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学本科学分制实施方案
广西大学社会实践学分和创新实践学分细则

大学毕业前必须完成1个学分的社会实践和2个学分的创新实践学分。
(最好是大四下学期开学前完成,因为需要有个评定的过程。
)社会实践学分(1分):1.学院规定必须做够2次的社会实践学分,0.5分/次。
(同一单位做了2次的只算1次,必须在不同单位。
)2.实践时间必须是在同一个单位不少于7天,中间的实践天数可以不连续。
3.实践必须要有单位提供公章盖章等证明才能被认可。
(像家教这种无法提供的就不能被认可。
)4.社会实践报告会于每学期开学的几天内收取,实践报告必须在3000字以上,一份实践报告+1份盖章证明+一份申请表。
(相关的具体要求在之前发的白色社会实践手册上写有)。
5.做了一次实践就要写一份完整的实践报告,不能将两次一并写入一份报告内。
6.被退回的社会实践报告视为不合格,不能被计入实践档案内。
7.在中加所做的所有社会实践都不能算入商学院规定的社会实践内(每个人都转入商学院后都必须做2次实践)。
8.白色的社会实践报告必须保管好。
到了大四毕业前需要上交。
创新实践学分(2分):1.不同于社会实践学分。
2.可以从科研学分,学科竞赛,技能(比如驾照,会从证书,导游证等等各种证….一个证书就可以相当于2分了),创业实践,社会实践获取。
(相关的具体内容也会在白色的社会实践手册上面写明。
)除了社会实践,其他项目需要得到老师的签字评定。
3.注意:社会实践做够4次的在大四可以转为创新实践学分。
(做4次社会实践就可以得到2分的创新实践和1分的社会实践学分了。
)需要上交4份实践报告+4份盖章的证明+1份申请表。
4. 社会实践转为创新实践学分必须在大四下学期开学前完成。
广西大学创新实践学分实施办法

广西大学文件西大教字〔2011〕22号广西大学创新实践学分实施办法(2011年修订)第一条为更好地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学生自主创新意识,增强学生实践能力,提高我校本科生的综合素质,特设立创新实践学分。
第二条创新实践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参加第一课堂外的各类活动,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优秀成果,经学校评定获得的学分,由“科研学分”、“学科竞赛学分”、“技能学分”、“社会实践学分”和“创业实践学分”构成。
“科研学分”是指主持或参与科学研究项目、公开发表学术论著、研究成果获奖、获国家专利等所获得的相应学分。
“学科竞赛学分”是指参加学科竞赛、科技活动、文艺表演等,获校级及以上奖励所获得的相应学分。
“技能学分”是指通过培训或考试获得各类技能或资格证书而获得的相应学分社会实践学分”是指通过参加各类社会实践、调查、志愿者服务等活动获奖、写出较高质量的调查报告或研究论文,经审核、认定而获得的学分。
“创业实践学分”是指学生注册公司、工作室、事务所等并成功经营达到一定时间,或是参加其他创业活动,经审核、认定而获得的学分。
第三条学校所有创新实践类活动所产生的学分均以《创新实践》课程的形式予以记载。
从2008 级本科生起,学生须修满 2 个创新实践学分才能符合毕业学分要求。
第四条学院各专业设《创新实践》任课教师一名,负责对学生创新实践学分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和录入成绩。
该教师在学生毕业学年第一学期结束前完成相关工作,按36 标准学时计算工作量。
第五条各学院教学秘书在学生毕业学年第一学期的专业教学计划中设置《创新实践》课程,并在计划任务安排中确定任课教师。
第六条创新实践学分,学生在毕业学年的第一学期提出申请,且只能申请一次。
申请、审核、认定程序为:1.学生本人填写“本科生创新实践学分申请表” (并附上必要的证明材料)、推荐教师签署意见(论著发表、学科竞赛、职业资格证书类,无需教师推荐),交学院各专业《创新实践》任课教师;2.学院各专业《创新实践》任课教师依据《可获得创新实践学分的项目及其得分一览表》(附件1),审核学生申请材料,并将学生所获创新实践学分和成绩等相关情况公示(张贴或网上公布)一周;3.学院各专业《创新实践》任课教师将学生所获创新实践学分及成绩录入学校教务管理信息系统。
广西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广西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西大教字〔2005〕39号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使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保障学生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注册第一条凡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当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不能按时报到的新生,应当向学校招生部门书面请假,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经同意不报到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并将名单(含考生号)于学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后二十天内报自治区招生部门。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广西大学学籍。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对新生进行学籍审核与电子注册。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条新生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学校招生部门提出,主管校领导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立即办理离校手续,户口退回原籍。
超过两周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的,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部门提出书面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复查合格,经学校招生部门批准,方可按当年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在学校规定时间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由学院在学生证注册登记栏中加盖注册章。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暂缓注册。
大学本科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本科学生学分制改革,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学生学习量计算的基本单位,以达到毕业应修课程最低学分要求,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施学分制旨在推进人才培养机制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资源利用率,适应学生多样化的发展需要。
第四条学校本科学生基本学制为四年(部分专业为五年)。
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即在3-8年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后,获准毕业。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
留学生、交流生、进修生等在我校修读本科专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课程与学分第六条课程设置分为通识教育课程、学科/专业课程和实践课程三类;其中通识教育课程包括通识必修课、通识核心课和通识选修课;学科/专业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实践课程包括集中进行和分散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七条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基本计算单位。
学生修完某门课程后通过考核,成绩合格,即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八条学分标准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课程在培养方案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依据。
(一)课堂教学:每标准学期(16周)每周上课1学时计1学分,即16学时计1学分;体育课、习题课、实践/实验、上机等教学环节,每32学时计1学分;(二)实践教学: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如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原则上每周计1学分;分散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每周1次(2-3小时),8周计1学分;(三)创新学分:学生参加科研工作或发明创造、重要竞赛等活动取得突出成绩的,可获创新学分。
创新学分可以认定为通识选修课学分,修业年限内累计不超过4学分。
大学学分制实施计划方案及对策

大学学分制实施方案(试行)学分制是以选课为前提,以学分为学习计量单位,用学分来规定和计算学生的学习量及学习进度的富有弹性的教学管理制度。
它把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获得学历和学位证书的基本标准。
与学年制相比,学分制教学制度具有弹性和灵活性,其教学运行方式具有柔性。
国外的教学实践表明,学分制有利于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有利于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自主性,有利于因材施教和培养个性,同时可有效地适应当前高等教育大众化带来的生源差异。
最重要的是,学分制给学生提供了相对宽松和自由的学习环境,有利于培养具有多元知识结构和创新能力、实践动手能力、有较强的终生学习能力及社会适应性高素质复合型人才。
现根据省教育厅的批示和学校试行学分制的实际经验,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教育部(教高〔1998〕2号附件一《关于深化教学改革、培养适应21世纪需要的高质量人才的意见》和教育部2005年《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的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建立现代人才质量观。
从“重专业、轻素质”向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转变。
构建“加强自然和人文科学基础,拓宽基础和专业口径,注重学生自学、思维、实践、创新能力的培养”的人才培养摸式,继续深化教学容和课程体系改革;在教与学的关系上,坚决贯彻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思想,做到因材施教,注重个性化教育,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发掘学生的潜能;在运行机制上,加大选修课的比例,增加学生“选择课程、选择教师、选择专业、选择专业方向、选择学习进程”的自由度。
建立以“选课制”为中心,导师制和主辅修制为辅助,既开放灵活又科学规的教学管理制度。
学生按学分注册,按学分缴费,按学分毕业。
在规定的弹性学制期限,学生只要获得毕业所需要的最低学分数、并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相关要求即可毕业,取得毕业证书。
广西大学教学工作量标准学时与百分制标准分计算办法

教学和指导工作量Y3的计算与Y1、Y2相同,但研究生人数要先乘以30%。
(3)学院院长、党委(总支)书记、教学副院长,每学年50标准学时;
(4)学院副院长、党委(总支)副书记,每学年40标准学时;
(5)重点建设学科带头人:每学年40标准学时;
(6)专业责任教授、公共课程责任教授每学年40标准学时
(7)重点建设学科秘书:每学年30标准学时;
(8)课程责任教授每学年30标准学时;
5.指导教学(生产、毕业)实习
计算公式:G5=T×D×X
T为实际到点指导天数(最多按计划天数的70%计算,超过70%的须书面将具体证明材料报教务处)
D为地点系数,南宁市内D=2.0;南宁市外(必须写明具体地点)D=2.5
X为效益系数,20人以内(含20人)X=1.0;超过20人X=1.1
6.指导本科生课程设计(论文)
8.评阅毕业设计(论文)计算公式:G8=3×P式中:P为评阅非自己指导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的篇数
9.指导学生创新实践计算公式:G9=6×F×R式中F为学生获得的总学分数,R为学生人数。由教务处根据项目结题情况统一核给.
10.补考计算公式:G10=M+J+0.1×F式中M为单独进行的补考命题工作量,取值为3,使用题库或期考另一套试卷的,M取值为1;J为监考工作量,取值为2,未参加监考或插班补考的,取值为0;F为阅卷份数。
为效益系数(编班人数≤60人的 =1.0;61-100人 =1.1;人数100以上的 =1.2;(“思想政治教育课”人数超过150人的,系数增加0.1);公外课编班人数﹤55人时, =1.0;人数超过55人时, =1.1);
为补贴系数,非外语类课程采用外文原版教材并采用外语授课, 取值0.3;新开设的课程, 取值为0.2;使用新教材且内容变化较大的课程, 取值为0.1;否则 取值为0。同时属多种情况的,补贴系数可以叠加,但最高取值不得超过0.5。挂牌上课的 值在上述基础上增加0.1。
大学本科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本科学生学分制改革,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学生学习量计算的基本单位,以达到毕业应修课程最低学分要求,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施学分制旨在推进人才培养机制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资源利用率,适应学生多样化的发展需要。
第四条学校本科学生基本学制为四年(部分专业为五年)。
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即在3-8年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后,获准毕业。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
留学生、交流生、进修生等在我校修读本科专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课程与学分第六条课程设置分为通识教育课程、学科/专业课程和实践课程三类;其中通识教育课程包括通识必修课、通识核心课和通识选修课;学科/专业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实践课程包括集中进行和分散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七条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基本计算单位。
学生修完某门课程后通过考核,成绩合格,即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八条学分标准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课程在培养方案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依据。
(一)课堂教学:每标准学期(16周)每周上课1学时计1学分,即16学时计1学分;体育课、习题课、实践/实验、上机等教学环节,每32学时计1学分;(二)实践教学: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如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原则上每周计1学分;分散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每周1次(2-3小时),8周计1学分;(三)创新学分:学生参加科研工作或发明创造、重要竞赛等活动取得突出成绩的,可获创新学分。
创新学分可以认定为通识选修课学分,修业年限内累计不超过4学分。
广西大学本科教学课务管理规定
广西大学本科教学课务管理规定西大教字〔2005〕44号为了规范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执行计划第一条教学计划是学校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文件,是安排教学任务、组织教学过程、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
教学计划一经确定,必须认真组织实施,其所列各门课程、各个教学环节、学时、学分、开课学期等均不得随意改动。
第二条每学期开学后,由各学院组织制定下一学期的教学执行计划。
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对教学计划中的课程或教学环节进行调整的,必须按规定填写《教学计划异动申请表》,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并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三条制定教学执行计划时,由学院填报《教学安排表》,并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填报数据。
1.为保证教学质量,各学院原则上应选派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较好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课程主讲。
能胜任主讲任务的助教或具有教师资格其他系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经学院考核同意,也可安排承担课程的部分或全部主讲任务。
2.根据实际教学工作的需要,每个课程教学班可以安排1名辅讲教师,共同组织好教学活动。
3.有实践教学环节的课程,各学院应安排有实践经验的教师担任教学实践环节的实验(实习)老师或指导老师。
4.每学期一般安排20~22周,学期的最后两周为考试周,毕业班和期末安排实践教学活动的,考试周可以根据需要提前,时间不得少于1周。
5.学期各周次的教学任务必须规划均衡,安排科学合理,不得出现无教学安排的周次或教学任务超荷的周次。
6.在设定各门课程的学生上课人数时,除考虑本专业(班级)的正常人数外,还必须充分考虑到再修、休学、复学、转学、留学和旁听等学生的人数。
7.各门课程的总学时、讲课学时、实验(或上机)学时和课外学时必须分别填写,不能互相包含。
8.制定教学执行计划时,必须规范使用课程代号、课程类别、考核方式、课程级别、学分和各类学时数,涉及跨专业年级的课程或需要特别说明的,必须在备注中清晰标注。
广西大学创新实践学分实施办法
广西大学创新实践学分实施办法(修订)西大教字…2007‟39号第一条为更好地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大学生的自主创新实践能力,增强学生创新实践意识,加强对学生创新实践能力的培养,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我校本科生的综合素质,特设立创新实践学分。
第二条可获得创新实践学分的项目是:1.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2.学科竞赛与学术活动项目;3.行业证书类项目。
第三条创新实践学分的实施对象是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创新实践学分的获取有效时间为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
第四条创新实践学分可作为校级任选课学分记载,代替校级任选课的学分数最高不超过教学计划规定的校级任选课学分数;同一创新实践学分不能重复代替教学计划内的学分进行记载。
第五条创新实践学分的认定,由学生本人填写“本科生创新实践学分申请表”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系、部)审核公示,报教务处审批。
创新实践学分的登记统一在每学期末进行,具体时间安排为:1.每学期十六周:学生申请(并附上必要的证明材料)、指导教师签署意见;2.十七周:学院(系、部)审核公示;3.十八周:教务处审批;4.十九周:学院(系、部)记载已审核的各创新学分。
成绩登记表上的记载应明确创新实践学分的项目内容、获得学分、可代替任选课的类别(原则上优先代替同学科类的学分)。
第六条不同项目内容的创新实践学分可累加记载,同一项目内容的创新实践学分以获得的最高学分计算,不予累加。
第七条实行创新实践学分检查制度。
教务处每学年第一学期初对上一学年记载的创新实践学分进行检查,对不符合事实记载的创新实践学分予以取消,有关责任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处理。
第八条创新实践学分的实施,对促进教育教学改革有重要作用。
各学院(系、部)应组织教师和学生认真学习实施办法及有关细则,并落实本学院(系、部)创新实践学分实施的具体措施。
第九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原《广西大学创新实践学分实施办法》(校教字…2002‟26号)同时废止。
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改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达到毕业应修课程和学分最低要求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施学分制旨在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资源利用率,适应学生多样化发展需要。
第四条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
学生可在标准学制的基础上提前一年或推迟两年毕业。
具体办法按照《学校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科生。
长学制专业的本科教学阶段适用于本规定。
留学生、交流生、进修生等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课程与学分第六条学时与学分。
理论课每16学时计1学分,实验课每32学时计1学分;课程设计、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的学分由各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学科特点和教学整体安排确定。
学生必须完成选课并通过考核,方可获得课程对应学分。
第七条专业学分要求。
各专业毕业应修课程和学分要求由专业培养方案确定。
学生须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方可毕业。
第八条学分认定。
转专业、转学前所修课程和学分,由学生向转入专业所在学院申请,由该学院认定。
校际交流学分由学院认定。
第九条创新奖励学分。
学生参与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创新基金项目、各类学科竞赛等所获得的创新奖励学分,由学生申请经学院报本科生院认定,可以置换相应课程学分。
学分认定及置换标准按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章收费管理第十条学分制收费实行“两部制”计费方式,学生学费由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
专业注册学费按学生实际在校就读的学年计收,学分学费按修读课程的学分计收。
第十一条学生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预存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方可选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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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学、注册第一条凡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当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不能按时报到的新生,应当向学校招生部门书面请假,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经同意不报到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并将名单(含考生号)于学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后二十天内报自治区招生部门。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广西大学学籍。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对新生进行学籍审核与电子注册。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条新生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学校招生部门提出,主管校领导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立即办理离校手续,户口退回原籍。
超过两周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的,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部门提出书面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复查合格,经学校招生部门批准,方可按当年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在学校规定时间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由学院在学生证注册登记栏中加盖注册章。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暂缓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未注册的学生不能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
二、课程考核、成绩记载第六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每学期选择修读的课程及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及论文等)的考核。
考核成绩载入本人档案。
考核成绩及格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考核不及格的课程经以后修读并考核合格,亦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七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其中,考试课程的成绩按照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可以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记分。
同一课程的平时、期考、期评三个成绩均应统一按百分制或按五级制记分。
在成绩登记表和管理系统的记录上,百分制记分的期评成绩只取整数。
考试课程成绩评分以课程考试为主,占70%,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30%。
考查课程成绩可以是指对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等的综合评定,也可以采用考试课程成绩评分方式。
实验实习课时占总学时30%以上的课程或偏重技能性的课程,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40%。
任课教师应当在授课开始时向学生公布课程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八条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加权平均成绩的计算:1.对百分制成绩和五级制成绩混合计算平均成绩时,实行五级计分制的科目按以下办法折算:不及格按40分计,及格按65分计,中按75分计,良按85分计,优按95分计。
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分绩点为零。
2.课程学分绩点按以下简化公式计算:(课程考核成绩÷课程考核满分值)×100课程学分绩点=-------------------------------------510注:不及格课程的学分绩点规定为零,不须计算。
3.平均学分绩点按下式计算:∑(课程学分绩点×取得的课程学分×K)平均学分绩点=————————————————————————∑修读课程学分注①:取得的课程学分,指修读课程中已及格课程所取得学分(不含不及格课程)。
注②:K为课程系数(课程系数K由学校另行公布)。
4.加权平均成绩按下式计算:∑((课程考核成绩÷课程考核满分值)×100×修读课程学分×K)加权平均成绩=---------------------------------------------------------------∑修读课程学分5.平均学分绩点按学期计算为学期平均学分绩点,按学年计算为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从入学后不分学期累计计算为累计平均学分绩点,按入学后至毕业计算为毕业平均学分绩点。
加权平均成绩的计算方法与上述方法一致。
多次修读的课程,记载最高成绩,该课程只计算一次修读学分。
第九条凡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者,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经教育表现较好,毕业前,本人书面申请,学院审查同意,教务处批准,可修读该课程和参加考核,成绩记载中有课程成绩无效后修读标记。
未经批准或擅自不参加考核者,以旷考论处,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属必修课的计入平均学分绩点。
第十条学生有如下情况之一,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1.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的;2.缺交作业达该门课程教学要求三分之一的;3.该门课程有实验,缺实验时数超过实验总时数的三分之一,或缺交实验报告超过应交报告的三分之一,或实验考核不及格的。
任课教师应当于考核前一周将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及原因报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办,并报教务处学籍科备案。
第十一条学生因病并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实、课程考核时间冲突或其它特殊情况要求停考时,原则上应当在考核前持有关证明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主管教学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方可停考,停考课程暂不记载成绩。
停考者可参加该门课程的下次正常考核,按正常考核记载成绩。
学生因学校派出参加竞赛或活动需要停考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三、课程的选修、免修、免听第十二条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选修课分学院选修课和全校性选修课。
第十三条学生选课,按《广西大学本科教学课务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学生选课(含考核成绩不满意课程再修读)后,在开学两周内未办理退选或改选手续者,按所选课程学分缴纳学费。
第十四条未办理选课手续的学生,不得擅自听课和参加考核,若擅自听课和参加考核的,成绩不予承认。
第十五条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3.0以上(相当于加权平均成绩80分以上)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部分课程。
学生在开学后两周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免修依据材料(读书笔记、作业练习、完成实验的依据等),经学院主管教学领导同意,学院考核通过(原则上考核需闭卷笔试),教务处审批可以免修。
经审批同意免修的课程仍需选课,由学院依据考核情况评定成绩并记载。
第十六条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2.5以上(相当于加权平均成绩75分以上)的学生或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的学生,可对本学期已选修的部分课程申请免听和部分免听。
申请免听的课程,学生须在开学后两周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主管教学领导审批,报教务处备案。
免听课程的学生应当随班做实验和完成任课教师指定的作业等,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完成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其参加考核。
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独立设课的实验课、军事课、劳动课、教学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等不能免修、免听或免做。
第十七条学生修读课程有严格先修后续关系的,应当按顺序修读。
能完成本学期规定课程的学习且学有余力的,本人书面申请,经学院主管教学领导同意,可选修后续课程。
第十八条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学生对学习成绩不满意的课程,可以选择再修读和考核,其成绩按各次成绩中的最高分记载。
第二十条符合修读辅修专业、第二专业条件的学生,可以在办理有关手续后修读辅修专业、第二专业,具体实施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转专业、转学第二十一条学生一般应当在广西大学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
学生转专业按《广西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且不违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可申请转学:1.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本校继续学习的;2.经学校认可,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1.入校未满一学期的;2.大学课程加权平均成绩低于75分,拟转入我校的;3.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4.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5.应予退学处理的;6.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学生申请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1.提交转学材料。
(1)申请转入我校的学生,应当提交本人书面申请、加盖录取学校公章的学生原始录检表复印件、转出校同意函、大学成绩单、大学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书等;因病转学的,还应当提交转出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
(2)申请转出我校的学生,应当提交本人书面申请、加盖学校公章的学生原始录检表复印件、所在学院出具的成绩单、表现鉴定书等;因病转学的,还应当提交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
2.在本自治区范围内转学,经转出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我校还需经过转出或拟转入学院同意),由转出学校报自治区教育厅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学,经转出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我校还需经过转出或拟转入学院同意),由拟转出学校报当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函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4.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5.学生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
五、休学、复学第二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1.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2.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书面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需书面申请(附有关材料)并注明休学起止时间,经学院主管教学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
休学期满后,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查批准,可再继续休学一年。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休学期间,保留其学籍。
第二十七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1.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当离校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