鳄鱼养殖相关法规
鳄鱼养殖方法及注意事项

鳄鱼养殖方法及注意事项摘要:鳄鱼养殖近年来逐渐兴起,鳄鱼肉具有高营养价值和医疗保健功效,因此备受消费者的喜爱。
然而,作为一项特殊的养殖业务,鳄鱼养殖需要考虑到许多注意事项。
本文将介绍鳄鱼养殖的方法以及应该注意的事项,旨在帮助养殖者更好地开展鳄鱼养殖业务。
正文:一、鳄鱼养殖方法1. 圈养方式鳄鱼的圈养方式多样,通常可选择建立大型池塘、湿地或笼式养殖场等。
适合湿润气候和有充足水源的地区,以模拟鳄鱼的自然生活环境,并保障其生存和生长。
2. 鳄鱼的饲料管理鳄鱼是杂食性动物,其食物主要包括小鱼、虾、螃蟹、鸟类和哺乳动物等。
养殖者可以根据不同生长阶段的需要,提供适宜的饲料,包括但不限于鱼肉、肉制品、鱼类饲料等。
同时,也可根据需要添加维生素和矿物质,以保证鳄鱼的健康成长。
3. 管理鳄鱼饲养环境鳄鱼除了需要适应湿润环境外,也需要适当的阳光照射。
因此,合理安排鳄鱼的养殖场所,确保水源流通、水质清洁,并提供充足的日照,有利于鳄鱼的生长发育。
4. 健康管理鳄鱼的健康管理是养殖者要重视的关键环节。
定期检查鳄鱼的体重、体长、口腔、肤色等身体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理疾病,避免传染病的发生。
鳄鱼的饲养条件和环境要保持清洁,以防止病原体的滋生。
二、鳄鱼养殖注意事项1. 关于法律法规鳄鱼属于保护动物,养殖者在开始鳄鱼养殖之前必须了解并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确保合法持证养殖,并严禁非法捕捞、交易和养殖。
2. 安全防护鳄鱼是凶猛的掠食者,养殖者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避免鳄鱼对人员和器材造成危害。
同时,也应对游客和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和培训,确保生产场所的安全。
3. 资金与风险鳄鱼养殖业务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和资源,在未来的经营过程中也可能面临各种市场和经营风险。
因此,准备充足的资金,并进行相关市场调研和风险防范,才能确保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4. 营销策略与消费市场在开始鳄鱼养殖之前,养殖者需要了解相关的市场需求和价格走势,并制定相应的营销策略。
养殖鳄鱼可行性研究报告

养殖鳄鱼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背景介绍鳄鱼是一种肉食性的爬行动物,属于鳄目鳄科,是一种古老的生物。
鳄鱼种类繁多,目前在世界各地都有分布,主要生活在热带和亚热带地区的沼泽、河流和湖泊中。
鳄鱼肉质鲜美,且富含丰富的蛋白质和脂肪,被认为是一种珍稀的食材。
因此,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鳄鱼养殖这个产业,并希望通过科学的管理和技术手段,实现鳄鱼的规模化养殖,以满足市场需求。
在我国,鳄鱼的养殖历史较短,但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对高蛋白食品需求的增加,鳄鱼肉开始逐渐受到人们的青睐。
我国适宜鳄鱼生长的地区较多,包括广西、广东、云南、福建等省份,具有得天独厚的自然环境和气候条件,非常适合鳄鱼的养殖。
因此,对于我国而言,发展鳄鱼养殖业具有广阔的前景和巨大的市场潜力。
本报告将从鳄鱼的生物学特性、养殖技术、市场需求以及风险因素等方面对养殖鳄鱼的可行性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相关决策部门和从事养殖业的投资者提供参考。
二、鳄鱼的生物学特性1. 鳄鱼的生长特性:鳄鱼属于爬行动物中体型较大的一类,一般在出生后的一年内迅速成长,并开始狩猎捕食。
鳄鱼的生长速度快,能够在短时间内达到成熟状态。
不同种类的鳄鱼生长特性略有差异,但总体来说,鳄鱼是一种适合养殖的动物。
2. 鳄鱼的食性特点:鳄鱼是一种肉食性动物,主要以鱼类、两栖动物和小型哺乳动物为食。
鳄鱼具有发达的嗅觉和视觉系统,能够迅速捕捉猎物。
在养殖过程中,适量的饲料和适当的饲养密度是保证鳄鱼正常生长和健康的重要条件。
3. 鳄鱼的生殖特性:鳄鱼是卵生动物,雌性鳄鱼一般在每年的特定季节产卵,卵壳坚硬,一般要经过一段时间的孵化才能孵化出幼鳄。
鳄鱼的繁殖能力强,适应环境能力较强,是一种具有很强适应性的爬行动物。
三、鳄鱼的养殖技术1. 养殖场选址:在选择鳄鱼养殖场址时,需要考虑地理位置、环境因素、水质条件、气候条件等因素。
养殖场应选址在不受洪涝和污染影响的地方,地势较高,阳光充足,水源充足,水质清洁。
2. 养殖设施建设:鳄鱼养殖需要建设池塘或笼网等设施,以便鳄鱼生活和生长。
鳄鱼驯养繁殖管理办法

鳄鱼驯养繁殖管理办法2013年8月9日鳄鱼驯养繁殖管理办法目录一、鳄鱼养殖场环境条件 (2)二、鳄鱼养殖许可证 (2)三、鳄鱼品种选择 (3)四、鳄鱼工厂化养殖设施 (3)五、鳄鱼养殖池的清塘消毒 (5)六、饲养饵料 (6)七、水体监控 (6)八、捕捞、屠宰与销售 (6)九、安全管理 (7)十、日常管理注意事项 (10)鳄鱼驯养繁殖管理办法一、鳄鱼养殖场环境条件按照鳄鱼无公害养殖的要求,应选择在环境状况优良,无工业污染、农药污染和生活污染的区域内建设鳄鱼驯养繁殖基地。
要求水源充足,水质良好、空气清新、土壤无污染、土质肥沃、交通便利。
二、办理鳄鱼养殖许可证全世界现存鳄鱼23种,均为CITES(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二所列物种,我国也将所有鳄类物种分别核准为国家一级、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有关鳄类动物的驯养繁殖、出售、收购、运输、进出口,都必须严格遵守CITES和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不允许非法驯养繁殖、倒买倒卖和走私鳄类动物及其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林业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驯养繁殖鳄鱼必须事先向主管部门申请“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三、鳄鱼品种选择根据国家林业局林护发(2003)121号文件《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规定,目前国家允许进行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的鳄鱼品种有湾鳄(Crocodylus porosus)、暹罗鳄(Crocodylus siamensis)、尼罗鳄(Crocodylus niloticus)三种。
因此,我们选择驯养繁殖的鳄鱼品种必须是在上述三个品种之内。
确定投资品种后,稚鳄应选择经检验合格、健康无病的由资质单位繁殖培育或由资质单位按正常手续从泰国等地进口的鳄鱼种苗进行放养。
养鳄鱼犯法吗

养鳄鱼犯法吗
在我国,只要在相关部门申请养殖鳄鱼的证件后再养殖鳄鱼是不犯法的,现在较常见的鳄鱼种类为扬子鳄、湾鳄、尼罗鳄和泰鳄等,其中被国家许可经营养殖的鳄鱼为泰鳄、湾鳄和尼罗鳄。
养鳄鱼犯法吗
养殖鳄鱼不犯法,但是必须要取得国家颁发的鳄鱼驯养繁殖资格证,而且不能养殖国家保护动物扬子鳄。
申请营业执照需要带上申请表、场地位置图、场内设备清单、养殖人员的情况等资料。
各地的办理流程可能会有一些小区别,建议大家到当地相关部门去咨询更具体的流程。
申请养殖鳄鱼的证件流程
1、可先到当地农业局、畜牧局进行咨询,选取合适的养殖场所;
2、准备好《动物防疫许可证》申请表、养殖场地的位置图和区域分布图、场内设备设施清单、场地管理制度文案及养殖相关人员情况等资料;
3、到当地工商局申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以上资料证件都准备齐全提交后,国家林业局会颁发鳄鱼驯养繁殖资格证,一般会由当地林业局代发。
养殖鳄鱼的前景
鳄鱼在人们的印象中一般都是在动物园内饲养供观赏的,因为它很凶猛,所以吃鳄鱼对很多人来说较为陌生可怕,但是随着人们生活的变好,人们对于食物的接受度也越来越高,加上鳄鱼肉营养丰富,所以很受大众喜爱,鳄鱼产品的市场需求也随之提高。
鳄鱼的皮是世界上较出名的动物皮革之一,价格昂贵,由鳄鱼皮制成的皮包、皮鞋和皮带等产品市场销量都很好而且价值不菲,鳄鱼
不仅肉和皮可以售卖,它身体的很多部分还具有较高的药用保健价值,而且还有观赏价值,所以养殖鳄鱼的前景是很好的。
渔业养殖的政策法规与合规操作指南

渔业养殖的政策法规与合规操作指南近年来,渔业养殖行业正迅速发展,但为了保护水生生物资源,确保渔业可持续发展,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以及合规操作指南。
本文将详细介绍渔业养殖领域的政策法规和合规操作指南,以帮助养殖业者全面了解并遵守相应的规定。
一、渔业养殖的政策法规1. 水产品养殖管理办法水产品养殖管理办法是我国渔业行业的基本管理法规,该法规规定了养殖水域的保护与规划、饲养管理、投放与转移、疫病防控等方面的要求。
养殖业者应严格按照该法规要求,确保养殖过程合法合规。
2. 水产良种繁育管理办法水产良种繁育管理办法是针对水产良种繁育的管理法规,旨在提高水产品品质和产量。
该法规规定了良种繁育机构的资质要求、良种选育与配种、繁育技术标准等方面的规定。
养殖业者在进行良种繁育时应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良种的质量和数量。
3. 水产养殖环境污染防治法水产养殖环境污染防治法是为了防治和减少养殖业对水环境的污染。
该法规对养殖业者的养殖排污行为、环境治理设施、监测与评估等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养殖业者合理利用资源,减少污染排放,保护水环境的稳定与健康。
4. 水产防疫法水产防疫法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水产养殖中的疫病。
该法规规定了养殖动物的健康管理、疫病防控措施、检疫与监测要求等方面的规定。
养殖业者应遵循该法规,加强养殖动物的防疫工作,保障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二、合规操作指南1. 合理规划养殖区域在进行渔业养殖前,应该进行合理规划养殖区域。
首先,了解当地的政策法规,确保选择合法合规的养殖区域;其次,要考虑周边环境,养殖区域水质、水流等因素对养殖效果的影响;最后,要根据养殖的规模和养殖品种进行适宜的规划,确保充足的养殖空间。
2. 定期监测水质和养殖环境养殖过程中,要定期监测水质和养殖环境,确保水体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
养殖业者应及时排查和处理污染源,采取适当的措施保持水体清洁,以防止疫病的发生。
3. 遵循科学饲养管理原则科学饲养管理是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的关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2020第二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2020第二次修订)【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11.29【实施日期】2020.11.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渔业法》及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一侧的海域和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其他有关国际法,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
(三)“渔业水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中鱼、虾、蟹、贝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蟹、贝、藻类及其他水生动植物的养殖场所。
第二章渔业的监督管理第三条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务院划定的“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的渔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海区渔政管理机构监督管理;“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的渔业,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内陆水域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内陆水域渔业,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型江河的渔业,可以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国家禁止养殖名单

国家禁止养殖名单随着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关注保护生态,其中禁养野生动物成为了一个热点话题。
国家禁止养殖名单涉及到许多野生动物,因为它们在自然环境中面临生存的威胁,及其保护的重要性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本文将介绍国家禁止养殖名单和相关参考内容。
国家禁止养殖名单是指国家明确禁止人们进行非法的野生动物养殖行为。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非法野生动物养殖、繁殖和交易。
其中,野生动物被分为四类,分别是一级、二级、三级和普通保护动物。
在四类野生动物中,一级保护动物是指极度濒危、濒危和稀有动物物种,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用和经营活动。
同时,二级、三级保护动物在国家禁止养殖名单上也被明确列出,包括如豹、雕、鳄鱼、孔雀等野生动物。
然而,由于禁止养殖野生动物的相关法律规定并未严格执行,许多人仍以各种方式绕开监管,进行非法养殖和交易野生动物的行为。
而野生动物保护行动也越来越严厉,针对非法野生动物养殖、交易等行为,相关部门已经进行了多次打击行动,取得了不俗的成效。
不仅如此,一些权威机构还在全国推广一些优秀的地方保护模式,采取包括灵活管理、科学保育、生态修复等多种措施,切实保护野生动物的生态环境,同时让更多人认识到野生动物的存在和价值。
在进行禁止养殖野生动物的行为时,我们必须认识到禁止养殖名单的重要意义。
一方面,它能够从法律上限制野生动物的非法收购、贩卖和养殖,保护野生动物的生态环境,维护自然生态平衡。
另一方面,禁止养殖名单还能提高人们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意识,让更多人参与到保护野生动物的行动中来。
最后,我们需要注意到禁止养殖野生动物,既是一项重要的环保行动,也是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重要举措。
我们希望我们的国家能够更加注重野生动物保护,保障野生动物的生存和繁衍,为全球环境保护做出积极贡献。
在未来,我们也将继续关注禁止养殖名单的更新和完善,推动国家环境保护工作以及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实现。
水产养殖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

水产养殖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水产养殖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活动,它不仅为人们提供了丰富的食物资源,也为农村地区创造了就业机会。
然而,随着水产养殖业的迅速发展,涉及到的法律法规也越来越多。
本文将重点介绍水产养殖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以确保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水产养殖许可证相关法规在从事水产养殖之前,必须首先获得相应的水产养殖许可证。
根据《渔业法》和《水产养殖管理办法》,任何个人或组织从事水产养殖都必须依法申请并获得相应的养殖许可证。
这些法规的目的在于确保养殖者具备一定的养殖技术和管理能力,并监管养殖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水质监测和环境保护法规水质是水产养殖的重要因素,合格的水质对于养殖生物的生长和健康至关重要。
因此,水产养殖必须遵守相关的水质监测和环境保护法规。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和《水环境质量标准》,水产养殖场必须定期监测水质,并确保排放的废水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以减少对水环境的污染。
三、养殖品种和过程管理规定不同水产养殖品种有不同的养殖技术要求,为了保证养殖的质量和安全,必须遵守相应的养殖品种和过程管理规定。
养殖品种的选择、放养密度、饲料配方等都需要依据相关法规进行操作。
比如,对于禁止养殖的有害或外来物种,根据《生物安全法》等法规,必须加强监管和控制,防止其扩散和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四、疫病防控和药物使用规定水产养殖过程中,疫病的防控是一项重要任务。
为了保证水产养殖的健康和安全,必须遵守相关的疫病防控和药物使用规定。
根据《水产养殖疫病防控管理办法》等法规,养殖场应制定疫病防控方案,定期检测和报告疫情,并根据疫情情况合理使用药物,防止药物滥用和药物残留对人畜危害和水产养殖环境的影响。
五、养殖场建设规划和用地管理规定水产养殖的场地选择、规划和建设过程均需符合相关规定。
根据《渔业用水水域管理办法》等法规,养殖场选址应符合规划要求,建设过程应符合环保要求和安全要求。
同时,对于养殖用地的管理也要依据国家法规进行,保障养殖用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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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于2001年9月22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发出《关于加强鳄鱼管理的紧急通知》(农渔发[2001]18号),为适应我国加入WTO的需要,清理整顿鳄鱼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特紧急通知如下:一、认真贯彻执行《公约》和我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规定,依法加强对鳄鱼的管理。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2000]393号)和我部《关于转发<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野生物种目录的通知》(农渔发[2001]8号)明确,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鳄目所有种(扬子鳄除外,以下同)进行保护管理。
对凡属非原产我国的鳄鱼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管理,并实施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和进出口的特许管理。
对免税进口的鳄鱼,要严格用于人工驯养繁殖等科学研究,禁止进行出售、交换、转让、出租和展览等经营性活动。
二、全面调查鳄鱼驯养繁殖现状,开展清理整顿。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鳄鱼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单位、鳄鱼存塘总数、种用鳄鱼数量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登记。
对已取得《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或《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单位,要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年检。
对未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进口、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的单位,应根据其驯养繁殖设施和技术等条件补办有关特许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能达到要求的,要坚决取缔。
对走私鳄鱼以及未补办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海关等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法,严厉打击非法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和走私鳄鱼的行为。
三、依法保护合法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单位的权益,进一步发挥鳄鱼作为名特优水产养殖品种的优势效应。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确定的“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在加强管理的前提下,积极鼓励、引导企业进行鳄鱼的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逐步实现规模养殖,规范管理,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地方经济发展。
同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决取消行业保护、地方保护,对计划、配额、指标等不当限制措施也要予以取消,以切实减轻企业和养殖渔(农)民负担,保护鳄鱼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单位的合法权益。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对鳄鱼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和进出口活动的行业指导,建立健全鳄鱼管理制度,规范管理,保证我国鳄鱼养殖业健康发展,逐步实现鳄鱼资源可持续利用。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鳄类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1〕2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鳄类(含鳄目所有种)是保护价值、经济价值较高的陆生野生动物,其所有种类均已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规范鳄类的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和进出口的管理,是我国保护野生鳄类种群应履行的国际义务。
近年来,鳄类的进口和养殖数量不断扩大,但由于缺乏长远规划,鳄类的养殖发展极不平衡,在鳄类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等方面出现了许多问题:部分地区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的现象非常严重;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等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立鳄类养殖场,无证进口和倒卖种用鳄类的现象时有发生;没有形成规模化和集约比养殖,且很多鳄类养殖场条件简陋,养殖和疫病防治等技术条件落后。
为规范鳄类的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活动,加强进出口管理,特通知如下:一、明确保护级别,完善管理制度。
凡属非原产我国的鳄类资源,一律按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管理。
对免税进口的鳄类,禁止进行出售、交换、转让、出租和展览等活动。
二、全面调查鳄类养殖现状,开展清理整顿。
各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对本地区鳄类养殖单位、鳄类存栏总数、种用鳄类数量和鳄类产品经营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
对已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养殖单位依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年检,对不符合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在规定的限期内仍未能达到要求的,取消其驯养繁殖资格。
对走私进口或未取得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的,坚决予以取缔,并按《办法》规定进行处理。
清理整顿结果请于10月30日前报我局。
三、严格鳄类的经营利用和进口计划管理。
各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鳄类年度利用和进口计划,于每年10月30日前报国家林业局进行汇总,经综合平衡后下达。
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在国家林业局下达的计划内核发《许可证》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四、加强监管手段,实行标记管理。
为加强监管力度,对在我国境内养殖的鳄类活体将实行标记管理,各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内的标记工作。
我局委托全国野生动植物研究与发展中心(设在中国林科院)负责标记工作的技术咨询和服务。
标记所用的标签(或标卡、芯片)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安排制作。
五、完善管理制度,加强指导和监督。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鳄类养殖、经营利用和进出口活动的行业指导,建立健全鳄类管理制度,切实加强监管力度,保证我国鳄类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以上,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章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第二十二条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
以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委托同级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动物园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驯养繁殖许可证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印制。
第二十三条从国外或者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野生动物进行驯养繁殖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逃至野外;需要将其放生于野外的,放生单位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机构进行科学论证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擅自将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于野外或者因管理不当使其逃至野外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从国外引进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从国外引进的其他野生动物,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视为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第五章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第二十五条收购驯养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依照前款规定经核准登记的单位,不得收购未经批准出售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第二十六条经营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经核准登记经营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定的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指标内,从事经营利用活动。
第二十七条禁止在集贸市场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持有狩猎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出售依法获得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向经核准登记的单位出售,或者在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的集贸市场出售。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凭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动物园之间因繁殖动物,需要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以及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进出口单位或者个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属于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必须由具有有关商品进出口权的单位承担。
动物园因交换动物需要进出口前款所称野生动物的,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或者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国务院批准前,应当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三十一条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举办出国展览等活动的经济收益,主要用于野生动物保护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4月12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温家宝总理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5号,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全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履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进口或者出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遵守本条例。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依照本条例有关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国务院林业、农业(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称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管全国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工作,并做好与履行公约有关的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代表中国政府履行公约,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出口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批准进口或者出口的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第五条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科学机构依照本条例,组织陆生野生动物、水生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等方面的专家,从事有关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科学咨询工作。