

在国际产品责任法中,美国产品责任法起步较早,发展较快。

美国把产品缺陷分为制造缺陷、设计缺陷、警示或说明缺陷,对缺陷认定有一定的标准。

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认定存在一定缺陷。

我国的产品责任立法应借鉴美国的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完善我国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

[关键词] 产品缺陷 产品责任法 严格责任中图分类号:D971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1369(2009)3-0032-05美国关于产品缺陷的定义及其分类近代工业革命后,随着科技进步和经济的迅速发展,日益复杂的产品大量出现,由产品缺陷造成的事故也不断上升。

为了保护工商业的迅速发展,极力避免对企业经营者和产品制造者的责任,近代法院往往采取“契约关系”原则来限制受害人可能对产品缺陷提起的诉讼。

现代科技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使消费者所处的消费环境日益复杂,尤其是那些技术含量高、性能复杂的产品对消费者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够成了巨大的潜在的威胁。

并且,在现代社会经济中,消费者相对于生产者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传统的过失侵权责任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

为了加强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保护,就出现了严格责任制度。

在追究产品责任的过程中,美国的产品缺陷理论值得借鉴。

收稿日期:2009.05.10 作者简介:王慧,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210046。

产品缺陷认定是产品责任法的核心问题之一。

产品责任的追究,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是产品是否存在缺陷。

关于产品缺陷的认定,各国(地区)法律表述并不一致,在国际产品责任法中,美国产品责任法起步较早、发展较快,美国《第二次侵权法重述》第402A节规定“销售任何对使用者或消费者或其财产有不合理危险的缺陷产品,应对由此引起的最终使用者、消费者人身伤害或其财产的实际损失负责”。

论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缺陷认定——兼论对我国产品责任法的借鉴作用

论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缺陷认定——兼论对我国产品责任法的借鉴作用
“ 为了确定产 品设计上 存在不合 理的不安全性 , 审
美 国产品缺陷的判断标准及
理事实 的法官 必须 认定 : 品在制 造 时 即存在 造 产 成原告损 害或 类似 损 害 的可能 性 , 这类 损 害 的严 重性 在价值上 超过制造商 为设计能 够防止这 类损 害 的产 品所承 受 的负 担 , 以及 替代 设 计对 产 品实
起 步较早 , 发展 较 快。 美 国把产 品缺 陷分为制 造缺 陷、 设计 缺 陷、 警示或说 明缺 陷 , 对
缺 陷认 定有一 定的标准 。我 国《 产品质量 法》 的认 定存 在一 定缺 陷。我 国的 产品责任 立法应借 鉴 美国的产品缺 陷的认 定标 准 , 完善 我 国的产品 责任 法律 制度 。 [ 关键词 ] 产品缺 陷 产品 责任 法 严格 责任
不具有合理 的安全性 能 , 该产 品则存在设 计缺 陷。 当产品之可预 见 的损 害 风险 , 能够 通 过销 售 者或 其他分销者 , 或者 他 们在 商业 批 发销 售链 中的前
有 主观色彩 。为 了克 服 这一 缺点 , 国一些 学 者 美 倾 向于采用 成本利益 分析标 准来判断 缺陷 。该 主 张在 《 产品 责任 示 范法》 中有所 反 映 。 。 制 造商 对
用性 的相反影 响。 判 断产 品设计 的标 准可 以概括 ”
为两 个标准 : 即消费者期望 标准 和成 本收益标 准 。
产品责任法的新发展
1 美 国产 品缺陷 的判 断标准 . () 1制造 缺陷 的判 断标 准 。在美 国的 产 品责
● 王 慧
论 美 国 产 品 责 任 法 中 的
产 品 缺 陷 认 定
兼论对 我 国产 品责任 法 的借 鉴作用

中美产品责任法律问题比较研究的开题报告

中美产品责任法律问题比较研究的开题报告

中美产品责任法律问题比较研究的开题报告开题报告一、课题意义与研究目的近年来,由于全球化的发展和贸易自由化的推进,中美之间的商品贸易往来日益密切。

然而,随着大量中国产品进入美国市场,美国消费者对于中国产品质量及安全性的担忧也在逐渐加剧,而美国政府也在对中国的产品进行严格监管和检测。

本课题旨在通过对中美两国产品责任法律的比较研究,深入剖析中美两国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及其差异,进一步探究中美产品责任法律在中美商品贸易往来中的重要作用。

二、研究内容及设想1. 中美两国产品责任法律的概述通过对中美两国相关法律文本的比对,对中美两国产品责任法律的体系、基本原则以及适用范围进行介绍和分析。

2. 中美两国产品责任法律的主要差异通过对比中美两国法律的规定,重点分析中美两国产品责任法律的主要差异。

例如,对于产品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赔偿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存在的差异,以及在产品召回等方面的执行和管理方式等差异。

3. 中美两国产品责任法律在商品贸易中的作用及发展趋势通过对中美两国产品责任法律的比较分析,阐述中美两国产品责任法律在商品贸易中的作用及发展趋势。

从中美两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及其执行的实际情况入手,对中美两国尤其是中国在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上的现状进行深入分析,以及中美两国在产品责任法律方面的不同之处给商品贸易造成的影响和未来趋势进行探讨。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研究思路:对中美两国的产品责任法律进行比较研究,着眼于比较法和思维方法等方面,借鉴和吸收不同法系之间的优秀经验和做法,提出具有中美两国特色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和管理理念,找到中美两国产品责任法律在中美商品贸易中的重要作用。

研究方法: 通过文献资料法、实地观察法、案例分析法以及法律逻辑等方法,对中美两国产品责任法律进行比对研究,重点关注中美两国在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上的现状及其影响,探究中美两国在产品责任法律方面的差异和相通之处。

四、可行性分析本课题的研究内容较为深入,主要涉及的是中美两国产品责任法律方面的比较分析,研究方法多样和可行性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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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产品责任法和中国产品责任法的对比研究【论文摘要】我国的产品责任问题作为当前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急需立法者制定一部完善的产品责任法加以规范和调整.为此,本文第一部分,本文首先从产品责任法的基本概念,性质,特征,和赔偿范围入手,同当今世界上产品责任立法最发达的美国比较,第二部分,通过对比得出两国相关法律的异同,发现我国产品责任法的不足之处,及从美国产品责任法对我国的积极影响和促进作用中学习经验。

【关键词】特征赔偿范围影响导言美国,现在已是我国第二大贸易伙伴,在两国进出口贸易中,因我国产品质量不合格或存在其他缺陷在国外引起的产品责任纠纷或国外进口产品在我国引起的产品责任纠纷数量逐年上升。

其索赔额之巨大,从几十万美元到几百万美元甚至高达上亿美元,不仅使所得利润化为乌有,有时甚至使出口企业以破产告终。

而美国的产品责任立法,在世界各国中起步最早、发展最迅速、最完善,并一直处于领先地位。

这些客观情况,要求我国进出口企业了解产品责任方面的国际惯例,尤其要熟悉美国的产品责任法及中美两国产品责任法的异同,以知己知彼,制定相应对策,力争避免产品责任诉讼或在诉讼发生后能审时度势,争取主动,最大限度地维护我方利益。

本文从分析的角度指出中美责任法的概念,特征比较,性质赔偿范围比较,结合美国产品责任法对中国产品责任法的影响做了粗浅的看法。

一中美产品责任法对比(一)概念对比:1美国产品责任法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和销售者对于引起生产和销售有瑕疵的产品的购买者和使用者及其他第三者遭受人身伤害或其他财产损失而赔偿的法律责任".调整这种法律责任而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就是产品责任法.2中国产品责任法是以有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瑕疵致使消费者或其他使用者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失时所负责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性质对比:1美国产品责任法的性质:(1)调整因产品责任引起的人身或财产损害,不包括单纯的产品本身的损坏(2)主要调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的产品责任侵权行为。

产品责任法是在20世纪随着现代化大生产的发展和广泛、复杂的社会分工而首先在英美法中发展起来的。

对于因产品引起的责任,各国最初适用的是合同责任规定,没有合同即没有责任,因而产品缺陷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与产品制造者、销售者间只要没有合同关系,就不能向制造者或销售者索赔。

在现代化大生产中,由于使用产品的受害者与制造者、销售者之间往往并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因此,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各国于20世纪上半叶开始逐渐采用对产品责任由合同责任转向侵权行为责任的做法,以使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对受害人承担直接责任。

2中国产品责任法的性质:(1)产品责任法所调整的是以产品存在瑕疵而引起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是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种损害是指以所使用的产品存在瑕疵而致使有关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第三者所遭受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方面的损失,而不包括单纯的产品的损失。

因产品本身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产品责任法所调整的内容。

(2)产品责任法所调整的主要是没有任何合同关系的产品存在瑕疵而引起产品责任,即完全侵权行为责任。

有合同关系的产品责任问题还有买卖法和合同法来调整,而没有合同关系的产品责任则只能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责任而由产品责任法来加以调整。

(3)产品责任法一般都主张严格责任论(严格责任制是国际产品责任公约及世界各国产品责任立法的潮流。

他又叫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论生产着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并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受害人即可请求赔偿,不要求受害人举证证明侵权有过错。

),规定了严格的责任原则。

而且,很多国家的产品责任立法实践都加大了责任人的责措施。

(2)中国产品责任法的赔偿范1.财产损失的赔偿从广义上说,财产损失分为直接的财产损失,由于人身伤害、死亡带来的财产损失以及间接的经济损失。

其中,直接的财产损失是指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通常不包括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失;由于人身伤害、死亡带来的财产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丧葬费等;间接的经济损失即可得到利益的丧失,如营业利润的损失、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而减少的收入等。

我国法律将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由残疾者扶养或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项目列入损害赔偿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有利于维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2.人身伤害的赔偿在产品责任法上,人身伤害是由缺陷产品引起的对人体的健康的损害,包括一般伤害、残疾和死亡。

人身伤害将使受害人及其亲属遭受两种损失:一为财产上的损失,如医疗费、丧葬费的支出,收入的减少等;二为精神上的损害,如肉体疼痛、精神紧张、心灵痛苦、情感伤害等。

”二美国产品责任法对中国产品责任法的影响:1 通过以上两国产品责任法的概念和性质对比,可以看出由于中美两国产品责任立法在保护消费者利益上,宗旨相同,社会意义相同。

2但在立法的特征和赔偿范围存在明显差异。

因此,我们可以借鉴美国产品责任法中某些行之有效的实际经验,对我国产品责任法体系进一步予以完善。

(1 )把《产品责任法》从《产品质量法》中独立出来我国《产品质量法》实行将不同性质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民事关系归入同一部法律中加以调整的立法模式,调整各种关系的相关规定又不够清晰明确和相对独立,其结果是导致:公私不分。

产品责任属于侵权责任。

因此,产品责任法为私法,适用民法原则;而产品质量法的其它内容则多数是行政法范畴,甚至还有刑法内容,因而为公法。

两者在行为后果、责任认定、处理结果等方面都存在巨大差异,硬是将两种具有独立内容、性质不同的规范揉合在一起是不合适的。

重点不明。

在我们的传统文化中,有大而全的偏好,反映在立法上,可能就认为产品责任法条文较少,似乎够不上“一个法”。

但事实上,它所包含的实际内容和理论价值却远远大于和它并列的其它部分。

像占很大篇幅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只能算是一种质量标准的制定,是行政管理的手段。

将这两部分绑在一起,显然忽视了产品责任法的独立价值和重要意义。

这对理论上的探讨和立法上的改进制造了困难。

基于上述理由,应参考国外立法的经验,将产品责任法体系独立出来。

这种独立一方面是理论上的需要,另一方面也蕴示了我国对产品责任问题危害性和迫切性的重视,因为它是维护广大消费者切身权益的最后的法律屏障。

(2)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损害赔偿是美国产品责任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

所谓惩罚性损害赔偿,就是侵权行为人恶意实施该行为,或对行为有重大过失时,以对行为人实施惩罚和追求一般抑制效果为目的,法院在判令行为人支付通常赔偿金的同时,还可以判令行为人支付高于受害人实际损失的赔偿金。

惩罚性损害赔偿不是以补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为目的,而是作为补偿性赔偿之外的一种附加进行判处的,其目的在于“惩治和制止不法行为人”,“它们不仅宣示了法院对被告行为的不认可,而且意在制止行为人重犯这种行为,并且有可能进一步地制止其他人效仿这种行为生,具有重要作用。

目前,我国存在的情况是:生产者不重视产品质量,忽视消费者人身安全,大量生产不合格甚至是具有不合理危险的产品。

我国仅要求恶意生产者承担补偿性责任,不利于督促其提高产品的安全性。

相反,可能会牺牲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实行惩罚性赔偿使生产者无法从恶意生产行为中获取利益,对其他人也能起警示作用。

加大违法者的生产经营成本,这是法律经济学的观点之一。

在我国的产品责任法中增设惩罚性赔偿制度,既有必要性,也有可行性。

(3)明确精损害赔偿制度.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产品责任的精神损害是指由于产品缺陷事故造成的受害人的精神上的伤害与痛苦。

”与财产损失不同,精神损害属于非物质损害。

对这种非物质损害,欧洲各国法律多未直接规定,而美国法律却予以更多的关注,它要求加害人对由人身肉体伤害、疾病、死亡或其他人身危险而引起的受害人的精神痛苦或情感伤害给予赔偿。

在我国,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上都有重大分歧。

“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对这种精神损害的赔偿问题都未作出规定,依法理及美国立法经验,为维护人的价值和尊严,平复受害者及其亲属的精神创伤,在产品责任上明确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极为必要。

结束语: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产品责任法逐步完善,但就其总体而言,还是比较薄弱的。

在世界上,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是最完备的、最有代表性的。

加强中美产品责任法的比较具有现实的意义,可以总结我国产品责任立法的经验,学习和借鉴美国产品责任立法中一些符合社会化大生产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做法,加快和完善我国产品责任立法。

英文摘要:【Abstract】 The product liability in China as a serious social problem in urgent need of legislators to enact a comprehensive law to regulate product liability and adjustments. To this end, the first part of this article, this article first product liability law from the basic concepts, the nature, characteristics, and the start of the compensation package, with the world's most advanced product liability legisl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compared to the second part, derived by comparing the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two relevant laws and found that product liability law of our inadequacies, and from the United States product liability law and the positive impact of China's role in promoting the learning experience.参考文献:( 1 ) <<国际商法实物>>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第1次版强大主编第162页( 2 ) <<国际商法学习问题>>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年6月第1版刘刚仿著第91页( 3 ) <<经济法基础>>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5月第2次版杨连华著第233页( 4 ) << 经济法概论>> 郑州大学出版社2003年11月第1次版程宝山著第1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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