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关于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政策的补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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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修订)》的通知-苏府[2007]147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修订)》的通知-苏府[2007]147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修订)》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修订)》的通知(苏府〔2007〕14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十月十六日苏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修订)为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切实构建和谐社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和服务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的公民,均属优待对象。

凭本人居民身份证,60至69周岁的老年人可申请办理《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老年证》);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申请办理《高龄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高龄证》)。

苏州市的《老年证》、《高龄证》统一印制,由各县级市、区老龄办负责免费向老年人发放。

第二条游览、文体活动优待(一)凡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凭《高龄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可免费参观游览我市的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和公益性文化设施。

(二)本市、省内60至69周岁的老年人凭《老年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可免费参观游览我市的公园(不含世界遗产地)、风景名胜区和公益性文化设施。

收取门票的旅游景点和苏州博物馆,按次购票半价优惠。

(三)苏州东园、怡园、盘门等景点早晨向持证晨练的老年人免费开放。

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审议意见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苏州市第十 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现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该条例通过前进行了初步 审查,征求了省人大内司委、省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国土厅、住建厅、卫 计委、食品药品监管局、政府法制办等单位的意见,并与苏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了沟通,提出了修改意见 和建议,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已作相应修改。2015年9月1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审议。 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为了促进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发展,满足居家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苏州市人大常 委会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该条例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明确 了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职责,并对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医养融合、鼓励社会力 量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该条例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省的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第7号
《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已由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5年8月25 日制定,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9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 1日起施行。
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2015年8月25日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制定 2015年9月25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2016年1月1日施行的条例
01 条例全文
03 审议意见
目录
02 条例说明 04 相关报道

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2015年8月25日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制定2015年9月25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促进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发展,满足居家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协助家庭,为六十周岁以上居家老年人提供的服务。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包括日间照料中心、助餐点、助浴点、虚拟养老院等用于居家养老服务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居家养老服务坚持政府引导、保障基本、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自愿选择、就近便利的原则。

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助餐、助浴、助行、家庭保洁、代购代缴等生活照料服务;(二)健康体检、医疗康复、家庭病床等医疗卫生和家庭护理服务;(三)安全指导、紧急救援等服务;(四)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教育培训、心理咨询、精神慰藉等服务。

第五条居家老年人享受政府提供的下列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一)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在本市退休的老年人定期免费体检;(二)本市户籍的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七十周岁以上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每户每月享受不少于三小时免费生活照料服务;(三)本市户籍属于政府养老援助对象的老年人,日常生活需要半护理的每户每月享受不少于三十六小时、日常生活需要全护理的每户每月享受不少于四十八小时免费生活照料服务;(四)本市户籍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由政府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五)享受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老年人口自然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内容,扩大服务对象范围,提高政府承担费用标准。

政府提供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可以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苏州城乡发展一体化综合配套改革的若干政策意见-苏政发[2011]88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苏州城乡发展一体化综合配套改革的若干政策意见-苏政发[2011]88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苏州城乡发展一体化综合配套改革的若干政策意见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苏州城乡发展一体化综合配套改革的若干政策意见(苏政发〔2011〕88号)苏州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苏州市是全省城乡发展一体化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地区。

为支持苏州先行先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更好地发挥改革试点的示范和引领作用,着力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战略深入实施,特提出以下政策意见:一、支持苏州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一)加快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建设。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建设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1号)精神,支持苏州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探索园区管理机制,创新园区经营方式,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现代农业发展。

(二)推进农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改革和发展。

农民以土地股份合作社形式直接从事农产品生产和销售,视同农民自产自销性质,其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富民、社区股份合作社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可按规定申请困难性减免。

(三)支持农业、农村项目建设。

对苏州发展高效设施农业、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科技创新推广、农民教育培训、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按照项目管理要求积极予以支持。

(四)省集中苏州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用于土地复垦部分,3年内(2011-2013年)予以优先安排苏州市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主要用于支持土地整治等。

二、支持基础设施建设一体化(五)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推进吴江至嘉兴、太仓港疏港、张家港疏港等高速公路和苏州港建设,支持苏南运河、杨林塘航道整治等工程。

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12•【字号】苏府[2005]128号•【施行日期】2005.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5]12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将《苏州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苏州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市的养老服务事业,逐步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和《省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对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实行政策扶持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2〕9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总体思路(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探索政府倡导资助,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事业的新路子,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机制和运作机制,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为实现“两个率先”目标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基本原则:⑴服务对象公众化原则。

以面向全社会老年人服务为发展宗旨,满足广大老年人的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⑵服务方式多样化原则。

居家养老为主、机构养老为辅,大力发展家政照料、医疗保健、护理康复、精神慰藉等多种服务项目,实行有偿、低偿、志愿服务,满足不同层次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⑶服务队伍专业化原则。

开展养老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养老服务职业资格管理制度。

⑷投资主体多元化原则。

加强政府对养老服务事业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支持和资助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事业,形成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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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10.08•【字号】苏人保规〔2014〕15号•【施行日期】2014.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保规〔2014〕15号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现就贯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206号),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中,2014年6月30日前已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可由各地在2015年6月30日前按当地相关规定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转接手续。

2014年7月1日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的处理方式,严格按苏人社发[2014]206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延缴费人员中,曾缴纳过我市居民养老保险费(含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发其居民个人账户养老金、补充养老金,并将其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进行封存,待其后延缴费满15年后再向后延缴费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将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含居民补充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参加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的,将个人缴费储存额扣除已支付补充养老金的余额予以返回。

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转入居民养老保险的,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尾数,按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1年计算。

四、未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跨统筹地区迁移户籍的,按户籍迁入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五、原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农村和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不再适用2014年7月1日以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苏财社【2014】216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苏财社【2014】216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苏财社【2014】216号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的战略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意见》(苏政发〔2014〕3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财社〔2014〕105号)要求,进一步推进我省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一)保基本、可持续原则。

充分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导向,将政府购买服务与满足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相结合,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的服务需求,不断拓展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领域和范围,逐步惠及全体老年人。

(二)属地管理原则。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实行属地化管理,资金由同级财政保障。

各地要加强绩效管理,明确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公开透明的购买服务管理制度,规范购买流程,建立评估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增强购买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发挥市场配置作用原则。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让社会力量成为承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主体。

实行政社分开,凡社会能够提供的养老服务,应交给社会力量承接。

购买服务工作应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律的规定,各地要根据养老服务项目的采购需求特点,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并严禁承接主体将养老服务转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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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关于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政策的补充意见
【法规类别】赡养抚养收养
【发文字号】苏府[2015]161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1.30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政府关于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政策的补充意见
(苏府[2015]16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大力支持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开展和服务设施的建设,结合当前我市实际,对居家养老服务政策补充如下意见:
一、给予集体用餐配送膳食加工基地(中央厨房)运营补贴
在各市、区范围内,对专门为老年人助餐点提供膳食数量月平均每天在1500份(含)以下的集体用餐配送膳食加工基地(中央厨房),按照每天每份1.5元的标准补贴。

补贴时间至2019年3月31日结束。

二、提高日间照料中心和纯助餐点运营补贴
(一)提高日间照料中心的运营补贴。

为引导日间照料中心拓展“助餐、助浴、助医”服务功能,创新服务模式,根据日间照料中心室内面积、服务功能、服务人次,结合考核结果给予补贴。

1.运营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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